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即將離開加拿大的加拿大居民家族(個人)信託的受益人
- 有受益人現居境外的家族信託的受託人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您直接擁有的財產的離境稅
- 已故者的遺產和繼承
- 一開始就是加拿大境外居民的信託
- 您新居住國的稅務
離開加拿大時,家族信託權益會被課離境稅嗎?
通常不會。加拿大居民個人信託的權益屬於「豁免權利或權益」,所以不會在您的離境日被視同出售,前提是您從未以對價取得該權益(您沒有買過),而且該權益不是來自您的「合資格處置」,即您把自己的財產轉給信託、且沒有改變誰從中受益的處置(《所得稅法》第 128.1(10) 款,(j) 段;CRA:財產處置)。這可能適用於父母為子女設立的家族信託,只要沒有受益人為權益付過費,或把財產轉入信託;請查核信託契約和信託的歷史。
離境並不是故事的結束。稅款會在之後信託付給您收入、或把財產交給您時才出現。以下情況會讓問題變複雜:
- 信託持有家族公司的股票,受託人打算分配給您。
- 信託的 21 年日期很近(見下文)。
- 某位受託人也將離開加拿大。
- 您的權益是自己買的,或是您自己把財產轉入信託的。
離境前請準備好:信託契約,所有受託人的姓名和居住國,信託最近一份 T3 稅表,信託所持有財產的清單和大致價值,信託成立的日期,以及未來幾年計劃的任何分配;如果您新居住國的稅收協定降低預扣稅率,還要準備 NR301 表。您直接擁有的所有財產的離境稅,請見離開加拿大。
您仍須在 T1161 表上列出信託權益嗎?
要。T1161 表的「須申報財產」,是把豁免權益清單去掉 (j) 段後來解讀的,所以逃過視同出售的個人信託權益,仍須列入清單(第 128.1(10) 款)。CRA 的說法相同:它關於 T1161 表可不列項目的清單,指向的是去掉 (c)、(j) 和 (l) 段後解讀的那個定義(CRA)。
| 要點 | 規則 |
|---|---|
| 何時須提交 T1161 表 | 離境時須申報財產的公平市價總額超過 $25,000 |
| 逾期提交罰款 | 每天 $25,最低 $100,最高 $2,500 |
為酌情權益估值需要判斷;請記錄您如何得出這個數字。如何填寫這張表,請見離開加拿大時的 T1161 表。
信託付給非居民受益人的款項如何課稅?
支付或記入非居民受益人帳上的信託收入,須按 25% 繳第 XIII 部分預扣稅,除非稅收協定專門降低了信託收入的稅率(第 212(1)(c) 款;IC76-12R8,第 36 段)。預扣由信託負責,這筆預扣稅款一般就是該筆付款的加拿大最終稅款:您通常不必僅因這筆款項而提交加拿大稅表。離境後的提交義務,請見非居民加拿大稅表和補報。
讓人意外的幾點:
- 課稅的是信託的收入,而不是每一筆付款。預扣適用於支付或應付給您的信託收入,無論信託的收入從何而來(第 212(1)(c) 款和第 (11) 款)。信託從家族公司收到的股息,按信託收入課稅,適用信託收入的稅率,而不是股息稅率。從信託的資本而非收入中支付的現金,不屬於這條規則的範圍。轉付給您的資本股息同樣在範圍之內,儘管居民收到時是免稅的(第 212(1)(c)(ii) 款)。
- 只有稅收協定明文規定時才有協定減免。只有稅收協定專門就信託收入作出規定,才適用較低的稅率(IC76-12R8,第 36 段)。例如,加拿大與美國的稅收協定把信託收入的稅款上限定為 15%。各國的稅率請見加拿大的非居民稅率。
- 指定給您的資本利得除外。信託收入的第 XIII 部分稅,不包括依第 104(21) 款被視為您的應稅資本利得的金額(第 212(1)(c)(i) 款)。該收益之後如何課稅,取決於財產的性質;在信託作出指定之前,請先取得意見。
信託須在 次月 15 日前匯繳稅款,並在年內支付或記入您帳上達到 $50 或以上時,向您發出 NR4 憑證,即使沒有預扣稅款也一樣(或任何已預扣稅款的金額)。信託須在 信託稅務年度結束後 90 天內提交其 NR4 申報表(T4061)。如果信託付款時沒有預扣,即使無法向您追回,信託仍可能被評估應預扣而未預扣的稅款,另加利息和相當於該稅款 10% 的罰款(明知或嚴重疏忽而重複未預扣的,罰款為 20%)(T4061)。憑證上顯示的內容,請見 NR4 憑證。
信託在某一年度把任何收入分配給非居民受益人時,必須為該年度提交 T3 稅表(T3 信託指南)。
家族信託能免稅地把股票分配給非居民受益人嗎?
