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即將離開加拿大的獨資經營者和自由工作者
- 正在決定是停止業務,還是在海外繼續經營的自僱人士
- 擁有設備、存貨、GST/HST 帳戶或雇員的業主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個人財產的離境稅,以及完整的離境年度稅表
- 結束或保留公司
- 搬家後從海外服務加拿大客戶
- 魁北克銷售稅(QST)的結束步驟
離開加拿大時,結束業務要提交什麼?
如果業務停止,請在離境年度的稅表上結束它。用 T2125 表報告截至停止當天的業務收入,您保留的設備和存貨視同按公平市價出售,取消 GST/HST 帳戶;如果有雇員,還要關閉工資帳戶。
| 帳戶或項目 | 您要做什麼 |
|---|---|
| 經營收入 | 在離境年度稅表上提交最後一份 T2125 表,截至結束日 |
| 您保留或出售的設備 | 在最後一份 T2125 上計入折舊追回或終結損失 |
| 存貨和商譽 | 出售,或視同按公平市價出售 |
| GST/HST 帳戶 | 如已登記,自結束日起取消;每個期間結束後 一個月 內提交最後申報表 |
| 工資帳戶 | 7 個日曆日 內匯繳最後一筆款項;30 天 內提交 T4 或 T4A 憑證 |
| 記錄 | 最後一個年度之後保存 六年 |
以下情況就不再簡單:您離開後業務仍繼續運作、您保留有實際價值的存貨或商譽、您有雇員、您在魁北克(有單獨的 QST 帳戶),或者須列在 T1161 表上的財產價值超過 $25,000。您其他所有財產的離境稅以及離境稅表本身,見離開加拿大。這些規則只在您成為非居民的當天才開始;如果在加拿大保留配偶、子女或住所,可能延後(見配偶在不同日期離開加拿大)。
出發前請準備:
- 業務設備和車輛清單:成本、類別、未折舊資本成本,以及結束日的價值。
- 存貨盤點表,列明成本以及結束日的價值。
- 當日客戶未付的發票和您未付的帳單。
- 您最後提交的 GST/HST 申報表及其期間。
- 該年度的工資記錄:薪酬、扣款、匯繳款項。
我必須結束獨資經營嗎?還是離開後可以繼續經營?
您不必結束它,但業務在哪裡經營決定了稅務處理。加拿大的移居規則把獨資經營者分成兩類(第 128.1(4) 款):
| 您離開後的情況 | 會計期間 | 設備、存貨、商譽 | 之後要提交什麼 |
|---|---|---|---|
| 業務在您離開前停止 | 在業務停止時結束 | 出售,或視同按公平市價出售 | 只提交最後的稅表;之後不需要 |
| 業務繼續,但不是透過加拿大境內的固定場所(例如您帶著手提電腦和客戶到海外) | 在您離開前一刻結束 | 視同按公平市價出售 | 取決於您是否仍有加拿大收入;見「搬到海外後的加拿大客戶」 |
| 業務透過加拿大境內的常設機構繼續運作 | 繼續 | 不視同出售 | 每年就加拿大經營收入提交一份非居民稅表 |
常設機構是固定的營業場所,例如辦公室、分支機構、工場或倉庫;如果沒有固定場所,則是經營業務的主要地點。如果加拿大境內的雇員或代理人能代您簽約,或從您的存貨中處理訂單,您也被視為設有常設機構(Regulation 8201)。家庭辦公室或共用辦公空間是否算在內,屬於事實問題。如果您搬到與加拿大有稅收協定的國家,可能改為適用該協定自己對常設機構的定義,許多協定把僅用於儲存或交付貨物的場所排除在外;離境時適用哪種定義,取決於協定和事實。
離開後,加拿大只對非居民的加拿大來源收入課稅(CRA)。從海外繼續為加拿大客戶服務,見搬到海外後的加拿大客戶。如果您是透過公司經營業務,請見結束或保留公司。
離境稅適用於我的業務設備、存貨和商譽嗎?
