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已離開加拿大、仍向加拿大客戶開帳單的獨資經營者和自由工作者
- 為了部分客戶工作而回加拿大的非居民承包人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為加拿大雇主在海外工作的雇員
- 搬到海外的公司化承包人
- 新居住國的稅務和登記規則
自由工作者搬到海外但仍有加拿大客戶:加拿大還會對收費課稅嗎?
成為非居民後,只有在您於加拿大經營業務時,加拿大才對您的自僱收入課稅。您為加拿大客戶、完全在另一個國家完成的工作所收的費用,一般不須繳加拿大稅。曾在加拿大經營業務的非居民,須就該業務的收入繳稅(《所得稅法》第 2(3) 款;第 115(1) 款)。
以上說的是服務費。在加拿大使用某物的授權費或特許權使用費(設計、軟體、圖像、商標)則不同:加拿大付款方一般須預扣 25%,但文學、戲劇、音樂和藝術作品的版權有例外,且稅收協定可能有較低稅率(第 212(1)(d) 款)。請把服務和授權分開列在不同的帳單項目上。
以下情況就不再簡單:
- 您仍有部分工作在加拿大完成:回國出差、到客戶現場的日子、在親人的小屋用手提電腦工作的一週。
- 您在加拿大保留辦公室、員工,或有人替您尋找客戶或簽約。
- 您在年中離開,所以同一份稅表同時包含居民月份和非居民月份。
- 您的新居住國對同一筆收費也課稅,需要確定稅收協定下的立場。
- 您仍有 GST/HST 登記,不確定是否應該收取。
- 客戶對您在海外完成的工作仍繼續發出 T4A。
需要準備的資料:離境日期、按工作地點拆分的發票、在加拿大停留日期的日曆、所有 T4A 或 T4A-NR 憑證、GST/HST 帳號,以及新居住國的稅務登記。如果不確定自己何時成為非居民,請見您成為非居民的日期。
什麼時候從海外為加拿大客戶服務仍算在加拿大經營業務?
您實際在哪裡做這份工作,通常是主要因素,而不是客戶在哪裡或款項匯到哪裡;但在加拿大有人員或辦公室,結論可能不同。非居民是否在加拿大經營業務,是一個事實問題。CRA 的 GST/HST 指南列出的因素包括:提供服務的地點、代理人或雇員所在地、合約簽訂地,以及分支機構或辦公室的所在地(RC4027)。這份清單是為 GST/HST 而寫的;所得稅同樣取決於事實,所以這些要點也是您應該記錄的內容。
即使沒有辦公室,《所得稅法》在某些情況下也會視同非居民在加拿大經營業務(第 253 條):
| 第 253 條的活動 | 對自由工作者來說可能是什麼樣子 |
|---|---|
| 在加拿大全部或部分生產或創作任何東西 | 人在加拿大時設計、撰寫或製作交付成果的一部分 |
| 透過代理人或僕從在加拿大招攬訂單或要約出售任何東西 | 加拿大有人替您尋找客戶或推銷您的服務 |
第 253 條適用於「與該活動有關」的部分,所以在加拿大短暫工作一段時間,可能使那部分收入歸入加拿大;其餘部分如何處理,取決於事實和您的記錄。
客戶還在給我發 T4A:這是否表示這筆收入屬於加拿大?
不是。憑證只是報告一筆付款,並不決定加拿大能否對它課稅。關鍵在於您是否在加拿大經營業務:主要看工作在哪裡完成,也要看加拿大是否有人替您尋找客戶或簽約。在加拿大境外提供服務的收費,不適用 Regulation 105 對非居民在加拿大完成工作的收費所要求的 15% 預扣(IC75-6,第 32 段)。
請要求每位客戶:
- 更新您的地址,並把您標記為非居民收款人。
- 在每張發票上註明工作在哪裡完成。
- 把您在加拿大完成工作的任何收費,列在 T4A-NR 上;這是向非居民支付在加拿大提供服務款項的憑證(RC4445)。
保留憑證、您的要求和發票。您成為非居民之後,在海外完成工作所收到的憑證,可能只是需要解釋的文書不一致,而不是要加進去的收入。涵蓋您離開之前月份的憑證,則可能包含須列入離境年度稅表的收費,不論工作在哪裡完成。
我回國做一些工作,有什麼變化?
