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已離開或打算離開加拿大(無論是幾年還是永久)的人
- 不確定在加拿大保留的聯繫是否使自己仍是居民的人
- 與離開者同行或隨後出發的配偶和受撫養人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居住聯繫測試的詳細運作方式
- 確定您確切的非居民日期,或離境稅表本身
- 回覆 CRA 寄給您的居民身份問卷
- 兩個國家之間的稅收協定居民身份判定規則分析
離開加拿大時,我需要提交 NR73 表嗎?
不需要。NR73 表是自願的:CRA 表示,如果您已離開或打算離開加拿大,並且需要協助判定您的居民身份,就填寫這份表格。週末或短途旅行不需要填(CRA:NR73 表)。您的身份取決於事實,而不是表格;表格只是請 CRA 對這些事實給出意見(CRA:居民身份通函,第 1.54–1.55 段)。
當您在加拿大保留住所、配偶或子女留下、雇主已定好您的返回日期,或新居住國也視您為居民時,情況就不單純。前三項可能使意見偏向「居民」;援引稅收協定則指向「視同非居民」。這個答案決定您的離境稅表、離境稅,以及之後每一年的加拿大稅表。
決定之前請準備:
- 您的離境日期和國外地址
- 您在加拿大保留的聯繫和已切斷的聯繫清單(住所、家人、汽車、駕照、健康保險、帳戶、會員資格)
- 您的僱傭合約和任何返回工作的日期
- 您在國外住所的租約或購房文件
- 如果另一個國家把您視為居民課稅,這方面的證明
聯繫測試如何運作,見加拿大稅務居民身份。
提交 NR73 表什麼時候有幫助?什麼時候最好不要寄?
當您的聯繫確實好壞參半,而且想在提交稅表前先知道 CRA 的看法時,NR73 表最有幫助。如果您已經明確切斷了所有重要聯繫,它幫助不大;如果您自己的答案顯示您實際上仍是居民,它還可能對您不利。
| 您的情況 | NR73 表通常能帶來什麼 |
|---|---|
| 帶著配偶和子女永久離開,住所已出售或以公平交易方式出租,在國外有新住所 | 幫助不大;離境稅表會記錄日期 |
| 聯繫好壞參半:保留住所、部分家人留下、可能返回 | 在您提交稅表前,根據您提供的事實給出 CRA 的看法 |
| 合約已定好返回日期、工作為您保留、住所留給自己使用 | CRA 更重視您保留的聯繫,出現「居民」意見的可能性更高 |
| 另一個國家依稅收協定把您視為其居民 | 對視同非居民的看法;最終仍由稅收協定的居民身份判定規則決定 |
代價是留下記錄。簽署的 NR73 表上的每一項內容都是一份聲明,CRA 日後可以拿它與您的稅表和任何審查比對。CRA 表示意見「完全根據所提供的事實」作出,所以務必詳細說明您在加拿大和國外的聯繫(通函,第 1.55 段)。
常見陷阱:
- 遺漏。答案缺漏或不清楚,會收到 CRA 人員的來信,要求補充,之後 CRA 才會給出意見(NR73)。
- 把已規劃的返回說成「永久」。表格會問您預計離開多久,以及是否永久離開。有一份回加拿大工作的合約,就是您預見到會返回的證據(通函,第 1.17 段)。
- 勾選您還沒決定的聯繫。先決定您保留什麼(房子、汽車、省級駕照),再作答,而不是答完才決定。
NR73 表問什麼?
NR73 表(第 24 版,共八頁)詢問您的離開原因和時間、您在加拿大保留的每一項聯繫、您在國外建立的每一項聯繫,以及您的意圖(CRA:NR73 表)。
| 部分 | 詢問內容 |
|---|---|
| 身份資料 | 離境日期、您居住的省、您將居住的國家、婚姻狀況、國外地址,以及 CRA 是否應把您的郵寄地址改為該地址 |
| 離開加拿大 | 您為何離開(就業、退休、學習、自僱、與配偶或父母團聚),以及預計離開多久,或是永久離開 |
| 一般居住地 | 您是通常住在加拿大而現在離開,還是通常住在別處、只是暫時在加拿大(須填寫在加拿大的天數),或是每天跨境上班或上學 |
| 關係 | 您所加入的配偶、父母或其他人的身份(如果您是去與他們團聚) |
| 就業 | 政府、加拿大軍隊、皇家企業或傳教士職位;您的雇主、雇主是否為加拿大企業、任何合約或固定的返回日期(須附上合約),以及您的工作是否為您保留 |
| 居民身份聲明 | 是否有稅收協定使您成為另一國居民、該國是否對您的全球收入課稅,以及您是否是與加拿大沒有稅收協定的國家的居民 |
| 在加拿大的聯繫 | 留下的配偶或受撫養人;您保留的住所及其用途(空置、租給親戚、低於市價、沒有書面租約,或以公平交易方式出租並有租約);物品、車輛、駕照、護照、超過三個月的健康保險、會員資格、帳戶、信用卡、投資、度假屋、電話、郵寄地址、加拿大的商業利益(合夥、公司、合約),以及您保留的永久居民身份或工作許可 |
| 意圖 | 您是否打算返回居住,以及您的長期目標 |
| 訪問加拿大 | 您返回探訪的時間是否會很長、很規律或很頻繁 |
| 在另一國的聯繫 | 在國外的配偶和受撫養人、您在那裡的住所(租或買、租期長短)、駕照、護照、健康保險、會員資格、帳戶,以及去過的其他國家和日期 |
表格說明,CRA 可能要求您提供另一國的居住證明,例如外國稅表或評稅通知書。
CRA 可以給出什麼答案?
