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 由同一所有人控制的加拿大公司和美国公司,包括母公司与子公司
- 互相代收客户款项或代付费用的公司
- 拥有美国 LLC 的加拿大公司(LLC 的税务分类须另行审核)
本文不涵盖的内容
- 公司间定价、税务申报门槛和预扣税计算
- 提供给贷款方的合并财务报表
- LLC 的税务分类或公司税务居民身份的认定
- 州和省的公司记录保存要求
加拿大公司和它的美国子公司或兄弟公司,需要分开记账、分开开银行账户、分开报税吗?
需要分开记账;公司还要分开报税:即使两家公司都归您所有,每家公司也是独立的纳税人。加拿大要求保存足以确定税款的记录,IRS 要求每家企业各有一套完整且独立的账簿,所以每家公司的销售、费用、资产和负债,都要记在各自的账簿里。每家公司单独开一个银行账户,是一项记账控制措施,这些来源并没有把它列为规定,但它是证明哪笔钱属于谁的最简单办法。《所得税法》第 230 条;IRS 第 583 号出版物。
加拿大居民商业公司要提交自己的 T2 税表,即使公司没有经营活动也要提交;如果在魁北克或阿尔伯塔省设有营业机构,还要提交魁北克的 CO-17 或阿尔伯塔省的 AT1。美国国内公司通常提交 1120 表。公司在哪里注册,并不总能决定它是哪国的居民:由加拿大管理的美国公司,可能同时是两国的居民;这时加美税收协定规定,仅依美国法律成立的公司只算美国居民,加拿大则通过视同非居民来认可这一点。CRA:谁须提交;魁北克税务局:CO-17;阿尔伯塔省:公司所得税;1120 表填报说明;协定第四条第 3 款;《所得税法》第 250(5) 款。
拥有该美国公司的加拿大公司,还可能须提交外国关联企业信息申报(T1134 表,须在其年末后10 个月内提交)。如果美国公司不是它的外国关联企业,美国公司欠它的款项,在其外国财产总成本超过 C$100,000 后,可能属于 T1135 表(境外财产申报)要求申报的外国财产,除非这笔款项仅用于它自己的积极经营业务:参阅外国财产与关联企业申报。《所得税法》第 233.4 条;《所得税法》第 233.3 条。
美国 LLC 要自己记账,即使美国在所得税上忽略它(单一成员 LLC 通常被忽略,除非它通过 8832 表选择按公司处理)。无论美国如何处理,CRA 都把美国 LLC 当作加拿大税法下的应税公司,所以两国可能对同一个 LLC 作出不同的分类:参阅加拿大居民持有美国 LLC。IRS:LLC 分类;CRA:IC71-17R6 第 88 段。
怎样设置互相对应的应收、应付公司间账户?
在每家公司的账簿里,分别为对方公司设一个专门的应收账户和应付账户。核对时按所欠币种匹配原始交易、日期和金额;加元账簿和美元账簿的合计数不一定相等。
| 账户 | 加拿大公司账簿 | 美国公司账簿 |
|---|---|---|
| 对方公司欠本公司的款项 | 应收美国公司款项 | 应收加拿大公司款项 |
| 本公司欠对方公司的款项 | 应付美国公司款项 | 应付加拿大公司款项 |
| 正式融资 | 单独的应收贷款或应付贷款 | 对应的应付贷款或应收贷款 |
每一张发票、收款、付款和结算,都使用同一个参考编号,并保留一张核对明细表(“示例”中有一份):列明原币种和金额、事项日期、汇率,以及各自账簿中入账的金额。贷款和所有权投资不要记入普通的代收款账户;两家公司按净额结算时,也要保留收款和付款的总额。这些账户名称只是实用的做法,不是 CRA 或 IRS 的要求。IRS 第 583 号出版物:记录保存。
客户把钱付给了另一家公司,或只有一家公司有商户账户:销售该记在谁的账上?
