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 已搬到美国并保留公司的加拿大公司所有人
- 现在由美国居民控制的加拿大经营公司或控股公司
本文不涵盖的内容
- 搬家之前,该保留、分配还是清算公司
- 住在加拿大、拥有加拿大公司的美国公民
- 公司在美国经营活动所需的自身美国税表
- 逐行填写 5471 表
CCPC 所有人搬到美国后,有什么变化?
公司仍是加拿大公司,每年继续提交 T2 税表。变化的是它的所有人:一旦美国居民控制了它,它在加拿大通常就不再是加拿大控股私人公司(CCPC),在美国则成为受控外国公司(CFC)。这两项变化都会增加每年的工作量,也可能增加税负。
| 在加拿大 | 在美国 | |
|---|---|---|
| 公司 | 每年提交 T2 税表;通常不再是 CCPC,因此没有小企业税率 | 除非在美国有经营活动,通常不需要自己提交美国税表 |
| 所有人 | 离境当年提交 T1 税表,对股份征收离境税;之后不会仅因持有股份而再提交 T1 税表 | 每年提交 5471 表,超过门槛时提交 8938 表,对公司的某些利润和股息缴美国税 |
| 取出的钱 | 股息:第 XIII 部分预扣税和 NR4 税单 | 股息填在 1040 表上,并就加拿大预扣税申请抵免;为美国工作取得的工资,按美国工资申报 |
哪些情况不简单:公司内有留存收益或投资、配偶或伴侣仍在加拿大持有股份并居住在加拿大、您从美国为公司工作,以及任何一年漏报 5471 表。需要准备:公司的 T2 税表和财务报表、股东名册、公司记录簿和董事名单、您的搬家日期,以及公司支付给您的每笔股息、工资和贷款。
是否应该保留公司,参见带着公司跨境搬家。离开加拿大时对股份征收的离境税,参见私人公司股份的离境税。
我搬家后,公司仍是加拿大公司吗?
是。1965 年 4 月 26 日之后在加拿大注册成立的公司,无论所有人住在哪里,都被视为加拿大居民(CRA:公司的居民身份)。
在美国税务上,公司只有在美国注册成立才算本国公司(26 U.S.C. 7701(a)(4)),所以从您在美国的家里经营公司,不会改变公司的税务居民身份,这与其他一些国家以中央管理和控制来判断的做法不同。如果一家公司同时是两国居民,加美税收协定第四条第 3 款规定,它只算在注册成立地的居民(税收协定)。这仍可能使公司本身在美国形成经营存在;参见下文的工资部分。
加拿大公司在美国税务上算公司吗?
一般算,而且是自动的。美国法规把“加拿大的 Corporation 和 Company”列为总是被视为公司的实体,所以这类公司不能选择被视为合伙企业或被忽略实体(26 CFR 301.7701-2(b)(8))。
例外是新斯科舍省无限责任公司,或任何其他所有人按联邦或省法律承担无限责任的加拿大公司。这类公司不在自动名单之内。除非另作选择,只有一位所有人的无限责任公司在美国税务上被忽略,所以它的收入填在您自己的税表上,并用 8858 表而不是 5471 表申报;有两位或更多所有人的,则按合伙企业处理(26 CFR 301.7701-3(b)(2))。加拿大仍把它当作公司征税,所以在第一份美国税表之前,需要单独复核。
我成为非居民后,公司会失去 CCPC 身份吗?
通常会,如果非居民控制了它。CCPC 不得被一个或多个非居民直接或间接控制。非居民持有的股份还要合并起来,当作由一个人全部持有来测试;如果这个人会控制公司,公司就不是 CCPC(CRA:公司类型)。
失去 CCPC 身份,会改变加拿大方面的结果:
| 项目 | 作为 CCPC | 被非居民控制之后 |
|---|---|---|
| 积极经营收入的联邦税率 | 在 C$500,000 经营限额以内的收入,税率为 9% | 15%,再加省的一般税率 |
| 公司税应缴余额 | 符合条件的 CCPC,年末之后最多 3 个月 | 年末之后 2 个月 |
| 投资收入 | 投资收入要缴额外的可退还税(第 123.3 条) | 没有额外税,除非加拿大居民个人仍然控制公司(即“实质 CCPC”,第 248(1) 款);第 IV 部分税和股息退税仍然适用 |
来源:CRA:公司税率。
时间陷阱:当公司因控制权收购以外的原因不再是 CCPC 时,它的纳税年度被视为在该时刻之前立即结束,并开始新的一年(《所得税法》第 249(3.1) 款)。您的搬家可能因此多出一个短期的 T2 年度。控制权也包括配偶或亲属持有的股份以及投票权之外的其他事实,所以仍留在加拿大的共同所有人,本身并不能决定结果。控制权的判断方法,参见加拿大公司的非居民所有人。
我每年要提交哪些美国表格:5471 表、8938 表、FBAR?
