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 成为加拿大居民大约不到五年就离境的个人
- 在最近十年内不止一次在加拿大居住的前居民
本文不涵盖的内容
- 您的加拿大居民身份何时开始或结束
- 如何在离境税表上为每类财产估值和申报
- 信托(不能适用这项规则)
在加拿大居住不到 5 年就离境:哪些财产不用缴离境税?
如果您离境前在加拿大居住了 此前 120 个月内不超过 60 个月,那么您最近一次成为居民时已拥有的财产(无论放在哪里),或之后继承的财产,不用缴离境税。您作为居民期间购买的财产则不适用。这项规则出自《所得税法》第 128.1(4)(b)(iv) 段,CRA 的移居者页面的适用方式与此相同。
| 财产 | 离境时是否视同出售? |
|---|---|
| 最近一次成为居民时已拥有 | 不视同出售,前提是符合 60 个月测试 |
| 最近一次成为居民之后继承 | 不视同出售,前提是符合 60 个月测试 |
| 作为居民期间购买,无论资金来自何处 | 视同出售,按公平市价,除非对所有人都排除在外 |
| 加拿大房地产、RRSP、RRIF、TFSA、FHSA、养老金 | 不视同出售,对所有人另有规则 |
这项规则保护的是特定财产,不是人。居住两年、在加拿大买了股票的人,这些股票仍视同出售;而在最近十年中居住超过 60 个月的人,两类财产都视同出售。应税资本收益一般是收益的 50%。
出现下面任何一种情况,就不是简单的案例了:您不止一次在加拿大居住,抵达或离境日期不清楚,抵达后换过投资,或者持有私人公司的股份。请准备:
- 最近十年内每次在加拿大停留的入境和离境日期。
- 对账单,显示您最近一次成为居民当天拥有的财产及其价值。
- 继承文件,注明您收到每项资产的日期。
- 抵达后购买的所有财产的购买记录。
离境的基本知识,见离开加拿大。
60 个月规则是怎么数月份的?
这项测试从您的离境日期往前回溯 120 个月,把这段时间内您作为加拿大居民的每个月加起来。如果总数超过 60,这项规则就不适用。计算不限于您最近的一次停留:同一个 120 个月内更早的居住期间也要算进去(第 128.1(4)(b)(iv) 段)。
每个人按自己的月数单独测试。早些时候以学生身份来的配偶,可能和家里其他人分处 60 个月的两侧。对于联名账户,要按每位所有人的份额分别适用这项测试。
请从居民身份实际开始和结束的日期算起,不要只看签证或登陆日期。这些日期取决于具体事实;见加拿大税务居民身份和成为非居民的日期。《所得税法》没有说明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是否算一个月的居住。如果您算出的月数与 60 只相差一两个月,结果可能取决于这种解读和您的确切日期;请找专业人士复核。
作为学生或工作者的月份,算入这 60 个月吗?
算,只要这些月份您是加拿大的居民。这项测试数的是居住月份,与您的移民身份无关。许多学生和工作签证持有人在税务上是居民;作为非居民在加拿大度过的月份则不算。见离开加拿大的国际学生和工作签证到期后离开。
这项规则涵盖哪些财产?
这项规则涵盖两类财产:您最近一次成为加拿大居民时已拥有的财产,以及在那之后通过继承或遗赠取得的财产(第 128.1(4)(b)(iv) 段)。典型的例子是您抵达前就持有的外国股票、基金和房地产。赠与不等于继承:您作为居民期间收到的赠与资产,不在法条的措辞范围之内。
如果您来过不止一次,“最近一次”就很关键。您第一次抵达时拥有、但最近一次抵达时已不再拥有的财产,不在涵盖范围内。
哪些财产仍要征税?
