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 加拿大以外的公司,将员工派往美国安装、调试投运或保修现场
- 外国公司将员工转入美国子公司的发薪体系
本文不涵盖的内容
- 加拿大雇主派员工到美国现场
- 公司税表编制、设备利润来源判定或销售税的详细规则
- 移民、出口管制及海关
外国员工只在美国工作几周,也要缴税吗?
在美国工作的工资,一般从首个工作日起就须缴税,即使只是短期到访。商务旅行者减免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包括报酬不超过 $3,000;税收协定及其他法定豁免另行适用。社会保障税及 Medicare 医疗保险税一般另行征收,母公司的安装工作也可能产生美国经营税务义务(IRS 第 519 号出版物)。
B-1 商务访客签证本身不能免除在美国工作的工资税;是否免税,仍由下列税务例外决定(IRS 外国雇主规则)。
外国员工的普通工资,按美国及境外工作日分配。免税测试所需的停留天数须另行统计。
| 派遣情况 | 工程师的美国联邦所得税 | 社会保障税及 Medicare 医疗保险税 | 谁预扣税及申报 | 工程师的税表 | 外国公司的美国税务 |
|---|---|---|---|---|---|
| 几周 | 外国工程师的美国工资,仅在满足下列所有商务旅行者条件,或适用税收协定豁免或其他法定豁免时免税 | 美国社会保障税及 Medicare 医疗保险税一般适用,除非工作受协定或其他例外覆盖 | 雇主处理美国发薪事务;按协定免税的工资用 1042-S 表申报 | 非居民工程师通常提交美国 1040-NR 表;若没有其他美国活动,商务旅行者例外可能免除报税义务 | 审核外国母公司在美国的安装业务 |
| 不超过协定停留期限 | 外国工程师的美国工资免税,还须满足税收协定的雇主及报酬承担测试 | 美国所得税豁免不免除社会保障税及 Medicare 医疗保险税 | 雇主停止美国预扣税前,须审核 8233 表 | 即使工资按协定免税,非居民工程师一般仍须提交美国 1040-NR 表 | 外国母公司另须适用美国常设机构测试 |
| 较长停留或多次保修出差 | 外国工程师的美国工资须缴税,除非仍适用豁免;税务居民身份可能改变 | 美国社会保障税及 Medicare 医疗保险税一般适用 | 雇主预扣美国税款并申报 | 工程师的美国税务居民身份决定使用哪份税表 | 外国母公司须跟踪整个美国项目,包括返场工作 |
| 美国子公司成为雇主 | 工程师在美国工作的工资一般须缴税;外国雇主豁免不再适用 | 美国社会保障税及 Medicare 医疗保险税一般适用;须审核是否有社会保障协定覆盖 | 美国子公司出具 W-2 表 | 非居民工程师提交美国 1040-NR 表;成为居民后可能改按居民报税 | 仅将发薪转给美国子公司,不能确定外国母公司的税务待遇 |
90 天商务旅行者例外适用于工程师吗?
非居民须同时满足三项条件:纳税年度内在美国停留不超过 90 天,报酬不超过 $3,000,且受雇于符合条件、未在美国经营的外国雇主。报酬超过上限,无论行程多短,都不符合条件(第 861(a)(3) 款)。
非居民员工的报酬超过上限,全部美国服务报酬都成为美国来源收入。有据可核的商务差旅报销不计入报酬;超额报销计入(第 519 号出版物)。
美国商务旅行者例外的雇主测试,仅忽略到访员工本人的服务。其他团队成员的服务,以及雇主在该纳税年度的其他美国经营活动,仍须计入。因此,为母公司完成安装的施工团队一般不符合条件(26 CFR 1.864-2(b)(2)(ii))。
持 F、J、M 或 Q 身份的合资格非居民访客,可另行将外国雇主支付的工资排除在美国应税收入之外(第 519 号出版物)。
哪些税收协定可免除短期赴美工作的工资税?
