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被加拿大雇主派往美國工地工作數週或數月後返回加拿大的加拿大居民
- 美國資料中心工程中的電工、控制系統技術人員、試運轉工程師和其他施工人員
- 同一年度同時持有 T4 憑證和美國 W-2 表或 1042-S 表的工作人員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美國公民和綠卡持有人
- 遠端或跨境通勤為美國雇主工作的加拿大人
- 自行或透過自己的公司向美國客戶收費的承包人
- 雇主的工資處理、8233 表的接受、承保證明書申請和常設機構問題
- 工作許可和簽證、技工執照和工會差旅規定
- 外宿津貼在加拿大是否應稅,以及輪調期間賺取的股權獎勵
加拿大雇主派我到美國工地工作,我要繳美國稅嗎?
如果您住在加拿大,由加拿大雇主派往美國工地,美國從第一天起就可以對您在美國工地工作日的薪金課稅,除非稅收協定給予豁免。依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第 XV 條,只要符合以下任一條途徑,這筆薪金就只在加拿大課稅:
- 途徑 (a),薪金較少:您在該曆年為美國工作所得的薪金不超過 $10,000(美元)。
- 途徑 (b),短期停留:在該年度開始或結束的任何 12 個月期間 內,您在美國停留不超過 183 天;而且沒有美國居民支付您的薪金或代您的雇主支付;而且沒有美國常設機構(美國分公司,或本身構成常設機構的工程)負擔這筆薪金,即沒有把它作為自身成本扣除。
無論哪種情況,您都須提交 1040-NR 表以申請豁免,並取回已預扣的美國稅款。加拿大對您的全部薪金課稅,並就最終的美國稅款(如有)給予抵免。
如果工程超過一年、由美國公司支付或分攤您的工資、輪調跨越兩個年度,或兩國都預扣了稅款,您的情況就需要專業判斷。
| 問題 | 美國 | 加拿大 |
|---|---|---|
| 美國工地工作日的薪金 | 除非適用第 XV 條,否則須課稅 | 一律課稅 |
| 稅表和期限 | 1040-NR 表,4 月 15 日 或 6 月 15 日;在須申報的州提交州非居民稅表 | T1 稅表,4 月 30 日;魁北克居民還須提交魁北克省稅表 |
| 取回預扣稅 | 事前提交 8233 表,事後提交 1040-NR 表 | T1 退稅;可申請授權信以減少預扣 |
| 社會保障 | 社會安全稅和醫療保險稅,除非社會保障協定讓您留在 CPP;誤扣時提交 843 表 | 繼續繳納 CPP 或 QPP;符合四項條件時繼續繳納 EI |
| 避免重複課稅 | 稅收協定豁免 | 以 T2209 表和 T2036 表就最終美國稅款申請抵免 |
| 州或省 | 部分州不遵循稅收協定;德州沒有所得稅 | 您所在的省對全部薪金課稅 |
停留天數和薪金上限如何計算?輪調跨到下一年怎麼辦?
兩條途徑分別測試;符合任一條即可。
薪金上限(途徑 a)以美元計,按曆年適用於任何形式的薪酬,「包括實物給付」(美國財政部技術說明)。為美國工作所得的工資、加班費、每日津貼、生活津貼和實物福利都要計入。同一年的第二次輪調可能使您超過上限。薪金按美國工作天數佔總工作天數的比例分攤;住房類附加福利則跟隨您的主要工作地點(1040-NR 表填表說明)。請把每筆加元付款換算成美元,並保留計算過程。
停留天數(途徑 b)計算的是在美國的停留天數,而不是工作天數:週末、休假日以及抵達和離開當天都要計入。計算期間是滾動的,因此秋季停留 120 天、次年春季停留 90 天,如果落在同一個 12 個月期間內,兩個年度都不符合途徑 (b)。
使途徑 (b) 失效的是只有雇主知道的兩項事實:
- 美國常設機構負擔您的薪金:通常是指雇主本身的工程(如果該工程構成常設機構)。安裝工程持續超過 12 個月 即構成常設機構(第 V(3) 條);第 V(9) 條的服務規則也可能構成常設機構。「負擔」是指在計算該常設機構的收入時作為扣除。資料中心工程可能持續超過一年。
- 美國居民(例如美國關聯公司或美國客戶)支付您的工資,或代您的雇主支付。在濫用的情況下,稅務機關可以不看形式上由誰支付。
請以書面方式詢問雇主:由誰支付和負擔您的薪金,以及美國工程會持續多久。雇主方面請參閱派雇員到美國工作;雇主的美國稅表請參閱加拿大公司的美國稅表。
為什麼我的薪金被扣了美國稅?8233 表能阻止預扣嗎?
