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住在加拿大境外,並收到 CRA 審查函、重新評估通知書或文件要求的人
- 搬到海外後,CRA 郵件仍寄到加拿大舊地址的人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審查或審計會要求什麼,以及如何結束
- 居民身份問卷與離境稅價值爭議
- 在海外繳付 CRA 欠款或處理追收
- 企業或公司的審查
CRA 來函寄到舊地址:期限還會計算嗎?
通常會。審查函有自己的回覆日期,而異議期限從 CRA 寄出通知的那天起算,不是從您讀到的那天起算(見《所得稅法》第 165(1) 款;第 244(14) 款推定通知是在信上所印的日期寄出)。所以請今天就查看信上的日期,並登入您的 CRA 帳戶。
CRA 要求您在搬家後盡快告知新地址。寄到過時地址的通知是否仍算已寄出,是取決於事實的法律問題;請不要以此作為規劃的依據。
| 期限 | 起算日 | 來源 |
|---|---|---|
| 回覆審查函 | 來函註明的日期 | CRA:回覆我們 |
| 對個人所得稅(T1)評稅或重新評估提出異議 | 通知日期後 90 天,與稅表提交期限後 1 年,兩者中較晚者 | P148 |
| 申請逾期提出異議 | 異議期限後 一年 內 | 第 166.1(7) 款 |
| 向稅務法院上訴 | CRA 對異議作出決定後 90 天 | P148 |
以下情況就不單純:重新評估已經發出、來函質疑您的居民身份或離境日期,或涉及多個年度。請準備:來函或通知(連同參考編號)、您的 CRA 帳戶存取權,以及您搬家時間的證明。
在加拿大境外怎麼讀 CRA 的郵件?
請登入您的 CRA 帳戶:評稅通知書和重新評估通知書,以及部分審查函,會顯示在那裡。有些郵件無法加入線上帳戶,仍然以紙本寄送,所以如果帳戶裡什麼都沒有、卻有人說信已寄到,請打電話查詢。
- 線上:在 CRA 帳戶中,把通訊偏好設為電子郵件,並在那裡更新地址;線上更改地址立即生效。選擇電子郵件後,CRA 不再寄紙本,而通知在 CRA 以電郵通知您已放入帳戶的當天,就視為已寄出並已收到(見第 244(14.1) 款),所以請保持該電郵地址最新,並經常查看。從海外登入的方法,請見在加拿大境外使用 CRA My Account。
- 電話:在加拿大和美國以外,請撥 1-613-940-8495。CRA 只接受透過電話接線員的對方付費電話。請準備好您的 SIN、全名、出生日期、CRA 存檔的地址,以及一份過往的評稅通知書。
- 郵寄:把 RC325 表寄到表格上所列的地址;處理需要數週時間,對正在倒數的期限來說太慢。
這是 CRA 的審查、重新評估,還是詐騙?
審查函是要求提供文件;重新評估通知書則會改變您的稅款。CRA 有多種審查計劃:有些在評稅通知書之前進行,有些在之後。比對計劃是在評稅之後,把您的稅表與雇主、金融機構等第三方提供的資料核對。
常見的陷阱:因為以為非居民可以豁免,就忽略了一封關於您離開後才簽發的加拿大憑證的比對函。離開加拿大並不會終止對您已提交年度的審查。如果憑證本身有誤,請見離開加拿大後的加拿大憑證。審查會要求什麼以及如何結束,請見CRA 審查與審計。關於居民身份的來函,請見CRA 居民身份問卷。
要確認一通電話是真的,不要相信來電顯示,也不要相信對方給您的號碼。請結束通話,再向 CRA 核實號碼。至於來函,請查看您的 CRA 帳戶;如果帳戶裡沒有,請撥打 canada.ca 上的 CRA 號碼,而不是信上印的號碼,詢問該函是否屬實。
在海外怎麼回覆 CRA 的審查?
請在來函註明的日期之前,寄到來函註明的地址,並註明參考編號,編號在信的右上角。在海外,上傳比國際郵寄更快。
- 登入您的 CRA 帳戶,選擇提交文件。
- 輸入來函上的案件或參考編號;上傳頁面接受 PDF、JPG 等常見的掃描格式。
- 保存提交後顯示的確認編號。
- 如果缺少收據,請附上書面說明,或撥打來函底部的號碼。
如果改用郵寄,請使用可追蹤的服務並保留副本。
CRA 來函的回覆可以爭取更多時間嗎?