美国没有统一的 183 天工资免税规则。工资税应按工程师的协定居民所在地判断,而非国籍或雇主所在国家,并须满足所有受雇条件(8233 表填报说明)。公司保护取决于母公司的协定资格;社会保障覆盖另行判断。各列不一定适用同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规则。
常设机构是税收协定认可、可据以对公司利润征税的美国经营存在。“承担报酬”指承担报酬的经济成本(美日协定解释)。社会保障协定中的派驻,是指临时派遣(美日社会保障协定)。
| 国家或地区 | 受雇收入免税 | 母公司安装项目门槛 | 社会保障协定 |
|---|---|---|---|
| 台湾 | 台湾与美国没有所得税协定;台湾居民适用美国商务旅行者测试(IRS 协定列表) | 台湾或香港母公司没有美国税收协定常设机构门槛保护 | 美国社会保障局(SSA)列表没有台湾、香港或中国大陆与美国的社会保障协定 |
| 香港 | 香港与美国没有所得税协定;中美协定不适用于香港(第 901 号出版物) | 台湾或香港母公司没有美国税收协定常设机构门槛保护 | 美国社会保障局(SSA)列表没有台湾、香港或中国大陆与美国的社会保障协定 |
| 日本 | 日本协定居民在纳税年度内开始或结束的任何 12 个月 期间,赴美停留最多 183 天;雇主不是美国雇主;报酬不由雇主的美国常设机构承担。由美国子公司雇用,或可明确辨认的工资偿付,会使雇主测试不通过(第 14 条;技术解释) | 日本母公司的美国安装项目超过 12 个月,构成常设机构(第 5(3) 款);超过期限后,从项目首日起适用 | 美日社会保障协定下的合资格派驻,预计不超过 5 年;转入美国发薪体系后须重新审核(协定) |
| 韩国 | 韩国协定居民在纳税年度内赴美停留少于 183 天;受雇于符合条件的韩国雇主;报酬不由美国常设机构承担;报酬不超过 $3,000(第 19 条) | 韩国母公司的美国安装项目超过 6 个月,按第 9(2)(h) 款构成常设机构;其他规则仍适用 | 美韩社会保障协定下的合资格派驻,最长 5 年;只有符合协定条件,关联企业才视为同一雇主(协定) |
| 中国大陆 | 中国大陆协定居民在日历年内赴美停留最多 183 天;雇主不是美国雇主;报酬不由美国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承担(第 14 条) | 中国大陆母公司的美国安装或相关监督项目,超过 6 个月;或同一或相关项目的服务,在任何 12 个月 期间超过 6 个月,按第 5(3) 款构成常设机构 | 美国社会保障局(SSA)列表没有台湾、香港或中国大陆与美国的社会保障协定 |
| 加拿大 | 加拿大雇主及员工参见加拿大雇主派员工赴美工作 | 参见加拿大指南 | 参见加拿大指南 |
台湾减免及公司结构,参见外国公司进入美国;拟议减免并非已生效的豁免。
谁预扣美国工资税:境外公司还是美国子公司?
外国雇主须处理在境外支付、但对应美国工作的应税工资。子公司成为雇主后,由子公司处理发薪事务(IRS)。若接受员工服务的雇主不能控制工资支付,实际控制付款的人就是所得税预扣义务中的雇主(第 3401(d)(1) 款)。
负有美国发薪义务的雇主,一般需要雇主识别号码(EIN),遵循适用的非居民 W-4 表程序,缴存工资税,并不迟于 每季度结束后第一个月的最后一天 提交 941 表(第 15 号出版物)。须不迟于 2027 年 2 月 1 日 向员工提供并向税务机关提交 W-2 表;W-2 表上的社会保障号码(SSN),不能用个人纳税识别号码(ITIN)替代(W-2 表填报说明)。
申领美国协定减免,工程师每年签署 8233 表第三部分;付款方签署第四部分。第一部分第 2 行需要社会保障号码(SSN)或个人纳税识别号码(ITIN)。无资格申请 SSN 时,用 W-7 表及证明资料申请;号码尚在申请中,则附 SS-5 表或 W-7 表。付款方接受该表后,须在 5 天 内转交 IRS,并在正确邮寄后至少等待 10 天,才能追溯至首笔覆盖付款适用豁免。若无法轻易确定资格,必须预扣税;后来产生疑问或 IRS 提出异议,也必须开始或恢复预扣税(填表说明)。
按协定免税的美国工资,须通过 1042-S 表及年度 1042 表申报,即使没有预扣所得税也一样。两份表一般须不迟于付款年度结束后的 3 月 15 日 提交,遇周末及假日顺延。社会保障税、Medicare 医疗保险税或州工资收入,仍可能须用 W-2 表申报(第 515 号出版物;1042 表填报说明)。
雇主须承担本应预扣的美国所得税(第 3403 条)。负有责任的高管或员工若故意不扣收或缴存信托基金税款,可能根据第 6672 条个人承担未缴信托基金金额的 100%(第 15 号出版物)。核定期限一般为次年 4 月 15 日 起 3 年;若实际报税更晚,则从实际提交日期起算。未报税或税表存在欺诈,可能使核定不受时效限制(IRS 核定规则)。
美国发薪设置,参见建立发薪体系。
非居民工程师要缴美国社会保障税及 Medicare 税吗?
