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加拿大的父母或親屬給予或借出金錢、股票或財產的美國居民
- 住在美國期間被加進父母加拿大銀行或投資帳戶的子女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3520 表逐行填寫、逾期提交和罰款寬免
- 繼承父母的 RRSP、RRIF 或 TFSA
- 身為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的父母,以及他們的 709 表
加拿大父母的贈與,要在美國課稅嗎?
加拿大父母給您的現金贈與,不是您美國稅表上的收入。總收入不包括因贈與而取得的財產(26 U.S.C. 102)。加拿大一般只透過贈與人對贈與課稅,而且只在贈與的是已增值的財產時才課稅。贈與被視為按公平市價出售(《所得稅法》第 69(1)(b) 條)。現金沒有這種利得。加拿大有一條規則會波及到您:如果您的父母欠加拿大贈與當年或更早年度的稅款,包括贈與本身所產生的視同出售的稅款,CRA 可以向您追收,上限為您收到的價值減去您支付的任何金額(《所得稅法》第 160(1) 條)。
哪些情況不單純:
- 贈與的是股票、度假屋或其他財產,不是現金。加拿大現在就對您父母的利得課稅,您出售時,美國可能對同一段增值再課一次稅。
- 贈與金額很大。父母的贈與合計超過 IRS 門檻後,就要提交 3520 表。
- 這是貸款,或您被加進了他們的帳戶。兩國對這種安排的解讀可能不同。
- 錢已經收到,也許是多年前的事,而且沒有提交 3520 表。表格已逾期,可能面臨罰款;在提交任何文件之前,先讀逾期提交的步驟。
要準備的資料:註明日期的贈與函、顯示款項來自您父母的銀行記錄、贈與當日的加元和美元價值,以及您父母就任何股票或財產的原始成本記錄(附購買日期)。贈與的股票,他們的持有期會計入您的持有期(Publication 544)。
| 您的父母給予什麼 | 加拿大(您的父母) | 美國(您) |
|---|---|---|
| 現金 | 贈與本身不課稅 | 不是收入;超過門檻就要提交 3520 表 |
| 股票或財產 | 按公平市價視同出售課稅 | 您的成本一般是他們的原始成本 |
| 在去世時留給您的財產 | 在最後一年稅表上視同出售課稅 | 您的成本一般是去世時的價值 |
加拿大父母的贈與,我要提交 3520 表嗎?
非居民外國人(既不是美國公民,也不是美國居民,例如沒有綠卡、在美國停留天數不足以成為美國居民的加拿大父母)的贈與,加上其他關係人(例如另一位家長)的贈與,在您的納稅年度內合計超過 US$100,000 時,您要提交 3520 表。超過這條線後,每一筆超過 US$5,000 的贈與都要逐筆列出(IRS:來自外國人的贈與;3520 表填表說明)。以曆年為納稅年度的個人,一般截止日期為 4 月 15 日。漏交表格,每月可被罰贈與金額的 5%,上限為 25%。3520 表是申報贈與,不是對贈與課稅。關於門檻、購房首付款和逾期提交,請見境外贈與和遺產。
加拿大的父母把股票或度假屋贈與在美國的子女:誰來繳稅?
您的父母要就利得繳納加拿大稅,視同在贈與日按公平市價出售(第 69(1)(b) 條;CRA:資本財產的轉讓)。該利得一般有 50% 要向他們課稅。如果度假屋符合他們的主要居所資格,可能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利得;請見向家人轉讓財產。
美國不會把這個價值作為您的起點。贈與的財產價值不低於贈與人的成本時,您的美國計稅基礎(計算您利得的成本起點)是贈與人的調整後計稅基礎(26 U.S.C. 1015(a);Publication 551)。法典對住在境外的贈與人沒有例外。等到您出售時,您的美國利得是從您父母的原始成本起算,所以贈與之前發生的增值可能被課兩次稅:現在在加拿大一次,以後在美國一次。
您父母繳納的加拿大稅不是您的稅,所以您沒有美國外國稅收抵免。稅收協定中視為已出售並重新買回財產的選擇(第 XIII(7) 條),是由被視為出售的人作出的,不是由接受贈與的人作出。稅收協定的其他條款是否提供寬免,取決於該項轉讓的具體事實。
如果財產的價值低於您父母當初支付的金額,計算虧損的美國計稅基礎,是贈與日較低的價值(Publication 551)。
是他們賣掉後給現金,還是直接給資產?
