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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加拿大时养老金怎么处理:折算价值、保留还是取现

离开加拿大不会对您领取已注册公司养老金的权利征税。如果保留养老金,在境外领取的每笔款项都要按 25% 预扣,针对定期付款,税收协定通常会降低这一税率。固定收益计划的折算价值,只有不超过“规定金额”的部分可以免税转入锁定账户;超出的应税部分会直接付给您,如果您此时已是非居民,则按 25% 预扣。

Di Lu, CPA
Di Lu, CPA美国及加拿大 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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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年度 2026 · 最近更新  · 译自英文指南

适用对象

  • 离开加拿大雇主、搬出加拿大,并持有已注册养老金计划的员工
  • 在递延养老金、折算价值转出和取现之间做选择的计划成员
  • 离开加拿大的固定供款计划成员和团体 RRSP 成员

本文不涵盖的内容

  • 离境后如何解锁 LIRA 或 LIF
  • 提交 NR5 表或第 217 条税表
  • 遣散费、退休补偿金、CPP 和 OAS
  • 您的新居住国如何对养老金征税

离开加拿大时的固定收益养老金:您有三种选择

离开加拿大的工作时,养老金计划通常提供三种选择:递延养老金(以后再领)、折算价值转出(把一次性折算的价值转入锁定账户),有时还可以取现。养老金法律和计划条款决定您有哪些选择;税法决定每种选择要付出多少税。

选择成为非居民后的加拿大税务处理主要陷阱
保留递延养老金每笔款项按 25% 预扣,针对定期养老金,税收协定通常会降低税率您的新居住国也可能对每笔款项征税
转出折算价值不超过规定金额的部分免税(离境后办理,须提交 NRTA1 表);超出部分按现金征税超出部分很大,离境后按 25% 预扣
取现(计划允许时)按 25% 预扣;针对定期养老金的协定税率通常不适用于一次性付款全部金额一次性计税

遇到以下情况,事情就不再简单:折算价值很大、配偶享有遗属权利、您的离境日期与领款日期很接近,或者您要搬去的国家也会对这笔养老金征税。请准备好终止雇佣说明、计划管理人列明的折算价值和规定金额、您的离境日期,以及您的 RRSP 扣除额度。

离开加拿大会对我的养老金征税吗?

不会。根据第 128.1 条,您享有的已注册养老金权利属于“不包括的权利或权益”,不计入离境视同出售。只有款项实际支付时才产生税款。其他财产的离境税,请参阅离开加拿大。

保留养老金的话,加拿大对境外领取的每笔款项如何征税?

加拿大对支付给非居民的每笔养老金,预扣 25% 的第 XIII 部分税(针对非居民的统一预扣税)(第 212(1)(h) 段)。对定期养老金,税收协定通常会降低税率;加美税收协定将税率上限定为 15%(协定)。其他国家请查阅相应协定,或使用 CRA 的第 XIII 部分税计算器(IC76-12R8)。

付款方每年用 NR4 税单申报当年的付款:定期养老金款项用代码 39,一次性付款用代码 40(CRA)。除非您选择报税,否则预扣的税款通常就是这笔收入在加拿大的最终税款(T4058)。如需适用协定税率,请参阅降低加拿大养老金在境外的预扣税;如需通过报税追回税款,请参阅第 217 条税表。

折算价值中有多少可以免税转出?超出部分怎么办?

固定收益计划只有规定金额可以免税转入锁定式 RRSP、锁定式退休储蓄账户(LIRA)、RRIF,或其他计划的固定供款(money purchase)账户(第 147.3(4) 款)。只有加拿大的已注册计划符合条件,您新居住国的养老金计划不行。第 8517 条规定的计算方法是:您放弃的每年终身养老金金额乘以年龄系数。50 岁以下的系数是 9.0,到 64 岁和 65 岁升至 12.4,之后下降。如果您把全部价值取出,规定金额至少等于您本人缴费余额加利息(第 8517(2) 款)。如果转出时您已是非居民,须先向计划管理人提交 NRTA1 表;否则这笔转出同样按 25% 预扣(第 212(1)(h)(iii.1) 段)。

其余部分是超出额。CRA 的说法是:超出额要计入您的收入,并且必须付给您本人(通讯 04-1)。如果养老金法律禁止支付现金,超出额也可能转入固定供款账户,但税务上仍视同已付给您并由您供款,可能还要缴纳 RRSP 超额供款税。

超出额的 RRSP 供款,只有在您未使用的 RRSP 扣除额度之内才能扣除,而且必须在申报该超出额的税表上扣除:如果在您离境前支付,就在最后一年的居民税表上;如果在离境后支付,就在第 217 条税表上。仅靠预扣,并不能就这笔款项获得抵免。超过额度的部分,请参阅 RRSP 超额供款。如果超出额没有付给您,而是转入了您的 RRSP 或 RRIF,并且超过了您的供款额度,您可以取出超出的部分,并用 T1043 表扣除这笔取款,这样就不会被重复征税(第 147.3(13.1) 款)。免税部分转入的锁定账户有自己的规则;请参阅离开加拿大后解锁 LIRA。

我是非居民时领取一次性现金,如何征税?

一次性付款(包括折算价值中应税的超出额)支付给非居民时,按 25% 预扣(第 212(1)(h) 段)。针对定期养老金的协定税率通常帮不上忙:CRA 指出,协定对定期养老金付款的定义,不包括一次性付款,也不包括全部或部分折算付款(IC76-12R8)。请查阅您所适用协定中的养老金条款,因为各国措辞不同:澳大利亚的协定把加拿大对所有养老金付款(含一次性付款)的税率上限定为 15%(协定第 18 条),而美国和英国的协定只对定期付款给予优惠。

养老金款项如果直接转入 RRSP、RPP 或 RRIF,只有符合条件,并且事先填好 NRTA1 表,才可能免于预扣(5013-G)。这项免税只适用于:假如您是居民,按转移规则可以免税,或按狭窄的递延转让规则可以扣除的款项(第 212(1)(h)(iii.1) 段)。已注册养老金计划折算价值中应税的超出额两者都不符合,所以即使转入您的 RRSP,通常也要预扣。

养老金是在离境日之前还是之后支付,有区别吗?

