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 搬到菲律宾或去菲律宾退休的加拿大居民
- 住在菲律宾、从加拿大领取 CPP、OAS、RRSP 或投资收入的前加拿大居民
本文不涵盖的内容
- 菲律宾的所得税、签证和居留规则
- 离境税的详细计算和 T1161 表
- 搬家后把加拿大的房子出租
加拿大和菲律宾之间有税收协定吗?
有。加拿大和菲律宾于 1976 年签订了税收协定。在您不再是加拿大居民之前,加拿大对您的全球收入征税。此后,加拿大只对您来自加拿大的收入征税,主要通过预扣。加菲税收协定设定了以下限制:
| 支付给菲律宾居民的加拿大收入 | 协定下的加拿大税 |
|---|---|
| CPP、OAS 和其他加拿大养老金 | 只在加拿大征税。如果加拿大养老金合计不超过 $5,000 且您提交了 NR5 表,则免税。超过后,协定对定期养老金超出部分的税率上限为 30%;RRSP 一次性提款等整笔付款没有上限。 |
| 加拿大公司的股息 | 最高 15% |
| 利息 | 最高 15%;独立交易的利息如果不属于参与性债务利息,一般不预扣 |
| 加拿大房地产的收益 | 无论您何时出售,加拿大都可以征税(第 XIII(1) 条) |
| 在您不再是居民后六年内出售其他财产的收益 | 加拿大可以征税,但仅限于加拿大法律规定要征税的情形,例如应税加拿大财产 |
如果没有获得降低,加拿大预扣 25%(CRA)。
如果配偶、受抚养人或住房仍留在加拿大(您可能仍是居民,并要就全球收入缴税),如果您持有 RRSP 或 RRIF(时间安排会改变税额),如果您的加拿大养老金超过协定门槛(可能被多预扣),或者您拥有公司或出租房,搬家就不简单。请准备好:搬家日期、每位家人居住的地方、CPP、OAS 和私人养老金的对账单,以及离开当天每项投资和注册计划的价值。
搬到菲律宾后,加拿大何时不再对我征税?
您通常从切断居住联系的那一天起成为非居民。CRA 说明,这一天通常是以下三个日期中最晚的一个:您离开的日子、配偶或受抚养人离开的日子,以及您成为菲律宾居民的日子(公告 S5-F1-C1,第 1.22 段)。
留在加拿大的住房、配偶或同居伴侣、受抚养人,几乎都属于重要联系(第 1.11 段)。只要保留其中任何一项,即使您住在马尼拉或宿务,也可能仍是加拿大居民。联系如何衡量,请见加拿大税务居民身份;如何通过 NR73 表请 CRA 给出意见,请见请 CRA 判定您的居民身份。
请在加拿大最终税表的第 1 页填写您的离境日期(CRA)。
加菲税收协定的居民判定规则如何运作?
如果两国都把您当作居民,由协定第 IV(2) 条按以下顺序判定:
- 您在哪个国家有可供使用的永久住所。
- 如果两国都有,看您的个人关系和经济关系与哪个国家更密切。
- 如果仍无法判定,看您惯常居住在哪个国家。
- 再看您的国籍。
- 如果以上都无法解决,由两国税务机关通过相互协商决定。
如果协定把您判为菲律宾居民,依《所得税法》第 250(5) 条,加拿大视您为非居民,您适用与移居者相同的规则。CRA 只在居民判定规则把您判给另一国时才适用这一规定(公告第 1.37 段),而且您必须证明自己在菲律宾有纳税义务(第 1.43 段)。同时拥有加拿大和菲律宾国籍的人,无法通过第 4 步得出结果。
搬到菲律宾时我要缴离境税吗?
只有当您拥有离境规则所涵盖的财产(例如非注册账户中的股票和基金)时才要缴。离开时,您被视为按公平市价出售大部分财产,例如股票和基金。加拿大房地产、RRSP、RRIF、TFSA 和养老金计划不在其内(CRA)。如果您拥有的全部财产价值超过 $25,000,还要提交 T1161 表。最终税表、T1161 表和 T1244 表的延期缴税,请见离开加拿大。
离开后六年内,加拿大还能对我的收益征税吗?
能,协定允许。第 XIII(4) 条通常只让菲律宾对该条前面所列类别以外的财产收益征税。第 XIII(5) 条保留了加拿大的征税权:如果您在出售前六年内的任何时候曾居住在加拿大,加拿大仍可对收益征税。
加拿大只在本国法律对该收益征税时才行使这项权利,例如应税加拿大财产。某次出售是否在加拿大征税,取决于资产类型,所以搬家后出售私人公司股票或其他财产之前,请先核实。加拿大房地产不同:无论您何时出售,加拿大都可以对收益征税(第 XIII(1) 条);请见非居民房东。
为什么协定把加拿大养老金留给加拿大征税?
