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 离开加拿大后收到 CRA 关于居民身份或离境日期的问题的人
- 已提交离境税表或非居民税表、现在被要求提供佐证的人
本文不涵盖的内容
- 居民身份联系测试全解
- 审查之前先请 CRA 就居民身份给出意见
- 离境税的计算与表格
CRA 居民身份审查,我该怎么回答?
请在 CRA 来信的日期前回复,回答信中列出的每个问题,并让每个日期和事实都与您已提交的税表一致。如果来不及,请在期限前打信上的电话要求延期(见 CRA)。CRA 按全部事实判定居民身份,包括您在加拿大境内外居留的时间长短、目的、意图和连续性(见 CRA)。居住联系的分量最重:在加拿大的住所、配偶或同居伴侣,以及受抚养人,几乎都是重要联系(见 Folio S5-F1-C1,第 1.11 段)。
应当回答的,就是您自己来信里的问题。出现下面这些情况,案子就不简单:
- 配偶、子女或一套没出租的住房留在了加拿大;
- 在境外居住的时间很短、没有结束日期,或者您常回加拿大;
- 已申报离境税,或牵涉多个年度;
- 您的新居住国也把您视为居民;
- 您的回答可能与税表上的离境日期,或您在境外的申报相矛盾。
如果您的配偶或子女仍住在加拿大,而您又不是回到以前住过的国家,CRA 很可能认定您仍是居民(见第 1.10、1.13 段),除非税收协定的判定规则把您判给另一个国家。如果您与配偶因关系破裂早已分居,这位配偶就不算联系(第 1.13 段)。
回复前先备齐:来信及其参考编号、离境当年及之后各年的税表、您在境外的申报记录,以及搬家的证明:境外的租约或房契、工作合同或工作许可、您在加拿大住房的出售或独立第三方租约、子女在境外的入学证明、已注销的省医疗保险,以及出行记录。
CRA 为什么要问我的居民身份?
当一份税表采取了取决于居民身份的立场时,CRA 就会核查居民身份:例如税表上的离境日期、非居民税表、退税申请、协定优惠申请,或者税单与您声称的身份不符。信里会写明 CRA 想要什么;请逐项完整、准确地回答。
CRA 早先根据 NR73 表给出的意见,并不意味着事情到此为止。Folio 指出,这类意见完全建立在您提供的事实上,之后可能受到更详细的审查,届时可能要求提供佐证文件(见第 1.54–1.55 段)。
CRA 会问哪些方面?
预计会问到 NR73 表上列出的那些事实,因为 CRA 就是依据这些事实来判断的(见 NR73 表)。
| 主题 | CRA 想知道什么 |
|---|---|
| 离境 | 您离开的日期、原因,以及预计离开多久 |
| 在加拿大的住房 | 是空置,还是租给亲属、低于市价或没有租约出租,还是按市价、有书面租约租给独立第三方 |
| 配偶和受抚养人 | 谁留在加拿大、为什么留下,以及什么时候跟您去的 |
| 个人财物 | 留在加拿大的家具、车辆、衣物或宠物 |
| 财务联系 | 在加拿大的银行账户、信用卡和投资 |
| 证照和保险 | 省驾照、省医疗保险、护照 |
| 工作 | 加拿大雇主、回国后有保证的工作、有返回日期的合同 |
| 意图和回访 | 您是否打算回来,以及回加拿大探访的时长和频率 |
| 境外生活 | 您在新居住国的住房、账户、驾照、医疗保险和会员资格 |
| 境外税务身份 | 另一个国家是否把您当作居民,对您的全球收入征税 |
完整的联系测试见加拿大税务居民身份。
这和我自己提交 NR73 表一样吗?
不一样。NR73 表是您自己选择提出的,请 CRA 对您的身份给出意见(见 CRA)。居民身份审查则是 CRA 核查您在税表上已经采取的立场。问的事实相似,但现在您的回答是支持还是推翻一份已提交的税表。如果想在审查之前先请 CRA 给出意见,见请 CRA 判定您的居民身份。
每个问题怎样回答,才能与我的税表一致?
