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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在中国的非居民如何拥有加拿大公司:设立与税务

住在中国大陆的人可以持有加拿大公司的全部股份;居民身份要求只针对董事,而安大略省和卑诗省没有这类要求。这家公司一般不是 CCPC,所以享受不到小企业税率。公司向创始人支付股息时预扣 25%(出示居民证明后,依协定为 15%),并且每年要报 T2。

Di Lu, CPA
Di Lu, CPA美国及加拿大 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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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 住在中国大陆、想拥有加拿大公司的创始人
  • 唯一股东或控股股东是中国居民的加拿大公司

本文不涵盖的内容

  • 在中国设立公司、中国的境外投资和外汇审批,以及中国方面的税务
  • 移民身份和在加拿大工作的许可
  • 曾经住在加拿大、后来移居中国的股东
  • 逐步说明每项设立申报

住在中国的非居民可以拥有加拿大公司吗?

可以。住在中国大陆的创始人可以持有加拿大公司的全部股份;居民身份规则适用于董事,不适用于股东。如果符合董事规则,一个人可以同时是唯一的股东、董事和高级职员(加拿大公司局)。

住在中国会改变其余的情况:

问题住在中国的创始人的简短回答
谁可以当董事?联邦公司需要有加拿大居民董事;安大略省和卑诗省不需要
能享受小企业税率吗?一般不能:受非居民控制的公司不是 CCPC
公司的居民地在哪里?依注册成立,是加拿大;从中国经营,可能使中国也主张其为居民
对付给您的股息征税预扣 25%,有证明时依协定为 15%
在中国完成的工作所得工资不预扣加拿大所得税
从中国汇入的资金股份或有记录的股东贷款;中国自己的审批另行适用
政府通知业务开始时作出《投资加拿大法》通知
每年的申报T2、年度申报、付给您的款项的 NR4 税单;有发薪或 GST/HST 的还要更多

有三个早期选择很难撤销:注册成立所依据的法律(它决定董事规则)、董事会实际在哪里做决定(它决定公司居民地),以及资金如何投入(它决定以后怎样取回)。请在提交章程或汇出第一笔款项之前确定。

既不是加拿大公民、也不是永久居民的创办人,通常属于《投资加拿大法》(Investment Canada Act)下的“非加拿大人”。在加拿大设立新业务,需要提交通知:须在业务开始前提交,或实施后 30 天内提交;业务开始即视为已实施(《投资加拿大法》第 11 条和第 12 条)。此类投资还可能接受国家安全审查(第 25.1 条);被审查的可能性取决于业务性质。

需要准备:创始人的护照、中国的居住地址和中国税务识别号(它会写在 NR4 税单上)、计划设立的省份和当地注册办事处、董事是谁、客户、员工和决策所在地的简要计划,以及启动资金的金额和来源。住在香港或澳门的创始人,应另行确认适用哪个协定(如果有的话)。

我住在中国,谁可以当董事?

这取决于公司注册成立所依据的法律。联邦公司至少需要有 25% 的董事是加拿大居民,董事会少于四人时至少需要一人(CBCA 第 105 条)。安大略省已废除居民董事规则(安大略省《商业公司法》第 118 条),卑诗省登记处表示其法律没有董事居民身份要求(卑诗省公司登记处)。

因此,住在中国的创始人可以是安大略省或卑诗省公司的唯一董事,但不能是联邦公司的。仅为满足联邦规则而增加的加拿大居民,会成为真正的董事并承担真正的责任,包括公司未预扣的税款的个人责任(见下文);这个席位不会让此人取得股份。办公室地址、董事职责和申报步骤,详见从境外在加拿大设立公司和以新移民或非居民身份设立公司。

唯一的所有人住在中国,这家公司是 CCPC 吗?

一般不是。加拿大控股私人公司(CCPC)不得受一个或多个非居民直接或间接控制(CRA:公司类型)。持有投票权的中国居民创始人控制该公司,所以:

  • 没有小企业扣除。在某省取得的经营收入,按联邦一般税率 15% 而不是 9% 征税,再加该省的一般税率,例如安大略省 11.5% 或卑诗省 12%(CRA:公司税率)。收入通过在该省的常设机构(例如办公室)在该省取得。分配给加拿大境外常设机构的收入(创始人在中国的基地可能构成这样的机构)不缴省税,但联邦税率更高,因为联邦减免只涵盖在某省取得的收入(《所得税法》第 124(1) 款;《所得税条例》第 400 条)。
  • 更早缴税。余额在年末后 2 个月 到期,而不是某些 CCPC 享有的 3 个月(CRA:T2 指南)。

增加一位加拿大董事并不能改变这一点。这里的控制包括事实控制,所有非居民持有的股份要合并计算(《所得税法》第 125(7) 款;第 256(5.1) 款)。只有当非居民不再以投票权或事实控制公司时,身份才会改变,例如住在加拿大的配偶持有控制性投票权并在事实上经营公司。请在发行股份之前测试;完整的测试详见新公司的 CCPC 身份。

如果我在中国经营公司,公司的税务居民地在哪里?

