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在最近約五年內成為居民、現在要離開加拿大的個人
- 過去十年內不止一次在加拿大居住的前居民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您的加拿大居民身份是否開始或結束,以及何時開始或結束
- 如何在離境年度稅表上對各類財產估值和申報
- 信託,不能適用這項規則
在加拿大居住不到 5 年就離開:哪些財產免繳離境稅?
如果您在離境前居住了 前 120 個月內不超過 60 個月,那麼您最後一次成為居民時擁有的財產(不論存放在哪裡),或之後繼承的財產,可免繳離境稅。您成為居民之後購買的財產則不能免。這項規則見《所得稅法》第 128.1(4)(b)(iv) 條,CRA 的離境者頁面的適用方式相同。
| 財產 | 離境時是否視同出售? |
|---|---|
| 最後一次成為居民時已擁有 | 不會,只要您符合 60 個月測試 |
| 最後一次成為居民之後繼承 | 不會,只要您符合 60 個月測試 |
| 成為居民期間購買,用的是來自任何地方的錢 | 會,按公平市價計算,除非屬於對所有人都排除的財產 |
| 加拿大不動產、RRSP、RRIF、TFSA、FHSA、養老金 | 不會,依另外的規則,對所有人都一樣 |
這項規則保護的是特定財產,而不是人。居住兩年的居民在加拿大購買的股票,會被視同出售;在最近十年內居住超過 60 個月的人,兩類財產都會被視同出售。應稅資本利得一般是收益的 50%。
如果您在加拿大不止一次居住,抵達或離境日期不清楚,抵達後轉換過投資,或持有私人公司的股份,就不再是簡單的個案。請準備:
- 過去十年內,每一次在加拿大居住的入境和離境日期。
- 對帳單,顯示您最後一次成為居民當天擁有什麼,以及價值多少。
- 繼承文件,註明您取得每項資產的日期。
- 抵達後購買的所有財產的購買記錄。
離境的基本知識,請見離開加拿大。
60 個月規則如何計算月數?
這項測試從您的離境日期往回推 120 個月,把這段期間內您是加拿大居民的每個月加起來。如果合計超過 60 個月,這項規則就不適用。計算並不只限於最近一次居住:在同樣這 120 個月內,更早的居住期間也要計入(第 128.1(4)(b)(iv) 條)。
每個人按自己的月數單獨測試。曾以學生身份提早來加拿大的配偶,可能與家人落在 60 個月的不同一側。對於聯名持有的帳戶,則按每位所有者的份額分別適用這項測試。
請從居民身份實際開始和結束的日期算起,而不是只看簽證或登陸日期。這些日期要依事實判斷;請見加拿大稅務居民身份和成為加拿大非居民的日期。《所得稅法》沒有說明不足一個月的部分是否算作一個月的居住。如果您的計算結果與 60 個月只相差一兩個月,答案可能取決於這種解讀和您的確切日期;請找人複核。
作為學生或工作者的月數,也計入這 60 個月嗎?
如果您在那幾個月是加拿大居民,就計入。這項測試計算的是居住的月數,不論您的移民身份是什麼。許多學生和工作許可持有人在稅務上是居民;以非居民身份待在加拿大的月份不計入。請見國際學生離開加拿大和工作許可到期後離開。
這項規則涵蓋哪些財產?
這項規則涵蓋兩類財產:您最後一次成為加拿大居民時擁有的財產,以及該日期之後您透過繼承或遺贈取得的財產(第 128.1(4)(b)(iv) 條)。典型的例子是您抵達之前持有的境外股票、基金和不動產。贈與不是繼承:成為居民期間別人贈與您的資產,不在條文的涵蓋範圍內。
「最後一次」很重要,如果您不止一次來加拿大的話。您第一次抵達時擁有、但最近一次抵達時已不再擁有的財產,不在涵蓋範圍內。
哪些財產仍要課稅?
