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今年從加拿大搬到美國並成為美國稅務居民的人
- 符合實質居住測試的新綠卡持有人和工作簽證持有人
- 仍持有、簽署或剛關閉加拿大帳戶的搬遷者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IRS 如何對 RRSP、TFSA、RESP 和 FHSA 課稅
- 適用 PFIC 規則的加拿大基金和 ETF
- 雙重身份的第一年所得稅稅表
- 補救前幾年漏報的 FBAR
我搬到美國的那一年,需要為加拿大帳戶提交 FBAR 嗎?
可能需要。美國居民在某一曆年內,如果所擁有或有簽署權的所有境外帳戶的最高餘額加總在任何時候超過 US$10,000,就要為該曆年提交 FBAR(IRS FBAR 頁面)。光是一個 RRSP 加一個 TFSA,就可能超過這個金額。
只要符合美國稅法的居民測試之一,您就屬於 FBAR 所指的美國居民:您持有綠卡,或符合實質居住測試,即今年在美國至少 31 天,且三年內合計至少 183 天,計算方式為今年全部天數、去年天數的三分之一、前年天數的六分之一(Publication 519;31 CFR 1010.350(b);FinCEN 填表說明)。過去的來訪天數,可能讓您比預期更早成為居民。反過來也有例外:如果您今年在美國不足 183 天,稅務所在地仍在加拿大,且與加拿大有更緊密聯繫,只要按時提交 8840 表,就會被視為不符合該測試,除非您已申請綠卡(Publication 519;26 USC 7701(b)(3));這樣您當年就不是 FBAR 所指的美國居民。如果您選擇在抵達當年的一部分時間內被視為居民(首年選擇),IRS 手冊會把您算作 FBAR 所指的美國居民。仍留在加拿大的配偶,不會只因為你們提交聯合所得稅稅表就成為美國居民。持工作簽證、且上述測試都不符合的人,不是 FBAR 所指的美國居民(IRM 4.26.16.2.1.2)。
因此,綠卡持有人的首次 FBAR,涵蓋的是他首次持有綠卡的那一年。工作簽證持有人如果在年底前才搬來,當年的美國停留天數往往不足,首次 FBAR 就是下一年的;除非可以作首年選擇。首年選擇的條件是:今年在美國連續至少 31 天,從那時起到 12 月 31 日大部分日子都在美國,且明年符合實質居住測試(26 USC 7701(b)(4);詳見成為美國稅務居民的第一年)。
出現以下情況時,首年的處理就不單純:
- 您有很多帳戶,或在 TFSA 或 RRSP 內持有基金;
- 您打算依稅收協定主張自己是加拿大居民;
- 您是父母或雇主帳戶的簽署人,或擁有一家加拿大公司;
- 您在前幾年已是美國居民,卻從未申報。
要準備的資料:您的綠卡日期,或今年和前兩年的美國停留天數;每個加拿大帳戶的戶名、帳號、金融機構的名稱和地址、帳戶類型、聯名所有人的姓名和地址(或您只有簽署權的帳戶其所有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整個曆年的每一份對帳單,包括搬家之前幾個月的。這些記錄要保存 5 年(FinCEN 填表說明)。
搬家前的餘額,要計入我的首次 FBAR 嗎?
法規條文沒有訂明按部分年度計算的例外,所以較保守的讀法,是把整個曆年都算進去。法規要求「在存在此類關係的每一年」都要申報(31 CFR 1010.350(a)),而 FinCEN 填表說明也是以「曆年內」來衡量門檻和每個帳戶的最高餘額(FinCEN 填表說明)。
這一點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美國稅法確實為首年搬來的人訂有居民起始日(Publication 519),8938 表也用它來縮短該表的申報期間。FBAR 沿用所得稅的居民規則,IRS 手冊在其中列出了首年中途開始居民身份的規則。但沒有任何官方資料說明,這種中途開始的居民身份,是否能把搬家前的餘額剔除。若按整個曆年申報每個帳戶的最高餘額,與法規條文一致;若只申報搬家後的金額,則是依據官方資料沒有明說的解讀。
哪些加拿大帳戶要列入 FBAR:RRSP、TFSA、FHSA、RESP?
