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從加拿大搬到美國以外國家的個人
- CRA 上的地址、憑證、福利或評稅仍把他們視為加拿大居民的個人
- 加拿大與新居住國都主張其為稅務居民的個人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搬到美國的情況,另有專文說明
- 完整的居住聯繫測試與 NR73 表
- 離境稅的計算,以及逐行更正每份居民稅表
我搬到海外後,為什麼 CRA 還認為我是居民?
在 CRA 的記錄顯示離境日期、且您與加拿大的聯繫也支持這個日期之前,CRA 會一直視您為居民。搬走本身並不會自動更新 CRA 的資料。CRA 的離開加拿大頁面要求您告知離開的日期,把該日期填在稅表第 1 頁,並告知加拿大的付款方和金融機構您已不再是居民。
常見原因與各自的處理方法:
| CRA 看到的情況 | 為什麼被視為「居民」 | 處理方法 |
|---|---|---|
| 任何一份稅表上都沒有離境日期 | CRA 沒有日期可據以停止把您視為居民 | 提交離境年度稅表,並在居民身份資料中填上日期 |
| 檔案中仍是加拿大舊地址 | 通知和福利仍繼續寄到加拿大 | 在 CRA 帳戶、用電話或用 RC325 表更改地址 |
| 離開後仍提交了居民稅表 | 您告訴 CRA 自己是居民 | 請 CRA 調整這些年度;請見離開後提交了居民稅表 |
| 福利仍在發放 | 福利是以您為居民為前提發放的 | 聯絡 CRA;請見離開加拿大後的福利 |
| 收到的是居民憑證而不是 NR4 憑證,或股息、退休金沒有繳非居民稅 | 您的銀行或付款方仍把您列為居民 | 通知每一個付款方;請見離開後的銀行帳戶 |
| 配偶、受養人或住所仍在加拿大 | 這些都是重大的居住聯繫 | 不是記錄問題;請見下方的爭議部分 |
| 您是軍人、被任命時為加拿大居民的聯邦或省政府僱員、屬於加拿大政府指定計劃的援外人員,或這些人收入很少的子女 | 《所得稅法》視您為居民(第 250(1) 條) | 不是記錄問題;只有稅收協定的居民身份判定規則能改變,切斷聯繫則改變不了 |
哪些情況不單純:CRA 已經重新評估您;配偶、子女或住所仍留在加拿大;或您的新居住國與加拿大沒有稅收協定。聯絡 CRA 之前,請先準備好搬家日期、海外的租約或房契、居留許可、家人搬走的證明,以及加拿大住所的處理情況。
被視為加拿大居民要付出什麼代價?
加拿大居民要就全球收入在加拿大課稅,所以您的海外薪資、租金和投資收入都要列入加拿大稅表。非居民一般只就某些加拿大來源收入在加拿大課稅。
聯邦外國稅款抵免只能部分抵銷這筆稅。就每個國家而言,抵免額一般是您已繳的外國所得稅,與加拿大對您來自該國的淨收入所徵稅款,兩者中較低的一個。如果新居住國對您的薪資只徵很少的稅,或根本不徵稅,大部分加拿大稅款仍要繳。在您無資格領取期間發放的福利,日後也可能被追回。
這是記錄問題,還是真正的居民身份爭議?
如果您的聯繫已隨您離開,而 CRA 只是不知道,那就是記錄問題。如果重大聯繫仍留在加拿大,那就是真正的爭議,因為居民身份取決於事實,而不是 CRA 檔案裡寫了什麼。
CRA 會綜合衡量所有聯繫:重大聯繫(住所、配偶或同居伴侶、在加拿大的受養人),以及汽車、會籍和省醫療保險等次要聯繫;請見加拿大稅務居民身份。如果您在來加拿大之前住在新居住國,現在是回去,居民身份 Folio指出,您一般從離開當天起成為非居民,即使家人為了讀完學年或賣房子而短暫留下。其他分階段搬家的情況,如何決定日期,請見成為非居民的日期。
| 您的情況 | 可能的出發點 |
|---|---|
| 家人已搬走、住所已賣出,只有地址和憑證過時 | 記錄問題 |
| 住所以市價租給無關係的租客,家人在海外 | 通常是記錄問題;Folio 指出,這樣的住所可能不算重大聯繫 |
| 您在海外工作;配偶和子女為了上學留在加拿大 | 可能仍是居民;視事實而定 |
| 配偶或受養人仍住在加拿大 | 可能仍是居民,除非是因感情破裂而分居;視事實而定 |
| 住所空置,且隨時供您使用 | 可能仍是居民;視事實而定 |
| 在海外沒有固定的住所或居所 | 留在加拿大的聯繫分量更重;視事實而定 |
如果想先請 CRA 提供意見,請見 NR73 表。
如何讓 CRA 更改我的居民身份?