至少在加拿大。在加拿大注册成立的公司,视为全年都是加拿大居民(《所得税法》第 250(4) 款)。CRA 还指出了普通法规则:公司以其中央管理和控制所在地为居民地,通常是董事会开会的地方(CRA:公司的居民身份)。如果创始人从中国做出真正的决策,中国也可能主张该公司是其居民。

对同时是两国居民的公司,加中协定没有固定的判定规则:依第 4(3) 条,两国税务机关设法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加中协定)。如果协定使公司仅为对方国家的居民,加拿大视其为非居民(第 250(5) 款),这会带来自己的税务成本;详见所有人移居境外后的公司居民身份。

这是一个尚无定论、取决于事实的领域。请在开始经营之前确定董事会在哪里开会、在哪里做决定,保留能够证明这一点的会议记录;如果大部分决策将在中国做出,请先取得专业意见。

付给我在中国的股息,加拿大预扣多少税?

加拿大公司对其向非居民支付或记入贷方的每笔股息,预扣 25% 的非居民税(第 XIII 部分税)(《所得税法》第 212(2) 款)。当收款人是实益所有人(即自己保留股息、而不是替他人持有的人)时,加中协定对该税设了上限(第 10(2) 条):

谁收到股息加拿大预扣的税
住在中国的创始人,没有存档的协定证明25%
住在中国、作为实益所有人的个人15%
中国居民公司,持有至少 10% 的有表决权股份10%

按协定税率支付之前,请向创始人取得 NR301 表或同等信息并存档(CRA:T4061)。把股息记入创始人的贷款账户,也算作支付。如果因缺少证明而预扣了 25%,创始人可以在汇缴该税款的年度结束后 2 年 内,用 NR7-R 表申请退回多扣的部分(第 227(6) 款)。

未预扣税款的公司要自己承担这笔税(第 215(6) 款),并可能被处以未预扣金额 10% 的罚款(第 227(8) 款)。当时的董事,包括身为唯一董事的创始人,在 CRA 无法从公司收回时,要与公司一起对其未预扣或未汇缴的非居民税和工资税,连同利息和罚款,承担个人责任,除非他们已尽合理注意防止该失误;CRA 可在某人不再担任董事后 2 年 内开始追讨(第 227.1 条)。未汇缴的 GST/HST 同样适用(《消费税法》第 323 条)。截止日期见下面的申报表;协定表格和税单详情,详见加拿大公司的非居民股东。

公司可以在中国付给我工资、董事费或管理费吗?

可以,前提是真实的工作,而且工作地点决定加拿大的税。请保留每天工作地点的带日期记录。

付款在中国完成的工作在加拿大完成的工作
工资不预扣加拿大所得税:非居民只就在加拿大履行职责取得的雇佣收入纳税(《所得税法》第 115(1) 款;条例第 104(2) 款)对那些天的报酬做工资扣缴,并在 T4 上申报(CRA:非居民雇员)
董事费董事通过电子方式在加拿大境外出席时,在加拿大不征税(CRA:董事费)对在加拿大参加会议或履行职责所对应的那部分费用进行预扣;在 T4 上申报
管理费或行政费一般为 25% 的非居民税,因为创始人不是以无关联方的身份与公司往来(第 212(1)(a) 和 (4) 款);协定可能免除(见下文)对在加拿大提供的服务的费用预扣 15%(条例第 105 条),非居民税也可能适用

协定不免除在加拿大完成的工作所得报酬的加拿大税:第 16 条允许加拿大对加拿大公司的董事费和高级管理人员工资征税,而第 15(2) 条的短期访问豁免要求雇主不是加拿大居民,加拿大公司不符合。对个人的独立劳务,第 14 条一般规定该收入只在中国征税,除非创始人在加拿大有固定基地,或在该日历年内停留超过 183 天(加中协定)。管理费属于第 14 条还是第 16 条,需要判断;请在第一次付款前先请人审核。加拿大退休金计划、就业保险和在加拿大工作的许可,各自适用自己的规则。

真实工作的工资,在合理范围内可由公司扣除(第 67 条);股息则从已经征过税的利润中支付。哪种组合成本更低,也取决于中国的税;一般性的比较,详见工资还是股息。

从中国汇入的钱,应该作为股份还是股东贷款?

