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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開加拿大時的度假屋與第二套房稅務

離開加拿大時,加拿大度假屋不會被視同出售;加拿大境內的不動產不適用離境稅。稅款在日後出售或贈與時才產生,開始出租時也可能產生。每個家庭單位每年只能指定一處主要居所,而且只有您身為加拿大居民的年份才能計算。您在一處房產上指定的年份,另一處就不能再用。

Di Lu, CPA
Di Lu, CPA美國及加拿大 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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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年度 2026 · 最近更新  · 譯自英文指南

適用對象

  • 持有主要住所和度假屋、小木屋或其他第二套房,並即將移居海外的加拿大居民
  • 已離開加拿大、仍持有加拿大度假屋,並可能出售、出租或贈與家人的人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離開前要出售還是保留主要住所
  • 非居民出售時,第 116 條程序的完整說明
  • 加拿大境外的度假房產
  • 投資、股份和其他財產的離境稅

離開加拿大時,度假屋要課稅嗎?

不,離開當天不用。移居海外時,大部分財產會按公平市價視同出售,但加拿大境內的不動產除外(見《所得稅法》第 128.1(4)(b) 段;CRA)。度假屋仍保留原來的成本。收益扣除您身為加拿大居民那些年份的主要居所免稅額後,要到日後出售或贈與時才課稅,改為出租時也可能課稅(見下文)。

稅款是延後,不是免除。日後出售屬於非居民出售,適用第 116 條規則,而且只有您身為加拿大居民的年份才能計入主要居所免稅額。

如果您離開時擁有的全部財產價值超過 $25,000,度假屋仍須列入 T1161 表的財產清單(見 CRA)。請見離開加拿大時的財產清單表格。

哪些情況不單純:兩處房產的收益都很大、您在離境當年出售主要住所、度假屋位於魁北克、家人會繼續使用,或您可能會回來。

現在就該準備:兩處房產的購買價格、成交費用和改建收據;您或配偶做過的每一次主要居所指定;您的離境日期;以及每處房產在離境時的公平市價。

度假屋可以是我的主要居所嗎?

可以。只要某一年度假屋經常有人居住(您、您的配偶或同居伴侶、前配偶或前伴侶,或您的子女),那一年它就可以是主要居所,而且 CRA 接受當年只住短時間也足夠(見 Folio S1-F3-C2,第 2.10–2.11 段)。主要用來賺取收入的房產,若只是短期居住,一般不符合資格。子女居住的公寓單位也適用同樣的規則;請見主要居所免稅指南。

上限是每個家庭單位每年一處房產:您、您的配偶或同居伴侶,以及您未婚的未成年子女,每年共用一次指定(見《所得稅法》第 54 條;Folio 第 2.13–2.14 段)。您可以把某些年份給住所,其他年份給度假屋,但同一年不能同時給兩處。兩處房產一般如何比較,請見該指南。

我在離開前出售主要住所,並保留度假屋:指定該怎麼做?

只在住所上指定它需要的年份,其餘的留給度假屋。收益中的免稅比例按公式計算:(1 加上您身為加拿大居民且已指定的年數)除以持有該房產的年數(見《所得稅法》第 40(2)(b) 段)。

之所以「加 1」,是為了讓同一年賣掉一處房子又買另一處的家庭,兩處都能涵蓋(Folio 第 2.28 段)。這個規則對每處房產分別適用,且只有在您購買該房產那一年是加拿大居民時才適用。實際上,持有 10 年的住所,只要指定 9 年就可以完全免稅,剩下 1 年留給度假屋。

規則對兩處房產的意義
每個家庭每年一次指定每一年只能給住所或度假屋,不能兩者都給
加 1如果購買時您是居民,每處房產各多得一年
只計居民年份只有該年您在任何時間是加拿大居民,那一年才算,所以離境那一年也算(Folio 第 2.20–2.21 段)
身在海外的年份計入持有年數,但不能指定,所以會降低免稅比例

陷阱:出售住所時把每一年都指定給住所,之後才發現度假屋沒有年份可用。指定是在出售當年的稅表上,用 Schedule 3 和 T2091(IND) 表作出的(見 Folio 第 2.15 段)。事後更改並非自動:如果您在該年度結束後十年內申請,CRA 可能接受逾期、修改或撤銷的指定,每逾期一個完整月收費 $100,最高 $8,000(見第 220(3.2) 款和 (3.5) 款;Folio 第 2.15.1 段)。請在提交住所出售的稅表之前,先規劃好年份的分配。您離開之後的年份,只會增加度假屋的持有年數,不會增加它的免稅年數,所以您在海外持有越久,免稅比例就越小。住所的計算方式,請見離開加拿大後出售住所。

度假屋應該在離開加拿大之前還是之後出售?

