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與美國 · 個人

搬回中國要繳什麼稅?離境稅與境外所得申報

如果您仍在中國有住所,或一年內在中國居住滿 183 天,中國會對居民的全球收入課稅,包括境外租金、利息、股息和收益;沒有住所的,可能適用六年免稅。申報期為 3 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已繳的外國稅款可以抵免。加拿大可能徵收離境稅;美國離境稅只涉及適用離境稅規則的離境者(covered expatriate);美國公民仍須向美國納稅。

稅務年度 2026 · 最近更新  · 譯自英文指南

適用對象

  • 從加拿大或美國遷往中國大陸的個人
  • 保留境外投資、退休帳戶或出租房產的回國人員
  • 收到中國稅務機關關於境外所得來函的個人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詳細的加拿大離境年度稅表或美國離境稅計算
  • 公司、合夥企業或自僱的稅務規劃
  • 中國對外國信託和您在境外控制的公司課稅
  • 香港、澳門和台灣的稅制
  • 美國各州稅務和移民手續

離開時要向加拿大或美國繳什麼稅:離境稅和美國離境稅?

離開加拿大,可能在您出售投資之前,就觸發對增值收益的課稅。離開美國則涉及另一個問題:稅務居民身份何時結束,以及是否適用離境稅規則。

加拿大:居民身份取決於您與加拿大的聯繫和適用的稅收協定,不是單看您的永久居民卡或航班日期(加拿大稅務居民身份)。成為非居民時,加拿大一般把某些財產視為按市價出售,由此產生離境稅。加拿大房地產和註冊計劃不在此列;您上次成為居民時已擁有的財產也不在此列,前提是您的居民期間符合以下條件:前 120 個月內不超過 60 個月。如要延期繳付,請最遲於 遷出次年的 4 月 30 日 提交 T1244 表;可能需要提供擔保。魁北克居民還要提交魁北克稅務局(Revenu Québec)自己的離境表格。計算方法和稅表參見加拿大離境指南(CRA:離開加拿大;離境財產規則)。

美國:搬家並不會結束綠卡持有人的美國稅務居民身份。要結束,須透過 I-407 表放棄綠卡,或最終命令認定您已放棄綠卡或將您遣返出境,或者您主張中國稅收協定下的居民身份,並以 8833 表和 8854 表通知 IRS。在 最近 15 個稅務年度中至少 8 個 持有綠卡,您就是長期居民,因此結束身份可能觸發離境稅規則,並且 8854 表要隨當年稅表一併提交。放棄綠卡或公民身份之前,稅表參見美國離境指南,誰屬於適用離境稅規則的離境者(covered expatriate),參見美國離境稅指南(IRS:居民身份日期;離境稅;8854 表填表說明)。

中國會把我認定為稅務居民嗎?從什麼時候起?

如果個人在中國有住所,或者在中國沒有住所,但在一個曆年內在中國居住至少 183 天,中國就將其認定為居民。居民身份一般意味著其全球收入要納入中國稅款的計算(《個人所得稅法》(Individual Income Tax Law)第 1 條)。

中國住所,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而在中國習慣性居住;有住所的個人,不能靠在中國停留不滿 183 天,來避免被認定為居民(《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Implementation Regulations)第 2 條)。

沒有住所的,按曆年判斷居住情況,只有在中國境內滿 24 小時才算一天(2019 年第 34 號公告第 II 部分)。

您抵達中國的日期,不一定就是中國納稅義務開始的時間:如果您在國外期間仍然有中國住所,那些年度您就是居民,當時的境外所得須申報。如果住所在申報年度內發生變化,規則並沒有明確遷入前收到的收入如何處理;請向主管的中國稅務機關核實。

我的中國戶籍、外國護照或永久居民身份,會決定答案嗎?

沒有哪一份文件能單獨決定住所。戶籍是相關證據,但判斷還會考慮家庭和經濟利益;加拿大或美國護照、永久居民身份、綠卡或已註銷的戶籍,都不能單獨定論(《實施條例》第 2 條)。

2026 年第 21 號公告第 11 條(一份境外信託公告)指出,具有外國國籍或外國長期、永久居留資格,但主要經濟利益來自中國境內的人,可以被認定為在中國有住所。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負責人的問答文本作了概括性的同樣表述。各地稅務機關在境外信託之外如何適用,尚無定論。有住所的人不適用六年免稅。

如果您在移民時註銷了中國戶籍,法律要求先結清稅款;請保留該申報記錄(《個人所得稅法》第 10 條和第 13 條)。

身份或文件需要核對的內容
中國戶籍或身份證件戶籍、家庭和經濟利益是否確立了在中國的習慣性居住
加拿大護照或永久居民卡分別核查加拿大聯繫和加拿大與中國稅收協定;如果您的主要經濟利益在中國,還要核查是否可能被認定為在中國有住所
美國護照美國公民對全球收入仍須向美國納稅:居住在境外時報稅,IRS
美國綠卡美國稅務居民身份是否已在法律上結束,以及是否適用長期居民規則

中國會對我的加拿大租金、利息、股息和收益課稅嗎?

