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 从加拿大或美国迁往中国大陆的个人
- 保留海外投资、退休账户或出租房产的回国人员
- 收到中国税务机关关于境外所得来函的个人
本文不涵盖的内容
- 详细的加拿大离境税表或美国弃籍税计算
- 公司、合伙企业或自雇的税务规划
- 中国对外国信托和您在境外控制的公司征税
- 香港、澳门和台湾的税制
- 美国各州税务和移民手续
离开时要向加拿大或美国缴什么税:离境税和退出税?
离开加拿大,可能在您出售投资之前,就触发对增值收益的征税。离开美国则涉及另一个问题:税务居民身份何时结束,以及是否适用弃籍规则。
加拿大:居民身份取决于您与加拿大的联系和适用的协定,不是单看您的永久居民卡或航班日期(加拿大税务居民身份)。成为非居民时,加拿大通常把某些财产视为按市价出售,由此产生离境税。加拿大房地产和注册计划不在此列;您上次成为居民时已拥有的财产也不在此列,前提是您的居民期间符合以下条件:此前 120 个月内不超过 60 个月。如要延期缴付,请最迟于 迁出次年的 4 月 30 日 提交 T1244 表;可能需要提供担保。魁北克居民还要提交魁北克税务局自己的离境表格。计算方法和税表参见加拿大离境指南(CRA:离开加拿大;离境财产规则)。
美国:搬家并不会结束绿卡持有人的美国税务居民身份。要结束,需要您通过 I-407 表放弃绿卡,或最终命令认定您已放弃绿卡或把您驱逐出境,或者您主张中国协定居民身份,并通过 8833 表和 8854 表通知 IRS。在 最近 15 个纳税年度中至少 8 个 持有绿卡,您就是长期居民,因此结束身份可能触发弃籍规则,并且 8854 表要随当年税表一起提交。放弃绿卡或公民身份之前,税表参见美国离境指南,谁是受规管弃籍者参见退出税指南(IRS:居民身份日期;弃籍税;8854 表填报说明)。
中国会把我认定为税务居民吗?从什么时候起?
如果个人在中国有住所,或者在中国没有住所,但在一个日历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居住至少 183 天,中国就将其认定为居民。居民身份通常意味着其全球收入要纳入中国税款的计算(《个人所得税法》第 1 条)。
中国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而在中国习惯性居住;有住所的个人,不能靠在中国停留不满 183 天,来避免被认定为居民(《实施条例》第 2 条)。
没有住所的,按日历年度判断居住情况,只有在中国境内满 24 小时才算一天(2019 年第 34 号公告第二部分)。
您抵达中国的日期,不一定就是中国纳税义务开始的时间:如果您在国外期间仍然有中国住所,那些年度您就是居民,当时的境外所得应当申报。如果住所在申报年度内发生变化,规则并没有明确迁入前收到的收入如何处理;请向主管的中国税务机关核实。
我的中国户籍、外国护照或永久居民身份,会决定答案吗?
没有哪一份文件能单独决定住所。户籍是相关证据,但判断还会考虑家庭和经济利益;加拿大或美国护照、永久居民身份、绿卡或已注销的户籍,都不能单独定论(《实施条例》第 2 条)。
2026 年第 21 号公告第 11 条(一份境外信托公告)指出,具有外国国籍或外国长期、永久居留资格,但主要经济利益来自中国境内的人,可以被认定为在中国有住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的问答文本作了概括性的同样表述。各地税务机关在境外信托之外如何适用,尚无定论。有住所的人不适用六年免税。
如果您在移民时注销了中国户籍,法律要求先结清税款;请保留该申报记录(《个人所得税法》第 10 条和第 13 条)。
| 身份或文件 | 需要核查的内容 |
|---|---|
| 中国户籍或身份证件 | 户籍、家庭和经济利益是否确立了在中国的习惯性居住 |
| 加拿大护照或永久居民卡 | 分别核查加拿大联系和中加所得税协定;如果您的主要经济利益在中国,还要核查是否可能被认定为在中国有住所 |
| 美国护照 | 美国公民对全球收入仍须向美国纳税:居住在海外时报税,IRS |
| 美国绿卡 | 美国税务居民身份是否已在法律上结束,以及是否适用长期居民规则 |
中国会对我的加拿大租金、利息、股息和收益征税吗?
