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已搬到美國並保留公司的加拿大公司股東
- 現由美國居民控制的加拿大營運公司或控股公司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搬家前是否要保留、分派或結束公司
- 住在加拿大並擁有加拿大公司的美國公民
- 公司因在美國的業務活動而要提交的美國稅表
- 逐行填寫 5471 表
CCPC 股東搬到美國後,有什麼改變?
公司仍是加拿大公司,每年繼續提交 T2 稅表。改變的是股東:一旦由美國居民控制,公司在加拿大通常就不再是加拿大控股私營公司(CCPC),在美國則成為受控外國公司(CFC)。這兩項改變都會增加每年的工作量,也可能增加稅款。
| 在加拿大 | 在美國 | |
|---|---|---|
| 公司 | 每年提交 T2 稅表;通常不再是 CCPC,因此不能用小企業稅率 | 通常不是美國的申報人,除非在美國有業務 |
| 股東 | 離境那一年提交 T1 稅表,並就股份繳納離境稅;之後不會僅因持有股份而要提交 T1 稅表 | 每年提交 5471 表;超過門檻時提交 8938 表;就公司的某些利潤和股息繳納美國稅 |
| 提取的款項 | 股息:第 XIII 部分預扣稅和 NR4 憑證 | 股息列在 1040 表上,可抵免加拿大預扣的稅款;為在美國的工作所領的薪金,列為美國工資 |
哪些情況不單純:公司內有留存收益或投資、配偶或伴侶仍持有股份並住在加拿大、您從美國為公司工作,以及任何一年漏交 5471 表。要準備的資料:公司的 T2 稅表和財務報表、股東名冊、會議記錄簿和董事名單、您的搬家日期,以及付給您的每一筆股息、薪金和貸款。
是否要保留公司,請見帶著公司跨境搬家。離開時就股份繳納的離境稅,請見私人公司股份的離境稅。
我搬走後,公司還是加拿大公司嗎?
是。在 1965 年 4 月 26 日 之後在加拿大註冊成立的公司,無論股東住在哪裡,都被視為加拿大居民(CRA:公司的居民身份)。
在美國稅務上,只有在美國設立的公司才是美國本土公司(26 U.S.C. 7701(a)(4)),所以從您在美國的家裡經營公司,不會讓公司的稅務居民身份轉移;有些其他國家以中央管理與控制來判斷,美國則不是。如果一家公司同時是兩國居民,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第 IV(3) 條規定,它只算設立地的居民(稅收協定)。這仍可能讓公司本身在美國形成營業據點;請見下面的薪金部分。
加拿大公司在美國稅務上算是公司嗎?
一般算,而且是自動的。美國法規把「Canada, Corporation and Company」列為一律視為公司的實體,所以這類公司不能選擇被視為合夥企業或被忽略實體(26 CFR 301.7701-2(b)(8))。
例外是新斯科舍省的無限責任公司,或任何其他所有人依聯邦或省法律承擔無限責任的加拿大公司。這類公司不在自動列表中。除非另作選擇,只有一位所有人的無限責任公司在美國稅務上被忽略,所以它的收入列在您自己的稅表上,並用 8858 表而不是 5471 表申報;有兩位或以上所有人時,則視為合夥企業(26 CFR 301.7701-3(b)(2))。加拿大仍把它當作公司課稅,所以在提交第一份美國稅表之前,需要另外檢視。
我成為非居民後,公司會失去 CCPC 資格嗎?
如果非居民控制公司,通常會。CCPC 不得被一名或多名非居民直接或間接控制。非居民持有的股份,還會被當作同一個人全部持有來測試;如果這個人會控制公司,公司就不是 CCPC(CRA:公司類型)。
失去 CCPC 資格,會改變加拿大的稅務結果:
| 項目 | 作為 CCPC | 被非居民控制後 |
|---|---|---|
| 主動經營收入的聯邦稅率 | 營業限額 C$500,000 以內的收入,稅率為 9% | 15%,再加省的一般稅率 |
| 公司稅款的結清期限 | 合資格 CCPC 在年結後最長 3 個月 | 年結後 2 個月 |
| 投資收入 | 投資收入須繳納額外的可退還稅(第 123.3 條) | 不用繳額外稅,除非加拿大居民個人仍控制公司(即「實質 CCPC」,第 248(1) 條);第 IV 部分稅和股息退稅仍然適用 |
資料來源:CRA:公司稅率。
時間上的陷阱:公司因取得控制權以外的原因不再是 CCPC 時,它的稅務年度會被視為在那一刻之前結束,並開始新的一年(《所得稅法》第 249(3.1) 條)。您的搬家可能因此多出一個較短的 T2 年度。控制權包括配偶或親屬持有的股份,以及投票權以外的事實,所以僅憑留在加拿大的共同股東,並不能直接決定結果。控制權的運作方式,請見加拿大公司的非居民所有者。
我每年要提交哪些美國表格:5471 表、8938 表、FBAR?
