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 即将离开加拿大的加拿大居民家族(个人)信托的受益人
- 受益人现已住在国外的家族信托的受托人
本文不涵盖的内容
- 您直接拥有的财产的离境税
- 已故者的遗产和继承
- 一开始就是加拿大境外居民的信托
- 您新居住国的税务
您离开加拿大时,家族信托权益要交离境税吗?
通常不用。加拿大居民个人信托的权益属于“除外权利或权益”,所以不会在您的离境日被视同出售,条件是您从未为取得该权益而付出对价(您不是买来的),并且它不是由您作出的“合资格处置”而产生的,即您把自己的财产转入信托、而没有改变谁从中受益(《所得税法》第 128.1(10) 款,(j) 段;CRA:财产处置)。这可能适用于父母为子女设立的家族信托,只要没有受益人为权益付过款或把财产转入信托;请查看信托契约和信托的历史记录。
离境并不是故事的结束。税款会在之后到来,也就是信托向您支付收入或交给您财产的时候。以下情形会使情况变得不简单:
- 信托持有家族公司的股份,受托人打算把它们分配给您。
- 信托的 21 年期限临近(见下文)。
- 一位受托人也要离开加拿大。
- 您的权益是买来的,或者您自己把财产转入了信托。
离开前请准备:信托契约、所有受托人的姓名和居住国、信托最近一份 T3 税表、信托持有财产的清单和大致价值、信托的设立日期、未来几年计划的任何分配,以及(如果您新居住国的税收协定降低了预扣税率)NR301 表。您直接拥有的所有财产的离境税,请看离开加拿大。
信托权益仍要列入 T1161 表吗?
要。T1161 表的“须申报财产”,是按去掉 (j) 段的除外权益清单来界定的,所以免于视同出售的个人信托权益仍要列入清单(第 128.1(10) 款)。CRA 的说法相同:它列出的 T1161 表可不列的项目,指向的是去掉 (c)、(j) 和 (l) 段后的那个定义(CRA)。
| 要点 | 规则 |
|---|---|
| 何时须提交 T1161 表 | 您离开时,须申报财产的公平市价总额超过 $25,000 |
| 逾期提交的罚款 | 每天 $25,最低 $100,最高 $2,500 |
给酌情权益估值需要作出判断;请记录您得出这个数字的方法。表格的填法,请看离开加拿大时的 T1161 表。
信托付给非居民受益人的款项如何征税?
信托付给或记入非居民受益人名下的信托收入,要按 25% 预扣第 XIII 部分税,除非税收协定明确降低了信托收入的税率(第 212(1)(c) 段;IC76-12R8,第 36 段)。由信托预扣,这笔预扣一般就是这笔款项的最终加拿大税款:您通常不必仅为此提交加拿大税表。离境后的报税责任,请看非居民加拿大税表和补报。
容易让人意外的几点:
- 征税的是信托的收入,而不是每一笔付款。预扣适用于信托付给您或应付给您的信托收入,无论信托的收入来自哪里(第 212(1)(c) 和 (11) 款)。信托从家族公司收到的股息,按信托收入的税率征税,而不是股息税率。从信托的资本而不是收入中付出的现金,不在这条规则范围内。转给您的资本股息也在预扣范围内,尽管居民收到这类股息是免税的(第 212(1)(c)(ii) 段)。
- 协定减免只在协定明确规定时才有。只有协定明确规定了信托收入的税率,才适用较低的税率(IC76-12R8,第 36 段)。例如,加美税收协定把来自信托的收入的税率上限定为 15%。各国税率请看加拿大的非居民税率。
- 指定给您的资本收益除外。信托收入的第 XIII 部分税,不涵盖依第 104(21) 款视为您应税资本收益的金额(第 212(1)(c)(i) 段)。这笔收益之后如何征税,取决于财产的性质;信托作出这种指定之前,请先咨询意见。
信托要在 次月 15 日 前汇缴税款,并在年内向您支付或记入的款项达到 $50 或以上时,给您一张 NR4 税单,即使没有预扣税款(或对任何已预扣税款的金额)也一样。信托须在 信托纳税年度结束后 90 天 内提交 NR4 申报表(T4061)。如果信托付款时没有预扣,即使无法从您那里追回,也可以就应预扣的税款向信托评税,另加利息,以及该税款 10% 的罚款(明知或严重疏忽而重复不预扣的,为 20%)(T4061)。税单上显示的内容,请看 NR4 税单。
信托在某一年度把任何收入分配给非居民受益人,就必须为该年度提交 T3 税表(T3 信托指南)。
家族信托可以免税把股票分配给非居民受益人吗?