中国通常把境外租金、利息、股息和应税收益,计入居民个人的收入,但受免税和协定规则约束。把钱留在中国境外,并不能使其不被计入(《个人所得税法》第 1–2 条)。
2020 年第 3 号公告第一部分把在境外使用的财产的租金、来自外国付款方的利息和股息,以及外国财产或投资的收益,视为境外来源所得。来源跟随的是基础活动、财产和付款方:在中国境内从事的工作,不会因为外国雇主把报酬汇入外国账户,就变成境外来源所得(《实施条例》第 3 条)。
利息、股息、租赁和财产转让所得的法定税率是 20%,适用于按中国规则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加拿大税表上的净收入并不自动等于该金额。对于租金,法律从每月租金减去 20% 起算;如果当月租金为 人民币 4,000 元 或以下,则减去 人民币 800 元。利息和股息按每次收入全额征税。收益等于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转让时的税费;记录不全时,中国可以核定原值(《个人所得税法》第 3 条和第 6 条;《实施条例》第 14 条和第 16–17 条)。
财政部 2008 年的另一份通知,降低了个人出租住房所得的税率。该通知没有说明是否适用于中国境外的住房,所以出租境外住房适用哪个税率,尚无定论(关于住房租赁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二部分第 (1) 项)。
六年规则是什么?谁符合条件?
六年免税只适用于没有中国住所的人。它可以免除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所得:来源于中国境外,并且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同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规定的备案(《实施条例》第 4 条)。
只要您在中国每年居住满 183 天 的连续年数还不足 六年,这些所得就继续免税;从第七个这样的年度起,全球所得需要纳税。某一年在中国居住不满 183 天,或在这样的年度中有一次离境时间 超过 30 天,计数就从头开始;较短的出行不会累加(2019 年第 34 号公告第一部分)。该免税不涵盖中国来源所得,或由中国付款方支付的境外来源所得。
有中国住所的,没有自动的宽限期。请收集当年和此前六年的出行记录、支持您住所立场的证据,以及任何免税备案材料。仅凭外国护照或永久居留资格,并不能说明住所已经终止。
如何、何时在中国申报境外所得?
收到境外所得的中国居民个人,必须在 3 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 期间申报并缴纳应缴税款,并写明所得,以及所主张的免税或外国税收抵免(《个人所得税法》第 13 条)。
| 申报事项 | 官方规则的规定 |
|---|---|
| 申报表 | 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 表),附境外所得抵免明细表 |
| 主管税务机关 | 中国雇主所在地;否则为户籍所在地或在中国的习惯性居住地(两者不同时由您选择),没有户籍的则为习惯性居住地。B 表还要列明主要所得来源地 |
| 币种 | 按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通常以申报前一个月最后一天的汇率为准;部分年度汇算金额使用其他日期的汇率 |
官方 B 表还要求没有中国住所的申报人填写当年在中国的天数和已作为居民的年数。2020 年第 3 号公告第七至八部分和第十二部分规定了截止日期、主管机关和币种规则,《实施条例》第 32 条规定了折算日期。
把自己的储蓄带到中国,并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 2 条所列的所得类型;储蓄产生的收益才是。
已在加拿大或美国缴的税,如何抵免?
中国允许对符合条件的境外所得税给予抵免,抵免额以该国所得的中国抵免限额为限。缴纳了外国税款,并不会自动免除中国申报,也不会自动免除任何额外的中国税款(《个人所得税法》第 7 条)。
先计算中国税款,找出该国的抵免限额,再适用符合条件的外国税款。超出部分最多可以向后结转 五年,用来抵减同一国家所得尚未用完的限额。请保存外国税务机关出具的、该所得年度的完税凭证(《实施条例》第 21–22 条)。
该抵免不包括错误征收的税款、协定不允许征收的税款、利息和罚款、已退还的税款,以及对中国已免税的所得所缴的外国税款。如果确实无法取得官方完税凭证,公告允许提供外国税表,或经税务机关确认的缴款通知,并附上匹配的银行付款凭证。之后取得的凭证,可以用来支持对原所得年度的抵免申请,回溯期不超过 五年(2020 年第 3 号公告第四部分和第十部分)。
加拿大离境税的征收,与之后在中国对实际出售征税,涉及不同的年度和计税基础,因为中国是按原值计算收益。抵免规则并没有规定先前的离境税可以抵减之后的中国税款,所以不能假定这种错配可以获得抵免。
如果加拿大或美国也把我视为居民,怎么办?