擁有加拿大公司的美國居民股東,一般每年都要在稅表的截止日期(含延期)前,把 5471 表連同 1040 表一起提交,即使公司沒有分派任何款項(IRS:5471 表填表說明)。
| 表格 | 適用於單獨或多數股東的情況 |
|---|---|
| 5471 表,第 3 類 | 您成為美國人的那一年,持有公司 10% 或以上的投票權或價值 |
| 5471 表,第 4 類 | 您持有超過 50% 的投票權或價值:控制 |
| 5471 表,第 5 類 | 您是 CFC 的美國股東(持有 10% 或以上),且在該年度內最後一個日子,公司仍是 CFC |
| 8938 表 | 股份和其他境外資產在年底超過 US$50,000,或年內任何時候超過 US$75,000(未婚且住在美國者;聯合申報者為 US$100,000 或 US$150,000) |
| FBAR | 您持有公司超過 50%,或對公司的帳戶有簽署權,且所有境外帳戶合計超過 US$10,000 |
住在美國的唯一股東,通常在同一份 5471 表上,同時是第 4 類和第 5 類申報人。已列在 5471 表上的股份,仍計入 8938 表的門檻;您在 8938 表上列出它時,只要寫明申報它的表格(IRS:8938 表填表說明)。未按時提交 5471 表,每家公司每年可被罰 US$10,000。
各類別適用哪些情況及其附表,請見境外公司的資訊申報表。如何把加拿大帳目轉成 5471 表的數字,請見根據加拿大公司帳目編製美國資訊申報表。8938 表上的股份,請見搬離加拿大後的境外資產申報。已漏交的年度,請見逾期的境外公司資訊申報表。
公司的利潤,在我提取之前就要在美國向我課稅嗎?
可能。美國股東持有境外公司 超過 50% 的投票權或價值時,該境外公司就是 CFC;CFC 的美國股東,可能要在公司賺到某些收入的那一年,就把它列入 1040 表,即使沒有收到任何現金。由兩項規則決定:
| 收入類型 | 美國規則 | 可以適用高稅率例外嗎? |
|---|---|---|
| 被動收入:利息、股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投資利得 | Subpart F,外國個人控股公司收入(26 U.S.C. 954(c)) | 可以,另有 Subpart F 高稅率選擇 |
| 依合約收取的費用,合約指明由您、或讓客戶可選擇由您來做這項工作,且您持有公司 25% 或以上 | Subpart F,個人服務合約收入(26 U.S.C. 954(c)(1)(H)) | 可以,Subpart F 高稅率選擇 |
| 其他主動經營利潤 | 第 951A 條下的 CFC 淨測試收入(以前稱為 GILTI) | 可以,只要作出高稅率選擇,且該項目的稅率超過門檻 |
測試收入的高稅率例外,只有在選擇生效,且該項目按美國規則計算的加拿大實際稅率高於 18.9%(即美國公司稅率的 90%)時才適用(26 CFR 1.951A-2(c)(7))。公司從美國業務賺到的收入,兩項規則都不計入,除非稅收協定免除它或降低其美國稅,這類收入在公司自己的美國稅表上課稅(26 U.S.C. 952(b);26 CFR 1.951A-2(c)(1))。擁有控制權的美國股東,要在原稅表附上聲明,為該 CFC 年度作出選擇;也可以在原稅表(不計延期)截止日期後的 24 個月 內,透過更正稅表作出選擇。
在這裡,失去 CCPC 資格就很關鍵。以聯邦一般稅率加省的一般稅率計算的主動收入,例如安大略省的 11.5%,名義稅率高於 18.9%。仍享有小企業稅率的收入,通常則不會。名義稅率只是起點;測試是看該項目按美國規則計算的收入實際在加拿大繳了多少稅,並且每年都要重新核對。
如果利潤列入您的稅表,您要按自己的稅率繳美國稅,公司已繳的加拿大稅沒有抵免,所以同一筆利潤可能被課兩次稅。這就是高稅率選擇的重要之處。第 962 條選擇,讓個人在某一年按美國公司的方式,就列入的收入課稅,包括抵免一部分加拿大稅,但對之後的股息有影響。
配偶留在加拿大並持有股份,會改變計算:不是美國公民或居民的配偶所持有的股份,在 CFC 測試中不視為您的股份(26 U.S.C. 958(b)(1))。如果雙方各占一半,公司可能不是 CFC;而主要持有投資的公司,這時可能改為適用 PFIC 規則。配偶搬家的那一年,請重新核對兩國的測試。詳細規則請見美國人擁有的境外公司。
我提取的股息,在加拿大和美國如何課稅?