通常不可以。信托一般可以按信托的成本把资本财产交给受益人,在受益人出售之前不用交税。受益人是非居民时,这种转出不适用。相反,信托被视为按公平市价处置这些财产,您按该价值取得(第 107(5) 款和第 107(2.1) 款)。例外是加拿大应税财产,例如价值主要来自加拿大不动产的公司的股份(第 128.1(4)(b) 段)。
| 资本分配给 | 信托的税务结果 |
|---|---|
| 加拿大居民受益人 | 通常按信托的成本;收益递延给受益人 |
| 非居民受益人 | 信托被视为按公平市价出售;收益在信托层面征税 |
| 非居民,分配的是加拿大应税财产(加拿大不动产,以及价值主要来自不动产的私人公司股份),或在加拿大经营的业务的存货或第 14.1 类财产 | 第 107(5) 款并不强制出售;通常的转出可以适用,但受益人日后出售时,这些财产仍须在加拿大纳税 |
常见的陷阱:受托人打算把股份转给孩子,孩子先搬走,分配发生在后。收益就落在分配当年的信托里。如果打算向您分配,各步骤的先后顺序(分配日期与您的离境日期)很重要。
21 年规则增加了压力。信托每满 21 年(自设立起算),会被视为按公平市价出售其大部分资本财产(第 104(4) 款)。受托人常常打算在这一日期之前,按成本把财产转给受益人。对非居民受益人,这种转出一般不可用,所以计划可能要改变:在离境前向该受益人分配,只向居民受益人分配,或接受收益留在信托内。
因为有非居民受益人,信托要缴第 XII.2 部分税吗?
可能要。有“指定受益人”(包括非居民)、并扣除了付给受益人款项的信托,要按 40% 缴纳第 XII.2 部分税,税基是以下三项中的最小者:其“指定收入”、其付给受益人之前的收入,以及其为付给受益人的款项所扣除金额的 100/60(第 210.2(1) 款;第 210 条)。
指定收入的范围很窄。它包括来自加拿大不动产的收入、加拿大资源和木材财产、在加拿大经营的业务,以及加拿大应税财产的应税资本收益。投资组合的股息和利息不在其中。只从控股公司收取股息的家族信托可能不用缴;拥有加拿大出租房的信托则可能要缴。
信托在其 T3 税表的附表 10 上申报第 XII.2 部分税(T3 信托指南)。信托可以把部分税款指定为由不属于指定受益人的受益人缴纳,这样居民受益人就把他们的份额计入收入,并在自己的税表上作为已缴税款申请(第 210.2(3) 款)。如果年内没有受益人是指定受益人,受托人对此作出证明,就无须缴税(第 210.3(1) 款)。税表和税款的截止日是 信托的纳税年度年末后 90 天,信托没有按时缴纳的第 XII.2 部分税,受托人要承担个人责任(第 210.2(5) 款和第 210.2(6) 款)。
受托人搬到国外,家族信托会变成非居民吗?
有可能。信托的居民身份,取决于其中央管理和控制实际在哪里进行。这通常是受托人行事的地方,但受托人的住所并不总是决定因素;有多位受托人时,信托居住在更实质性控制所在的地方(专题 S6-F1-C1,第 1.2 至 1.4 段)。
这为什么重要:
- 信托的移居。信托不再是居民时,移居国外的规则适用于它这个纳税人,包括按公平市价视同出售其大部分财产(加拿大应税财产和某些加拿大业务财产除外)(第 128.1(4) 款)。
- 您的除外待遇取决于信托继续是居民。只有当信托在您离开时是加拿大居民个人信托,您的权益才不用交离境税;如果信托已经成为非居民,您的权益可能被视同出售(第 128.1(10) 款)。
- 它仍可能被视为居民。按控制权测试属于非居民的信托,只要有居民出资人,或有居民受益人和相关联的出资人(通常是出资设立信托的父母),在许多方面仍可能被视为加拿大居民(第 94(3) 款)。
如果全家人都离开,包括受托人和出资人,加拿大可能没有人能让信托保持居民身份,信托就可能随您一起移居。如果您是受托人,而且是离开的那个人,这是您走之前要解决的问题。信托的居民身份不清楚时,要按事实和情况来判断,而不是填一个表格框。
在离境日期之前,受托人和受益人应该理清什么?
