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離開加拿大後仍保留加拿大銀行、儲蓄或非註冊券商帳戶的人
- 被加拿大金融機構要求填寫 NR301 表的非居民
- 金融機構預扣稅率有誤,或仍在發出居民憑證的非居民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離境當年帳戶的離境稅
- 離開後 RRSP、RRIF、TFSA 和 FHSA 的規則
- 同一筆收入在新居住國的稅務處理
- 出售應稅加拿大財產
成為加拿大非居民後,銀行帳戶有什麼變化?
加拿大稅法並不要求您在離開時關閉銀行或券商帳戶;非居民客戶的規定由各金融機構自行決定。稅法要求的是,您必須通知加拿大的付款方和金融機構您已不再是居民。此後,付給您的加拿大來源收入適用非居民(第 XIII 部分)預扣稅,這筆稅通常就是您就該項收入須繳的最終加拿大稅。
| 帳戶中的收入 | 離開後加拿大預扣什麼 |
|---|---|
| 銀行或其他無關聯付款方支付的利息 | 一般不預扣 |
| 您自己的公司或關聯人士支付的利息 | 25%,或較低的協定稅率 |
| 加拿大公司支付的股息 | 25%,或較低的協定稅率 |
| 加拿大共同基金信託或 ETF 分配的收入 | 25%,或較低的協定稅率 |
| 其他加拿大基金分配的資本利得,以及資本返還 | 一般不預扣,除非資本利得來自加拿大房地產或資源 |
| 主要持有加拿大房地產或資源的上市基金分配的資本利得 | 15% |
| 出售上市股票或基金時的收益 | 一般無須繳加拿大稅,除非屬於應稅加拿大財產 |
要取得低於 25% 的協定稅率,請把 NR301 表交給金融機構;這張表不交給 CRA。
以下情況就不再簡單:
- 您離開後,帳戶仍連續數月或數年發出居民憑證;
- 利息或股息來自您或家人控制的私人公司;
- 您與留在加拿大的配偶或親屬持有聯名帳戶;
- 您再次搬遷,協定國家改變了。
需要準備的資料:離境日期、新地址和稅務居住國、新居住國若發有外國稅號則一併提供、已填好的 NR301 表、金融機構在您離開後發出的所有憑證,以及顯示預扣金額的對帳單。
我需要告訴銀行我是非居民嗎?
需要。CRA 表示,移居者必須通知加拿大的付款方和金融機構。金融機構通常會要求您提供 NR301 表、新的稅務居住國及其稅號。依據《所得稅法》第 XIX 部分,金融機構會把其他國家居民的帳戶資料(包括該稅號)報告給 CRA;被要求提供稅號時,您必須提供,否則每次拒絕會面臨 $500 的罰款,除非您已申請稅號或無法取得。
金融機構一旦把您記錄為非居民:
- 您作為居民期間獲付的收入,會列在 T5 等居民憑證上;只有非居民期間獲付的收入才會列在 NR4 憑證上。離境當年,兩種憑證都會收到。
- T5 指南要求付款方不得把非居民的收入列在 T5 上。
- 股息和其他適用收入開始被預扣稅。
如果您沒有通知,或在檔案中留下親屬的加拿大地址,金融機構可能繼續發出 T5 憑證,並且不預扣稅。例如股息或基金收入本應預扣的第 XIII 部分稅款就沒有繳納。這筆稅最終由您負責:CRA 可以向您評稅,金融機構也須對此負責並可向您追討,您還須共同承擔這筆稅款的利息。如何看懂 NR4,請見 NR4 憑證指南。如何向 CRA 更新資料,請見通知 CRA 您已離開加拿大。
加拿大會對付給非居民的銀行利息預扣稅嗎?
一般不會。與您無關聯的付款方支付的利息免繳加拿大預扣稅,因此銀行或公開發行人支付的普通儲蓄、GIC 和債券利息,通常足額支付。
以下兩類利息仍須依《所得稅法》第 212(1)(b) 款課稅:
- 非無關聯方利息:您不是在無關聯關係下交易的對象所支付的利息,例如您自己的公司或關聯人士(如配偶、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支付的利息,除非屬於「完全免稅利息」(例如某些政府債券)。
- 參與式債務利息:金額取決於利潤、收入、現金流、商品價格、股息或加拿大財產使用情況的利息。
兩者都從 25% 起算;稅收協定可能降低稅率。各類收入的稅率見加拿大非居民稅率。
加拿大對股息和基金分配預扣多少稅?