各处使用同一个离境日期,并解释您保留的每一项联系。Folio 指出,您通常在下列日期中最晚的一天成为非居民:您、您的配偶或同居伴侣、您的受抚养人各自离开的日期,或您成为新居住国居民的日期(见第 1.22 段)。如果家人是后来才去的,请说明什么时候、为什么。有一个例外:如果您来加拿大之前住在另一个国家、现在回去那里居住,那么即使配偶为了卖房或让孩子读完已开始的学年而晚走一段时间,您通常在离开那天就成为非居民(见第 1.23 段)。这时请写明,并给出您最初来加拿大的日期。这个日期如何确定,见成为非居民的日期。
- 请核对税表上的离境日期、离境税的各张表,以及您在境外的申报。有冲突,要在回答之前改正,而不是之后。
- 按顺序回答列出的每个问题。如果您离开加拿大不止一次,请列出各次日期,并对每次作简短说明(见 NR73 表)。
- 解释您保留的每项联系。按市价条件租给独立第三方的住房,单独来看可能不算重要联系(见第 1.12 段)。如果您的配偶或子女留下是为了读完一个学年,他们之后的搬迁通常就成为您的离境日期,除非适用上面说的例外;如果您的税表用的是您自己的离开日期,请在回答中说明这一点。
- 不要留空任何问题。如果某份文件已经不存在,请附上书面说明代替(见 CRA)。
仅有一项次要联系比较少见,单独不足以使您成为居民(见第 1.14 段),但几项叠加起来就可能起作用。
哪些文件能证明我已离开加拿大?
请寄出能说明您在加拿大的联系已经结束、在境外的联系已经建立的文件,日期要在离境前后。
| 证明什么 | 文件 |
|---|---|
| 境外的住所 | 新居住国的租约或购房契约 |
| 您为什么去、去多久 | 工作许可、劳动合同、录用通知、入学许可 |
| 您在加拿大的住房 | 出售文件,或按市价租金与独立第三方签订的租约 |
| 家人已搬走 | 配偶和子女的搬迁日期、在境外的入学证明 |
| 保险已终止 | 省医疗保险的注销证明;境外的医疗保险 |
| 出行日期 | 机票记录、护照盖章、出入境记录 |
| 境外税务居民身份 | 居民身份证明、境外税表或评税通知 |
NR73 表提示,CRA 可能要求您提供另一国政府出具的居民身份确认,以及您的收入在该国被征税的证明(见 NR73 表)。请写上信函右上角的参考编号,并通过您的 CRA 账户上传扫描件,或寄到信中的地址(见 CRA)。身在境外怎样回复,见身在境外收到 CRA 来信。
我在新居住国也是居民:税收协定有影响吗?
有。如果税收协定把您认定为另一国的居民、而不是加拿大的居民,《所得税法》就视您为非加拿大居民(见第 250(5) 款)。那一天就是您的离境日期:离境税的视同出售和当年的划分都从这天算起(见第 128.1(4) 款),即使您的家人或住房当时还在加拿大;见成为非居民的日期。多数协定的判定规则先看您在哪个国家有永久住所;如果两国都有,就看您的重要利益中心,也就是仔细比较您与两国在个人和经济方面的联系(见 Folio 第 1.46–1.50 段)。
您有责任证明您在另一国负有纳税义务(第 1.43 段)。居民身份证明或境外评税通知有助于证明这一点。每份协定的措辞各不相同,没有签订协定的国家则没有判定规则可用。
回复之后会怎样?
通常是下面几种结果之一:CRA 接受您的立场;CRA 把您在部分或全部相关年度重新核定为居民;或者 CRA 承认您已离开,但认定了另一个日期。对于您已提交的税表,CRA 通常只能在原评税通知发出后的 三年 内重新核定;过了这个期限,只有以下情形才能重新核定:因疏忽、不谨慎、故意不履行义务或欺诈而作出的失实陈述,您签署了豁免书,或属于列明的情形:持有外国财产、没有提交 T1135 表且税表漏报其收入的年度,可再延长 三年;从未申报的不动产出售则没有期限(见《所得税法》第 152(4) 款(a)、(b.2)、(b.3) 项)。签署豁免书之前要慎重考虑。日期不同,可能把收入在您作为居民和非居民的两段时期之间挪动,也会改变离境税。如果 CRA 说您仍是居民,见 CRA 仍认为您是居民。审查的一般步骤,见 CRA 的审查与审计。
我不同意 CRA 对居民身份的决定:可以怎么办?