有。如果在您仍是居民时支付,超出额或现金要列入您最后一年的居民税表,按联邦和省的累进税率征税,源头预扣的税款算作抵免。如果在离境日之后支付,则属于第 XIII 部分税的付款,按 25% 预扣,通常就是最终税款;您也可以选择在次年 6 月 30 日 前提交第 217 条税表,可能退回一部分(T4058)。

适用哪条规则,取决于款项是在您的加拿大居民身份结束之前还是之后支付。而结束的日期由您搬家、切断联系的实际情况决定,不是由您选择。计划往往要几周才能付款,所以请向计划管理人问清预计付款日期,并与您的离境情况对照。

固定供款计划或团体 RRSP 有什么不同?

固定供款(money purchase)计划的余额可以全额、免税、直接转入锁定式 RRSP、LIRA、RRIF 或其他计划;如果您已是非居民,需要提交 NRTA1 表(第 147.3(1) 款)。这类计划没有规定金额,也没有应税超出额。从计划中取现,与其他养老金一次性付款一样征税。

团体 RRSP 是 RRSP,不是养老金计划:它仍归您所有,离境时不征税,取款按 RRSP 规则办理。取款时间的选择,请参阅 离开加拿大前后取出 RRSP。

我在国外工作期间积累的养老金可以免税吗?

只有很窄的一部分。第 212(1)(h) 段不对养老金中“合理归属于”以下年度服务的部分征税:该年度您全年不是加拿大居民,并且没有在加拿大任职,或只是偶尔在加拿大任职(第 212 条)。您在国外工作、但仍是加拿大居民的年份不算。请问清计划管理人是否会按这个比例拆分,并保留您的工作地点和时间记录。

选择之前,应该向计划管理人问什么?

请让对方以书面方式回答:

  1. 我有哪些选择:递延养老金、折算价值转出、取现,还是因为离开加拿大而解锁?
  2. 我的折算价值、规定金额和应税超出额分别是多少?
  3. 免税部分可以转到哪里,是否被锁定?
  4. 超出额或现金在哪一天支付,你们会预扣多少税?
  5. 直接转出时,你们是否接受 NRTA1 表?对每月领取的款项,你们是适用协定税率,还是适用 CRA 批准的 NR5 税率?需要什么居民身份证明?
  6. 每种选择会让我的配偶失去哪些遗属福利?他们是否必须签署放弃书?
  7. 该计划由联邦还是省监管?

计划或锁定账户是否因为您离开加拿大而可以解锁,取决于管辖该计划的养老金法律;请参阅离开加拿大后解锁 LIRA。

示例

以下示例使用加元,数字为取整的示意数字。

工程师,45 岁,从艾伯塔省搬到澳大利亚

她的折算价值是 C$400,000。她的规定金额约为 C$300,000(每年约 C$33,300 的终身养老金乘以 50 岁以下的系数 9.0),这部分免税转入 LIRA。超出的 C$100,000 要征税。如果在她离境后支付,NR4 税单显示代码 40。默认预扣为 C$25,000(25%),但澳大利亚的协定把加拿大对养老金(含一次性付款)的税率上限定为 15%,所以她向付款方提交 NR301 表后,预扣额是 C$15,000。如果在她离境前支付,则列入她最后一年的居民税表,按累进税率征税。

退休人员,66 岁,搬到英国

他保留每月 C$3,000 的养老金。每笔都是定期养老金。根据加英税收协定,定期养老金只在英国征税,所以付款方收到他的居民身份声明后,就不再预扣加拿大税(2003 年议定书第八条)。他每年仍会收到代码 39 的 NR4 税单。

固定供款计划成员

一名员工在离境前,把 C$50,000 的固定供款余额转入 LIRA,没有缴税。成为非居民满两个日历年后,他询问是否可以按适用于该账户的非居民规则解锁 LIRA。

您的情况有所不同吗?

本文引用的数据

项目数值来源
加拿大非居民通常适用的预扣税率
加拿大国内法对特定加拿大来源付款规定的税率;税收协定可降低税率
25%CRA:非居民与所得税
核对日期
加美税收协定对定期养老金付款规定的来源国征税上限
第 XVIII(2)(a) 条:支付给另一国居民实益所有人、符合条件的定期养老金款项,按付款总额的这一比例计算
15%加拿大财政部:加美税收协定第 XVIII(2)(a) 条
核对日期
加澳协定对养老金和年金来源国征税的上限
第 18(2) 条:当年所收养老金或年金的这一比例,与收款人为来源国居民时应缴税款二者中的较低者。协定没有定义养老金,加拿大依 ITCIA 第 5 条,将任何注册养老金计划付款(包括一次性付款)都算作养老金。
15%加拿大财政部:加澳所得税协定(1980 年合并,2002 年),第 18 条
核对日期
纳税年度结束后,第 217 条选择的申报日期
须在日历纳税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提交税表
6 月 30 日《所得税法》第 217(2) 款
核对日期

官方来源

关于本指南

译自英文指南 · 阅读英文原文

本文介绍所列纳税年度的一般规则,不构成针对您个人情况的建议。

英文原文更新记录

  • : 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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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 Lu, CPA美国及加拿大 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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