中國一般把境外租金、利息、股息和應稅收益,計入居民個人的收入,但受免稅和稅收協定規則約束。把錢留在中國境外,並不能使其不被計入(《個人所得稅法》第 1–2 條)。

2020 年第 3 號公告第 I 部分把在境外使用的財產的租金、來自外國付款方的利息和股息,以及外國財產或投資的收益,視為境外來源所得。來源取決於基礎活動、財產和付款方:在中國境內從事的工作,不會因為外國雇主把報酬匯入外國帳戶,就變成境外來源所得(《實施條例》第 3 條)。

利息、股息、租賃和財產轉讓所得的法定稅率是 20%,適用於按中國規則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加拿大稅表上的淨收入並不自動等於該金額。對於租金,法律從每月租金減去 20% 起算;如果當月租金為 人民幣 4,000 元 或以下,則減去 人民幣 800 元。利息和股息按每次收入全額課稅。收益等於轉讓收入減去原值和轉讓時的稅費;記錄不全時,中國可以核定原值(《個人所得稅法》第 3 條和第 6 條;《實施條例》第 14 條和第 16–17 條)。

財政部 2008 年的另一份通知,降低了個人出租住房所得的稅率。該通知沒有說明是否適用於中國境外的住房,所以出租境外住房適用哪個稅率,尚無定論(關於住房租賃稅收政策的通知,第 II(1) 部分)。

六年規則是什麼?誰符合條件?

六年免稅只適用於沒有中國住所的人。它可以免除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的所得:來源於中國境外,並且由境外單位或個人支付;同時須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規定的備案(《實施條例》第 4 條)。

只要您連續在中國居住滿 183 天 的年數還不足 六年,這些所得就繼續免稅;從第七個這樣的年度起,全球所得需要納稅。某一年在中國居住不滿 183 天,或在這樣的年度中單次離境時間 超過 30 天,計數就從頭開始;較短的出行不會累加(2019 年第 34 號公告第 I 部分)。該免稅不涵蓋中國來源所得,或由中國付款方支付的境外來源所得。

有中國住所的,沒有自動的寬限期。請收集當年和此前六年的出行記錄、支持您住所立場的證據,以及任何免稅備案材料。僅憑外國護照或永久居留資格,並不能說明住所已經終止。

如何、何時在中國申報境外所得?

收到境外所得的中國居民個人,必須在 3 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 期間申報並繳納應繳稅款,並寫明所得,以及所主張的免稅或外國稅收抵免(《個人所得稅法》第 13 條)。

申報事項官方規則的規定
申報表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B 表),附境外所得抵免明細表
主管稅務機關中國雇主所在地;否則為戶籍所在地或在中國的習慣性居住地(兩者不同時由您選擇),沒有戶籍的則為習慣性居住地。B 表還要列明主要所得來源地
幣種按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一般以申報前一個月最後一天的匯率為準;部分年度匯算金額使用其他日期的匯率

官方 B 表還要求沒有中國住所的申報人填寫當年在中國的天數和已作為居民的年數。2020 年第 3 號公告第 VII–VIII 部分和第 XII 部分規定了截止日期、主管機關和幣種規則,《實施條例》第 32 條規定了折算日期。

把自己的儲蓄帶到中國,並不屬於《個人所得稅法》第 2 條所列的所得類型;儲蓄產生的收益才是。

已在加拿大或美國繳的稅,如何抵免?

中國允許對符合條件的境外所得稅給予抵免,抵免額以該國所得的中國抵免限額為限。繳納了外國稅款,並不會自動免除中國申報,也不會自動免除任何額外的中國稅款(《個人所得稅法》第 7 條)。

先計算中國稅款,找出該國的抵免限額,再適用符合條件的外國稅款。超出部分最多可以向後結轉 5 年,用來抵減同一國家所得尚未用完的限額。請保存外國稅務機關出具的、該所得年度的完稅憑證(《實施條例》第 21–22 條)。

該抵免不包括錯誤徵收的稅款、稅收協定不允許徵收的稅款、利息和罰款、已退還的稅款,以及對中國已免稅的所得所繳的外國稅款。如果確實無法取得官方完稅憑證,公告允許提供外國稅表,或經稅務機關確認的繳款通知,並附上相符的銀行付款憑證。之後取得的憑證,可以用來支持對原所得年度的抵免申請,回溯期不超過 5 年(2020 年第 3 號公告第 IV 部分和第 X 部分)。

加拿大離境稅的徵收,與之後在中國對實際出售課稅,涉及不同的年度和計稅基礎,因為中國是按原值計算收益。抵免規則並沒有規定先前的離境稅可以抵減之後的中國稅款,所以不能假定這種錯配可以獲得抵免。

如果加拿大或美國也把我視為居民,怎麼辦?