加拿大從股息中預扣稅款,美國再次課稅,但可以抵免該預扣稅款。
- 加拿大:付給非居民的股息,要繳納第 XIII 部分稅,稅率為 25%。公司負責預扣、匯繳,並發出 NR4 憑證(CRA:T4061)。對住在美國的個人,稅收協定第 X(2) 條把稅率上限定為 15%(稅收協定);您向公司提供 NR301 表或其他美國居民身份證明時,公司就適用這個稅率。如果公司沒有預扣,公司要補繳稅款,另加 10% 的罰款,董事也要承擔連帶責任(《所得稅法》第 227.1 條)。5% 的稅率是給公司股東的,不適用於個人。
- 美國:把股息列在 1040 表上。加拿大公司因受稅收協定涵蓋,一般屬於合資格外國公司,所以只要符合持有期的規則,股息可以適用合資格股息的稅率。如果公司在付款當年或前一年是被動外國投資公司,則不屬於合資格股息(IRS:Publication 550)。您所在的州,也可能依自己的規則對股息課稅。
- 抵免:加拿大預扣的稅款,可以作為外國稅收抵免申請,但只限於稅收協定的稅率。如果因為沒有提供 NR301 表而多預扣了稅款,超出的部分在美國不能抵免;您需要向 CRA 申請退還(IRS:Publication 514)。
- 不重複計算:如果股息是從您已按 Subpart F 或 CFC 淨測試收入申報的盈利中支付,一般屬於已課稅盈利,不計入美國收入。請在 5471 表上逐年追蹤這些金額。
- 貸款:您以股東貸款取得的款項,如果沒有在 貸款當年公司稅務年度結束後一年 前還清,會被視為付給非居民的股息,同樣適用第 XIII 部分預扣稅(《所得稅法》第 15(2) 條和第 214(3) 條)。請見離開加拿大時的股東貸款。
搬家前或搬家後什麼時候、怎樣提取款項,請見搬到境外後如何從公司支取款項。
我從美國為公司工作所領的薪金,加拿大會課稅嗎?
如果工作是在美國做的,一般不會。依稅收協定第 XV(1) 條,美國居民的受僱收入只在美國課稅,除非工作是在加拿大進行(稅收協定)。美國把它當作美國來源的工資課稅,因為勞務報酬的來源地,是工作所在地(IRS:收入來源)。
因為您的雇主是加拿大公司,您在加拿大工作那幾天的報酬,當年超過 $10,000(以加元計)後,就要在加拿大課稅(第 XV(2) 條),您可能需要為此提交加拿大稅表。
公司作為您的雇主,一般要就在美國做的工作,扣繳美國工資稅以及社會安全稅和醫療保險稅,無論公司本身的居民身份是什麼(26 U.S.C. 3121(b))。薪金也會降低公司的利潤,從而改變 CFC 的計算。從美國的家裡為公司工作,可能讓公司本身在美國形成營業活動或常設機構;請見加拿大公司的美國稅表。
為什麼只持有投資的公司是最難處理的情況?
它幾乎所有的收入都是被動收入,所以可能每年依 Subpart F 向您課稅。公司一旦按一般稅率繳稅,利息可能通過高稅率測試;但加拿大只對資本利得的一半課稅(《所得稅法》第 38 條),並且一般允許扣除來自其他加拿大公司的股息(第 112 條),所以這些項目通常通不過。上面還有兩層:
- 公司本身:當境外公司的總收入至少 75% 是被動收入,或資產至少 50% 產生被動收入時,它就是被動外國投資公司(PFIC)。在您是美國股東、公司是 CFC 期間,這些股份一般適用 CFC 規則,而不是 PFIC 規則(26 U.S.C. 1297(d))。
- 公司持有的基金:加拿大的共同基金和 ETF 往往是 PFIC,因為它們的收入和資產大多是被動的(26 U.S.C. 1297(a))。如果您持有公司價值的 50% 或以上,您會被視為持有公司所持基金中屬於您的份額(26 U.S.C. 1298(a)(2)),這可能在 5471 表之外,再加上 8621 表和 PFIC 稅。
所以帶著公司跨境搬家中對保留或結束公司的比較,對控股公司最重要,最好在搬家前就做。基金規則請見搬到美國時的 PFIC 規則。
第一年應該準備什麼?
