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 离开加拿大雇主、搬出加拿大,并持有已注册养老金计划的员工
- 在递延养老金、折算价值转出和取现之间做选择的计划成员
- 离开加拿大的固定供款计划成员和团体 RRSP 成员
本文不涵盖的内容
- 离境后如何解锁 LIRA 或 LIF
- 提交 NR5 表或第 217 条税表
- 遣散费、退休补偿金、CPP 和 OAS
- 您的新居住国如何对养老金征税
离开加拿大时的固定收益养老金:您有三种选择
离开加拿大的工作时,养老金计划通常提供三种选择:递延养老金(以后再领)、折算价值转出(把一次性折算的价值转入锁定账户),有时还可以取现。养老金法律和计划条款决定您有哪些选择;税法决定每种选择要付出多少税。
| 选择 | 成为非居民后的加拿大税务处理 | 主要陷阱 |
|---|---|---|
| 保留递延养老金 | 每笔款项按 25% 预扣,针对定期养老金,税收协定通常会降低税率 | 您的新居住国也可能对每笔款项征税 |
| 转出折算价值 | 不超过规定金额的部分免税(离境后办理,须提交 NRTA1 表);超出部分按现金征税 | 超出部分很大,离境后按 25% 预扣 |
| 取现(计划允许时) | 按 25% 预扣;针对定期养老金的协定税率通常不适用于一次性付款 | 全部金额一次性计税 |
遇到以下情况,事情就不再简单:折算价值很大、配偶享有遗属权利、您的离境日期与领款日期很接近,或者您要搬去的国家也会对这笔养老金征税。请准备好终止雇佣说明、计划管理人列明的折算价值和规定金额、您的离境日期,以及您的 RRSP 扣除额度。
离开加拿大会对我的养老金征税吗?
不会。根据第 128.1 条,您享有的已注册养老金权利属于“不包括的权利或权益”,不计入离境视同出售。只有款项实际支付时才产生税款。其他财产的离境税,请参阅离开加拿大。
保留养老金的话,加拿大对境外领取的每笔款项如何征税?
加拿大对支付给非居民的每笔养老金,预扣 25% 的第 XIII 部分税(针对非居民的统一预扣税)(第 212(1)(h) 段)。对定期养老金,税收协定通常会降低税率;加美税收协定将税率上限定为 15%(协定)。其他国家请查阅相应协定,或使用 CRA 的第 XIII 部分税计算器(IC76-12R8)。
付款方每年用 NR4 税单申报当年的付款:定期养老金款项用代码 39,一次性付款用代码 40(CRA)。除非您选择报税,否则预扣的税款通常就是这笔收入在加拿大的最终税款(T4058)。如需适用协定税率,请参阅降低加拿大养老金在境外的预扣税;如需通过报税追回税款,请参阅第 217 条税表。
折算价值中有多少可以免税转出?超出部分怎么办?
固定收益计划只有规定金额可以免税转入锁定式 RRSP、锁定式退休储蓄账户(LIRA)、RRIF,或其他计划的固定供款(money purchase)账户(第 147.3(4) 款)。只有加拿大的已注册计划符合条件,您新居住国的养老金计划不行。第 8517 条规定的计算方法是:您放弃的每年终身养老金金额乘以年龄系数。50 岁以下的系数是 9.0,到 64 岁和 65 岁升至 12.4,之后下降。如果您把全部价值取出,规定金额至少等于您本人缴费余额加利息(第 8517(2) 款)。如果转出时您已是非居民,须先向计划管理人提交 NRTA1 表;否则这笔转出同样按 25% 预扣(第 212(1)(h)(iii.1) 段)。
其余部分是超出额。CRA 的说法是:超出额要计入您的收入,并且必须付给您本人(通讯 04-1)。如果养老金法律禁止支付现金,超出额也可能转入固定供款账户,但税务上仍视同已付给您并由您供款,可能还要缴纳 RRSP 超额供款税。
超出额的 RRSP 供款,只有在您未使用的 RRSP 扣除额度之内才能扣除,而且必须在申报该超出额的税表上扣除:如果在您离境前支付,就在最后一年的居民税表上;如果在离境后支付,就在第 217 条税表上。仅靠预扣,并不能就这笔款项获得抵免。超过额度的部分,请参阅 RRSP 超额供款。如果超出额没有付给您,而是转入了您的 RRSP 或 RRIF,并且超过了您的供款额度,您可以取出超出的部分,并用 T1043 表扣除这笔取款,这样就不会被重复征税(第 147.3(13.1) 款)。免税部分转入的锁定账户有自己的规则;请参阅离开加拿大后解锁 LIRA。
我是非居民时领取一次性现金,如何征税?