如果您的父母先出售再給現金,贈與前的增值只在加拿大課一次稅。如果他們直接贈與股票,同一段增值在您出售時,可能在美國再課一次稅。兩種情況下,加拿大對您父母利得的課稅方式相同。差別在您這一邊:現金沒有內含的利得,而贈與的股票,會把您父母的舊成本帶進您的美國稅表。
| 父母先出售,再給現金 | 父母直接贈與股票 | |
|---|---|---|
| 您父母的加拿大稅 | 出售時對利得課稅 | 對視同出售的同一筆利得課稅 |
| 您的美國成本 | 不適用;是現金 | 他們的原始成本 |
| 您日後出售時的美國稅 | 贈與本身沒有 | 贈與前的增值再次被課稅 |
這是比較,不是計劃。家族公司、主要居所,或您的父母想留在家族內的股票,都會改變答案。
如果我是繼承同樣的財產,會怎樣?
去世時,加拿大在最後一年稅表上,對父母的資本財產按公平市價視同出售課稅(《所得稅法》第 70(5) 條)。您的美國計稅基礎一般是去世日的公平市價(Publication 551)。所以,加拿大已經課稅的利得,不會像生前贈與那樣在美國再課一次稅。遺囑執行人的預扣和清稅證明,請見非居民繼承加拿大遺產。父母的 RRSP、RRIF 或 TFSA 適用不同的規則:請見繼承加拿大的 RRSP、RRIF 或 TFSA。
加拿大父母的貸款:雙方各要申報什麼?
真正的貸款有書面條款、還款時間表,而且確實有還款;一筆從來沒打算償還的「貸款」就是贈與,要計入 3520 表。您付給父母的利息,是他們要在加拿大申報的收入。依稅收協定,產生於美國、由加拿大居民實益擁有的利息,一般只在加拿大課稅(第 XI(1) 條)。向外國人支付美國來源利息的個人,是美國的扣繳義務人:要適用 0% 的稅收協定稅率,需要在付款前取得貸款人的 W-8BEN 表;即使沒有預扣任何款項,付款人仍要提交 1042-S 表和 1042 表;應該預扣而沒有預扣的付款人,要自己承擔稅款(Publication 515)。如果貸款的利息很低或沒有利息,而您把錢拿去投資,在您父母住在加拿大期間,如果貸款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減少稅款,加拿大可以把這些投資收入視為您父母的收入(《所得稅法》第 56(4.1) 條);如果貸款所收的利息至少為貸款發放時的指定利率與公平交易利率中較低者,並且每年的利息在年底後 30 天內付清,就不適用這條規則(第 56(4.2) 條)。
美國針對低於市場利率貸款的規則,會對低息或無息貸款推算利息,但當貸款人是外國人時,一般不適用,例如不是美國公民或居民、住在加拿大的父母(26 CFR 1.7872-5T(c)(2))。如果父母是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貸款餘額超過 US$10,000 時就可能適用,如果您用貸款購買或持有投資,則不論金額多少都適用(26 U.S.C. 7872(c)(2))。日後免除貸款,一般等於贈與被免除的金額,這筆金額計入該年度 3520 表的門檻。
被加進父母的加拿大銀行或證券帳戶