按客户合同和发票,作为卖方的公司通常记录这笔销售,无论现金进入了哪个账户。谁是卖方,取决于谁同意向客户供货、谁开具发票、谁承担客户不付款和退款的风险,以及两家公司的书面协议怎么约定。
如果另一家公司只是作为卖方的代理收款,它记录的是现金和应付卖方的款项,不是收入。如果收款的公司自己向客户开了发票(例如因为另一家公司没有商户账户),它通常就是卖方,它之后的转账也不是代收款的结算:请按下一节的方式标注清楚,并参阅加拿大公司与美国公司之间的定价。
以权责发生制的账簿为例,假设美国公司是卖方,加拿大公司作为其代理收款:
| 事项 | 美国卖方的账簿 | 加拿大代收方的账簿 |
|---|---|---|
| 销售实现并开具发票 | 借:应收客户款项;贷:销售收入 | 不做销售分录 |
| 客户向加拿大代收方付款 | 借:应收加拿大公司款项;贷:应收客户款项 | 借:银行存款;贷:应付美国公司款项 |
| 代收方转出款项 | 借:银行存款;贷:应收加拿大公司款项 | 借:应付美国公司款项;贷:银行存款 |
如果卖方是加拿大公司,把公司名称对调即可。如果美国卖方采用收付实现制,其授权代理收到款项,通常视同卖方收到款项,所以它在收款当日记录这笔销售和应收加拿大公司的款项。IRS 第 538 号出版物:推定收到。如果美国公司是单一成员 LLC,两国对哪份税表要申报这笔销售,看法可能不同:参阅加拿大居民持有美国 LLC。
手续费、退款和客户税款要分开列明;只有一笔净额结算款,不足以证明销售额。关于结算款记录,请参阅美元销售及平台结算款;关于 1099-K 表,请参阅销售额与结算款的核对。
如果一家公司替另一家公司付账单或工资,怎么处理?
一家公司支付了属于另一家公司的义务时,付款方记录一笔对该公司的应收款,负有该义务的公司则记录自己的成本和一笔应付付款方的款项。费用只记一次:付款记录显示现金的流动,供应商单据显示买了什么。IRS 第 583 号出版物。例如,加拿大公司支付了美国公司已有的一张供应商账单:
| 事项 | 加拿大付款方的账簿 | 美国公司的账簿 |
|---|---|---|
| 记录美国供应商账单 | 不做分录 | 借:费用或资产;贷:应付供应商款项 |
| 加拿大公司支付该账单 | 借:应收美国公司款项;贷:银行存款 | 借:应付供应商款项;贷:应付加拿大公司款项 |
| 美国公司向加拿大公司还款 | 借:银行存款;贷:应收美国公司款项 | 借:应付加拿大公司款项;贷:银行存款 |
工资不同,因为雇主要缴工资代扣款。如果加拿大公司是雇主,它的员工为美国公司工作,工资仍留在加拿大公司的账簿里,由加拿大公司向美国公司转收这笔费用:
| 事项 | 加拿大公司的账簿 | 美国公司的账簿 |
|---|---|---|
| 加拿大公司向员工发放工资 | 借:工资费用;贷:银行存款 | 不做分录 |
| 加拿大公司开具转收费用的发票 | 借:应收美国公司款项;贷:服务收入 | 借:按性质记入的费用;贷:应付加拿大公司款项 |
| 美国公司支付该发票 | 借:银行存款;贷:应收美国公司款项 | 借:应付加拿大公司款项;贷:银行存款 |
如果美国公司是雇主,加拿大公司只是垫付了现金,就按上面代付账单的方式处理;参阅跨美加边境雇用员工。关于这笔费用及其单据,请参阅加拿大公司与美国公司之间的定价;关于发票上的 GST/HST,请参阅向美国客户收取 GST/HST。
每个账簿应使用哪种货币和汇率?