一次性付款(包括折算价值中应税的超出额)支付给非居民时,按 25% 预扣(第 212(1)(h) 段)。针对定期养老金的协定税率通常帮不上忙:CRA 指出,协定对定期养老金付款的定义,不包括一次性付款,也不包括全部或部分折算付款(IC76-12R8)。请查阅您所适用协定中的养老金条款,因为各国措辞不同:澳大利亚的协定把加拿大对所有养老金付款(含一次性付款)的税率上限定为 15%(协定第 18 条),而美国和英国的协定只对定期付款给予优惠。
养老金款项如果直接转入 RRSP、RPP 或 RRIF,只有符合条件,并且事先填好 NRTA1 表,才可能免于预扣(5013-G)。这项免税只适用于:假如您是居民,按转移规则可以免税,或按狭窄的递延转让规则可以扣除的款项(第 212(1)(h)(iii.1) 段)。已注册养老金计划折算价值中应税的超出额两者都不符合,所以即使转入您的 RRSP,通常也要预扣。
养老金是在离境日之前还是之后支付,有区别吗?
有。如果在您仍是居民时支付,超出额或现金要列入您最后一年的居民税表,按联邦和省的累进税率征税,源头预扣的税款算作抵免。如果在离境日之后支付,则属于第 XIII 部分税的付款,按 25% 预扣,通常就是最终税款;您也可以选择在次年 6 月 30 日 前提交第 217 条税表,可能退回一部分(T4058)。
适用哪条规则,取决于款项是在您的加拿大居民身份结束之前还是之后支付。而结束的日期由您搬家、切断联系的实际情况决定,不是由您选择。计划往往要几周才能付款,所以请向计划管理人问清预计付款日期,并与您的离境情况对照。
固定供款计划或团体 RRSP 有什么不同?
固定供款(money purchase)计划的余额可以全额、免税、直接转入锁定式 RRSP、LIRA、RRIF 或其他计划;如果您已是非居民,需要提交 NRTA1 表(第 147.3(1) 款)。这类计划没有规定金额,也没有应税超出额。从计划中取现,与其他养老金一次性付款一样征税。
团体 RRSP 是 RRSP,不是养老金计划:它仍归您所有,离境时不征税,取款按 RRSP 规则办理。取款时间的选择,请参阅 离开加拿大前后取出 RRSP。
我在国外工作期间积累的养老金可以免税吗?
只有很窄的一部分。第 212(1)(h) 段不对养老金中“合理归属于”以下年度服务的部分征税:该年度您全年不是加拿大居民,并且没有在加拿大任职,或只是偶尔在加拿大任职(第 212 条)。您在国外工作、但仍是加拿大居民的年份不算。请问清计划管理人是否会按这个比例拆分,并保留您的工作地点和时间记录。
选择之前,应该向计划管理人问什么?
请让对方以书面方式回答:
- 我有哪些选择:递延养老金、折算价值转出、取现,还是因为离开加拿大而解锁?
- 我的折算价值、规定金额和应税超出额分别是多少?
- 免税部分可以转到哪里,是否被锁定?
- 超出额或现金在哪一天支付,你们会预扣多少税?
- 直接转出时,你们是否接受 NRTA1 表?对每月领取的款项,你们是适用协定税率,还是适用 CRA 批准的 NR5 税率?需要什么居民身份证明?