仍是居民時出售,可以避開非居民的文書手續,也不會讓海外年份縮小免稅比例;較晚出售則延後繳稅,但兩種麻煩都會增加。仍是居民時出售,在您一般的稅表上申報。離開後出售,則屬於非居民處置應稅加拿大財產。

出售時間適用規則
離境前一般居民稅表;主要居所指定;不需要第 116 條證明書
離境後須在出售後 10 日內以 T2062 表通知 CRA(見第 116(3) 款),否則每日罰款 $25(最低 $100,最高 $2,500)(見第 162(7) 款);除非已發出證明書,買方須在購買當月月底後 30 日內,向 CRA 匯繳價款的 25%(見第 116(5) 款),所以這筆錢會從您的款項中扣下;取得證明書一般須繳付收益的 25% 或提供擔保;並須提交出售當年的加拿大稅表(見 IC72-17R6)

無論哪種情況,扣除免稅額後剩下的資本利得,都有 50% 計入收入。如果您可能回國,或家人要使用,保留度假屋會改變情況:請見下文關於家人使用的部分。非居民的逐步程序,請見非居民出售加拿大財產。

可以選擇把度假屋納入離境稅嗎(T2061A 表)?

可以,這是一個選項。個人可用 T2061A 表選擇,把加拿大不動產視為在離境時按公平市價出售,再按該價值買回(見第 128.1(4)(d) 段;CRA)。

它帶來的改變:

  • 到離境為止的收益,在您仍是居民時,於離境稅表上課稅。
  • 度假屋的成本重設為離境時的價值,所以日後出售只對您離開之後的增值課稅。
  • 代價:到離境為止收益的稅款,須在離境稅表上繳付,而您還沒有變現任何東西。日後非居民出售時,仍須遵守第 116 條。

由於這項選擇相當於您仍是居民時的一次出售,指定年數是與截至離境的持有年數比較,而不是與直到日後出售的較長期間比較。取捨在於:指定年數沒有涵蓋的部分現在就要繳稅,換來的是您住在海外時免稅比例不會縮小。選擇之前,請用實際數字比較兩條路。

如果家人繼續使用度假屋,或我在海外把它出租,會怎樣?

出租和留給家人使用,風險不同。出租會產生預扣稅,而且如果變成出租物業,會有視同出售。保留房產供您自己回來時使用,則可能在居民身份審查中對您不利。

出租:承租人或代理人須對付給您這位非居民的租金總額預扣 25%,除非 CRA 批准 NR6 表,改按淨租金預扣(見 T4144)。把度假屋改為出租物業屬於用途改變:您被視為按公平市價出售,再買回(見第 45(1) 款),除非您在稅表中依第 45(2) 款選擇,視為用途沒有改變。如果出租只是度假屋作為住所使用的附帶用途,沒有結構改動,也沒有申請資本成本免稅額,CRA 不適用這項規定(Folio S1-F3-C2,第 2.59 段)。請見非居民房東和把住宅改為出租。

家人使用:CRA 把為您保留以供居住的住宅視為重要的居住聯繫,並把加拿大的季節性住所列為次要聯繫,與您的其他聯繫一併權衡(見 Folio S5-F1-C1,第 1.12 段和第 1.14 段)。您的度假屋屬於哪一種,取決於事實。請見加拿大稅務居民身份。

我在海外時把度假屋贈與子女,要繳什麼稅?

贈與按公平市價出售課稅。即使沒有資金往來,您也被視為收到等於度假屋價值的收入(見第 69(1)(b) 段),而您子女的成本就成為同一個價值(見第 69(1)(c) 段)。作為非居民,您仍須在 10 日內提交同樣的 T2062 表通知(逾期罰款相同),並提交該年度的加拿大稅表。您的子女算是買方:除非已發出證明書,子女須在贈與當月月底後 30 日內,向 CRA 匯繳度假屋價值的 25%(見第 116(5) 款),所以請在轉讓前申請證明書。

把子女加入產權,可能算是處置度假屋的一部分。贈與和產權變更,請見把財產轉給家人;離開前的贈與,請見離開加拿大前把資產贈與家人。

多年後出售,我該保存哪些資料?

