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與美國 · 個人

美加稅收協定居民身份判定:第 IV 條與 8833 表

兩國都視您為居民時,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第 IV 條依次適用以下測試: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習慣性居所、公民身份,最後是兩國稅務機關協商。非美國公民選擇以加拿大居民身份申報時,須提交 1040-NR 表並附 8833 表;美國公民仍須提交 1040 表。如果協定判定您屬於美國,加拿大視您為非居民。

Di Lu, CPA
Di Lu, CPA美國及加拿大 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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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年度 2026 · 最近更新  · 譯自英文指南

適用對象

  • 依自己國家的法律,同時被加拿大和美國視為稅務居民的人
  • 在加拿大有住所或家人的綠卡持有人和簽證工作者
  • 住在加拿大、想知道稅收協定是否能免除美國稅的美國公民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您首先是否確實是加拿大的事實居民
  • 計算加拿大離境稅或美國離境稅
  • 各州所得稅,州不一定遵循稅收協定

美加稅收協定的居民身份判定規則如何決定我是哪個國家的居民?

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稅收協定)第 IV(2) 條的判定規則依次適用各項測試,第一個能指向單一國家的測試即為決定。它只在兩國依各自法律都已視您為居民時才適用。

順序測試何時能決定
1您可使用的永久性住所只有一個國家有這樣的住所
2重要利益中心您的個人關係和經濟關係與其中一國更為密切
3習慣性居所只有一個國家有這樣的住所
4公民身份您只是其中一國的公民
5兩國稅務機關協商以上所有測試都無法決定

稅收協定指向哪個國家,取決於事實,稅務機關可以檢驗。加拿大的視同規則隨後自行適用;美國只有在您於稅表上主張協定立場時才視您為非居民,您也可以繼續以美國居民身份提交 1040 表(26 CFR 301.7701(b)-7(a)(1))。如果您在兩國都有住所、配偶或子女在另一個國家、持有綠卡、是美國公民,或在年度中途搬家,情況就會變得複雜。

在依賴居民身份判定規則之前,請先備齊:

  • 租約、房契,以及能證明每處住所由誰在何時可以使用的文件
  • 配偶和子女居住的地方,以及子女的學校
  • 僱傭合約和您實際工作的地點
  • 每個國家的停留天數統計
  • 銀行、投資和財產記錄,以及您在哪裡管理這些資產
  • 您在美國的移民身份和任何綠卡的日期

居民身份判定規則何時適用?何時不需要?

只有當您是雙重居民時才需要這項規則:在同一期間,依美國法律是美國居民,依加拿大法律又是加拿大居民(Publication 519)。如果任何一國依自己的規則已視您為非居民,就沒有什麼需要判定的。

在以下情況,您可能不需要它:

  • 您依綠卡測試或實質居住測試都不是美國居民。豁免個人(例如符合資格的 J-1 學生、教師或受訓人員,及其 J-2 家屬)或從加拿大經常通勤者(即在超過 75% 的工作日通勤的人)的停留天數不計入(Publication 519)。
  • 您在美國停留少於 183 天,可能符合更緊密聯繫例外;請見雪鳥與美國居民身份。
  • 您已切斷在加拿大的居住聯繫,加拿大已視您為非居民;請見加拿大稅務居民身份。

依第 IV(1) 條,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在稅收協定上視為美國居民,所以同時又是加拿大居民的人,就是雙重居民(稅收協定;綠卡持有人另見 CRA Folio S5-F1-C1,第 1.44 段)。

加拿大與美國雙重居民:哪項測試能決定我的情況?

永久性住所測試往往無法決定,因為許多雙重居民在兩國都有住處。CRA 表示,永久性住所可以是任何為長期而非偶爾使用而保留的住處,包括租用的帶家具房間;是否擁有及大小都無關(Folio S5-F1-C1,第 1.46 至 1.48 段)。下表列出通常起決定作用的測試,但它不能解決任何人的個案。

您的情況通常起決定作用的測試應記錄的資料
兩國都有住所,且全年都可使用永久性住所無法決定;通常由重要利益中心決定租約或房契;兩處住所都沒有出租
在美國以租約租用房間或公寓,在加拿大有房屋租用的房間可以是永久性住所,所以永久性住所可能無法決定;通常由重要利益中心決定租期;您是否可隨時使用該房間
為了課程或專案在美國住酒店或短期停留,在加拿大有住所只為短期停留而保留的住處不是永久性住所;永久性住所可能指向加拿大預訂日期;停留的目的和時間長度
配偶和子女留在加拿大,您的工作在美國重要利益中心:綜合衡量家庭、社交關係、工作、業務以及您在哪裡管理財產家人居住的地方、學校、會員資格、您存款和投資的地方
沒有明確的重要利益中心習慣性居所;稅收協定和 CRA Folio 都沒有定義,所以取決於事實多年來每個國家的停留天數統計
在兩國都有或都沒有習慣性居所先看公民身份,再由兩國稅務機關協商護照;向稅務機關提出的任何請求

配偶在加拿大,我就是加拿大居民嗎?

