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 在发行股份前设立加拿大公司的创始人
- 股东、配偶、母公司或投资人在加拿大境外的新公司
本文不涵盖的内容
- 在后续融资轮中失去 CCPC 身份
- 董事居民身份及其他公司法要求
- 在关联公司之间分摊小企业限额
- 起草股份条款或股东协议
什么是 CCPC?成为 CCPC 的四项条件
加拿大控股私人公司(CCPC)是指属于私人公司、没有上市股份、且不受非居民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加拿大公司。只有公司才能是 CCPC,独资经营和合伙企业不行。CRA 在每个纳税年度末适用这些测试(CRA:公司类型;《所得税法》第 125(7) 款)。如果新公司的股东只有加拿大居民个人或其加拿大私人控股公司,没有外国或上市母公司、投资人或期权持有人,通常四项都能通过。
| 测试 | 要求 | 不符合的例子 |
|---|---|---|
| 1. 加拿大公司 | 在加拿大联邦或任一省注册成立,并且是加拿大居民(第 89(1) 款)。在 1965 年 4 月 26 日 之后在加拿大注册成立的公司,视为加拿大居民(第 250(4) 款),除非税收协定使其仅为他国居民(第 250(5) 款)。公司在境外管理时可能出现这种情况 | 公司在其他国家注册成立,且没有迁入加拿大,即使股份全部由加拿大人持有也不符合。迁入加拿大的公司,自迁入之日起视为在加拿大注册成立(第 250(5.1) 款) |
| 2. 私人公司 | 是加拿大居民,不是上市公司,且不受上市公司控制(第 89(1) 款) | 一家加拿大上市公司持有多数投票权 |
| 3. 不受非居民或上市公司控制 | 不受非居民、上市公司或有上市股份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无论是单独还是合并计算。把它们的全部股份视为由一个假想的人持有,这个人也不能控制该公司 | 外国母公司、非居民占多数,或几位非居民合计持有一半以上投票权 |
| 4. 没有上市股份 | 公司任何一类股份都没有在指定证券交易所上市 | 公司有一类股份已上市,例如首次公开募股(IPO)之后 |
哪些情况不简单:股东、配偶、控股公司或投资人在加拿大境外;有外国或上市母公司;有期权、认股权证、SAFE,或可转换股份、可转换票据;或股东协议赋予某人额外投票权、否决权或任命董事的权利。请在发行股份前核查。发行之后,要改变结果就得修改已经签署的股份或协议。
需要准备的资料:
- 股权结构表:每位持有人、股份类别、投票权,以及每位持有人的税务居住地。
- 公司章程(股份类别和投票权)及任何股东协议草稿。
- 每一项期权、认股权证、SAFE、可转换票据或其他取得股份的权利,以及持有人是谁。
- 对每位公司股东:在哪里注册成立,由谁拥有和控制。
CCPC 身份能给新公司带来什么?
最主要的好处是小企业扣除:在加拿大取得的积极经营业务收入,在小企业限额 $500,000 以内,联邦税率为 9%,而不是 15%(CRA:公司税率;第 125(2) 款)。公司必须在整个纳税年度内都是 CCPC,才能申请这项扣除(第 125(1) 款)。
第一个纳税年度较短时,限额按比例缩减,详见公司第一个纳税年度。关联公司共用一个限额,详见控股公司和投资公司。各省另有省税率,详见公司如何缴税。
| 项目 | CCPC | 非 CCPC |
|---|---|---|
| 小企业限额内的积极经营业务收入的联邦税率 | 9% | 15% |
| SR&ED 投资税收抵免(CRA) | 35%,可退还,以支出限额为上限 | 15%,不可退还,适用于大多数其他公司 |
| 员工股票期权(第 7(1.1) 款) | 对独立交易的员工,如果授予期权时公司是 CCPC,在出售股份时才征税,行使期权时不征税 | 一般在行使期权的年度征税 |
| 年末后的最后一次缴税截止日(第 248(1) 款,“欠税到期日”) | 三个月,条件是公司全年为 CCPC,本年度或上一年度申请过小企业扣除,且上一年度应税收入在其小企业限额以内(关联公司合并计算) | 两个月 |
| 正常重新核定期(第 152(3.1) 款) | 三年 | 四年 |
| 股东的股份与终身资本收益免税额 | 可以符合:出售股份时,公司必须是 CCPC,并且在出售前 24 个月内,当股份由股东或其关联人士持有期间,一直是 CCPC(第 110.6(1) 款;第 248(1) 款) | 公司不是 CCPC 期间不能符合;出售前 24 个月内有一段时间不是 CCPC,也可能使其不符合 |
以后出售股份时的免税额,详见创业公司退出时的终身资本收益免税额;期权方面,详见加拿大的员工股票期权。
谁算非居民股东?
