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 · 個人

CRA 居民身份問卷:如何回覆居民身份審查

請在 CRA 來信的期限前回答每一條問題,所寫日期須與您提交的稅表一致。CRA 首先看您的住所、配偶和受養人,其次看銀行帳戶、駕照和醫療保險等次要聯繫。請附上搬離的證明:海外的租約或房契、工作合約、加拿大住所的公平交易租約。如果 CRA 重新評估您為居民,您可以提出異議。

Di Lu, CPA
Di Lu, CPA美國及加拿大 CPA

想諮詢自己的具體情況?

免費 · 15 分鐘 · 電話諮詢

英文與中文

預約通話選擇適合您的時間

稅務年度 2026 · 最近更新  · 譯自英文指南

適用對象

  • 離開加拿大後收到 CRA 關於居民身份或離境日期的問題的人
  • 已提交離境年度或非居民稅表,現在被要求提供佐證的人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完整的居民聯繫測試
  • 在被審查之前,先請 CRA 提供居民身份意見
  • 離境稅的計算與表格

如何回覆 CRA 的居民身份審查?

請在 CRA 來信所列的日期前回覆,回答信中列出的每一條問題,並讓每個日期和事實都與您提交的稅表一致。如果無法及時回覆,請在期限前致電信上的號碼,要求延長時間(CRA)。CRA 根據全部事實判定居民身份,包括您在加拿大境內外居留的時間長短、目的、意圖和連續性(CRA)。居住聯繫的分量最重:在加拿大有住所、配偶或同居伴侶、受養人,幾乎都屬於重大聯繫(Folio S5-F1-C1,第 1.11 段)。

您自己的來信中的問題,就是要回答的問題。出現以下情況時,案件就不單純:

  • 配偶、子女或沒有出租的住所仍留在加拿大;
  • 在海外的時間很短或沒有結束日期,或您經常回加拿大;
  • 申報過離境稅,或涉及多個年度;
  • 您的新居住國也把您視為居民;
  • 您的回答可能與稅表上的離境日期,或您在海外的申報相矛盾。

如果您的配偶或子女仍住在加拿大,而您不是回到以前住過的國家,CRA 很可能認定您仍是居民(第 1.10 段、第 1.13 段),除非稅收協定的居民身份判定規則把您歸於另一國。如果您本來就因感情破裂而與配偶分居,則該配偶不算聯繫(第 1.13 段)。

回覆前先準備好:來信及其參考編號、離境年度及之後的稅表、您在海外的任何申報,以及搬離的證明:海外的租約或房契、工作合約或工作許可、加拿大住所的出售或公平交易租約、子女在海外的入學證明、已取消的省醫療保險,以及行程記錄。

CRA 為什麼要問我的居民身份?

當稅表採用了取決於居民身份的立場時,CRA 就會查核居民身份:例如稅表上的離境日期、非居民稅表、退稅申請、稅收協定優惠,或憑證與您所稱的身份不符。來信會說明 CRA 想知道什麼;請完整、準確地回答每一點。

CRA 之前就 NR73 表給出的意見,並不代表事情就此結束。Folio 指出,這類意見完全依據您提供的事實,日後可能再接受更詳細的審查,屆時可能需要提供佐證文件(第 1.54–1.55 段)。

CRA 會問哪些問題?

預期問題會與 NR73 表列出的事實相同,因為那些正是 CRA 衡量的事實(NR73 表)。

主題CRA 想了解什麼
離境您離開的日期、原因,以及預計離開多久
在加拿大的住所是否一直空置、是否租給親屬、是否低於市價出租或沒有租約,或是否以公平交易方式簽書面租約出租
配偶和受養人誰留在加拿大、原因,以及他們何時跟隨您出國
個人財物留在加拿大的家具、車輛、衣物或寵物
財務聯繫在加拿大的銀行帳戶、信用卡和投資
證件與保險省駕照、省醫療保險、護照
工作加拿大雇主、返回後有保證的工作,或有返回日期的合約
意圖與探訪是否打算回來,以及回加拿大探訪的時間長短和頻率
海外生活您在新居住國的住所、帳戶、駕照、醫療保險和會籍
海外的稅務身份另一國是否把您視為居民,並對全球收入課稅

完整的聯繫測試,請見加拿大稅務居民身份。

這和我自己提交 NR73 表一樣嗎?

不一樣。NR73 表是您自己選擇提出的申請,請 CRA 就您的身份給出意見(CRA)。居民身份審查則是 CRA 在核查您已在稅表上採用的立場。所問的事實相似,但現在您的回答會支持或推翻一份已提交的稅表。如果想在被審查之前請 CRA 提供意見,請見請 CRA 判定您的居民身份。

我怎麼回答每個問題,才能與稅表一致?

