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計劃購買加拿大房子、住在加拿大境外的加拿大公民和永久居民
- 買房以便日後搬回去住,或回國探訪時使用的非居民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依購買禁令的例外規定購買的非加拿大人
- 省和市的土地轉讓稅、投機稅和空置稅
- 透過公司或信託購買
- 按揭、移民和外國的稅務規則
非居民的加拿大公民可以在加拿大買房嗎?
可以。聯邦的購買住宅禁令只適用於「非加拿大人」,而該法對此的定義不包括加拿大公民、依《印第安法》登記的人和永久居民,不論他們住在哪裡。住在國外並不會使公民或永久居民成為該法所指的非加拿大人。永久居民只有在保有該身份期間才不受禁令約束;在最終認定其沒有履行居住義務後,可能喪失該身份(IRPA 第 46 條)。禁令也可能涵蓋公司,包括由非加拿大人控制的加拿大公司。加拿大財政部已延長該禁令至 2027 年 1 月 1 日;依賴這個日期之前,請先確認是否再度延長。
禁令不屬於稅法。稅務問題從您擁有房子之後才開始:
| 問題 | 簡要規則 |
|---|---|
| 這間房子會使我再度成為居民嗎? | 有可能:留給您使用的住所是重要的居住聯繫 |
| 我在國外期間的租金 | 租金總額的 25%,或依第 216 條提交稅表,按淨租金課稅 |
| FHSA 或置業計劃 | 您是非居民期間不能用於購房 |
| 主要居所免稅 | 只有您是居民的年度才計算;以非居民身份購買,也會失去通常多出的一年 |
| 搬回來之前就出售 | 第 116 條通知和買方扣留款 |
哪些情況不單純:配偶既不是公民也不是永久居民;永久居民過去五年大部分時間在國外;透過公司購買;先出租再搬進去住;或已經與加拿大有其他聯繫。這些都會改變誰可以購買,或房子如何課稅。
現在要準備的資料:您的居民身份證據(離境日期、國外住所、家人住在哪裡)、買賣協議和成交結算單,以及您對這間房子的打算:出租、回國探訪時使用,還是搬進去住。
在加拿大擁有房子會使我成為居民嗎?
擁有房子本身不會使您成為加拿大稅務居民,但您在國外期間仍留給自己使用的住所,是 CRA 所稱的重要聯繫之一。通函 S5-F1-C1(第 1.11–1.12 段)把住所、配偶或同居伴侶以及受撫養人列為幾乎總是算數的聯繫。
以公平交易條件租給別人的房子,處理方式不同。通函(第 1.26–1.27 段)說明,非居民買房準備日後搬進去住,並以公平交易條件租給第三方時,如果沒有其他居住聯繫,這間房子可能不構成重要聯繫。為了回國探訪而備好家具、空置的房子,則得不到這種處理。以低於市價租給親戚,效力較弱;通函主要接受用於以前從未在加拿大居住過的人。
居民身份是按您所有的聯繫綜合判定,當兩個國家都主張您是居民時,稅收協定可以解決。完整的測試和稅收協定的居民身份判定規則,見加拿大稅務居民身份。
我住在國外時,能使用 FHSA 或置業計劃嗎?
不能。兩項計劃都不能為您以非居民身份購買的房子提供資金:
| 計劃 | 您是非居民期間的規則 |
|---|---|
| 首次購房儲蓄帳戶(FHSA) | 您不能進行合資格提取;從首次合資格提取到您取得房子為止,您必須是居民(CRA) |
| 置業計劃(Home Buyers' Plan) | 如果您還沒有買房,提取時必須是居民,而且在買房之前一直是居民(CRA) |
在非居民期間從 FHSA 取出的錢屬於應稅提取,預扣 25%,除非稅收協定降低稅率。兩項計劃還都要求您是首次購房者,而且房子不能是在提取前超過 30 天購買的(第 146.6 條、第 146.01 條)。所以您在國外期間買的房子,永遠不能用這兩項計劃出資;而且在您住在房子裡期間,以及之後四個曆年內,您都不是首次購房者。想使用它們,請先搬回來,再買房。您已經持有的 FHSA,見離開加拿大時的 FHSA。
我在搬回來之前把房子出租,要繳什麼稅?
