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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居海外后继续服务加拿大客户的自雇人士:税务要点

成为非居民后,只有在加拿大经营业务时,加拿大才会对您的自雇服务费征税。是否在加拿大经营,主要看您在哪里完成工作,而不是客户在哪里。完全在国外完成的工作,一般不在加拿大征税。在加拿大完成的工作,可能被预扣 15% 的税,并需要提交加拿大税表。您还应复核自己的 GST/HST 登记。

Di Lu, CPA
Di Lu, CPA美国及加拿大 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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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年度 2026 · 最近更新  · 译自英文指南

适用对象

  • 离开加拿大后仍向加拿大客户开票的独资经营者和自由职业者
  • 为部分客户工作而回加拿大的非居民承包商

本文不涵盖的内容

  • 在国外为加拿大雇主工作的员工
  • 搬到海外的公司化承包商
  • 新居住国的税务和登记规则

自由职业者搬到海外后仍有加拿大客户:加拿大还对服务费征税吗?

成为非居民后,只有在加拿大经营业务时,加拿大才会对您的自雇收入征税。为加拿大客户提供服务、但工作完全在另一个国家完成的,其服务费一般不在加拿大征税。在加拿大经营业务的非居民,要就该业务的收入缴税(《所得税法》第 2(3) 款;第 115(1) 款)。

以上说的是服务费。对在加拿大使用某项权利(设计、软件、图片、商标)的许可费或特许权使用费,处理方式不同:加拿大付款方一般要预扣 25%,但文学、戏剧、音乐和艺术作品的版权可享例外,协定税率更低时也按协定税率(第 212(1)(d) 款)。请把服务和许可分开列项开票。

以下情况,事情就不再简单:

  • 您仍有一些工作在加拿大完成:回国出差、现场工作日,或是在亲戚的度假屋里用笔记本电脑工作一周。
  • 您在加拿大仍保留办公室、员工,或有人为您寻找或签约客户。
  • 您在年中离开,所以同一份税表里混有居民月份和非居民月份。
  • 您的新居住国对同样的服务费也征税,需要确定协定立场。
  • 您仍登记着 GST/HST,不确定是否应该收取。
  • 某位客户对您在国外完成的工作,仍继续开出 T4A 税单。

需要准备的资料:离境日期、按工作完成地点拆分的发票、在加拿大停留天数的日历、所有 T4A 或 T4A-NR 税单、您的 GST/HST 账户号码,以及新居住国的税务登记。如果您不确定自己成为非居民的日期,见成为非居民的日期。

人在国外服务加拿大客户,什么时候仍算在加拿大经营业务?

通常主要看您亲身在哪里完成工作,而不是客户在哪里,也不是款项汇到哪里;但加拿大境内的人员或办公室可能改变结论。非居民是否在加拿大经营业务,是一个事实问题。CRA 的 GST/HST 指南列出了一些因素,例如服务的提供地点、代理人或员工所在地、合同的签订地,以及分支机构或办公室所在地(RC4027)。这份清单是针对 GST/HST 写的;所得税同样要看事实,所以应当留存的证明材料也是这几点。

《所得税法》还规定,非居民在某些情形下即使没有办公室,也被视为在加拿大经营业务(第 253 条):

第 253 条规定的活动对自由职业者来说可能是什么样子
在加拿大全部或部分地生产或创作任何东西人在加拿大时设计、撰写或制作交付成果的一部分
通过代理人或受雇人员在加拿大招揽订单或提供任何待售的东西加拿大有人替您寻找客户或销售您的服务

第 253 条适用于“该项活动”,所以在加拿大短暂工作一段时间,就可能使那部分收入被纳入加拿大税收;其余部分如何处理,取决于事实和您的记录。

客户仍给我开 T4A 税单:这笔收入就属于加拿大收入了吗?

