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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外買加拿大房子:稅務與居民身份

可以。住在國外的公民和永久居民可以購買加拿大住宅;聯邦的購買禁令只涵蓋非加拿大人。擁有房子本身不會使您成為稅務居民,但留給自己使用的住所是重要的居住聯繫。租金按非居民的租金課稅,而且只有居民年度才計入主要居所免稅。

Di Lu, CPA
Di Lu, CPA美國及加拿大 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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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年度 2026 · 最近更新  · 譯自英文指南

適用對象

  • 計劃購買加拿大房子、住在加拿大境外的加拿大公民和永久居民
  • 買房以便日後搬回去住,或回國探訪時使用的非居民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依購買禁令的例外規定購買的非加拿大人
  • 省和市的土地轉讓稅、投機稅和空置稅
  • 透過公司或信託購買
  • 按揭、移民和外國的稅務規則

非居民的加拿大公民可以在加拿大買房嗎?

可以。聯邦的購買住宅禁令只適用於「非加拿大人」,而該法對此的定義不包括加拿大公民、依《印第安法》登記的人和永久居民,不論他們住在哪裡。住在國外並不會使公民或永久居民成為該法所指的非加拿大人。永久居民只有在保有該身份期間才不受禁令約束;在最終認定其沒有履行居住義務後,可能喪失該身份(IRPA 第 46 條)。禁令也可能涵蓋公司,包括由非加拿大人控制的加拿大公司。加拿大財政部已延長該禁令至 2027 年 1 月 1 日;依賴這個日期之前,請先確認是否再度延長。

禁令不屬於稅法。稅務問題從您擁有房子之後才開始:

問題簡要規則
這間房子會使我再度成為居民嗎?有可能:留給您使用的住所是重要的居住聯繫
我在國外期間的租金租金總額的 25%,或依第 216 條提交稅表,按淨租金課稅
FHSA 或置業計劃您是非居民期間不能用於購房
主要居所免稅只有您是居民的年度才計算;以非居民身份購買,也會失去通常多出的一年
搬回來之前就出售第 116 條通知和買方扣留款

哪些情況不單純:配偶既不是公民也不是永久居民;永久居民過去五年大部分時間在國外;透過公司購買;先出租再搬進去住;或已經與加拿大有其他聯繫。這些都會改變誰可以購買,或房子如何課稅。

現在要準備的資料:您的居民身份證據(離境日期、國外住所、家人住在哪裡)、買賣協議和成交結算單,以及您對這間房子的打算:出租、回國探訪時使用,還是搬進去住。

在加拿大擁有房子會使我成為居民嗎?

擁有房子本身不會使您成為加拿大稅務居民,但您在國外期間仍留給自己使用的住所,是 CRA 所稱的重要聯繫之一。通函 S5-F1-C1(第 1.11–1.12 段)把住所、配偶或同居伴侶以及受撫養人列為幾乎總是算數的聯繫。

以公平交易條件租給別人的房子,處理方式不同。通函(第 1.26–1.27 段)說明,非居民買房準備日後搬進去住,並以公平交易條件租給第三方時,如果沒有其他居住聯繫,這間房子可能不構成重要聯繫。為了回國探訪而備好家具、空置的房子,則得不到這種處理。以低於市價租給親戚,效力較弱;通函主要接受用於以前從未在加拿大居住過的人。

居民身份是按您所有的聯繫綜合判定,當兩個國家都主張您是居民時,稅收協定可以解決。完整的測試和稅收協定的居民身份判定規則,見加拿大稅務居民身份。

我住在國外時,能使用 FHSA 或置業計劃嗎?