加拿大公司支付的股息按 25% 預扣,除非您向金融機構證明有資格適用較低的協定稅率。稅收協定通常會降低股息稅率;具體稅率取決於您的居住國和協定中的股息條款。請在加拿大財政部的現行稅收協定清單中查閱加拿大與您新居住國的協定。如果加拿大與您的居住國沒有協定,則適用全額稅率。
共同基金和 ETF 要看分配的是什麼:
- 加拿大基金信託或 ETF 分配的收入屬於第 212(1)(c) 款的信託收入:按 25% 或較低的協定稅率預扣,即使基金賺的是銀行利息或債券利息也一樣。
- 基金分配的資本利得一般不屬於第 XIII 部分收入:稅法把資本利得排除在信託收入之外,並把資本利得股息排除在應課稅股息之外。例外是來自加拿大房地產或資源的收益,見下文。
- 來自「加拿大財產共同基金投資」的應評稅分配,依第 218.3 條按 15% 預扣。這個類別指價值主要來自加拿大房地產、資源或林木財產的上市基金單位;它涵蓋其他方式不會課稅的金額,例如資本利得分配。CRA 把這筆稅視為這些金額的最終加拿大稅,但如果非居民在同一基金單位上有虧損,可以提交 T1262 表的第 XIII.2 部分申報表,用虧損抵扣這筆稅。
什麼是 NR301 表?要交給誰?
NR301 表是非居民個人填寫的聲明,向加拿大付款方證明您是收入的實益擁有人、居住在協定國家並有資格享受其優惠稅率。您把表交給金融機構,而不是 CRA;CRA 的 NR301 說明頁是寫給付款方看的,付款方須在表格所涉最後一個稅務年度結束後保存六年。
| 問題 | CRA 的答覆 |
|---|---|
| 必須填嗎? | 不必,但沒有這張表,適用協定稅率的風險由付款方承擔 |
| 如果我拒絕證明呢? | 付款方應按法定全額稅率預扣 |
| 聯名帳戶呢? | 每位帳戶持有人應各自填寫一份 |
| 搬到另一個國家呢? | 您的地址搬到另一個國家時,CRA 建議重新填寫表格 |
| 有效多久? | 有效至簽署當年年底起三年,或直到您的協定資格改變,以較早者為準;之後須重新提交一份 |
| 住在美國? | 如果付款方的記錄符合 T4061 的條件,即使沒有 NR301 表,也可以對美國居民個人適用協定稅率 |
陷阱:NR301 表只對應一個協定國家。如果您之後再次搬遷,或表上任何內容改變,表格要求您立即通知金融機構並重新填寫;在此之前適用的稅率可能是錯的。住在美國的讀者,請閱讀搬到美國後的加拿大帳戶,了解兩國各自的規定。
作為非居民出售加拿大股票或基金,要繳加拿大稅嗎?
一般不用。非居民只有在出售的財產屬於「應稅加拿大財產」時,才須就收益繳加拿大稅。上市股票和基金單位只在少數情況下才屬於,例如大量持有價值主要來自加拿大房地產或資源的公司的股份;私人公司股份的判斷方式不同。兩者都在非居民出售加拿大財產中說明。
離境前已累積的收益,要作為視同處置列入您的離境稅表;請見離開加拿大時的投資帳戶。
同一家銀行的 RRSP、RRIF、TFSA 或 FHSA 呢?
註冊計劃各有自己的規則,金融機構可能會逐項詢問:
- 從 RRSP 或 RRIF 提取:見離境前後兌現 RRSP。
- 新的供款:見離開加拿大後向 RRSP 或 TFSA 供款。
- FHSA:見離開加拿大時您的 FHSA。
- 住在美國:見離開加拿大後的 RRSP 和 TFSA。
與仍在加拿大的配偶或親屬的聯名帳戶:如何申報?
當一位持有人住在加拿大、另一位不住時,金融機構可能對全部金額預扣第 XIII 部分稅款,並把全部收入列在同一張 NR4 上,並標明為聯名帳戶。住在加拿大的持有人須在自己的加拿大稅表中列入自己應占的收入和已預扣稅款份額。另一些金融機構則按檔案中的持有比例拆分帳戶,居民的份額列在 T5 上。每位持有人都應填寫適用的表格。
持有人居住在不同國家、適用稅率不同時,CRA 允許金融機構按檔案中的持有比例適用綜合稅率,或者按 25% 預扣,再由持有人用 NR7-R 表申請退回多預扣的部分。如果檔案中的比例與實際出資人不符,收入應列入誰的稅表,取決於本指南無法判斷的事實。
預扣稅率不對,或銀行仍把我當作居民:怎麼更正?