可以申請,最好在日期過去之前。CRA 說,如果需要更多時間,請撥打來函底部的號碼。從海外撥打,就是撥境外專線,或透過接線員打對方付費電話。請記下日期、接線員的姓名,以及給您的新日期。
加拿大境內的人可以代您與 CRA 打交道嗎?
可以,只要您授權他們。親戚、朋友或專業人士就可以代您打電話、寫信和寄文件(見 CRA:如何授權)。
| 方式 | 提供的權限 | 做法 |
|---|---|---|
| CRA 帳戶 | 線上和離線的存取權限 | 在您的個人資料中新增代表,或確認他們在線上發起的請求 |
| AUT-01 表 | 僅限離線:電話、郵寄、傳真、親自辦理 | 非居民須在簽署後 六個月 內,把表格郵寄或傳真至 Sudbury 稅務中心 |
線上方式最快。從海外郵寄 AUT-01 表,會讓已經在倒數的期限再增加郵寄時間。
CRA 已經重新評估:怎樣從海外提出異議?
請在「重新評估通知書日期後 90 天」與「稅表提交期限後 1 年」兩者中較晚的日期之前,提交異議通知書(見 P148)。非居民(第 XIII 部分)稅,以及 RRSP 或 TFSA 供款的稅款(例如您離開後的 TFSA 供款),只適用 90 天 的期限(見第 165(2.1) 款)。
- 線上:在您的 CRA 帳戶中,選擇登記正式爭議;代表人可以代您提交。CRA 表示,線上異議會更快分配處理。
- 郵寄或傳真:把 T400A 表或已簽名、說明事實和理由的信函,寄給 P148 所列 Sudbury 地址的上訴組主管(Chief of Appeals, Appeals Intake Centre)。
有爭議的所得稅,在異議進行期間通常暫緩追收,但有幾項在海外很重要的例外:必須預扣的金額,例如非居民預扣稅(見第 225.1(6) 款);CRA 懷疑您已離開加拿大時要求立即付款的通知(見第 226(1) 款);以及 CRA 在異議期間也會抵銷的退稅或抵免。利息繼續計算。如果 CRA 確認重新評估,您可以在 90 天 內向稅務法院上訴。CRA 最多可以追溯到幾年前,請見CRA 可以追溯重新評估多久。
住在海外錯過了 CRA 的期限:還有辦法嗎?
錯過審查函的回覆期限時,仍請連同參考編號把文件寄出:審查改變某項申請後,CRA 接受新的提交並重新審視。如果已發出重新評估通知書,也請在其期限內提出異議,以保留爭議的權利。錯過異議期限時,您可以在期限後 一年 內申請延長(見《所得稅法》第 166.1 條)。
延長申請必須附上異議和延遲的理由。只有您證明以下全部情況時,法律才會批准:
- 在異議期間內,您無法自己行動或指示他人代您行動,或您確實打算提出異議。
- 批准延長是公正和公平的。
- 您在情況允許後立即提出申請。
請透過 CRA 帳戶申請,或以書面寄給上訴組主管(見 P148)。這個期限關閉後,延長的途徑就沒有了。如果 CRA 拒絕延長,或在 90 天 內沒有答覆,您可以請稅務法院批准;遭到拒絕後,須在寄出日起 90 天 內申請(見第 166.2 條)。罰款和利息是另一個申請:您可以請 CRA 取消,而申請可以追溯 10 個日曆年度;請見罰款、利息與寬免。
哪些文件在海外最容易出問題?