不能。兩項計劃都不能為您以非居民身份購買的房子提供資金:

計劃您是非居民期間的規則
首次購房儲蓄帳戶(FHSA)您不能進行合資格提取;從首次合資格提取到您取得房子為止,您必須是居民(CRA)
置業計劃(Home Buyers' Plan)如果您還沒有買房,提取時必須是居民,而且在買房之前一直是居民(CRA)

在非居民期間從 FHSA 取出的錢屬於應稅提取,預扣 25%,除非稅收協定降低稅率。兩項計劃還都要求您是首次購房者,而且房子不能是在提取前超過 30 天購買的(第 146.6 條、第 146.01 條)。所以您在國外期間買的房子,永遠不能用這兩項計劃出資;而且在您住在房子裡期間,以及之後四個曆年內,您都不是首次購房者。想使用它們,請先搬回來,再買房。您已經持有的 FHSA,見離開加拿大時的 FHSA。

我在搬回來之前把房子出租,要繳什麼稅?

加拿大對支付給非居民的租金,按租金總額的 25% 課稅,由租客或您的代理人預扣。依第 216 條提交稅表,可以改為在扣除費用後按淨租金繳稅(T4144)。稅表一般須在支付租金的年度結束後 兩年 內提交;如果您的代理人依已核准的 NR6 按淨租金預扣,則在年度結束後 六個月 內。如果沒有預扣稅款,而您錯過期限,CRA 會對您評定非居民稅。

那份稅表上有一個選擇日後很重要:申請資本成本免稅額(折舊)會使您無法作出讓您搬進去住時不被視同出售的選擇(見下一節)。表格、NR6 和期限,見非居民房東。

我在國外的年份計入主要居所免稅嗎?

不計入。依第 40(2)(b) 款,只有您是加拿大居民的年份才計入免稅。公式中通常多出的一年(「加一」)只有在您購房當年是居民時才適用,所以以非居民身份購買的房子沒有這一年。

您搬回來時還有兩條規則:

  • 搬回來不會重設房子的成本。成為居民時,大部分財產被視為在當天按其價值購入,但加拿大不動產除外(第 128.1(1)(b) 款)。房子保留您當初付的價格。
  • 把出租房變成自住是視同出售。第 45(1) 款把用途變更視為按當天價值出售並買回。第 45(3) 款允許您選擇不適用,但如果該財產已申請過資本成本免稅額,就不能作這項選擇。

哪條路花費較少,取決於增值和年數。這項選擇最晚可以在您出售當年的申報到期日提交,或在 CRA 要求後 90 天內提交(以較早者為準);但如果不作選擇,視同出售就要列入搬進去那一年的稅表,所以在該稅表提交前就要決定。詳細計算見離開加拿大後出售您的房子和主要居所免稅。第一年的稅表見在國外多年後返回加拿大。

有閒置住房稅或空置稅嗎?

沒有。CRA 表示,聯邦閒置住房稅不適用於 2025 年及以後的年度;它只涵蓋 2022、2023 及 2024 年。以個人名義擁有房子的公民和永久居民,本來就是被排除的擁有人。

各省和各市有自己的土地轉讓稅、投機稅和空置稅。稅率、豁免和居民身份測試因地而異,有時還取決於公民身份;購買前請查閱房子所在地的規定。

如果我還沒搬回來就出售呢?

非居民賣方必須在出售後 10 天 內通知 CRA,並取得合規證明(CRA)。沒有證明,買方可以扣留售價的 25%,出租樓宇則可能更多。您從未在擔任居民期間住過的房子,不能享有主要居所免稅,所以收益沒有任何部分受它保護,而且出租期間申請的任何資本成本免稅額都要加回收入(第 13 條)。稅率、表格和取回扣留款,見非居民出售加拿大財產。

購買時應該記錄什麼?

從第一天起就建立檔案;多年後您可能在第 216 條稅表、搬進去住時或出售時用到:

  • 買賣協議、成交結算單、律師費和已繳的土地轉讓稅(這些構成成本)
  • 取得房子的日期,以及您成為非居民和日後再次成為居民的日期
  • 每年房子如何使用:出租、空置、回國探訪時使用、自己居住
  • 租約、收到的租金、費用,以及申請的任何資本成本免稅額
  • 用途改變當天的估價報告或其他價值證明
  • 資本改善支出,附上發票