適用,除非您離開時業務是透過加拿大境內的常設機構經營。《所得稅法》把這類業務的資本財產、商譽(第 14.1 類)和存貨排除在離境時的視同出售之外;一旦業務停止或遷到海外,這項排除就不再適用(第 128.1(4)(b)(ii) 項;CRA)。還有一項例外:如果您在離開前的 10 年內在加拿大居住 60 個月或更短,您抵達時已擁有的財產,或之後透過繼承獲得的財產,也被排除在外(第 128.1(4)(b)(iv) 項)。
沒有這項排除時,每個項目都視同在您離開前一刻按公平市價出售:
- 存貨產生經營收入:價值減去成本。
- 設備和車輛在其類別中產生折舊追回或終結損失,而價值超過原始成本的部分則產生資本利得。
- 繼續在海外經營的業務的商譽,與其他財產一樣估值。停止經營的業務的商譽,則按當日的事實估值,例如客戶、名稱或名單是否仍可出售;請保留您所用價值的依據。
如果業務在您離開前停止,而您保留設備作個人使用,改為個人使用本身就視同按公平市價出售(第 13(7)(a) 款)。無論哪種情況,業務財產都只在離開業務的那一刻估值一次。
保留在加拿大常設機構內的業務財產,仍可透過選擇,用 T2061A 表視同在離境時出售(CRA)。這項選擇不能產生或增加虧損(第 128.1(4)(d) 項)。在 T1161 表上列出財產,見離開加拿大時的財產清單。
如果我在年中離開,業務的會計期間何時結束?
如果您離開時業務仍在運作,但不是透過加拿大境內的常設機構,其會計期間在您不再是居民前一刻結束,並開始新的會計期間(第 128.1(4)(a.1) 項)。這使離境日成為您 T2125 上的最後一天。
如果您較早停止業務,最後一份 T2125 涵蓋到業務停止當天的收入。如果業務透過加拿大常設機構繼續運作,會計期間照常進行。您成為非居民的日期決定這三種情況;見您成為非居民的日期。
最後一份 T2125 要列哪些內容?
最後一份 T2125 在離境年度的稅表上,報告業務截至最後一天的全部結果。利潤也計入同一份稅表上的 CPP 供款;見自僱收入如何課稅。請包括:
- 截至結束日賺取的收入,包括尚未支付的發票。大多數企業須按權責發生制申報,所以客戶在您離開後支付的款項,屬於這份稅表(T4002)。
- 存貨已出售,或視同按公平市價出售,期末存貨為零。
- 每類設備的折舊追回或終結損失。當您扣除的收入超過該類別餘額時,產生折舊追回;當還有餘額、而您不再擁有該類別的任何財產時,產生終結損失(T4002)。
- 費用僅限到結束日為止。
離境年度的稅表報告您離開前那部分年度的全球收入(CRA)。CCA 類別、折舊追回和終結損失如何計算,見資本成本免稅額;出售設備和商譽(包括其中的資本利得部分),見出售業務資產。
如何關閉 GST/HST 帳戶?為什麼我保留的物品還要繳 GST/HST?
在您的 CRA 帳戶中線上取消帳戶,或使用 RC145 表;取消日期是業務結束的當天(CRA)。請為截至前一天的期間提交申報表,在該期間結束後 一個月 內到期;如果當月還有應繳稅款,再提交一份截至月底的簡短申報表。如果您從未登記(銷售額低於 $30,000 的小供應商並選擇不登記),就沒有帳戶需要關閉,您保留的物品也無須繳 GST/HST(《消費稅法》第 171(3) 款)。
當您不再是登記人時,法律視同您為業務持有的財產在之前一刻已被出售(《消費稅法》第 171(3) 款):
| 您保留的物品 | 您要申報的 GST/HST |
|---|---|
| 存貨和用品 | 公平市價上的 GST/HST |
| 在業務中使用超過 50% 的設備 | 其基本稅額含量:大約是您購買時付的 GST/HST,按現在的價值縮減 |
陷阱:您保留的財產沒有發生出售,所以它的稅款很容易漏在最後一份申報表之外。在結束日之前出售的財產,則是普通的應稅銷售,要在該申報表上申報。步驟、第二份簡短申報表以及乘用車,見關閉 GST/HST 帳戶。
如果業務透過加拿大境內的場所繼續運作,GST/HST 帳戶一般保持開通,您也要繼續申報。
我需要關閉企業號碼和工資帳戶嗎?