拥有加拿大公司的美国居民所有人,通常每年都要随 1040 表提交 5471 表,截止日期与税表相同,包括延期,即使公司没有向您支付任何款项也一样(IRS:5471 表填报说明)。
| 表格 | 适用于独资所有人或多数股权所有人的情形 |
|---|---|
| 5471 表,第 3 类 | 您成为美国人的那一年,持有公司 10% 或以上的表决权或价值 |
| 5471 表,第 4 类 | 您持有超过 50% 的表决权或价值:即控制 |
| 5471 表,第 5 类 | 您是 CFC 的美国股东(持有 10% 或以上),且在该年度它仍是 CFC 的最后一天持有 |
| 8938 表 | 股份和其他境外资产在年末超过 US$50,000,或任何时候超过 US$75,000(未婚、住在美国;合并报税为 US$100,000 或 US$150,000) |
| FBAR | 您持有公司超过 50%,或对公司账户有签字权,且所有境外账户合计超过 US$10,000 |
住在美国的独资所有人,通常在同一份 5471 表上同时属于第 4 类和第 5 类申报人。已在 5471 表上申报的股份,仍计入 8938 表的门槛;您在 8938 表上通过注明申报该股份的表格来列示它(IRS:8938 表填报说明)。未按时提交的 5471 表,每家公司每年可能被罚 US$10,000。
各类别适用什么以及相应附表,参见外国公司的信息申报表。如何把加拿大账簿转成 5471 表所需的数字,参见根据加拿大公司账簿编制美国信息申报表。8938 表上的股份,参见从加拿大搬家后的境外资产申报。已经漏报的年度,参见逾期的外国公司信息申报表。
公司的利润在我取出之前,就要在美国向我征税吗?
可能会。当美国股东持有外国公司 超过 50% 的表决权或价值时,该外国公司就是 CFC,而 CFC 的美国股东可能需要在公司赚取收入的当年,把公司的某些收入列入 1040 表,即使没有收到任何现金。由两条规则决定:
| 收入种类 | 美国规则 | 能否适用高税率例外? |
|---|---|---|
| 被动收入:利息、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投资收益 | Subpart F,外国个人控股公司收入(26 U.S.C. 954(c)) | 能,适用单独的 Subpart F 高税率选择 |
| 依据指定您、或让客户选择您作为工作执行人的合同取得的费用,且您持有公司 25% 或以上 | Subpart F,个人服务合同收入(26 U.S.C. 954(c)(1)(H)) | 能,适用 Subpart F 高税率选择 |
| 其他积极经营利润 | 第 951A 条下的 CFC 净受测收入(以前称为 GILTI) | 能,前提是已作出高税率选择,且该项收入的税率超过门槛 |
受测收入的高税率例外,只有在选择有效、且该项收入按美国规则计算的加拿大有效税率高于 18.9% 时才适用,这相当于美国公司税率的 90%(26 CFR 1.951A-2(c)(7))。公司来自美国业务的收入不在这两条规则之内,除非税收协定对其免税或降低其美国税,它按公司自己的美国税表征税(26 U.S.C. 952(b);26 CFR 1.951A-2(c)(1))。控制该 CFC 的美国股东,通过随原始税表附上的声明,或在原始税表未延期截止日期后的 24 个月 内通过更正税表,为该 CFC 年度作出这项选择。
此时,失去 CCPC 身份就很重要。积极经营收入适用联邦一般税率加省的一般税率,例如安大略省的 11.5%,名义税率高于 18.9%。仍适用小企业税率的收入,通常达不到。名义税率只是起点;测试用的是该项收入按美国规则计算后实际缴纳的加拿大税,并且必须每年核对。
如果利润被列入您的税表,您按自己的税率缴美国税,且不能就公司已缴的加拿大税申请抵免,所以同一笔利润可能被征两次税。这就是高税率选择的重要性。第 962 条选择允许个人在某一年按美国公司的方式就列入的金额缴税,包括抵免一部分加拿大税,但会对之后的股息产生影响。
仍留在加拿大的配偶持有股份,会改变计算:不是美国公民或居民的配偶所持有的股份,在 CFC 测试中不视为您的股份(26 U.S.C. 958(b)(1))。如果持股对半,公司可能不是 CFC,而主要持有投资的公司,这时可能改为适用 PFIC 规则。配偶搬家的那一年,要重新核对两国的测试。详细规则参见美国人持有外国公司。
我取得的股息,在加拿大和美国如何征税?
