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 在不同日期离开加拿大的已婚夫妻或同居伴侣
- 为工作先走一步、家人等孩子上完学或卖掉房子再走的一方
- 离开时共同拥有投资或房产的夫妻
本文不涵盖的内容
- 居住联系的完整测试,以及离境日期的证明
- 逐行讲解每份部分年度税表上的税额抵免
- 一方留在加拿大多年、另一方在国外工作
- 新居住国的税务
配偶一方先离开加拿大:你们各自什么时候成为非居民?
先离开的一方通常要等到另一方配偶和受抚养人也离开后,才不再是加拿大居民。CRA 一般把非居民日期定在以下三个日期中最晚的一个:您离开的那天、您的配偶或同居伴侣和受抚养人离开的那天、您在新居住国成为居民的那天(CRA:离开加拿大;S5-F1-C1 专题,第 1.22 段)。所以相隔数月搬家的夫妻,常常得到同一个日期:第二位配偶离开的那天。
例外:回到自己在加拿大之前居住过的国家重新定居的一方,一般从离开的当天起成为非居民,即使另一方留下来卖房子或让孩子读完学年(S5-F1-C1 专题,第 1.23 段)。一般规则和 CRA 期待的证明,见您成为加拿大非居民的日期。
出现下列情况时,案例就不再简单:
- 你们在搬家之前或搬家期间分手。因关系破裂而分居的配偶,通常不算重要的居住联系(S5-F1-C1 专题,第 1.13 段)。
- 新居住国也把先走的一方当作居民。这时,税收协定的协定居民判定规则可以从那一刻起,视该配偶在所有方面都是加拿大非居民,不管“取最晚日期”规则怎么说(S5-F1-C1 专题,第 1.37 和 1.38 段)。
- 你们共同拥有投资或房产。
- 第二位配偶的行程一再推迟。每拖一个月,都可能让先走的一方继续是加拿大居民,并就在国外赚的工资纳税。
请为每位配偶准备:航班日期、每个孩子离开的日期、国外新住所可入住的日期、国外工作或居留许可的开始日期、加拿大住房的成交或租约开始日期,以及每个联名账户在每个可能的离境日期的价值。
夫妻可以有不同的离境日期吗?谁来决定?
可以。居民身份取决于每个人自己的事实,所以每位配偶都有自己的离境日期,两个日期可以不同。双方都不能自己挑选日期,是居民身份规则根据各人的事实来决定。你们各自在自己的税表上写明自己的日期,CRA 可以审查并提出不同意见。
在事实比较接近的情况下,每位配偶都可以提交 NR73 表,请 CRA 对自己的身份给出意见(CRA:NR73 表;CRA:确定您的居民身份)。
| 情形 | 先走一方的日期 | 第二位配偶的日期 |
|---|---|---|
| 搬到新国家,家人稍后跟来 | 通常是家人离开的那天 | 自己的离开日期(如果在国外的居住开始得更晚,则以更晚的日期为准) |
| 回到先走一方在加拿大之前居住过的国家 | 通常是自己的航班日期 | 自己的离开日期 |
| 协定居民判定规则把先走一方判给新国家 | 通常是按新国家法律成为居民的那天,前提是协定的判定规则随后偏向该国 | 自己的离开日期 |
| 第二位配偶始终不搬 | 通常仍是居民(见最后一节) | 不适用 |
两份部分年度税表:每位配偶申报什么?涵盖哪几个月?
每位配偶就离境当年各报一份自己的税表,在自己的日期分段。在该日期之前,每人以加元申报全球收入;在该日期之后,只申报某些加拿大来源收入,例如加拿大就业收入;其他加拿大收入,例如股息和退休金,改由在源头预扣税,而来自非关联加拿大付款方的利息一般不征税(CRA:离开加拿大;《所得税法》第 212 条)。
按“取最晚日期”规则,如果一方春天开始在国外工作,但直到全家夏天离开才不再是居民,那么这几个月的国外工资要作为居民期间的收入申报。新居住国也可能对同一笔工资征税,所以通常随后要主张外国税收抵免。每份税表上哪些抵免全额适用、哪些按比例计算,见离境当年的部分年度居民税表。每位配偶如何在税表上显示对方的收入和身份,见加拿大税表上的非居民配偶。
联名投资的离境税:谁的份额?按哪个日期?