第 XVIII(1) 条规定,产生于一国并支付给另一国居民的养老金和年金,只在其产生的国家征税。加拿大的养老金付给住在菲律宾的您,依协定只在加拿大征税,所以协定不允许菲律宾再对它征税。
随后加拿大限制了自己的税。加拿大服务局列明,支付到菲律宾的 OAS、CPP 或 QPP 养老金,以及 CPP 或 QPP 遗属津贴,适用 25% 的非居民税(加拿大服务局)。加拿大服务局还说明,如果您来自加拿大的养老金合计(不含 CPP 或 QPP 遗属津贴)不超过 $5,000(或等值比索),则免税。
如何通过 NR5 表取得协定下的养老金免税?
请提交 NR5 表申请免税;加拿大服务局说明您必须提交。没有获批的 NR5 表,每笔付款都按全额税率预扣。在 NR5 表生效之前被预扣的税不会白白损失:请在预扣当年年底后 2 年内,用 NR7-R 表申请退税(《所得税法》第 227(6) 条)。获批的 NR5 表从批准后的次年 1 月起适用,而且您仍须就其涵盖的每一年提交加拿大税表。如何申请、截止日期和批准的有效期,请见降低对国外加拿大养老金的预扣。
合计时要计入每一项加拿大养老金,不只是 CPP 和 OAS。协定没有定义“养老金”,所以由《所得税协定解释法》第 5 条来定义:注册养老金计划、RRSP 或 RRIF 的付款都属于养老金。因此,定期领取的 RRIF 和单位养老金也计入 $5,000 的合计。
如果我的加拿大养老金超过协定门槛会怎样?
超过门槛后,免税不再适用,除非您安排降低,否则加拿大预扣 25%。协定仍把加拿大对定期养老金所征的税限制在:当年合计超出 $5,000 的部分的 30%。
在定期养老金合计达到门槛的大约六倍之前,这个上限都低于全额预扣。低于这个水平时,加拿大的预扣可能超过协定允许它保留的税额。差额如何退回,取决于付款方和您的其他收入:在源头按协定税率预扣、申请第 XIII 部分税的退税(NR7-R 表),或提交第 217 条税表(请见养老金和 RRSP 收入的非居民税表)。依赖某种做法之前,请先向 CRA 或付款方确认。
协定会限制 RRSP 提款的税吗?
依《所得税协定解释法》第 5 条,RRSP 一次性提款不是定期养老金付款,所以 30% 的上限不适用。离开后的一次性取现,一般按 25% 预扣。大额 RRIF 提款也失去这个上限:一年中超过“最低提款额的两倍”与“年初基金价值的 10%”两者中较大者的部分。请见离开加拿大前后取现 RRSP。
加拿大对支付给我这个菲律宾居民的股息和利息预扣多少税?
加拿大股息的上限为 15%(第 X(1) 条)。利息的上限为 15%(第 XI(2) 条),前提是该利息在菲律宾应税。依《所得税法》第 212(1)(b) 条,独立交易下支付的利息,除非是参与性债务利息,加拿大不预扣,所以大部分银行利息和债券利息不扣第 XIII 部分税。来自关联人士(例如您自己的公司)的利息仍要预扣,最高按协定税率。
要享受协定税率,您的银行或券商需要知道您住在菲律宾。NR301 表的填写,请见离开后的加拿大银行和券商账户。
加菲社会保障协定能帮我继续领取 OAS 吗?
它可以帮您符合资格,但不会增加领取金额。加拿大和菲律宾之间有社会保障协定(加拿大服务局)。通常,您需要在加拿大居住满 20 年,才能在加拿大境外领取 OAS。依协定,在另一国的居住期间可以计入这项规则。加拿大服务局说明,协定不会增加您的领取金额。
菲律宾不在 CRA 列出的“居民可免交 OAS 收入申报”的协定国家名单上(CRA T4155 指南)。只有当您当年的加拿大养老金合计不超过 $5,000 时才可以不提交;否则每年须在 4 月 30 日前提交,不然 OAS 会从 7 月起暂停发放。更完整的退休规划,请见从加拿大退休到国外。
示例
以下示例仅作说明;所有金额均为加元。
领取少量 CPP 遗属养老金的寡妇
一位 70 岁的寡妇搬到宿务。她唯一的加拿大养老金是每年 C$4,800 的 CPP 遗属养老金。合计低于 C$5,000,所以只要 NR5 表获批,加拿大服务局不预扣任何税。没有 NR5 表,则预扣 25%,即每年 C$1,200。有了这份表,她仍须就其涵盖的每一年提交加拿大税表。
CPP 和 OAS 超过门槛的退休人士
一位住在菲律宾的退休人士每年领取 CPP C$9,000 和 OAS C$8,500,合计 C$17,500。按 25% 全额预扣是 C$4,375。协定的上限是超出 C$5,000 的 C$12,500 的 30%,即 C$3,750。C$625 的差额是协定可能不允许加拿大保留的税;能退回多少,取决于所走的途径和这位退休人士的其他收入。
分居两地的夫妻
一方搬到马尼拉;另一方继续在卡尔加里工作,并住在家庭住房里。配偶和住房留在加拿大是重要联系,所以搬到马尼拉的一方可能仍是加拿大居民。加拿大随后会对其全球收入征税。如果菲律宾也把搬家的一方当作居民,协定的居民判定规则首先看搬家的一方在哪里有永久住所;两国都有住房时,则进入更密切的个人关系和经济关系的判定。
您的情况不同?