請保存所有能證明成本、改建和居住年數的資料,因為日後出售時,可能離您輕鬆找到收據的時候已經很久了。

  • 每處房產的購買協議和成交結算單
  • 改建的收據(不含日常維修)
  • 您和配偶每一年的主要居所指定
  • 您的離境日期及其證明
  • 度假屋在離境時的公平市價(估價報告或可比銷售)
  • 出租記錄,以及(如有出租)任何 NR6 表的批准

舉例

以下例子僅作說明,以加元計。兩處房產都是同一年、在家庭為居民期間購買,主要住所在第 10 年、離境前不久出售。

所有年份都指定給住所

住所 10 年的收益是 C$300,000。家庭把全部 10 年都指定給住所。依「加 1」規則,9 年就夠了,所以浪費了一年。

離開五年後,他們以總收益 C$260,000 出售度假屋。度假屋沒有指定年數,所以整筆 C$260,000 都是應稅收益,其中一半計入收入,屬於非居民出售,須提交 T2062 表通知。

九年給住所,一年給度假屋

同一個家庭,同樣的數字。他們把 9 年指定給住所(1 + 9 = 10,10 年全部免稅,所以住所不用繳稅),第 10 年指定給度假屋。

日後出售度假屋時:持有 15 年,免稅比例是 (1 + 1) / 15。免稅部分約為 C$34,700,約 C$225,300 仍是應稅收益。

度假屋增值比住所快

住所 10 年的收益是 C$100,000(每年 C$10,000);度假屋到離境為止的收益是 C$300,000(每年 C$30,000)。家庭把 1 年指定給住所,9 年指定給度假屋。

  • 出售住所那一年:免稅比例是 (1 + 1) / 10,所以 C$20,000 免稅,C$80,000 是居民稅表上的應稅收益。
  • 度假屋在離開 5 年後出售,總收益 C$400,000:免稅比例是 (1 + 9) / 15,約 C$266,700 免稅,C$133,300 是應稅收益。

如果他們改為把 9 年指定給住所、1 年指定給度假屋,免稅額約為 C$153,300(C$100,000 + C$53,300),而不是約 C$286,700。

若把度假屋贈與女兒而不是出售,產生的收益相同,按贈與當天的公平市價計算。

您的情況不同嗎?

本文引用的數字

項目數值來源
T1161 表的財產公平市價申報門檻
離境時擁有的須申報財產的公平市場價值總額;超過此金額時須提交該表
$25,000CRA:加拿大移居海外者的財產處置
核對日期
逾期指定主要居所,按每個完整月份計算的聯邦罰金
自原截止日起至提交符合要求的逾期指定申請為止,每滿一個月計算一次
$100《所得稅法》第 220(3.5) 款
核對日期
逾期指定主要居所的聯邦罰金最高額
CRA 依《所得稅法》第 220(3.5) 款批准逾期指定時的最高罰金
$8,000《所得稅法》第 220(3.5) 款
核對日期
逾期提交聯邦第 116 條告知的每日罰金
適用於第 116(3) 款規定的實際處置函件逾期提交
$25CRA:未遵從規定的罰款
核對日期
逾期提交聯邦第 116 條告知的最低罰金
逾期依第 116(3) 款告知實際處置的最低罰金
$100CRA:未遵從規定的罰款
核對日期
逾期提交聯邦第 116 條告知的最高罰金
逾期依第 116(3) 款告知實際處置的最高罰金
$2,500CRA:未遵從規定的罰款
核對日期
購買資本性財產且未取得稅務證明書時,買方按聯邦規定須扣留的比例
第 116(5) 款涵蓋的財產,按購買價超過稅務證明額度的部分計算
25%《所得稅法》第 116(5) 款
核對日期
就資本性財產出售收益申請聯邦稅務證明書時的繳納比例
按出售收入減去調整後成本基礎計算,尚未扣除出售費用;也可以提供可接受的擔保
25%《所得稅法》第 116(2) 及 116(4) 款
核對日期
資本利得計入應稅收入的一般比例
《所得稅法》第 38(a) 條的一般規則;有例外
50%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38 條
核對日期
向非居民支付加拿大租金的第 XIII 部分預扣稅率
對加拿大不動產租金總額適用的一般稅率;稅收協定可能改變稅率,經 CRA 批准的 NR6 表可將預扣稅基數改為淨租金
25%CRA:T4144——選擇按第 216 條報稅的所得稅指南
核對日期

主要資料來源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英文原文更新記錄

  • : 首次發佈。
Di Lu, CPA
Di Lu, CPA美國及加拿大 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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