依稅收協定,不能單憑這一點判定。依加拿大法律,配偶和受養人在加拿大屬於重要的居住聯繫,這就是加拿大可能繼續視該工作者為居民的原因。依稅收協定,家庭只是重要利益中心的一部分,要與工作和經濟關係一併衡量(Folio 第 1.50 段)。加拿大要求由您舉證,證明您作為居民在另一個國家有納稅義務(第 1.43 段)。

我持 J-1 或 J-2 簽證,美國視我為非居民:這是否使我成為加拿大居民?

不是。身為美國非居民不會使您成為加拿大居民;這只表示您不是雙重居民,所以居民身份判定規則不適用。您是否為加拿大居民,完全由加拿大的規則決定:看您的居住聯繫,例如在加拿大的住所、配偶或受養人。如果這些聯繫仍在,加拿大可以把您當作居民,就全球收入課稅;如果已切斷,您可能兩國都不是居民。請見加拿大稅務居民身份。

享有豁免的 J-1 學生、教師或受訓人員,以及簽證隨其而來的直系親屬,在豁免期間不計算美國停留天數。豁免有時間限制,所以之後的某一年可能使您成為美國居民(Publication 519);請逐年查核。

我是住在加拿大的美國公民:居民身份判定規則能阻止 IRS 對我課稅嗎?

不能。這項規則無法讓美國公民脫離美國稅制:稅收協定的保留條款(第 XXIX(2) 條)規定,除了列明的例外(例如減輕雙重課稅的條款),協定不影響美國對其公民課稅(稅收協定)。允許雙重居民以非居民身份申報的美國法規,只適用於外國人(26 CFR 301.7701(b)-7(a)(1))。美國公民每年都須就全球收入提交 1040 表。

減輕雙重課稅是靠第 XXIV 條下的抵免,而不是居民身份判定規則;請見住在加拿大的美國人。

居民身份判定規則對加拿大稅仍然有效:如果它指向美國,加拿大會視該公民為視同非居民,而美國無論如何都會對該公民課稅。

我持有綠卡並住在加拿大:如果我依稅收協定主張自己是加拿大居民,會怎樣?

主張加拿大的稅收協定居民身份,可能結束您在稅務上的美國居民身份。合法永久居民一旦被視為協定國的居民,如果沒有放棄協定優惠並通知 IRS,就不再被視為合法永久居民(26 USC 7701(b)(6))。該通知就是法規要求的 1040-NR 表加 8833 表(8854 表填表說明;26 CFR 301.7701(b)-7(b), (c))。

如果您持有綠卡已滿 最近 15 個稅務年度中至少 8 個,您就是長期居民;某一年如果您已是另一國的協定居民、且沒有放棄協定優惠,該年不計算在內(8854 表填表說明)。8833 表警告,主張外國協定居民身份的長期居民,依第 877A 條視同已放棄居民身份(8833 表);8854 表須附在該年度的稅表上。之後由離境稅的各項測試決定是否須繳稅;請見美國離境稅。

法規還警告,提交 1040-NR 表可能影響移民當局是否認為您保有永久居民身份(26 CFR 301.7701(b)-7(b))。在您主張協定居民身份之前,綠卡使您仍是美國居民:您須就全球收入提交 1040 表,並就加拿大稅款申請抵免。如果您有漏交的年度,請在提交之前先取得跨境稅務協助。

雙重居民的 8833 表:填什麼、何時到期、漏填會怎樣?

主張加拿大協定居民身份的雙重居民,須提交 1040-NR 表並附上 8833 表,並以非居民外國人的身份計算美國稅(Publication 519;8833 表填表說明)。

8833 表欄位填寫內容
最上方的方框勾選依 Regulations section 301.7701(b)-7 披露的雙重居民納稅人方框
第 1a 行和 1b 行加拿大;第 IV 條(居民身份),第 2 段
第 2 行稅收協定立場所凌駕的美國《國內稅收法典》條文
第 6 行您的立場、決定居民身份判定結果的事實簡述,以及受影響收入的性質和金額

何時到期: 與 1040-NR 表一起提交,在其到期日前提交;如果您有須在美國預扣的工資,為 4 月 15 日,否則為 6 月 15 日;如果取得延期,則為延期後的日期(26 CFR 301.7701(b)-7(b))。每一年只要您採取這一立場,都須提交新的表格。