每个账簿都用自己所在国家的货币记账(加拿大公司用加元,美国公司用美元),这也是各国税务结果的默认币种。每笔公司间分录,按当天的汇率(即期汇率)折算,并在旁边保留原币种金额。
加拿大税务采用加拿大银行公布的、金额发生当天的汇率,除非 CRA 接受其他汇率。加拿大居民公司只有在税年首日后 60 天内,通过 T1296 表选择功能货币申报,才能用外币申报,而且该货币必须是合资格货币(例如美元),公司主要用它记账;仅仅用美元记账或有美元银行账户,不会改变税务币种。《所得税法》第 261 条;CRA:功能货币。美元销售及平台结算款讲解了这项选择。美国公司的税务功能货币通常是美元,美国税务在收到、支付或应计某个项目时使用即期汇率;只要前后一致,IRS 接受任何已公布的汇率。26 CFR 1.985-1;IRS:汇率。
| 事项 | 汇率与记录 |
|---|---|
| 新发票或新付款 | 按交易日汇率折算,并在旁边保留原币种金额 |
| 结算 | 按银行实际给出的汇率;与账面金额的差额以及银行手续费,要另做分录,不要去改原发票 |
| 期末未结余额 | 年末重估(按期末汇率)只在会计师所用的报告框架要求时才做,并与原币种明细表分开保存 |
| 平均汇率 | 不能当作捷径:CRA 对某些收入项目可能接受平均汇率,但汇率波动较大时通常不接受 |
账面上的汇兑调整,不会自动产生应税收入或扣除。CRA S5-F4-C1 专刊第 1.4–1.6.1 段。
这笔余额是贸易往来款、贷款、出资还是股息?
要根据交易内容和条款来判断余额的性质,而不是看账户名称。把一笔旧的应付款转入权益,并不能证明它是出资。
| 性质 | 记录应当说明什么 |
|---|---|
| 贸易往来款或代收款余额 | 客户或供应商交易、所欠金额、币种和预计结算时间 |
| 贷款 | 贷款方、借款方、本金、币种、还款条款和利息条款;利息要单独跟踪 |
| 出资 | 出资方、接收方、持股关系、批准文件,以及记入权益的法律依据 |
| 股息或资本返还 | 向上交给持股公司或个人的款项:批准文件、日期,以及它减少的是哪家公司的权益 |
谁持有谁,会改变这笔款项的性质。兄弟公司之间的余额通常是贸易往来款或贷款;没有发票或还款条款的转款,需要会计师审查。以低于价值的对价转移财产,还可能令接收方公司在差额范围内,就转让方未缴的税款承担连带责任(《所得税法》第 160 条)。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向下的款项可能是贷款或投资,向上的款项可能是还款、股息或资本返还。经股东个人账户过手的款项,则属于股东贷款问题。
双向都要标出账龄较长的余额,即使账户标注为贸易往来款:
- 加拿大公司的应收款。如果非居民欠加拿大公司的款项,若超过一年未偿还且没有按合理利率计息,加拿大公司可能要把视同利息计入收入。普通贸易例外要求,除其他条件外,两家公司互不关联,所以对同一所有人控制的公司,应当假定这个例外用不上;受控外国关联企业因其积极经营业务而欠的款项,另有例外(第 17(8) 款)。《所得税法》第 17 条。
- 加拿大公司的应付款。加拿大公司欠关联公司,或欠其他非独立交易关系的人的可扣除费用,如果到费用发生年度之后的第二个纳税年度末仍未支付,就要加到它下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里。两家公司也可以改为在该下一年度的申报截止日前,提交一份规定格式的协议;协议会把这笔款项视为已支付并已借回。《所得税法》第 78 条。
- 美国公司的应付款。美国公司欠关联外国人士的应计利息(即使协定免除了美国税),或某些美国来源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通常要等到实际支付后才能扣除。26 CFR 1.267(a)-3。
定价指南涵盖这些规则及其例外。
月末应该核对什么?