两种都可以;名称决定了以后怎样取回这笔钱。公司可以就一部分资金发行股份,其余记为创始人的贷款。

股本股东贷款
用什么记录发行股份的决议和股份登记册书面贷款条款或决议,记为应付股东的款项
如何取回通过减资或赎回股份,两者都是公司法上的步骤;偿还超出股份投入金额(实缴资本)的部分,视为股息(第 84(3) 和 (4) 款)偿还本金既不是股息也不是利息,所以不适用非居民税
利息无如果收取利息,要缴非居民税,依第 11 条以 10% 为上限(第 212(1)(b) 段);欠创始人的债务一旦超过 1.5:1 的债务与股本比率,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可扣除,并视为股息(第 18(4) 款;第 214(16) 款)

反过来可能要付出税:公司给创始人的贷款,或公司支付创始人的个人费用,可能被视为付给非居民的股息,要预扣税并开具 NR4(第 214(3)(a) 段)。例外和退税,详见给非居民股东的股东贷款。

加拿大的银行会向 FINTRAC 报告每笔 $10,000 或以上的入境国际汇款(FINTRAC),所以请保留资金来源的证明。从中国汇入的每笔款项,在到账当天入账,并与汇款记录和决议对应。没有标注用途的存款,可能被记为销售收入,以后按收入征税。如果与创始人及其他非独立交易的非居民(例如创始人在中国的公司)的应申报交易在一年内合计超过 $1,000,000,公司还要提交 T106 表(CRA:T2 指南,第 2 章)。账务处理详见股东贷款账户。

从中国汇出资金,适用中国的境外直接投资(ODI)和外汇(SAFE)规定;个人创始人适用哪些步骤,是中国方面的问题,所以请在第一次汇款前取得中国方面的意见。

公司每年在加拿大要报什么?

每家公司每个纳税年度都要提交 T2,即使没有应缴税款,截止期限为年末后 六个月(CRA:T2 指南)。其余取决于公司支付和销售的内容。

申报何时适用截止日期
T2 税表,附附表 50(股东)和附表 19(持有投票股份的非居民股东)每年(CRA:T2 指南,第 2 章)年末后 六个月;税款在年末后 2 个月 到期
公司年度申报每年联邦:周年日后 60 天 内(加拿大公司局);省级公司遵循所在省的规则
非居民税汇缴和 NR4 税单(不是 T5)任何一年向创始人支付或记入贷方股息、利息或管理费时在 次月 15 日 前汇缴;NR4 在 付款年度次年三月的最后一天 前
T4A-NR 税单创始人在加拿大提供服务的费用,预扣 15%(CRA)付款年度结束后 二月最后一天
T4 税单和工资汇缴年内任何超过 $500 的工资都要开具 T4,包括在中国完成工作的报酬,即使没有预扣(《所得税条例》第 200 条;CRA:RC4120);对在加拿大应税的工资或董事费进行汇缴T4 税单在 凭单所属日历年次年二月的最后一天 前;汇缴按 CRA 的工资汇缴时间表
T106 表与创始人及其他非独立交易的非居民的应申报交易超过 $1,000,000年末后 6 个月
GST/HST 申报表注册之后;超过 $30,000 的小供应商限额时必须注册(CRA)每个申报期

先开设哪些 CRA 账户,详见设立公司之后;政府费用详见在加拿大设立公司的费用。

我自己需要提交加拿大的税表吗?

股息一般不需要。当正确预扣了第 XIII 部分税后,它就是非居民对该项收入的最终加拿大税,CRA 表示,除非依特定规则作出选择,否则不要为此提交税表(CRA:加拿大非居民)。

在加拿大工作那些天的工资则不同:非居民可能要就在加拿大取得的雇佣收入提交加拿大税表,即使已经预扣了税;截止日为次年 4 月 30 日(CRA:加拿大非居民)。中国如何对创始人取得的加拿大股息、工资或公司利润征税,是中国方面的问题,需要另行取得意见。

