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 向美国客户授权艺术作品、设计、软件、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的加拿大居民
- 收取许可费的加拿大自雇创作者和公司
本文不涵盖的内容
- 住在加拿大的美国公民或美国税务居民
- 合伙企业和信托的文件资料
- 详细的退税申请、关联公司之间的定价,或平台申报
- 美国州税、省销售税和魁北克销售税
这笔付款是特许权使用费、服务费,还是销售款?
为获得使用知识产权的许可而支付的款项,通常是特许权使用费,即使按售出的每件产品计价也一样。为您所做的工作支付的费用,可能是服务收入;一次性转让您的全部权利,则可能是销售。合同上怎么称呼,并不决定它属于哪一种。
| 美国客户获得什么 | 一般处理方式 |
|---|---|
| 获准复制您的艺术作品、文字或音乐,或使用您的专利、商标或设计,即使费用按售出的每件产品计算 | 通常是特许权使用费;税率取决于被许可的权利(见下表) |
| 为您所做的工作支付的固定费用,成果从一开始就归客户所有 | 通常是服务收入;取决于谁拥有成果、谁承担开发风险。参见加拿大自由职业者有美国客户 |
| 一次性付款,交出您的全部权利 | 可能是销售,不是特许权使用费,除非部分价款取决于之后的销售或使用 |
协定第 XII(4) 条规定,转让无形权利的收益,如果取决于其产出、使用或之后的处置,也算特许权使用费,所以把按产品计价的付款称为购买价款,不一定能使它脱离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加美税收协定第十二条
按美国国内税法,非居民以固定价格出售无形资产,来源一般在美国境外;只有价款中取决于该无形资产的产出、使用或处置的部分,才按特许权使用费确定来源。归属于美国办公室或其他固定营业场所的销售是例外。《美国法典》第 26 编第 865 条、IRS 第 519 号出版物,无形资产
软件许可或在线访问权限,算特许权使用费吗?
关键看客户获得了什么。
| 美国公司获得什么 | 美国的分类 |
|---|---|
| 复制、修改或发行您的软件的权利 | 版权权利,除非全部实质权利转移,否则属于许可;符合条件的软件特许权使用费,适用下文的第 XII(3)(b) 条 |
| 下载一份供自己使用的副本 | 副本的销售或租赁,不是版权权利 |
| 托管访问、SaaS 或不下载的流媒体 | 提供服务 |
混合了这些内容的交易,按客户主要为什么付款来分类。对于 2025 年 1 月 14 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这些规则适用于美国预扣税;它们不涉及协定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也不涉及加拿大的分类,所以混合合同仍要看合同条款。《联邦法规汇编》第 26 编第 1.861-18 条、《联邦法规汇编》第 26 编第 1.861-19 条
美国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征税,取决于付款方,还是取决于作品在哪里使用?
美国国内税法对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认定,一般看知识产权在哪里使用。仅凭美国付款方的地址,并不能使每笔特许权使用费都成为美国来源收入。
许可在美国使用,即使创作者完全在加拿大工作,也可能产生美国来源的特许权使用费。仅限在美国境外使用的许可,一般产生外国来源的特许权使用费。对于全球范围的权利,要保存各地区的使用记录,以支持收入的分配。IRS 第 519 号出版物,来源规则
对于与美国业务没有有效关联的美国来源特许权使用费,联邦税的默认税率是付款总额的 30%,可享受协定减免。费用不会减少这种按总额计征的税。IRS:FDAP 收入
协定第 XII(6) 条给出协定自己的来源规则,但第 XII(2) 条把美国的征税交给美国国内法。应先审查国内法的来源,再看协定减免。加美税收协定第十二条
加美税收协定的特许权使用费,适用哪个税率?