您擁有或有簽署權、設在加拿大銀行、經紀商、保險公司、信託公司或基金的每一個帳戶,都要列入。IRS 明確把 RRSP 和 TFSA 列為須申報的境外金融帳戶(Publication 5569)。加拿大的稅務優惠不影響 FBAR 的判斷標準。
| 加拿大帳戶 | 要列入 FBAR 嗎? |
|---|---|
| 支票帳戶、儲蓄帳戶、GIC 及其他定期存款 | 要,每個帳戶按各自的最高餘額申報 |
| 非註冊的證券帳戶或共同基金帳戶 | 要 |
| RRSP、RRIF、TFSA | 要(Publication 5569 明確列出 RRSP 和 TFSA) |
| FHSA、LIRA、鎖定型 RRSP | 要,適用同一套帳戶判斷標準;沒有官方資料明確點名這些帳戶 |
| RESP | 認購人一般要;見RESP 與美國稅務 |
| 透過雇主設立的團體 RRSP 或團體 TFSA | 要,只要帳戶是以您的名義開設 |
| 有現金價值的終身壽險或其他保險、年金 | 要,按現金價值申報(FinCEN 填表說明) |
| 您持股超過 50% 的加拿大公司或合夥企業的帳戶 | 要,視為您的財務權益,即使帳戶是以公司名義開設(FinCEN 填表說明) |
| 雇主養老金計劃 | 見境外養老金申報 |
| 與加拿大的父母、兄弟姊妹或伴侶的聯名帳戶 | 要,按帳戶全額申報,不是只報您的份額 |
| 您只有簽署權的帳戶,例如依授權書取得簽署權 | 要,按簽署權申報 |
FBAR 不適用家庭成員歸屬規則:父母的帳戶,只有在您的名字在帳戶上、帳戶是為您持有,或您可以指示銀行動用其中的資金時,才需要由您申報。每位成為美國居民的家庭成員,包括子女,都要分別測試;子女無法自行申報時,由父母代為提交。夫妻雙方都成為居民時,各自提交;但如果第二位配偶必須申報的每個帳戶,都與第一位配偶聯名持有,則可以只提交一份 FBAR,同時涵蓋雙方,並附上由兩人共同簽署的 114a 表(FinCEN 填表說明)。聯名帳戶、簽署權帳戶以及各自如何估值,請見FBAR 要計入哪些帳戶。
我在搬家前或搬家後關閉的帳戶,要列入首次 FBAR 嗎?
您以美國居民身份持有過的帳戶,即使後來關閉,只要您提交 FBAR,就要列入該年的 FBAR(31 CFR 1010.350(a))。在您成為美國居民之前就關閉的帳戶,例如 6 月搬家、3 月就關掉的帳戶,則沒有定論:法規條文沒有部分年度的例外,但您持有它時還不是美國居民,而官方資料也沒有直接討論這種情況。若按帳戶開著期間的最高餘額列入,與法規條文一致。關閉任何帳戶之前,請先下載對帳單,因為已關閉帳戶的對帳單,就是它當時餘額的記錄。
FBAR 要怎麼把帳戶金額加總,並把加元換算成美元?