每位配偶都被视为在自己的离境日期之前一刻,按公平市价出售了联名投资中自己的那一份(《所得税法》第 128.1 条)。如果两人的日期不同,同一个账户会被估值两次,每人的份额各一次,两个收益也不一样。
- 每位配偶在自己的税表上申报自己那份的视同出售;如果自己名下财产的总价值超过 $25,000,还要在 T1161 表上列出自己的财产。这个总价值不含现金、RRSP 和 TFSA 等注册计划,以及单件价值低于 $10,000 的个人物品,但包括加拿大的住房(CRA:移居者的财产处置;CRA:离开加拿大)。这些表格见离开加拿大时的财产清单表。
- 每位配偶都可以用 T1244 表选择,把自己的视同收益的税款递延到财产实际出售时再缴,期限是离境年度之后 4 月 30 日的欠税缴付日。只有当这位配偶就这些收益应缴的联邦税超过 $16,500 时,CRA 才要求提供担保(《所得税法》第 220 条;CRA:移居者的财产处置)。
- 加拿大房地产不在视同出售的范围内,所以家庭住房在离境时不征税(第 128.1 条)。
- 如果某位配偶在离开前的 10 年内在加拿大居住不超过 60 个月,那么对于他在最近一次成为居民时已拥有、或此后继承的财产,不适用视同出售。每位配偶按自己的月数计算(第 128.1 条)。
- 联名并不能决定收益归谁。如果一方出钱买了另一方(单独或联名)持有的财产,那么另一方那一份财产的收益,可以归出钱的一方纳税,但仅限于出钱的一方是加拿大居民、并且你们仍是夫妻期间发生的出售。这条规则不适用于离境时的视同出售,除非你们双方都选择让它适用,并且这项联合选择要放在该财产日后实际出售那一年的税表上(《所得税法》第 74.2 条)。如果你们中有一方出资购买了这些账户,请在任何一份税表提交之前先请人复核。
请保存各个账户在每位配偶各自日期的价值对账单,以及每项持有的成本基础。
一方仍在加拿大时出售家庭住房:谁以非居民身份出售?
住房不在离境视同出售的范围内,但日后出售时,每位所有人的份额,按出售日适用于该所有人的规则征税。仍是居民的配偶,以居民身份出售。成交日已经是非居民的配偶,则以非居民身份出售自己的份额,这会带来相应的通知和预扣步骤。除非 CRA 签发清缴证明,买家要对该份额售价的 25% 承担责任,通常会把这部分扣下(《所得税法》第 116 条);见非居民出售加拿大财产。
因为先走的一方通常要等全家离开才不再是居民,房子出售时他们往往仍是居民。回到自己在加拿大之前居住过的国家的配偶,成交时通常已经是非居民。该不该在离开前卖房,以及主要住宅免税还能覆盖多少收益,见离开加拿大时保留还是出售您的房子和离开加拿大后出售自己的房子。
一方先走,儿童福利或 GST/HST 抵免会停吗?
领取加拿大儿童福利的父母一方,如果同时主要负责照顾孩子,只要他仍是加拿大居民,福利可以继续发放。这位家长成为非居民后,福利一般就会停止(CRA:加拿大儿童福利,申请之前;CRA:离开加拿大)。
- 如果先走的配偶在一年中有一段时间是非居民,而领取福利的一方留在加拿大,领取方要提交 CTB9 表,填写缺席的配偶在作为非居民的那几个月里来自加拿大境内外所有来源的收入。这些收入会计入当年的家庭净收入,而家庭净收入决定从次年 7 月起发放的福利金额(CRA:T4114;CTB9 表)。
- 因为先走的一方通常要等到全家离开才不再是居民,这几个月不需要提交 CTB9 表,但国外的工资仍然计入家庭收入。
- 如果领取福利的家长先走,孩子留给另一方照顾,发给已离开家长的付款就会停止;现在负责照顾孩子的家长要以自己的名义申请(CRA:T4114)。
- 如果领取福利的家长带着孩子先走,留下的配偶不能接手这项福利,因为领取人必须与孩子同住。在国外的家长仍是加拿大居民期间,福利可以继续;该家长成为非居民后,福利即停止(《所得税法》第 122.6 条)。
- GST/HST 抵免现在叫加拿大食品及必需品福利。领取人必须在发放前一个月以及发放月开始时是居民(CRA:谁有资格)。夫妻中只有一人领取,所以如果领取人先走,留下且仍是居民的配偶可以改为领取;请告诉 CRA 你们中谁已经离开(《所得税法》第 122.5 条)。
如何停止发放,以及如何退还迟到的款项,见离开加拿大后的福利。
每位配偶要在什么时候告诉 CRA 和付款方什么?
每位配偶各自告诉 CRA 自己的离境日期,也各自告诉自己的加拿大付款方和金融机构,从自己的日期起不再是居民(CRA:离开加拿大)。一方的通知不会改变另一方的身份。
儿童福利的变更有自己的时限,请这样告知 CRA:在资格终止当月的次月结束之前。联名账户则要在每位持有人的身份变化时,告知金融机构。如何通知、向谁通知,见告诉 CRA 您要离开加拿大。
如果一方始终没有跟来呢?