如果兩個國家都把您視為居民,由稅收協定決定哪一國算您的居民國,而兩個稅收協定的規定不同。僅憑國籍或地址變更並不能解決問題。

稅收協定個人雙重居民身份的解決方式
加拿大與中國稅收協定第 4 條永久性住所,然後是更密切的個人和經濟關係、習慣性居所、國籍,最後是兩國主管當局協商
美國與中國稅收協定第 4 條兩國稅務當局協商;補充議定書要求當局採用範本協定的居民身份原則

參見加拿大與中國稅收協定第 4 條和美國與中國稅收協定第 4 條及補充議定書第 2 段和第 5 段。

稅收協定居民身份並不能免除來源國的所有稅。加拿大房產的租金,仍可能依據加拿大與中國稅收協定第 6 條在加拿大課稅(參見非居民房東和非居民出售加拿大房產),中國則依據第 21 條提供抵免;美國與中國稅收協定的抵免在第 22 條。對於長期綠卡持有人,主張外國稅收協定下的居民身份本身就可能引發離境稅後果,所以該立場在申報之前需要審查(8854 表填表說明)。

我的 RRSP、TFSA、401(k) 和住房會怎樣?

一般可以保留,離境本身並不會迫使您出售:加拿大房地產和註冊計劃,包括註冊退休儲蓄計劃(RRSP)和免稅儲蓄帳戶(TFSA),都不在離境稅的視同出售之列(CRA:離境財產規則)。尚無定論的是,中國如何對它們的收益和提款課稅;帳戶被標註為外國帳戶,並不能確立中國的免稅或遞延待遇。

在境外保留的資產採取行動前需要核查的內容
RRSP提款時的加拿大預扣稅;中國對收益和分配的處理
TFSA加拿大免稅待遇繼續;中國的處理需要另行審查
401(k)美國與中國稅收協定的養老金條款、美國公民身份以及任何離境稅處理
住房來源國對租金或出售繼續課稅;中國的所得和抵免處理

RRSP 提款可能被徵收加拿大非居民預扣稅(參見非居民稅表指南)。非居民通常可以保留 TFSA,但非居民期間的供款可能帶來按月徵收的加拿大稅:參見離開加拿大和 TFSA 罰款指南(CRA:TFSA 非居民規則)。

美國與中國稅收協定第 17 條涉及因過去受僱而取得的養老金;401(k) 計劃的付款是否符合條件,需要審查。《個人所得稅法》和 2020 年第 3 號公告都沒有提到 RRSP、TFSA 或 401(k) 計劃,所以不應假定它們按年課稅,也不應假定只在提款時課稅(美國與中國稅收協定)。

收到中國的境外所得通知,我該先做什麼?

不要忽視通知,也不要憑記憶回覆:先看清它的期限、涉及的年度和所得。

  1. 保存通知、送達日期、期限和要求核查的年度。透過官方聯繫方式核實發出通知的機關。
  2. 重建每一年的居住情況:出入境日期、在中國的天數、戶籍、家人所在地和經濟利益。
  3. 把要求的金額與利息、股息、租金、出售所得和原始投入本金對照;找出購買成本,而不是把全部所得都當作收益。
  4. 取得外國稅表、評稅通知、繳款憑證和退稅記錄,並確認是否有六年免稅備案或以稅收協定為依據的立場。
  5. 回覆之前,如果涉及多個年度、住所有爭議或兩國處理相互衝突,應先取得統籌的專業意見。然後在期限屆滿前,向該機關確認答覆程序。

未申報或未繳納的境外所得稅,適用中國《稅收徵收管理法》(Tax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Law),並可能影響您的納稅信用記錄(2020 年第 3 號公告第 XIII 部分)。逾期繳納,加收 每天按未繳稅款的 0.05% 計算;逾期申報,可能被罰款 最高人民幣 2,000 元;情節嚴重的,為人民幣 2,000 元至 10,000 元;不申報、不繳稅的,可能被處以 未繳稅款的 50% 至 5 倍 的罰款。稅務機關通知申報後仍拒不申報,並且不繳稅款的,構成偷稅,追徵沒有期限限制;除此之外,稅務機關一般可以追徵未申報的稅款,期限為 3 年;特殊情形為 5 年(《稅收徵收管理法》第 32 條、第 52 條和第 62–64 條;關於未申報稅款的批復)。