先核对每个银行账户,再按原币种核对公司间的往来和期末余额。每个差异都要用证据解释;不要把它记入说不清原因的费用账户。
- 把两家公司的公司间账簿,导出到同一个截止日期。
- 期初余额要与上期已签字确认的明细表一致。
- 每一张发票、收款、付款和结算,都要按参考编号、日期和原币种金额逐笔核对。
- 查找缺失的分录、重复分录、贷项通知单、手续费和在途转账;保留每家银行的实际交易日期。
- 按每种币种和每类余额,列出期初余额、增加总额、减少总额和期末余额。
- 已批准的汇兑调整,要与已核对的金额分开记录。
- 检查逾期项目,并与负责另一家公司账簿的人确认期末明细表。
把已签字确认的明细表与报表和支持文件放在一起,让别人能够追溯。IRS 第 583 号出版物。如果贷款方要合并(合计)数字,就从每家公司自己的报表和这份明细表出发;合并是会计师的专项工作,不在本文范围内。
这些余额在税表和财务报表里出现在哪里?
应收款属于债权人的资产,对应的应付款属于债务人的负债;所有权出资则按投资和权益的分类处理。
| 申报文件 | 账簿数据如何填入 |
|---|---|
| 加拿大 T2 的财务信息 | 附表 100(资产负债表),使用 GIFI 代码(T2 采用的标准账户代码)。兄弟公司或子公司:贸易往来余额记入“应收关联方贸易账款”(1064)和“应付关联方贸易账款”(2622);贷款、垫款和活期票据记入“应收关联方款项/对关联方的投资”(1400)和“应付关联方款项”(2860)。母公司:“应收公司股东款项”(1302)和“应付公司股东款项”(2782)。长期款项有各自的行次,包括涉及外国关联方的行次 |
| 美国公司的 1120 表 | 需要时,Schedule L(资产负债表附表)按账面报告资产负债表;每笔余额要对应到它实际属于的资产、负债或权益类别 |
如果美国公司是 LLC,不要想当然地认为适用 1120 表的这一行:参阅加拿大居民持有美国 LLC。CRA:GIFI;1120 表填报说明:Schedule L。关于报告一年内关联方活动的表格(T106 和 5472 表),请参阅加拿大公司与美国公司之间的定价。
每家公司必须在哪里、把哪些记录保存多久?
两套账簿由同一位记账员保管,并不能取代任何一家公司各自的记录保存义务。
| 公司 | 联邦层面的存放地点和保存期限规则 |
|---|---|
| 加拿大商业公司 | 记录要存放在加拿大的营业地址或住所,除非 CRA 允许存放在其他地点。大多数记录须在其所涉最后一个纳税年度之后保存六年;但总账、会议记录、股权记录,以及理解总账所需的合同(例如公司间协议),要保存到公司解散后两年 |
| 美国公司 | 只要记录可能用于执行联邦税法,就要保存;雇佣税记录至少要保存到税款截止日或缴税日(以较晚者为准)之后四年。如果一个外国人士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 25% 的表决权或价值,或者全资拥有一个单一成员 LLC,则外资美国公司的额外记录规则(第 6038A 条)也适用 |
存放在境外、从加拿大通过电子方式访问的记录,不算保存在加拿大,所以依赖境外托管之前,要确认存放地点和任何书面许可。加拿大的电子记录必须保持可读;逾期报税、异议、申诉或 CRA 的保存要求,都可能延长保存期。CRA:记录存放地点和保存期限;《所得税法》第 230 条;《所得税条例》第 5800 条;IRS 第 583 号出版物。
第 6038A 条规定的记录通常必须保存在美国。只要公司能在收到请求后60 天内,把所需记录交给 IRS,并能在收到翻译请求后30 天内提供译文,或能在同样期限内把记录转回美国,同时备有索引和美国境内的保管人,并从此一直保存在美国,就可以把记录保存在境外,例如由加拿大记账员保管。26 CFR 1.6038A-3(f)–(g);26 CFR 1.6038A-1。小型公司的例外,见加拿大公司与美国公司之间的定价;外资单一成员 LLC 的记录要求,见其申报指南。州和省的公司要求须另行核查。
保留客户和供应商发票、收款指示、工资记录、银行对账单、公司间协议、汇率来源、两份核对明细表,以及贷款和资本变动的批准文件。
什么时候需要请记账员或跨境会计师?
