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 正在移居出境的独资经营者和自由职业者
- 正在考虑是停止业务,还是继续在国外经营的自雇人士
- 拥有设备、存货、GST/HST 账户或员工的业主
本文不涵盖的内容
- 个人财产的离境税,以及完整的离境当年税表
- 关闭或保留公司
- 搬家后从国外服务加拿大客户
- 魁北克销售税(QST)的结业步骤
离开加拿大时,结束我的业务要申报什么?
如果业务停止,请在离境当年的税表上结束它。用 T2125 表申报截至停止之日的收入,把您保留的设备和存货视为按公平市价出售,注销 GST/HST 账户;如果有员工,还要关闭工资账户。
| 账户或事项 | 您要做的事 |
|---|---|
| 经营收入 | 在离境当年税表上提交最后一份 T2125 表,截至结业日 |
| 您保留或出售的设备 | 在最后一份 T2125 表上计入追回或终止损失 |
| 存货和商誉 | 出售,或视为按公平市价出售 |
| GST/HST 账户 | 如果已登记,自结业日起注销;每个期间结束后 一个月 内提交最后的申报表 |
| 工资账户 | 7 个日历日 内完成最后一次汇缴;T4 或 T4A 税单在 30 天 内提交 |
| 记录 | 自最后一个年度之后保留 六年 |
在以下情况下,事情就不再简单:您离开后业务仍在运营;您保留有价值可观的存货或商誉;您有员工;您在魁北克(另有单独的 QST 账户);或您必须在 T1161 表上列示的财产价值超过 $25,000。您拥有的其他所有财产的离境税,以及离境税表本身,见离开加拿大。这些规则只从您成为非居民的那一天开始;在加拿大保留配偶、子女或住房,可能会推迟这一天(见配偶在不同日期离开加拿大)。
离开之前先准备好:
- 经营设备和车辆清单:成本、类别、未折旧资本成本,以及结业日的价值。
- 存货盘点表,列明成本和结业日的价值。
- 当天尚未收款的客户发票和尚未付款的账单。
- 您提交的最后一份 GST/HST 申报表及其期间。
- 当年的工资记录:工资、扣款和汇缴。
我必须结束独资经营吗?还是离开后可以继续经营?
您不是必须结束,但业务在哪里经营,决定了如何缴税。加拿大的移居出境规则把独资经营者分为两类(第 128.1(4) 款):
| 您离开后的情况 | 会计期间 | 设备、存货、商誉 | 以后要申报什么 |
|---|---|---|---|
| 业务在您离开前停止 | 业务停止时结束 | 出售,或视为按公平市价出售 | 只有最后的税表,之后不再需要 |
| 业务继续,但不是通过加拿大的固定场所经营(例如,您带着笔记本电脑和客户去了国外) | 在您离开之前立即结束 | 视为按公平市价出售 | 取决于您是否仍有加拿大来源收入;见“搬到海外后的加拿大客户” |
| 业务通过加拿大的常设机构继续经营 | 继续 | 不视为出售 | 每年就加拿大经营收入提交非居民税表 |
常设机构是固定的营业场所,例如办公室、分支机构、车间或仓库;如果没有固定场所,则是业务的主要经营地点。如果加拿大的员工或代理人可以代您签订合同,或从您的存货中发货,也视为您设有常设机构(第 8201 条条例)。家庭办公室或共享办公空间是否算,是一个事实问题。如果您搬到与加拿大签有税收协定的国家,可能改为适用协定自己对常设机构的定义,而且许多协定把仅用于存放或交付货物的场所排除在外;离境时适用哪种定义,取决于协定和事实。
您离开后,加拿大只对非居民的加拿大来源收入征税(CRA)。从国外继续服务加拿大客户的情形,见搬到海外后的加拿大客户。如果您是通过公司经营业务,见关闭或保留公司。
离境税适用于我的经营设备、存货和商誉吗?