一般要缴,即使工资免于美国所得税。社会保障协定可让合资格员工继续参加原居国家的制度;原居国家出具的覆盖证明,用于证明豁免,应存入发薪记录。没有协定时,在原居国家缴费不能免除美国社会保障税或 Medicare 医疗保险税。某些 F、J、M 和 Q 身份情况另有例外(第 519 号出版物;美国社会保障局(SSA)协定列表)。
美国雇主及员工各按 6.2% 缴纳社会保障税,工资计征上限为 $184,500;各按 1.45% 缴纳 Medicare 医疗保险税,无工资上限。还可能须预扣员工额外 Medicare 税。联邦及州失业税须另行审核(第 15 号出版物)。
按协定免联邦税的工资,美国工作所在州还会征税吗?
会。加州一般将按联邦税收协定免税的收入加回应税收入,除非州税另有明确豁免(Schedule CA 填报说明)。雇主负有预扣义务时,弗吉尼亚州要求办理预扣税登记并提交税表(弗吉尼亚州税务局)。
美国得克萨斯州没有个人所得税(宪法),但负有失业税义务的雇主,须在 10 天 内登记(得克萨斯州劳动力委员会(TWC))。俄亥俄州市级预扣税减免,一般适用于员工在日历年内工作不超过 20 天 的情况,但有例外。其中一项例外是临时工作现场:雇主合理预计该日历年实际服务超过 20 天,便不能享受该减免;轮换工程师不会重置雇主层面的计数(第 718.011 条)。
美国多地工作,参见员工在其他州工作。
每位赴美工程师都要提交 1040-NR 表吗?
在美国从事经营活动的非居民工程师,一般须报税,即使工资按协定免税。满足所有商务旅行者条件,且没有其他触发条件,可能免除报税义务(26 CFR 1.864-2)。这与已取消的“工资低于个人免税额可免报税”例外不同(第 519 号出版物)。
按日历年报税、工资须预扣美国所得税的员工,一般须不迟于年末后的 4 月 15 日 报税;否则截止日为 6 月 15 日,遇周末及假日顺延(1040-NR 表填报说明)。受雇收入协定优惠一般无须提交 8833 表。无资格申请社会保障号码(SSN),则用 W-7 表申请个人纳税识别号码(ITIN)来报税;W-2 表的身份号码要求另行适用。
工程师多次赴美,可能满足实质居留测试:当年 31 天,并按三年加权达到 183 天。当年在美国少于 183 天,全年税务住所位于境外,且与境外有更密切联系,不迟于 1040-NR 表截止日提交 8840 表,可能保留非居民身份;申请永久居民身份可能排除这项资格。双重居民可将 8833 表附于 1040-NR 表,主张协定居民判定规则(第 519 号出版物)。参见成为美国税务居民的首年。
安装或调试投运,会让外国母公司须缴美国税吗?
外国母公司通过在美国的施工团队履行安装合同,一般构成美国经营活动。没有税收协定保护时,安装期限没有安全港;应从首个现场工作日起审核义务(第 864(b) 款)。
美国税收协定计算的是项目持续时间,而非每位工程师的停留时间。其他构成常设机构的规则也可能适用。在美国经营的外国母公司,一般提交 1120-F 表;主张协定保护时,附 8833 表。按协定申报、保护性申报及分支机构利润税,参见外国公司的美国税表(IRS 报税规则)。
外国公司应拆分捆绑收取的设备及安装费:美国安装费属于美国来源收入;设备利润来源判定,参见外国所有人何时须缴美国税。收取安装费前,应向客户提供已填写母公司雇主识别号码(EIN)并签署的 W-8ECI 表,证明收入与美国经营有效关联;否则客户一般按 30% 预扣税,除非有有效的协定文件。客户根据第 1461 条,须承担未履行预扣义务的税款(W-8ECI 表填报说明;第 515 号出版物)。公司还可能须提交州税税表:取得弗吉尼亚州来源收入的外国公司,须在该州报税(弗吉尼亚州税务局)。发票销售税另行适用:参见服务器、安装及维修的销售税。
安装团队应由美国子公司雇用吗?
美国子公司为自己的安装合同指挥员工并支付工资,可能将该工作归入子公司业务。仅转移付款安排,不能消除外国母公司的活动;关键在于谁控制员工(第 15 号出版物)。
台湾施工团队本来就没有美国协定工资免税优惠。符合协定条件的团队,若改由美国子公司雇用,或有可明确辨认的工资偿付,可能失去工资减免(美日协定解释)。母公司开具服务发票,可能仍表示母公司在美国经营;IRS 报税指引没有为员工转移提供自动保护。定价及 5472 表,参见外国公司的美国子公司。
长期调派赴美,住房及搬迁付款要缴税吗?