符合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要么免税,要么按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 10% 封顶。属于哪一类,取决于被许可的权利,而不是创作者的职业。
| 特许权使用费类别 | 协定条款 | 美国联邦的协定待遇 |
|---|---|---|
| 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的制作或复制,不包括指定的电影和电视付款 | XII(3)(a) | 0% |
| 使用计算机软件或使用软件的权利,且被归类为特许权使用费时 | XII(3)(b) | 0% |
| 使用专利 | XII(3)(c) | 0% |
| 工业、商业或科学经验(通常称为专有技术),不包括租赁或特许经营协议 | XII(3)(c) | 0% |
| 商标、设计和模型,以及电影和电视特许权使用费 | XII(2) | 上限 10% |
收款人必须是实益所有人,并且是有权享受协定优惠的加拿大协定居民。公司还必须通过“限制优惠条款”测试:看谁拥有该公司,以及其总收入中有多少以可扣除付款的形式支付给他人,或者看其在加拿大的积极经营业务相对于在美国的活动是否足够大;通不过测试的,可以请求美国主管当局给予减免。仅仅在加拿大成立公司,并不足够。特殊的常设机构规则和关联方规则,可能改变结果。加美税收协定第十二条和第 XXIX A 条
“设计”这个名称并不决定税率,被许可的权利才决定。复制您的图画或艺术作品,属于第 XII(3)(a) 条下的版权特许权使用费;许可商标,或工业设计、模型,则不是。玩具上的漫画角色可能同时涉及两者,所以合同应按权利划分费用;玩具公司处理库存和发货的方式,并不能说明您提供的是哪些权利。加美税收协定第十二条
我应向付款方提供哪种 W-8 表,协定栏怎么填?
个人实益所有人一般向付款方提供 W-8BEN 表;加拿大公司一般使用 W-8BEN-E 表。须在付款前签字提交,并写明协定主张所依据的特许权使用费类别。
这两种表格只供外国人士使用。美国公民(即使住在加拿大)和美国居民外国人(如绿卡持有人),改用 W-9 表;参见住在加拿大的美国人。
| 收款人和表格 | 特许权使用费的协定填写项 |
|---|---|
| 个人(包括独资经营者):W-8BEN | 第 9 行:加拿大,前提是您是加拿大的协定居民。第 10 行:协定第十二条的具体款项、税率、特许权使用费类型和资格 |
| 公司:W-8BEN-E | 第 14a 行:协定居民身份。第 14b 行:限制优惠条款声明。第 15 行:第十二条的条款、税率、特许权使用费类型和支持条件 |
须填写特别的特许权使用费栏,因为协定对不同类型的特许权使用费规定了不同税率。例如软件特许权使用费:第 XII(3)(b) 条,0%,特许权使用费,并声明您是加拿大居民和实益所有人。商标特许权使用费:第 XII(2) 条,10%。W-8BEN 表填报说明、W-8BEN-E 表填报说明
普通的特许权使用费协定主张,并不总是需要美国纳税人识别号码。收款人一般可以改为提供加拿大签发的外国税号:W-8BEN 表第 6a 行或 W-8BEN-E 表第 9b 行,而不是第 5 行或第 8 行的美国号码。没有符合条件的号码时,不要使用这个选项。协定主张的要求,《联邦法规汇编》第 26 编第 1.1441-6 条
W-8 表一般有效至随后第三个日历年的最后一天,自您签署的当年起算,除非发生变化使其不再正确,例如搬到美国、收入变为与美国业务有效关联,或公司股权变化影响其限制优惠条款栏。须在 30 天内通知付款方并提供新表格。如果付款方改要 W-9 表,参见加拿大自由职业者有美国客户;公司表格的其他部分,参见加拿大公司的 W 系列表格。
1042-S 表应填什么?如果代码有误怎么办?
即使协定减免使预扣税降为零,付款方一般也要在 1042-S 表上申报美国来源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代码说明付款类别,并不决定协定税率。IRS 第 515 号出版物,申报义务
| 第 1 栏收入代码 | 特许权使用费类别 |
|---|---|
| 10 | 工业特许权使用费,包括专利、商标和专有技术 |
| 11 | 电影或电视版权特许权使用费 |
| 12 | 其他特许权使用费,包括版权和软件特许权使用费 |
把收入代码(第 1 栏)、总收入(第 2 栏)、豁免代码(第 3a 栏;协定主张用 04)、税率(第 3b 栏)、预扣税额(第 10 栏)以及您自己的信息,与合同和您主张的协定税率逐一核对。代码 10 既可能涵盖免税的专利特许权使用费,也可能涵盖应税的商标特许权使用费。如果合同和表格不一致,要问付款方为什么选这个代码,必要时要求其更正表格。1042-S 表填报说明
特许权使用费何时变成美国的营业利润?