非居民股东是指在税务上不是加拿大居民的股东。公民身份和移民身份都不起决定作用。个人是否为居民是一个事实问题,主要看居住联系,例如在加拿大有住房、配偶或受养人(CRA:确定您的居民身份;专题 S5-F1-C1,第 1.11 段和第 1.25 段)。在一个年度内在加拿大停留 183 天或以上的人,即使在加拿大没有居住联系,也视为该年度的居民,除非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第 250(1)(a) 段)。对身在境外的人,加拿大护照或永久居民身份只是次要联系(第 1.14 段)。已经移居他国的公民可以是非居民;已在加拿大定居的新移民可以是居民。
- 同时是两个国家的居民:如果税收协定判定股东为另一国居民,则该股东视为非加拿大居民(第 250(5) 款)。详见加拿大税务居民身份。
- 公司股东:在加拿大注册成立的公司一般是加拿大居民。在境外注册成立的公司,一般以其中央管理和控制所在地为居民地(CRA:公司的居民身份)。
- 有外国股东的加拿大控股公司:如果非居民控制该控股公司,则该非居民也控制控股公司所控制的每一家公司(第 256(6.1) 款)。
新移民、永久居民身份和董事要求,详见以新移民或非居民身份设立公司。
如何判断控制:投票权、事实控制和“一个人”规则?
非居民或上市公司只要以以下三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控制公司,公司就通不过 CCPC 测试(第 125(7) 款)。
- 投票权。控制一般指持有的股份所带有的投票权占选举董事会投票权的多数(专题 S1-F5-C1,第 1.19 段)。恰好一半不算多数。
- 事实控制。定义涵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凡是一旦行使就会在事实上取得控制的影响力都包括在内,按全部相关因素判断,而不只看更换董事会的法律权力(第 256(5.1) 款和 (5.11) 款)。非居民少数股东持有的否决权或决定性一票,可能引发这个问题。如果影响力只来自独立交易的特许经营、许可、租赁、分销、供货或管理协议,且这类协议的主要目的是规范业务如何经营,那么这种影响力本身不构成控制。
- “一个人”规则。把非居民、上市公司和有上市股份的公司持有的所有股份加在一起,视为由一个人持有。如果这个人能控制公司,公司就不是 CCPC(第 125(7)(b) 段)。这些持有人不必有关联,也不必一致行动。
设立时,期权、SAFE 或股东协议算不算?
往往算。在 CCPC 测试中,取得股份的权利或控制股份投票权的权利,视为已经行使。无论这项权利现在还是以后才能行使,无论是绝对的还是附条件的,都要计算(第 251(5)(b) 段)。唯一的例外是只能在某人死亡、破产或永久丧失能力时才能行使的权利。
当这些权利由非居民或上市公司持有时,以下情形都包括在内:
- 期权和认股权证;
- 可转换为有投票权股份的无投票权股份或债务(专题 S1-F5-C1,第 1.27 段);
- SAFE 或可转换票据。这条规则涵盖附条件的权利,但《所得税法》和该专题都没有点名 SAFE,而且当股份数量取决于将来的价格时,应计入多少股份尚无定论,因此结果取决于具体条款;
- 要求公司赎回或注销其他股东股份、或削减其他股东投票权的权利;
- 让某人可以指挥其他股东投票的投票协议。
普通的买卖条款可以得到一些宽免。CRA 表示,不会仅仅因为股东协议中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有优先机会购买某位股东出售的股份)或强制买卖条款(一位股东出价收购另一位股东的股份,对方必须卖出或按同样条件买入)就适用这条规则(专题 S1-F5-C1,第 1.28 段)。其他条款,例如购买离职创始人股份的权利,则取决于具体措辞。也就是说,结果不只看股权结构表,还要看文件草稿的措辞,而且在任何人签字之前修改最容易。关于 SAFE 的会计处理,详见加拿大创业公司的 SAFE。