每位就在加拿大提供的服務向非居民支付費用的付款人,都必須預扣付款額的 15%(Regulation 105)。CRA 表示,這也包括非居民付款人(在加拿大提供服務)。沒有預扣和匯繳的付款人,須自行承擔該筆款項以及利息和罰款,包括對未扣稅款的 10% 罰款(IC75-6,第 41 段;RC4445),所以除非您出示 CRA 的免預扣函,否則請預期客戶會預扣。只有在加拿大完成工作的那部分收費才適用;付款人須作出合理分攤並保存證明(IC75-6)。
| 步驟 | 規則 |
|---|---|
| 免預扣 | 依據稅收協定的保護,或依據預期收入和支出,在加拿大工作開始或第一筆付款至少 30 天 之前申請免預扣(IC75-6) |
| 憑證 | 付款方須在年度結束後的 二月最後一天前提交 T4A-NR,並給您一份副本,即使已經批准免預扣也一樣(RC4445;IC75-6,第 42 段) |
| 稅表 | 預扣的稅款不是最終稅款;非居民通常須提交加拿大稅表,由它結算稅款或退回多繳的部分;有經營收入時,稅表的提交期限是 6 月 15 日,但任何稅款餘額須在 4 月 30 日 繳付(T4058;RC4445) |
| 魁北克 | 在魁北克完成的工作,除聯邦預扣外,還可能被魁北克預扣 9%(Revenu Québec) |
陷阱:回國用手提電腦完成一個項目,仍然屬於在加拿大提供的服務。這些規則從付款方角度的詳細說明,見對加拿大境內服務的預扣。應提交哪一套稅表、何時提交,見非居民稅表指南。
住在海外,我還需要向加拿大客戶收取 GST/HST 嗎?
通常不需要。您完全在加拿大境外提供的服務,被視為在加拿大境外供應,因此依一般規則不帶 GST/HST,即使您仍有登記也一樣(《消費稅法》第 142(2)(g) 款)。部分在加拿大完成的工作,以及可能在加拿大使用的設計、軟體或圖像授權,則重新涉及 GST/HST:這些供應被視為在加拿大作出,如果您已登記或仍在加拿大經營業務,可能須課稅(第 142(1) 款;第 143(1) 款)。非居民如果在加拿大經營業務,並在加拿大作出應稅供應,且不是小供應商,一般須依普通制度登記 GST/HST(RC4027)。小供應商的上限是單一曆季度或連續四個曆季度內全球應稅銷售額 $30,000(CRA)。如果您出售在加拿大舉辦的研討會、工作坊或活動的入場券,則另有規定:無論銷售額多少,您都必須登記(RC4027)。
以下兩種情況仍需要檢視:
- 向個人而非企業銷售。沒有在加拿大經營業務的非居民,如果在任何 12 個月內,向未登記 GST/HST 的加拿大消費者銷售服務和數位產品的金額超過 $30,000,可能須依簡化制度登記(CRA)。請見非居民和數位產品賣家。
- 您保留的舊登記。只要您仍保持登記,部分在加拿大完成的工作和可在加拿大使用的授權仍可能須課稅;完全在海外提供的服務則不須課稅(《消費稅法》第 143(1) 款)。如果您不再在加拿大經營業務,請考慮是否取消登記並提交最後一份申報表;請見關閉 GST/HST 帳戶。
我離開的那一年,業務年度會被拆開嗎?
會。在離境年度,您要申報居民月份的全球收入,之後的月份則只申報某些加拿大來源收入(CRA:離開加拿大;《所得稅法》第 114 條)。居民月份的收費照常列在您的 T2125(稅表上的經營收入表)上。離境後的收費,只有來自在加拿大經營的業務時才計入。這份稅表上的扣除額和抵免如何拆分,見離境當年的部分年度稅表。
請按工作完成的時間,在離境日期處拆分發票。關閉獨資經營、最後一份 T2125,以及您保留的業務資產,見離開加拿大時關閉獨資經營。
離開後,自僱收入還要繼續繳 CPP 嗎?
《加拿大退休金計劃法》要求,在某一年度內為所得稅目的屬於加拿大居民、且有須供款的自僱收入的個人,繳納自僱供款(CPP 第 10(1) 款;收入的定義見第 14 條)。居民期間的自僱收入,包括離境年度的,都屬於這項計算的一部分。
對於您在整年任何時間都不是加拿大居民的後續年度,第 10(1) 款不要求繳納自僱供款,即使是在加拿大完成工作的收費也一樣。需要核對的是離境年度:第 10 條和第 14 條都沒有直接說明,您離開後賺取的加拿大經營收入如何計入該年度,所以提交前請先確認。您是否要向新居住國的制度供款,以及加拿大是否與該國簽有社會保障協定,取決於該國;如果兩者可能都適用,請見跨境稅務協助。如果您同時是美國公民,請見海外自僱稅。
稅收協定還能提供什麼?
