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 搬到美国后,仍持有加拿大 ETF 或共同基金的人
- 放在普通(非注册)账户、RRSP、RRIF、TFSA、FHSA 或 RESP 里的基金
本文不涵盖的内容
- QEF 选择和按市值计价选择的具体操作步骤
- 补救从未报过 8621 表的年度
- 加拿大离境税的计算,以及搬家后加拿大的预扣税
搬到美国后,加拿大 ETF 和共同基金是 PFIC 吗?
通常是。加拿大的 ETF 或共同基金,如果在美国税务上属于公司,并且总收入的 75% 或以上为被动收入,或者至少 50% 的资产产生被动收入,就是被动外国投资公司(PFIC)(8621 表填报说明)。以信托形式设立的基金,也不会自动排除在这些规则之外:如果投资信托的管理人可以更改信托所持资产,它在美国税务上就不按信托分类,而按经营实体分类,这样它就可能被当作公司(26 CFR 301.7701-4(c))。请向基金公司问清它是如何分类的。只持有股票和债券的基金,通常符合其中一项测试,但测试是逐只基金适用的,所以请逐只核查,不要想当然。
成为美国人之后,才适用 PFIC 规则:法规把 PFIC 股东定义为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基金的美国人(26 CFR 1.1291-1)。具体从哪一天算起,以及在抵达前和第一年需要先做什么决定,请参阅搬到美国时的 PFIC 规则。
以下情况会让您的情形不再简单:
- 两个国家对同一批基金征税。加拿大通常在您离境时,对您普通账户中基金的收益征税;美国则从您实际付出的成本算起,除非您作出协定选择。
- 选择很难撤销。按市值计价选择、QEF 选择,以及按成本计算的协定选择,会影响之后的每一年。
- 基金多,表就多。每只基金都要单独一份 8621 表。
- 以前的年度已报税但没报 8621 表。如果您在美国已超过一年,却从未申报这些基金,补救要涵盖每个仍可更正的年度;请参阅 8621 表申报与漏报年度。
请准备:按账户列出的每只基金、购买日期和以加元计的成本、再投资的分配、加拿大税表上的离境日价值、年末账户对账单,以及已报的美国税表(包括其中的 8621 表或选择)。
基金放在普通账户、RRSP 还是 TFSA,有区别吗?
有。账户类型决定了究竟要不要报 8621 表。根据美国税收协定,通过被视为外国养老基金的安排持有的基金,如果协定规定只在领取时才对该计划的收入征税,就免报年度表格(26 CFR 1.1298-1(c)(4))。在美加税收协定下,IRS 把 RRSP 和 RRIF 视为养老金,第 XVIII(7) 条允许您把这些账户收入的美国税推迟到领取时(第 597 号出版物)。
| 账户 | 美国 PFIC 规则对账户内基金的适用 | 每年是否要报 8621 表 |
|---|---|---|
| 普通(非注册)账户 | 完全适用 | 通常要,每只基金一份,除非符合小额持有例外 |
| RRSP 或 RRIF | 根据协定的递延规定,计划收入的美国税推迟到领取时 | 通常不用,适用协定的养老金例外 |
| LIRA 或其他锁定计划 | 取决于该计划是否属于第 XVIII(7) 条的范围 | 只有该计划属于协定所说的养老金时才免报 |
| TFSA、FHSA 或 RESP | 完全适用;上述资料没有给出协定养老金例外 | 通常要,每只基金一份 |
陷阱在于以为 RRSP 的例外也适用于 TFSA。按上述资料,并不适用。IRS 如何对待各类计划,请参阅美国税表上的加拿大注册账户;TFSA 或 FHSA 内的 PFIC,请参阅美国公民的 TFSA 和 FHSA。
美国会把加拿大离境税用的价值当作我的成本吗?