這些步驟是準備工作,不是規定的程序:法律規定了申報和抵免義務,但沒有規定稅務機關如何處理通知(《個人所得稅法》第 10 條和第 13 條;《實施條例》第 22 條)。

對於加拿大帳戶:加拿大金融機構會向 CRA 報告非居民的帳戶,而中國在 CRA 的參與司法管轄區名單上,可以交換這類資訊。報告只表明帳戶存在,不表示應繳多少稅款(CRA:金融帳戶資訊申報)。

舉例

一位個人從加拿大回國,在整個所得年度被視為在中國有住所(所以不適用六年免稅),並保留了一套加拿大的出租公寓。

以下所有金額均僅作說明,為已換算的人民幣(RMB)等值金額。假設中國對該加拿大租金收入的稅款和適用的抵免限額都是 RMB 30,000。就該收入實際繳納的最終合格加拿大所得稅為 RMB 20,000,有繳款記錄支持,沒有退稅。

中國抵免額為 RMB 20,000,餘下 RMB 10,000 的中國稅款。境外所得仍需申報。如果合格的加拿大稅款改為 RMB 40,000,當年抵免額以 RMB 30,000 為限;超出的 RMB 10,000 可以向後結轉,但受同一國家限額和五年規則約束。

這些假設的稅額只用來說明抵免機制,不是對任何一國租金計稅基礎的計算(《實施條例》第 21 條)。

您的情況不同?

  • 加拿大離境稅或最後一年稅表:離開加拿大。
  • 非美國公民離開美國,或 401(k) 提款:離開美國。
  • 放棄綠卡或公民身份,或主張外國稅收協定居民身份:美國離境稅。
  • 保留美國公民身份:居住在境外時報稅。
  • 美國人在加拿大或中國的住房:境外房產。
  • 美國申報義務持續期間的中國或加拿大帳戶:境外帳戶申報。
  • 您在中國境外擁有或控制的公司:如果中國居民個人的低稅率外國公司無正當經營理由而不分配利潤,中國稅務機關可以作出調整;加拿大或美國公司是否適用,取決於具體事實(《個人所得稅法》第 8 條)。參見加拿大公司的非居民所有者和我們的跨境稅務服務。
  • 依據加拿大、美國或其他外國法律設立的信託:2026 年第 21 號公告對中國稅務居民投入外國信託的財產及其每年的收益課稅,無論是否已分配。2023 年至 2025 年的轉移所涉未繳稅款,可以在 自公告生效日起 90 天(公告日期為 2026 年 7 月 24 日) 內免繳滯納金繳納。這些情形需要把信託文件、出資日期和居住歷史放在一起審查:跨境稅務服務。
  • 中國住所不確定、境外退休帳戶、抵免不相符或收到境外所得通知:跨境稅務服務。這些情形需要把加拿大或美國的申報與中國的立場放在一起處理。請收集出入境日期、戶籍歷史(以及註銷戶籍時辦理的任何結算申報)、家庭和住房資料、帳戶交易、外國稅表、完稅憑證和通知。

