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 按各自国内法,同时被加拿大和美国视为税务居民的人
- 在加拿大有住所或家人的绿卡持有人和签证工作者
- 住在加拿大、想知道协定能否免除美国税的美国公民
本文不涵盖的内容
- 您首先是否属于加拿大的事实居民
- 计算加拿大离境税或美国退出税
- 州所得税,它可能不遵循协定
美加税收协定的居民判定规则怎样决定我是哪个国家的居民?
加美税收协定第四条第 2 款的判定规则按顺序适用各项测试,第一个能指向单一国家的测试就是结论。只有当两国按各自国内法都已把您视为居民时,它才适用。
| 顺序 | 测试 | 何时有结论 |
|---|---|---|
| 1 | 您可使用的永久住所 | 您只在一个国家有永久住所 |
| 2 | 重要利益中心 | 您的个人关系和经济关系与其中一个国家更密切 |
| 3 | 惯常居所 | 您只在一个国家有永久住所 |
| 4 | 国籍 | 您只是其中一个国家的公民 |
| 5 | 两国税务机关协商 | 上述所有测试都无结论 |
协定指向哪个国家,取决于事实,而且税务机关可以检验。加拿大的视同规则随后自行适用;美国只有在您于税表上主张协定立场时才把您视为非居民,您也可以继续以美国居民身份提交 1040 表(26 CFR 301.7701(b)-7(a)(1))。以下情形会让案例变难:您在两国都有住所,配偶或子女在另一个国家,持有绿卡,是美国公民,或者当年中途搬了家。
援引居民判定规则之前,请先准备:
- 租约、房产契据,以及证明谁在何时可以使用每处住所的材料
- 配偶和子女居住的地方,以及子女就读的学校
- 劳动合同和您实际工作的地点
- 每个国家的停留天数
- 银行、投资和房产记录,以及您在哪里管理它们
- 您在美国的移民身份和任何绿卡日期
居民判定规则何时适用?何时不需要?
只有当您是双重居民时才需要居民判定规则:在同一时期,按美国法律是美国居民,按加拿大法律是加拿大居民(第 519 号出版物)。如果任何一国已按本国规则把您视为非居民,就没有什么需要判定的。
以下情况您可能不需要它:
- 按绿卡测试或实质居留测试,您都不是美国居民。豁免人员(例如符合条件的 J-1 学生、教师或培训生及其 J-2 家属)和从加拿大定期通勤的人,其在美国的天数不计入;定期通勤是指在超过 75% 的工作日通勤(第 519 号出版物)。
- 您在美国停留不到 183 天,可能适用更密切联系例外;请看季节性赴美居住者与美国居民身份。
- 您已切断加拿大的居住联系,加拿大已把您视为非居民;请看加拿大税务居民身份。
根据第四条第 1 款,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在协定意义上算美国居民,所以同时是加拿大居民的,就是双重居民(协定;绿卡持有人的情况,见 CRA 专论 S5-F1-C1,第 1.44 段)。
美加双重居民:按我的情况,哪项测试起决定作用?
永久住所测试常常得不出结论,因为许多双重居民在两国都有住处。CRA 表示,永久住所可以是任何长期而非偶尔使用的住处,包括租来的带家具房间;是否拥有产权和面积大小都不重要(专论 S5-F1-C1,第 1.46–1.48 段)。下表显示通常由哪项测试起主要作用,并不能确定任何人的具体结论。
| 您的情况 | 通常起决定作用的测试 | 需要记录什么 |
|---|---|---|
| 两国各有一处全年可用的住所 | 永久住所无法决定;通常由重要利益中心决定 | 租约或房产契据;两处住所都没有出租 |
| 在美国租了房间或公寓并签有租约,在加拿大有房子 | 租来的房间也可以是永久住所,所以永久住所可能无法决定;通常由重要利益中心决定 | 租期;您是否随时可以使用该房间 |
| 因课程或项目在美国住酒店或短期停留,在加拿大有住所 | 只为短期停留而保留的住处不是永久住所;永久住所可能指向加拿大 | 预订日期;停留的目的和时间长短 |
| 配偶和子女留在加拿大,您的工作在美国 | 重要利益中心:综合权衡家庭、社会联系、工作、业务以及您在哪里管理财产 | 家人居住地、学校、会员资格、您在哪里存款和投资 |
| 没有明确的重要利益中心 | 惯常居所;协定和 CRA 专论都没有定义,所以取决于事实 | 数年内每个国家的停留天数 |
| 在两国都有或都没有惯常居所 | 国籍,然后是两国税务机关协商 | 护照;向税务机关提出的任何请求 |
配偶在加拿大,会让我成为加拿大居民吗?
