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在不同日期離開加拿大的已婚或同居夫妻
- 為了工作先出發、而家人還要等孩子上完學或賣掉住宅的配偶
- 離開時共同擁有投資或住宅的夫妻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完整的居住聯繫測試,以及離境日期的證明
- 逐項說明每份部分年度稅表上的抵免
- 一方留在加拿大多年、另一方在國外工作的配偶
- 新居住國的稅務
配偶先離開加拿大:你們各自何時成為非居民?
先離開的配偶通常仍是加拿大居民,直到另一方和受扶養子女也離開。CRA 一般把非居民日期定在以下三個日期中最晚的一個:您離開的日期、您的配偶或同居伴侶和受扶養子女離開的日期,以及您在新居住國成為居民的日期(CRA:離開加拿大;Folio S5-F1-C1,第 1.22 段)。所以相隔數月搬家的夫妻,常常最後採用同一個日期:第二位配偶離開的那一天。
例外:一位配偶回到自己在來加拿大之前居住過的國家重新定居,一般以離開當日成為非居民,即使另一方留下來賣房子,或讓孩子讀完這個學年(Folio S5-F1-C1,第 1.23 段)。一般規則和 CRA 期望的證明,請見您成為非居民的日期。
遇到以下情況,事情就不簡單:
- 您們在搬家之前或搬家期間分開。因關係破裂而分居的配偶,通常不算重要聯繫(Folio S5-F1-C1,第 1.13 段)。
- 新居住國也把先離開的配偶視為其居民。這時稅收協定的居民身份判定規則,可能把該配偶自那一刻起視為在所有方面都是加拿大的非居民,不論「最晚日期」規則怎麼說(Folio S5-F1-C1,第 1.37 和 1.38 段)。
- 您們共同擁有投資或住宅。
- 第二位配偶的搬家日期一再延後。每延後一個月,先離開的配偶都可能繼續是加拿大居民,須就在國外賺取的薪金課稅。
請為每位配偶收集:航班日期、每位子女離開的日期、國外新住所可入住的日期、國外工作或居留許可的開始日期、加拿大住宅的成交日或租約開始日,以及每個可能的離境日期當天,每個共同帳戶的價值。
夫妻可以各有不同的離境日期嗎?由誰決定?
可以。居民身份取決於每個人自己的事實,所以每位配偶有各自的離境日期,而且可以不同。兩位配偶都不能自行挑選,而是由居民身份規則依各自的事實決定。您們各自在自己的稅表上寫明自己的日期,CRA 可以審查,也可以不同意。
事實接近、難以判斷時,每位配偶都可以提交 NR73 表,請 CRA 就其身份發表意見(CRA:NR73 表;CRA:判定您的居民身份)。
| 情況 | 先離開那位配偶的日期 | 第二位配偶的日期 |
|---|---|---|
| 搬到新國家,家人稍後跟上 | 通常是家人離開的那天 | 自己的離開日期(如果在國外的居住較晚開始,則為較晚的日期) |
| 回到先離開那位配偶在來加拿大之前居住過的國家 | 通常是自己的航班日期 | 自己的離開日期 |
| 稅收協定的居民身份判定規則把先離開的配偶歸入新居住國 | 通常是依新居住國法律成為該國居民的日期,前提是協定的判定規則隨後偏向該國 | 自己的離開日期 |
| 第二位配偶始終不搬 | 通常仍是居民(見最後一節) | 不適用 |
兩份部分年度稅表:每位配偶要申報什麼?涵蓋哪幾個月?
每位配偶各自提交離境年度的稅表,並以各自的日期為界。該日期之前,各自以加元申報全球收入;該日期之後,只申報某些加拿大來源收入,例如加拿大的就業收入;其他加拿大收入,例如股息和養老金,改為在源頭預扣稅款,而來自非關聯加拿大付款人的利息一般不課稅(CRA:離開加拿大;《所得稅法》第 212 條)。
依「最晚日期」規則,一位配偶春天開始在國外工作,但到夏天家人離開前仍是居民,那幾個月的國外薪金須作為居民期間的收入申報。新居住國也可能對同一筆薪金課稅,所以通常會接著申請外國稅收抵免。每份稅表上哪些抵免全額適用、哪些按比例適用,請見離境當年的部分年度居民稅表。每位配偶如何在稅表上列出對方的收入和身份,請見加拿大稅表上的非居民配偶。
共同擁有的投資的離境稅:算誰的份額?按哪個日期?