CRA 可以給出的意見是:您是事實居民、非居民、視同居民或視同非居民(CRA:判定您的居民身份)。視同居民是指身在國外、但《所得稅法》仍視為居民的人,主要是派駐國外的加拿大軍隊成員、聯邦或省政府雇員和部分援助工作者,以及他們的受撫養子女(《所得稅法》第 250(1) 款)。視同非居民是指依加拿大規則本來是居民、但依稅收協定是另一國居民的人(《所得稅法》第 250(5) 款)。稅收協定如何在兩國之間判定,見加拿大稅務居民身份;如果另一國是美國,見稅收協定的居民身份判定規則指南。
意見也可能指明一個非居民日期。這個日期通常是下列三者中最晚的一個:您離開的日期、您的配偶或受撫養人離開的日期,以及您成為新居住國居民的日期(通函,第 1.22 段)。詳情見您成為非居民的日期。
CRA 對 NR73 表的答覆有約束力嗎?
沒有。CRA 聲明這份意見「對 CRA 沒有約束力,日後可能接受更詳細的審查」,到時 CRA 可以要求提供證明文件(通函,第 1.55 段)。表格的證明聲明還說,如果您的情況改變,應聯絡 CRA。
所以,只有在您提供的事實保持屬實的範圍內,這份意見才保護您。如果您後來搬回您說已出租的住所,或配偶一直沒有與您團聚,這份意見就不再符合您的情況。如果 CRA 已經把您視為居民,見CRA 仍認為您是居民。
我能改為取得有約束力的答覆嗎?
很少。通函說,CRA 的所得稅裁定司可以就居民身份發出有約束力的所得稅預先裁定,一般只限於離開前就能知道全部事實的情況(通函,第 1.56 段)。但 CRA 的裁定通告表示,除非申請完整說明了支持的事實和證據,否則該司一般不會對主要涉及事實的問題(通告提到居民身份)作出裁定(IC70-6R12,第 19(h) 和 19.1 段)。
| NR73 意見 | 所得稅預先裁定 | |
|---|---|---|
| 對 CRA 有約束力 | 沒有 | 有,針對所述事實,前提是沒有遺漏重要內容,並且您在裁定規定的期限內離開 |
| 時間 | 離開前或離開後均可 | 一般在離開前;搬遷完成前收到的申請仍可能受理 |
| 費用 | 表格本身不收費 | 按樞密院令訂定的每小時費率收費,即使裁定為負面或被撤回也要付費 |
裁定欄的資料來源:CRA:IC70-6R12,第 13、14 和 43 段。由於居民身份主要是事實問題,裁定申請並不常見,也可能被拒絕;NR73 表是常用途徑。
怎麼寄送 NR73 表?要等多久?
CRA 沒有在表格或居民身份通函中公佈處理時間;您會收到載有意見的來信,或要求補充資料的來信,而不是固定日期。您每離開加拿大一次,就寄一份 NR73 表,可以用以下三種方式之一(CRA:NR73 表):
| 方式 | 做法 |
|---|---|
| 線上 | 您或您的代表透過「我的帳戶」(My Account)或「代表客戶」(Represent a Client)上傳表格和文件,選擇「提交文件」(Submit documents)或主題「Contact Centre and International Correspondance」 |
| 郵寄 | 薩德伯里稅務中心(Sudbury Tax Centre),郵政信箱 PO Box 20000, Station A, Sudbury ON P3A 5C1 |
| 傳真 | 705-671-0794 |
如果您離開加拿大不止一次,只要資料足以判定您的身份,可以附上日期清單和說明信。如果資料缺漏或不清楚,CRA 人員會寄信給您。之後 CRA 根據表格給出意見。
表格說明,如果您被認定為非居民,您須繳納離境稅或提供擔保,並告知加拿大的付款方可能適用非居民預扣稅。見離境稅逐步計算和NR4 憑證。
NR73 表不能代替您的離境稅表。見告知 CRA 您要離開加拿大和離開加拿大。
如果我的配偶或受撫養人也要搬走呢?