加拿大从股息中预扣税款,美国再次征税,但允许抵免这笔预扣税。
- 加拿大: 支付给非居民的股息,要缴第 XIII 部分税,税率为 25%。公司负责预扣、汇缴并开具 NR4 税单(CRA:T4061)。对住在美国的个人,税收协定第十条第 2 款把税率上限定为 15%(税收协定);您向公司提供 NR301 表或同等的美国居民证明后,公司才会适用该税率。如果公司没有预扣,公司要缴这笔税,外加 10% 的罚款,公司董事也要连带承担责任(《所得税法》第 227.1 条)。5% 的税率适用于公司股东,不适用于个人。
- 美国: 在 1040 表上申报股息。加拿大公司因受税收协定涵盖,一般属于合格外国公司,所以只要满足持有期规则,股息可以适用合格股息税率。如果公司在支付当年或前一年是被动外国投资公司,则不是合格股息(IRS:第 550 号出版物)。您所在的州也可能按其自己的规则对股息征税。
- 抵免: 加拿大预扣税可以作为外国税收抵免,但最高只能抵到协定税率。如果因为没有提供 NR301 表而多扣了税,超出的部分不能在美国抵免;您需要向 CRA 申请退还(IRS:第 514 号出版物)。
- 不重复计算: 从您已按 Subpart F 或 CFC 净受测收入申报过的收益中支付的股息,一般属于已征税收益,不计入美国收入。请在 5471 表上逐年记录这些金额。
- 贷款: 您以股东贷款方式取出的钱,如果没有在 贷款发放所在公司纳税年度结束后一年之前归还,将被视为支付给非居民的股息,适用同样的第 XIII 部分预扣税(《所得税法》第 15(2) 款和第 214(3) 款)。参见离开加拿大时的股东贷款。
搬家之前或之后何时、如何取钱,参见搬到境外后从公司取酬。
我在美国为公司做的工作,工资要在加拿大征税吗?
一般不用,只要工作是在美国完成的。依据税收协定第十五条第 1 款,美国居民的受雇收入只在美国征税,除非工作是在加拿大完成的(税收协定)。美国把它作为美国来源工资征税,因为劳务报酬的来源地是工作所在地(IRS:收入来源)。
因为您的雇主是加拿大公司,您在加拿大工作的那些日子的报酬,一旦当年超过 $10,000(加元),就要在加拿大征税(第十五条第 2 款),您可能因此需要提交加拿大税表。
公司作为您的雇主,就在美国完成的工作支付的报酬,通常要承担美国的工资预扣税以及社会保障税和 Medicare 税,无论公司自身是哪国居民(26 U.S.C. 3121(b))。工资还会降低公司的利润,从而改变 CFC 的计算。在美国的家里为公司工作,可能使公司本身在美国形成贸易或经营活动,或常设机构;参见加拿大公司的美国税表。
为什么只持有投资的公司是最难处理的情形?
它几乎所有的收入都是被动收入,所以可能每年都要按 Subpart F 向您征税。公司按一般税率纳税后,利息也许能通过高税率测试,但加拿大只对资本收益的一半征税(《所得税法》第 38 条),并且一般允许扣除来自其他加拿大公司的股息(第 112 条),所以这些项目通常通不过。此外还有两层:
- 公司本身: 当外国公司至少有 75% 的总收入是被动收入,或至少有 50% 的资产产生被动收入时,它就是被动外国投资公司(PFIC)。当您是美国股东、且它是 CFC 时,这些股份一般适用 CFC 规则,而不是 PFIC 规则(26 U.S.C. 1297(d))。
- 公司持有的基金: 加拿大的共同基金和 ETF 往往是 PFIC,因为它们的收入和资产大多是被动的(26 U.S.C. 1297(a))。如果您持有公司价值的 50% 或以上,就被视为拥有公司所持基金中您的份额(26 U.S.C. 1298(a)(2)),这可能在 5471 表之外,再带来 8621 表和 PFIC 税。
这就是为什么带着公司跨境搬家中的保留与关闭比较,对控股公司最重要,最好在搬家之前做。基金规则参见搬到美国时的 PFIC 规则。
第一年应该建立哪些资料?