如果两个国家都把您视为居民,由协定决定哪一国算您的居民国,而两个协定的规定不同。仅凭国籍或地址变更并不能解决问题。
| 协定 | 个人双重居民身份的解决方式 |
|---|---|
| 中加所得税协定第 4 条 | 永久性住所,然后是更密切的个人和经济关系、习惯性居所、国籍,最后是两国主管当局协商 |
| 中美所得税协定第 4 条 | 两国税务当局协商;补充议定书要求当局采用示范协定的居民身份原则 |
参见中加所得税协定第 4 条和中美所得税协定第 4 条及补充议定书第 2 段和第 5 段。
协定居民身份并不能免除来源国的所有税。加拿大房产的租金,仍可能依据中加所得税协定第 6 条在加拿大征税(参见非居民房东和非居民出售加拿大房产),中国则依据第 21 条提供抵免;中美所得税协定的抵免在第 22 条。对于长期绿卡持有人,主张外国协定居民身份本身就可能引发弃籍后果,所以该立场在申报之前需要审查(8854 表填报说明)。
我的 RRSP、TFSA、401(k) 和住房会怎样?
一般可以保留,离境本身并不会迫使您出售:加拿大房地产和注册计划,包括注册退休储蓄计划(RRSP)和免税储蓄账户(TFSA),都不在离境税的视同出售之列(CRA:离境财产规则)。尚无定论的是,中国如何对它们的收益和提款征税;账户被标注为外国账户,并不能确立中国的免税或递延待遇。
| 在国外保留的资产 | 采取行动前需要核查的内容 |
|---|---|
| RRSP | 提款时的加拿大预扣税;中国对收益和分配的处理 |
| TFSA | 加拿大免税待遇继续;中国的处理需要另行审查 |
| 401(k) | 中美所得税协定的养老金条款、美国公民身份以及任何弃籍处理 |
| 住房 | 来源国对租金或出售继续征税;中国的所得和抵免处理 |
RRSP 提款可能被征收加拿大非居民预扣税(参见非居民税表指南)。非居民通常可以保留 TFSA,但非居民期间的供款可能带来按月征收的加拿大税:参见离开加拿大和 TFSA 罚款指南(CRA:TFSA 非居民规则)。
中美所得税协定第 17 条涉及对过去雇佣的养老金;401(k) 计划的付款是否符合条件,需要审查。《个人所得税法》和 2020 年第 3 号公告都没有提到 RRSP、TFSA 或 401(k) 计划,所以不应假定它们按年征税,也不应假定只在提款时征税(中美所得税协定)。
收到中国的境外所得通知,我该先做什么?
不要忽视通知,也不要凭记忆回复:先看清它的期限、涉及的年度和所得。
- 保存通知、送达日期、期限和要求核查的年度。通过官方联系方式核实发出通知的机关。
- 重建每一年的居住情况:离境日期、在中国的天数、户籍、家人所在地和经济利益。
- 把要求的金额与利息、股息、租金、出售所得和原始本金对照;找出购买成本,而不是把全部所得都当作收益。
- 取得外国税表、核定通知、缴款凭证和退税记录,并确认是否有六年免税备案或协定立场。
- 回复之前,如果涉及多个年度、住所有争议或两国处理相互冲突,应先取得统筹的专业意见。然后在期限届满前,向该机关确认答复程序。
未申报或未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适用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并可能影响您的纳税信用记录(2020 年第 3 号公告第十三部分)。逾期缴纳,加收 每天按未缴税款的 0.05% 计算;逾期申报,可能被罚款 最高人民币 2,000 元;情节严重的,为人民币 2,000 元至 10,000 元;不申报、不缴税的,可能被处以 未缴税款的 50% 至五倍 的罚款。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后仍拒不申报,并且不缴税款的,构成偷税,追征没有期限限制;除此之外,税务机关通常可以追征未申报的税款,期限为 三年;特殊情形为五年(《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32 条、第 52 条和第 62–64 条;关于未申报税款的批复)。
这些步骤是准备工作,不是规定的程序:法律规定了申报和抵免义务,但没有规定税务机关如何处理通知(《个人所得税法》第 10 条和第 13 条;《实施条例》第 22 条)。
对于加拿大账户:加拿大金融机构会向 CRA 报告非居民的账户,而中国在 CRA 的参与辖区名单上,可以交换这类信息。报告只表明账户存在,不表示应缴多少税款(CRA:金融账户信息申报)。
示例
一位个人从加拿大回国,在整个所得年度被视为在中国有住所(所以不适用六年免税),并保留了一套加拿大的出租公寓。
以下所有金额均为示意性的人民币(RMB)等值金额,已换算。假设中国对该加拿大租金收入的税款和适用的抵免限额都是 RMB 30,000。就该收入实际缴纳的最终合格加拿大所得税为 RMB 20,000,有缴款记录支持,没有退税。
中国抵免额为 RMB 20,000,余下 RMB 10,000 的中国税款。境外所得仍需申报。如果合格的加拿大税款改为 RMB 40,000,当年抵免额以 RMB 30,000 为限;超出的 RMB 10,000 可以向后结转,但受同一国家限额和五年规则约束。
这些假设的税额只用来说明抵免机制,不是对任何一国租金计税基础的计算(《实施条例》第 21 条)。
您的情况不同?