通常不能。信託一般可以按信託的成本把資本財產交給受益人,在受益人出售之前不課稅。受益人是非居民時,這種轉出不適用。相反,信託被視為按公平市價處置該財產,而您按該價值取得它(第 107(5) 款和第 107(2.1) 款)。例外是應稅加拿大財產,例如價值主要來自加拿大不動產的公司股票(第 128.1(4)(b) 段)。
| 資本分配給 | 信託的稅務結果 |
|---|---|
| 加拿大居民的受益人 | 通常按信託的成本;收益遞延給受益人 |
| 非居民受益人 | 信託被視為按公平市價出售;收益在信託層面課稅 |
| 非居民,分配的是應稅加拿大財產(加拿大不動產,以及大部分價值來自不動產的私營公司股票),或在加拿大經營的業務的存貨或第 14.1 類財產 | 第 107(5) 款不強制出售;可以適用一般的轉出,但在受益人日後出售時,財產仍須在加拿大課稅 |
常見的陷阱:受託人打算把股票轉給子女,子女先搬走了,分配才在之後進行。收益就會在分配當年落到信託頭上。如果計劃向您分配,步驟的先後(分配日期對比您的離境日期)很重要。
21 年規則更增加了壓力。信託自成立起每 21 年,就被視為按公平市價出售其大部分資本財產(第 104(4) 款)。受託人常常計劃在該日期之前,按成本把財產轉給受益人。對於非居民受益人,這種轉出一般不可行,所以計劃可能需要改變:在該受益人離境前分配給他,只分配給居民受益人,或接受信託層面的收益。
受益人是非居民,信託要繳第 XII.2 部分稅嗎?
可能要。有「指定受益人」(包括非居民)、並扣除了付給受益人款項的信託,須按「指定收入」、付給受益人之前的收入,以及它為付給受益人的款項所扣除金額的 100/60 這三者中最小的一個,繳納 40% 的第 XII.2 部分稅(第 210.2(1) 款;第 210 條)。
指定收入的範圍很窄。它涵蓋來自加拿大不動產、加拿大資源和木材財產、在加拿大經營的業務的收入,以及應稅加拿大財產的應稅資本利得。投資組合股息和利息不在其列。只從控股公司收取股息的家族信託可能一分錢都不用繳;擁有加拿大出租物業的信託則可能要繳。
信託在其 T3 稅表的 Schedule 10 上申報第 XII.2 部分稅(T3 信託指南)。信託可以指定把部分稅款視為由非指定受益人的受益人繳付,這樣居民受益人就把自己的份額計入收入,並在自己的稅表上作為已繳稅款申請(第 210.2(3) 款)。如果當年沒有受益人是指定受益人,受託人證明這一點後,就無須繳稅(第 210.3(1) 款)。稅表和稅款須在 信託稅務年度結束後 90 天提交和繳付,信託沒有按時繳付的第 XII.2 部分稅,受託人須承擔個人責任(第 210.2(5) 款和第 (6) 款)。
受託人搬到境外,家族信託會變成非居民嗎?