从第一年起就建立同时满足两国要求的记录,因为 5471 表要随您的第一份美国税表一起提交。
- 账簿: 保留加元账簿,并对应到 5471 表的利润表、资产负债表以及收益与利润附表。
- 搬家日期和所有权: 您成为美国居民的日期、股东名册,以及配偶或亲属持有的任何股份。
- 分配: 每笔股息的日期、预扣的第 XIII 部分税、NR4 税单,以及您交给公司的 NR301 表。
- 已在美国征过税的收益: 逐年记录 Subpart F 和受测收入的列入金额,以及从中支付的股息。
- 治理: 董事名单、董事会在何处作出决定、会议记录,以及您在每个国家工作天数的日志,这些影响加拿大对您工资的征税,也影响公司是否在美国形成经营存在。联邦注册的公司仍然至少需要一名居住在加拿大的董事(《加拿大商业公司法》第 105(3) 款);各省的规则不同。
- 投资: 列出公司持有的每只基金或 ETF,并附上购买日期和成本。
示例
所有数字仅为示意,以加元计。税率已四舍五入。
咨询公司,所有人现在住在亚利桑那州
一家安大略省的咨询公司每年赚取 C$200,000 利润。它唯一的股东搬到亚利桑那州。在加拿大,公司不再是 CCPC,转变时可能多出一个短期的 T2 年度;此后它的积极经营收入适用联邦一般税率加安大略省一般税率,合计约 26.5%。在美国,所有人在搬家当年作为第 3、4、5 类申报人提交 5471 表,之后作为第 4、5 类申报人提交。按约 26.5% 计算,加拿大税约为 C$53,000,剩余 C$147,000。这笔利润是否还要每年向他征税,取决于它的分类:依据指定他、或让客户选择他的合同取得的费用,属于 Subpart F 收入;其他积极经营利润属于受测收入。两者都只能通过各自的高税率选择来避免,前提是按美国规则计算的实际加拿大税率超过 18.9%。如果没有,最多约 C$147,000 可能被加到他的美国收入中,而 C$53,000 的加拿大税不能抵免,除非他作出第 962 条选择。因为他在亚利桑那州工作,一部分利润也可能是公司本身的美国经营收入,按公司自己的美国税表征税。
取得 C$100,000 的股息
同一位所有人向公司提供了 NR301 表,公司支付 C$100,000 的股息。加拿大预扣 15%,即 C$15,000;公司汇缴并开具 NR4 税单。所有人在 1040 表上申报该股息,并就 C$15,000 申请外国税收抵免。其中从他已作为 CFC 收入申报的收益中支付的部分,不计入美国收入。如果没有 NR301 表或同等的证明,加拿大会预扣 C$25,000,而在美国只能抵免 C$15,000。
持有 C$800,000 加拿大 ETF 的控股公司
一家控股公司每年从加拿大 ETF 取得 C$30,000 的股息和收益。搬家之后,这笔收入属于 Subpart F 收入,无论是否分配,所有人都可能每年申报。所有人还被视为拥有这些 ETF,它们可能是 PFIC,要用各自的表格申报。相对于这笔收入,每年的美国申报可能很繁重,所以这种情形值得在搬家之前先复核。
您的情况不同?