每位配偶都被視為在各自離境日期之前一刻,按公平市價出售自己在共同投資中的份額(《所得稅法》第 128.1 條)。如果您們的日期不同,同一個帳戶會被估值兩次,每人的份額各一次,兩份收益也會不同。
- 每位配偶在自己的稅表上申報自己份額的視同出售;如果自己名下財產的總價值超過 $25,000,還須在 T1161 表上列出自己的財產。這個總額不包括現金、RRSP 和 TFSA 等註冊帳戶,以及每件價值低於 $10,000 的個人物品,但包括加拿大的住宅(CRA:移居者的財產處置;CRA:離開加拿大)。這些表格請見財產清單表。
- 每位配偶可以用 T1244 表選擇,把自己視同收益的稅款延期,直到財產實際出售為止,延期繳納期限為離境年度之後的 4 月 30 日結餘到期日。只有當該配偶就這些收益的聯邦稅超過 $16,500 時,CRA 才要求提供擔保(《所得稅法》第 220 條;CRA:移居者的財產處置)。
- 加拿大不動產不在視同出售的範圍內,所以家庭住宅在離境時不課稅(第 128.1 條)。
- 離開前 10 年內在加拿大居住 60 個月或更短的配偶,對自己上次成為居民時已擁有的財產,或在那之後繼承的財產,不適用視同出售。每位配偶按自己的月數計算(第 128.1 條)。
- 登記在兩人名下,不能決定這筆收益是誰的。如果一位配偶出錢購買由另一方持有(單獨或共同持有)的財產,對方那部分的收益,可能算作出錢的那位配偶的收入而課稅,但僅限於出錢的配偶是加拿大居民、而且您們仍是夫妻期間的出售。這項規則不適用於離境視同出售,除非兩人共同選擇讓它適用,而這項共同選擇須列在該財產日後實際出售那一年的稅表上(《所得稅法》第 74.2 條)。如果其中一人出資買了這些帳戶,請在任何一份稅表提交之前先請人審核。
請保存對帳單,顯示每個帳戶在每位配偶各自日期的價值,以及每項持有的成本基礎。
一方還在加拿大時出售家庭住宅:誰以非居民身份出售?
住宅不在離境視同出售的範圍內,但日後出售時,每位所有人的份額,按出售日適用於該所有人的規則課稅。仍是居民的配偶,以居民身份出售。成交日已是非居民的配偶,以非居民身份出售自己的份額,需要另外的通知和預扣步驟。除非 CRA 簽發了結清證明書,買方須為該份額價款的 25% 負責,通常會扣留這筆款項(《所得稅法》第 116 條);請見非居民出售加拿大財產。
因為先離開的配偶通常在家人離開前仍是居民,所以住宅出售時,他們往往仍是居民。回到自己加拿大以前居住過的國家的配偶,成交時通常已是非居民。要不要在離開前出售,以及主要居所免稅額還能涵蓋多少收益,請見離開加拿大時保留或出售住宅和離開加拿大後出售您的住宅。
一方先離開,兒童福利或 GST/HST 抵免會停止嗎?
領取加拿大兒童福利的父母,也就是主要照顧子女的人,只要仍是加拿大居民,福利可以繼續。該父母一旦成為非居民,福利一般即停止(CRA:加拿大兒童福利,申請之前;CRA:離開加拿大)。
- 如果先離開的配偶在該年度有一部分時間是非居民,而領取福利的父母仍留在加拿大,領取福利的一方須提交 CTB9 表,列出不在國內那位配偶在其為非居民的月份中來自境內外所有來源的收入。這筆收入計入該年度的家庭淨收入,而家庭淨收入決定從次年 7 月起發放的福利金額(CRA:T4114;CTB9 表)。
- 因為先離開的配偶通常在家人離開之前仍是居民,所以那幾個月不須提交 CTB9 表,但國外的薪金仍計入家庭收入。
- 如果領取福利的父母先離開,子女留在另一方身邊,發給已離開那位父母的款項即停止;現在照顧子女的父母,以自己的名義申請(CRA:T4114)。
- 如果領取福利的父母帶著子女先離開,留下的配偶不能接手領取福利,因為領取人必須與子女同住。在國外的那位父母仍是加拿大居民期間,福利可以繼續,一旦成為非居民即停止(《所得稅法》第 122.6 條)。
- GST/HST 抵免現在稱為加拿大雜貨與必需品福利。領取人在付款前一個月必須是居民,並且在付款月份開始時仍是居民(CRA:誰有資格)。夫妻中只有一人領取,所以如果領取人先離開,留下且仍是居民的配偶可以改領;請告知 CRA 你們哪一位已經離開(《所得稅法》第 122.5 條)。
如何停止付款,以及如何退還遲到的款項,請見離開加拿大後的福利。
每位配偶何時、向 CRA 和付款人通報什麼
每位配偶向 CRA 通報自己的離境日期,並各自從自己的日期起,告知自己的加拿大付款人和金融機構自己已不再是居民(CRA:離開加拿大)。一位配偶的通知不會改變另一位的身份。
兒童福利的變更有自己的時間要求:請在 在資格終止當月的次月結束之前 告知 CRA。聯名帳戶方面,每位持有人的身份有變化時,都要告知金融機構。如何通知及向哪裡通知,請見告知 CRA 您要離開加拿大。
如果其中一位配偶始終沒有跟上來呢?