從第一年起,就建立能同時滿足兩國要求的記錄,因為 5471 表要與您的第一份美國稅表一起提交。
- 帳目:保留加元帳目,並對應到 5471 表的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和盈利及利潤明細表。
- 搬家日期和持股:您成為美國居民的日期、股東名冊,以及配偶或親屬持有的任何股份。
- 分派款項:每一筆股息及其日期、預扣的第 XIII 部分稅、NR4 憑證,以及您交給公司的 NR301 表。
- 已在美國課稅的盈利:逐年記錄 Subpart F 和測試收入的列入金額,以及從中支付的股息。
- 公司治理:董事名單、董事會在哪裡作決定、會議記錄,以及您在兩國各工作多少天的記錄,這些關係到加拿大對您薪金的課稅,也關係到公司在美國是否有營業據點。聯邦註冊的公司,至少仍要有一名居住在加拿大的董事(《加拿大商業公司法》第 105(3) 條);各省的規定不同。
- 投資:公司持有的每一檔基金或 ETF 的清單,附購買日期和成本。
舉例
所有金額僅作說明,以加元計。稅率已四捨五入。
諮詢公司,股東現在住在亞利桑那州
一家安大略省的諮詢公司,每年賺 C$200,000 的利潤。唯一的股東搬到亞利桑那州。在加拿大,公司不再是 CCPC,變更時可能產生一個較短的 T2 年度;之後它的主動收入適用聯邦一般稅率加安大略省的一般稅率,合計約 26.5%。在美國,股東在搬家那一年作為第 3、4、5 類申報人提交 5471 表,之後作為第 4、5 類申報人提交。按約 26.5% 計算,加拿大稅款約為 C$53,000,剩下 C$147,000。這筆利潤是否還要每年向他課稅,取決於它的分類:依指明他、或讓客戶可選擇他的合約而收取的費用,屬於 Subpart F 收入;其他主動利潤則屬於測試收入。兩者都只能透過各自的高稅率選擇來避免,條件是按美國規則計算的加拿大實際稅率超過 18.9%。若超過不了,最多約 C$147,000 可能被加到他的美國收入中,而 C$53,000 沒有抵免,除非他作出第 962 條選擇。由於他在亞利桑那州工作,部分利潤也可能屬於公司本身的美國營業收入,在公司自己的美國稅表上課稅。
提取 C$100,000 股息
同一位股東向公司提供了 NR301 表,公司支付 C$100,000 的股息。加拿大預扣 15%,即 C$15,000;公司匯繳稅款並發出 NR4 憑證。股東在 1040 表上申報股息,並就 C$15,000 申請外國稅收抵免。其中來自他已按 CFC 收入申報的盈利的部分,不計入美國收入。如果沒有 NR301 表或同等證明,加拿大會預扣 C$25,000,而在美國只能抵免 C$15,000。
持有 C$800,000 加拿大 ETF 的控股公司
一家控股公司每年從加拿大 ETF 賺取 C$30,000 的股息和利得。搬家後,這些收入屬於 Subpart F 收入,無論是否分派,股東每年都可能要申報。股東還被視為持有這些 ETF,而它們可能是 PFIC,各有自己的表格。相對於這些收入,每年的美國申報可能相當繁重,所以這種情況值得在搬家前先作檢視。
您的情況不一樣?
