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 在海外居住、继承在加拿大去世者遗产的人
- 被指定为加拿大 RRSP 或 RRIF 受益人的非居民受益人
- 继承加拿大房屋、出租房或投资的非居民
本文不涵盖的内容
- 死者最终税表和死亡时视同出售的详细说明
- 分步骤讲解出售或出租继承的加拿大房地产
- 各国协定税率,以及您居住地如何对继承征税
我住在国外,继承遗产要缴加拿大税吗?
继承本身不用缴。加拿大没有遗产继承税:您分得死者名下的财产,加拿大不征税。但下列情况仍可能向您征税:遗产在死亡后赚取的收入、注册计划的一部分,以及您日后出售所继承的财产。税款主要由死者和遗产承担:
- 死者的最终税表。死亡时,死者被视同按公平市价出售其资本财产,收益列入最终税表(《所得税法》第 70(5) 款)。该税表参见有人去世后的税务。
- 遗产在死亡后的收入。遗嘱执行人处理善后期间,遗产赚取的利息、股息、租金和其他收入,在遗产层面征税;如果支付给受益人,则向受益人征税。
- 您作为非居民。遗产支付或记入您名下的收入,要缴第 XIII 部分税:这是加拿大付款方在把款项汇往国外前扣下的非居民统一税。税率为 25%,除非税收协定降低该税率(第 212(1)(c) 段;T4061)。
下列情况会让事情不再简单:RRSP 或 RRIF 指定给您、您保留或出售的加拿大房屋或出租房、遗嘱执行人也住在国外、死者过往税表漏报,以及您居住国的税法——该国可能自行对继承征税或要求申报。
请准备:遗嘱、遗嘱执行人的联系方式、您的税务居住国和外国税号、您持有的加拿大 SIN 或其他加拿大税号、您将继承的财产清单(现金、投资、RRSP、RRIF 或 TFSA、房地产)、任何注册账户上的受益人指定、您是否在经济上依赖死者,以及遗产或金融机构寄给您的 NR4 或 T4RSP 税单。
遗嘱执行人为什么要从我的份额中预扣,预扣什么?
遗嘱执行人预扣的是遗产支付或记入您名下的收入的第 XIII 部分税,而不是您分得的死者名下财产。第 212(1)(c) 段对遗产收入征税,范围以按信托规则计入您收入的部分为限。您分得的本金,例如死者的现金、房屋或投资,已在最终税表上征过税,不属于遗产收入。
| 您收到的款项 | 是否预扣第 XIII 部分税? |
|---|---|
| 您分得的死者现金、投资或财产(本金) | 一般不预扣 |
| 遗产在死亡后赚取并支付或记入您名下的利息、股息或其他收入 | 预扣,税率 25% 或协定税率 |
| 遗产对某处房产收取并转付给您的租金 | 预扣,按遗产收入处理 |
| 遗产在死亡后实现并支付给您的资本收益 | 预扣,按遗产收入处理:遗产不能把收益指定给非居民受益人(第 104(21)(b) 段;第 212(11) 款)。如果遗产保留该收益,则由遗产缴税 |
| 指定给您的 TFSA | 死亡时的价值不预扣;在死亡次年年底前支付给您、超出该价值的金额要预扣(第 146.2(9) 款;第 212(1)(p) 段) |
| 指定给您的注册账户的支付款 | 取决于谁就该款项缴税(见 RRSP 部分) |
有两条规则让本金与收入的界线变得重要:
- 遗嘱执行人如何标注付款很重要。就第 XIII 部分而言,遗产支付或记入受益人的款项,“无论来源”都视同作为遗产收入支付(第 212(11) 款;IC76-12R8 第 36 段)。所以,即使是银行直接付给您就可以免税的利息,经遗产转付后也要征税。本金部分仍不征税,但前提是遗嘱执行人的记录能说明每笔付款中哪部分是本金、哪部分是收入。
- 这里适用的协定税率更窄。CRA 表示,只有税收协定专门规定时,遗产支付给非居民受益人的款项才适用较低税率(IC76-12R8 第 36 段)。您所在国的协定,请查看加拿大非居民税率。
遗嘱执行人如果没有预扣,即使无法向您追回,也要对该税款负责(T4061)。因此,在记录能说明哪些是本金、您也证明自己符合协定税率之前,遗嘱执行人可能按全额税率预扣。
我会收到 NR4 税单吗?要为此申报加拿大税表吗?