不是。税单只是记录了一笔付款,并不决定加拿大能否对它征税。关键在于您是否在加拿大经营业务:主要看工作在哪里完成,也要看加拿大是否有人为您寻找或签约客户。对在加拿大境外提供服务的服务费,不适用针对非居民在加拿大所做工作的服务费的 15% 第 105 条条例预扣税(IC75-6,第 32 段)。

请每位客户做到以下几点:

  1. 更新您的地址,并把您标记为非居民收款人。
  2. 在每张发票上注明工作是在哪里完成的。
  3. 您在加拿大完成的工作所产生的服务费,用 T4A-NR 税单申报,这是向非居民支付在加拿大提供服务款项时使用的税单(RC4445)。

保留税单、您提出的要求和发票。成为非居民之后,对在国外完成的工作开出的税单,可能只是文书上的不一致,需要解释,而不是要追加的收入。涵盖您离开之前月份的税单,则可能包含您必须在离境当年税表中申报的服务费,不论工作在哪里完成。

我回加拿大做一些工作,会有什么变化?

向非居民支付在加拿大提供服务的费用时,每位付款方都必须预扣付款额的 15%(第 105 条条例)。CRA 表示,付款方是非居民的,也包括在内(在加拿大提供服务)。付款方没有预扣并汇缴的,要自己承担这笔税款,另加利息和罚款,其中包括对未扣税款征收的 10% 罚款(IC75-6,第 41 段;RC4445),所以除非您出示 CRA 的豁免函,否则应预计客户会预扣。只有在加拿大完成的那部分工作所对应的服务费才适用;付款方会作出合理分摊,并保留相关证明(IC75-6)。

步骤规则
豁免可依据协定保护,或依据预期收入和支出申请豁免,至少要在加拿大的工作开始或首次付款之前 30 天 申请(IC75-6)
税单付款方要提交 T4A-NR 税单,并在该年度结束后的 二月最后一天 前给您一份副本,即使已获豁免也是如此(RC4445;IC75-6,第 42 段)
税表预扣的税款不是最终税款;非居民通常必须提交加拿大税表,由税表结清税款或退还多缴部分;有经营收入的,税表截止日为 6 月 15 日,但应缴余额的截止日为 4 月 30 日(T4058;RC4445)
魁北克在魁北克完成的工作,除联邦预扣税外,还可能被加征 9% 的魁北克预扣税(魁北克税务局)

陷阱:回国用笔记本电脑完成一个项目,仍然是在加拿大提供服务。这些规则中付款方一侧的详细内容,见在加拿大提供服务的预扣税。应提交哪些税表、何时提交,见非居民税表指南。

我住在国外,要向加拿大客户收取 GST/HST 吗?

通常不用。完全在加拿大境外提供的服务,视为在加拿大境外供应,所以按一般规则不带 GST/HST,即使您仍处于登记状态(《消费税法》第 142(2)(g) 段)。部分在加拿大完成的工作,以及可能在加拿大使用的设计、软件或图片许可,GST/HST 又会适用:这些供应发生在加拿大,如果您已登记或仍在加拿大经营业务,就可能要征税(第 142(1) 款;第 143(1) 款)。非居民如果在加拿大经营业务、在加拿大进行应税供应,并且不是小供应商,一般必须按正常制度登记 GST/HST(RC4027)。小供应商的限额是:在一个日历季度内,或连续四个季度内,全球应税销售额达到 $30,000(CRA)。如果您在加拿大举办研讨会、工作坊或活动并出售入场资格,则适用另一条规则:不论销售额多少,您都必须登记(RC4027)。

以下两种情形仍需留意:

  • 向个人而非企业销售。没有在加拿大经营业务的非居民,如果在任意 12 个月内,向未登记 GST/HST 的加拿大消费者销售服务和数字产品的金额超过 $30,000,可能必须按简化制度登记(CRA)。见非居民卖家和数字卖家。
  • 保留着的旧登记。只要您仍处于登记状态,部分在加拿大完成的工作和可在加拿大使用的许可仍可能要征税;完全在国外提供的服务则不用(《消费税法》第 143(1) 款)。如果您已不在加拿大经营业务,请考虑是否注销登记并提交最终申报表;见关闭 GST/HST 账户。

离境当年会把经营年度拆开吗?