您要關閉企業號碼下不再需要的各個計劃帳戶,例如 GST/HST 和工資帳戶;RC145 表可以一次關閉一個或多個(RC145)。工資帳戶要先處理,因為它有自己的最後步驟。
關閉工資帳戶之前,須匯繳所有扣款、提交最後的資訊申報表,並把 T4 或 T4A 憑證交給前雇員(CRA)。業務停止時,最後一筆匯繳款須在 7 個日曆日 內繳納(CRA),憑證和匯總表須在 30 天 內提交(CRA)。請在離開前完成這些事:期限從業務停止的當天起算,而不是從您在海外安頓下來時起算。
離開後未用完的經營虧損怎麼辦?
最後一年的經營虧損(包括終結損失),首先抵減離境年度稅表上的其他收入,例如您離開前賺取的薪金,以及離境稅產生的應稅收益(第 3(d) 項)。剩餘部分是非資本虧損,可以向前追溯 3 個稅務年度 抵減之前的稅表,或向後結轉 20 個稅務年度。離開後,結轉的虧損只能抵減加拿大仍會課稅的加拿大收入,例如在加拿大經營的業務的收入(第 111 條;第 115(1) 款)。
如果仍有虧損剩餘,而您離開後沒有加拿大須課稅的收入,結轉的虧損就沒有可抵減的對象;向前追溯到之前的年度仍可使用。請用 T1A 表(虧損回溯申請)提出要求,通常與離境年度稅表一起提交(CRA)。回溯如何運作,見經營虧損;哪些虧損和抵免在離境後仍然有效,見離開加拿大時未用的抵免和虧損。
我要保存哪些記錄?我離開後誰來處理 CRA 的事務?
請從業務結束的稅務年度年底起,保存業務記錄 六年。法律規定,記錄須保存在您在加拿大的營業地點或住所,除非 CRA 指定了其他地點(第 230(1) 款)。
保存在海外、從加拿大線上查閱的記錄,不算保存在加拿大;您需要 CRA 的書面許可,向您的稅務服務辦公室申請(CRA)。沒有這項許可,記錄必須留在加拿大。
離開之前:
- 確保您能從海外登入自己的 CRA 帳戶;見在加拿大境外使用 CRA「我的帳戶」。
- 如果加拿大有人替您與 CRA 打交道,請授權一位代表:個人稅表透過「我的帳戶」(My Account),GST/HST 和工資帳戶透過「我的企業帳戶」(My Business Account),這是最快的方式;AUT-01 表只提供離線存取(CRA)。
- 更新您的郵寄地址,使最後稅表的通知能送達您手中。
舉例
以下例子僅作說明;金額以加元計。
多倫多的平面設計師停止工作,6 月搬到里斯本
她在離開前一天結束所有工作,並保留手提電腦和顯示器(同屬一個 CCA 類別)作個人使用。它們的成本是 C$8,000,另加 C$1,040 HST,全部已申請進項稅抵免;該類別餘額是 C$6,000,結束日的價值是 C$4,000。
- 所得稅:改為個人使用,視同以 C$4,000 出售。該類別沒有其他資產,剩下的 C$2,000 是她最後一份 T2125 上的終結損失,涵蓋至結束日。
- GST/HST:她自結束日起取消登記。基本稅額含量約為 C$1,040 × (C$4,000 ÷ C$8,000) = C$520,在最後一份申報表上申報。
如果她從里斯本繼續為海外客戶工作,會計期間會在離開前一刻結束,同樣的設備會視同在離境時出售。
保留多倫多倉庫的網上零售商
他搬到海外,把 C$30,000 的存貨留在租用的多倫多倉庫,由一名雇員處理訂單。依據 Regulation 8201,這個倉庫以及從他的存貨中處理訂單的雇員,可能使業務在加拿大設有常設機構;他的新居住國的稅收協定對此的定義可能更窄。如果構成常設機構:
- 存貨不視同在離境時出售,會計期間繼續。
- 他每年提交一份申報加拿大經營收入的非居民稅表,並保持 GST/HST 和工資帳戶開通。
承包人在離開前賣掉工具
他以 C$12,000 賣掉所有工具;該類別餘額是 C$8,000,沒有任何一件工具的售價高於成本。
- 所得稅:超出的 C$4,000 是最後一份 T2125 上的折舊追回。
- GST/HST:這是應稅銷售,向買方收取,並在他最後的申報表上申報。由於沒有剩餘財產,不產生保留財產的稅款。
您的情況不同?