把您加為聯名所有人,在加拿大可能有兩種不同的意思:贈與一份權益,或由您替父母持有帳戶。對於聯名帳戶,加拿大一般讓每位所有人按各自的出資多少申報利息(CRA:第 12100 行)。如果您的父母是想給您一份權益,這份權益就是贈與,在美國這邊計入您的 3520 表門檻;對有利得的證券帳戶,則是依第 69(1)(b) 條對該份權益視同出售。如果您只是為了方便而被加進去,錢仍由父母保管,這種安排可能被視為信託。適用哪一種解讀,取決於事實,主要是誰出的錢,以及您的父母把您加進去時的本意。有一份註明日期的意向說明,兩種情況下都有幫助。
在美國這邊,成為聯名所有人,或只有簽署權,都會讓該帳戶進入您的 FBAR。如果您的境外帳戶在年內任何時候合計超過 US$10,000,您就要提交 FBAR(IRS:FBAR),也可能要提交 8938 表。請見搬離加拿大後的首次 FBAR。帳戶內的加拿大共同基金或 ETF,會帶來 PFIC 問題:請見搬到美國後的加拿大 ETF 和共同基金。
我住在美國時,收到贈與的加拿大不動產
對您的父母來說,這項贈與是贈與當年的視同出售(第 69(1)(b) 條)。加拿大視您為按公平市價取得該財產(第 69(1)(c) 條),而您的美國計稅基礎一般是您父母的成本。如果財產出租,從贈與日起您就成為非居民房東:請見非居民房東;租金也要列入您的美國稅表。日後您以非居民身份出售時,要按加拿大第 116 條的步驟辦理,並把出售列入您的美國稅表。您自己出售所繳的加拿大稅,可以申請美國外國稅收抵免,但美國的利得可能比加拿大的更大,因為它從您父母的成本起算。請見非居民出售加拿大不動產。
如果我的父母是住在加拿大的美國公民,怎麼辦?
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的父母不是非居民外國人,所以您的 3520 表申報不適用於他們的贈與。相反,他們可能需要提交美國贈與稅稅表(709 表)。如果父母放棄了美國公民身份或持有多年的綠卡,並屬於適用離境稅規則的離境者(covered expatriate),他們每年給您超過 US$19,000 的贈與,可能要繳納 40% 的美國稅,由您支付(IRS:來自外國人的贈與;26 U.S.C. 2801)。請見向境外家人贈與金錢或股票。
舉例
所有金額僅作說明,除非標明 US$,否則以加元計,並按假設的匯率換算。
購房首付款的現金贈與
卡加利的父母給住在丹佛的兒子 C$150,000 現金,約 US$110,000。兩國都不對這項贈與課稅。由於兩位家長的贈與合計超過 3520 表的門檻,他要提交 3520 表,與所得稅稅表分開提交,並保存贈與函和銀行記錄。
給股票而不是現金
父母贈與價值 C$150,000、成本 C$50,000 的股票。他們在加拿大申報 C$100,000 的利得,其中一半要課稅。第二年,兒子以 C$155,000 出售。他的美國利得,是以美元計的售價,減去父母 C$50,000 的成本(按他們買入時的匯率換算),所以大約 C$105,000 的增值再被課一次稅,儘管在他持有期間只增值了 C$5,000。他父母繳納的加拿大稅,讓他沒有任何美國抵免。如果他們先出售再給他 C$150,000,他們的加拿大稅相同,而他沒有美國利得。
同樣的股票改為繼承
父母持有股票直到去世,當時價值 C$150,000。加拿大在最後一年稅表上,對 C$100,000 的利得課稅。他的美國成本,是去世時的 C$150,000 價值(換算為美元),所以不久後以 C$155,000 出售,只產生一小筆美國利得。
您的情況不一樣?