当销售方、付款安排和入账政策都明确后,记账员就可以负责每月的核对。如果这些事项不确定、余额变成了融资,或者账簿币种与税务币种不一致,就应由会计师先理清结构。
请带上上面列出的记录,以及年末余额、汇率来源和未核对项目,并说明两家公司分别由谁持有、哪一家与客户签约和雇用员工。账簿核对无误,只证明算术正确;它不能解决税务分类,也不能解决账龄较长的跨境债务的影响。加拿大企业何时需要跨境会计师介绍了这类会计师负责的工作,以及与记账员如何分工。
示例
美国公司销售服务,收入 US$10,000。加拿大公司仅作为代理代收这张发票。假设采用权责发生制,没有客户税款或手续费,银行当即把收款换成加元,且两个日期之间没有重估。所有数字和汇率仅为说明。
| 事项 | 汇率 | 加拿大公司的账簿 | 美国公司的账簿 | 原币种余额 |
|---|---|---|---|---|
| 客户向加拿大公司付款 | US$1 = C$1.30 | 借:银行存款 C$13,000;贷:应付美国公司款项 C$13,000 | 借:应收加拿大公司款项 US$10,000;贷:应收客户款项 US$10,000 | 双方均为欠 US$10,000 |
| 加拿大公司转出款项 | US$1 = C$1.40 | 借:应付美国公司款项 C$13,000 和汇兑损失 C$1,000;贷:银行存款 C$14,000 | 借:银行存款 US$10,000;贷:应收加拿大公司款项 US$10,000 | 双方均为零 |
每一步的原币种余额都能对上,双方的余额也都清零。加拿大公司的汇兑损失,说明了多花出去的加元现金;它不是客户销售,其税务处理由会计师确定。这里的协议约定,无论汇率如何,代收方都欠 US$10,000;由谁承担汇率风险是协议的一项条款,而代收方若承担汇率风险,就是不能只把它当作代理的一项事实。
您的情况不同?
- 重复出现交叉代收,或涉及两种币种的差异:每月核对可使用记账服务;请带上两家公司的账簿、银行对账单和未核对项目清单。
- 不确定谁是卖方、雇主、LLC 的分类,或有账龄较长的跨境资金往来:在调整分录之前,请使用跨境税务服务,审查结构和税务后果。
- 正在考虑是否自己记账:请参阅加拿大记账方式的选择或美国记账方式的选择。
- 余额是与您个人之间的:请参阅股东贷款。
- 加拿大账簿已落后好几个月:请参阅补齐逾期账簿。
- 您只需要为加拿大公司开一个美国银行账户:请参阅加拿大公司的美国银行账户。
本文引用的数据
| 项目 | 数值 | 来源 |
|---|---|---|
| T1134 申报截止日 从申报实体的税年或财政期间结束后起算 | 10 个月 | 《所得税法》第 233.4(4) 款 核对日期 |
| T1135 表格的申报门槛 年内任何时间全部指定境外资产的成本总额,以加元计算;超过此金额时须申报 | C$100,000 | 《所得税法》第 233.3(1) 及 (3) 条 核对日期 |
| 功能货币选择的申报截止日 T1296 表格;仅适用于符合《所得税法》第 261(3) 款的公司 | 税年首日后 60 天 | 《所得税法》第 261(3)(b) 段 核对日期 |
| 非居民欠加拿大公司的款项:视同利息可能适用前的未清偿时间 《所得税法》第 17(1.1) 款:该款项在某一纳税年度内的某个时点已经或仍然未偿还超过一年,且所附利率低于合理利率;例外规定见第 17(7) 至 (9) 款 | 超过一年 | 加拿大司法法规:《所得税法》第 17 条 核对日期 |