按协定,单凭这一点并不会。按加拿大法律,配偶和受抚养人在加拿大属于重要的居住联系,这就是加拿大可能继续把这位工作者视为居民的原因。按协定,家庭只是重要利益中心的一部分,要与工作和经济联系一起权衡(专论第 1.50 段)。加拿大要求由您证明,您在另一个国家因居民身份而负有纳税义务(第 1.43 段)。
我持 J-1 或 J-2 签证,美国把我视为非居民:这是否使我成为加拿大居民?
不会。成为美国非居民并不使您成为加拿大居民;它只意味着您不是双重居民,所以居民判定规则不适用。您是否为加拿大居民,只由加拿大的规则决定:看您的居住联系,例如在加拿大的住所、配偶或受抚养人。如果这些联系仍在,加拿大可以把您当作居民,对全球收入征税;如果已经切断,您可能两个国家都不是居民。请看加拿大税务居民身份。
享有豁免的 J-1 学生、教师或培训生,以及签证依附于他们的直系亲属,在豁免期间不计入美国天数。豁免有时间限制,所以以后某一年可能使您成为美国居民(第 519 号出版物);请逐年核对。
我是住在加拿大的美国公民:居民判定规则能阻止 IRS 对我征税吗?
不能。居民判定规则不能让美国公民脱离美国税:协定的保留条款,即第二十九条第 2 款,规定协定不影响美国对其公民征税,只有列明的例外,例如避免双重征税的条款(协定)。美国允许双重居民按非居民报税的法规,只适用于外国人(26 CFR 301.7701(b)-7(a)(1))。美国公民每年都要就全球收入提交 1040 表。
避免双重征税靠的是第二十四条下的抵免,而不是居民判定规则;请看住在加拿大的美国人。
居民判定规则对加拿大税仍然有效:如果它指向美国,加拿大会把这位公民视同非居民,而美国无论如何都会对这位公民征税。
我持有绿卡并住在加拿大:如果我按协定主张自己是加拿大居民,会怎样?
主张加拿大的协定居民身份,可能终止您的美国税务居民身份。合法永久居民一旦被视为协定国居民,就不再被视为合法永久居民,前提是此人没有放弃协定优惠并已通知 IRS(26 USC 7701(b)(6))。这个通知就是法规要求的附有 8833 表的 1040-NR 表(8854 表填报说明;26 CFR 301.7701(b)-7(b), (c))。
如果您在 最近 15 个纳税年度中至少 8 个 持有绿卡,您就是长期居民;某一年如果您已是另一国的协定居民且没有放弃协定,则该年不计入(8854 表填报说明)。8833 表警告,长期居民如果主张外国的协定居民身份,会被视为已根据第 877A 条弃籍(8833 表);8854 表要附在该年度的税表上。之后由退出税的各项测试决定是否应缴税;请看退出税。
法规还警告,提交 1040-NR 表可能影响移民当局是否认为您保有永久居留身份(26 CFR 301.7701(b)-7(b))。在您主张协定居民身份之前,绿卡使您仍是美国居民:您要就全球收入提交 1040 表,并抵免加拿大税。如果您有漏报的年度,提交之前请先寻求跨境税务帮助。
双重居民的 8833 表:填什么、何时到期、漏报会怎样?
主张加拿大协定居民身份的双重居民,要提交附有 8833 表的 1040-NR 表,并按非居民外国人计算美国税(第 519 号出版物;8833 表填报说明)。
| 8833 表栏目 | 填写内容 |
|---|---|
| 顶部方框 | 勾选依据法规第 301.7701(b)-7 条披露的双重居民纳税人 |
| 第 1a 和 1b 行 | 加拿大;第四条(居民),第 2 款 |
| 第 2 行 | 协定立场所推翻的《国内税收法》条文 |
| 第 6 行 | 所持立场、决定居民判定结果的事实简述,以及受影响收入的性质和金额 |
何时到期:随 1040-NR 表一起,在其截止日前提交;有受美国预扣的工资的,为 4 月 15 日,否则为 6 月 15 日;获得延期的,则在延期后的日期前提交(26 CFR 301.7701(b)-7(b))。您每一年采取这个立场,都需要一份新的表。
漏报会怎样:每次未报罚款 US$1,000,如果有合理理由且出于善意,IRS 可以豁免(26 USC 6712)。另外,法规要求该表必须附在 1040-NR 表上(26 CFR 301.7701(b)-7(b), (c))。
如果您已婚:联合报美国税表,要求夫妻双方全年都是美国公民或居民,或者作出一项选择,把双方都视为居民,并禁止任何一方主张协定非居民身份(第 519 号出版物)。在主张协定居民身份之前,请先权衡这一点。
以协定非居民身份报税,只改变您的美国所得税如何计算,包括对支付给您的美国收入的预扣。对于《国内税收法》的其他目的,您仍是美国居民,您的居民时间段也不变(26 CFR 301.7701(b)-7(a)(1), (3))。主张协定立场对 FBAR 和 8938 表有哪些不变,请看季节性赴美居住者与美国居民身份。
如果协定判定我是美国居民,加拿大一侧会怎样?