如果一方留在加拿大,离开的一方通常仍有重要的居住联系(配偶、孩子或留在加拿大的住房,这是 CRA 最看重的联系),只要这种情况持续,该配偶就可能仍是加拿大居民,就全球收入纳税(S5-F1-C1 专题,第 1.13 段;CRA:暂时在加拿大境外的事实居民)。如果关系破裂、你们分居,如果协定居民判定规则把缺席的配偶判给国外,或者属于回到原居住国的情形,答案就会改变。家人留在加拿大时的报税和儿童福利,见家人留在加拿大、您在国外工作。
示例
以下示例仅作说明,金额为加元。
先到国外工作,家人等孩子上完学再来
多伦多一对夫妻搬到一个新国家。丈夫 3 月 1 日开始在当地工作;妻子和孩子 6 月 30 日跟来。丈夫的离境日期一般是 6 月 30 日,而不是 3 月 1 日。他 3 月到 6 月在国外赚的 C$40,000 工资,作为居民期间收入列入他的税表,并检查新居住国就这笔工资征的税能否申请外国税收抵免。两份税表都显示 6 月 30 日。
回到原来的居住国
一对来自英国的夫妻要回国。丈夫 2 月 1 日离开;妻子留到 5 月 28 日房子成交,5 月 31 日离开。因为丈夫是回到来加拿大之前居住的地方重新定居,他通常从 2 月 1 日起成为非居民。妻子从 5 月 31 日起成为非居民。丈夫以非居民身份出售自己名下一半的房子;妻子则在离开前三天,以居民身份出售自己的那一半。
他们的联名证券账户
这对夫妻还有一个联名证券账户,成本 C$120,000(每人 C$60,000)。2 月 1 日价值 C$200,000,5 月 31 日价值 C$210,000。账户是在加拿大开立的,所以带入加拿大的财产适用的短期居住例外不适用。
| 一半在各自日期的价值 | 一半的成本 | 视同收益 | |
|---|---|---|---|
| 他(2 月 1 日) | C$100,000 | C$60,000 | C$40,000 |
| 她(5 月 31 日) | C$105,000 | C$60,000 | C$45,000 |
各人在自己的税表上申报自己的收益。如果其中一人出资购买了整个账户,归属规则和日后的联合选择就需要复核。
您的情况不同?
- 你们共同拥有投资或房产,而且日期不同:每一份都需要单独估值和申报;在提交任何一份税表之前,请先寻求个人税务协助。
- 你们中有一人出资购买了大部分共同拥有的财产:离境时以及日后出售时收益归谁,取决于谁出的钱以及一项联合选择;在提交任何一份税表之前,请先寻求个人税务协助。
- 房子在你们两个日期之间卖出:这笔出售由一位居民卖方和一位非居民卖方分担;见非居民出售加拿大财产,并寻求个人税务协助。
- 新居住国也认定您是它的居民:见双重居民的协定居民判定规则,并寻求个人税务协助。
- 您不确定自己的日期:请先看您成为非居民的日期。
- 您持有股票、加密资产或股票期权:见离境税计算示例。
- 一方多年留在加拿大:见家人留在加拿大、您在国外工作。
本文引用的数据
| 项目 | 数值 | 来源 |
|---|---|---|
| T1161 表的财产公平市价申报门槛 离境时持有的须申报资产的公平市场总值;超过此金额时须提交表格 | $25,000 | CRA:移居者的财产处置 核对日期 |
| 个人使用财产价值低于此金额时,可不列入 T1161 表 每件个人使用财产(如家居用品、衣物、汽车和收藏品)的公平市价低于此金额时,不计入 T1161 表 | $10,000 | CRA:移居者的财产处置 核对日期 |
| 递延联邦离境税付款须提供担保的税额门槛 视同处置收入所产生联邦税款超过此金额时,须提供担保;CRA 最新公布金额对应 2025 年税表 | $16,500 纳税年度 2025 | CRA:移居者的财产处置 核对日期 |
| 购买资本性财产且未取得税务证书时,买方按联邦规定须扣留的比例 第 116(5) 款涵盖的财产,按购价超过税务证书限额的部分计算 | 25% | 《所得税法》第 116(5) 款 核对日期 |
| 通知 CRA 您已不再符合加拿大儿童福利资格的截止日期 不再是合资格人士的人,须不迟于此时间通知部长(《所得税法》第 122.62(4) 款);CRA 表示,非居民一般不符合领取加拿大儿童福利(CCB)的资格 | 在资格终止当月的次月结束之前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所得税法》第 122.62 条 核对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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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自英文指南 · 阅读英文原文
本文介绍所列纳税年度的一般规则,不构成针对您个人情况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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