只有在您在美国有与被许可权利相关的存在时才会这样。从加拿大与美国客户签订许可,在美国没有办公室或非独立代理人,就是上面说的普通特许权使用费情形。如果您通过常设机构在美国经营或曾经营业务,例如固定营业场所、习惯性以您的名义订立合同的人,或根据第 V(9) 条在美国提供服务,在十二个月内达到 183 天 或以上,并且被许可的权利与该常设机构有效关联,协定第七条就把该特许权使用费作为营业利润征税,而不适用第十二条。加美税收协定第五条、第七条和第 XII(5) 条。美国国内法有单独的有效关联收入测试,所以两者都要审查。IRS 第 519 号出版物
对于应税的有效关联收入,该收入一般用 W-8ECI 表,取代普通的 W-8 表。它需要美国纳税人识别号码;免于按总额预扣之后,仍可能要报美国税表,并就净收入缴税。W-8ECI 表填报说明
收到特许权使用费,我需要报美国税表吗?
如果正确的税款已被预扣,而且您没有美国贸易或业务,仅凭特许权使用费,不需要。个人在以下情形一般要提交 1040-NR 表:在美国从事贸易或业务(即使协定免税),特许权使用费应缴的美国税没有全部被预扣,或要申请退回多预扣的税款。1040-NR 表填报说明,谁必须报税。完整的测试,参见加拿大自由职业者有美国客户;公司则参见加拿大公司的美国税表。
默认预扣税率被适用时怎么纠正?多缴的税怎么追回?
如果付款方因为缺少协定文件,预扣了 30%,申请退税之前,要先确定分类、来源和协定资格。付款方要对应预扣而未预扣的税款负责,所以没有有效表格时,它就会预扣(IRS 第 515 号出版物,税款责任)。之后补交的 W-8 表只对以后的付款有效,不会自动退还之前预扣的税款。把正确的 W-8 表,以及主张所依据的许可条款,交给付款方,并问它能否更正预扣税和 1042-S 表;付款方一般只能在提交或发出该表之前更正,该表的截止日为付款年度之后的 3 月 15 日(IRS 第 515 号出版物,多预扣的调整、《联邦法规汇编》第 26 编第 1.1461-2 条)。如果它不能更正,个人一般在 1040-NR 表上申请退税,公司在 1120-F 表上申请(1040-NR 表填报说明、1120-F 表填报说明);期限为自提交税表起 3 年,与自缴税起 2 年,二者中较晚的一个,预扣税按税表原定截止日视为已缴(《美国法典》第 26 编第 6511 条、《美国法典》第 26 编第 6513(b)(3) 条)。具体做法,参见加拿大收款人被预扣美国税。
特许权使用费和美国税,在加拿大怎么申报?
按加元申报特许权使用费总额,即缴美国税之前的金额。美国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分类,并不决定加拿大的分类:填在哪一行,取决于这些特许权使用费是来自作品或发明、营业收入,还是财产收入。
| 加拿大个人申报类别 | 特许权使用费可能归入哪里 |
|---|---|
| 来自作品或发明的特许权使用费,不在营业申报范围内 | 第 10400 行 |
| 作为营业收入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 | 营业申报,适用时包括第 13500 行 |
| 其他不在营业申报范围内的特许权使用费 | 第 12100 行 |
CRA 承认特许权使用费可能是投资收入或营业收入,所以不要不核对业务活动,就把创作者收到的每笔款项都填在第 10400 行。CRA:第 10400 行,特许权使用费
对于公司,主要目的是从财产取得特许权使用费的业务,属于特定投资业务,不是积极经营业务,除非它全年雇有 超过 5 名全职员工;小企业扣除只适用于积极经营业务收入。《所得税法》第 125 条;参见加拿大公司如何纳税。
把收入和符合条件的税款换算成加元(CRA:联邦外国税收抵免)。加拿大税表中的境外收入与外国税收抵免说明 T2209 表和抵免限额;魁北克居民还要提交魁北克税表,并在 TP-772-V 表上申请魁北克的抵免(魁北克税务局:外国税收抵免)。超过协定税率的预扣税,一般不能抵免;CRA 要求向美国申请退税(CRA 外国税收抵免解释专辑,第 1.34–1.35 段);参见加拿大收款人被预扣美国税。公司的抵免见在加拿大公司税表中申报美国税款。
对于个人的外国来源财产收入(不动产除外),超过该收入 15% 的外国税款,一般可按第 20(11) 款扣除,而不是计入外国税收抵免。按上述协定税率,美国税低于这个限额。该限额不适用于公司,也不是对所有特许权使用费的统一限额。《所得税法》第 20(11) 款
如果付款的是我自己的美国公司,或某个平台,怎么办?
