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離開加拿大雇主、搬出加拿大,並持有註冊養老金計劃的雇員
- 正在比較延後領取養老金、轉出一次性現值和領取現金的計劃成員
- 離開加拿大的確定供款計劃(defined contribution)和團體 RRSP 成員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離開後如何解鎖 LIRA 或 LIF
- 提交 NR5 表或第 217 條稅表
- 遣散費、退休補償金、CPP 和 OAS
- 您的新居住國如何對養老金課稅
離開加拿大時的固定給付型養老金:您有三種選擇
離開加拿大的工作時,養老金計劃通常讓您選擇延後領取養老金(日後再領)、轉出一次性現值(把一次性現值轉入鎖定帳戶),有時還可以領取現金。您有哪些選擇,由養老金法律和計劃條款決定;每種選擇要付多少稅,則由稅法決定。
| 選擇 | 成為非居民後的加拿大稅務處理 | 主要風險 |
|---|---|---|
| 保留延後領取的養老金 | 每筆款項預扣 25%,定期養老金常可依稅收協定降低稅率 | 您的新居住國也可能對每筆款項課稅 |
| 轉出一次性現值 | 規定金額內免稅(離開加拿大後,須提交 NRTA1 表);超出部分是應稅現金 | 超出部分金額很大,離開加拿大後會被預扣 25% |
| 領取現金(計劃允許時) | 預扣 25%;稅收協定的養老金稅率一般不適用於一次性領取的款項 | 全部金額一次性課稅 |
如果一次性現值很大、配偶享有遺屬權利、您的離境日期和領取日期很接近,或者您搬去的國家也會對這筆養老金課稅,情況就不再簡單。請準備好終止僱傭聲明、管理人列出的一次性現值和規定金額、您的離境日期,以及您的 RRSP 扣除額度。
離開加拿大會讓我的養老金被課稅嗎?
不會。根據第 128.1 條,您的註冊養老金權利屬於「排除的權利或權益」,不計入離境時的視同出售。只有款項實際支付時才會產生稅。關於其他財產的離境稅,請參閱離開加拿大。
如果我保留養老金,加拿大如何對我在境外領取的每筆款項課稅?
加拿大對支付給非居民的每筆養老金,預扣 25% 的第 XIII 部分稅(Part XIII tax,即加拿大對非居民的統一預扣稅)(第 212(1)(h) 條)。稅收協定常常降低定期養老金的稅率;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把稅率上限定為 15%(稅收協定)。其他國家請查閱相關稅收協定,或使用 CRA 的第 XIII 部分稅計算器(IC76-12R8)。
付款方每年用 NR4 憑證申報您的養老金款項:定期養老金用代碼 39,一次性款項用代碼 40(CRA)。除非您選擇提交稅表,預扣的稅款一般就是您這筆收入在加拿大的最終稅款(T4058)。如需套用稅收協定稅率,請參閱降低加拿大養老金在境外的預扣;如需透過提交稅表追回已繳稅款,請參閱第 217 條稅表。
一次性現值有多少可以免稅轉出?超出的部分會怎樣?
固定給付型計劃只有規定金額(prescribed amount)可以免稅轉入鎖定 RRSP、鎖定退休帳戶(LIRA)、RRIF,或另一個計劃的確定供款(money purchase)帳戶(第 147.3(4) 條)。只有加拿大註冊計劃符合條件,您新居住國的養老金計劃不行。第 8517 條規定,這個金額等於您放棄的每年終身養老金乘以年齡係數:50 歲以下為 9.0,到 64 歲和 65 歲升至 12.4,之後下降。如果您把全部價值提出,規定金額至少等於您自己的供款本金加利息的餘額(第 8517(2) 條)。如果轉移時您已是非居民,請先把 NRTA1 表交給管理人;沒有這張表,轉移的款項同樣會被預扣 25%(第 212(1)(h)(iii.1) 條)。
其餘部分就是超出額。CRA 表示,超出額要計入您的收入,並且必須付給您(通訊 04-1)。如果養老金法律禁止支付現金,超出額也可能改為轉入確定供款帳戶,但仍視同已付給您並由您供款而課稅,還可能適用 RRSP 超額供款稅。
您只能在尚未使用的 RRSP 扣除額度內,就超出額的 RRSP 供款申請扣除,而且必須在申報該超出額的稅表上申請:如果超出額在您離境前支付,就在最後一年的居民稅表上申請;如果在離境後支付,就在第 217 條稅表上申請。單靠預扣,不能抵免這筆稅。超出額度的部分,請參閱 RRSP 超額供款。如果超出額沒有付給您,而是轉入了您的 RRSP 或 RRIF,並且超過您的額度,您可以提取超出的部分,並用 T1043 表申請扣除該提取金額,避免被重複課稅(第 147.3(13.1) 條)。免稅部分轉入的鎖定帳戶另有自己的規則,請參閱離開加拿大後解鎖 LIRA。
如果領取一次性現金時我已是非居民,如何課稅?