- 您有留存收益、公司内的投资,或在加拿大的配偶共同所有人: CCPC 身份、CFC 测试和高税率选择都取决于具体事实;在第一份美国税表之前,请获取跨境税务协助。
- 您还没有搬家: 在带着公司跨境搬家中比较保留、分配和清算。
- 您是住在加拿大的美国公民: 参见加拿大公司的美国籍所有人。
- 您有一年漏报了 5471 表: 参见逾期的外国公司信息申报表,并获取跨境税务协助。
- 公司向美国销售或在美国工作: 参见加拿大公司的美国税表。
- 您需要第 XIII 部分、NR4 和 NR301 的办理步骤: 参见加拿大公司的非居民所有人。
本文引用的数据
| 项目 | 数值 | 来源 |
|---|---|---|
| 加拿大公司被视为税务居民所涉及的注册成立日期 根据第 250(4) 款,在这一日期后于加拿大注册成立的公司,被视为加拿大税务居民,但仍须考虑其他法律规定及税收协定规则 | 1965 年 4 月 26 日 | CRA:公司的居民身份 核对日期 |
| 联邦小企业扣除适用的经营收入额度 适用于没有关联公司的加拿大控股私人公司(CCPC)的最高限额;关联公司须共享限额,应税资本超过 $1000 万或被动收入超过 $50,000 时会减少;纳税年度不足 51 周时按比例计算;不随通胀调整 | C$500,000 | CRA:2025 年 T2 公司所得税指南第 4 章 核对日期 |
| 适用小企业扣除后的加拿大联邦公司净税率 适用于就营业收入中不超过小企业限额的部分申请小企业扣除的加拿大控股私人公司(CCPC);不随通胀调整 | 9% | CRA:公司税率 核对日期 |
| 适用一般税率减免后的加拿大联邦公司净税率 基本税率为 38%,减去联邦减免后为 28%,再扣除一般税率减免后为 15%;不按通胀调整 | 15% | CRA:公司税率 核对日期 |
| 符合条件的加拿大控股私人公司(CCPC)税款结清日 公司税年结束后起算,前提是满足 CRA 对加拿大控股私人公司(CCPC)的相关条件 | 3 个月 | CRA:公司所得税缴款截止日期 核对日期 |
| 公司缴清余税的一般截止日 公司税年结束后起算,适用于大多数所得税尾款 | 2 个月 | CRA:公司所得税缴款截止日期 核对日期 |
| 被视为境外公司美国股东的持股门槛 投票权或股票价值比例;也是 5471 表格第 2 及第 3 类使用的基本持股门槛 | 10% | IRS:5471 表填报说明 核对日期 |
| 境外公司控制权门槛 按第 4 类控制权或一般 CFC 测试,持有的投票权或价值须超过此比例 | 50% | 《美国法典》:第 957 条 核对日期 |
| 8938 表格申报门槛:居住美国、未婚或已婚分别报税、年末 纳税年度最后一天指定境外金融资产的总价值;也适用于已婚分别报税者 | US$50,000 | IRS:8938 表填报说明 核对日期 |
| 8938 表格申报门槛:居住美国、未婚或已婚分别报税、年内任何时间 纳税年度内任何时间的总价值;也适用于已婚分别报税者 | US$75,000 | IRS:8938 表填报说明 核对日期 |
| 8938 表格申报门槛:居住美国、联合报税、年末 已婚联合报税;纳税年度最后一天的总价值 | US$100,000 | IRS:8938 表填报说明 核对日期 |
| 8938 表格申报门槛:居住美国、联合报税、年内任何时间 已婚联合报税;纳税年度内任何时间的总价值 | US$150,000 | IRS:8938 表填报说明 核对日期 |
| 须把实体账户计入 FBAR 的持有权益比例 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实体超过此比例时,即视为对其境外账户拥有经济权益 | 50% | 美国电子版联邦法规(eCFR):31 CFR 1010.350,境外金融账户报告 核对日期 |
| FBAR 申报金额门槛 一个日历年内所有境外金融账户的最高价值合计;超过此金额时须提交 FBAR | US$10,000 | 金融犯罪执法局(FinCEN):报告外国银行及金融账户 核对日期 |
| 未提交规定的 5471 表格信息的初始罚款 按每家境外公司的每个年度会计期间计收,针对第 6038(a) 条要求的信息 | US$10,000 | IRS:5471 表填报说明 核对日期 |
| 使外国公司成为受控外国公司(CFC)的美国股东持股比例 按美国股东(每位均为持有 10% 或以上的美国人士)在年度内任何一天直接、间接或推定持有的总合并投票权或总价值计算,26 U.S.C. 957(a) | 超过 50% | 《美国法典》:26 U.S.C. 957 核对日期 |
| 指定服务提供者持有的所有权比例,使个人服务合同费用成为外国个人控股公司收入 26 U.S.C. 954(c)(1)(H):仅当纳税年度内任何时间,有 25% 或以上的已发行股份价值由提供或可被指定提供该服务的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或为其持有)时才适用 | 25% | 《美国法典》:26 U.S.C. 954(govinfo) 核对日期 |