加拿大對支付給非居民的租金,按租金總額的 25% 課稅,由租客或您的代理人預扣。依第 216 條提交稅表,可以改為在扣除費用後按淨租金繳稅(T4144)。稅表一般須在支付租金的年度結束後 兩年 內提交;如果您的代理人依已核准的 NR6 按淨租金預扣,則在年度結束後 六個月 內。如果沒有預扣稅款,而您錯過期限,CRA 會對您評定非居民稅。
那份稅表上有一個選擇日後很重要:申請資本成本免稅額(折舊)會使您無法作出讓您搬進去住時不被視同出售的選擇(見下一節)。表格、NR6 和期限,見非居民房東。
我在國外的年份計入主要居所免稅嗎?
不計入。依第 40(2)(b) 款,只有您是加拿大居民的年份才計入免稅。公式中通常多出的一年(「加一」)只有在您購房當年是居民時才適用,所以以非居民身份購買的房子沒有這一年。
您搬回來時還有兩條規則:
- 搬回來不會重設房子的成本。成為居民時,大部分財產被視為在當天按其價值購入,但加拿大不動產除外(第 128.1(1)(b) 款)。房子保留您當初付的價格。
- 把出租房變成自住是視同出售。第 45(1) 款把用途變更視為按當天價值出售並買回。第 45(3) 款允許您選擇不適用,但如果該財產已申請過資本成本免稅額,就不能作這項選擇。
哪條路花費較少,取決於增值和年數。這項選擇最晚可以在您出售當年的申報到期日提交,或在 CRA 要求後 90 天內提交(以較早者為準);但如果不作選擇,視同出售就要列入搬進去那一年的稅表,所以在該稅表提交前就要決定。詳細計算見離開加拿大後出售您的房子和主要居所免稅。第一年的稅表見在國外多年後返回加拿大。
有閒置住房稅或空置稅嗎?
沒有。CRA 表示,聯邦閒置住房稅不適用於 2025 年及以後的年度;它只涵蓋 2022、2023 及 2024 年。以個人名義擁有房子的公民和永久居民,本來就是被排除的擁有人。
各省和各市有自己的土地轉讓稅、投機稅和空置稅。稅率、豁免和居民身份測試因地而異,有時還取決於公民身份;購買前請查閱房子所在地的規定。
如果我還沒搬回來就出售呢?
非居民賣方必須在出售後 10 天 內通知 CRA,並取得合規證明(CRA)。沒有證明,買方可以扣留售價的 25%,出租樓宇則可能更多。您從未在擔任居民期間住過的房子,不能享有主要居所免稅,所以收益沒有任何部分受它保護,而且出租期間申請的任何資本成本免稅額都要加回收入(第 13 條)。稅率、表格和取回扣留款,見非居民出售加拿大財產。
購買時應該記錄什麼?
從第一天起就建立檔案;多年後您可能在第 216 條稅表、搬進去住時或出售時用到:
- 買賣協議、成交結算單、律師費和已繳的土地轉讓稅(這些構成成本)
- 取得房子的日期,以及您成為非居民和日後再次成為居民的日期
- 每年房子如何使用:出租、空置、回國探訪時使用、自己居住
- 租約、收到的租金、費用,以及申請的任何資本成本免稅額
- 用途改變當天的估價報告或其他價值證明
- 資本改善支出,附上發票
舉例
以下例子僅作說明,金額以加元計。
住在新加坡的公民,先出租再搬回去
一位公民在第 1 年買了一間 C$700,000 的公寓,以公平交易條件按每月 C$2,500 出租。
- 第 1 至 3 年:每年租金 C$30,000。租客,或公民在加拿大的代理人,每年預扣 C$7,500(25%)。如果有已核准的 NR6,代理人則按淨租金預扣;無論哪種方式,依第 216 條提交的稅表都會結清淨租金的稅款,並退還多繳的部分。這間出租的公寓本身不太可能構成重要的居住聯繫。
- 第 4 年:公民搬回來並住進去。從出租變為自住,視同按當天價值出售,除非作出第 45(3) 款的選擇(只有在沒有申請過資本成本免稅額時才能作)。
- 第 10 年:公寓出售。如果有作第 45(3) 款的選擇,第 4 至 10 年可以指定為主要居所,前提是沒有其他房子被指定在這些年份:擁有的 10 年中的 7 年。因為是以非居民身份購買,這間公寓沒有多出的一年,所以整筆收益中約 30% 須課稅。如果沒有作選擇,第 1 至 3 年的收益在第 4 年課稅,公寓被視為在擔任居民期間重新購入,所以多出的一年適用,之後的增值一般都受到涵蓋。哪一種花費較少,取決於第 4 年前後價值如何變化。
住在杜拜的永久居民,保留房子供探訪使用
一位永久居民買了一間 C$500,000 的聯排別墅,備好家具供每年探訪使用。這間別墅可供使用,所以 CRA 通常會視其為重要的居住聯繫,並與在加拿大的配偶、受撫養人或其他聯繫一併衡量。配偶或受撫養人住在裡面,會是進一步的重要聯繫。
在國外、持有 FHSA 的公民
一位公民在離開前開立了 FHSA,帳戶中有 C$30,000。這位公民在非居民期間不能用它進行合資格提取。現在把錢取出屬於應稅提取,預扣 25%,除非稅收協定降低稅率。等搬回來之後才買房,如果屆時這位公民仍符合首次購房者測試,合資格提取的途徑仍然可用;現在在國外買房,則會使這間房子無法走這條途徑。
您的情況不同嗎?