一次性領取的款項,包括一次性現值中的應稅超出額,支付給非居民時預扣 25%(第 212(1)(h) 條)。定期養老金的稅收協定稅率一般幫不上忙:CRA 指出,稅收協定對定期養老金款項的定義不包括一次性款項,也不包括全部或部分折算支付的款項(IC76-12R8)。請查閱您所在國家稅收協定的養老金條款,因為措辭各不相同:澳洲的稅收協定把加拿大對所有養老金款項(包括一次性款項)的稅率上限定為 15%(稅收協定第 18 條),而美國和英國的稅收協定只對定期款項給予優惠。
養老金款項直接轉入 RRSP、RPP 或 RRIF,只有符合條件並且您事先填好 NRTA1 表,才可能避免預扣(5013-G)。這項豁免只涵蓋:假設您是居民時,依轉移規則可以免稅,或依狹窄的展期規則可以扣除的金額(第 212(1)(h)(iii.1) 條)。註冊養老金計劃一次性現值的應稅超出額兩者都不符合,所以即使轉入您的 RRSP,一般仍會被預扣。
款項在我離境日期之前還是之後支付,有影響嗎?
有。如果您還是居民時就領取,超出額或現金要列入您最後一年的居民稅表,按聯邦和省的累進稅率課稅,源頭預扣的稅款可作為抵免。如果在離境日期之後領取,這就是第 XIII 部分稅的款項,預扣 25%,通常就是最終稅款;除非您選擇在次年 6 月 30 日 前提交第 217 條稅表,這樣可能退回部分稅款(T4058)。
適用哪條規則,取決於款項是在您加拿大居民身份結束的那一天之前還是之後支付。這一天由事實決定,例如您何時搬家、何時切斷聯繫,而不是由您自己選擇。計劃往往要幾週才付款,請向管理人詢問預計付款日期,並與您的離境事實對照。
確定供款計劃或團體 RRSP 有什麼不同?
確定供款(money purchase)計劃的餘額可以全額、免稅,直接轉入鎖定 RRSP、LIRA、RRIF 或另一個計劃;如果您已是非居民,要附上 NRTA1 表(第 147.3(1) 條)。這種計劃沒有規定金額,也沒有應稅超出額。從計劃中領取現金,與其他養老金的一次性款項一樣課稅。
團體 RRSP 是 RRSP,不是養老金計劃:它仍歸您所有,離境時不課稅,提取款項按 RRSP 規則處理。關於提取的時間安排,請參閱 在離開加拿大之前還是之後提取 RRSP。
如果養老金是我在海外工作期間累積的,有沒有部分免稅?
只有很窄的一部分。第 212(1)(h) 條不對這部分養老金課稅:合理歸屬於以下稅務年度的服務年資,這些年度裡您任何時候都不是加拿大居民,並且沒有在加拿大受僱,或只是偶爾在加拿大受僱(第 212 條)。您在仍是加拿大居民期間於海外工作的年份,不符合條件。請詢問計劃管理人是否會按這種方式分割養老金,並保留您在何時何地工作的記錄。
做決定之前,我該問計劃管理人什麼?
請以書面方式詢問:
- 我有哪些選擇:延後領取養老金、轉出一次性現值、領取現金,還是因為離開加拿大而解鎖?
- 我的一次性現值、規定金額和應稅超出額分別是多少?
- 免稅部分可以轉到哪裡?是否被鎖定?
- 超出額或現金在哪一天支付?您會預扣多少稅?
- 直接轉移時,您會接受 NRTA1 表嗎?每月領取的款項,您會套用稅收協定稅率或 CRA 批准的 NR5 稅率嗎?需要什麼居民身份證明?
- 每種選擇會讓我的配偶失去哪些遺屬福利?他們必須簽署放棄聲明嗎?