除非雇主接受 8233 表(事前申請稅收協定豁免的表格),否則美國工資系統會對美國工作日的薪金預扣聯邦稅。沒有經過美國工資系統,並不代表沒有美國稅。
8233 表的規則(8233 表填表說明):
- 須有社會安全號碼(SSN)或個人納稅人識別號碼(ITIN)。大多數施工人員沒有 SSN,因此須在出發前以 W-7 表連同所需文件申請 ITIN;可把審理中的 W-7 表副本附在 8233 表上。
- 每個稅務年度和每個雇主都須提交新的表格。
- 雇主須在 5 天 內把表格轉交 IRS,並等待至少 10 天,看 IRS 是否提出異議。
- 如果要到年度結束後才能確定是否符合資格,雇主仍可能預扣(Publication 519);輪調跨越 12 個月期間時,這種情況很常見。
依已接受的 8233 表獲豁免的薪金,申報在 1042-S 表上,不計入 W-2 表 1 欄。
如果稅收協定豁免了我的薪金,我還要提交 1040-NR 表嗎?期限是什麼時候?
要。在美國工作過的非居民,即使收入「依稅收協定免繳美國稅」,也須提交 1040-NR 表(1040-NR 表填表說明,Table A)。
- 期限:如果您的工資有預扣美國所得稅,為年度結束後的 4 月 15 日;否則為 6 月 15 日。
- 獲豁免的薪金填在第 1k 行,而不是第 1a 行,並在 Schedule OI 的 L 項填寫:加拿大、第 XV 條、金額。
- 沒有提交 8233 表時,把 W-2 表上的工資減去獲豁免的金額,附上 W-2 表,並附上一份聲明,載明 8233 表原本應填寫的資訊。
- 尚未取得 ITIN:把 W-7 表附在稅表上。
- 8833 表在依第 XV 條申請豁免時無須提交。如果您依賴稅收協定的居民身份判定規則,則須提交;未提交的罰款為 US$1,000。
如何取回從薪金中預扣的美國稅款?
在 1040-NR 表上申請。除非您提供銀行帳戶以直接存款,否則 IRS 會把退稅郵寄到您的地址,該地址可以在加拿大(1040-NR 表填表說明,第 35e 行)。工資預扣稅視為在年度結束後的 4 月 15 日 繳納(26 USC 6513),退稅以提交前 三年 內繳納的稅款為限(26 USC 6511)。因此請在 稅務年度結束後次年 4 月 15 日起算 3 年 內提交,否則一般會失去退稅。
即使稅收協定給予豁免,我工作所在的州也會課稅嗎?
可能會。IRS 表示「有些州遵循美國稅收協定的條款,有些州則不遵循」(IRS:稅收協定)。
- 加州對非居民在加州工作所得的工資課稅,只涵蓋聯邦所得稅的稅收協定對加州沒有約束力(FTB Publication 1031)。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涵蓋的是美國聯邦所得稅。
- 維吉尼亞州要求有維吉尼亞州收入的非居民提交 763 表,「除非聯邦稅收協定豁免此要求」(維吉尼亞州稅務局)。
- 德州沒有個人所得稅(德州憲法第 VIII 條第 24-a 節)。
在其他州,請查閱該州的非居民填表說明和申報門檻。州預扣稅只能透過該州的非居民稅表取回。俄亥俄州中部的工程,請參閱外派施工人員的俄亥俄州市政所得稅。
我同時有 T4 和 W-2:在加拿大稅表上如何申報美國薪金?