各處使用同一個離境日期,並說明您保留的每一項聯繫。Folio 指出,您一般從以下日期中最晚的一個起成為非居民:您、配偶或同居伴侶、受養人離開的日期,或您在新居住國成為居民的日期(第 1.22 段)。如果家人較晚才跟來,請說明何時以及為什麼。有一個例外:如果您在來加拿大之前住在另一個國家,現在回到那裡居住,您一般從離開當天起成為非居民,即使配偶為了賣房子,或讓子女讀完正在進行的學年而暫時留下(第 1.23 段)。這種情況請如實說明,並寫出您首次來加拿大的日期。這個日期怎麼定,請見成為非居民的日期。

  1. 請核對稅表上的離境日期、離境稅表格,以及您在海外的任何申報。有衝突要在回答之前修正,而不是事後再改。
  2. 請依序回答每個列出的問題。如果您離開加拿大不止一次,請列出各個日期,並對每一次附上簡短說明(NR73 表)。
  3. 說明您保留的每一項聯繫。以公平交易、市價條件出租的住所,單獨來看可能不算重大聯繫(第 1.12 段)。如果配偶或子女留下來讀完一個學年,他們之後搬走的日期,通常會變成您的離境日期,除非適用上述例外;如果您的稅表用的是自己的離境日期,請在回覆中提出這一點。
  4. 不要留下空白的問題。如果文件已不存在,請附上書面說明(CRA)。

單獨一項次要聯繫並不常見,不足以讓您成為居民(第 1.14 段),但幾項合在一起可能就有影響。

哪些文件能證明我已離開加拿大?

請提供能證明您在加拿大的聯繫已結束、在海外的聯繫已開始的文件,日期要在離境前後。

證明什麼文件
海外的住所在新居住國的租約或購房契約
您為什麼去、去多久工作許可、僱傭合約、聘書、入學許可
您在加拿大的住所出售文件,或以市價租金簽訂的公平交易租約
家人已搬走配偶和子女的搬遷日期、子女在海外的入學證明
保險已終止省醫療保險的取消證明;海外的醫療保險
行程日期機票記錄、護照蓋章、出入境記錄
海外的稅務居民身份居民身份證明、外國稅表或評稅通知

NR73 表指出,CRA 可能要求您提供另一國政府對居民身份的確認,以及證明您的收入在該國課稅(NR73 表)。請寫上來信右上角的參考編號,再透過 CRA 帳戶上傳掃描的文件,或寄到信上的地址(CRA)。在海外如何回覆,請見旅居海外時收到 CRA 來信。

我在新居住國也是居民,稅收協定有關係嗎?

有。如果稅收協定使您成為另一國的居民、而不是加拿大的居民,《所得稅法》就視您為加拿大的非居民(第 250(5) 條)。那一天就是您的離境日期:離境稅的視同出售,以及把您的一年分成兩段,都從那天起算(第 128.1(4) 條),即使當時您的家人或住所仍在加拿大;請見成為非居民的日期。大多數稅收協定的居民身份判定規則,先看您的永久住所在哪裡;如果兩國都有,就看您的重要利益中心,也就是仔細審視您與每個國家的個人聯繫和經濟聯繫(Folio 第 1.46–1.50 段)。

您須自行證明您在另一國有納稅義務(第 1.43 段)。居民身份證明或外國評稅通知有助於證明這一點。每個稅收協定的措辭各不相同,而與加拿大沒有稅收協定的國家,則沒有居民身份判定規則可用。

回覆之後會怎麼樣?

通常是以下結果之一:CRA 接受您的立場;CRA 就部分或全部有爭議的年度,重新評估您為居民;或 CRA 接受您已離開,但認定是另一個日期。對於您已提交的稅表,CRA 一般只能在原評稅通知書發出後的 三年 內重新評估;之後只有在這幾種情況下才可以:因疏忽、粗心、故意違約或欺詐而作出不實陳述、您簽了豁免書,或下列情形:您持有境外財產、沒有提交 T1135 表、且稅表上漏報其收入的年度,可再延長 三年;至於出售不動產而未申報的,則沒有時限(《所得稅法》第 152(4)(a)、(b.2)、(b.3) 條)。簽署豁免書之前請三思。不同的日期可能使收入在您的居民期間和非居民期間之間轉移,並改變離境稅。如果 CRA 說您仍是居民,請見CRA 仍認為您是居民。一般的審查步驟,請見CRA 的審查與稽查。

我不同意 CRA 的居民身份決定,可以怎麼做?