有可能。信託的居民身份,取決於其中央管理和控制實際上在哪裡進行。這通常是受託人行事的地方,但受託人的住所並不總是決定因素;有多位受託人時,信託的居民身份在行使較實質控制的地方(Folio S6-F1-C1,第 1.2 至 1.4 段)。
為什麼重要:
- 信託的移居。當信託不再是居民時,移居規則會把它當作納稅人來適用,包括把大部分財產(應稅加拿大財產和某些加拿大業務財產除外)按公平市價視同出售(第 128.1(4) 款)。
- 您的豁免取決於信託保持居民身份。只有當信託在您離境時是加拿大居民的個人信託,您的權益才能逃過離境稅;如果信託已經成為非居民,您的權益可能被視同出售(第 128.1(10) 款)。
- 它仍可能被視為居民。依控制權測試屬於非居民的信託,只要有居民出資人,或有居民受益人和有關聯的出資人(通常是出資的父母),在許多方面仍可能被視為加拿大居民(第 94(3) 款)。
如果整個家庭都離開,包括受託人和出資人,加拿大可能沒有人留下來使信託保持居民身份,信託就可能與您一起移居。如果您是受託人而且正是離開的人,這是您出發前要解決的問題。信託的居民身份不清楚時,要看具體事實和情況來判斷,而不是表格上的一個選項。
離境日期之前,受託人和受益人應該理清什麼?
在所有人都還是居民時,就把事件的順序定下來。離境前:
- 確認您的權益屬於豁免。核查您從未為它付費,也從未把財產轉入信託。
- 為 T1161 表估算權益的價值。記錄所用的方法。
- 決定計劃中的分配。您離境後的資本分配,會在信託層面按公平市價課稅。在您離境前作出的分配,通常按成本轉出,但之後會計入您自己的離境稅。出發前與受託人商定時間。
- 查核 21 年日期。如果它在您離境之後,轉給您的財產一般不會按成本進行;請在離境前決定。
- 確認信託在哪裡管理。列出每位受託人所在的國家;如果控制權會轉到境外,就更換或增加一位受託人。
- 設置預扣。受託人需要您的境外地址,如果要申請協定稅率,還要一份填好的 NR301 表(您的稅收協定居民身份聲明),以及一套預扣、匯繳和簽發 NR4 的流程。
- 查核信託賺取的收入。加拿大的租金或營業收入,可能觸發第 XII.2 部分稅。
舉例
女兒搬到倫敦,信託持有家族公司股票
金額以加元計。一位女兒是父母設立的家族信託的受益人;信託擁有家族營運公司(不是不動產控股公司)的股票。她在 3 月搬到倫敦。
- 離境年度:她的信託權益不會被視同出售,但她要把它與其他須申報財產一起列在 T1161 表上。
- 次年:信託從收到的股息中付給她 C$40,000。信託對這 C$40,000 作為信託收入預扣第 XIII 部分稅,按法定稅率計算,除非加拿大與英國的稅收協定專門降低了稅率,並在下個月 15 日前匯繳,同時簽發 NR4 憑證。
同一個信託在她離境後向她分配 C$500,000 的股票
她離境兩年後,受託人向她分配價值 C$500,000 的公司股票(信託的成本為 C$100)。按成本轉出的做法不可行。信託被視為以 C$500,000 出售這些股票,在其 T3 稅表上申報約 C$499,900 的資本利得,而她以 C$500,000 的成本取得這些股票。如果分配發生在她離境之前,會適用居民規則,這些股票就會成為她自己離境稅計算的一部分。
一個兒子留下,另一個搬到杜拜
金額以加元計。信託賺取 C$60,000 的收入,並向每個兒子分配 C$30,000。居民兒子在自己的稅表上申報他的份額。非居民兒子的 C$30,000 要繳第 XIII 部分預扣稅,並收到 NR4 憑證。信託還要檢查自己的收入:如果其中一部分是指定收入(例如來自加拿大物業的租金),由於有一位受益人現在是非居民,可能要繳第 XII.2 部分稅。
您的情況不同?