会。遗产支付或记入您名下的第 XIII 部分收入达到 $50 或以上时,即使无需预扣,遗产也要给您开具 NR4 税单。遗产或信托收入使用收入代码 11。遗产的 NR4 申报表截止日为最迟在遗产或信托纳税年度结束后 90 天内(T4061)。遗产在把收入分配给非居民受益人的年度,还要提交 T3 税表(T3 信托指南)。
一般来说,预扣的第 XIII 部分税就是您就该收入应缴的加拿大最终税款,您无需把它列入加拿大税表(T4058)。遗产收入不属于非居民可以选择在第 217 条税表上申报的类型。如果多扣了,例如您所在国的协定允许更低税率却按全额扣了,您可以在缴税的日历年度结束后 2 年内,书面向 CRA 申请退税(第 227(6) 款)。请保留 NR4:您居住国可能要求申报这笔收入,并可能对加拿大税款给予抵免。各栏位的含义,参见NR4 税单指南。
我作为非居民继承了 RRSP 或 RRIF:支付款如何征税?
这取决于您与死者的关系。如果受益人不是配偶、同居伴侣,或在经济上依赖死者的子女或孙子女,RRSP 在死亡时的全部价值要列入死者的最终税表。受益人只就计划在死亡后赚取的收入缴税(RC4177);RRIF 适用同样的模式(RC4178)。居民受益人在 T4RSP 或 T4RIF 税单上看到这笔收入;非居民则收到 NR4 税单,列明金额和已预扣的第 XIII 部分税(T4061)。
对非居民受益人来说,RRSP 和 RRIF 的支付款只有在受益人住在加拿大时会成为其收入的范围内,才适用第 XIII 部分税(第 212(1)(l) 和 (q) 段)。因此:
| 您的身份 | 死亡时的价值由谁缴税 | 从您的支付款中预扣 |
|---|---|---|
| 成年子女、兄弟姐妹,或任何不依赖死者的人 | 死者,列入最终税表 | 死亡后赚取部分的第 XIII 部分税 |
| 在经济上依赖死者的子女或孙子女,或配偶 | 可以是您,前提是该支付款被指定向您而不是向死者征税(即“保费退还”) | 向您征税部分的第 XIII 部分税 |
如果计划发放机构预扣的金额超过向您征税的部分,请问明它使用的金额和 NR4 收入代码,并参见上文 NR4 部分的退税规定。
有两个陷阱:
- 您可能要为死者的税款负责。取得计划的受益人,与遗产一起对 RRSP 或 RRIF 给最终税表增加的税款承担连带责任(第 160.2 条),CRA 可以在任何时间内核定;实际上,遗产不缴税时,CRA 会找您。
- 第 217 条可能降低税款。RRSP 和 RRIF 的支付款属于非居民可以在第 217 条税表上申报、以追回部分预扣税的收入(T4058)。参见第 217 条税表。
美国公民或居民在美国方面有更多申报要求;参见美国人继承加拿大 RRSP、RRIF 或 TFSA。
我继承了加拿大的房屋或出租房:保留、出租或出售会怎样?
保留本身不触发加拿大税;出租要对租金预扣;出售需要办理第 116 条通知,且只对死亡后的增值部分征税。您按死亡时的公平市价取得该财产(第 70(5)(b) 段)。此后的增值,在您出售时是您自己的收益。死亡前的收益列入死者的最终税表。
| 您的做法 | 对非居民所有人的后果 |
|---|---|
| 空置或家人使用 | 没有要申报的加拿大收入,但日后出售仍需办理下列步骤 |
| 出租 | 租客或代理人预扣总租金的 25%,除非您另行选择;参见非居民房东 |
| 出售 | 您在出售后 10 天内通知 CRA 并申请第 116 条证明,否则买方会扣留部分售价;参见非居民出售加拿大财产 |
加拿大房地产属于应税加拿大财产,所以非居民出售要走第 116 条程序(IC72-17R6)。如果遗产在分配前出售该房产,死亡后的收益属于遗产:保留在遗产中则由遗产缴税,支付给您则是您的第 XIII 部分遗产收入。遗产如果已不再是累进税率遗产(最迟在死亡后 36 个月),又把这类收益或租金支付给非居民受益人,还要缴第 XII.2 部分税(第 210.2 条;第 210(2) 款)。
为什么遗嘱执行人要等清税证明才付款给我?