請提交異議通知;如果涉及稅收協定,可考慮申請主管當局協助(competent authority assistance)。個人可以在重新評估通知書發出後的 90 天 內,或稅表提交期限後的 1 年 內提出異議,以兩者中較晚的為準;逾期異議可在異議期限後的 一年 內申請(P148)。可透過 CRA 帳戶在線提出,或使用 T400A 表。

如果兩國都主張您是其居民,可以透過主管當局協助,由兩國稅務機關來解決居民身份判定規則的問題。多數稅收協定對申請設有時限,通常是從首次收到該行動的通知起算 兩年;有些則沒有時限。即使在時限內申請,加拿大一般也只能對仍可重新評估的年度給予寬免,所以要及早申請(IC71-17R6,第 31 段)。您可以提交異議通知,以保住異議權利,並請上訴部門在兩國稅務機關商談期間暫緩處理(IC71-17R6,第 11、30、46 段)。

舉例

以下例子僅作說明;金額以加元計。

在海外簽約,家人稍後才來

一位經理 3 月離開密西沙加(Mississauga),到利雅德(Riyadh)履行為期三年的合約,並從 3 月起以非居民身份報稅。CRA 詢問他的房子和家人。那棟房子在 7 月前是家人的住所,之後以書面兩年租約租給陌生人,月租 C$3,200;他的妻子和孩子在孩子讀完學年後,於 7 月來和他會合。他寄出租約、孩子在海外的入學證明和工作合約。從 3 月到 7 月,他在加拿大仍有住所和家人,所以依 Folio 的最晚日期規則,CRA 可能把 7 月而不是 3 月視為他的離境日期;而他來加拿大之前並不是住在沙烏地阿拉伯,所以例外對他沒有幫助。這樣的話,他 3 月至 7 月的全球收入就要列入居民期間的稅表,離境稅的價值也要按 7 月計算。他在回覆中主動提出這一點,而不是為 3 月辯護。

兩邊的聯繫都保留

一對夫婦搬到亞洲,但保留溫哥華的公寓空置供探訪,也留著加拿大的信用卡和省醫療保險。他們的回答顯示:在加拿大有一個隨時可用的住所,再加上幾項次要聯繫。除非稅收協定依居民身份判定規則,把他們歸於新居住國,否則 CRA 可能認定他們仍是居民,並對其全球收入課稅。

確認離境日期

一位畢業生前往墨爾本(Melbourne),CRA 要她確認離境日期。她寄出租約起始日期、機票記錄和聘書。這些都與她離境年度稅表上的日期一致,所以她的回答和稅表講的是同一個故事。

您的情況不同嗎?

本文引用的數字

項目數值來源
個人所得稅的正常重新評估期限
從首次評稅函件或首次無須繳稅函件中的較早者起算;另有例外
三年《所得稅法》:第 152(3.1) 條
核對日期
涉及特定境外事項的所得稅重新評稅延長期間
針對特定非居民交易、境外關聯企業金額,或同時涉及 T1135 和未申報收入的情況,從正常期間結束後起算
三年《所得稅法》第 152(4)(b) 及 (b.2) 款
核對日期
評定通知後的 T1 異議期限
個人提出異議的截止日期,為評稅函件日期後的這一期間,與報稅截止日期後一年之中的較晚者
90 天CRA:《所得稅法》規定的異議權利
核對日期
申報截止日後的 T1 異議期限
個人提出異議的截止日期,為報稅截止日期後的這一期間,與評稅函件日期後 90 天之中的較晚者
1 年CRA:《所得稅法》規定的異議權利
核對日期
逾期所得稅異議的申請期間
CRA 表示應盡快申請,但最遲不得晚於異議到期日之後一年;適用於所得稅異議
一年CRA:解決爭議,《所得稅法》下的異議及上訴權利(P148)
核對日期
依據加拿大大部分稅收協定申請主管當局協助的時限
自納稅人首次被通知該行動起計;部分稅收協定沒有設定期限,MLI 也可能改變稅收協定的期限
兩年CRA:IC71-17R6,加拿大稅收協定下主管當局協助指引,第 30 段
核對日期

主要資料來源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英文原文更新記錄

  • : 首次發佈。
Di Lu, CPA
Di Lu, CPA美國及加拿大 CPA

準備好聊聊下一步了嗎?

免費 · 15 分鐘 · 電話諮詢

英文與中文

首次通話用於了解您的需求,以及我們可以提供的協助。

預約通話選擇適合您的時間

預約諮詢

免費 · 15 分鐘

確認郵件及客戶門戶可能顯示英文。

預約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隱私權政策。如果您是透過廣告來到這裡,我們會在您預約時告知該廣告平台,也可能在您瀏覽頁面一段時間、點擊我們的電話號碼或選擇預約時間時告知該平台。我們絕不會提供您的姓名、電子郵件或電話。 隱私權政策

日曆沒有加載? 預約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