适用,除非您离开时业务是通过加拿大的常设机构经营的。《所得税法》把这类业务的资本财产、商誉(第 14.1 类)和存货排除在离境视同出售之外;一旦业务停止或迁往国外,这项排除就不再适用(第 128.1(4)(b)(ii) 段;CRA)。还有一个例外:如果您在离开之前的 10 年里在加拿大居住了 60 个月或更短,您到加拿大时已拥有的财产,或此后因继承而取得的财产,也被排除在外(第 128.1(4)(b)(iv) 段)。
没有这项排除时,每一项财产都视为在您离开前一刻按公平市价出售:
- 存货产生经营收入:价值减去成本。
- 设备和车辆在其类别中产生追回或终止损失,价值超过原始成本的部分产生资本收益。
- 在国外继续经营的业务的商誉,与其他财产一样估值。停止经营的业务的商誉,则根据当天的事实估值,例如客户、名称或名单是否仍可出售;请保留您所用估值的依据。
如果业务在您离开前停止,而您把设备留作个人使用,改为个人使用本身就视为按公平市价出售(第 13(7)(a) 款)。不论哪种情形,经营财产只会在离开业务的那一刻估值一次。
留在加拿大常设机构中的经营财产,仍可以通过选择,用 T2061A 表视为在离境时出售(CRA)。这项选择不能产生或增加亏损(第 128.1(4)(d) 段)。在 T1161 表上列示财产,见离开加拿大时的财产清单。
如果我在年中离开,业务的会计期间什么时候结束?
如果您离开时业务仍在运营,但不是通过加拿大的常设机构,则会计期间在您不再是居民之前立即结束,并开始一个新的期间(第 128.1(4)(a.1) 段)。这样,离境日就是您 T2125 表上的最后一天。
如果您更早就停止了业务,最后一份 T2125 表涵盖截至停止之日的收入。如果业务通过加拿大的常设机构继续经营,会计期间照常运行。您成为非居民的那一天决定了这三种情形;见成为非居民的日期。
最后一份 T2125 表上要填什么?
最后一份 T2125 表在离境当年的税表上,申报业务截至最后一天的全部结果。利润也会计入同一份税表上的 CPP 供款;见自雇收入如何征税。要包括:
- 截至结业日赚取的收入,包括尚未收款的发票。大多数业务必须按权责发生制申报,所以客户在您离开后支付的款项,也属于这份税表(T4002)。
- 存货的出售,或视为按公平市价出售,期末存货为零。
- 每个设备类别的追回或终止损失。当您扣除的处置所得超过该类别余额时,产生追回;当还剩下余额,而您已不再拥有该类别的任何财产时,产生终止损失(T4002)。
- 费用只计到结业日。
离境当年的税表,申报您离开之前那部分年度的全球收入(CRA)。CCA 类别、追回和终止损失如何计算,见资本成本折旧扣除;出售设备和商誉,包括其中的资本收益部分,见出售经营资产。
如何关闭 GST/HST 账户?为什么我保留的物品还要缴 GST/HST?
在您的 CRA 账户中在线注销,或使用 RC145 表;注销日期就是业务结业的那一天(CRA)。为截至前一天的期间提交申报表,在该期间结束后 一个月 内到期;如果该月还有应缴税款,再提交一份截至月底的简短申报表。如果您从未登记(属于低于 $30,000 且选择不登记的小供应商),就没有账户需要关闭,您保留的物品也不用缴 GST/HST(《消费税法》第 171(3) 款)。
当您不再是登记人时,法律把您为业务持有的财产视为在此前一刻出售(《消费税法》第 171(3) 款):
| 您保留的东西 | 您要结算的 GST/HST |
|---|---|
| 存货和用品 | 按公平市价计算的 GST/HST |
| 在业务中使用超过 50% 的设备 | 其基本税额含量:大致是您购买时付的 GST/HST,按现在的价值等比例缩减 |
陷阱:您保留的财产要缴的税,很容易在最后的申报表中漏掉,因为并没有发生出售。结业日之前出售的财产,则是普通的应税销售,在那份申报表中申报。具体步骤、第二份简短申报表和乘用车,见关闭 GST/HST 账户。
如果业务通过加拿大的场所继续运营,GST/HST 账户一般保持开启,您继续申报。
我需要关闭商业号码和工资账户吗?
