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離開加拿大、到另一個國家居住的個人
- 搬家分階段進行,或家人、住所暫時留下的人
- 回到來加拿大之前居住的國家的人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您的聯繫是否使您仍是居民
- 離境稅如何計算,以及如何填在表格上
- 在美國或其他新居住國,居民身份何時開始
何時成為加拿大稅務非居民?
您通常從以下三個日期中最晚的一個起成為加拿大的非居民(CRA:離開加拿大):
| 日期 | 含義 |
|---|---|
| 您離開加拿大的當天 | 您本人搬到別處居住的離境日 |
| 配偶或同居伴侶及受養人離開的當天 | 如果家人比您晚走,指家人的離境日 |
| 您在新居住國成為居民的當天 | 您在新居住國安頓下來的時候 |
CRA 的技術指引把它表述為您切斷與加拿大居住聯繫的日期,通常就是上述日期中最晚的一個(Folio S5-F1-C1,第 1.22 段)。這是事實問題,要依您的整體情況決定。它就是您填在稅表第 1 頁居民身份資料中的離境日期(CRA:離開加拿大)。
您何時在新居住國成為居民,要看該國自己的規則;居留許可或登記、在當地的住所和開始工作,是常見的標誌。
哪些情況不單純:搬家分階段進行、配偶或住所暫時留下、您是回到原來的居住國,或稅收協定使您成為另一國的居民。這個日期也決定離境稅所用的價值,所以日期錯了,稅額可能差很多。
請準備:每位家人的機票或行程記錄、您在海外住所的租約或購房契約、外國的居留或稅務登記、加拿大住所的出售或出租日期,以及新工作的開始日期。
您的聯繫是否使您完全成為非居民,請見加拿大稅務居民身份。
我成為非居民的日期就是我的飛行日期嗎?
通常只有在您起飛時,您的配偶或同居伴侶及受養人已經離開、您在加拿大的住所已不再供您使用、且您已在新居住國安頓下來,才是如此。如果不是,CRA 一般採用較晚的日期;例外是回到來加拿大之前居住的國家(見下文)(CRA:離開加拿大)。
最常見的陷阱,是稅表上寫的是飛行日期,而家人和房子卻在加拿大又留了幾個月。在那些聯繫結束之前,CRA 可以繼續視您為居民,所以您在空檔期間於海外賺的收入,仍須作為全球收入列入加拿大稅表。
如果配偶和子女留在加拿大,這三個日期怎麼合併?
三個日期合併為一個:其中最晚的那個。如果您 3 月離開,而配偶和子女 7 月才跟來,您的非居民日期一般是 7 月那一天,即使您從 3 月起就已在海外工作和生活(Folio S5-F1-C1,第 1.22 段)。
各配偶自己的日期、離境稅,以及共同擁有的財產,請見配偶在不同日期離開加拿大。如果家人留在加拿大、沒有跟您出國的打算,請見您在海外工作而家人留在加拿大。
如果我回到來加拿大之前居住的國家呢?
如果您在來加拿大之前是另一個國家的居民,現在離開加拿大是為了回到那裡重新定居,您通常從離開加拿大的當天起成為非居民。即使您的配偶或同居伴侶及受養人還要在加拿大留一段時間,例如賣掉房子,或讓孩子讀完正在進行的學年,也一樣(CRA:離開加拿大;Folio S5-F1-C1,第 1.23 段)。
這個例外針對的是家人暫時留下的情況。如果配偶無限期留下,或住所為您的返回而保留,仍可能表示您繼續是居民。
如果您在離開前的 120 個月內,在加拿大居住了 60 個月或更短時間,那麼您抵達時已擁有的財產,或此後繼承的財產,可能不適用視同出售;請見抵達五年內離開加拿大。如果工作許可即將結束,請見工作許可結束後離開加拿大。
我是分階段搬家的,哪一步決定日期?
通常是結束您最後一個重大聯繫的那一步決定日期。先開始的海外工作,本身並不會結束加拿大居民身份:在另一個國家建立聯繫,單憑這一點,並不表示您已不再是加拿大居民(Folio S5-F1-C1,第 1.21 段)。
| 階段 | 通常決定日期嗎? |
|---|---|
| 您在海外開始工作 | 單靠這一項不會,如果家人或住所仍在加拿大 |
| 配偶和受養人離開 | 通常會,如果他們是最後一個主要聯繫 |
| 您在新居住國成為居民 | 通常會,如果這是最後發生的 |
| 加拿大的住所數月後才出售或出租 | 可能會,如果住所在此之前一直供您使用;如果您是回到原居住國、而住所只是在出售,則通常不會 |
在海外待多久並非決定因素:沒有哪一個居留時間長度會自動使您成為非居民;而計劃返回,例如海外派駐結束後在加拿大有工作等著您,則會使您保留的聯繫分量更重(Folio S5-F1-C1,第 1.17 段)。留下的住所是否算聯繫,取決於它是否仍供您使用,居民身份指南對此有說明。
稅收協定的居民身份判定規則會改變日期嗎?
可能會。如果依加拿大的規則您仍是加拿大居民,但稅收協定的居民身份判定規則使您只成為另一國的居民,您一般從那時起被視為加拿大的非居民(《所得稅法》第 250(5) 條)。CRA 指出,停止居民身份的規則,包括財產的視同出售,隨後從該日期起適用(Folio S5-F1-C1,第 1.37–1.38 段)。
所以,稅收協定日期可能早於您的家人或住所離開加拿大的日期。居民身份判定規則如何適用,取決於稅收協定的措辭和您的事實;這是需要專業判斷的情況。如果想取得 CRA 的意見,請見請 CRA 判定您的居民身份,使用 NR73 表(CRA:判定居民身份)。
非居民日期控制哪些事項?