趁大家都还是居民,先把事件的先后顺序定下来。离开之前:
- 确认您的权益属于除外权益。核实您从未为它付过款,也从未把财产转入信托。
- 为 T1161 表给权益估值。记录所用的方法。
- 决定计划中的分配。您离开之后的资本分配,在信托层面按公平市价征税。您离开之前作出的分配,通常按成本转出,但随后会计入您自己的离境税。走之前,要和受托人商定时间。
- 核对 21 年的日期。如果它在您离境之后,向您转出一般就不能按成本;请在离开前决定。
- 确认信托在哪里管理。列出每位受托人所在的国家;如果控制权会转移到国外,就更换或增加一位受托人。
- 安排预扣。受托人需要您的国外地址;如果要主张协定税率,还需要填好的 NR301 表(您的协定居民身份声明),以及预扣、汇缴和开具 NR4 税单的流程。
- 核对信托的收入来源。加拿大出租房或业务收入可能触发第 XII.2 部分税。
示例
女儿搬到伦敦,信托持有家族公司股份
金额以加元计。一位女儿是父母设立的家族信托的受益人;信托拥有家族经营公司的股份(不是房地产控股公司)。她 3 月搬到伦敦。
- 离境年度:她的信托权益不被视同出售,但她要把它和其他须申报财产一起列入 T1161 表。
- 次年:信托从收到的股息中付给她 C$40,000。信托把这 C$40,000 作为信托收入预扣第 XIII 部分税,按法定税率,除非加英税收协定明确降低了税率;在次月 15 日前汇缴,并开具 NR4 税单。
同一信托在她离开后向她分配 C$500,000 的股份
她离开两年后,受托人把价值 C$500,000 的公司股份分配给她(信托的成本为 C$100)。按成本转出不可用。信托被视为以 C$500,000 出售这些股份,在其 T3 税表上申报约 C$499,900 的资本收益,她则以 C$500,000 的成本取得这些股份。如果分配发生在她离开之前,居民规则本来适用,这些股份就会成为她自己离境税计算的一部分。
一个儿子留下,另一个搬到迪拜
金额以加元计。信托赚取 C$60,000 的收入,给每个儿子分配 C$30,000。留在加拿大的儿子在自己的税表上申报他的份额。非居民儿子的 C$30,000 要预扣第 XIII 部分税并开具 NR4 税单。信托还要检查自己的收入:如果其中有一部分是指定收入(例如来自加拿大房产的租金),由于有一位受益人现在是非居民,可能要缴第 XII.2 部分税。
您的情况不同?