您作为居民期间取得的任何财产(继承除外),都按离境日期的公平市价视同出售。资金来源无关紧要:用从境外汇来的存款在加拿大买的股票,是新取得的财产,不是您抵达时已拥有的财产。没有经过购买决定而到手的财产也一样:股息再投资得到的份额,以及抵达后归属或购买的雇主计划股票。请在 T1243 表上申报收益或亏损。您可以在 迁出次年的 4 月 30 日 前,用 T1244 表选择把这笔税推迟到实际出售时再缴;超过一定门槛,CRA 要求提供担保(CRA)。见离开加拿大。
有些财产对所有人都不在视同出售范围内,例如加拿大房地产、RRSP、RRIF、TFSA、FHSA 和大部分养老金权益(第 128.1(10) 款,“排除的权利或权益”;CRA)。作为居民期间购买的境外住房,见离开加拿大时的境外房地产。
终身资本收益免税额有自己的居住条件;符合 60 个月规则并不说明这些条件已满足。见离开加拿大前使用资本收益免税额。
如果我卖出后又买回,或者换了基金,还算同一项财产吗?
一般不算。卖出资产就结束了您对它的所有权,用卖出所得买入的东西是作为居民期间取得的,所以不在这项规则之内。每只证券或基金份额是一项独立的财产;持有它的账户不是。在券商账户里从一只基金换到另一只基金,或把卖出所得再投资,一般会产生新的财产,离境时视同出售,除非另有例外。
有两点不太清楚,且取决于具体事实:买入更多您抵达时就持有的同一只证券(相同的财产按第 47 条合并计算成本),以及置换您持仓的公司重组或基金合并。请连同交易记录一起请人复核。
这项规则也会让财产不用列入 T1161 表吗?
会,除非该财产是应税加拿大财产。依据第 128.1(10) 款(c) 段,60 个月规则涵盖的财产,不属于 T1161 表的“应申报财产”。您的应申报财产公平市价总额超过 $25,000 时,必须提交 T1161 表。该表须在您离境当年的提交截止日前提交,即使您不欠税;逾期每天罚款 $25,最低 $100,最高 $2,500(CRA)。
应税加拿大财产要继续列入清单,因为您离开后,加拿大仍然可以对它征税。它包括加拿大房地产、在加拿大经营的业务所用的财产,以及在某些情况下,价值主要来自加拿大房地产或资源的股份或权益(第 248(1) 款)。您作为居民期间购买的大部分财产仍计入 T1161 表;加元现金、RRSP、TFSA 和每件价值低于 $10,000 的个人使用物品则不计入。见财产清单表格。
成本用抵达时的价值,还是我实际付的钱?
您带来的财产,成本一般等于您成为居民当天的公平市价;您在加拿大购买的财产,则按实际付款计算。抵达时,个人被视为以公平市价出售并重新取得大部分财产,应税加拿大财产除外(第 128.1(1)(b) 和 (c) 段)。
这在两种情况下很重要:您在离境前卖出带来的财产,以及您没有通过 60 个月测试。这两种情况下,抵达时的价值就是您在 T1243 表上的成本。如果这项规则保护某项财产,且它不是应税加拿大财产,那么您成为非居民之后,加拿大一般不对其日后的出售征税(第 2(3) 款);您的新居住国可能按自己的规则征税。关于确定抵达时价值和第一年税表,见成为加拿大税务居民的第一年。关于券商持仓,见离开加拿大时的投资账户。
哪些记录能证明我抵达时拥有什么?