非居民日期把您的稅務年度分成兩段,並確定視同出售的時點。離境年度稅表上的幾乎所有項目都取決於它。
| 項目 | 這個日期決定什麼 |
|---|---|
| 離境稅 | 您擁有的大部分財產,視為在您不再是居民之前的一刻,以公平市價出售(第 128.1(4) 條) |
| 申報的收入 | 該日期之前為全球收入;之後一般只有加拿大來源收入(第 114 條;CRA) |
| 稅款抵免 | 許多個人抵免僅限於該年度的居民期間(第 118.91 條) |
| TFSA | 到該日期為止,供款依一般規則,您離境那一年可得到全年的額度。之後,每筆新供款(合資格轉入或豁免供款除外)每月須繳 1% 的稅,直到提取為止;在海外度過的完整年度不會增加額度(CRA:TFSA) |
| RRSP 首次置業計劃(Home Buyers' Plan)或終身學習計劃(Lifelong Learning Plan) | 未還清的餘額必須在該日期後的 60 天 內、且在您提交稅表之前還清,否則會計入您居民期間的收入(第 146.01(5) 條;第 146.02(5) 條)。在買房之前提取的 HBP 款項,或您離境那一年提取的 LLP 款項,則是全額還清後予以取消 |
| 福利 | 非居民一般沒有資格領取加拿大兒童福利或 Canada Groceries and Essentials Benefit(CRA) |
詳細說明請見離境年度的部分年度稅表、視同出售用的 T1243 表、離開後的 RRSP 與 TFSA 供款、離開時的首次置業計劃餘額和離開加拿大後的福利。
如果 CRA 問起,哪些記錄能證明這個日期?
能顯示每項聯繫何時結束、新居所何時開始的記錄。因為這個日期是事實問題,CRA 看的是證據,而不是您在稅表上寫的日期(Folio S5-F1-C1,第 1.22 段)。
- 您、配偶和受養人的機票、登機證或入境章
- 您在海外住所的租約、購房契約或入住記錄
- 海外的居留登記、工作許可或簽證,以及新居住國的稅務登記
- 您在加拿大住所的出售成交日期,或公平交易租客的租約
- 子女在海外的入學證明,以及新的僱傭合約
- 您結束或更改加拿大帳戶、會籍和省醫療保險的日期
請把這些與您財產在離境日的價值資料一起保存。如何把日期告知 CRA,請見告知 CRA 您要離開加拿大。
我可以選一個對自己有利的日期,例如 1 月 1 日或市價較低的那天嗎?
不可以。非居民日期就是您的居住聯繫實際結束的那一天,是事實問題(Folio S5-F1-C1,第 1.22 段)。在稅表上寫另一個日期並不能改變它,而視同出售用的是實際時點的公平市價(第 128.1(4) 條)。
日期取決於您實際搬走的時間和聯繫實際結束的時間,而且每一個日期都必須有記錄支持。如果 CRA 日後不同意這個日期,請見CRA 仍認為您是居民。
舉例
以下情景僅作說明;金額以加元計。
分階段搬到倫敦
一個人 3 月 1 日開始在倫敦工作,當天搬進倫敦的公寓。配偶和子女留下來讀完學年,7 月 15 日離開加拿大。依三個日期取最晚者的規則,非居民日期一般是 7 月 15 日。從 3 月起兩國都有住所,所以還要核對稅收協定的居民身份判定規則;家人仍在加拿大時,結果通常指向加拿大,所以 7 月的日期一般成立。3 月至 7 月中旬的倫敦薪資,要作為全球收入列入加拿大稅表,而就這筆薪資繳的英國稅,則涉及外國稅款抵免的問題。
回到首爾
一個人在來加拿大之前住在首爾,5 月 10 日搬回那裡。配偶又留了六週賣掉公寓,然後才跟去。依原居住國規則,非居民日期一般是 5 月 10 日,而不是配偶較晚的離境日。
兩個可能日期之間的市場下跌
一個人持有成本為 C$300,000 的股票。4 月 1 日價值 C$500,000,6 月 1 日價值 C$420,000。如果聯繫確實在 4 月 1 日結束,視同的收益是 C$200,000;如果是 6 月 1 日,則是 C$120,000。收益跟著事實所支持的日期走,所以記錄必須證明哪個日期是真的;如果家人和住所 4 月就已離開,在稅表上寫 6 月 1 日並不能使它成真。
您的情況不同嗎?
- 您的搬家分階段進行,或配偶、子女或住所留了下來:日期取決於事實;請見配偶在不同日期離開,並取得個人稅務協助。
- 您回到原居住國,而家人留下來賣房子或讀完學年:日期可能早於他們離開的日期;請取得個人稅務協助。
- 稅收協定的居民身份判定規則可能先使您成為另一國的居民:請見請 CRA 判定您的居民身份,並取得個人稅務協助。
- 您不確定自己的聯繫是否已切斷:請先看加拿大稅務居民身份。
- 您需要完整的離境清單和表格:請見離開加拿大。
- CRA 多年後不同意您的日期:請見CRA 仍認為您是居民。
- 您要搬到美國,需要美國的開始日期:請見從加拿大搬到美國。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非居民向 TFSA 存入的每月稅率 非居民繳存的資金留在帳戶內的每個月均適用;符合條件的轉入金額或獲豁免的繳存除外 | 1% | CRA:非居民身份如何影響 TFSA 核對日期 |
| 您成為非居民後,置業計劃(HBP)和終身學習計劃(LLP)還款的期限 從您成為非居民之日起算。款項還必須在您提交該年度稅表之前繳付;較晚繳付不能減少離境年度的收入計入額。 | 60 天 | 《所得稅法》第 146.01(5) 條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英文原文更新記錄
- : 首次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