默认不会。美国的计税基础是财产的成本(26 USC 1012),所以您以后出售时,美国收益从您实际付出的成本算起,并换算成美元。而加拿大把您离境当天的非注册财产视同按公平市价出售,再按同一价格买回(CRA)。RRSP、RRIF、RESP、RDSP 和 TFSA 在 CRA 的例外清单上,所以其中的基金不属于离境税的范围。如果您在加拿大只住了很短时间,还有另一项例外:在离境前的 10 年中,若您做加拿大居民不超过 60 个月,您上次成为居民时已拥有的财产,以及之后继承的财产,不视同出售,所以没有离境税,也不需要为它作协定选择。
协定第 XIII(7) 条允许在加拿大因这项视同出售而被征税的个人作出选择:在美国税务上,视同该财产在当时按公平市价出售并重新买入,适用于该年度和之后所有年度(协定)。这可以把您的美国成本重置为离境时的价值。
上述资料没有说明的是:这种重置如何与 PFIC 的持有期互相影响(持有期用于按第 1291 条分摊收益)。在依赖这一点之前,请把它当作未决问题交给专业人士判断。离境税这一侧,请参阅离开加拿大时您的投资账户和从加拿大搬到美国。
基金继续放在加拿大普通账户里:每种做法在美国方面要付出什么代价?
三种做法,每种一句话。完整比较请参阅搬到美国时的 PFIC 规则和 QEF 选择与按市值计价选择。
| 做法 | 美国税务结果 |
|---|---|
| 卖出 | 如果没有适用的选择,收益按普通收入而不是资本收益征税;分摊到以前 PFIC 年度的部分,按各年度的最高税率征税(现在是 37%,以前某些年度更高),另加利息费用。成为美国人之前的年度是否计入,尚无定论 |
| 持有,不作选择 | 以后每次卖出,以及任何超过前三年平均数 125% 的分配,都按同样方式征税 |
| 从第一年起按市值计价 | 每年的增值部分都算普通收入;只有基金属于可交易股票时才能选。搬家前买入的基金,第一年如何计算,需要再核对 |
在加拿大上市的 ETF,如果在合格交易所每个季度至少有 15 天交易,就可能是可交易股票;不在交易所交易的共同基金,只有符合另一项针对可按净资产值赎回的基金的规则才算,这项规则的条件之一是把最低首次投资额限制在 US$10,000 以内(26 CFR 1.1296-2)。完整测试请见上面几篇指南。
加拿大的税单上有什么,美国还需要什么?
加拿大的税单给出的是以加元计的加拿大税务金额,不是 8621 表要填的内容。共同基金信托开具 T3 税单,共同基金公司开具 T5 税单;在加拿大税务上,再投资的分配会增加您的调整成本基础,资本返还则会减少它(CRA)。
| 您手上有的 | 美国方面还需要的 |
|---|---|
| T3 或 T5 税单 | 每笔分配的日期和金额,用来测试是否有超额分配 |
| 以加元计的调整成本基础 | 每次买入批次的成本(包括每次再投资),换算成美元 |
| 资本返还标注 | 需要另行按美国规则核查;加拿大的标注不决定美国的税务处理 |
| 年末账户对账单 | 8621 表第 4 行所需的年末价值;IRS 允许您采用至少每年出具一次的对账单,除非您知道、或有现成信息表明这些对账单不是合理估值(填报说明) |
QEF 选择需要基金每年提供一份 PFIC 年度信息说明,列明您应分得的普通收益和净资本收益(填报说明)。许多加拿大基金可能不会出具这份说明。在指望 QEF 选择之前,请先问基金公司。
在美国的第一年报 8621 表:要报几份?什么时候一份也不用报?