存在关联所有权,不会免除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扣税。第 XII(7) 条把协定待遇限制在无关联方本应同意的金额内;定价和文件,参见加拿大与美国关联公司之间的定价。在一个国家通过所有人纳税、在另一个国家却是独立纳税人的实体,也可能根据第 IV(7) 条丧失协定优惠。加美税收协定第 IV(7) 条和第 XII(7) 条
与付款方有关联的公司(第 267(b) 条或第 707(b) 条),一年内从付款方取得超过 US$500,000 的,一般还须在 8833 表上披露协定主张(填报说明);参见加拿大公司的美国税表。
平台开具的 1099-K 表或 1042-S 表,并不决定分类或来源;合同才决定。参见加拿大卖家的美国支付平台表格。
许可费要收 GST/HST 吗?
把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许可给非居民收款人,如果该收款人在供应发生时,没有按一般的 GST/HST 注册规定注册,适用零税率,所以不收 GST/HST。仅凭美国地址,或所得税协定的免税,不能确定 GST/HST 的处理方式。
在供应发生时确认收款人的居民身份和注册状态,并保留证据。其他安排可能适用不同的条款,排除情形也不同。《消费税法》附表 VI,第 V 部分,第 10 条;CRA GST/HST 备忘录 4-5-3,第 106 段
出口证据和其他客户安排,参见向美国客户收取 GST/HST。
示例
一位加拿大自雇插画师,只把她的漫画角色的版权复制权许可给一家美国玩具公司,该公司在美国复制这些美术作品。假设她符合享受协定优惠的条件,在美国没有常设机构,合同中没有商标或工业设计的许可,并在加拿大把特许权使用费作为营业收入申报。以下为示意的美元数字:特许权使用费总额为 US$10,000。
- 付款方存有主张第 XII(3)(a) 条的 W-8BEN 表:付款方预扣 US$0,支付 US$10,000。1042-S 表显示收入代码 12、豁免代码 04 和 0% 的税率。
- 没有 W-8BEN 表:付款方预扣 30%,即 US$3,000,支付 US$7,000。如果她符合条件,可以向付款方或 IRS 要回这 US$3,000,而不是向加拿大要。
在加拿大,无论哪种情况,她都按扣除费用之前的总额 US$10,000 申报。按假设的汇率,每 US$1 兑 C$1.35,这是 C$13,500;在没有表格的情形下,实际只存入 C$9,450。因为协定税率是 0%,CRA 不把这 US$3,000 视为可用于抵免的已缴外国税,而是要求她向美国追回。同一笔交易中的商标许可,上限是 10%,不是 0%。加美税收协定第十二条、CRA:第 10400 行,特许权使用费、CRA 外国税收抵免解释专辑,第 1.34–1.35 段
您的情况不同?
- 您是住在加拿大的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W-8 表只供外国人士使用。参见住在加拿大的美国人。
- 长期在美国居住或在美国有住房,可能使您同时成为两国居民:这时协定减免取决于第四条的协定居民判定规则。参见持 TN 签证的加拿大人。
- 合同混合了版权、商标、软件访问或开发费用,或者您在美国有经营活动:请使用跨境税务服务。请带上已签署的协议、权利和地区清单、使用报告、W-8 表和 1042-S 表。
- 您的加拿大公司收取特许权使用费:参见加拿大公司的 W 系列表格和在加拿大公司税表中申报美国税款。
- 付许可费的是您自己的美国公司:参见加拿大与美国关联公司之间的定价。
- 付款表格由平台开具,或者您向美国个人买家销售下载内容或产品,而不是向公司授权许可:参见加拿大卖家的美国支付平台表格。
本文引用的数据
| 项目 | 数值 | 来源 |
|---|---|---|
| 加美税收协定下,合资格免税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税率 第 XII(3) 条规定,符合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如由另一国的合资格居民实益拥有,则免征来源国的税;与来源国常设机构有效关联的特许权使用费除外。 | 0% | 加拿大财政部:加美所得税协定第 XII(3) 条 核对日期 |
| 加美税收协定一般特许权使用费预扣税上限 由另一协定国居民实益拥有的特许权使用费总额,在来源国通常适用的税率上限,税收协定例外情况除外 | 10% | 加美所得税协定第 XII(2) 条 核对日期 |
| 向境外人士支付美国来源 FDAP 收入的预扣税率 适用于与美国经营活动无有效关联的美国来源固定或可确定的年度或定期(FDAP)收入总额;税收协定可能降低税率。非居民独立承包人在美国提供服务所得报酬,也适用这一税率 | 30% | IRS:固定、可确定、年度或定期(FDAP)收入 核对日期 |