把各張 T4 憑證 14 欄的合計填在第 10100 行(CRA)。加拿大雇主開具的 T4 通常已包括美國工地的薪金,因此不要再加上 W-2 表上的工資;W-2 表是申請抵免的證明。只有 T4 上沒有的美國薪金(例如美國關聯公司支付的薪金)才填在第 10400 行。
如何避免同一筆薪金被重複課稅?
加拿大對美國稅款給予抵免:聯邦抵免用 T2209 表,魁北克省以外的省級抵免用 T2036 表;魁北克居民透過 Revenu Québec 申請魁北克省的抵免。抵免額一般是已繳外國稅款與該收入的加拿大稅款兩者中較低者(CRA:第 40500 行)。
- 美國聯邦稅:申請已提交的 1040-NR 表上的最終稅款,絕不是 W-2 表上的預扣稅。已退還或將退還的稅款不算已繳稅款(CRA 專題文件 S5-F2-C1,第 1.33 段和第 1.35 段)。
- 州所得稅一般可以抵免:《所得稅法》把州視為外國政府。稅收協定只在州稅的課徵與協定一致時才涵蓋州稅,CRA 可能要求提供州稅表和繳稅證明。
- 實際繳納的美國社會安全稅和醫療保險稅也可能計入(稅收協定第 XXIV(2)(a) 條)。
先提交美國稅表;美國稅表的期限較早。如果兩國都預扣稅款,可向 CRA 申請授權信,讓工資系統少扣加拿大稅款(CRA:在加拿大境外受僱;T1213 表)。計算細節:加拿大稅表上的境外收入。
還要繼續扣 CPP 和 EI,還是改繳美國社會安全稅?
被暫時派往美國的雇員,通常留在 CPP,並豁免美國社會安全稅和醫療保險稅,最長 60 個月(CRA IC84-6)。雇主以 CPT56 表申請承保證明書;QPP 則向 Retraite Québec 申請。請在出發前詢問。IC84-6 補充說明,赴美 6 個月 或以下的,加拿大通常不會簽發承保證明書。沒有簽發承保證明書時,Publication 519 建議申請一份聲明,證明您的工資不在美國社會安全制度涵蓋範圍內。
- 沒有社會保障協定的保障時,在美國的雇員工作一般須繳社會安全稅和醫療保險稅(Publication 519)。
- 誤扣時:先向雇主要求退還,再以 843 表向 IRS 申請,附上您的 W-2 表、雇主已退還金額的聲明,以及 IRS 清單上適用於您的其他文件(IRS)。
- EI 只有在以下情況才繼續繳納:您通常居住在加拿大、雇主是加拿大居民或在加拿大有營業地點、該工作在加拿大屬於可投保工作,且依美國法律不屬於可投保工作。
如果輪調時間長到讓我成為美國稅務居民,怎麼辦?
稅收協定的天數計算不是 IRS 的居民身份測試。依實質居住測試,當年在美國 31 天、三年加權合計 183 天,您就是美國居民(Publication 519)。更緊密聯繫例外要求當年在美國少於 183 天、稅務住所在加拿大且與加拿大聯繫更緊密,並在 1040-NR 表期限或之前提交 8840 表,否則會失去此例外;不符合時,由稅收協定的居民身份判定規則並配合 8833 表決定。請參閱持 TN 簽證的加拿大人。
哪些記錄能證明我在美國的天數和薪金?