先從源頭更正,再申請退回多預扣的稅款:
- 向金融機構更新您的居住地和地址,並提交 NR301 表(或其要求的資料)。
- 請金融機構盡可能更正您離開之後期間的憑證。
- 第 XIII 部分稅款預扣稅率過高時,請提交 NR7-R 表。CRA 須在付款方匯繳該稅款的曆年結束後 2 年 內收到申請;有些稅收協定允許更長時間。
- 如果您離開後仍收到居民憑證,請要求金融機構改發 NR4 憑證。金融機構須繳付沒有預扣的稅款,並可能向您追討。如果您曾以居民身份在加拿大稅表中申報了這筆收入,該稅表可能也需要更正。
退稅程序,以及哪些收入需要提交加拿大稅表,見非居民稅表與補報。
舉例
所有金額均以加元計,僅作說明。
搬到澳洲後的儲蓄和股息
Lee 搬到澳洲,保留了一個加拿大儲蓄帳戶和一個券商帳戶。次年,儲蓄帳戶從銀行(無關聯付款方)收到 $2,000 利息:不預扣加拿大稅。券商帳戶支付 $5,000 加拿大股息。沒有 NR301 表時,券商預扣 25%,即 $1,250。有了填妥的 NR301 表,券商改為適用加拿大與澳洲稅收協定中的股息稅率。
聯名帳戶,其中一位配偶離開
Sam 搬到新加坡;Alex 留在安大略省。兩人各占一半的聯名儲蓄帳戶賺了 $1,000 利息。銀行把整個帳戶的 $1,000 全部列在一張 NR4 上,標明為聯名帳戶;由於這是無關聯付款方的利息,不預扣稅。Alex 在居民稅表中申報 $500。
兩年的居民憑證
Jordan 離開加拿大,但從未通知券商。
- 第 1 年:券商發出 T5,列示 $4,000 股息,並且沒有預扣稅;按 25% 本應預扣 $1,000(適用稅收協定則更少)。
- 第 2 年:同樣的情況,又是 $1,000。
- 第 3 年:Jordan 更新地址並提交 NR301 表。券商開始按協定稅率預扣。
漏掉的那兩年,光靠 NR301 表是補不回來的。這 $2,000 的第 XIII 部分稅款由 Jordan 負責,而且那些憑證上寫的是 Jordan 為居民。CRA 可以向 Jordan 評稅;券商同樣須對此負責,可以向 Jordan 追討,並且自己也面臨罰款;雙方共同承擔利息。處理這種情況,需要透過券商更正憑證並與 CRA 溝通,而不是只提交 NR7-R 表。
您的情況不同?
- 多年收到居民憑證、檔案中留有加拿大地址,或離開後沒有預扣稅:過去的年度也需要更正,不只是以後的年度。請見非居民稅表與補報;如果憑證已經有誤,請聯繫我們,了解個人稅務協助。
- 股息或利息來自您自己或家族的公司:非無關聯方利息須課稅,私人公司股息另有規劃空間。請獲取個人稅務協助。
- 大額投資組合,或在多個國家持有資產:稅收協定稅率、新居住國的稅和外國稅收抵免必須相互對應。請獲取個人稅務協助。
- 與在加拿大的配偶或親屬持有聯名帳戶,或再次搬遷:誰申報哪部分收入,以及適用哪個協定稅率,取決於金融機構記錄中可能看不到的事實。請獲取個人稅務協助。
- 您仍須處理離境當年的稅務:請見離開加拿大和離開時的投資帳戶。
- 您現在住在美國:請見離開加拿大後的 RRSP 和 TFSA。
- 把資金轉到海外:請見把資金轉出加拿大。
- 退休金、租金及其他收入的稅率:請見加拿大非居民稅率。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加拿大非居民一般適用的預扣稅率 加拿大國內法對特定加拿大來源給付規定的稅率;稅收協定可降低稅率 | 25% | CRA:非居民與所得稅 核對日期 |
| 對非居民股息的法定第 XIII 部分預扣稅 尚未計入適用的稅收協定減稅;適用於加拿大居民公司支付或記入收件人名下的股息 | 25% | 《所得稅法》第 212(2) 款 核對日期 |
| 對非居民從加拿大財產互惠基金獲得的應評稅分配所徵的稅 《所得稅法》第 218.3 條;CRA 表示這通常是對加拿大的最後一項稅務義務 | 15% | 《所得稅法》第 218.3 條 核對日期 |
| 帳戶持有人在加拿大金融機構要求時未提供其境外納稅人識別號碼(TIN)的罰款 每次未提供;若該人在 90 天內申請 TIN 並在收到後 15 天內提供,或沒有資格取得 TIN,則無須繳付(《所得稅法》第 281(3) 條) | $500 | 《所得稅法》第 281 條 核對日期 |
| 第 XIII 部分多扣稅款的退稅申請期限 在向 CRA 繳稅的曆年之後提出書面申請;使用 NR7-R 表 | 2 年 | 《所得稅法》第 227(6) 款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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