您成為居民期間取得的任何財產(繼承除外),都會被視同在離境日期按公平市價出售。錢從哪裡來並不重要:用從境外匯來的儲蓄在加拿大買的股票,是新的財產,不是您抵達時擁有的財產。沒有經過購買決定而取得的財產也一樣:股息再投資所得的單位,以及抵達後才歸屬或購買的雇主計劃股票。請在 T1243 表上申報收益或虧損。您可以在 遷出次年的 4 月 30 日 前,以 T1244 表選擇延緩繳納這筆稅款,直到您真正出售為止;超過一定門檻,CRA 要求提供擔保(CRA)。請見離開加拿大。
有些財產對所有人都不在視同出售的範圍之內,例如加拿大不動產、RRSP、RRIF、TFSA、FHSA 和大部分養老金權利(第 128.1(10) 條中的「豁免權利或權益」(excluded right or interest);CRA)。關於您成為居民期間購買的境外住房,請見離開加拿大時的境外不動產。
終身資本利得免稅額有自己的居住條件;符合 60 個月規則,並不代表符合那些條件。請見離開加拿大之前使用資本利得免稅額。
如果我賣出後又買回,或轉換基金,還是同一項財產嗎?
一般不是。出售資產,您對它的所有權就結束了,用所得款項買入的東西,是您成為居民期間取得的,所以不在這項規則之內。每一種證券或基金單位都是獨立的財產;持有它的帳戶不是。在券商帳戶內從一隻基金轉換到另一隻,或把出售所得再投資,一般都會產生新的財產,離境時會被視同出售,除非有其他例外。
有兩點比較不明確,要看具體事實:繼續買入您抵達時持有的同一種證券的更多單位(相同的財產,依第 47 條合併計算成本),以及換掉您持有資產的公司重組或基金合併。請連同交易記錄,請人複核。
這項規則也會讓財產不必列入 T1161 表嗎?
是的,除非該財產是應稅的加拿大財產。依第 128.1(10) 條(c) 段,60 個月規則涵蓋的財產,不屬於 T1161 表的「須申報財產」。須申報財產的公平市價總額超過 $25,000 時,須提交 T1161 表。即使您無須繳稅,也要在離境年度的申報截止日前提交;逾期提交每天罰款 $25,最低 $100,最高 $2,500(CRA)。
應稅的加拿大財產要留在清單上,因為您離境後,加拿大仍然可以對它課稅。它包括加拿大不動產、在加拿大經營的業務中使用的財產,以及在某些情況下,價值主要來自加拿大不動產或資源的股份或權益(第 248(1) 條)。您成為居民期間購買的大部分財產仍須計入 T1161 表;加元現金、RRSP、TFSA,以及每件價值低於 $10,000 的個人使用物品則不計入。請見財產清單表格。
我該用哪個成本:抵達時的價值,還是我實際付的錢?
您帶來的財產,成本一般等於您成為居民當天的公平市價;您在加拿大購買的財產,則用實際支付的金額。抵達時,個人大部分財產(應稅的加拿大財產除外)被視同按公平市價出售並重新取得(第 128.1(1)(b) 和 (c) 條)。
這在兩種情況下很重要:您在離境前出售帶來的財產,以及您沒有通過 60 個月測試時,抵達時的價值就是您在 T1243 表上的成本。如果這項規則保護了某項財產,而它又不是應稅的加拿大財產,那麼您成為非居民之後出售它,加拿大一般不對這筆出售課稅(第 2(3) 條);您的新居住國可能依自己的規則對它課稅。關於如何確定抵達時的價值和第一份稅表,請見成為加拿大稅務居民的第一年。關於券商持有的資產,請見離開加拿大時的投資帳戶。
什麼記錄能證明我抵達時擁有什麼?