示例

金额为示意,以加元计;不计其他调整和抵免。

上海的创始人,安大略省公司

一位住在上海的创始人持有一家安大略省公司的全部股份,是唯一的董事,并在多伦多聘用了一名经理。公司取得 C$100,000 的经营收入,全部通过其多伦多办公室取得。它不是 CCPC,所以联邦税按 15% 缴纳(C$15,000),安大略省税按 11.5% 缴纳(C$11,500):合计 C$26,500。收入相同的 CCPC 会缴 9% 的联邦税,加上安大略省的小企业税率(3.2%,自 7 月 1 日起降为 2.2%),为 C$12,200 或更少,所以非居民控制在这里要多付超过 C$14,000。

随后公司向创始人支付 C$40,000 的股息。如果存有已签署的 NR301 表,公司预扣 15%(C$6,000),向上海汇出 C$34,000,在次月 15 日前汇缴 C$6,000,并开具 NR4。没有 NR301 表的话,则预扣 25%(C$10,000),创始人可以用 NR7-R 表申请退回多扣的 C$4,000。创始人在上海制定战略,所以中国也可能视该公司为其居民;C$26,500 只是加拿大的税,居民身份问题需要在第一份 T2 之前审核。

深圳的创始人出资启动

一位深圳的创始人汇入 C$50,000。公司以 C$100 发行 100 股,并将 C$49,900 记为无息股东贷款;由于股本太少,该贷款的利息会碰到债务与股本比率的限制。两年后公司偿还了 C$20,000 的贷款:没有预扣,也没有 NR4,因为本金既不是股息也不是利息。如果全部 C$50,000 都投入股份,要取回就需要减资或赎回股份,而不是简单的还款。

在温哥华工作三个月

同一位创始人的工资是每月 C$10,000,并有三个月在温哥华工作。这几个月的 C$30,000 通过加拿大工资系统发放,预扣税款并开具 T4。在中国工作的九个月的 C$90,000 没有加拿大预扣,但仍要列入 T4。创始人可能要就这 C$30,000 提交加拿大非居民税表,并首先确认这次行程是否允许在加拿大工作。

您的情况不同?