- 這個計劃由聯邦還是省監管?
因為離開加拿大,計劃或鎖定帳戶能否解鎖,取決於適用於該計劃的養老金法律;請參閱離開加拿大後解鎖 LIRA。
範例
這些範例使用加元,數字經過四捨五入,僅供說明。
45 歲的工程師,從艾伯塔省搬到澳洲
她的一次性現值是 C$400,000,規定金額約 C$300,000(每年約 C$33,300 的終身養老金,乘以 50 歲以下的係數 9.0),這部分免稅轉入 LIRA。超出的 C$100,000 要課稅。如果在她離境後支付,NR4 憑證上的代碼是 40。預設預扣額會是 C$25,000(25%),但澳洲的稅收協定把加拿大對養老金(包括一次性款項)的稅率上限定為 15%,所以她把 NR301 表交給付款方後,預扣 C$15,000。如果在她離境前支付,則列入她最後一年的居民稅表,按累進稅率課稅。
66 歲的退休人士,搬到英國
他保留每月 C$3,000 的養老金,每筆都是定期養老金。根據加拿大與英國稅收協定,定期養老金只在英國課稅,所以付款方拿到他的居民身份聲明後,就不預扣加拿大稅(2003 年議定書第 VIII 條)。他每年仍會收到代碼 39 的 NR4 憑證。
確定供款計劃的成員
一名雇員在離境前,把 C$50,000 的確定供款計劃餘額轉入 LIRA,無需繳稅。成為非居民兩個曆年後,他想知道能否依適用於該帳戶的非居民規則解鎖 LIRA。
您的情況不一樣?
- 金額很大的固定給付型一次性現值,或領取日期接近離境日期:超出額和時間點決定稅額;請尋求個人稅務協助。
- 配偶享有遺屬權利:每種選擇都會改變他們能領到的福利;簽字前請先與個人稅務協助一起檢視。
- 搬到美國:兩個國家都可能對這筆款項課稅,而且稅收協定對一次性款項和定期款項的處理不同;請尋求個人稅務協助。關於 RRSP 和 TFSA,請參閱離開加拿大後的 RRSP 和 TFSA。
- 您想解鎖 LIRA 或 LIF:請參閱離開加拿大後解鎖 LIRA。
- 每月領取的款項被多預扣了稅:請參閱降低加拿大養老金在境外的預扣和第 217 條稅表。
- 遣散費或退休補償金:請參閱離開加拿大後的遣散費和最後一筆工資。
- CPP 和 OAS:請參閱從加拿大退休到海外。
- 多年的加拿大稅表沒有提交:請參閱非居民稅表與補報。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加拿大非居民一般適用的預扣稅率 加拿大國內法對特定加拿大來源給付規定的稅率;稅收協定可降低稅率 | 25% | CRA:非居民與所得稅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對定期退休金支付規定的來源國徵稅最高額 第 XVIII(2)(a) 條:支付給另一國居民實益擁有人、符合條件的定期退休金金額,按支付總額的這一比例計算 | 15% | 加拿大財政部:加美稅收協定第 XVIII(2)(a) 條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與澳洲稅收協定中,來源國對養老金和年金所徵稅款的上限 第 18(2) 條:當年所收養老金或年金的此比例,與收款人若為來源國居民應繳的稅,兩者中較低者。公約沒有定義養老金,就加拿大而言,ITCIA 第 5 條包括任何註冊養老金計劃的付款,一次性付款也包括在內。 | 15%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澳洲所得稅協定(1980 年合併本及 2002 年),第 18 條 核對日期 |
| 稅務年度後第 217 條選擇的提交日期 稅表必須在曆年結束後六個月內提交 | 6 月 30 日 | 《所得稅法》第 217(2) 款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212 條(第 XIII 部分稅)
- 《所得稅法》第 147.3 條(養老金轉移)
- 《所得稅條例》(Income Tax Regulations)第 8517 條(規定金額)
- 《所得稅法》第 128.1 條(離境視同處置)
- CRA:註冊計劃管理局通訊 04-1
- CRA:IC76-12R8,稅收協定下的第 XIII 部分稅稅率
- CRA:T4058 非居民與所得稅
- CRA:5013-G,非居民的扣除項目
- CRA:填寫 NR4 憑證
- OSFI:從養老金計劃或鎖定計劃解鎖資金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澳洲稅收協定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英國稅收協定,2003 年議定書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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