本文引用的數字

項目數值來源
中國:對在中國無住所者的居住天數標準
《個人所得稅法》第 1 條:按一個曆年內的累計天數計算。2019 年第 34 號公告第 II 部分規定,個人當天在中國停留滿 24 小時或以上,才計為一天。
183 天國家稅務總局:《個人所得稅法》第 1 條
核對日期
中國:申報境外所得的期限
《個人所得稅法》第 13 條和 2020 年第 3 號公告第 VII 部分:取得所得之後的次年;外國稅收抵免在同一次申報中申請。
3 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國家稅務總局:《個人所得稅法》第 13 條
核對日期
遷出加拿大時,對移入時已持有的財產適用的例外
適用於在最近一次成為加拿大居民時已擁有該物業的個人
前 120 個月內不超過 60 個月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128.1(4)(b)(iv) 條
核對日期
選擇遞延繳付離境稅的截止日
個人使用 T1244 表;第 220(4.5) 款規定的截止日期為遷出年度的稅額結清日
遷出次年的 4 月 30 日CRA:離境者的財產處置
核對日期
使合法永久居民成為長期居民的綠卡持有年限
屬於雙重居民的美國長期居民,如在 8833 表上主張稅收協定下的非居民身份,視為終止美國居民身份(第 877A 條;8854 表)。
最近 15 個稅務年度中至少 8 個IRS:8833 表填表說明,終止美國居民身份
核對日期
中國:利息、股息、租金和財產轉讓所得的法定稅率
《個人所得稅法》第 3(3) 條:適用於相關應納稅所得額,並受免稅、部分項目(如住房租賃)優惠稅率及有關規定的約束;並非對每一筆總收入都按此稅率課稅。
20%國家稅務總局:《個人所得稅法》第 3(3) 條
核對日期
中國:月租金超過小額收入上限時的定率扣除
《個人所得稅法》第 6(4) 條:租金按月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 14(2) 條);扣除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0%國家稅務總局:《個人所得稅法》第 6(4) 條
核對日期
中國:適用定額扣除的月租金上限
《個人所得稅法》第 6(4) 條:當月租金不超過人民幣 4,000 元的,按定額扣除;超過的,按比例扣除。
人民幣 4,000 元國家稅務總局:《個人所得稅法》第 6(4) 條
核對日期
中國:月租金不超過小額收入上限時的定額扣除
《個人所得稅法》第 6(4) 條:適用於每月租金不超過人民幣 4,000 元的情形。
人民幣 800 元國家稅務總局:《個人所得稅法》第 6(4) 條
核對日期
連續滿 183 天的年數,達到後 6 年免稅期結束
2019 年第 34 號公告第 I 部分:此前連續 6 年每年在中國居住 183 天或以上,且沒有任何單次離境超過 30 天的,由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從第 7 年起課稅。最早從 2019 年起算。《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 4 條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六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19 年第 34 號公告
核對日期
使 6 年計數重新開始的單次離開中國時長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 4 條和 2019 年第 34 號公告第 I 部分:在居住滿 183 天或以上的年度裡,按單次離境計算;多次較短的出行不合併計算。條例第 4 條的英文參考文本寫的是 30 天或以上,以中文文本為準。
超過 30 天國務院:《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 4 條
核對日期
中國:超額外國稅收抵免的結轉期限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 21 條和 2020 年第 3 號公告第 VI 部分:超出的部分,可在同一國家所得尚未用完的抵免限額內抵免。
5 年國務院:《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 21 條
核對日期
中國允許逾期申請外國稅收抵免的最長追溯期限
2020 年第 3 號公告第 X 部分:事後取得的境外完稅憑證,可作為依據,就原所得年度補充提出申請,但最多追溯 5 年。
5 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20 年第 3 號公告第 X 部分
核對日期
中國:逾期繳稅的滯納金
《稅收徵收管理法》第 32 條:從稅款逾期之日起算。2020 年第 3 號公告第 XIII 部分規定,未繳的境外所得稅款適用該法。
每天按未繳稅款的 0.05% 計算國家稅務總局:《稅收徵收管理法》第 32 條
核對日期
中國:逾期報稅的罰款
《稅收徵收管理法》第 62 條:稅務機關先責令限期改正;罰款由稅務機關酌情決定。
最高人民幣 2,000 元;情節嚴重的,為人民幣 2,000 元至 10,000 元國家稅務總局:《稅收徵收管理法》第 62 條
核對日期
中國:不申報也不繳稅的罰款
《稅收徵收管理法》第 64 條:在稅款和滯納金之外另行處罰。第 63 條規定,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造成稅款未繳的,按逃稅處理,罰款幅度相同,並可能追究刑事責任。
未繳稅款的 50% 至 5 倍國家稅務總局:《稅收徵收管理法》第 63 條和第 64 條
核對日期
中國稅務機關追繳未申報稅款的最長期限
國家稅務總局 2009 年批覆,將《稅收徵收管理法》第 52 條適用於未申報稅款。特殊情形是累計少繳稅款達到人民幣 100,000 元或以上(《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 82 條)。逃稅沒有時間限制(第 52 條)。
3 年;特殊情形為 5 年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未申報稅款追徵期的批覆(2009 年)
核對日期
中國:補繳過往境外信託稅款免收滯納金的期限
2026 年第 21 號公告第 17 條和第 18 條:自發佈之日起施行。2023 年至 2025 年間轉入境外信託的財產所涉未繳稅款,在這一期間內繳清可免收滯納金;之後繳納須加收滯納金,涉及逃稅的,還要處以罰款。財政部網站上的文本無法開啟,因此發佈日期取自公告自身標註的日期。
自公告生效日起 90 天(公告日期為 2026 年 7 月 24 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26 年第 21 號公告第 17 條和第 18 條
核對日期

主要資料來源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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