舉例

以下例子僅作說明,金額以加元計。

住在新加坡的公民,先出租再搬回去

一位公民在第 1 年買了一間 C$700,000 的公寓,以公平交易條件按每月 C$2,500 出租。

  • 第 1 至 3 年:每年租金 C$30,000。租客,或公民在加拿大的代理人,每年預扣 C$7,500(25%)。如果有已核准的 NR6,代理人則按淨租金預扣;無論哪種方式,依第 216 條提交的稅表都會結清淨租金的稅款,並退還多繳的部分。這間出租的公寓本身不太可能構成重要的居住聯繫。
  • 第 4 年:公民搬回來並住進去。從出租變為自住,視同按當天價值出售,除非作出第 45(3) 款的選擇(只有在沒有申請過資本成本免稅額時才能作)。
  • 第 10 年:公寓出售。如果有作第 45(3) 款的選擇,第 4 至 10 年可以指定為主要居所,前提是沒有其他房子被指定在這些年份:擁有的 10 年中的 7 年。因為是以非居民身份購買,這間公寓沒有多出的一年,所以整筆收益中約 30% 須課稅。如果沒有作選擇,第 1 至 3 年的收益在第 4 年課稅,公寓被視為在擔任居民期間重新購入,所以多出的一年適用,之後的增值一般都受到涵蓋。哪一種花費較少,取決於第 4 年前後價值如何變化。

住在杜拜的永久居民,保留房子供探訪使用

一位永久居民買了一間 C$500,000 的聯排別墅,備好家具供每年探訪使用。這間別墅可供使用,所以 CRA 通常會視其為重要的居住聯繫,並與在加拿大的配偶、受撫養人或其他聯繫一併衡量。配偶或受撫養人住在裡面,會是進一步的重要聯繫。

在國外、持有 FHSA 的公民

一位公民在離開前開立了 FHSA,帳戶中有 C$30,000。這位公民在非居民期間不能用它進行合資格提取。現在把錢取出屬於應稅提取,預扣 25%,除非稅收協定降低稅率。等搬回來之後才買房,如果屆時這位公民仍符合首次購房者測試,合資格提取的途徑仍然可用;現在在國外買房,則會使這間房子無法走這條途徑。

您的情況不同嗎?

本文引用的數字

項目數值來源
聯邦禁止非加拿大人購買住宅物業的措施被延長至的日期
加拿大財政部宣布延長兩年;加拿大公民和永久居民不受該禁令約束
2027 年 1 月 1 日加拿大財政部:將外國人擁有加拿大住房的禁令延長兩年
核對日期
向非居民支付加拿大租金的第 XIII 部分預扣稅率
對加拿大不動產租金總額適用的一般稅率;稅收協定可能改變稅率,經 CRA 批准的 NR6 表可將預扣稅基數改為淨租金
25%CRA:T4144——選擇按第 216 條報稅的所得稅指南
核對日期
對支付給非居民的應稅 FHSA 提取所徵的預扣稅
除非稅收協定減免;非居民不能作出合資格提取
25%CRA:非居民與 FHSA
核對日期
Section 216 出租稅表提交上限
納稅年度結束後,如該年度未提交 NR6 承諾書
兩年Income Tax Act subsection 216(1)
核對日期
NR6 承諾書提交後的 Section 216 出租稅表提交上限
納稅年度結束後,如該年度已提交第 216(4) 款承諾書(NR6 表)
六個月Income Tax Act subsection 216(1)
核對日期
可能需要申報或繳納閒置房屋稅的日曆年
受影響的業主可能仍有未了結的義務;2025 曆年及其後各年無需提交 UHT 申報表或繳付 UHT
2022、2023 及 2024 年CRA:閒置房屋稅(UHT)申報更新
核對日期
處置後的第 116 條通知
處置第 116(3) 款所涵蓋的加拿大應稅財產後起算;已作有效事先告知的除外
10 天《所得稅法》:第 116(3) 款
核對日期
購買資本性財產且未取得稅務證明書時,買方按聯邦規定須扣留的比例
第 116(5) 款涵蓋的財產,按購買價超過稅務證明額度的部分計算
25%《所得稅法》第 116(5) 款
核對日期

主要資料來源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英文原文更新記錄

  • : 首次發佈。
Di Lu, CPA
Di Lu, CPA美國及加拿大 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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