请保存每个账户在抵达当天或前后的对账单,显示每项持仓及其价值。再加上房地产的契约或购买合同、私人公司股份的估值,以及能显示每次继承的日期和资产的遗产文件。还要保存每次停留的出行日期证明,以及抵达后买入或卖出的任何资产的交易确认单。
如果 CRA 审查您的税表,可以要求您提供支持您主张的文件(CRA 新移民页面)。只显示账户总额、不列出每项持仓的对账单,可能无法证明抵达时拥有哪些资产。
示例
所有金额均仅作说明,以加元计。
从境外带来的股票
一位工程师抵达时,有一个境外券商账户,持有价值 C$150,000 的股票,四年后离开,共居住 48 个月,最近十年内没有更早在加拿大居住的时间。这些股票现在价值 C$220,000。它们是抵达时已拥有的,而且这位工程师居住不足 60 个月,所以没有视同收益,这些股票也不用列入 T1161 表。
在加拿大购买的 ETF
这位工程师作为居民期间,还用从境外带来的钱,以 C$60,000 买了加拿大的 ETF。离境时它们价值 C$75,000。它们是在加拿大取得的,所以视同出售:在 T1243 表上有 C$15,000 的资本收益,其中 50% 应税。由于这些 ETF 的价值超过 $25,000,这位工程师仍要提交 T1161 表并列入这些 ETF,但不列入受保护的股票。
十年内两次停留
- 第 1 至 30 个月:作为学生在加拿大居住,然后离开。
- 第 61 个月:带着在境外期间购买的外国股票回来。
- 第 61 至 96 个月:再居住 36 个月,然后离开。
两次停留都在最后一次离境前的 120 个月之内:30 + 36 = 66 个月。这超过了 60,所以这项规则不再保护最后一次抵达时拥有的外国股票。这些股票视同出售,成本是第 61 个月抵达时的价值。如果学生那次停留结束于最后一次离境前 120 个月之外,就只算 36 个月,这些股票就受保护。
您的情况不同?
- 您不确定居民身份何时开始或结束:见加拿大税务居民身份和成为非居民的日期;日期接近 60 个月界线时,需要个人税务协助。
- 您不止一次在加拿大居住,或抵达后换过投资:要逐项财产分析才能确定税款;请寻求个人税务协助。
- 您持有私人公司股份或加拿大房地产:见私人公司股份的离境税和财产清单表格;估值需要个人税务协助。
- 您没有抵达时价值的记录:见成为加拿大税务居民的第一年;在提交离境税表前重建这些价值,需要个人税务协助。
- 您是以学生身份或持工作签证来的:见离开加拿大的国际学生或工作签证到期后离开。
- 您在作为居民期间在境外买了住房:见离开加拿大时的境外房地产。
- 您以后可能搬回加拿大:见缴过离境税后搬回加拿大。
本文引用的数据
| 项目 | 数值 | 来源 |
|---|---|---|
| 迁出加拿大时,对移入时已持有财产适用的例外 适用于在最近一次成为加拿大居民时已拥有该物业的个人 | 此前 120 个月内不超过 60 个月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所得税法》第 128.1(4)(b)(iv) 条 核对日期 |
| 资本收益计入应税收入的一般比例 《所得税法》第 38(a) 条的一般规则;有例外情况 | 50%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所得税法》第 38 条 核对日期 |
| 选择递延缴付离境税的截止期限 个人使用 T1244 表;第 220(4.5) 款规定的截止日为迁出年度的税款结清日 | 迁出次年的 4 月 30 日 | CRA:迁出居民的财产处置 核对日期 |
| T1161 表的财产公平市价申报门槛 离境时持有的须申报资产的公平市场总值;超过此金额时须提交表格 | $25,000 | CRA:加拿大离境者财产处置 核对日期 |
| T1161 表逾期报送罚款:每日金额 表格每逾期一天计收;即使无须提交税表也适用。最低与最高金额另行列出。 | $25 | CRA:T1161 表,离开加拿大者的财产清单(2022 年版) 核对日期 |
| T1161 表逾期报送罚款:最低金额 T1161 表逾期提交的最低罚款。 | $100 | CRA:T1161 表,离开加拿大者的财产清单(2022 年版) 核对日期 |
| T1161 表逾期报送罚款:最高金额 T1161 表逾期提交的最高罚款。 | $2,500 | CRA:T1161 表,离开加拿大者的财产清单(2022 年版) 核对日期 |
| 个人使用财产价值低于此金额时,可不列入 T1161 表 每件个人使用财产(如家居用品、衣物、汽车和收藏品)的公平市价低于此金额时,不计入 T1161 表 | $10,000 | CRA:加拿大离境者财产处置 核对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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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指南
译自英文指南 · 阅读英文原文
本文介绍所列纳税年度的一般规则,不构成针对您个人情况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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