- 配偶、受抚养人或住房留在加拿大:请见家人留在加拿大而您在国外工作,并通过跨境税务协助来测试居民判定规则。
- 您的加拿大养老金超过 $5,000:请比较 NR5 表与第 217 条税表,并借助跨境税务协助。
- 您持有 RRSP 或 RRIF:请见离开前后取现 RRSP,并通过跨境税务协助,把提款时间与协定限制配合起来。
- 您拥有加拿大公司:请见搬到国外后如何从自己的公司取酬。
- 您已经离开,但漏交了离境税表或 T1161 表:请见逾期的离境表格和罚款,并通过跨境税务协助处理。
- 您拥有价值超过 T1161 门槛的股票或基金:请见离开加拿大,并通过跨境税务协助办理离境税表。
- 您保留并出租加拿大的房子:请见非居民房东,并通过跨境税务协助办理 NR6 表和第 216 条的申报。
- 您要搬到其他地方:请看其他国家的页面,例如从加拿大搬到泰国。
本文引用的数据
| 项目 | 数值 | 来源 |
|---|---|---|
| 加菲协定:免缴非居民税的加拿大养老金年度总额 加元或等值比索;当加拿大养老金总额不超过此金额并已提交 NR5 时,加拿大服务局对 OAS 和 CPP/QPP(遗属抚恤金除外)免税;协定第 XVIII(1) 条 | $5,000 | 加拿大服务局:在国外领取的加拿大养老金的税务 核对日期 |
| 加拿大非居民通常适用的预扣税率 加拿大国内法对特定加拿大来源付款规定的税率;税收协定可降低税率 | 25% | CRA:非居民与所得税 核对日期 |
| 加菲协定:对超过门槛的定期养老金,来源国征税的上限 当一个课税期间内的定期养老金超过 C$5,000 时,对超出部分征收;第 XVIII(1) 条 | 30% | 加拿大财政部:加拿大与菲律宾税收协定(1976 年) 核对日期 |
| 加菲协定:加拿大公司向菲律宾居民所付股息,加拿大征税的上限 股息总额的比例;第 X(1) 条 | 15% | 加拿大财政部:加拿大与菲律宾税收协定(1976 年) 核对日期 |
| 加菲协定:对利息来源国征税的上限 利息总额的比例;第 XI(2) 条 | 15% | 加拿大财政部:加拿大与菲律宾税收协定(1976 年) 核对日期 |
| T1161 表的财产公平市价申报门槛 离境时持有的须申报资产的公平市场总值;超过此金额时须提交表格 | $25,000 | CRA:加拿大离境者财产处置 核对日期 |
| 申请退还多扣第 XIII 部分税款的期限 在向 CRA 缴税的日历年之后提出书面申请;使用 NR7-R 表格 | 2 年 | 《所得税法》第 227(6) 款 核对日期 |
| RRIF 年初价值中,当年 RRIF 付款可达到且仍属于定期养老金付款的比例 《所得税公约解释法》第 5 条,定期养老金付款定义,(c) 段:年度线为 RRIF 最低提取额的两倍与基金年初公平市价的此比例两者中的较大者 | 10% | 司法部法律网:《所得税公约解释法》第 5 条 核对日期 |
| 加拿大个人报税及缴清余税的一般日期 纳税年度结束后的通常日期;遇周末或认可的节假日可能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某些税表的申报日期不同 | 4 月 30 日 | CRA:申报及付款截止日期 核对日期 |
官方来源
关于本指南
译自英文指南 · 阅读英文原文
本文介绍所列纳税年度的一般规则,不构成针对您个人情况的建议。
英文原文更新记录
- : 首次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