加拿大会视同您为非居民。根据《所得税法》第 250(5) 款,按加拿大法律是加拿大居民、但按协定只是另一国居民的人,被视为不是加拿大居民。CRA 表示,这适用于该法的所有目的,离开加拿大的规则从该日起适用,包括对某些财产的视同出售和对部分加拿大收入的非居民预扣(专论第 1.38 段)。
即使您的住所、配偶或银行账户仍在加拿大,也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如果协定确实指向美国,该年度可能需要提交离境税表,之后的加拿大收入按非居民征税;请看离开加拿大。在美国一侧,您以居民身份提交 1040 表。
如果协定指向加拿大,您就要提交加拿大 T1 税表,就全球收入报税,并就美国税款申请抵免;请看加拿大税表上的外国收入。
如果我的协定居民身份在年中发生变化,会怎样?
两国都把居民判定规则适用于您作为双重居民的那段时间,而不是整个年度。美国法规只把您当作非居民,处理的是您作为双重居民并在别国主张协定居民身份的那部分年度,所以年中变化后,一份美国税表可以把部分年度按非居民、其余按居民处理;您的美国居民起止日期不变(26 CFR 301.7701(b)-7(a)(1))。加拿大的视同规则以“某一时点”为准,所以加拿大非居民身份从协定开始指向美国的当天起算(第 250(5) 款)。
变化日期要根据您能证明的事实确定:租约开始日、家人搬家日、工作开始日。美国入境年度的税表,请看成为美国税务居民的第一年;反方向的搬家,请看从美国搬到加拿大。
IRS 或 CRA 否决了我的协定非居民立场:接下来怎么办?
居民判定立场被否决并不是最终结论:要在截止日前带着证据回复通知,保护好您的申诉权利,同时请两国税务机关协商。
- 主管当局:第二十六条允许您向您所居住国的主管当局(各国指定用来解决协定争议的机构)提出案件,不论国内救济途径如何。CRA 表示,要向您主张居民身份的国家的主管当局提出(IC71-17R6,第 11 段)。只有在税务年度结束后 六年 内通知了另一个国家,协商达成的协议才可以不受国内时效限制而得到执行(协定)。
- 美国的请求:IRS 只在为避免双重征税或判定协定优惠、且需要与加拿大磋商时,才受理居民身份请求;它不会单独解决居民身份问题(税务程序 2015-40,第 3.06(1) 节)。
- 加拿大的异议:CRA 允许您提交异议通知,截止日期为评税通知后 90 天 与报税截止日后 1 年 中较晚者(《所得税法》第 165(1) 款),并可请申诉部门在主管当局处理期间暂缓审理(IC71-17R6,第 46–48 段)。
如果 CRA 认为您从未停止做居民,请看离开加拿大却没告知 CRA;收到 IRS 来信,请看回复 IRS 来信。
示例
以下示例仅作说明;除另有说明外,金额均为美元。
在西雅图工作,家人在温哥华
第 1 年:Raj 持 H-1B 签证在西雅图工作,薪资 US$150,000,并按一年租约在当地租了公寓。他的妻子和孩子留在温哥华的家庭住宅。他符合实质居留测试,而加拿大因其家庭联系仍视他为居民。他在两国都有永久住所,所以接下来看重要利益中心:家人偏向加拿大,工作偏向美国。他把两方面都记录下来。如果他得出的结论是加拿大,他就提交附 8833 表的 1040-NR 表,就西雅图的工资缴美国税,并在 T1 税表上申报全球收入,同时抵免美国税。
第 2 年:他的家人在 7 月 1 日搬到西雅图,温哥华的房子卖掉了。从那天起,他的住所和家人都在美国。如果加拿大从那天起把他视为非居民,不论是因为他的联系已被切断,还是因为协定现在指向美国,离境规则都从那天起适用。如果他在上半年继续主张加拿大,他的美国税表就把那部分按非居民、其余按居民处理。
绿卡持有人搬回多伦多
Emma 是加拿大人,持有绿卡已九年,从未主张协定居民身份,现在搬回多伦多,但保留绿卡。如果她提交附 8833 表的 1040-NR 表,主张加拿大协定居民身份,且不放弃协定优惠,那么从她的协定居民身份开始之日起,她不再被视为美国居民;作为长期居民,她在该日根据第 877A 条弃籍,并把 8854 表附在该年度税表上。之后由退出税的测试决定是否应缴退出税。如果她改以美国居民身份提交 1040 表,则仍留在美国税制内,并抵免加拿大税。
温莎的双重国籍人士
Mark 是美国和加拿大公民,住在温莎,在底特律工作,收入 US$90,000。作为美国公民,他不能用居民判定规则脱离美国税制:他要就全球收入提交 1040 表。加拿大把他当作居民,在他的 T1 税表上征税,并抵免他底特律工资的美国税。
您的情况不同?