稅收協定可以阻止加拿大對《所得稅法》本來會涵蓋的經營收入課稅。例如,在加拿大與美國的協定中,一國居民的營業利潤只在該國課稅,除非是透過另一國的常設機構取得的,常設機構一般指固定的營業場所(第 V 條和第 VII 條)。慣常以您的名義簽訂合約的人,也可能構成常設機構。長期停留同樣可能:依第 V(9) 條,如果您在另一國的停留在任何 12 個月內達 183 天或以上,且該期間內超過一半的主動營業總收入來自在該國提供的服務,一人經營的業務就被視為在該國設有常設機構;另有一項單獨的測試,涵蓋在同一項目上為該國客戶工作達 183 天或以上的情況。
每份協定都不同。一些較舊的協定對獨立個人勞務設有單獨條款,著眼於您在加拿大是否有固定基地,例如經常可供您使用的辦公室。如果您的新居住國與加拿大沒有協定,就沒有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的保護:只由上述《所得稅法》規則決定,不過來自無協定國家、當曆年收入低於 CAN$5,000 的個人,仍可申請免預扣(IC75-6,附錄 A)。請從加拿大財政部的清單查閱加拿大與您新居住國的協定。稅收協定保護也是申請 Regulation 105 免預扣的依據之一,所以請在加拿大工作之前確定您的立場,而不是等到費用被預扣之後。稅收協定保護或免預扣並不免除稅表:在加拿大提供服務的非居民通常仍須提交稅表(IC75-6,第 53 段)。在該稅表上,您在第 25600 行申報依稅收協定免稅的收入,在第 43700 行申報 T4A-NR 上已預扣的稅款(T4058)。
哪些記錄能證明我在哪裡做的工作?
請保留能逐日顯示您人在哪裡、做什麼工作的記錄:
- 註明工作地點的發票。
- 附有出入境日期的行程日曆(登機證、護照蓋章)。
- 有日期的工時記錄或項目檔案。
- 顯示簽約地點和簽約人的合約。
- 您在新居住國的租約、工作場所和稅務登記。
- 要求客戶更正憑證的往來信函。
付款方也需要有證據,說明如何在加拿大與境外的工作之間分攤(IC75-6),所以開發票時請把拆分情況告訴客戶。
舉例
以下例子僅作說明;金額以加元計。
全部在海外工作
設計師 Ana 在 3 月搬到里斯本。她 1 月至 3 月的收費,與其他全球收入一起列入離境年度的 T2125。搬家後,她向多倫多的客戶開出 C$60,000 的帳單,全部在葡萄牙設計完成。這些之後的收費,一般不屬於在加拿大經營業務的收入。她請客戶把她更新為非居民收款人,並停止發出 T4A。
回國出差
Ben 現住杜拜,在溫哥華現場工作兩週,完成一份 C$20,000 的合約,全部在當地完成。由於沒有免預扣,客戶預扣了 15%,即 C$3,000,並給他一份 T4A-NR。Ben 為該年度提交加拿大非居民稅表。稅表會計算出他這筆收入的實際稅款,或在適用時申報依稅收協定免稅;如果預扣的 C$3,000 多於該稅款,差額可以退還。
舊的 GST/HST 號碼
Carla 搬家後保留了她的 GST/HST 號碼,現在只在海外為企業客戶工作。她的服務完全在加拿大境外提供,所以即使仍有登記,也不帶 GST/HST。如果她不再在加拿大經營業務,她會考慮取消登記並提交最後一份申報表。
您的情況不同?