现金住房补贴及搬迁报销,一般属于美国应税工资。非居民员工的住房附加福利,按主要工作地点判定来源;搬迁付款一般按新工作地点判定,而非像工资那样按工作日分配(第 519 号出版物)。预计超过 1 年 的派遣,属于无固定期限派遣;即使有报销记录,生活补贴也须缴税(第 463 号出版物)。普通私营部门员工的搬家费用免税规定,已永久取消(第 15-B 号出版物)。
外国员工个人探亲回家的机票,一般属于美国应税报酬,除非适用排除规定(第 525 号出版物);雇主代付员工所得税,也属于额外收入(26 CFR 1.61-14)。
工程师离开税务住所,即通常工作地区,赴美国出差,若派遣期限合理预计且实际均不超过 1 年,酒店及餐费可不计入工资。延期使派遣变为无固定期限后,从改变之日起,生活费报销计入工资(第 463 号出版物)。有凭据报销计划还须符合经营目的、及时提交费用记录及退还超额付款的要求(第 15 号出版物)。
派员工赴美,要保留哪些天数及工资记录?
外国公司须分别记录实际停留、工作地点及项目持续时间。抵达、离境及非工作日都可能计入天数;按税收协定的计数规则处理(第 519 号出版物)。
美国雇佣税记录至少保留 四年(第 15 号出版物)。应收集出入境日期、以往行程、每日现场日志、派遣函、合同、项目开始及验收日期、保修返场记录、工资分配、补贴、收据、工资费用转付记录、覆盖证明,以及 8233 表、W-2 表及 1042-S 表。
本页不涵盖签证及工作许可,包括 H-1B 付款、移民、出口管制及视同出口,以及海关;我们不提供这些方面的建议。
示例
以下为美元示例;假设适用普通发薪规则。
在劳登县工作六周
三名台湾现场服务工程师,在美国调试投运冷却液分配装置(CDU)及 AI 服务器机柜。每人的美国工作报酬为 $9,000:合计 $27,000。由于报酬超过 $3,000,全部工资都须缴税。
美国子公司承接安装合同、雇用团队,并出具 W-2 表,预扣弗吉尼亚州税。假设工资低于社会保障税上限,整个团队的社会保障税及 Medicare 医疗保险税,雇主和员工各合计约 $2,070。假设员工通常工作地区仍在境外,符合有凭据报销计划的酒店及餐费报销,不计入工资。无延期时,每位非居民工程师须不迟于 2027 年 4 月 15 日提交 1040-NR 表,并用非居民州税税表结算弗吉尼亚州预扣税,申请退还多缴税款(弗吉尼亚州报税规则)。
由外国母公司签署美国安装合同
同一团队履行母公司的 $3,000,000 设备订单,另收 $150,000 安装费;团队仍由台北发薪。母公司负有美国雇主义务,一般须取得雇主识别号码(EIN)、提交 941 表及 940 表,并出具 W-2 表。安装业务须提交 1120-F 表;$150,000 的安装费,是扣除费用前的美国来源收入。若没有有效 W-8ECI 表或其他减免,客户从 $150,000 安装费中预扣 $45,000,母公司实收 $105,000。设备利润来源须另行审核。
在沃思堡工作两年
一家台湾 AI 服务器制造商的得克萨斯州子公司,雇用一名厂长及四名工艺工程师。每人每月获得 $3,000 住房补贴(全年 $36,000),另获 $10,000 搬迁款:均为 W-2 表中的普通工资。假设两个纳税年度各支付 12 次住房补贴,搬迁款仅在首年支付一次,每人首年额外报酬共 $46,000,次年 $36,000:五人两年合计 $410,000。社会保障税及 Medicare 医疗保险税从首次发薪起适用。得克萨斯州没有工资所得税。抵达日期及以往赴美行程决定税务居民身份。
您的情况不同?