- 您不确定加拿大是否把您视为居民:请先看加拿大税务居民身份。
- 您持 TN 签证在美国工作:请看持 TN 签证的加拿大人。
- 您冬天住在美国:请看季节性赴美居住者与美国居民身份。
- 您住在加拿大,通勤到美国上班:请看跨境工作。
- 协定指向美国,而您正要离开加拿大:请看离开加拿大。
- 您持有绿卡,或您的配偶住在另一个国家:主张协定可能终止美国居民身份,或排除联合报美国税表;请寻求跨境税务帮助,并阅读退出税。
- 您的协定居民身份在年中发生了变化:请看成为美国税务居民的第一年,并寻求跨境税务帮助。
- 您搬到了美国的某个州:州可能不遵循协定;请看各州对 RRSP 和 TFSA 的税。
- IRS 或 CRA 否决了您的立场:请看离开加拿大却没告知 CRA,并寻求跨境税务帮助。
本文引用的数据
| 项目 | 数值 | 来源 |
|---|---|---|
| 被视为经常跨境通勤者所需的工作日占比(实质居留测试) 如果在工作期间超过这一比例的工作日,从加拿大或墨西哥住所往返美国上班,则通勤日不计入在美停留天数 | 75% | IRS:第 519 号出版物,外国人美国税务指南 核对日期 |
| 当年在美国停留天数低于此数时,才可主张更密切联系 另须以外国为税务所在地(tax home,即主要营业或工作地点),并与该国有更密切联系;8840 表须不迟于 1040-NR 表的截止日提交 | 183 天 | IRS:第 519 号出版物,与外国的更密切联系 核对日期 |
| 使合法永久居民成为长期居民的绿卡持有年限 属于双重居民的长期居民,如在 8833 表上主张税收协定下的非居民身份,视为终止美国居民身份(第 877A 条;8854 表)。 | 最近 15 个纳税年度中至少 8 个 | IRS:8833 表填报说明,终止美国居民身份 核对日期 |
| 采用日历年且有须预扣税工资收入时,1040-NR 表的截止日 在该纳税年度的下一年,未计入适用的延期或周末、节假日顺延 | 4 月 15 日 | IRS:第 519 号出版物,报税时间与地点 核对日期 |
| 采用日历年且没有须预扣税工资收入时,1040-NR 表的截止日 在该纳税年度的下一年,未计入适用的延期或周末、节假日顺延 | 6 月 15 日 | IRS:第 519 号出版物,报税时间与地点 核对日期 |
| 未披露依据税收协定采取的报税立场的罚款 根据第 6712 条按每次违规计收;适用于 C 型公司以外的纳税人。 | US$1,000 | IRS:8833 表格(2022 年 12 月修订版) 核对日期 |
| 税收协定下执行相互协商协议的通知期限(不受国内时效限制) 自案件所涉纳税年度结束时起算,另一国主管当局须在此期间内收到案件存在的通知(第 XXVI(2) 条);第 IX 条所涉关联人案件适用不同规则。 | 六年 | IRS:加美所得税协定 核对日期 |
| T1 核税通知发出后的异议期限 个人提出异议的截止日,为评税通知日期后这一期限,与报税截止日后一年中的较晚者 | 90 天 | CRA:《所得税法》规定的异议权利 核对日期 |
| T1 报税截止日后的异议期限 个人提出异议的截止日,为报税截止日后这一期限,与评税通知日期后 90 天中的较晚者 | 1 年 | CRA:《所得税法》规定的异议权利 核对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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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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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所列纳税年度的一般规则,不构成针对您个人情况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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