| 受控外国公司(CFC)净测试收入的高税门槛 外国实际有效税率必须高于这一比例;法规以美国公司税率的 90% 计算该门槛 | 18.9% 纳税年度 2026 | 美国电子版联邦法规(eCFR):26 CFR 1.951A-2(c)(7) 核对日期 |
| 受控外国公司(CFC)高税率门槛与美国公司税率的关系 相关收入实际承担的外国所得税率,须高于美国最高公司税率的这一比例 | 90% | 《美国法典》:第 954(b)(4) 条 核对日期 |
| 就受控外国公司(CFC)测试收入作出高税率排除选择时,提交更正报税表的期限 从美国股东计入收入年度的原始税表正常截止日(不计延期)起计算;还须配合提交相应的修订税表 | 24 个月 | 美国电子版联邦法规(eCFR):26 CFR 1.951A-2(c)(7)(viii)(A)(2) 核对日期 |
| 安大略省较高公司税率 省或地区的一般公司所得税率 | 11.5% 纳税年度 2026 | CRA:公司税率 核对日期 |
| 向非居民支付股息的第 XIII 部分法定预扣税率 尚未考虑税收协定减税;适用于加拿大居民公司支付或记入收款人名下的股息 | 25% | 《所得税法》第 212(2) 款 核对日期 |
| 加美税收协定股息预扣税率——所有其他情况 第 X(2)(b) 条:实益所有人并非持有至少 10% 有投票权股份的公司时,适用的股息税率;包括实益所有人为个人的情况 | 15% | 加拿大财政部:加拿大与美国税收协定整合版 核对日期 |
| 未按规定扣缴第 XIII 部分税款的罚款 按未扣缴的第 XIII 部分税款计算;CRA 还可能核定欠税及利息 | 10% | CRA:NR4 预扣、汇缴及申报 核对日期 |
| 加美税收协定股息预扣税率——持有至少 10% 有投票权股份的公司 第 X(2)(a) 条:实益所有人是一家公司,并持有付款公司至少 10% 的有投票权股份 | 5% | 加拿大财政部:加拿大与美国税收协定整合版 核对日期 |
| 股东贷款还款豁免的截止日 公司为贷款人,且还款不属于一连串贷款或其他交易及还款安排时,适用第 15(2.6) 款 | 贷款发放所在公司纳税年度结束后一年 | 《所得税法》第 15(2.6) 款 核对日期 |
| 加美税收协定在工作所在国适用的受雇收入金额上限 第 XV(2)(a) 条:在另一国受雇所得报酬,按该国货币计算不超过这一金额,并按日历年适用(依据美国财政部对第五议定书的技术解释);与另一项 183 天测试分开适用 | $10,000 | 加拿大财政部:加美税收协定第 XV(2)(a) 条 核对日期 |
| 被动外国投资公司(PFIC)的被动收入测试 外国公司总收入中,被动收入至少占这一比例 | 75% | IRS:8621 表格填报说明 核对日期 |
| 被动外国投资公司(PFIC)的被动资产测试 外国公司资产中,产生或用于产生被动收入的资产,其平均比例至少达到这一水平 | 50% | IRS:8621 表格填报说明 核对日期 |
| PFIC 归属:持有一家公司按价值计算的多少比例,该人就视为持有该公司所持股份中的相应份额 26 U.S.C. 1298(a)(2)(A):持有一家公司价值 50% 或以上股份的人,视为按比例持有该公司所持有的股份;如果该公司本身就是 PFIC,则不适用 50% 的限制(1298(a)(2)(B)) | 50% | 《美国法典》:26 U.S.C. 1298(govinfo) 核对日期 |
官方来源
- 加拿大财政部:加美税收协定(合并版)
- CRA:公司的居民身份
- CRA:公司类型
- CRA:公司税率
- 《所得税法》:第 249 条
- CRA:T4061 NR4 非居民预扣税、汇缴与申报
- IRS:5471 表填报说明
- IRS:8938 表填报说明
- eCFR:26 CFR 1.951A-2
- eCFR:26 CFR 301.7701-2
- 《美国法典》:26 U.S.C. 7701(govinfo)
- 《美国法典》:26 U.S.C. 958(govinfo)
- 《美国法典》:26 U.S.C. 3121(govinfo)
- 26 CFR 301.7701-3(govinfo)
- 《所得税法》:第 38 条和第 112 条
- 《所得税法》:第 15 条、第 214 条和第 227.1 条
- 《所得税法》:第 123.3 条和第 248(1) 款
- 《美国法典》:26 U.S.C. 952(govinfo)
- 《加拿大商业公司法》:第 105 条
- 《美国法典》:26 U.S.C. 954(govinfo)
- 《美国法典》:26 U.S.C. 1297(govinfo)
- 《美国法典》:26 U.S.C. 1298(govinfo)
- IRS:第 514 号出版物
- IRS:第 550 号出版物
- IRS:个人劳务收入的来源
关于本指南
译自英文指南 · 阅读英文原文
本文介绍所列纳税年度的一般规则,不构成针对您个人情况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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