您要关闭商业号码(BN)下不再需要的项目账户,例如 GST/HST 和工资账户,每个都要关闭;RC145 表可以一次关闭一个或多个账户(RC145)。先处理工资账户,因为它有自己的最后步骤。
关闭工资账户之前,要汇缴所有代扣款,提交最后的信息申报表,并把 T4 或 T4A 税单交给以前的员工(CRA)。业务停止时,最后一次汇缴在 7 个日历日 内到期(CRA),税单和汇总表在 30 天 内到期(CRA)。请在离开之前办完:这些日期从业务停止之日起算,而不是从您在国外安顿下来之后起算。
我离开后,没用完的经营亏损怎么办?
最后一年的经营亏损,包括终止损失,首先冲减离境当年税表上的其他收入,例如您离开前赚取的工资,以及离境税产生的应税收益(第 3(d) 段)。剩下的是非资本亏损,可以向前结转 3 个税年,冲减更早年度的税表,也可以向后结转 20 个税年。您离开后,向后结转的亏损只能抵减加拿大仍然征税的收入,例如在加拿大经营的业务的收入(第 111 条;第 115(1) 款)。
如果仍有剩余亏损,而您离开后没有加拿大征税的收入,向后结转的亏损就没有可以抵减的对象;但向前结转到更早的年度,仍然可以使用。请使用 T1A 表(亏损向前结转申请)申请,通常随离境当年的税表一起寄出(CRA)。向前结转怎么操作,见经营亏损;哪些亏损和抵免在离境后仍然有效,见离开加拿大时未使用的抵免和亏损。
我要保留哪些记录?我离开后由谁与 CRA 打交道?
业务记录要自业务结束的纳税年度结束起保留 六年。法律规定,记录要保存在您在加拿大的营业场所或住所,除非 CRA 指定了其他地点(第 230(1) 款)。
保存在国外、从加拿大在线打开的记录,不算保存在加拿大;您需要取得 CRA 的书面许可,向您所在的税务服务办公室申请(CRA)。没有这项许可,记录就要留在加拿大。
离开之前:
- 确认您可以从国外登录 CRA 账户;见从加拿大境外使用 CRA My Account。
- 如果加拿大有人要代您与 CRA 打交道,请授权一名代表:个人税表通过 My Account,GST/HST 和工资账户通过 My Business Account,这是最快的方式;AUT-01 表只提供线下办理权限(CRA)。
- 更新您的邮寄地址,让有关最后税表的通知能寄到您手里。
示例
以下示例仅作示意;金额均为加元。
多伦多的一位平面设计师停止工作,并在 6 月搬到里斯本
她在离开前一天结束所有工作,并把笔记本电脑和显示器(同一个 CCA 类别)留作个人使用。它们的成本是 C$8,000,另加 C$1,040 的 HST(全部已作为抵免申请);该类别的余额是 C$6,000,结业日的价值是 C$4,000。
- 所得税:改为个人使用,视同以 C$4,000 出售。该类别没有其他财产,剩下的 C$2,000 是她最后一份 T2125 表上的终止损失,该表截至结业日。
- GST/HST:她自结业日起注销账户。基本税额含量大致是 C$1,040 × (C$4,000 ÷ C$8,000) = C$520,在最后的申报表中申报。
如果她从里斯本继续为国外客户工作,会计期间就会在离境前一刻结束,同样的设备会视为在离境时出售。
一位网店店主在多伦多保留一个仓库
他搬到国外,把 C$30,000 的存货留在多伦多一个租来的仓库里,由一名员工在那里发货。根据第 8201 条条例,这个仓库,以及从他的存货中发货的员工,可以使他的业务在加拿大构成常设机构;他新居住国的协定对此的定义可能更窄。如果构成:
- 存货不视为在离境时出售,会计期间继续。
- 他每年提交非居民税表,申报加拿大的经营收入,并保持 GST/HST 和工资账户开启。
一位承包商在离开前卖掉工具
他以 C$12,000 卖掉全部工具;该类别的余额是 C$8,000,没有任何一件工具的售价高于其成本。
- 所得税:超出的 C$4,000 是最后一份 T2125 表上的追回。
- GST/HST:这次销售是应税销售,向买家收取,并在他最后的申报表中申报。由于没有剩余财产,保留财产的税款不会产生。
您的情况不同?