因为遗嘱执行人在 CRA 确认遗产税款已结清之前就付款给您,可能要个人承担这些税款。清税证明就是这种确认:遗产已缴清所有应缴的所得税、GST/HST、利息和罚款。没有证明就分配财产的遗嘱执行人,要“对未缴款项承担个人责任,上限为已分配资产的价值”(CRA)。CRA 只有在必要的税表已提交并核定、余额已缴清或有担保后才会签发,所以等待时间可能很长。这对您也是保护:在税款未缴时收到遗产财产的受益人,可以随时被核定缴纳该税款,上限为所收到财产的价值(第 160 条)。
遗嘱执行人用 TX19 表申请,并附上收到现金以外财产的受益人名单及其税号;如果留足款项,足以覆盖 CRA 仍可能核定的税款,执行人也可以提前支付部分遗产(T3 信托指南)。具体步骤参见有人去世后的税务。
遗嘱执行人是非居民,会改变遗产的处理吗?
可能会。CRA 认为遗产或信托的居住地是其实际经营业务的地方,遗嘱执行人的居住地“并不总是决定”这一点(T3 信托指南)。如果国外的遗嘱执行人做出关键决定,遗产本身的居住地就成了问题,这会改变谁来预扣、谁来申报。非居民遗嘱执行人仍然要提交死者的最终税表、取得清税证明,并办理任何第 116 条出售。遗产的居住地取决于谁在何处做决定;T3 信托指南没有给出明确的判断标准。
我应该给遗嘱执行人提供什么?
请提供能让遗嘱执行人适用正确税率并开具税单的资料:
- 您有资格享受协定优惠的证明。NR301 表是证明您是协定国居民、有权适用其税率的常用方式。资料不足时,遗嘱执行人应适用全额税率(IC76-12R8 第 12 和 19 段)。
- 您在国外的永久住址,而不是加拿大的邮寄地址。
- 您的外国税号,填在 NR4 的第 30 栏(T4061)。
- 您的加拿大 SIN 或其他加拿大税号(如有);清税申请要列出每位收到现金以外财产的受益人的税号。
- 付款指示。如何把钱汇到国外账户,参见把资金转出加拿大。
如果遗产中有您作为受益人的在世家族信托权益,则适用另一套规则;参见家族信托受益人移居国外。在美国税表上申报继承,参见来自国外的赠与和继承。
示例
所有数字仅为说明,金额为加元。
新加坡的儿子继承安大略省遗产的一半
一份 C$900,000 的遗产由两个子女平分。遗嘱执行人出售投资,最终税表缴纳死亡前收益的税。一年后,取得清税证明后,遗嘱执行人向儿子支付 C$400,000 本金,即扣除最终税表税款和遗产费用后他分得的一半:不预扣第 XIII 部分税。另外,遗产在死亡后赚取了 C$20,000 利息并支付给他。这 C$20,000 要预扣 25% 或协定税率的第 XIII 部分税,他会收到收入代码为 11 的 NR4 税单。
英国的女儿被指定为母亲 RRIF 的受益人
RRIF 在死亡时价值 C$150,000。女儿是成年人,不依赖母亲,所以这 C$150,000 列入母亲的最终税表。该计划在支付前赚了 C$3,000。按适用于不依赖父母的成年子女的规则,只有这 C$3,000 是女儿的收入,所以对其预扣 25% 或英国协定税率的第 XIII 部分税。如果遗产无法缴纳 RRIF 增加的税款,CRA 可以向她追收这部分。
两位在国外的兄弟姐妹继承温哥华公寓
这套公寓在死亡时价值 C$700,000;到该日为止的收益在父母的最终税表上征税。兄弟姐妹持有一年后以 C$740,000 出售。每人根据第 116 条通知 CRA,并在加拿大非居民税表上申报 C$40,000 收益的一半。没有证明时,买方会扣留部分售价,直到 CRA 满意为止。
您的情况不同?