如果一位配偶留在加拿大,已離開的配偶通常仍保有重要的居住聯繫(配偶、子女或留在加拿大的住宅,這些是 CRA 最看重的聯繫),在這種情況持續期間,可能仍是加拿大居民,須就全球收入課稅(Folio S5-F1-C1,第 1.13 段;CRA:暫時在加拿大境外的事實居民)。如果關係破裂而分居、稅收協定的判定規則把不在國內的配偶歸入國外,或屬於回到以前居住國的情況,答案就會改變。留在加拿大的家庭如何申報、如何處理兒童福利,請見您在國外工作而家人留在加拿大。
範例
這些範例僅作說明,以加元計。
先去國外工作,家人等孩子放學後再去
一對多倫多的夫妻搬到新國家。丈夫 3 月 1 日開始在那裡工作;妻子和孩子 6 月 30 日跟上。他的離境日期一般是 6 月 30 日,不是 3 月 1 日。他 3 月至 6 月的國外薪金 C$40,000,作為居民期間的收入列在他的稅表上,並檢查新居住國就這筆薪金所徵的稅是否適用外國稅收抵免。兩人的稅表都寫 6 月 30 日。
回到以前居住的國家
一對來自英國的夫妻要回去。丈夫 2 月 1 日離開;妻子留到住宅在 5 月 28 日成交,並在 5 月 31 日離開。因為丈夫是在來加拿大之前居住的地方重新定居,他通常從 2 月 1 日起是非居民。妻子則從 5 月 31 日起是非居民。他以非居民身份出售他那一半住宅;她以居民身份出售她那一半,也就是在她離開前三天。
他們的聯名證券帳戶
同一對夫妻共同擁有一個聯名證券帳戶,成本 C$120,000(每人 C$60,000)。2 月 1 日價值 C$200,000,5 月 31 日價值 C$210,000。這個帳戶是在加拿大開立的,所以針對帶進加拿大的財產的短期居留例外不適用。
| 自己日期那天的一半價值 | 一半的成本 | 視同收益 | |
|---|---|---|---|
| 他(2 月 1 日) | C$100,000 | C$60,000 | C$40,000 |
| 她(5 月 31 日) | C$105,000 | C$60,000 | C$45,000 |
各自在自己的稅表上申報自己的收益。如果其中一人出資買了整個帳戶,歸屬規則和日後的共同選擇就需要審核。
您的情況不同?
- 您們共同擁有投資或住宅,而且日期不同:每人的份額都需要各自的估值和申報;請在提交任何一份稅表之前,先取得個人稅務協助。
- 您們當中有一人為共同擁有的大部分財產出了錢:離境時和日後出售時,這筆收益算誰的,取決於誰出資以及共同選擇;請在提交任何一份稅表之前,先取得個人稅務協助。
- 住宅在您們兩個日期之間出售:這次出售會分成居民賣方和非居民賣方兩部分;請見非居民出售加拿大財產,並取得個人稅務協助。
- 新居住國也說您是它的居民:請見雙重居民的稅收協定判定規則,並取得個人稅務協助。
- 您不確定自己的日期:請先看您成為非居民的日期。
- 您持有股票、加密貨幣或股票期權:請見離境稅計算範例。
- 一方留在加拿大多年:請見您在國外工作而家人留在加拿大。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T1161 表的財產公平市價申報門檻 離境時擁有的須申報財產的公平市場價值總額;超過此金額時須提交該表 | $25,000 | CRA:移居者的財產處置 核對日期 |
| 個人使用財產的價值低於此金額時,不列入 T1161 表 每件個人使用財產(如家居用品、衣物、汽車和收藏品)的公平市價低於此金額時,不計入 T1161 表 | $10,000 | CRA:移居者的財產處置 核對日期 |
| 遞延繳納聯邦離境稅須提供擔保的稅額門檻 視同處置收入所涉聯邦稅款超過此金額時須提供擔保;CRA 公布的最新金額適用於 2025 年稅表 | $16,500 稅務年度 2025 | CRA:移居者的財產處置 核對日期 |
| 購買資本性財產且未取得稅務證明書時,買方按聯邦規定須扣留的比例 第 116(5) 款涵蓋的財產,按購買價超過稅務證明額度的部分計算 | 25% | 《所得稅法》第 116(5) 款 核對日期 |
| 通知 CRA 您已不再符合領取加拿大兒童福利資格的截止日期 不再是合資格個人的人,須不遲於此時間通知部長(《所得稅法》第 122.62(4) 款);CRA 表示,非居民一般不符合領取加拿大兒童福利(CCB)的資格 | 在資格終止當月的次月結束之前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122.62 條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CRA:離開加拿大(移居者)
- CRA:Income Tax Folio S5-F1-C1,判定個人的居民身份
- 《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128.1 條
- 《所得稅法》第 74.2 條
- CRA:暫時在加拿大境外的事實居民
- CRA:加拿大兒童福利,申請之前
- CRA:T4114 加拿大兒童福利及相關計劃
- CRA:CTB9 表,非居民配偶或同居伴侶的收入
- CRA:加拿大雜貨與必需品福利,誰有資格
- CRA:NR73 表,居民身份的判定(離開加拿大)
- CRA:移居者的財產處置
- 《所得稅法》第 116 條
- 《所得稅法》第 122.5 條
- 《所得稅法》第 122.6 條
- 《所得稅法》第 212 條
- 《所得稅法》第 220 條
- CRA:判定您的居民身份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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