适用对象
- 父母或亲属在加拿大、向其赠与或出借金钱、股份或房产的美国居民
- 住在美国、被加入父母加拿大银行账户或投资账户的子女
本文不涵盖的内容
- 逐行填写 3520 表、逾期申报和罚款减免
- 继承父母的 RRSP、RRIF 或 TFSA
- 是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的父母及其 709 表
加拿大父母的赠与,在美国要征税吗?
加拿大父母赠与的现金,不是您美国税表上的收入。总收入不包括因赠与而取得的财产(26 U.S.C. 102)。加拿大一般只通过赠与人对赠与征税,而且只有当赠与的是已增值的财产时才征税。赠与被视为按公平市价出售(《所得税法》第 69(1)(b) 段)。现金没有这样的收益。但有一条加拿大规则会涉及您:如果您的父母在赠与当年或更早年度欠加拿大的税,包括赠与本身造成的视同出售所产生的税,CRA 可以向您追缴,金额最高为您所得价值减去您付出的任何对价(《所得税法》第 160(1) 款)。
哪些情况不简单:
- 赠与的是股份、度假屋或其他财产,而不是现金。 加拿大现在就对父母的收益征税,您日后出售时,美国可能对同一段增值再征一次税。
- 赠与金额很大。 父母的赠与合计超过 IRS 门槛后,就要提交 3520 表。
- 这是一笔贷款,或您被加入了他们的账户。 两个国家可能对这种安排作出不同的解读。
- 钱早已汇来,也许是多年前,却没有提交 3520 表。 这份表已经逾期,可能面临罚款;在提交任何东西之前,请先了解逾期申报的步骤。
需要准备:写明日期的赠与函、显示钱来自父母的银行记录、赠与日的加元和美元价值,以及父母为任何股份或房产保存的原始成本记录和购买日期。对于赠与的股份,父母的持有期计入您的持有期(第 544 号出版物)。
| 父母赠与的内容 | 加拿大(您的父母) | 美国(您) |
|---|---|---|
| 现金 | 赠与行为不征税 | 不是收入;超过门槛时提交 3520 表 |
| 股份或房产 | 按公平市价出售征税 | 您的成本一般是他们的原始成本 |
| 死亡时留给您的财产 | 在最终税表上按出售征税 | 您的成本一般是死亡时的价值 |
加拿大父母的赠与,我要提交 3520 表吗?
来自非居民外国人(既不是美国公民也不是美国居民,例如没有绿卡、且在美国停留天数不足以成为美国居民的加拿大父母)的赠与,连同来自另一位家长等关联人士的赠与,在您的纳税年度内合计超过 US$100,000 时,您要提交 3520 表。一旦超过这条线,每笔超过 US$5,000 的赠与都要逐笔列出(IRS:来自外国人的赠与;3520 表填报说明)。对按日历年报税的个人,这份表的截止日期一般是 4 月 15 日。漏报的表,每月可能被罚赠与金额的 5%,最高 25%。3520 表只是申报赠与,并不对其征税。门槛、购房首付款和逾期申报,参见来自境外的赠与和遗产。
加拿大的父母把股票或度假屋赠与在美国的子女:谁缴税?
您的父母要就收益缴加拿大税,就像他们在赠与日按公平市价出售了一样(第 69(1)(b) 段;CRA:资本财产的转让)。一般情况下,这笔收益的 50% 对他们应税。符合他们主要住宅条件的度假屋,可能使部分或全部收益免税;参见向家人转让财产。
美国不会以这个价值作为您的起点。对价值不低于赠与人成本的赠与,您在美国的计税基础(衡量您收益的成本起点)是赠与人的调整后计税基础(26 U.S.C. 1015(a);第 551 号出版物)。法典对住在境外的赠与人没有设置例外。您出售时,美国收益从您父母的原始成本起算,所以赠与之前发生的增值可能被征两次税:现在在加拿大征一次,日后在美国再征一次。
您父母缴的加拿大税不是您的税,所以不会给您带来美国外国税收抵免。税收协定中视同出售并重新购入财产的选择(第十三条第 7 款),由被视为出售的人作出,而不是由接受赠与的人作出。协定的其他条款是否能提供减免,取决于转让的具体事实。
如果财产价值低于您父母支付的成本,那么计算亏损时的美国计税基础,是赠与日的较低价值(第 551 号出版物)。
是出售后给现金,还是直接赠与资产?
如果您的父母先出售再给现金,赠与前的增值只征一次税,在加拿大。如果他们直接赠与股份,同一段增值在您出售时,可能在美国再征一次税。两种情形下,加拿大对父母收益的征税方式相同。区别在您这一边:现金没有内含的收益,而赠与的股份会把父母的旧成本带进您的美国税表。
| 父母先出售,再给现金 | 父母直接赠与股份 | |
|---|---|---|
| 父母的加拿大税 | 出售时的收益征税 | 视同出售时的同一笔收益征税 |
| 您在美国的成本 | 不适用;是现金 | 他们的原始成本 |
| 您日后出售时的美国税 | 赠与本身不征税 | 赠与前的增值再次征税 |
这是一个对比,不是方案。家族公司、主要住宅,或父母想留在家族内的股份,都会改变答案。
如果我是继承同样的财产呢?