- 您的配偶既不是公民也不是永久居民:該法豁免與公民或永久居民配偶共同購買的非加拿大人(第 4(2) 款);請與辦理交易的人確認產權。共同擁有後如何課稅:個人稅務協助。
- 您想讓您的公司購買:公司在禁令下可能被視為非加拿大人,而公司擁有的房子還有自己的稅務問題;見公司擁有的房子,簽約前請取得個人稅務協助。
- 您打算先出租、日後再搬進去:資本成本免稅額和第 45(3) 款的選擇很難撤回;請與個人稅務協助一起規劃,並見非居民房東。
- 這間房子可能影響您的居民身份:在加拿大稅務居民身份測試您的聯繫;如果配偶、子女或其他聯繫仍在加拿大,請取得個人稅務協助。
- 您今年要搬回來:見在國外多年後返回加拿大。
- 您要以非居民身份出售:見非居民出售加拿大財產。
- 您是加拿大人,改為在美國買房:見加拿大人應如何持有美國房產。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聯邦禁止非加拿大人購買住宅物業的措施被延長至的日期 加拿大財政部宣布延長兩年;加拿大公民和永久居民不受該禁令約束 | 2027 年 1 月 1 日 | 加拿大財政部:將外國人擁有加拿大住房的禁令延長兩年 核對日期 |
| 向非居民支付加拿大租金的第 XIII 部分預扣稅率 對加拿大不動產租金總額適用的一般稅率;稅收協定可能改變稅率,經 CRA 批准的 NR6 表可將預扣稅基數改為淨租金 | 25% | CRA:T4144——選擇按第 216 條報稅的所得稅指南 核對日期 |
| 對支付給非居民的應稅 FHSA 提取所徵的預扣稅 除非稅收協定減免;非居民不能作出合資格提取 | 25% | CRA:非居民與 FHSA 核對日期 |
| Section 216 出租稅表提交上限 納稅年度結束後,如該年度未提交 NR6 承諾書 | 兩年 | Income Tax Act subsection 216(1) 核對日期 |
| NR6 承諾書提交後的 Section 216 出租稅表提交上限 納稅年度結束後,如該年度已提交第 216(4) 款承諾書(NR6 表) | 六個月 | Income Tax Act subsection 216(1) 核對日期 |
| 可能需要申報或繳納閒置房屋稅的日曆年 受影響的業主可能仍有未了結的義務;2025 曆年及其後各年無需提交 UHT 申報表或繳付 UHT | 2022、2023 及 2024 年 | CRA:閒置房屋稅(UHT)申報更新 核對日期 |
| 處置後的第 116 條通知 處置第 116(3) 款所涵蓋的加拿大應稅財產後起算;已作有效事先告知的除外 | 10 天 | 《所得稅法》:第 116(3) 款 核對日期 |
| 購買資本性財產且未取得稅務證明書時,買方按聯邦規定須扣留的比例 第 116(5) 款涵蓋的財產,按購買價超過稅務證明額度的部分計算 | 25% | 《所得稅法》第 116(5) 款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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