在稅表上申報離境日期,更新地址,並通知每一個付款方和福利計劃。沒有哪一份表格可以直接切換您的身份:NR73 表只是取得 CRA 的意見。CRA 依據的是稅表上的日期和背後的事實。
- 離境日期。提交您離開那一年的稅表,並在第 1 頁填上離境日期(離開加拿大)。這份稅表也會申報您離開當天某些財產的視同出售(離境稅);提交之前請先看離開加拿大。之後各年度的做法,請見非居民的加拿大稅表與補報。
- 地址。在 CRA 帳戶更改(最快)、用電話更改,或郵寄 RC325 表。您在加拿大和美國以外的地方,CRA 接受透過接線員撥入的對方付費電話(更改地址)。如果您在海外無法登入,請見在海外使用 CRA 帳戶。
- 付款方。請通知每一家銀行、退休金計劃和雇主您已不是居民,讓他們發出非居民(NR4)憑證,並在適用非居民稅時預扣;一般公平交易的利息則不需預扣(第 212(1)(b) 條)。
- 福利。非居民一般不能領取加拿大兒童福利或 Canada Groceries and Essentials Benefit;CRA 表示,如果仍有款項發放,請立即聯絡 CRA。
- 過去的居民稅表。請更正;請見離開後提交了居民稅表。
還需要通知誰,請見告知 CRA 您要離開。如果 CRA 已寄來居民身份問題,請見回覆 CRA 居民身份問卷。
CRA 評定我是居民,我要怎麼提出異議,期限是什麼時候?
請在稅表提交期限後的 1 年,與評稅通知書或重新評估通知書日期後的 90 天 這兩者中較晚的日期之前,提交異議通知(P148)。可在 CRA 帳戶中使用「登記我的正式爭議」(Register my formal dispute),或使用 T400A 表,或寄出列明事實和理由的簽名信函。如果通知書寄到了您加拿大的舊地址,期限仍然從通知書日期起算;請見旅居海外時收到 CRA 來信。
如果錯過了期限,可以申請延期,但不得遲於異議到期日之後的 一年。您必須證明您當時無法行動或本來有意提出異議、批准延期是公平的,而且您一有可能就提出了申請。CRA 通常會在作出決定後 90 天內暫緩徵收有爭議的款項,但利息仍然繼續計算。
異議是針對事實和聯繫的法律爭議,錯過日期可能就無法再爭取。請提供能證明您的聯繫何時結束的證據,而不只是說明您搬家了。
兩國都說我是居民:稅收協定的居民身份判定規則如何運作?
當您依兩國的法律都是居民時,由稅收協定的居民條款決定由哪一國把您當作居民課稅。加拿大隨後依結果處理:如果稅收協定使您只成為另一國的居民,《所得稅法》第 250(5) 條視您為加拿大的非居民。這適用於該法的所有目的,所以稅收協定把您歸於海外的那個日期,也是您的離境日期,用於財產的視同出售(離境稅);請見離開加拿大。
居民身份 Folio指出,居民身份判定規則通常先看您在哪裡有隨時可用的永久住所。如果兩國都有,多數稅收協定接著看您的重要利益中心:您與每個國家的個人聯繫和經濟聯繫。之後的測試因稅收協定而異,所以請在加拿大財政部的清單上查閱您所在國家的稅收協定。英國、香港和阿聯酋等國家專文,用淺白的話說明了各項測試。
如果兩國稅務機關仍都主張您是居民,請申請主管當局協助:兩國稅務機關依稅收協定的相互協商條款,就您的案件進行協商。IC71-17R6把雙重居民身份列為可獲得這項協助的情形之一,並指出應向您聲稱居住的那個國家的主管當局提出申請。大多數稅收協定允許從您首次收到該行動的通知起兩年內申請,請查看您適用的稅收協定。即使在時限內,加拿大一般也只能對仍可重新評估的年度給予寬免。該通函要求由您負責讓這些年度保持開放,方法是簽署豁免書(T2029 表)或提交保護性異議通知。通函指出,您可以提交異議通知,並請求在兩國稅務機關商談期間暫緩處理,這樣可保住您在加拿大的權利。
如果我的新居住國與加拿大沒有稅收協定怎麼辦?