我的公司是 CCPC 吗?设立时的常见安排
以下结果假设公司在加拿大注册成立、没有上市股份,且除表中所列外没有其他权利或影响力。
| 设立时的安排 | 一般是 CCPC 吗? | 原因 |
|---|---|---|
| 所有股东都是加拿大居民个人 | 是 | 没有非居民股份或上市公司股份需要计算 |
| 50/50 投票股份:一位加拿大居民,一位非居民 | 一般是,仅按投票权判断 | 那个假想的持有人恰好持有一半,不是多数。如果股东协议中有决定性一票、额外投票权、期权、否决权或任命董事的权利,或者非居民在事实上控制公司,结果可能改变 |
| 非居民合计持有一半以上投票权 | 否 | “一个人”规则把他们的股份合并计算 |
| 外国母公司持有多数股份 | 否 | 受非居民控制;详见外国公司的加拿大子公司 |
| 加拿大上市公司持有多数股份 | 否 | 连私人公司都不是 |
| 夫妻 50/50 持股;一人住在加拿大,一人在境外 | 一般是,仅按投票权判断 | 与任何 50/50 的情形相同;要核查决定性一票、期权,以及谁做决策。详见加拿大公司的非居民股东 |
| 由非居民控制的加拿大控股公司持有多数股份 | 否 | 控制权通过控股公司传递 |
| 非居民只持有不能转换的无投票权股份 | 通常是 | 没有投票权可计算,但事实控制仍然适用 |
| 加拿大居民只是挂名替境外亲属持股,或境外亲属出资并指挥业务 | 可能不是 | 仅作为代理人持有的股份(名义信托)一般视为实际所有人的股份(第 104(1) 款),而事实控制要看谁在真正做决定 |
| 在其他国家注册成立、在加拿大经营的公司 | 不是,除非迁入加拿大 | 不是在加拿大注册成立。如果从加拿大管理,它仍可能被认定为加拿大居民并在加拿大缴税,但享受不到小企业税率;详见创业公司选特拉华州公司还是加拿大公司 |
如果一位创始人在加拿大、另一位在美国,详见有美国联合创始人的加拿大创业公司。
CCPC 身份只查一次,还是每年都查?
每年都查。T2 要求填写年度末的公司类型,小企业扣除要求全年都具备 CCPC 身份(CRA:T2 指南,第 1 章;第 125(1) 款)。
如果公司在某一年内成为或不再是 CCPC,其纳税年度视为在变化之前结束,新年度随即开始(第 249(3.1) 款)。控制权收购也会按自己的规则结束纳税年度,详见控制权收购时的视同年末。这意味着要多报一份 T2。设立后常见的触发情形:
- 股东移居境外:详见加拿大公司的非居民股东;
- 外国投资人加入融资轮:详见因外国投资人而失去 CCPC 身份;
- 非居民获得期权或可转换的权利。
公司可以选择不作为 CCPC 吗?
可以,但仅限于有限的用途。CCPC 可以提交 T2002 表,在小企业扣除、可作为合资格股息派发的股息的追踪,以及身份变化时的年末规则方面,被视为非 CCPC(第 89(11) 款;第 125(7)(d) 段)。CRA 表示,公司会失去小企业扣除,其他 CCPC 优惠不受影响(CRA:选择不作为 CCPC)。这只在公司事实上仍是 CCPC 时成立。如果公司在作出选择的年度内真的不再是 CCPC,且不是因为控制权收购,那一年没有视同年末,因此公司不是全年都是 CCPC,也会失去需要这一条件的其他优惠,例如 SR&ED 加强抵免(第 127(10.1) 款)。
- 截止日期:该年度的 T2 报税截止日,即 纳税年度结束后六个月。由授权的高级职员在 T2002 表上签字,并与 T2 分开邮寄。CRA 不接受逾期的选择或撤销。
- 有效期:从该年度起,直到撤销为止。撤销以同样方式提交,自提交所针对的年度末起生效(第 89(12) 款)。
- 撤销之后:以后再作选择或撤销,需要 CRA 书面同意(第 89(13) 款)。
这项选择只能单向使用。通不过测试的公司不能选择成为 CCPC。
CCPC 身份在 T2 上的哪里填写?