先找出每個帳戶的最高加元餘額,每個都按申報年度 12 月 31 日的美國財政部匯率換算,進位到下一個整數美元,再把各帳戶相加(FinCEN 填表說明)。如果總額超過 US$10,000,就要提交,並列出每一個帳戶。
- 取該年對帳單上任何時點的最高餘額,不是年底餘額,前提是對帳單合理反映了帳戶的高點;持有投資的帳戶,高點可能出現在兩期對帳單之間(FinCEN 填表說明)。
- 使用該年最後一天的美國財政部報告匯率,不論最高餘額出現在哪一天(財政部匯率)。
- 美國財政部公布的匯率,是一美元兌多少加元,所以要把加元金額除以匯率。加拿大銀行的美元帳戶仍然是境外帳戶;直接用它的最高美元餘額,不必換算。
- 判斷門檻時,把單獨持有的帳戶、聯名帳戶和簽署權帳戶加在一起。年內從一個加拿大帳戶轉到另一個帳戶的錢,在這個總額中只算一次;每個帳戶仍按各自的最高餘額列出(IRM 4.26.16.2.6)。
某曆年的年底匯率要等該年結束後才公布,所以換算是在您提交時做,不是在您搬家時做。
我的首次 FBAR 什麼時候、在哪裡提交?
FBAR 要透過 FinCEN 的 BSA 電子申報系統在線提交,與所得稅稅表分開(FinCEN;IRM 4.26.16.3.1)。截止日期是曆年結束後的 4 月 15 日,並自動延期到 10 月 15 日,不需要另外申請(IRS FBAR 頁面)。
所得稅稅表延期,不會改變 FBAR 的日期。非故意未提交的,每份報告(即每一份 FBAR)可被處以最高 US$16,536 的民事罰款,按報告計算,不按帳戶計算,並逐年按通脹調整(31 CFR 1010.821;Bittner v. United States)。誰要提交以及一般門檻,請見境外帳戶申報。
搬到美國的第一年,8938 表有什麼不同?
8938 表有 FBAR 所沒有的部分年度規則。如果您只在一年中的一部分時間是居民,8938 表的申報期間就是您作為居民的那一段時間,從您的居民起始日開始(8938 表填表說明)。8938 表隨所得稅稅表一起提交,且只有在您必須提交稅表時才要提交。如果您選擇與作為居民的美國配偶提交聯合稅表,8938 表會依這項選擇把您算作指定個人,即使 FBAR 並不考慮這項選擇(8938 表填表說明)。
這些門檻適用於不住在美國境外的申報人。如果申報人的稅務所在地在外國,且在截至該稅務年度的任何連續 12 個月內,有至少 330 整天身在外國,則適用較高的門檻:單身者年底 US$200,000 或年內任何時候 US$300,000;聯合申報則為 US$400,000 或 US$600,000(8938 表填表說明)。年中離開加拿大的搬遷者,可能符合 330 天的計算,而填表說明沒有說明稅務所在地以哪一天為準,所以在判斷是否必須提交之前,請先確認這一點。
| 您的情況:住在美國 | 如果您的境外資產超過以下金額,就要提交 8938 表 |
|---|---|
| 未婚,或已婚單獨申報 | 年底最後一天 US$50,000,或年內任何時候 US$75,000 |
| 已婚聯合申報 | 年底最後一天 US$100,000,或年內任何時候 US$150,000 |
不要把兩套規則混在一起。同樣的帳戶,可能同時要提交 FBAR 和 8938 表,兩者的期間、門檻和申報系統各不相同。雙重身份的第一年,會改變您要提交哪一份稅表;請見成為美國稅務居民的第一年。
我依稅收協定,在一年中的一部分時間主張自己是加拿大居民:FBAR 還適用嗎?