- 您有留存收益、公司內的投資,或在加拿大有一位配偶共同持股:CCPC 資格、CFC 測試和高稅率選擇,全都取決於具體事實;請在提交第一份美國稅表之前,尋求跨境稅務協助。
- 您還沒有搬家:請在帶著公司跨境搬家中比較保留、分派和結束公司。
- 您是住在加拿大的美國公民:請見加拿大公司的美國股東。
- 您有一年漏交了 5471 表:請見逾期的境外公司資訊申報表,並尋求跨境稅務協助。
- 公司向美國銷售或在美國工作:請見加拿大公司的美國稅表。
- 您需要第 XIII 部分稅、NR4 和 NR301 的步驟:請見加拿大公司的非居民所有者。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加拿大公司被視為稅務居民所涉及的註冊成立日期 根據第 250(4) 款,在這一日期後於加拿大註冊成立的公司,被視為加拿大稅務居民,但仍須考慮其他法律規定及稅收協定規則 | 1965 年 4 月 26 日 | CRA:公司的居民身份 核對日期 |
| 聯邦小型企業扣除適用的營業收入額度 適用於沒有關聯公司的加拿大控股私營公司(CCPC)的最高額度;關聯公司須共享額度,應稅資本超過 $1000 萬或被動收入超過 $50,000 時會減少;稅務年度不足 51 週時按比例計算;不隨物價指數調整 | C$500,000 | CRA:2025 年 T2 公司所得稅指南第 4 章 核對日期 |
| 適用小型企業扣除後的加拿大聯邦公司淨稅率 適用於就營業收入中不超過小型企業額度的部分申請小型企業扣除的加拿大控股私營公司(CCPC);不隨物價指數調整 | 9% | CRA:公司稅率 核對日期 |
| 適用一般稅率減免後的加拿大聯邦公司淨稅率 基本稅率為 38%,扣除聯邦減免後為 28%,再扣除一般稅率減免後為 15%;不按物價調整 | 15% | CRA:公司稅率 核對日期 |
| 合資格加拿大控股私營公司(CCPC)稅額結清日 公司稅務年度結束後起算,前提是符合 CRA 對加拿大控股私營公司(CCPC)的相關條件 | 3 個月 | CRA:公司所得稅繳納截止日期 核對日期 |
| 公司繳清餘額稅額的一般截止日 公司稅務年度結束後起算,適用於大多數所得稅餘額 | 2 個月 | CRA:公司所得稅繳納截止日期 核對日期 |
| 被視為境外公司美國股東的持股門檻 投票權或股票價值;亦是 5471 表第 2 及第 3 類使用的基本股票門檻 | 10% | IRS:5471 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境外公司控制權門檻 就第 4 類控制權或一般 CFC 測試而言,投票權或價值的持有比例必須超過此比例 | 50% | 《美國法典》:第 957 條 核對日期 |
| 8938 表申報門檻:居住美國、未婚或已婚分別報稅、年末 稅務年度最後一天的特定境外金融資產總價值;也適用於已婚分開申報 | US$50,000 | IRS:8938 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8938 表申報門檻:居住美國、未婚或已婚分別報稅、年內任何時間 稅務年度內任何時間的總價值;也適用於已婚分開申報 | US$75,000 | IRS:8938 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8938 表申報門檻:居住美國、聯合報稅、年末 已婚聯合報稅;稅務年度最後一天的總價值 | US$100,000 | IRS:8938 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8938 表申報門檻:居住美國、聯合報稅、年內任何時間 已婚聯合報稅;稅務年度內任何時間的總價值 | US$150,000 | IRS:8938 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須將實體帳戶計入 FBAR 的持有權益比例 您對自己直接或間接擁有超過此比例的公司、合夥企業或其他實體的境外帳戶擁有財務利益 | 50% | eCFR:31 CFR 1010.350,境外金融帳戶報告 核對日期 |
| FBAR 申報金額門檻 曆年內任何時間所有境外金融帳戶的最高價值總額;總額超過此金額時須提交 FBAR | US$10,000 | 美國財政部金融犯罪執法網路(FinCEN):報告境外銀行及金融帳戶 核對日期 |
| 未提交規定的 5471 表資料的初始罰金 就第 6038(a) 條要求的資訊,每家外國公司每個年度會計期間的罰款 | US$10,000 | IRS:5471 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令外國公司成為 CFC 的美國股東持股比例 按美國股東(每位持有 10% 或以上的美國人)在年內任何一天直接、間接或推定持有的全部表決權或總價值計算,26 U.S.C. 957(a) | 超過 50% | 《美國法典》:26 U.S.C. 957 核對日期 |
| 指定服務提供者的持股比例,達到後個人服務合約的費用屬於外國個人控股公司收入 26 U.S.C. 954(c)(1)(H):僅在課稅年度內任何時候,已發行股票價值的 25% 或以上由提供或可能被指定提供服務的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時才適用 | 25% | 《美國法典》:26 U.S.C. 954(govinfo) 核對日期 |