每只 PFIC 报一份 8621 表,在税表到期日(含延期)前随税表一并提交(填报说明)。搬家那一年,这份税表通常是双重身份年度税表;请参阅搬到美国当年的双重身份年度税表。
在小额持有例外下,如果以下条件全部符合,该年度某只基金不需要报 8621 表(26 CFR 1.1298-1(c)(2)):
- 在您纳税年度的最后一天,您持有的所有 PFIC 股票总价值不超过 US$25,000 美元(联合报税为 US$50,000,合计夫妻双方的 PFIC 股票);
- 该基金是第 1291 条基金,也就是没有对它作 QEF 选择或按市值计价选择;并且
- 当年您没有从该基金获得超额分配,也没有卖出该基金的收益。
RRSP 内的基金不需要单独的表,但通常仍计入总额:总额包括您直接或间接(包括通过信托)持有的所有 PFIC 股票,仅排除通过另一名美国人持有、通过另一家 PFIC 持有,或根据其他规则按市值计价的股票;协定养老金计划不在排除之列(26 CFR 1.1298-1(c)(2)(ii);26 USC 1298(a)(3))。如果您普通账户里的基金金额不大,但 RRSP 很大,那么很可能超过限额。其他例外和漏报年度,请参阅 8621 表申报与漏报年度。
RRSP 内的基金:只要留在计划里,有美国税吗?
通常没有,前提是基金留在计划内,并且适用协定递延:RRSP 或 RRIF 内所赚收入的美国税推迟到领取时,计划内的基金不需要报 8621 表(26 CFR 1.1298-1(c)(4))。根据税务程序 2014-55,符合条件的个人——即在美国居民期间报了所有应报的美国税表、从未申报计划的未分配收益、并把每笔取款都按计划分配申报的人——视同已逐个计划作出递延选择,也不再需要 8891 表(税务程序 2014-55)。如果您曾经按应计方式申报过 RRSP 的增值,就不是符合条件的个人:这时递延需要 IRS 同意,在获得同意之前,计划内的基金不在养老金例外之内,每只基金都要各自报一份 8621 表;请找人核查。取款通常按计划分配征税;请参阅离开加拿大后的 RRSP 和 TFSA。
配偶仍是非美国人,或者与在加拿大的父母共有账户:谁的基金要算?
申报 8621 表的责任落在持有基金的美国人身上(26 CFR 1.1298-1)。仍是非居民外国人的配偶通常不在其内,除非您选择把配偶视为美国居民以便联合报税,那样你们两人当年都要就全球收入纳税(第 519 号出版物)。这时配偶的加拿大基金要计入联合报税的小额持有总额,也要像您的基金一样报 8621 表。如果账户是与在加拿大的父母共有,要看的是您实际拥有的份额;这份额是一半、全部还是没有,取决于谁出的资金、谁受益;如果不清楚,请寻求跨境税务协助。
示例
除非另有标注,金额均为加元;金额和税率仅为示意。
一个普通账户、一个 RRSP 和一个 TFSA
一个人搬到丹佛,普通账户里有 C$150,000 的加拿大指数 ETF(成本 C$100,000),RRSP 里有 C$200,000 的类似 ETF,TFSA 里有 C$60,000。假设短期居民例外不适用,加拿大在离境时对普通账户的 C$50,000 收益征税。在美国方面,普通账户里的每只 ETF 都要单独报 8621 表,因为 PFIC 总价值远高于小额持有的限额。RRSP 里的基金适用协定养老金例外。TFSA 里的基金,在上述资料中没有例外,所以也要报表。
抵达一个月后卖出
这个人抵达一个月后,以 C$152,000 卖出普通账户里的 ETF。加拿大不再增加税款:非居民只就应税加拿大财产纳税,而上市基金份额通常不是应税加拿大财产,协定第 XIII(4) 条又把其他财产的收益留给居住国征税。美国收益从最初的 C$100,000 成本(换算成美元)算起,除非已按第 XIII(7) 条的选择把它重置为离境时的价值;这笔收益如何征税,由 PFIC 规则决定,包括其中是否有部分落在这个人成为美国人之前的年度;请参阅搬到美国时的 PFIC 规则。
一只小额共同基金
一个人持有一只价值 C$8,000 的加拿大共同基金,没有其他 PFIC。如果这只基金只派发了普通分配,没有卖出,也没有任何有效的选择,那么根据小额持有例外,当年不需要为这只基金报 8621 表。如果卖出了部分基金并有收益,或者某笔分配大到构成超额分配,不论价值多少都必须报表。如果这个人在 RRSP 里还持有加拿大 ETF,这些 ETF 通常计入限额,所以即使 RRSP 里的基金不需要单独报表,这项例外也很可能用不上。
您的情况有所不同吗?