本文引用的数据

项目数值来源
向非居民支付股息的第 XIII 部分法定预扣税率
尚未考虑税收协定减税;适用于加拿大居民公司支付或记入收款人名下的股息
25%《所得税法》第 212(2) 款
核对日期
中加税收协定对个人实益所有人适用的股息税率
第 10(2)(b) 条,须符合协定适用资格,并考虑其例外
15%中加所得税协定第 10(2)(b) 条
核对日期
《加拿大投资法》:投资实施后的通知时限
收购加拿大企业控制权的投资,可在投资实施前的任何时间,或实施后的这一期间内,按规定的方式并提供规定的信息作出通知;要求特定业务活动提前备案的修订条款(S.C. 2024, c. 4, s. 3)列为尚未生效。
实施后 30 天内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加拿大投资法》第 12 条
核对日期
联邦公司董事中通常必须为加拿大居民的最低比例
董事少于四人时,至少一人须为加拿大居民。某些受限制行业通常要求多数董事符合条件;如仅有一名或两名董事,至少一人须符合
25%《加拿大商业公司法》第 105 条
核对日期
适用一般税率减免后的加拿大联邦公司净税率
基本税率为 38%,减去联邦减免后为 28%,再扣除一般税率减免后为 15%;不按通胀调整
15%CRA:公司税率
核对日期
适用小企业扣除后的加拿大联邦公司净税率
适用于就营业收入中不超过小企业限额的部分申请小企业扣除的加拿大控股私人公司(CCPC);不随通胀调整
9%CRA:公司税率
核对日期
安大略省较高公司税率
省或地区的一般公司所得税率
11.5%
纳税年度 2026
CRA:公司税率
核对日期
卑诗省较高档公司税率
省或地区的一般公司所得税率
12%
纳税年度 2026
CRA:公司税率
核对日期
公司缴清余税的一般截止日
公司税年结束后起算,适用于大多数所得税尾款
2 个月CRA:公司所得税缴款截止日期
核对日期
符合条件的加拿大控股私人公司(CCPC)税款结清日
公司税年结束后起算,前提是满足 CRA 对加拿大控股私人公司(CCPC)的相关条件
3 个月CRA:公司所得税缴款截止日期
核对日期
中加税收协定中,公司适用股息税率所需的有投票权持股门槛
按第 10(2)(a) 条,作为实益所有人的公司必须持有付款公司至少这一比例的有投票权股份
10%中加所得税协定第 10(2)(a) 条
核对日期
中加税收协定对合资格公司适用的股息税率
第 10(2)(a) 条,适用于符合投票权持股条件、作为实益所有人的公司
10%中加所得税协定第 10(2)(a) 条
核对日期
申请退还多扣第 XIII 部分税款的期限
在向 CRA 缴税的日历年之后提出书面申请;使用 NR7-R 表格
2 年《所得税法》第 227(6) 款
核对日期
未按规定扣缴第 XIII 部分税款的罚款
按未扣缴的第 XIII 部分税款计算;CRA 还可能核定欠税及利息
10%CRA:NR4 预扣、汇缴及申报
核对日期
董事离任后可被追究责任的期限
所得税追缴程序,以及通过法律交叉引用适用的 CPP 和 EI 追缴程序;《消费税法》第 323(5) 条对董事核定 GST/HST 责任规定了相同期限
2 年《所得税法》:董事责任
核对日期
向非居民支付管理或行政费用的第 XIII 部分税
《所得税法》第 212(1)(a) 段;第 212(4) 款只在双方为独立交易关系时,才排除非居民日常业务中的服务费;税收协定可减少或免除
25%《所得税法》第 212 条
核对日期
第 105 条对非居民服务费的预扣税率
非居民在加拿大提供服务所得的付款总额,CRA 批准的豁免、减免及法定例外情况除外
15%《所得税条例》第 105(1) 条
核对日期
中加所得税协定对来源国利息税的上限
第 11(2) 条:适用于收款方是利息实益所有人的情形;占利息总额的百分比
10%《中加所得税协定》第 11(2) 条
核对日期
加拿大资本弱化规则的法定债务与权益比率
适用于对指定非居民的法定未偿债务和权益金额,按第 18 条的定义和平均规则计算。
1.5:1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所得税法》第 18(4) 条
核对日期
FINTRAC 国际电子资金转账报告门槛
金融机构对其发起或最终收到的单笔金额达到此数(以加元计)或以上的国际电子资金转账须作报告;24 小时规则会把较小的转账合并计算
$10,000FINTRAC:报告电子资金转账
核对日期
T106 表格的申报门槛
年内与所有非独立交易非居民发生的须申报交易的公平市场总值;超过此金额时须申报
$1,000,000《所得税法》第 233.1(4) 条
核对日期
加拿大公司所得税报税期限
按第 150(1)(a) 段,从公司税年结束后起算
六个月《所得税法》第 150(1)(a) 段
核对日期
联邦商业公司年度申报表的截止日
公司注册成立、合并或存续周年日之后;向加拿大公司局提交,与 T2 税表分开办理
60 天加拿大公司局:商业公司年度申报
核对日期
第 XIII 部分预扣税的汇缴截止日
向非居民付款或记入其名下后,CRA 须在该月份结束后的规定期限内收到预扣税款
次月 15 日CRA:NR4 非居民税款预扣、汇缴及申报
核对日期
NR4 税单和申报表截止日期(所有付款人)
付款人在此日期前将 NR4 税单交给收款人并提交 NR4 申报表;遗产或信托在其纳税年度结束后有 90 天
付款年度次年三月的最后一天CRA:T4061 NR4 非居民预扣、汇缴与申报
核对日期
T4A-NR 凭单及申报表的截止日
从付款所在日历年结束后起算;如遇周末,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月最后一天CRA:T4A-NR——向在加拿大提供服务的非居民付款
核对日期
T4 薪酬申报门槛
薪酬超过这一金额就需要开具 T4;即使低于该金额,也可能因其他条件而必须开具 T4
$500CRA:雇主指南——提交 T4 税单和汇总表
核对日期
T4 申报截止日
须在此日期前向员工提供 T4 凭单并提交 T4 申报表;遇周末或认可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凭单所属日历年次年二月的最后一天CRA:雇主指南——提交 T4 税单和汇总表
核对日期
公司提交 T106 表的期限
申报公司纳税年度结束后
6 个月CRA:T2 指南第 2 章(T106 表)
核对日期
GST/HST 小供应商门槛
单个日历季度或最近连续四个日历季度中,与关联方合计的全球应税销售额,包括零税率供应;不包括金融服务、资本资产出售及商誉
$30,000CRA:何时注册并开始收取 GST/HST
核对日期
加拿大个人通常的报税日期
次年 4 月 30 日,自雇人士及第 150 条的其他例外情况除外
4 月 30 日《所得税法》第 150(1)(d)(i) 段
核对日期

官方来源

关于本指南

译自英文指南 · 阅读英文原文

本文介绍所列纳税年度的一般规则,不构成针对您个人情况的建议。

英文原文更新记录

  • : 首次发布。
Di Lu, CPA
Di Lu, CPA美国及加拿大 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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