| 受控外國公司(CFC)淨測試收入的高稅門檻 外國實際有效稅率必須高於這個比率;法規以美國公司稅率的 90% 計算這個門檻 | 18.9% 稅務年度 2026 | eCFR:26 CFR 1.951A-2(c)(7) 核對日期 |
| 受控外國公司(CFC)高稅率門檻與美國公司稅率的關係 相關收入承擔的有效外國所得稅率必須高於美國公司最高稅率的此比例 | 90% | 《美國法典》:第 954(b)(4) 條 核對日期 |
| 就受控外國公司(CFC)測試收入作出高稅率排除選擇時,提交更正稅表的期間 自美國股東計入收入年度的原始稅表正常截止日(不計延期)起計算;還須配合提交相應的更正稅表 | 24 個月 | eCFR:26 CFR 1.951A-2(c)(7)(viii)(A)(2) 核對日期 |
| 安大略省較高公司稅率 省或地區一般公司所得稅稅率 | 11.5% 稅務年度 2026 | CRA:公司稅率 核對日期 |
| 對非居民股息的法定第 XIII 部分預扣稅 尚未計入適用的稅收協定減稅;適用於加拿大居民公司支付或記入收件人名下的股息 | 25% | 《所得稅法》第 212(2) 款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股息預扣稅率——所有其他情況 第 X(2)(b) 條:實益擁有人並非持有至少 10% 有投票權股份的公司時,適用的股息稅率;包括實益擁有人為個人的情況 | 15%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整合版) 核對日期 |
| 未扣繳須扣的第 XIII 部分稅款的罰款 按未扣繳的第 XIII 部分稅款計算;CRA 還可能評定欠稅及利息 | 10% | CRA:NR4 預扣、匯繳及申報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股息預扣稅率——持有至少 10% 有投票權股份的公司 第 X(2)(a) 條:實益擁有人是一家公司,並持有支付公司至少 10% 的有投票權股份 | 5%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整合版) 核對日期 |
| 股東貸款償還例外規定的截止日期 公司為貸款人,且還款並非一連串貸款或其他交易及還款的一部分時,適用第 15(2.6) 款 | 貸款當年公司稅務年度結束後一年 | 《所得稅法》第 15(2.6) 款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在工作所在國適用的受僱收入金額最高額 第 XV(2)(a) 條:在另一國受僱所得報酬,按該國貨幣計算不超過這一金額,並按日曆年適用(依據美國財政部對第五議定書的技術解釋);與另一項 183 天測試分開適用 | $10,000 | 加拿大財政部:加美稅收協定第 XV(2)(a) 條 核對日期 |
| PFIC 被動收入測試 外國公司總收入中,被動收入至少佔這一比例 | 75% | IRS:8621 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PFIC 被動資產測試 外國公司資產中,產生或用於產生被動收入的資產,其平均比例至少達到這一水平 | 50% | IRS:8621 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PFIC 歸屬:一個人按價值擁有某公司的股份,因而被視為擁有該公司所持股票的相應份額 26 U.S.C. 1298(a)(2)(A):持有一家公司 50% 或以上價值的人,視為擁有該公司所持股票的相應比例;若該公司本身是 PFIC,則不適用 50% 的限制(1298(a)(2)(B)) | 50% | 《美國法典》:26 U.S.C. 1298(govinfo)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合併版)
- CRA:公司的居民身份
- CRA:公司類型
- CRA:公司稅率
- 《所得稅法》:第 249 條
- CRA:T4061 NR4 非居民預扣稅、匯繳與申報
- IRS:5471 表填表說明
- IRS:8938 表填表說明
- eCFR:26 CFR 1.951A-2
- eCFR:26 CFR 301.7701-2
- 《美國法典》:26 U.S.C. 7701(govinfo)
- 《美國法典》:26 U.S.C. 958(govinfo)
- 《美國法典》:26 U.S.C. 3121(govinfo)
- 26 CFR 301.7701-3(govinfo)
- 《所得稅法》:第 38 條和第 112 條
- 《所得稅法》:第 15 條、第 214 條和第 227.1 條
- 《所得稅法》:第 123.3 條和第 248(1) 條
- 《美國法典》:26 U.S.C. 952(govinfo)
- 《加拿大商業公司法》:第 105 條
- 《美國法典》:26 U.S.C. 954(govinfo)
- 《美國法典》:26 U.S.C. 1297(govinfo)
- 《美國法典》:26 U.S.C. 1298(govinfo)
- IRS:Publication 514
- IRS:Publication 550
- IRS:個人勞務收入的來源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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