- 信託擁有您家族的私營公司,或有計劃中的資本分配:時間點相對於您離境日期的先後,決定誰繳稅和繳多少;值得與 CPA 一起,透過個人稅務服務檢視。您直接持有的股票,請見私營公司股票的離境稅。
- 某位受託人也要搬走,或全家都要離開:涉及信託的居民身份和信託大部分財產可能被視同出售;請見個人稅務服務。
- 信託在您離境後付款給您,卻沒有預扣任何稅款:受託人可能欠下未預扣的稅款和罰款;請與 CPA 一起,透過個人稅務服務檢視這些漏掉的年度。
- 您還直接擁有一家加拿大公司:請見加拿大公司的非居民所有者和移居境外後從您的公司支付自己報酬。
- 錢來自已故父母的遺產,而不是在世時設立的信託:請見非居民從加拿大遺產繼承。
- 您不確定自己是否真的已成為非居民:請見加拿大稅務居民身份。
- 您多年前就已離境,什麼都沒有提交也沒有預扣:請見非居民加拿大稅表和補報。
- 您離境時擁有的其他一切:請見離開加拿大。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T1161 表的財產公平市價申報門檻 離境時擁有的須申報財產的公平市場價值總額;超過此金額時須提交該表 | $25,000 | CRA:加拿大移居海外者的財產處置 核對日期 |
| T1161 表逾期報送罰款:每日金額 表格每逾期一天計收;即使無須提交稅表也適用。最低與最高金額另行列出。 | $25 | CRA:T1161 表,離開加拿大者的財產清單(2022 年版) 核對日期 |
| T1161 表逾期報送罰款:最低金額 T1161 表逾期提交的最低罰款。 | $100 | CRA:T1161 表,離開加拿大者的財產清單(2022 年版) 核對日期 |
| T1161 表逾期報送罰款:最高金額 T1161 表逾期提交的最高罰款。 | $2,500 | CRA:T1161 表,離開加拿大者的財產清單(2022 年版)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非居民一般適用的預扣稅率 加拿大國內法對特定加拿大來源給付規定的稅率;稅收協定可降低稅率 | 25% | CRA:非居民與所得稅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對來源國就信託所得徵稅的上限 第 XXII(2) 條:一國居民從另一國居民信託取得的收入,按該收入總額的比例計算 | 15%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第 XXII(2) 條 核對日期 |
| 第 XIII 部分預扣稅的匯繳截止日期 向非居民支付或記入其名下後,CRA 須在該月份結束後的規定期間內收到預扣稅額 | 次月 15 日 | CRA:NR4 非居民稅額預扣、匯繳及申報 核對日期 |
| NR4 按年度收入總額計算的申報門檻 年內已支付或計入的總收入達到此金額或以上時須申報;已預扣第 XIII 部分稅款時,較小金額也須申報 | $50 | CRA:NR4 指南 核對日期 |
| 遺產或信託的 NR4 資訊申報表提交期限 T4061:遺產或信託最遲在其稅務年度結束後 90 天提交 NR4 申報表(其他人在 3 月最後一天前提交) | 信託稅務年度結束後 90 天 | CRA:T4061,NR4 非居民稅款預扣、匯繳和申報 核對日期 |
| 未扣繳須扣的第 XIII 部分稅款的罰款 按未扣繳的第 XIII 部分稅款計算;CRA 還可能評定欠稅及利息 | 10% | CRA:NR4 預扣、匯繳及申報 核對日期 |
| 重複明知或嚴重疏忽未預扣第 XIII 部分稅款的罰款 同一曆年內第二次或以後被評定的違規,且屬明知或嚴重疏忽 | 20% | CRA:NR4 預扣、匯繳及申報 核對日期 |
| 信託指定收入適用的第 XII.2 部分稅稅率 適用於指定收入、扣除 104(6) 和 104(30) 前的收入,以及 104(6)(b) 下已扣除金額的 100/60 三者中的最小者,對象為有指定受益人的信託(《所得稅法》第 210.2(1) 條) | 40% | 《所得稅法》第 210.2 條 核對日期 |
| T3 稅表及欠款的截止日期 信託已不再存在時,CRA 也提供最後一次分配的日期。 | 信託稅務年度結束後 90 天 | CRA:已故者的報稅及繳稅截止日期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128.1 條(移居、豁免權利或權益、須申報財產)
- CRA:財產處置(移居者)
- 《所得稅法》第 212 條(第 XIII 部分稅)
- CRA:IC76-12R8,第 XIII 部分稅的適用稅率
- CRA:T4061,NR4 非居民稅款預扣、匯繳和申報
- 《所得稅法》第 107 條(信託的分配)
- 《所得稅法》第 104 條(21 年視同處置)
- 《所得稅法》第 210 條(指定受益人、指定收入)
- 《所得稅法》第 210.2 條(第 XII.2 部分稅)
- 《所得稅法》第 210.3 條(沒有指定受益人則無須繳稅)
- 《所得稅法》第 94 條(視為居民的信託)
- CRA:T3 信託指南
- CRA:Income Tax Folio S6-F1-C1,信託或遺產的居民身份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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