- 您定期回加拿大工作(包括在魁北克),或在這裡保留員工或辦公室:您可能正在加拿大經營業務;下次出行前,請先獲取跨境稅務協助。
- 您的新居住國對同一筆收費也課稅,或您想依稅收協定申請免預扣:稅收協定下的立場需要檢視;請見跨境稅務協助。
- 客戶不肯更正憑證,或 CRA 就您在海外完成工作的收費發來函件:這種不一致需要有您的記錄支持的解釋;請獲取跨境稅務協助。
- 您是雇員,不是承包人:請見在海外為加拿大雇主工作。
- 您透過自己的公司開帳單:請見搬到海外後如何從自己的公司取得報酬。
- 您漏報了過去年度的非居民稅表:請見非居民稅表與補報。
- 您仍住在加拿大,為海外客戶服務:請見為海外雇主和客戶遠端工作。
- 您想了解居民期間自僱收入如何課稅的基本知識:請見自僱收入如何課稅。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對非居民服務費的 Regulation 105 預扣稅 非居民在加拿大提供服務所得的給付總額,CRA 批准的豁免、減免及法定例外情況除外 | 15% | 《所得稅條例》第 105(1) 條 核對日期 |
| 規定的 Part XIII 預扣稅,適用於向非居民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及許可費 未計任何稅收協定減免;文學、戲劇、音樂或藝術作品的版權特許權使用費依第 212(1)(d)(vi) 款屬於例外 | 25% | 《所得稅法》第 212(1) 款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首次未按規定預扣稅額的罰款比例 《所得稅法》第 227(8)(a) 條,按第 153(1) 或 215 條本應預扣金額的一定比例計算 | 10%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227(8) 條 核對日期 |
| 建議提前申請 Regulation 105 豁免的時間 須在加拿大境內服務開始前或首次支付前申請;CRA 可能處理較晚提出的申請,但獲批免扣僅適用於其後的支付 | 30 天 | CRA:向在加拿大提供服務的非居民支付時,須預扣的稅額 核對日期 |
| T4A-NR 憑證及申報表的截止日期 從支付所在日曆年結束後起算;如遇週末,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 二月最後一天 | CRA:T4A-NR——向在加拿大提供服務的非居民支付 核對日期 |
| 個人或配偶經營業務時,加拿大個人稅表申報截止日期 符合第 150(1)(d)(ii) 段的合資格個人,為次年 6 月 15 日 | 6 月 15 日 | 《所得稅法》第 150(1)(d)(ii) 段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個人報稅及繳清餘額的一般日期 稅務年度結束後的一般日期;遇週末或認可的假日,可能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某些稅表的申報日期不同 | 4 月 30 日 | CRA:申報及支付截止日期 核對日期 |
| 魁北克省對非居民就在魁北克省提供服務所獲付款的預扣稅 非加拿大居民在魁北克省提供服務所獲的付款(正常持續僱傭除外);魁北克省可能有例外及減免 | 9% | 魁北克稅務局:向在魁北克省為您提供服務的非加拿大居民支付的款項 核對日期 |
| GST/HST 小供應商門檻 與關聯公司合計的全球應稅銷售額(包括零稅率供應),在一個日曆季度內或最近連續四個日曆季度內;不含金融服務、資本財產及商譽的銷售 | $30,000 | CRA:何時登記並開始收取 GST/HST 核對日期 |
| 簡化 GST/HST 註冊門檻 在任何 12 個月期間內,向加拿大消費者(未註冊 GST/HST)提供的應稅服務及無形財產(包括數碼產品),不論實際或預期;零稅率及已註冊平台的銷售額不計 | $30,000 | CRA:跨境數位產品和服務的門檻金額 核對日期 |
| 非稅收協定國家的個人居民,其曆年收入低於此金額時,可申請第 105 號條例豁免 IC75-6 附錄 A,第 1 項 | CAN$5,000 | CRA:IC75-6,對在加拿大提供服務的非居民付款時的必要預扣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所得稅法》第 2 條
- 《所得稅法》第 114 條
- 《所得稅法》第 115 條
- 《所得稅法》第 212 條
- 《消費稅法》(Excise Tax Act)第 142 條
- 《消費稅法》第 143 條
- 《所得稅法》第 253 條
- 《所得稅法規》(Income Tax Regulations)第 105 條
- CRA:IC75-6,對在加拿大提供服務的非居民付款時的必要預扣
- CRA:RC4445,T4A-NR——向非居民支付在加拿大提供服務的款項
- CRA:在加拿大提供服務
- 魁北克稅務局(Revenu Québec):向在魁北克為您提供服務的加拿大非居民付款
- CRA:RC4027,在加拿大經營業務——非居民的 GST/HST 資料
- CRA:跨境數位產品和服務的門檻金額
- CRA:何時登記並開始收取 GST/HST
- CRA:離開加拿大(移居者)
- CRA:T4058 指南,非居民與所得稅
- 《加拿大退休金計劃法》(Canada Pension Plan)第 10 條
- 《加拿大退休金計劃法》第 14 條
- 加拿大財政部:稅收協定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綜合版)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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