如果漏填: 每次未提交的罰款為 US$1,000,IRS 在有合理原因且出於善意時可以免除(26 USC 6712)。另外,法規要求該表須附在 1040-NR 表上(26 CFR 301.7701(b)-7(b), (c))。

如果您已婚: 美國聯合稅表要求夫妻雙方全年都是美國公民或居民,或選擇把雙方都視為居民,並因此禁止任何一方主張協定非居民身份(Publication 519)。在主張協定居民身份之前,請先權衡這一點。

以協定非居民身份申報,只改變您美國所得稅的計算方式,包括對付給您的美國來源收入的預扣。就《國內稅收法典》的其他目的而言,您仍是美國居民,您的居住期間也不會改變(26 CFR 301.7701(b)-7(a)(1), (3))。這項主張對 FBAR 和 8938 表沒有改變什麼,請見雪鳥與美國居民身份。

如果協定判定我是美國居民,加拿大方面會怎樣?

加拿大視您為非居民。依《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250(5) 條,依加拿大法律是加拿大居民、但依稅收協定只是另一國居民的人,視同不是加拿大居民。CRA 表示這適用於該法的所有目的,並且從該日起適用離開加拿大的規則,包括對某些財產的視同出售,以及對部分加拿大來源收入的非居民預扣(Folio 第 1.38 段)。

即使您的住所、配偶或銀行帳戶仍在加拿大,也可能發生這種情況。如果稅收協定確實指向美國,該年可能須提交離境稅表,此後加拿大收入按非居民課稅;請見離開加拿大。在美國方面,您以居民身份提交 1040 表。

如果稅收協定改為指向加拿大,您須提交加拿大 T1 稅表申報全球收入,並就美國稅款申請抵免;請見加拿大稅表上的境外收入。

年度中途我的協定居民身份改變,會怎樣?

兩國都只針對您是雙重居民的那段期間適用居民身份判定規則,而不是整個年度。美國法規只在您是雙重居民、並主張在另一國的協定居民身份的那段期間,視您為非居民,所以在年度中途改變之後,一份美國稅表可以把當年一部分視為非居民,其餘視為居民;您的美國居住日期不會改變(26 CFR 301.7701(b)-7(a)(1))。加拿大的視同規則按「某一時間」運作,所以加拿大非居民身份從稅收協定開始指向美國的那天起算(第 250(5) 條)。

請根據您能證明的事實確定改變日期:租約開始日、家人搬家、新工作開始。美國入境當年稅表,請見成為美國稅務居民的第一年;反向搬遷請見從美國搬到加拿大。

IRS 或 CRA 不接受我的協定非居民立場:怎麼辦?

居民身份判定立場被拒絕並非定案:請在期限內附上您的證據回覆通知,並在要求兩國稅務機關協商的同時,保住您的上訴權利。

  • 主管當局: 第 XXVI 條讓您可以向您所居住國家的主管當局(各國指定處理協定爭議的機構)提出個案,不論國內救濟程序如何。CRA 表示應向您主張居民身份的國家的主管當局提出(IC71-17R6,第 11 段)。只有在自該稅務年度結束起 六年 內通知了另一國,協議才能不受國內時效限制而執行(稅收協定)。
  • 美國請求: 只有在為避免雙重課稅或決定協定優惠、且需要與加拿大協商時,IRS 才會受理居民身份請求;它不會單獨解決居民身份問題(Rev. Proc. 2015-40,第 3.06(1) 節)。
  • 加拿大異議: CRA 允許您提交異議通知書,期限是評稅通知書後 90 天 與提交截止日後 1 年 兩者中較晚的一個(《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165(1) 條),並可要求上訴部門在主管當局處理期間暫緩處理(IC71-17R6,第 46 至 48 段)。

如果 CRA 說您從未停止作為居民,請見離開加拿大但未通知 CRA;收到 IRS 來信,請見回覆 IRS 來信。

舉例

以下僅為舉例說明;除非另有說明,金額以美元計。

在西雅圖工作,家人在溫哥華

第 1 年:Raj 持 H-1B 簽證在西雅圖工作,收入 US$150,000,並以一年期租約在當地租了公寓。他的妻子和子女留在溫哥華的家庭住宅。他符合實質居住測試,加拿大因其家庭聯繫仍視他為居民。他在兩國都有永久性住所,所以接著看重要利益中心:家人偏向加拿大,工作偏向美國。他把兩方面都記錄下來。如果他的結論是加拿大,就提交 1040-NR 表並附 8833 表,就西雅圖工資繳美國稅,並在 T1 稅表上申報全球收入、就美國稅款申請抵免。