CCPC 身份填在 T2 封面上,其背后的股权情况填在两张附表上。
| 位置 | 填写内容 |
|---|---|
| 040 行 | 年度末的公司类型。选项 1 是 CCPC;作了 T2002 表选择的 CCPC 仍然勾选选项 1(T2 指南,第 1 章) |
| 043 行 | 年内公司类型发生变化时的生效日期 |
| 066 行 | 年末是否因 CCPC 身份变化而视同结束 |
| 266 行和 267 行 | 公司是否作了 T2002 表选择,或撤销了选择(CRA:T2 表) |
| 896 行 | 全年为 CCPC 的公司是否符合条件,多享有一个月时间缴纳欠款 |
| 附表 50(173 行) | 持有私人公司 10% 或以上普通股或优先股的每位股东(T2 指南,第 2 章) |
| 附表 19(151 行) | 如果有非居民股东在年内任何时候持有任何类别的有投票权股份,就必须填写(T2 指南,第 2 章) |
股东名册、股权结构表和这些附表,说的应当是同一件事。关于第一年账目的建立,详见新 CCPC 的账簿。
示例
这些示例仅作说明,使用加元。每家公司都在加拿大注册成立,没有上市股份。
卡尔加里的两位创始人,50/50 持股
两位创始人都住在阿尔伯塔省,各持有一半投票股份。没有其他人持有股份或权利。这家公司是 CCPC。在完整的 12 个月纳税年度、没有关联公司的情况下,C$200,000 的积极经营业务收入低于 C$500,000 的小企业限额,因此全部适用联邦小企业税率:联邦税约为 C$18,000,而按一般税率是 C$30,000,这还没有计入阿尔伯塔省税。
温哥华的一位创始人和在新加坡的联合创始人
温哥华的创始人与住在新加坡、不是加拿大居民的联合创始人,各持有 50% 的投票权,没有决定性一票、期权或特殊权利。非居民股份的假想持有人持有 50%,不是多数,因此这家公司一般是 CCPC。
改变比例:温哥华的创始人持有 40%,两位在新加坡的联合创始人各持有 30%。非居民合计持有 60%,所以这家公司不是 CCPC,即使两人都不能单独控制,也没有任何协议。其积极经营业务收入按联邦一般税率征税。
通过控股公司持股的多伦多创始人
一位多伦多的创始人经营一家运营公司,该公司 100% 由安大略省的一家控股公司拥有。她的弟弟住在美国,不是加拿大居民,持有这家控股公司的全部投票股份。他控制控股公司,因此也控制运营公司:两家公司都不是 CCPC。如果由这位创始人持有控股公司的投票股份,两家公司都可能是 CCPC,并作为关联公司共用一个小企业限额。
您的情况不同?
- 一位创始人住在境外,股份尚未发行:先对照这些规则检查股权结构表、投票权和协议草稿,可借助公司税务服务。
- 股份已经发行,您不确定 T2 该勾选哪个选项,或境外亲属为您名下的股份出资或指挥:请让专业人士审核股权结构表、协议和首份 T2,可借助公司税务服务。
- 加拿大境外的投资人要加入融资轮:详见因外国投资人而失去 CCPC 身份,并在交割前获取创业公司税务服务。
- 股东在设立公司后移居境外:详见加拿大公司的非居民股东。
- 您是新移民或尚未成为居民:详见以新移民或非居民身份设立公司。
- 您住在中国大陆:详见中国居民创始人的加拿大公司。
- 将由外国公司持有股份:详见外国公司的加拿大子公司。
- 家庭成员将持有股份:详见设立公司时的股份类别。
- 您已经拥有另一家公司或控股公司:详见控股公司和投资公司。
- 您打算将来出售股份:详见创业公司退出时的终身资本收益免税额。
本文引用的数据
| 项目 | 数值 | 来源 |
|---|---|---|
| 加拿大公司被视为税务居民所涉及的注册成立日期 根据第 250(4) 款,在这一日期后于加拿大注册成立的公司,被视为加拿大税务居民,但仍须考虑其他法律规定及税收协定规则 | 1965 年 4 月 26 日 | CRA:公司的居民身份 核对日期 |
| 联邦小企业扣除适用的经营收入额度 适用于没有关联公司的加拿大控股私人公司(CCPC)的最高限额;关联公司须共享限额,应税资本超过 $1000 万或被动收入超过 $50,000 时会减少;纳税年度不足 51 周时按比例计算;不随通胀调整 | $500,000 | CRA:2025 年 T2 公司所得税指南第 4 章 核对日期 |