- 加拿大离境税或最终税表:离开加拿大。
- 非美国公民的离开美国或 401(k) 计划分配:离开美国。
- 放弃绿卡或公民身份,或主张外国协定居民身份:美国退出税。
- 保留美国公民身份:居住在海外时报税。
- 美国人在加拿大或中国的住房:海外房产。
- 美国申报义务持续期间的中国或加拿大账户:外国账户申报。
- 您在中国境外拥有或控制的公司:如果中国居民个人的低税率外国公司无正当经营理由而不分配利润,中国税务机关可以作出调整;加拿大或美国公司是否适用,取决于具体事实(《个人所得税法》第 8 条)。参见加拿大公司的非居民所有人和我们的跨境税务服务。
- 依据加拿大、美国或其他外国法律设立的信托:2026 年第 21 号公告对中国税务居民投入外国信托的财产及其每年的收益征税,无论是否已分配。2023 年至 2025 年的转移所涉未缴税款,可以在 自公告生效日起 90 天(公告日期为 2026 年 7 月 24 日) 内无滞纳金缴纳。这些情形需要把信托文件、注资日期和居住历史放在一起审查:跨境税务服务。
- 中国住所不确定、外国退休账户、抵免不匹配或收到境外所得通知:跨境税务服务。这些情形需要把加拿大或美国的申报与中国的立场放在一起处理。请收集出行日期、户籍历史(以及注销户籍时办理的任何结算申报)、家庭和住房信息、账户交易、外国税表、完税凭证和通知。
本文引用的数据
| 项目 | 数值 | 来源 |
|---|---|---|
| 中国:对在中国无住所者的居住天数标准 《个人所得税法》第 1 条:按一个日历纳税年度内的累计天数计算。2019 年第 34 号公告第二部分规定,个人当天在中国停留满 24 小时或以上,才计为一天。 | 183 天 | 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法》第 1 条 核对日期 |
| 中国:申报境外所得的期限 《个人所得税法》第 13 条和 2020 年第 3 号公告第七部分:取得所得之后的次年;外国税收抵免在同一次申报中申请。 | 3 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 | 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法》第 13 条 核对日期 |
| 迁出加拿大时,对移入时已持有财产适用的例外 适用于在最近一次成为加拿大居民时已拥有该物业的个人 | 此前 120 个月内不超过 60 个月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所得税法》第 128.1(4)(b)(iv) 条 核对日期 |
| 选择递延缴付离境税的截止期限 个人使用 T1244 表;第 220(4.5) 款规定的截止日为迁出年度的税款结清日 | 迁出次年的 4 月 30 日 | CRA:离境者的财产处置 核对日期 |
| 使合法永久居民成为长期居民的绿卡持有年限 属于双重居民的长期居民,如在 8833 表上主张税收协定下的非居民身份,视为终止美国居民身份(第 877A 条;8854 表)。 | 最近 15 个纳税年度中至少 8 个 | IRS:8833 表填报说明,终止美国居民身份 核对日期 |
| 中国:利息、股息、租金和财产转让所得的法定税率 《个人所得税法》第 3(3) 条:适用于相关应纳税所得额,并受免税、部分项目(如住房租赁)优惠税率及有关规定的约束;并非对每一笔总收入都按此税率征税。 | 20% | 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法》第 3(3) 条 核对日期 |
| 中国:月租金超过小额收入上限时的定率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第 6(4) 条:租金按月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14(2) 条);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20% | 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法》第 6(4) 条 核对日期 |
| 中国:适用定额扣除的月租金上限 《个人所得税法》第 6(4) 条:当月租金不超过人民币 4,000 元的,按定额扣除;超过的,按比例扣除。 | 人民币 4,000 元 | 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法》第 6(4) 条 核对日期 |
| 中国:月租金不超过小额收入上限时的定额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第 6(4) 条:适用于每月租金不超过人民币 4,000 元的情形。 | 人民币 800 元 | 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法》第 6(4) 条 核对日期 |
| 连续满 183 天的年数,达到后六年免税期结束 2019 年第 34 号公告第一部分:此前连续六年每年累计在中国居住 183 天或以上,且没有任何一次离境超过 30 天的,由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从第七年起征税。最早从 2019 年起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4 条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六年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9 年第 34 号公告 核对日期 |
| 使六年计数重新开始的单次离境时长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4 条和 2019 年第 34 号公告第一部分:在居住满 183 天或以上的年度里,按单次离境计算;多次较短的出行不合并计算。条例第 4 条的英文参考文本写的是 30 天或以上,以中文文本为准。 | 超过 30 天 | 国务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4 条 核对日期 |