第 2 年:他的家人在 7 月 1 日搬到西雅圖,溫哥華的住宅賣掉。從該日起,他的住所和家人都在美國。如果加拿大從該日起視他為非居民,無論是因為居住聯繫已切斷,還是因為稅收協定現在指向美國,離境規則都在該日適用。如果他在前半年繼續主張加拿大,他的美國稅表就把這段期間視為非居民,其餘視為居民。

持綠卡的人搬回多倫多

Emma 是加拿大人,持有綠卡九年,從未主張過稅收協定居民身份,現在搬回多倫多,並保留綠卡。如果她提交 1040-NR 表並附 8833 表,主張加拿大的協定居民身份,且不放棄協定優惠,她從協定居民身份開始之日起不再被視為美國居民,並且作為長期居民,在該日依第 877A 條視同放棄居民身份;她須把 8854 表附在該年度稅表上。之後由離境稅的各項測試決定是否須繳離境稅。如果她改為以美國居民身份提交 1040 表,則仍留在美國稅制內,並就加拿大稅款獲得抵免。

住在溫莎的雙重公民

Mark 是美國和加拿大雙重公民,住在溫莎,在底特律工作,收入 US$90,000。作為美國公民,他無法利用居民身份判定規則脫離美國稅制:他須就全球收入提交 1040 表。加拿大以居民身份在他的 T1 稅表上對他課稅,並就他在底特律工資所繳的美國稅給予抵免。

跨境稅務

兩個國家都視您為居民?

這次通話適合在邊境兩側都有住所、家人或工作的人、住在加拿大的綠卡持有人,以及稅收協定立場被駁回的人。我們會核對每項協定測試所衡量的事實,並確定我們將一併準備的美國和加拿大稅表範圍;通話中不會就您的居民身份作出決定。

  • 每個國家的停留天數,以及您可使用的每處住所的租約或房契日期。
  • 您的綠卡或簽證日期,以及每年您的配偶和子女居住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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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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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用的數字

項目數值來源
經常往返通勤者占工作日的比例(實質居住測試)
若在工作期間超過這個比例的工作日,從加拿大或墨西哥的住所往返美國上班,則上下班往返的日子不計入在美停留天數
75%IRS:Publication 519,外國人的美國稅務指南
核對日期
當年在美國停留天數低於此數時,才可主張更緊密聯繫
另須以外國為稅務所在地(tax home,即主要營業或工作地點),並與該國有更緊密聯繫;8840 表須不遲於 1040-NR 表的截止日期提交
183 天IRS:Publication 519,與外國的更緊密聯繫
核對日期
使合法永久居民成為長期居民的綠卡持有年限
屬於雙重居民的美國長期居民,如在 8833 表上主張稅收協定下的非居民身份,視為終止美國居民身份(第 877A 條;8854 表)。
最近 15 個稅務年度中至少 8 個IRS:8833 表填表說明,終止美國居民身份
核對日期
採用日曆年且有須預扣稅的工資收入時,1040-NR 表的截止日期
在該稅務年度的下一年,未計入適用的延期或週末、假日順延
4 月 15 日IRS:第 519 號出版物,報稅時間與地點
核對日期
採用日曆年且沒有須預扣稅的工資收入時,1040-NR 表的截止日期
在該稅務年度的下一年,未計入適用的延期或週末、假日順延
6 月 15 日IRS:第 519 號出版物,報稅時間與地點
核對日期
未披露稅收協定申報立場的罰款
依第 6712 條,每次違規;適用於 C 公司以外的納稅人。
US$1,000IRS:8833 表(2022 年 12 月修訂版)
核對日期
稅收協定下,不受國內時效限制而執行相互協商協議的通知期限
自案件所涉稅務年度結束時起算,另一國的主管當局須在此期間內收到案件存在的通知(第 XXVI(2) 條);第 IX 條所涉關聯人案件適用不同規則。
六年IRS: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
核對日期
評定通知後的 T1 異議期限
個人提出異議的截止日期,為評稅函件日期後的這一期間,與報稅截止日期後一年之中的較晚者
90 天CRA:《所得稅法》規定的異議權利
核對日期
申報截止日後的 T1 異議期限
個人提出異議的截止日期,為報稅截止日期後的這一期間,與評稅函件日期後 90 天之中的較晚者
1 年CRA:《所得稅法》規定的異議權利
核對日期

主要資料來源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英文原文更新記錄

  • : 首次發佈。
Di Lu, CPA
Di Lu, CPA美國及加拿大 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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