| 欠非独立交易人士的可扣除费用:计入收入的年末测试 《所得税法》第 78(1) 款:如到这一年度末仍未支付,该金额计入下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除非债务人与债权人不迟于债务人该下一年度的报税截止日提交规定格式的协议 | 费用发生年度之后的第二个纳税年度 | 加拿大司法法规:《所得税法》第 78 条 核对日期 |
| 企业记录的一般保存期限 从相关记录及凭证涉及的最后一个纳税年度结束之日起计算;可能需要保存更久 | 六年 | CRA:记录的保存地点、保存期限及如何申请提前销毁 核对日期 |
| 按 CRA 要求,公司解散后的记录保存期限 用于证明公司纳税义务和税务权益的记录,从解散之日起计算保留期限;其他法律可能要求保存更久 | 两年 | CRA:记录的保存地点、保存期限及如何申请提前销毁 核对日期 |
| 美国雇佣税记录的保存期限 最短期限,从税款到期之日或缴付之日起算,以较晚者为准 | 四年 | IRS:第 583 号出版物,创办企业与保存记录 核对日期 |
| 触发美国公司提交 5472 表格义务的境外持股比例 在税年内任何时候,由同一外国人士直接或间接持有至少这一比例的投票权或股份价值。由一名外国人士全资持有的单成员 LLC,也按此类公司处理 | 25% | IRS:5472 表格填报说明 核对日期 |
| 第 6038A 条记录存放在美国境外:IRS 提出要求后的交付期限 须在美国保存的记录,如公司在 IRS 提出要求后的这一时间内把所要求的原件或副本交给 IRS,或在此时间内把记录移回美国,则可保存在境外;某些必需的损益表适用更长期限 | 60 天 | eCFR:26 CFR 1.6038A-3(f)(2) 核对日期 |
| 第 6038A 条记录存放在美国境外:IRS 提出要求后提供翻译件的期限 IRS 要求提供特定文件翻译件后的提交期限 | 30 天 | eCFR:26 CFR 1.6038A-3(f)(2) 核对日期 |
官方来源
- 加拿大司法法规:《所得税法》第 230 条
- 加拿大司法法规:《所得税条例》第 5800 条
- IRS:第 583 号出版物,创办企业与保存记录
- CRA:谁须提交 T2 税表
- 加拿大司法法规:《所得税法》第 233.4 条
- IRS:1120 表填报说明
- IRS:有限责任公司(LLC)
- CRA:IC71-17R6 通告,加拿大税收协定下的主管当局协助
- 加美所得税协定,第 IV 条
- 加拿大司法法规:《所得税法》第 250 条
- 加拿大司法法规:《所得税法》第 233.3 条
- 加拿大司法法规:《所得税法》第 160 条
- CRA:T2 附表 100,资产负债表信息
- 魁北克税务局:公司所得税申报表(CO-17)
- 阿尔伯塔省:公司所得税
- IRS:第 538 号出版物,会计期间与方法
- 加拿大司法法规:《所得税法》第 261 条
- CRA:S5-F4-C1 所得税专刊,所得税申报货币
- CRA:功能货币
- eCFR:26 CFR 1.985-1,功能货币
- IRS:年度平均汇率
- 加拿大司法法规:《所得税法》第 17 条
- 加拿大司法法规:《所得税法》第 78 条
- eCFR:26 CFR 1.267(a)-3,欠关联外国人士的款项
- CRA:财务信息通用索引(GIFI)
- CRA:记录存放地点与保存期限
- eCFR:26 CFR 1.6038A-3,记录保存
- eCFR:26 CFR 1.6038A-1,一般要求与定义
关于本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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