- 每种选择会让我的配偶失去哪些遗属福利?他们是否必须签署放弃书?
- 该计划由联邦还是省监管?
计划或锁定账户是否因为您离开加拿大而可以解锁,取决于管辖该计划的养老金法律;请参阅离开加拿大后解锁 LIRA。
示例
以下示例使用加元,数字为取整的示意数字。
工程师,45 岁,从艾伯塔省搬到澳大利亚
她的折算价值是 C$400,000。她的规定金额约为 C$300,000(每年约 C$33,300 的终身养老金乘以 50 岁以下的系数 9.0),这部分免税转入 LIRA。超出的 C$100,000 要征税。如果在她离境后支付,NR4 税单显示代码 40。默认预扣为 C$25,000(25%),但澳大利亚的协定把加拿大对养老金(含一次性付款)的税率上限定为 15%,所以她向付款方提交 NR301 表后,预扣额是 C$15,000。如果在她离境前支付,则列入她最后一年的居民税表,按累进税率征税。
退休人员,66 岁,搬到英国
他保留每月 C$3,000 的养老金。每笔都是定期养老金。根据加英税收协定,定期养老金只在英国征税,所以付款方收到他的居民身份声明后,就不再预扣加拿大税(2003 年议定书第八条)。他每年仍会收到代码 39 的 NR4 税单。
固定供款计划成员
一名员工在离境前,把 C$50,000 的固定供款余额转入 LIRA,没有缴税。成为非居民满两个日历年后,他询问是否可以按适用于该账户的非居民规则解锁 LIRA。
您的情况有所不同吗?
- 折算价值很大的固定收益计划,或领款日期与离境日期很接近:超出额及其时间决定税额;请寻求个人税务协助。
- 配偶享有遗属权利:每种选择都会改变配偶能领到的待遇;签字前请先与个人税务协助一起审阅。
- 搬到美国:两国都可能对这笔款项征税,而且协定对一次性付款和定期付款的处理不同;请寻求个人税务协助。关于 RRSP 和 TFSA,请参阅离开加拿大后的 RRSP 和 TFSA。
- 您想解锁 LIRA 或 LIF:请参阅离开加拿大后解锁 LIRA。
- 每月领取的款项预扣过多:请参阅降低加拿大养老金在境外的预扣税和第 217 条税表。
- 遣散费或退休补偿金:请参阅离开加拿大后的遣散费和最后一笔工资。
- CPP 和 OAS:请参阅从加拿大退休到国外。
- 多年的加拿大税表未报:请参阅非居民加拿大税表与补报。
本文引用的数据
| 项目 | 数值 | 来源 |
|---|---|---|
| 加拿大非居民通常适用的预扣税率 加拿大国内法对特定加拿大来源付款规定的税率;税收协定可降低税率 | 25% | CRA:非居民与所得税 核对日期 |
| 加美税收协定对定期养老金付款规定的来源国征税上限 第 XVIII(2)(a) 条:支付给另一国居民实益所有人、符合条件的定期养老金款项,按付款总额的这一比例计算 | 15% | 加拿大财政部:加美税收协定第 XVIII(2)(a) 条 核对日期 |
| 加澳协定对养老金和年金来源国征税的上限 第 18(2) 条:当年所收养老金或年金的这一比例,与收款人为来源国居民时应缴税款二者中的较低者。协定没有定义养老金,加拿大依 ITCIA 第 5 条,将任何注册养老金计划付款(包括一次性付款)都算作养老金。 | 15% | 加拿大财政部:加澳所得税协定(1980 年合并,2002 年),第 18 条 核对日期 |
| 纳税年度结束后,第 217 条选择的申报日期 须在日历纳税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提交税表 | 6 月 30 日 | 《所得税法》第 217(2) 款 核对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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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自英文指南 · 阅读英文原文
本文介绍所列纳税年度的一般规则,不构成针对您个人情况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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