- 基金多、未实现收益大,或要决定是否作第 XIII(7) 条选择:这些决定会影响之后的每一年;请寻求跨境税务协助。
- 您还没决定是卖出、持有,还是作选择:请参阅搬到美国时的 PFIC 规则和 QEF 选择与按市值计价选择。
- 您以前年度漏报了 8621 表:请参阅 8621 表申报与漏报年度,并寻求跨境税务协助。
- 您以前的美国税表申报过 RRSP 的增值,或有未报的美国年度:协定的自动递延可能不适用;请寻求跨境税务协助。
- 您的基金放在 TFSA、FHSA 或 RESP 里:请参阅美国公民的 TFSA 和 FHSA和美国税表上的加拿大注册账户。
- 您需要申报账户本身:请参阅从加拿大搬家后的首次 FBAR和从加拿大搬家后的 8938 表。
- 加拿大正在对您的分配预扣税款:请参阅离开加拿大后的加拿大银行和券商账户。
- 您的离境税税表仍未办完:请参阅离开加拿大时您的投资账户。
本文引用的数据
| 项目 | 数值 | 来源 |
|---|---|---|
| 被动外国投资公司(PFIC)的被动收入测试 外国公司总收入中,被动收入至少占这一比例 | 75% | IRS:8621 表填报说明 核对日期 |
| 被动外国投资公司(PFIC)的被动资产测试 外国公司资产中,产生或用于产生被动收入的资产,其平均比例至少达到这一水平 | 50% | IRS:8621 表填报说明 核对日期 |
| 个人最高联邦所得税率 第 1 条税率表中的最高税率;也是个人被动收入的外国税收抵免高税测试所使用的税率(Treas. Reg. 1.904-4(c))。 | 37% 纳税年度 2026 | IRS:税务程序 2025-32 核对日期 |
| 被动外国投资公司(PFIC)超额分配的比较标准 分配额超过此前三个税年平均分配额的这一比例时,属于超额分配;此前持有期间较短的,按较短期间计算 | 125% | IRS:8621 表填报说明 核对日期 |
| 可按资产净值赎回的外国基金可要求的最高最低初始投资额,且其仍属于可交易股票 基金不得在日历年度内任何时候要求超过此金额的最低初始投资 | US$10,000 | eCFR:26 CFR 1.1296-2(d)(1)(ii) 核对日期 |
| 8621 表格第 I 部分的小额持股豁免 税年最后一天持有的全部 PFIC 股票总值;仅适用于第 1291 条基金,且不得存在超额分配或出售收益 | US$25,000 | IRS:8621 表填报说明 核对日期 |
| 8621 表格第 I 部分的小额持股豁免(联合报税) 股东联合报税时适用的合计门槛 | US$50,000 | IRS:8621 表填报说明 核对日期 |
官方来源
- IRS:8621 表填报说明
- eCFR:26 CFR 1.1298-1,PFIC 年度申报及例外
- eCFR:26 CFR 1.1291-1,PFIC 股东与第 1291 条基金
- IRS:税务程序 2014-55
- IRS:第 597 号出版物,美加所得税协定
- 加拿大财政部:加美税收协定(合并文本)
- CRA:财产处置(移居国外者)
- CRA:共同基金的税务处理
- 《美国法典》:26 USC 1012,计税基础为成本
- IRS:第 519 号出版物,非居民配偶视为居民
- eCFR:26 CFR 301.7701-4,投资信托
- eCFR:26 CFR 1.1296-2,可交易股票
- 《美国法典》:26 USC 1298,通过信托持有的股票
- 加拿大司法部:《所得税法》第 2 条,非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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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所列纳税年度的一般规则,不构成针对您个人情况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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