在死亡时,加拿大对父母的资本财产按公平市价视同出售,在最终税表上征税(《所得税法》第 70(5) 款)。您在美国的计税基础一般是死亡日的公平市价(第 551 号出版物)。所以,与生前赠与不同,加拿大已征税的收益不会在美国再征一次。执行人预扣和清税证明,参见非居民继承加拿大遗产。父母的 RRSP、RRIF 或 TFSA 适用不同的规则:参见继承加拿大的 RRSP、RRIF 或 TFSA。
加拿大父母的贷款:双方各要申报什么?
真正的贷款有书面条款、还款计划,并且确实还款;一笔从未打算归还的“贷款”其实是赠与,要计入 3520 表。您付给父母的利息,是他们要在加拿大申报的收入。依据税收协定,来源于美国、由加拿大居民实益拥有的利息,一般只在加拿大征税(第十一条第 1 款)。向外国人支付美国来源利息的个人,是美国的扣缴义务人:要适用零税率的协定税率,需要在付款之前取得出借人的 W-8BEN 表;即使没有预扣任何税款,付款方仍要提交 1042-S 表和 1042 表;应该预扣却没有预扣的付款方,要对这笔税承担个人责任(第 515 号出版物)。如果贷款利息很低或没有利息,而您用这笔钱投资,那么在您父母居住在加拿大期间,若贷款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减少税款,加拿大可以把这笔投资收入视为您父母的收入(《所得税法》第 56(4.1) 款);如果贷款收取的利息至少为放款时的规定利率与独立交易利率中较低者,并且每年的利息在年末后 30 天内付清,则不适用这条规则(第 56(4.2) 款)。
美国对低于市场利率的贷款的规则,会对低息或无息贷款推算利息;当出借人是外国人时,例如不是美国公民或居民、住在加拿大的父母,这些规则一般不适用(26 CFR 1.7872-5T(c)(2))。如果父母是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贷款余额超过 US$10,000 后,这些规则就可能适用;如果您用这笔贷款购买或持有投资,则不论金额多少都可能适用(26 U.S.C. 7872(c)(2))。日后免除贷款,一般等于赠与被免除的金额,该金额计入当年的 3520 表门槛。
被加入父母的加拿大银行账户或券商账户
在加拿大,把您加为联名所有人可能有两种不同的含义:赠与您一份份额,或者您代父母持有这个账户。对联名账户,加拿大一般让各所有人按各自的出资比例申报利息(CRA:第 12100 行)。如果您的父母是想给您一份份额,这份份额就是赠与,在美国方面计入您的 3520 表门槛;对有收益的券商账户,它是依据第 69(1)(b) 段对该份额的视同出售。如果您只是为了方便而被加入,钱仍由父母保管,这种安排可能被视为信托。适用哪种解读,取决于具体事实,主要是谁出的钱,以及父母加您进来时的意图。无论哪种情况,一份写明日期的意图说明都有帮助。
在美国方面,作为联名所有人,或仅对账户有签字权,都会使该账户纳入您的 FBAR。如果您的境外账户在年内任何时候合计超过 US$10,000,您就要申报 FBAR(IRS:FBAR),也可能要提交 8938 表。参见从加拿大搬到美国后的首次 FBAR。账户中的加拿大共同基金或 ETF 会引出 PFIC 问题:参见搬到美国后的加拿大 ETF 和共同基金。
我住在美国期间,被赠与加拿大房地产
这笔赠与对您的父母来说,是在赠与当年的视同出售(第 69(1)(b) 段)。加拿大视您按公平市价取得该财产(第 69(1)(c) 段),而您在美国的计税基础一般是父母的成本。如果该房产出租,从赠与日起,您就是非居民房东:参见非居民房东;租金也要填在您的美国税表上。您日后以非居民身份出售时,要办理加拿大的第 116 条手续,并在美国税表上申报这笔出售。您自己出售时缴的加拿大税,可以申请美国外国税收抵免,但美国的收益可能比加拿大的更大,因为它从您父母的成本起算。参见非居民出售加拿大房产。
如果我的父母是住在加拿大的美国公民呢?
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的父母不是非居民外国人,所以您的 3520 表申报不适用于他们的赠与。相反,他们可能需要提交美国赠与税税表(709 表)。如果父母放弃了美国公民身份或持有已久的绿卡,成为受规管弃籍者,那么他们每年给您超过 US$19,000 的赠与,可能要缴 40% 的美国税,由您来缴(IRS:来自外国人的赠与;26 U.S.C. 2801)。参见给境外家人的金钱或股份。
示例
所有数字仅为示意,除标注 US$ 外均为加元,并按假设的汇率折算。
用于首付款的现金
卡尔加里的父母给在丹佛的儿子 C$150,000 现金,约 US$110,000。两国都不对这笔赠与征税。由于父母双方的赠与合计超过 3520 表门槛,他要在所得税税表之外另行提交 3520 表,并保存赠与函和银行记录。
赠与股份,而不是现金
父母赠与价值 C$150,000、成本为 C$50,000 的股份。他们在加拿大申报 C$100,000 的收益,其中一半应税。次年,他以 C$155,000 出售。他的美国收益,是以美元计的售价减去父母 C$50,000 的成本(按他们购买时的汇率折算),所以大约 C$105,000 的增值被再次征税,尽管在他持有股份期间,只增值了 C$5,000。父母缴的加拿大税不会给他带来美国抵免。如果他们先出售,再把 C$150,000 给他,他们的加拿大税相同,而他没有美国收益。
同样的股份通过继承取得
父母持有这些股份直到去世,当时价值 C$150,000。加拿大在最终税表上对 C$100,000 的收益征税。他在美国的成本是死亡时 C$150,000 的价值(折算成美元),所以不久之后以 C$155,000 出售,只产生一笔很小的美国收益。
您的情况不同?