| 中国:超额外国税收抵免的结转期限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21 条和 2020 年第 3 号公告第六部分:超出的部分,可在同一国家所得尚未用完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 五年 | 国务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21 条 核对日期 |
| 中国允许逾期申请外国税收抵免的最长追溯期限 2020 年第 3 号公告第十部分:事后取得的境外完税凭证,可用于补充主张原所得年度的外国税收抵免,但最多追溯五年。 | 五年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 年第 3 号公告第十部分 核对日期 |
| 中国:逾期缴税的滞纳金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32 条:从税款逾期之日起算。2020 年第 3 号公告第十三部分规定,未缴的境外所得税款适用该法。 | 每天按未缴税款的 0.05% 计算 |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32 条 核对日期 |
| 中国:逾期报税的罚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62 条:税务机关先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由税务机关酌情决定。 | 最高人民币 2,000 元;情节严重的,为人民币 2,000 元至 10,000 元 |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62 条 核对日期 |
| 中国:不申报也不缴税的罚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64 条:在税款和滞纳金之外另行处罚。第 63 条规定,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造成税款未缴的,按偷税处理,罚款幅度相同,并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 未缴税款的 50% 至五倍 |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63 条和第 64 条 核对日期 |
| 中国税务机关追征未申报税款的最长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批复,将《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52 条适用于未申报税款。特殊情形是累计少缴税款达到人民币 100,000 元或以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82 条)。偷税没有时间限制(第 52 条)。 | 三年;特殊情形为五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征期的批复(2009 年) 核对日期 |
| 中国:补缴过往境外信托税款免收滞纳金的期限 2026 年第 21 号公告第 17 条和第 18 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3 年至 2025 年间转入境外信托的财产所涉未缴税款,在这一期间内缴清可免收滞纳金;之后缴纳须加收滞纳金,涉及偷税的,还要处以罚款。财政部网站上的文本无法打开,因此发布日期取自公告自身标注的日期。 | 自公告生效日起 90 天(公告日期为 2026 年 7 月 24 日)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6 年第 21 号公告第 17 条和第 18 条 核对日期 |
官方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法》英文参考版
- 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法》中文原文
- 国务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文原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9 年第 34 号公告(居住天数),中文原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9 年第 34 号公告(居住天数),英文参考版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租赁税收政策通知(财税〔2008〕24 号),中文原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 年第 3 号公告(境外所得),中文原文
- 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 表)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境外信托个人所得税 2026 年第 21 号公告,中文原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关于境外信托公告的问答,中文原文
-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文原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征期的批复(2009),中文原文
- 加拿大财政部:中加所得税协定
- IRS:中美所得税协定及议定书
- CRA:离开加拿大
- CRA:离境者的财产处置
- IRS:居民身份开始及结束日期
- IRS:弃籍税
- IRS:8854 表填报说明
- IRS:居住境外的美国公民及居民外国人
- CRA:非居民身份对 TFSA 的影响
- CRA:RRSP 提款的税率
- CRA:强化金融账户信息申报
- CRA:参与辖区名单
关于本指南
译自英文指南 · 阅读英文原文
本文介绍所列纳税年度的一般规则,不构成针对您个人情况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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