| 适用小企业扣除后的加拿大联邦公司净税率 适用于就营业收入中不超过小企业限额的部分申请小企业扣除的加拿大控股私人公司(CCPC);不随通胀调整 | 9% | CRA:公司税率 核对日期 |
| 适用一般税率减免后的加拿大联邦公司净税率 基本税率为 38%,减去联邦减免后为 28%,再扣除一般税率减免后为 15%;不按通胀调整 | 15% | CRA:公司税率 核对日期 |
| 联邦 SR&ED 投资税收抵免加强比例 合资格 CCPC 和合资格加拿大上市公司,在其支出限额之内 | 35% 纳税年度 2026 | CRA:SR&ED 投资税收抵免 核对日期 |
| 联邦 SR&ED 投资税收抵免基本比例 对既非 CCPC 也非合资格加拿大上市公司的公司,一般不可退还 | 15% 纳税年度 2026 | CRA:SR&ED 投资税收抵免 核对日期 |
| 合资格加拿大控股私人公司(CCPC)缴清余税的期限 满足小企业扣除及收入上限条件时,适用于规定范围内的税款 | 三个月 | CRA:税款结清日 核对日期 |
| 公司余税通常须在此时缴清 从公司纳税年度结束之日起计算。 | 两个月 | CRA:税款结清日 核对日期 |
| 年末为加拿大控股私人公司(CCPC)时,T2 税表的正常重新核定期限 从原始核税通知日期起计算;例外情况可能延长期限 | 三年 | CRA:何时可以重新评定 T2 公司税 核对日期 |
| 年末不属于加拿大控股私人公司(CCPC)时,T2 税表的正常重新核定期限 从原始核税通知日期起计算;例外情况可能延长期限 | 四年 | CRA:何时可以重新评定 T2 公司税 核对日期 |
| T2 公司所得税申报表的提交截止日 申报截止日也适用于 T2002 表格的选择及撤销 | 纳税年度结束后六个月 | CRA:T2 公司所得税指南——开始前须知 核对日期 |
| 私人公司 50 号附表的股东申报门槛 私人公司须在附表 50 中申报持有至少这一比例普通股及/或优先股的股东 | 10% | CRA:附表 50——股东信息 核对日期 |
官方来源
- CRA:公司类型
- Justice Laws:《所得税法》第 125 条(CCPC 定义、小企业扣除)
- Justice Laws:《所得税法》第 89 条(加拿大公司、私人公司和上市公司;选择不作为 CCPC)
- Justice Laws:《所得税法》第 251 条(视为已行使的权利)
- Justice Laws:《所得税法》第 256 条(事实控制、通过母公司的控制)
- Justice Laws:《所得税法》第 250 条(视为居民、协定居民、迁入的公司)
- Justice Laws:《所得税法》第 110.6 条(合资格小企业公司股份)
- Justice Laws:《所得税法》第 7 条(CCPC 员工股票期权)
- Justice Laws:《所得税法》第 104 条(名义信托)
- Justice Laws:《所得税法》第 249 条(CCPC 身份变化时的年末)
- Justice Laws:《所得税法》第 248 条(欠税到期日、小企业公司)
- Justice Laws:《所得税法》第 152 条(正常重新核定期)
- Justice Laws:《所得税法》第 127 条(全年为 CCPC 的公司可享受的 SR&ED 加强抵免)
- CRA:选择不作为 CCPC
- CRA:T2002 表,选择或撤销选择不作为 CCPC
- CRA:T2 公司所得税表
- CRA:公司税率
- CRA:SR&ED 投资税收抵免
- CRA:公司的居民身份
- CRA:确定您的居民身份
- CRA:所得税专题 S5-F1-C1,确定个人的居民身份
- CRA:所得税专题 S1-F5-C1,关联人士与独立交易
- CRA:T2 公司所得税指南,第 1 章
- CRA:T2 公司所得税指南,第 2 章
关于本指南
译自英文指南 · 阅读英文原文
本文介绍所列纳税年度的一般规则,不构成针对您个人情况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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