会。离境当年,您作为居民的月份要申报全球收入,之后的月份只申报某些加拿大来源收入(CRA:离开加拿大;《所得税法》第 114 条)。居民月份的服务费照常填入 T2125 表,即税表里的经营收入报表。离境之后的服务费,只有来自在加拿大经营的业务时才计入。这份税表上的扣除和抵免如何拆分,见离境当年的部分年度居民税表。

请按工作完成的时间,在离境日期处拆分发票。结束独资经营、最终的 T2125 表,以及您保留的经营资产,见离开加拿大时结束独资经营。

离开后,自雇收入还要继续缴 CPP 吗?

加拿大退休金计划(CPP)要求:一个年度内为所得税目的属于加拿大居民、且有应供款的自雇收入的个人,要缴纳自雇供款(《加拿大退休金计划法》第 10(1) 款;收入的定义见第 14 条)。您作为居民期间的自雇收入,包括离境当年的,都属于这项计算的一部分。

在之后任何时候都不是加拿大居民的年度,即使有在加拿大完成工作的服务费,第 10(1) 款也不要求缴纳自雇供款。需要核对的是离境当年:第 10 条和第 14 条都没有直接说明您离开后赚取的加拿大经营收入在该年度如何计算,所以申报前请先确认。您是否要向新居住国的制度缴费,以及加拿大是否与该国签有社会保障协定,取决于该国;如果两者都可能适用,见跨境税务服务。如果您同时是美国公民,见境外自雇税与社会保障协定。

税收协定能带来什么?

税收协定可以阻止加拿大对《所得税法》本来会覆盖的经营收入征税。例如在《加美税收协定》中,一国居民的营业利润只在该国征税,除非是通过在另一国的常设机构取得,常设机构一般是固定的营业场所(第五条和第七条)。习惯性地以您的名义订立合同的人,也可能构成常设机构。长期停留同样可能:依照第五条第 9 款,一人经营的业务如果在任意 12 个月内,您在另一国停留 183 天或以上,且该期间一半以上的积极经营总收入来自在该国提供的服务,就视为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另一项独立的测试,则针对为该国客户在同一项目上工作 183 天或以上的情形。

每份协定各不相同。一些较早的协定对独立个人劳务另设条款,看的是您在加拿大是否有固定基地,例如可以经常使用的办公室。如果您的新居住国与加拿大没有协定,就没有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的保护:只由上文《所得税法》的规则决定;不过,来自无协定国家的个人,如果该日历年度的收入低于 CAN$5,000,仍可申请预扣豁免(IC75-6,附录 A)。请在加拿大财政部的协定清单中阅读与您新居住国的协定。协定保护也是申请第 105 条条例预扣豁免的依据之一,所以请在去加拿大工作之前确定自己的立场,而不是等服务费被预扣之后。协定保护或豁免并不能免去提交税表:在加拿大提供服务的非居民,通常仍须提交税表(IC75-6,第 53 段)。在这份税表上,您在第 25600 行填列根据协定免税的收入,在第 43700 行填列 T4A-NR 税单上的已预扣税款(T4058)。

哪些记录能证明我在哪里完成了工作?

请保留能逐日说明您在哪里、做了什么工作的记录:

  • 注明工作完成地点的发票。
  • 带有入境和出境日期的行程日历(登机牌、护照出入境章)。
  • 带有日期的工时记录或项目文件。
  • 显示合同在哪里签署、由谁代表您签署的合同。
  • 您在新居住国的租约、工作场所和税务登记。
  • 要求客户更正税单的往来函件。

付款方对加拿大工作和国外工作之间的任何分摊,也需要有证明材料(IC75-6),所以开票时请把拆分情况告诉客户。

示例

以下示例仅作示意;金额均为加元。

全部工作在国外

设计师 Ana 在 3 月搬到里斯本。她 1 月到 3 月的服务费,与其他全球收入一起列入离境当年的 T2125 表。搬家后,她向多伦多的客户开票 C$60,000,全部在葡萄牙完成设计。这些后来的服务费,一般不属于在加拿大经营的业务所得。她请客户把她更新为非居民收款人,并不再开具 T4A 税单。