外語記錄、外國稅務文件和搬家證明,造成的延誤最多。對於非英文或法文的文件,CRA 要求原件副本加上翻譯件,並由下列人士之一簽署:公證人、律師或宣誓專員;加拿大省或地區翻譯人員組織的成員;外國駐加拿大的大使館或領事館;註冊會計師;或表明其職業的教師、教授或宗教領袖。簽署人的姓名必須用拉丁字母書寫,而且您不能自己簽署自己的翻譯件。
| 文件 | 注意事項 |
|---|---|
| 外語收據和對帳單 | 原件副本,加上由認可簽署人簽署的翻譯件,不能是您自己簽署 |
| 外國稅務文件 | 外國稅款的證明有自己的規則;請見外國稅收抵免審查 |
| 醫療收據 | 註明日期、標明已付款,並寫明原因和病人姓名 |
| 搬家證明 | 離境日期、國外的租約或購房文件、國外的登記資料;居民身份問題請見居民身份問卷指南 |
舉例
所示金額僅作說明,以加元計。
信寄到舊公寓
一位在柏林的設計師得知,四個月前一封 CRA 來函寄到她在多倫多的舊公寓,要求提供 C$6,000 醫療費用的收據。回覆日期已經過了。她登入 CRA 帳戶,找到那封信,以及一份取消該項申請的重新評估通知書,並連同參考編號上傳收據。由於重新評估已經發出,她也提出異議:從通知日期起算的 90 天 可能已經過去,但稅表的提交期限距今不到 1 年,所以適用較晚的日期。
去年被重新評估
一位在泰國的退休人士,因為在加拿大居住的最後一年,漏報了 C$9,000 的 RRSP 收入而被重新評估。他的異議期限在八個月前已過。他仍在期限後一年之內,所以他申請延長,附上他的異議,並說明異議期間他住院了。
住在卡加利的哥哥幫忙處理
一位在新加坡的工程師收到審查函,卻無法在加拿大辦公時間接聽電話。當天他就透過 CRA 帳戶,把哥哥加為代表人。哥哥撥打來函上的號碼,要求更多時間,並連同參考編號上傳文件。
您的情況不同嗎?
- 您從未告知 CRA 您已離開,或其通知仍視您為居民:請見CRA 仍認為您是居民(如果您移居美國,則請見離開加拿大卻沒有告知 CRA),並取得個人稅務協助。
- 來函質疑您的離境稅價值:請見CRA 質疑您的離境價值。
- 重新評估後留下您必須在海外繳付的欠款:請見住在海外時的 CRA 欠稅。
- 您離開後有些年度沒有提交稅表:請見加拿大非居民稅表與補交。
- 重新評估已經發出、期限已過,或涉及多個年度:請在延長期限關閉之前,取得個人稅務協助。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評定通知後的 T1 異議期限 個人提出異議的截止日期,為評稅函件日期後的這一期間,與報稅截止日期後一年之中的較晚者 | 90 天 | CRA:《所得稅法》規定的異議權利 核對日期 |
| 申報截止日後的 T1 異議期限 個人提出異議的截止日期,為報稅截止日期後的這一期間,與評稅函件日期後 90 天之中的較晚者 | 1 年 | CRA:《所得稅法》規定的異議權利 核對日期 |
| 逾期所得稅異議的申請期間 CRA 表示應盡快申請,但最遲不得晚於異議到期日之後一年;適用於所得稅異議 | 一年 | CRA:解決爭議,《所得稅法》下的異議及上訴權利(P148) 核對日期 |
| 對異議決定向加拿大稅務法院提出上訴的期限 從 CRA 發出就異議作出的確認或重新評估通知書之日起算;異議通知發出後超過 90 天仍無決定的,也可提出上訴(《所得稅法》第 169(1) 款) | 90 天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169 條 核對日期 |
| CRA 為身處加拿大和美國以外的來電者設立的個人查詢專線 CRA 只接受透過話務員轉接的對方付費電話。從加拿大和美國致電,個人專線是 1-800-959-8281。 | 1-613-940-8495 | CRA:更改地址 核對日期 |
| AUT-01 的提交期間 須在簽署日期起六個月內,將 AUT-01 表寄交 CRA | 六個月 | CRA:AUT-01 表第 2 頁 核對日期 |
| CRA 取消或豁免罰款及利息的追溯期 罰款:納稅人可在稅務年度結束所屬曆年年底起 10 年內提出(2015 年的申請可追溯至 2005 年及以後的年度)。利息:在過去 10 個曆年內累計的利息(2015 年的申請可追溯至 2005 年 1 月 1 日起的利息)。期限每年 1 月 1 日向前推移。 | 10 個日曆年度 | CRA:申請取消或豁免罰款及利息的期限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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