NR73 表會問每位家庭成員的搬遷情況,因為留在加拿大的配偶或受撫養人是重要聯繫。留在加拿大的配偶或受撫養人填在「在加拿大的聯繫」,離開的,或日後附日期跟隨的,填在「在另一國的聯繫」(NR73)。
要與您團聚而離開的配偶或受撫養人,可以用「關係」部分自己填寫 NR73 表。如果他們不知道您的身份,表格說明要由您填寫一份 NR73 表,與他們的表格一起寄出。
如果配偶或子女較晚離開,CRA 一般把您的非居民日期定為他們離開的日期(通函,第 1.22 段)。如果您是返回來加拿大之前居住過的國家,日期一般是您離開的那天,即使家人為了讓孩子讀完學年而留下(通函,第 1.23 段)。夫妻雙方日期不同的情況,見配偶在不同日期離開加拿大。
如果我已經離開,或已經提交離境稅表呢?
您離開後仍然可以寄 NR73 表;這份表格適用於「已離開或正計劃離開」的人。請如實按目前的情況作答,不要按原來的計劃作答。
如果您已經提交離境稅表,寄出前請與您的 NR73 答案核對。如果意見認為您仍是居民,或認為您在不同日期成為非居民,已提交的稅表就有疑問。如果兩者不同,已提交的稅表可能需要更正,所以表格寄出前先核對。如果多年沒有告知 CRA,見離開加拿大但沒有告知 CRA。如果 CRA 寄來您沒有要求的問卷,見CRA 居民身份問卷。
舉例
以下例子僅作說明,金額以加元計。
派駐兩年、保留住所
一位工程師簽了兩年的杜拜合約。卡加利的房子以市價、按書面租約租給陌生人,配偶一同搬走,雇主保證返回後有工作。在 NR73 表上,這位工程師必須附上合約,勾選「我返回時保證有工作」,並填寫預計停留兩年。這些答案顯示返回是可預見的,所以 CRA 對留在加拿大的任何聯繫給予更大的權重(通函,第 1.17 段)。以公平交易方式出租的住所,除非還有其他聯繫,否則可能不算重要聯繫(通函,第 1.12 段)。如果沒有太多其他東西留下,意見仍有可能是非居民;保留汽車、省級健康保險或帳戶,則可能使意見偏向居民。無論如何,寄出表格就等於記錄了這些事實。
永久到國外退休
一對退休夫婦賣掉多倫多的房子和汽車,取消省級健康保險,永久搬到葡萄牙,並在當地買了一間公寓。只剩加拿大銀行帳戶和 RRSP。NR73 表幫助不大:可衡量的聯繫所剩無幾,離境稅表會記錄日期。
配偶留到學年結束
一位員工在 2 月離開多倫多,到新加坡工作。配偶和子女留到 6 月學年結束。NR73 表要求在「在加拿大的聯繫」填寫配偶和子女的資料。依通函,這位員工的非居民日期一般是家人離開的 6 月,而不是 2 月。這是假設該員工來加拿大之前沒有住在新加坡;如果他之前住過,現在是回去,通函一般維持 2 月。稅收協定也可能使日期提前:如果新加坡視該員工為居民,而稅收協定的居民身份判定規則把他歸入新加坡,法例視他從那時起為非居民,不論家人是否在加拿大(《所得稅法》第 250(5) 款);見您成為非居民的日期。離境稅表和離境稅隨後按較晚的日期計算,2 月至 6 月的薪金屬於該年度的居民部分。
您的情況不同嗎?
- 您在加拿大保留住所,或配偶留下:聯繫分析很接近;寄出 NR73 表之前,請透過個人稅務協助審核。
- 您的返回日期由合約固定,或您在國外工作幾年:NR73 表會顯示您預見到返回;見在國外工作幾年,寄出前請透過個人稅務協助審核您的聯繫。
- 兩個國家都視您為居民:見加拿大稅務居民身份(美國見稅收協定的居民身份判定規則指南),並請透過個人稅務協助審核稅收協定的立場;涉及美國則請見跨境稅務協助。
- 您保留加拿大公司或業務:表格把它列為一項聯繫;見搬到國外後從公司取得報酬和所有者搬到國外後的公司居民身份,並取得企業稅務協助。
- 您沒有新的居住國:見數位遊民與加拿大稅務居民身份。
- 您已提交離境稅表,或已過了好幾年:寄出任何文件前,請透過個人稅務協助審核已提交的稅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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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資料來源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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