- 業務在海外繼續運作,仍有加拿大客戶。請見搬到海外後的加拿大客戶和為海外客戶遠端工作;兩個國家都課稅時,請預約通話。
- 您在加拿大保留營業場所、員工或存貨。每年都要提交非居民稅表;見非居民的加拿大稅表。
- 有實際價值的存貨或商譽、視同出售的選擇,或計入 T1161 表的財產超過 $25,000。離境稅表需要把估值和表格放在一起處理;請就離境稅表預約通話。
- 您有雇員,或有魁北克 QST 帳戶。每項關閉都有自己的期限;請見關閉 GST/HST 帳戶,然後預約通話安排順序。
- 漏提交了稅表或 GST/HST 期間。逾期的期間各自產生利息和罰款;請見離開加拿大後每年都要報稅嗎,然後就補報預約通話。
- 加拿大的家人接手業務。每項資產、GST/HST 帳戶和員工都分別轉移,各有各的稅務結果;請在交接日期前預約通話。
- 您是透過公司經營業務。請見結束或保留公司。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GST/HST 註銷期間申報表的截止日 註銷後形成的每個申報期結束後起算,包括年度申報人不足一年的申報期;第二份申報表只在有稅額須繳時才需要提交。依據為《消費稅法》(Excise Tax Act)第 238(1)(b)、238(2) 和 251(2) 項;CRA 的示例也採用這一處理 | 一個月 | CRA:關閉您的 GST/HST 帳戶 核對日期 |
| 企業停止營業後,最後一期工資扣繳額的匯繳期間 自企業停止營業之日起計算 | 7 個日曆日 | CRA:何時匯繳工資扣款 核對日期 |
| 企業停止營業後,最終工資資訊申報表的截止日 自企業停止營業之日起計算 | 30 天 | CRA:何時提交工資資訊申報表 核對日期 |
| 非公司化業務結束後的記錄保存期限 業務停止經營的稅務年度最後一天之後;總帳和理解總帳所需合約的保存期限為法定要求,非公司化業務結束時的記錄保存期限則由 CRA 規定 | 六年 | 《所得稅條例》(Income Tax Regulations)第 5800(1)(c) 段 核對日期 |
| T1161 表的財產公平市價申報門檻 離境時擁有的須申報財產的公平市場價值總額;超過此金額時須提交該表 | $25,000 | CRA:加拿大移居海外者的財產處置 核對日期 |
| GST/HST 小供應商門檻 與關聯公司合計的全球應稅銷售額(包括零稅率供應),在一個日曆季度內或最近連續四個日曆季度內;不含金融服務、資本財產及商譽的銷售 | $30,000 | CRA:何時須註冊並開始收取 GST/HST 核對日期 |
| 資本性動產的商業用途比例門檻 對大多數車輛以外的資本性動產而言,商業用途超過這個比例時,一般可申請全額進項稅額抵免(ITC);不超過則不能申請 | 50% | CRA:進項稅抵免(ITC)適用比例 核對日期 |
| 非資本虧損回溯期間 《所得稅法》第 111(1)(a) 段 | 3 個稅務年度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111 條 核對日期 |
| 非資本虧損向後結轉期間 《所得稅法》第 111(1)(a) 段 | 20 個稅務年度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111 條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所得稅法》第 128.1 條:移居
- 《所得稅法規》第 8201 條:常設機構
- 《所得稅法》第 13 條:折舊財產用途改變
- 《所得稅法》第 3 條:課稅年度的收入
- 《所得稅法》第 111 條:可扣除的虧損
- 《所得稅法》第 115 條:非居民在加拿大賺取的應稅收入
- 《所得稅法》第 230 條:記錄和帳簿
- CRA:財產處置(移居者)
- CRA:離開加拿大(移居者)
- CRA:T4002,第 4 章,資本成本免稅額
- CRA:關閉您的 GST/HST 帳戶
- 《消費稅法》(Excise Tax Act)第 171 條:不再是登記人
- CRA:關閉 CRA 計劃帳戶
- CRA:RC145 表,申請關閉企業號碼計劃帳戶
- CRA:何時匯繳工資扣款
- CRA:何時提交工資資訊申報表
- CRA:在哪裡保存記錄以及保存多久
- CRA:授權代表
- CRA:T4002,第 1 章,經營和專業收入
- CRA:T1A 表,申請虧損回溯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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