提交异议通知;涉及税收协定时,可以考虑申请主管当局协助。个人可以在下面两个日期中较晚的一个之前提出异议:重新核定通知发出后的 90 天,以及税表报税截止日后的 1 年;逾期的异议可以在异议截止日后 一年 内申请受理(见 P148)。可以通过 CRA 账户在线提出异议,也可以使用 T400A 表。
如果两个国家都主张您是自己的居民,判定规则可以由两国税务机关通过主管当局协助来解决。多数协定对申请有时限,通常是从首次收到相关措施的通知起算 两年;有些协定没有时限。即使按时申请,加拿大通常也只能对仍可重新核定的年度给予减免,所以要尽早申请(见 IC71-17R6,第 31 段)。您可以提交异议通知来保住异议权,并请申诉部门在两国税务机关商谈期间搁置此案(见 IC71-17R6,第 11、30、46 段)。
示例
以下示例仅作说明;金额为加元。
合同在境外,家人后来才去
一位经理 3 月离开密西沙加,去利雅得履行三年合同,并从 3 月起按非居民报税。CRA 问起他的房子和家人。房子在 7 月前一直是一家人的住所,之后以每月 C$3,200 租给陌生人,签了两年的书面租约;他的妻子和孩子在孩子读完学年后于 7 月去与他会合。他寄出了租约、孩子在境外的入学证明和工作合同。3 月到 7 月,他在加拿大仍有住所和家人,所以按 Folio 通常采用的“最晚日期”规则,CRA 可能把 7 月而不是 3 月当作他的离境日期;他此前并没有住在沙特阿拉伯,所以例外对他不适用。这样,他 3 月到 7 月的全球收入就要列入居民税表,离境税的价值也要按 7 月来取。他在回复中自己提出这一点,而不是坚持 3 月。
两边的联系都保留
一对夫妻搬到亚洲,但保留了温哥华的公寓,空着用来回来探访,还保留着加拿大的信用卡和省医疗保险。他们的回答显示:他们在加拿大有一处随时可住的住所,外加几项次要联系。除非他们与新居住国的税收协定按判定规则把他们判给了新居住国,否则 CRA 可能认定他们仍是居民,并对他们的全球收入征税。
确认离境日期
一位毕业生去了墨尔本,CRA 要她确认离境日期。她寄去了租约起始日、机票记录和录用通知。这些都与她离境当年的税表上的日期一致,所以她的回答与税表讲的是同一件事。
您的情况不同?
- CRA 已经把您重新核定为居民:见 CRA 仍认为您是居民,并在异议截止日之前获取个人税务协助。
- 您搬到了美国,两国的税表互相冲突:见离开加拿大却没有告知 CRA。
- 涉及离境税、多个年度或双重居民身份:请先看离开加拿大的规则,回复之前获取个人税务协助。
- 您的配偶和子女仍住在加拿大:见加拿大税务居民身份,回复之前获取个人税务协助。
- 您把加拿大的住房出租,租金没有预扣税:寄出租约之前,先看从未预扣税的非居民房东。
- 您仍在境外经营一家加拿大公司:见所有人搬到境外后的公司居民身份,并获取公司税务协助。
- 您离开后从未报税:见非居民税表与补报。
- 您还没有被审查,想要一个确定的答案:见请 CRA 判定您的居民身份。
本文引用的数据
| 项目 | 数值 | 来源 |
|---|---|---|
| 个人所得税的正常重新核定期限 从首次评税通知或首次无应缴税款通知中的较早者起算;另有例外 | 三年 | 《所得税法》:第 152(3.1) 条 核对日期 |
| 涉及特定境外事项的所得税重新核定延长期限 针对特定非居民交易、外国关联公司金额,或同时涉及 T1135 和未申报收入的情况,从正常期限结束后起算 | 三年 | 《所得税法》第 152(4)(b) 及 (b.2) 款 核对日期 |
| T1 核税通知发出后的异议期限 个人提出异议的截止日,为评税通知日期后这一期限,与报税截止日后一年中的较晚者 | 90 天 | CRA:《所得税法》规定的异议权利 核对日期 |
| T1 报税截止日后的异议期限 个人提出异议的截止日,为报税截止日后这一期限,与评税通知日期后 90 天中的较晚者 | 1 年 | CRA:《所得税法》规定的异议权利 核对日期 |
| 逾期所得税异议,申请期限 CRA 表示应尽快申请,但不得晚于异议到期日后一年;所得税异议 | 一年 | CRA:《所得税法》下的争议解决、异议与申诉权利(P148) 核对日期 |
| 依加拿大大多数税收协定申请主管当局协助的时限 自纳税人首次获知该行动之日起计算;部分协定没有设定限期,MLI 也可能改变协定的限期 | 两年 | CRA:IC71-17R6,加拿大税收协定下主管当局协助指引,第 30 段 核对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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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指南
译自英文指南 · 阅读英文原文
本文介绍所列纳税年度的一般规则,不构成针对您个人情况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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