- 信托拥有您家族的私人公司,或计划进行资本分配:与您离境日期相比的时间安排,决定了谁来缴税、缴多少;值得通过个人税务服务请 CPA 审阅。您直接持有的股份,请看私人公司股份的离境税。
- 一位受托人也要搬走,或全家人都要离开:信托的居民身份,以及信托大部分财产可能被视同出售,都在考虑之列;请看个人税务服务。
- 信托在您离开后付款给您,却没有预扣任何税款:受托人可能要补缴漏扣的税款和罚款;请通过个人税务服务请 CPA 审阅漏扣的年度。
- 您还直接拥有一家加拿大公司:请看加拿大公司的非居民所有人和移居国外后从您的公司取酬。
- 这笔钱来自已故父母的遗产,而不是在世时设立的信托:请看非居民从加拿大遗产中继承。
- 您不确定自己是否真的已成为非居民:请看加拿大税务居民身份。
- 您多年前就离开了,一直没有报税,也没有预扣:请看非居民加拿大税表和补报。
- 您离开时拥有的其他一切:请看离开加拿大。
本文引用的数据
| 项目 | 数值 | 来源 |
|---|---|---|
| T1161 表的财产公平市价申报门槛 离境时持有的须申报资产的公平市场总值;超过此金额时须提交表格 | $25,000 | CRA:加拿大离境者财产处置 核对日期 |
| T1161 表逾期报送罚款:每日金额 表格每逾期一天计收;即使无须提交税表也适用。最低与最高金额另行列出。 | $25 | CRA:T1161 表,离开加拿大者的财产清单(2022 年版) 核对日期 |
| T1161 表逾期报送罚款:最低金额 T1161 表逾期提交的最低罚款。 | $100 | CRA:T1161 表,离开加拿大者的财产清单(2022 年版) 核对日期 |
| T1161 表逾期报送罚款:最高金额 T1161 表逾期提交的最高罚款。 | $2,500 | CRA:T1161 表,离开加拿大者的财产清单(2022 年版) 核对日期 |
| 加拿大非居民通常适用的预扣税率 加拿大国内法对特定加拿大来源付款规定的税率;税收协定可降低税率 | 25% | CRA:非居民与所得税 核对日期 |
| 加美税收协定对信托收入来源国征税的上限 第二十二(2)条:一国居民从另一国居民信托取得的收入,按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 | 15% | 财政部:加拿大-美国税收协定,第二十二(2)条 核对日期 |
| 第 XIII 部分预扣税的汇缴截止日 向非居民付款或记入其名下后,CRA 须在该月份结束后的规定期限内收到预扣税款 | 次月 15 日 | CRA:NR4 非居民税款预扣、汇缴及申报 核对日期 |
| NR4 按年度收入总额计算的申报门槛 年内支付或记入收款人账户的总收入达到或超过此金额时须申报;如已扣缴第 XIII 部分税款,较小金额也须申报 | $50 | CRA:NR4 指南 核对日期 |
| 遗产或信托的 NR4 信息申报表截止日期 T4061:遗产或信托最迟在其纳税年度结束后 90 天内提交 NR4 申报表(其他人在 3 月最后一天前提交) | 信托纳税年度结束后 90 天 | CRA:T4061,NR4 非居民税款预扣、汇缴和申报 核对日期 |
| 未按规定扣缴第 XIII 部分税款的罚款 按未扣缴的第 XIII 部分税款计算;CRA 还可能核定欠税及利息 | 10% | CRA:NR4 预扣、汇缴及申报 核对日期 |
| 再次明知或因重大疏忽未按第 XIII 部分预扣税款的罚款 同一日历年内第二次或之后被核定的违规,且属于明知或重大疏忽的情况 | 20% | CRA:NR4 预扣、汇缴及申报 核对日期 |
| 信托指定收入的第 XII.2 部分税率 适用于指定收入、扣除第 104(6) 款和第 104(30) 款之前的收入,以及第 104(6)(b) 段所扣金额的 100/60 三者中的最小者,适用于有指定受益人的信托(《所得税法》第 210.2(1) 款) | 40% | 《所得税法》第 210.2 条 核对日期 |
| T3 税表及欠款的截止日 信托已不再存在时,CRA 也提供最后一次分配的日期。 | 信托的纳税年度年末后 90 天 | CRA:死者的报税和缴税截止日 核对日期 |
官方来源
- 《所得税法》第 128.1 条(移居国外、除外权利或权益、须申报财产)
- CRA:财产处置(移居国外者)
- 《所得税法》第 212 条(第 XIII 部分税)
- CRA:IC76-12R8,第 XIII 部分税的适用税率
- CRA:T4061,NR4 非居民税款预扣、汇缴和申报
- 《所得税法》第 107 条(信托分配)
- 《所得税法》第 104 条(21 年视同处置)
- 《所得税法》第 210 条(指定受益人、指定收入)
- 《所得税法》第 210.2 条(第 XII.2 部分税)
- 《所得税法》第 210.3 条(没有指定受益人则不征税)
- 《所得税法》第 94 条(视同居民信托)
- CRA:T3 信托指南
- CRA:所得税专题 S6-F1-C1,信托或遗产的居民身份
关于本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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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所列纳税年度的一般规则,不构成针对您个人情况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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