對於依實質居住測試成為居民的人,IRS 的說法是仍然適用,儘管法規本身並沒有提到稅收協定。FBAR 法規透過第 7701(b) 條的居民測試來界定美國居民(31 CFR 1010.350(b)),而 IRS 手冊表示,只要符合其中一項測試,稅收協定的規定就不影響 FBAR 的居民身份(IRM 4.26.16.2.1.2)。綠卡持有人的情況不同:依法規定,綠卡持有人如果依稅收協定被視為加拿大居民、保留稅收協定優惠,並已通知 IRS,從該日起就不再被視為合法永久居民(26 USC 7701(b)(6)),所以可能不再符合綠卡測試。在這種情況下 FBAR 如何適用,沒有官方資料說明。
IRS 手冊是給 IRS 工作人員用的指引,不是法規本身。8938 表則不同:雙重居民如果依稅收協定以非居民身份申報,並附上 8833 表,就不必就那一段時間在 8938 表上申報(8938 表填表說明)。稅收協定的立場會改變 8938 表的處理,但依 IRS 的解讀,不會改變 FBAR;而且 8938 表的這項寬免,取決於是否按時提交 1040-NR 表並附上 8833 表(8938 表填表說明)。
加拿大帳戶還會在我的美國稅表上引出什麼?
一旦您以美國居民身份申報,Schedule B 會問您是否在境外帳戶中有財務權益或簽署權;即使不需要提交 FBAR,您也要勾選「是」(Schedule B 填表說明)。您成為居民之後,帳戶內產生的收入屬於美國稅務問題。IRS 如何看待 RRSP、TFSA、RESP 和 FHSA,請見美國稅表上的加拿大註冊帳戶。加拿大的共同基金和 ETF 適用 PFIC 規則;請見搬到美國時的 PFIC 規則。這些帳戶在加拿大被預扣稅款的情況,請見離開加拿大後的 RRSP 和 TFSA。
舉例
以下金額僅作說明,以加元(C$)和美元(US$)計,並使用示範用的年底匯率:一美元兌 1.40 加元。
6 月 1 日搬家的工作簽證工程師
她在 6 月 1 日搬到美國,持工作簽證工作,當年在美國 214 天,符合實質居住測試。她當年的最高餘額:支票帳戶 C$8,000、TFSA C$40,000、RRSP C$90,000。換算後約為 US$5,715、US$28,572 和 US$64,286,總額遠超過門檻。按較保守的讀法,她的首次 FBAR 要以這些金額列出三個帳戶,在 4 月的截止日期前,或使用 10 月的自動延期前提交。至於 8938 表,只有在她自 6 月 1 日起的帳戶價值超過適用於她的 8938 表門檻時,才需要隨稅表提交:除非她符合上文所述的較高門檻,否則適用住在美國者的較低門檻。
3 月關閉證券帳戶的綠卡持有人
他在 3 月關閉了一個價值 C$30,000 的加拿大證券帳戶,6 月憑綠卡搬家。他的 RRSP 最高曾達 C$60,000(按示範匯率約 US$42,858),單憑這個帳戶就超過門檻,所以他要提交 FBAR。證券帳戶在該曆年內曾經開著,而法規條文沒有部分年度的例外,所以較保守的做法,是按它開著期間的最高餘額列入。他在無法再登入帳戶之前,先下載了它的對帳單。
母親帳戶的簽署人
她搬到美國後,依授權書仍是母親加拿大帳戶的簽署人,並且可以動用其中的資金。這個帳戶不是她的,但她對它有簽署權。她要把該帳戶的全部最高餘額,加入自己的帳戶一起判斷門檻,並在 FBAR 的簽署權部分申報。
您的情況不一樣?