- 您的父母想贈與股票、不動產或家族公司:在轉讓之前,透過跨境稅務協助為兩國的結果建立模型。
- 贈與超過 3520 表的門檻,或過去漏交了表格:請見境外贈與和遺產,並尋求跨境稅務協助。
- 這筆錢是有利息的貸款:預扣、文件和推算利息等問題,都屬於跨境稅務協助的範圍。
- 您的父母想把您加進他們的加拿大帳戶:透過跨境稅務協助,在兩國釐清這是贈與還是為了方便。
- 您父母在加拿大這一邊的財產贈與:請見向家人轉讓財產。
- 您是繼承,而不是收到贈與:請見非居民繼承加拿大遺產。
- 贈與包括加拿大的共同基金或 ETF:請見搬到美國後的加拿大 ETF 和共同基金。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3520 表須申報境外贈與的金額門檻 稅務年度內從非居民外國人或境外遺產獲得的贈與或遺贈,須合併關聯贈與人的金額;總額超過這個金額時須提交 3520 表 | US$100,000 | IRS:3520 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3520 表須逐項列明個人贈與的金額門檻 超過境外個人或遺產申報門檻後,須逐筆單獨列明超過此金額的每筆贈與或遺贈 | US$5,000 | IRS:3520 表填表說明,第 54 行 核對日期 |
| 3520 表的截止日期(按曆年報稅的個人) 稅務年度結束後第 4 個月的第 15 天。與所得稅稅表的截止日期無關。獲准稅表延期的,3520 表也隨之延期,但不會超過最晚截止日期。 | 4 月 15 日 | IRS:3520 表填表說明(提交時間與地點) 核對日期 |
| 未申報境外贈與的每月罰金比率 按未申報境外贈與金額,對每個持續未改正的月份計收,受總額上限及合理理由豁免約束 | 5% | 《國內稅收法典》第 6039F(c) 條 核對日期 |
| 未申報外國贈與的累計罰款最高額 按未申報境外贈與金額計算,合理理由豁免除外 | 25% | 《國內稅收法典》第 6039F(c) 條 核對日期 |
| 資本利得計入應稅收入的一般比例 《所得稅法》第 38(a) 條的一般規則;有例外 | 50%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38 條 核對日期 |
| 個人之間的贈與性貸款:小額貸款例外 兩人之間的貸款總額不超過這一金額的任何一天,低於市場利率貸款規則不適用;另有例外 | US$10,000 | 《美國法典》:26 USC 7872(c)(2) 核對日期 |
| FBAR 申報金額門檻 曆年內任何時間所有境外金融帳戶的最高價值總額;總額超過此金額時須提交 FBAR | US$10,000 | 美國財政部金融犯罪執法網路(FinCEN):報告境外銀行及金融帳戶 核對日期 |
| 第 2801 條涵蓋贈與及遺贈的年度排除額 美國收件人在一個日曆年內收到的規定範圍內的贈與和遺贈總額 | US$19,000 稅務年度 2026 | IRS:708 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第 2801 條稅率 在扣減外國贈與稅或遺產稅之前,適用曆年內淨涵蓋贈與及遺贈的稅率 | 40% 稅務年度 2026 | IRS:708 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IRS:來自外國人的贈與
- IRS:3520 表填表說明
- IRS:Publication 551,資產的計稅基礎
- 26 U.S.C. 102,贈與和遺產
- 26 U.S.C. 1015,因贈與而取得的財產的計稅基礎
- 26 U.S.C. 7872,低於市場利率的貸款
- 26 CFR 1.7872-5T,豁免貸款
- 26 U.S.C. 2801,來自適用離境稅規則的離境者的贈與
- IRS:Publication 515,非居民外國人的預扣稅
- IRS:Publication 544,資產的出售及其他處置
- 《所得稅法》第 56 條
- 《所得稅法》第 160 條
- 《所得稅法》第 69 條
- 《所得稅法》第 70 條
- CRA:資本財產的轉讓
- CRA:第 12100 行,利息及其他投資收入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
- IRS:境外銀行及金融帳戶報告(FBAR)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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