- 死者有漏报的税表,或最终税表尚未提交。清税证明要等这些完成;参见有人去世后的税务和个人税务协助。
- 您继承了房屋或出租房,要保留、出租或出售。第 116 条、租金预扣和非居民税表都会适用;参见非居民出售加拿大财产、非居民房东和个人税务协助。
- RRSP 或 RRIF 指定给您。由您还是死者缴税,以及第 217 条税表是否有帮助,决定了成本;参见第 217 条税表和个人税务协助。
- 您是遗嘱执行人,且住在国外。遗产的居住地和您的个人责任都有风险;参见个人税务协助。
- 遗嘱执行人或计划发放机构按全额税率预扣,或对本金预扣。向 CRA 书面申请退税有时间限制;参见NR4 税单指南和个人税务协助。
- 您因其他收入或漏报年度,必须在加拿大报税。参见非居民税表与补报和个人税务协助。
- 您住在美国。继承可能需要在美国申报;参见来自国外的赠与和继承和跨境税务协助。
本文引用的数据
| 项目 | 数值 | 来源 |
|---|---|---|
| 加拿大非居民通常适用的预扣税率 加拿大国内法对特定加拿大来源付款规定的税率;税收协定可降低税率 | 25% | CRA:非居民与所得税 核对日期 |
| NR4 按年度收入总额计算的申报门槛 年内支付或记入收款人账户的总收入达到或超过此金额时须申报;如已扣缴第 XIII 部分税款,较小金额也须申报 | $50 | CRA:NR4 指南 核对日期 |
| 遗产或信托的 NR4 申报截止日期 T4061 的措辞:“对于遗产或信托,不迟于遗产或信托纳税年度结束后 90 天” | 最迟在遗产或信托纳税年度结束后 90 天内 纳税年度 2026 | CRA:T4061 NR4 非居民税预扣、汇缴与申报 核对日期 |
| 申请退还多扣第 XIII 部分税款的期限 在向 CRA 缴税的日历年之后提出书面申请;使用 NR7-R 表格 | 2 年 | 《所得税法》第 227(6) 款 核对日期 |
| 对受益人就 RRSP 或 RRIF 死亡时计入收入承担连带责任进行评税的时限 第 160.2(3) 条:部长可随时对从该计划中领取款项的人评税,要求其承担年金持有人在死亡年度应缴税款中属于自己的部分 | 任何时间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所得税法》第 160.2 条 核对日期 |
| 向非居民支付加拿大租金的第 XIII 部分预扣税率 对加拿大不动产租金总额适用的一般税率;税收协定可能改变税率,经 CRA 批准的 NR6 表格可将预扣税基数改为净租金 | 25% | CRA:T4144——选择按第 216 条报税的所得税指南 核对日期 |
| 处置后提交第 116 条通知的期限 处置第 116(3) 款所涵盖的加拿大应税财产后起算;已作有效事先通知的除外 | 10 天 | 《所得税法》:第 116(3) 款 核对日期 |
官方来源
- 《所得税法》第 212 条(第 XIII 部分税)
- 《所得税法》第 70 条(纳税人死亡)
- 《所得税法》第 160.2 条(RRSP 和 RRIF 连带责任)
- CRA:T4061 NR4 非居民税预扣、汇缴与申报
- CRA:IC76-12R8 第 XIII 部分税的适用税率
- CRA:T4058 非居民与所得税
- CRA:T4013 T3 信托指南
- CRA:RC4177 RRSP 年金领取人死亡
- CRA:RC4178 RRIF 年金领取人死亡
- 《所得税法》第 104 条(信托与受益人)
- 《所得税法》第 146.2 条(TFSA)
- 《所得税法》第 160 条(受让人责任)
- 《所得税法》第 210.2 条(第 XII.2 部分税)
- 《所得税法》第 227 条(退还多缴的第 XIII 部分税)
- CRA:清税证明
- CRA:TX19 申请清税证明
- CRA:IC72-17R6 非居民的第 116 条财产处置
关于本指南
译自英文指南 · 阅读英文原文
本文介绍所列纳税年度的一般规则,不构成针对您个人情况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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