- 您的父母想赠与股份、房地产或家族公司: 在转让之前,通过跨境税务协助对两国的结果作出测算。
- 赠与超过了 3520 表门槛,或过去漏报了表格: 参见来自境外的赠与和遗产,并获取跨境税务协助。
- 这笔钱是带利息的贷款: 预扣税、文件和推算利息的问题,都属于跨境税务协助的范围。
- 您的父母想把您加入他们的加拿大账户: 通过跨境税务协助,在两国分清这是赠与还是为了方便。
- 您的父母在财产赠与中的加拿大部分: 参见向家人转让财产。
- 您是继承,而不是接受赠与: 参见非居民继承加拿大遗产。
- 赠与包括加拿大共同基金或 ETF: 参见搬到美国后的加拿大 ETF 和共同基金。
本文引用的数据
| 项目 | 数值 | 来源 |
|---|---|---|
| 3520 表格须申报境外赠与的金额门槛 纳税年度内从非居民外国个人或境外遗产获得的赠与或遗赠,须合并关联赠与人的金额;总额超过此金额时须提交 3520 表格 | US$100,000 | IRS:3520 表填报说明 核对日期 |
| 3520 表格须逐项列明个人赠与的金额门槛 来自境外个人或遗产的赠与总额超过申报门槛后,须分别列明每笔超过此金额的赠与或遗赠 | US$5,000 | IRS:3520 表格填报说明,第 54 行 核对日期 |
| 3520 表的截止日(按日历年度的个人) 纳税年度结束后第 4 个月的第 15 天。与所得税税表的截止日无关。获准税表延期的,3520 表也随之延期,但不会超过最晚截止日。 | 4 月 15 日 | IRS:3520 表填报说明(提交时间与地点) 核对日期 |
| 未申报境外赠与的每月罚款比例 按未申报境外赠与金额,对每个持续未改正的月份计收,受总额上限及合理理由豁免约束 | 5% | 《国内税收法典》第 6039F(c) 条 核对日期 |
| 未申报外国赠与的累计罚款上限 按未申报境外赠与金额计算,合理理由豁免除外 | 25% | 《国内税收法典》第 6039F(c) 条 核对日期 |
| 资本收益计入应税收入的一般比例 《所得税法》第 38(a) 条的一般规则;有例外情况 | 50%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所得税法》第 38 条 核对日期 |
| 个人之间的赠与性贷款:小额贷款例外 两人之间的贷款总额不超过这一金额的任何一天,低于市场利率贷款规则不适用;另有例外 | US$10,000 | 《美国法典》:26 USC 7872(c)(2) 核对日期 |
| FBAR 申报金额门槛 一个日历年内所有境外金融账户的最高价值合计;超过此金额时须提交 FBAR | US$10,000 | 金融犯罪执法局(FinCEN):报告外国银行及金融账户 核对日期 |
| 第 2801 条所涵盖赠与及遗赠的年度免税额 美国收件人在一个日历年内收到的规定范围内赠与和遗赠总额 | US$19,000 纳税年度 2026 | IRS:708 表格填报说明 核对日期 |
| 第 2801 条税率 对适用日历年内受涵盖赠与及遗赠的净额征收的税率,未扣减外国赠与税或遗产税 | 40% 纳税年度 2026 | IRS:708 表格填报说明 核对日期 |
官方来源
- IRS:来自外国人的赠与
- IRS:3520 表填报说明
- IRS:第 551 号出版物,资产的计税基础
- 26 U.S.C. 102,赠与和遗产
- 26 U.S.C. 1015,因赠与取得的财产的计税基础
- 26 U.S.C. 7872,低于市场利率的贷款
- 26 CFR 1.7872-5T,豁免贷款
- 26 U.S.C. 2801,来自受规管弃籍者的赠与
- IRS:第 515 号出版物,非居民外国人的预扣税
- IRS:第 544 号出版物,资产的出售和其他处置
- 《所得税法》第 56 条
- 《所得税法》第 160 条
- 《所得税法》第 69 条
- 《所得税法》第 70 条
- CRA:资本财产的转让
- CRA:第 12100 行,利息和其他投资收入
- 加拿大财政部:加美税收协定
- IRS:境外银行及金融账户报告(FBAR)
关于本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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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所列纳税年度的一般规则,不构成针对您个人情况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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