- 业务继续在国外运营,客户仍在加拿大。见搬到海外后的加拿大客户和为国外客户远程工作;两个国家都征税时,请预约咨询。
- 您在加拿大保留营业场所、员工或存货。每年适用非居民税表;见以非居民身份提交加拿大税表。
- 存货或商誉价值可观、涉及视同出售的选择,或 T1161 表中计入的财产超过 $25,000。离境税表需要把估值和表格一起算清楚;就您的离境税表预约咨询。
- 您有员工,或有魁北克 QST 账户。每项结业都有自己的截止日期;见关闭 GST/HST 账户,再预约咨询安排先后顺序。
- 有税表或 GST/HST 期间漏报。逾期的期间有各自的利息和罚款;见离开加拿大后每年都要报税吗,再就补报预约咨询。
- 加拿大的家人接手业务。每项资产、GST/HST 账户和员工要分别转移,各有各的税务结果;请在交接日期之前预约咨询。
- 您通过公司经营业务。见关闭或保留公司。
本文引用的数据
| 项目 | 数值 | 来源 |
|---|---|---|
| GST/HST 注销期间申报表的截止日 注销后形成的每个申报期结束后起算,包括年度申报人的不足一年申报期;第二份申报表只在有税款应缴时才需要提交。依据为《消费税法》第 238(1)(b)、238(2) 和 251(2) 款;CRA 的示例也采用这一处理 | 一个月 | CRA:关闭您的 GST/HST 账户 核对日期 |
| 企业停止经营后的最后一期工资扣款汇缴期限 从企业停止经营之日起计算 | 7 个日历日 | CRA:何时汇缴工资代扣款 核对日期 |
| 企业停止经营后,最终工资信息申报表的截止期限 从企业停止经营之日起计算 | 30 天 | CRA:何时提交工资信息申报表 核对日期 |
| 未注册成立的企业结束经营后的保存期限 业务停止的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之后;总账及理解总账所需合同的保存期限为法定期限,未注册成立的企业结束经营后其记录的保存期限由 CRA 规定 | 六年 | 《所得税条例》第 5800(1)(c) 段 核对日期 |
| T1161 表的财产公平市价申报门槛 离境时持有的须申报资产的公平市场总值;超过此金额时须提交表格 | $25,000 | CRA:加拿大离境者财产处置 核对日期 |
| GST/HST 小供应商门槛 单个日历季度或最近连续四个日历季度中,与关联方合计的全球应税销售额,包括零税率供应;不包括金融服务、资本资产出售及商誉 | $30,000 | CRA:何时须注册并开始收取 GST/HST 核对日期 |
| 资本性动产的商业用途比例门槛 对大多数车辆以外的资本性动产,商业用途超过这一比例时,通常可全额申请进项税额抵免(ITC);不超过这一比例则不能申请 | 50% | CRA:进项税抵免(ITC)适用比例 核对日期 |
| 非资本亏损向前结转期 《所得税法》第 111(1)(a) 段 | 3 个税年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所得税法》第 111 条 核对日期 |
| 非资本亏损向后结转期 《所得税法》第 111(1)(a) 段 | 20 个税年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所得税法》第 111 条 核对日期 |
官方来源
- 《所得税法》第 128.1 条:移居出境
- 《所得税条例》第 8201 条:常设机构
- 《所得税法》第 13 条:折旧财产用途改变
- 《所得税法》第 3 条:纳税年度的收入
- 《所得税法》第 111 条:可扣除的亏损
- 《所得税法》第 115 条:非居民在加拿大赚取的应税收入
- 《所得税法》第 230 条:记录和账簿
- CRA:财产的处置(移居出境者)
- CRA:离开加拿大(移居出境者)
- CRA:T4002,第 4 章,资本成本折旧扣除
- CRA:关闭您的 GST/HST 账户
- 《消费税法》第 171 条:不再是登记人
- CRA:关闭 CRA 项目账户
- CRA:RC145 表,关闭商业号码项目账户申请
- CRA:何时汇缴工资代扣款
- CRA:何时提交工资信息申报表
- CRA:记录保存在哪里、保存多久
- CRA:授权代表
- CRA:T4002,第 1 章,经营和专业收入
- CRA:T1A 表,亏损向前结转申请
关于本指南
译自英文指南 · 阅读英文原文
本文介绍所列纳税年度的一般规则,不构成针对您个人情况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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