| W-8BEN 表格通常的到期日期 从表格签署年份起算;某些表格在情况发生变化前一直有效 | 随后第三个日历年的最后一天 | IRS:W-8BEN 表填报说明 核对日期 |
| 情况变化导致 W-8BEN 表格不再准确时,通知付款人的期限 情况发生变化后,须通知扣缴义务人或付款人,并提供新的 W-8BEN 或其他适用表格 | 30 天 | IRS:W-8BEN 表填报说明 核对日期 |
| 加美税收协定服务型常设机构的天数门槛 在任意十二个月内,同时满足第 V(9)(a) 条的收入测试或第 (b) 项的同一或相关项目测试 | 183 天 | 加拿大财政部:加美税收协定第 V(9) 条 核对日期 |
| 1042 和 1042-S 表格的截止日 从付款所在日历年结束后起算;周末和节假日可能使截止日顺延 | 3 月 15 日 | IRS:1042 表格填报说明,申报地点与时间 核对日期 |
| 美国报税后申请退税的一般期限 从原始税表提交之日起计算;须与缴税后 2 年的期限比较,并适用第 6511 条的退税追溯限制 | 3 年 | 《美国法典》第 26 编第 6511(a) 条 核对日期 |
| 美国缴税后申请退税的一般期限 未报税时从缴税之日起计算;已报税时须与税表提交后 3 年的期限比较,并受第 6511 条退税追溯限制约束 | 2 年 | 《美国法典》第 26 编第 6511(a) 条 核对日期 |
| 使以特许权使用费为收入的业务不被视为特定投资业务的全职员工人数 第 125(7) 款:以取得财产收入(包括特许权使用费)为主要目的的业务,如全年雇用这么多员工,或由关联公司提供该业务原本需要这么多员工才能提供的服务,则不属于特定投资业务。 | 超过 5 名全职员工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所得税法》第 125 条 核对日期 |
| 个人财产收入所缴外国税:可计入外国税收抵免的最高比例 按不动产以外的境外财产收入计算;超过此金额的外国税可根据《所得税法》第 20(11) 条扣除,不属于抵免所用的非营业收入税(第 126(7) 条);见税务解释专辑 S5-F2-C1 第 1.22 段 | 15%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所得税法》第 20 条 核对日期 |
| 特定 8833 表格税收协定披露要求的关联方收入门槛 一个日历年内从关联付款人获得的收入总额;税收协定须包含优惠限制条款,且可能适用其他 8833 表格规则 | US$500,000 | IRS:8833 表及填报说明 核对日期 |
官方来源
- 加拿大财政部:加美所得税协定,第 VII 条和第 XII 条
- IRS:第 515 号出版物
- IRS:第 519 号出版物
- GovInfo:《美国法典》第 26 编第 865 条,动产销售的来源规则
- IRS:固定、可确定、年度或定期收入
- eCFR:数字内容交易,第 1.861-18 条
- eCFR:云交易,第 1.861-19 条
- eCFR:协定预扣税主张,第 1.1441-6 条
- IRS:W-8BEN 表填报说明
- IRS:W-8BEN-E 表填报说明
- IRS:1042-S 表填报说明
- IRS:W-8ECI 表填报说明
- IRS:1040-NR 表填报说明
- IRS:8833 表及填报说明
- eCFR:多预扣的调整,第 1.1461-2 条
- GovInfo:《美国法典》第 26 编第 6511 条,退税申请的时限
- GovInfo:《美国法典》第 26 编第 6513 条,预扣税何时视为已缴
- IRS:1120-F 表填报说明
- CRA:第 10400 行,特许权使用费
- CRA:联邦外国税收抵免
- CRA:所得税解释专辑 S5-F2-C1,外国税收抵免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所得税法》第 20 条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所得税法》第 125 条
- 魁北克税务局:外国税收抵免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消费税法》附表 VI,第 V 部分,第 10 条
- CRA:GST/HST 备忘录 4-5-3,无形动产的出口
关于本指南
译自英文指南 · 阅读英文原文
本文介绍所列纳税年度的一般规则,不构成针对您个人情况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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