每年請保留:
- 註明日期的停留記錄:出入境記錄、航班、住宿、工地門禁記錄。
- 每次輪調的工作天數和薪金分攤,以及匯率換算過程。
- T4、W-2 或 1042-S,以及工資單。
- 雇主就由誰支付和負擔您的薪金、以及工程持續多久的書面答覆。
- 任何 CPP 或 QPP 承保證明書。
- 已提交的 1040-NR 表、任何州稅表、IRS 帳戶記錄(account transcript)和繳稅證明。
如果 CRA 要求提供證明,請參閱外國稅收抵免審查。
舉例
僅供說明,以美元計。不假設任何稅率。
在德州阿比林試運轉六週
一名受僱於卡加利電氣承包商的艾伯塔省電工,在德州停留 42 天(含週末),這段期間賺取 $15,000。不符合途徑 (a)。承包商在德州的整個工程為期 4 個月,沒有相關的其他美國工作,承包商在當地沒有固定場所,並從加拿大支付他的薪金,沒有向美國公司分攤,因此途徑 (b) 豁免了這筆薪金。
工資系統沒有收到 8233 表,在 W-2 表上預扣了 $2,500。他在 4 月 15 日前提交 1040-NR 表並附上 W-7 表,在第 1k 行填寫 $15,000,完成 L 項,附上類似 8233 表內容的聲明,並申請退還 $2,500。德州沒有所得稅。他的 T1 稅表只申報一次 T4 的 14 欄,沒有美國稅款需要抵免。依社會保障協定,他留在 CPP;如果他的 W-2 表顯示有社會安全稅或醫療保險稅,他會先向雇主要求退還。
在勞登郡一項超過一年的工程工作五個月
一名安大略省試運轉工程師在維吉尼亞州停留 150 天,之前沒有在美國停留的天數,這段期間賺取 $60,000。她雇主的安裝合約為期 18 個月,她的薪金計入該合約,因此不符合途徑 (b),這 $60,000 在美國須課稅。
她提交 1040-NR 表,申請 W-2 表上的預扣稅,並提交維吉尼亞州 763 表。在她的 T1 稅表上,T2209 表和 T2036 表就這些稅表上的最終聯邦稅和維吉尼亞州稅給予抵免,而不是按預扣金額,並以該薪金的加拿大稅款為上限。她向 CRA 申請下一年的授權信。如果下一年再有長期輪調,就可能觸及實質居住測試。
在加州聖塔克拉拉工作三週
一名卑詩省控制系統技術人員工作 21 天,賺取 $8,000,這是他當年唯一的美國工作。途徑 (a) 在聯邦層面豁免了這筆薪金,但他仍須提交 1040-NR 表。加州仍可對其課稅,因此他提交加州非居民稅表。他的 T1 稅表就最終的加州稅款給予抵免,他並保留該稅表和繳稅證明。
您的情況不同?
- 您是雇主:請參閱派雇員到美國工作。
- 您遠端或跨境通勤為美國雇主工作:請參閱跨境工作。
- 您以承包人身份或透過自己的公司向美國客戶收費:請參閱有美國客戶的加拿大自由工作者。
- 您的停留可能使您成為美國居民,或您持有 TN 身份:請參閱持 TN 簽證的加拿大人。
- 提交 T1 後,IRS 退還或更改了您的美國稅款:請參閱另一國更改稅表後如何更正。
- 您是住在加拿大的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請參閱住在加拿大的美國人。
- 您要永久搬到美國:請參閱從加拿大搬到美國。
- 您住在美國,被派到加拿大工地:請參閱在加拿大工作的美國雇員。
- 兩國都預扣了稅款、工程超過一年,或涉及多個州:答案取決於兩國的事實;提交任一國稅表前,請先諮詢跨境會計師。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在工作所在國適用的受僱收入金額最高額 第 XV(2)(a) 條:在另一國受僱所得報酬,按該國貨幣計算不超過這一金額,並按日曆年適用(依據美國財政部對第五議定書的技術解釋);與另一項 183 天測試分開適用 | $10,000 | 加拿大財政部:加美稅收協定第 XV(2)(a) 條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受僱收入短期停留規則的最長天數 按在相關稅務年度內開始或結束的滾動十二個月期間計算 | 183 天 | 加拿大與美國所得稅公約第 XV 條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受僱收入短期停留規則的計算期間 期間在相關稅務年度內開始或結束 | 12 個月期間 | 加拿大與美國所得稅公約第 XV 條 核對日期 |
| 採用日曆年且有須預扣稅的工資收入時,1040-NR 表的截止日期 在該稅務年度的下一年,未計入適用的延期或週末、假日順延 | 4 月 15 日 | IRS:第 519 號出版物,報稅時間與地點 核對日期 |