請保存每個帳戶在抵達當天或前後的對帳單,上面要有每項持有資產及其價值。另外還要保存不動產的契據或購買合約、私人公司股份的估值,以及遺產文件,顯示每項繼承的日期和資產。保存每一次入境居住的行程日期證明,以及抵達後所有買賣的交易確認書。
如果 CRA 審查您的稅表,可以要求您提供支持您申報內容的文件(CRA:新來加拿大者)。只顯示帳戶總額、沒有列出每項持有資產的對帳單,可能無法證明哪些資產是抵達時已擁有的。
舉例
所有金額僅作說明,以加元計。
從境外帶來的股票
一位工程師抵達時,境外券商帳戶持有價值 C$150,000 的股票,四年後離境,居住 48 個月,過去十年內沒有更早在加拿大的居住時間。這些股票現在值 C$220,000。股票是抵達時已擁有的,而且工程師居住不到 60 個月,所以沒有視同收益,這些股票也不必列入 T1161 表。
在加拿大購買的 ETF
同一位工程師在居住期間,還用從境外帶來的錢,買了 C$60,000 的加拿大 ETF。離境時價值 C$75,000。這些 ETF 是在加拿大取得的,所以會被視同出售:T1243 表上有 C$15,000 的資本利得,其中 50% 須課稅。因為這些 ETF 的價值超過 $25,000,工程師仍要提交 T1161 表並列出它們,但不列入受保護的股票。
十年內居住兩次
- 第 1 至 30 個月:以學生身份在加拿大居住,然後離開。
- 第 61 個月:帶著在境外時購買的境外股票回來。
- 第 61 至 96 個月:再居住 36 個月,然後離開。
兩次居住都在最後一次離境之前的 120 個月之內:30 + 36 = 66 個月。這超過了 60 個月,所以這項規則不再保護最後一次抵達時擁有的境外股票。這些股票會被視同出售,成本為第 61 個月抵達時的價值。如果學生那一次居住,在最後一次離境之前超過 120 個月就已結束,只計 36 個月,這些股票就受到保護。
您的情況不同嗎?
- 您不確定居民身份何時開始或結束:請見加拿大稅務居民身份和成為非居民的日期;日期接近 60 個月界線的,需要個人稅務協助。
- 您在加拿大居住過不止一次,或抵達後轉換過投資:稅款取決於逐項財產的分析;請尋求個人稅務協助。
- 您持有私人公司的股份或加拿大不動產:請見私人公司股份的離境稅和財產清單表格;估值方面請尋求個人稅務協助。
- 您沒有抵達時價值的記錄:請見成為加拿大稅務居民的第一年;在提交離境年度稅表之前重建這些價值,需要個人稅務協助。
- 您是以學生或工作許可來加拿大的:請見國際學生離開加拿大或工作許可到期後離開。
- 您在境外擁有成為居民期間購買的住房:請見離開加拿大時的境外不動產。
- 您日後可能搬回加拿大:請見繳過離境稅後搬回加拿大。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遷出加拿大時,對移入時已持有的財產適用的例外 適用於在最近一次成為加拿大居民時已擁有該物業的個人 | 前 120 個月內不超過 60 個月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128.1(4)(b)(iv) 條 核對日期 |
| 資本利得計入應稅收入的一般比例 《所得稅法》第 38(a) 條的一般規則;有例外 | 50%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38 條 核對日期 |
| 選擇遞延繳付離境稅的截止日 個人使用 T1244 表;第 220(4.5) 款規定的截止日期為遷出年度的稅額結清日 | 遷出次年的 4 月 30 日 | CRA:遷出居民的財產處置 核對日期 |
| T1161 表的財產公平市價申報門檻 離境時擁有的須申報財產的公平市場價值總額;超過此金額時須提交該表 | $25,000 | CRA:加拿大移居海外者的財產處置 核對日期 |
| T1161 表逾期報送罰款:每日金額 表格每逾期一天計收;即使無須提交稅表也適用。最低與最高金額另行列出。 | $25 | CRA:T1161 表,離開加拿大者的財產清單(2022 年版) 核對日期 |
| T1161 表逾期報送罰款:最低金額 T1161 表逾期提交的最低罰款。 | $100 | CRA:T1161 表,離開加拿大者的財產清單(2022 年版) 核對日期 |
| T1161 表逾期報送罰款:最高金額 T1161 表逾期提交的最高罰款。 | $2,500 | CRA:T1161 表,離開加拿大者的財產清單(2022 年版) 核對日期 |
| 個人使用財產的價值低於此金額時,不列入 T1161 表 每件個人使用財產(如家居用品、衣物、汽車和收藏品)的公平市價低於此金額時,不計入 T1161 表 | $10,000 | CRA:加拿大移居海外者的財產處置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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