回国出差

Ben 现居迪拜,为一份 C$20,000 的合同到温哥华现场工作两周,全部工作都在当地完成。没有豁免的情况下,客户预扣 15%,即 C$3,000,并给他开具 T4A-NR 税单。Ben 提交该年度的加拿大非居民税表。税表会算出他在这笔收入上的实际税款;如果适用协定免税,则主张协定免税;预扣的 C$3,000 如果超过这笔税款,差额可以退还。

一个旧的 GST/HST 号码

Carla 搬家后保留了 GST/HST 号码,现在只在国外为企业客户工作。她的服务完全在加拿大境外提供,所以即使仍处于登记状态,也不带 GST/HST。如果她已不再在加拿大经营业务,就应考虑注销登记并提交最终申报表。

您的情况不同?

本文引用的数据

项目数值来源
第 105 条对非居民服务费的预扣税率
非居民在加拿大提供服务所得的付款总额,CRA 批准的豁免、减免及法定例外情况除外
15%《所得税条例》第 105(1) 条
核对日期
向非居民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和许可费的法定第 XIII 部分预扣税
未计任何协定减免;依第 212(1)(d)(vi) 款,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的版权使用费除外
25%《所得税法》第 212(1) 款
核对日期
加拿大首次未按规定代扣税款的罚款比例
《所得税法》第 227(8)(a) 条,按第 153(1) 或 215 条本应预扣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
10%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所得税法》第 227(8) 条
核对日期
建议提前申请第 105 条预扣税豁免的时间
须在加拿大境内服务开始前或首次付款前申请;CRA 可能处理较晚的申请,但获批免扣仅适用于后续付款
30 天CRA:向在加拿大提供服务的非居民付款时,须预扣的税款
核对日期
T4A-NR 凭单及申报表的截止日
从付款所在日历年结束后起算;如遇周末,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月最后一天CRA:T4A-NR——向在加拿大提供服务的非居民付款
核对日期
个人或配偶经营业务时,加拿大个人报税截止日期
第 150(1)(d)(ii) 段下的合资格个人,截止日为次年 6 月 15 日
6 月 15 日《所得税法》第 150(1)(d)(ii) 段
核对日期
加拿大个人报税及缴清余税的一般日期
纳税年度结束后的通常日期;遇周末或认可的节假日可能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某些税表的申报日期不同
4 月 30 日CRA:申报及付款截止日期
核对日期
向非居民支付在魁北克提供服务的报酬时的预扣税率
向非加拿大居民支付在魁北克提供服务的报酬,不包括常规且持续的雇佣关系;可能适用魁北克的豁免及减免
9%魁北克税务局:向在魁北克为您提供服务的非加拿大居民付款
核对日期
GST/HST 小供应商门槛
单个日历季度或最近连续四个日历季度中,与关联方合计的全球应税销售额,包括零税率供应;不包括金融服务、资本资产出售及商誉
$30,000CRA:何时登记并开始收取 GST/HST
核对日期
简化 GST/HST 注册的门槛
任意 12 个月内实际或预计向加拿大消费者(未注册 GST/HST)提供的应税服务及无形资产,包括数字产品;不包括零税率供应及通过已注册平台的销售
$30,000CRA:跨境数字产品和服务的门槛金额
核对日期
个人居住在非协定国家时,可申请第 105 条条例豁免的日历年收入上限
IC75-6 附录 A,第 1 项
CAN$5,000CRA:IC75-6,向在加拿大提供服务的非居民付款时的必要预扣
核对日期

官方来源

关于本指南

译自英文指南 · 阅读英文原文

本文介绍所列纳税年度的一般规则,不构成针对您个人情况的建议。

英文原文更新记录

  • : 首次发布。
Di Lu, CPA
Di Lu, CPA美国及加拿大 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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