沒有稅收協定,就沒有居民身份判定規則,所以第 250(5) 條不適用,只能由加拿大的聯繫測試決定。如果您的聯繫仍在,您可能同時是兩個國家的居民,主要的寬免是外國稅款抵免。也沒有稅收協定可以用來申請主管當局協助。
在作任何假設之前,請先查看現行有效的稅收協定。沒有稅收協定時,乾淨地切斷您與加拿大的聯繫就更重要。
什麼證據能證明我住在哪裡?
證明您的重大聯繫已經搬走的證據分量最重:您的住所、配偶和受養人在哪裡。CRA 綜合衡量所有事實,所以請收集帶有日期的文件。
- 在海外租房或買房的文件,以及居留許可或簽證
- 證明配偶和子女已搬走的文件:他們的租約、入學證明、許可證
- 加拿大住所的出售文件,或以市價租給無關係租客的租約
- 省醫療保險的終止證明
- 賣掉汽車、結束加拿大的會籍、把加拿大帳戶更新為非居民
- 海外的僱傭合約,以及外國稅表或居民身份證明
舉例
以下例子僅作說明;金額以加元計。
在杜拜的工程師,誤交居民稅表
一位工程師帶著家人搬到杜拜,並賣掉了卡加利(Calgary)的公寓。他收到上一家加拿大雇主寄來的 T4,於是提交了居民稅表,之後每年都這樣報。他每年申報 C$180,000 的海外薪資,並就此繳加拿大稅;由於他繳的外國所得稅很少或沒有,外國稅款抵免幾乎抵銷不了什麼。依這些事實,這看起來是記錄問題:他可以請 CRA 更正他離境年度的稅表,顯示搬家日期,並調整之後的年度,同時寄出公寓出售文件、杜拜的租約和家人搬家的證明。加拿大仍對哪些收入課稅,請見從加拿大搬到阿聯酋。
在英國的護士,配偶仍在多倫多
一位護士在英國工作。她在多倫多的房子已出租,但配偶仍住在加拿大。配偶是重大聯繫,所以 CRA 的看法可能是對的。如果兩國都視她為居民,就由加拿大與英國稅收協定的居民身份判定規則決定,首先看她在哪裡有隨時可用的永久住所。如果 CRA 重新評估她為居民,她可以及時提出異議;如果兩國仍都主張她是居民,還可以申請主管當局協助。
在墨西哥的退休人士,地址和銀行記錄過時
一位退休人士搬到墨西哥。他在 CRA 的地址仍是渥太華的舊家,銀行每年仍給他發居民憑證,涉及 C$4,000 的利息。他在加拿大已沒有任何聯繫。依這些事實,這看起來是記錄問題:他可以申報離境日期,更改 CRA 地址,並告訴銀行他是非居民,讓銀行發出非居民憑證。
您的情況不同嗎?
- 您搬到了美國:請見離開加拿大卻沒告知 CRA。
- 您的配偶、子女或住所仍留在加拿大:請查看居住聯繫測試,並在答覆 CRA 之前取得個人稅務協助。
- CRA 已經重新評估您,或兩國都主張您是居民:請及時提出異議,並就稅收協定的立場取得個人稅務協助。
- 您的新居住國與加拿大沒有稅收協定,而且您在加拿大仍有聯繫:只能由聯繫測試決定;答覆 CRA 之前,請取得個人稅務協助。
- 您離開後連續幾年提交了居民稅表:請見離開後提交了居民稅表。
- 您從未提交離境年度稅表:請見離開加拿大和非居民的加拿大稅表與補報。
- CRA 已展開審查或稽查:請見CRA 的審查與稽查。
- 福利仍持續寄來:請見離開加拿大後的福利。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申報截止日後的 T1 異議期限 個人提出異議的截止日期,為報稅截止日期後的這一期間,與評稅函件日期後 90 天之中的較晚者 | 1 年 | CRA:《所得稅法》規定的異議權利 核對日期 |
| 評定通知後的 T1 異議期限 個人提出異議的截止日期,為評稅函件日期後的這一期間,與報稅截止日期後一年之中的較晚者 | 90 天 | CRA:《所得稅法》規定的異議權利 核對日期 |
| 逾期所得稅異議的申請期間 CRA 表示應盡快申請,但最遲不得晚於異議到期日之後一年;適用於所得稅異議 | 一年 | CRA:解決爭議,《所得稅法》下的異議及上訴權利(P148)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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