| 採用日曆年且沒有須預扣稅的工資收入時,1040-NR 表的截止日期 在該稅務年度的下一年,未計入適用的延期或週末、假日順延 | 6 月 15 日 | IRS:第 519 號出版物,報稅時間與地點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個人稅表的一般提交日期 次年 4 月 30 日,受第 150 條自僱及其他例外規定約束 | 4 月 30 日 | 《所得稅法》第 150(1)(d)(i) 段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的安裝工程常設機構期限 第 V(3) 條:安裝工程僅在持續超過此期間時才構成常設機構;V(9) 的服務規則受 V(3) 限制。 | 12 個月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第 V 條 核對日期 |
| 雇主將已接受的 8233 表轉交 IRS 的截止日 接受雇員的 8233 表後 5 天內,扣繳義務人須將簽署副本轉交 IRS | 5 天 | IRS:8233 表填表說明,扣繳義務人的責任 核對日期 |
| 將已接受的 8233 表寄交 IRS 後的等候期 妥善寄出 8233 表後,開始適用稅收協定預扣稅豁免前的最短等待期 | 10 天 | IRS:8233 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未披露稅收協定申報立場的罰款 依第 6712 條,每次違規;適用於 C 公司以外的納稅人。 | US$1,000 | IRS:8833 表(2022 年 12 月修訂版) 核對日期 |
| 遲交原始所得稅稅表的退稅回溯期 退稅一般僅限於提交遲交的原始稅表前三年內已繳的稅款,另加延期提交的期限 | 三年 | 《美國法典》:第 6511(b)(2)(A) 條 核對日期 |
| 逾期提交原始稅表、仍可取回從工資中預扣的美國所得稅的期限 工資預扣稅視為在稅務年度結束後第四個月的 15 日繳付(26 USC 6513(b)(1));退稅不得超過申請前 3 年內(加延期)已繳的稅款(26 USC 6511(b)(2)(A)),原始稅表本身即為退稅申請 | 稅務年度結束後次年 4 月 15 日起算 3 年 | 26 USC 6513(b) 和 6511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與美國社會保障協定臨時派遣最長期間 第 V(2) 條:按一般派出國參保規則,採用預計派遣期間;較長期派遣須事先取得兩國共同同意 | 60 個月 | SSA:美加社會安全協定,第 V(2) 條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一般不向加拿大居民簽發 CPP 承保證明書的赴美停留時長上限 加拿大一般不會向加拿大居民就其在加拿大境內的工作,或在美國停留這一時長或更短期間的工作,簽發 CPP 承保證明書 | 6 個月 | CRA:資訊通告 IC84-6,加拿大與美國社會保障協定,第 9 段 核對日期 |
| 實質居住測試要求當年在美國停留的天數 另須在 3 年內達到 183 個加權天數 | 31 天 | IRS:實質居住測試 核對日期 |
| 滿足實質居住測試的 3 年加權在美天數 當年天數,加上上一年天數的三分之一,再加上前年天數的六分之一 | 183 天 | IRS:實質居住測試 核對日期 |
| 當年在美國停留天數低於此數時,才可主張更緊密聯繫 另須以外國為稅務所在地(tax home,即主要營業或工作地點),並與該國有更緊密聯繫;8840 表須不遲於 1040-NR 表的截止日期提交 | 183 天 | IRS:Publication 519,與外國的更緊密聯繫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綜合版)
- 美國財政部: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第五議定書技術說明
- IRS:1040-NR 表填表說明
- IRS:8233 表填表說明
- IRS:W-7 表填表說明
- IRS:Publication 519,外國人美國稅務指南
- IRS:稅收協定
- IRS:社會安全稅、醫療保險稅和自僱
- 26 USC 6511,抵免或退稅的時效
- 26 USC 6513,稅表視為提交和稅款視為繳納的時間
- 加州 FTB:Publication 1031,居民身份判定指引
- 維吉尼亞州稅務局:居民身份
- 德州憲法第 VIII 條第 24-a 節(德州財產稅法)
- CRA:在加拿大境外受僱(工資)
- CRA:IC84-6,加拿大與美國社會保障協定
- CRA:CPT56 表,承保證明書(加拿大與美國)
- Retraite Québec:魁北克與美國社會保障協定表格
- CRA:第 10100 行,就業收入
- CRA:第 40500 行,聯邦外國稅收抵免
- CRA:所得稅專題文件 S5-F2-C1,外國稅收抵免
- 《所得稅法》第 126 條
- CRA:T1213 表,申請減少源頭扣繳稅款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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