- 帳戶很多、TFSA 或 RRSP 內有基金,或無法還原帳戶餘額:請見FBAR 申報。
- 您是父母、親屬或雇主帳戶的簽署人:請見FBAR 申報。
- 您擁有一家加拿大公司:公司的帳戶可能要列入您的 FBAR;請見FBAR 申報和加拿大公司的非居民所有者。
- 您打算在一年中的一部分時間依稅收協定主張自己是加拿大居民:請見FBAR 申報和成為美國稅務居民的第一年。
- 您在前幾年已是美國居民,卻從未申報:請見FBAR 申報和補報漏報的境外申報。
- 加拿大的共同基金或 ETF:請見搬到美國時的 PFIC 規則。
- 整個搬家過程,兩邊的稅表:請見從加拿大搬到美國。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FBAR 申報金額門檻 曆年內任何時間所有境外金融帳戶的最高價值總額;總額超過此金額時須提交 FBAR | US$10,000 | FinCEN:申報境外銀行及金融帳戶 核對日期 |
| FBAR 記錄保存期限 自所報曆年的次年 4 月 15 日起算;若在 4 月 15 日之後提交,則自提交日期起算。記錄內容:各帳戶的戶名、帳號、金融機構的名稱和地址、帳戶類型以及最高價值。 | 5 年 | FinCEN:FBAR 電子申報說明 核對日期 |
| 須將實體帳戶計入 FBAR 的持有權益比例 您對自己直接或間接擁有超過此比例的公司、合夥企業或其他實體的境外帳戶擁有財務利益 | 50% | eCFR:31 CFR 1010.350,境外金融帳戶報告 核對日期 |
| FBAR 申報截止日期 在所申報日曆年的下一年;可自動延期 | 4 月 15 日 | IRS:境外銀行及金融帳戶報告 核對日期 |
| FBAR 自動延期後的截止日期 在所申報日曆年的下一年;無需申請延期 | 10 月 15 日 | IRS:境外銀行及金融帳戶報告 核對日期 |
| FBAR 非故意違規的最高罰金 每次違規(依 Bittner v. United States,按每份報告計);適用於 2025 年 1 月 17 日或之後評定的罰款;每年按通脹調整 | US$16,536 稅務年度 2025 | eCFR:31 CFR 1010.821,罰款調整及列表 核對日期 |
| 8938 表申報門檻:居住海外、未婚或已婚分別報稅、年末 符合境外稅務所在地及境外停留測試;也適用於已婚分開申報 | US$200,000 | IRS:8938 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8938 表申報門檻:居住海外、未婚或已婚分別報稅、年內任何時間 符合境外稅務所在地及境外停留測試;也適用於已婚分開申報 | US$300,000 | IRS:8938 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8938 表申報門檻:居住海外、聯合報稅、年末 已婚聯合報稅且居住海外;稅務年度最後一天的總價值 | US$400,000 | IRS:8938 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8938 表申報門檻:居住海外、聯合報稅、年內任何時間 已婚聯合報稅且居住海外;稅務年度內任何時間的總價值 | US$600,000 | IRS:8938 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8938 表申報門檻:居住美國、未婚或已婚分別報稅、年末 稅務年度最後一天的特定境外金融資產總價值;也適用於已婚分開申報 | US$50,000 | IRS:8938 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8938 表申報門檻:居住美國、未婚或已婚分別報稅、年內任何時間 稅務年度內任何時間的總價值;也適用於已婚分開申報 | US$75,000 | IRS:8938 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8938 表申報門檻:居住美國、聯合報稅、年末 已婚聯合報稅;稅務年度最後一天的總價值 | US$100,000 | IRS:8938 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8938 表申報門檻:居住美國、聯合報稅、年內任何時間 已婚聯合報稅;稅務年度內任何時間的總價值 | US$150,000 | IRS:8938 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FinCEN:FBAR(FinCEN 114 表)的 BSA 電子申報要求
- 31 CFR 1010.350:境外金融帳戶報告
- IRS:《內部稅收手冊》4.26.16,境外銀行及金融帳戶報告
- IRS:境外銀行及金融帳戶報告(FBAR)
- FinCEN:申報境外銀行及金融帳戶
- IRS:Publication 5569,FBAR 參考指南
- 美國財政部:財政部報告匯率
- IRS:8938 表填表說明
- IRS:Publication 519,外國人美國稅務指南
- IRS:Schedule B(1040 表)填表說明
- 《美國法典》:26 USC 7701,定義(居民外國人)
- 美國最高法院:Bittner v. United States(2023)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英文原文更新記錄
- : 首次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