- 加拿大雇主:请参阅派员工赴美工作。
- 工程师住在美国,但仍由外国雇主发薪:参见在美国为境外雇主工作。
- 得克萨斯州现场:审核外国母公司另行承担的得克萨斯州特许经营税义务。
- 较长期调派:审核外国账户、配偶在境外及离开美国时的税表。
- 涉及两国、工资费用转付或雇主身份不明确:请在首个现场工作日前,通过跨境税务服务规划发薪及每位工程师的税表;请带齐上述记录。
本文引用的数据
| 项目 | 数值 | 来源 |
|---|---|---|
| 商务旅行者在美国提供服务的报酬限额 在美国提供服务的报酬总额;超过上限,全部报酬均为美国来源收入。符合条件且妥善入账的商务差旅报销款不计入。 | $3,000 | IRS:第 519 号出版物,外国人的美国税务指南 核对日期 |
| 非居民外国人依据外国雇主短期访问薪酬例外,可在美国停留的最多天数 薪酬上限例外只适用于在纳税年度内临时在美国停留、且累计不超过这一天数的非居民外国人 | 90 天 | IRS:第 519 号出版物,为外国雇主提供的服务 核对日期 |
| 美日税收协定计算期间 第 14(2)(a) 条:在纳税年度内开始或结束的任何连续十二个月期间。 | 12 个月 | 美日所得税协定 核对日期 |
| 美日税收协定受雇工作停留天数上限 在纳税年度内开始或结束的任何连续十二个月期间内,最多停留 183 天;还须满足雇主及报酬承担方测试。 | 183 天 | 美日所得税协定 核对日期 |
| 美日税收协定安装项目期限门槛 第 5(3) 条:安装项目须超过十二个月;一旦超过,常设机构自项目第一天起成立。 | 12 个月 | 美日所得税协定 核对日期 |
| 美日社会保障协定通常外派期限上限 预计外派的最长期限;须符合社会保障协定资格,并取得覆盖证明;特殊延期须另行获批。 | 5 年 | 美国社会保障局(SSA):美日社会保障协定 核对日期 |
| 美韩税收协定受雇工作停留天数上限 纳税年度内停留须严格少于 183 天;还须满足雇主、报酬承担方及报酬上限测试。 | 183 天 | 美韩所得税协定 核对日期 |
| 美韩税收协定雇佣收入免税的报酬上限 第 19(2)(d) 条;还须满足协定居民身份、停留少于 183 天、雇主及常设机构条件。 | $3,000 | IRS:美韩所得税协定,第 9 条及第 19 条 核对日期 |
| 美韩税收协定安装项目期限门槛 第 9(2)(h) 条:安装项目须超过六个月;其他常设机构规则可更早适用。 | 6 个月 | 美韩所得税协定 核对日期 |
| 美韩社会保障协定通常外派期限上限 预计外派的最长期限;须符合社会保障协定资格,并取得覆盖证明;特殊延期须另行获批。 | 5 年 | 美国社会保障局(SSA):美韩社会保障协定 核对日期 |
| 美中税收协定受雇工作停留天数上限 在日历年度内最多停留 183 天;还须满足雇主及报酬承担方测试。 | 183 天 | 美中所得税协定 核对日期 |
| 美中税收协定安装项目期限门槛 第 5(3) 条:安装或相关监督活动须超过六个月;服务测试合计十二个月内同一项目或关联项目的活动。 | 6 个月 | 美中所得税协定 核对日期 |
| 美中税收协定计算期间 第 5(3)(c) 条:合计任何连续十二个月期间内同一项目或关联项目的服务活动。 | 12 个月 | 美中所得税协定 核对日期 |
| 941 表格的季度申报截止日 通常为 4 月 30 日、7 月 31 日、10 月 31 日及 1 月 31 日;可能适用下一个工作日顺延及按时缴存税款的延期规定 | 每季度结束后第一个月的最后一天 | IRS:941 表格填报说明 核对日期 |
| 2026 年 W-2 和 W-3 表的申报及提供截止日期 须在这一日期前向社会保障局(SSA)提交 2026 年 W-2 和 W-3 表,并向雇员提供 W-2 | 2027 年 2 月 1 日 纳税年度 2026 | IRS:W-2 和 W-3 表格的一般填报说明(2026 年) 核对日期 |
| 雇主将已接受的 8233 表转交 IRS 的截止期限 扣缴义务人须在接受员工的 8233 表格后 5 天内,将已签署副本转交 IRS | 5 天 | IRS:8233 表格填报说明,扣缴义务人的责任 核对日期 |
| 将已接受的 8233 表格寄给 IRS 后的等待期 妥善寄出 8233 表格后,开始适用税收协定预扣税豁免前的最短等待期 | 10 天 | IRS:8233 表填报说明 核对日期 |
| 1042 和 1042-S 表格的截止日 从付款所在日历年结束后起算;周末和节假日可能使截止日顺延 | 3 月 15 日 | IRS:1042 表格填报说明,申报地点与时间 核对日期 |
| 信托基金追偿罚款占未缴代扣税款的比例 按 IRC 第 6672 条,对故意不缴税的责任人所欠信托基金税款计算 | 100% | IRS:第 15 号出版物,雇主税务指南 核对日期 |
| 核定税款时视同年度雇佣税税表提交的日期 在下一日历年度;实际报税较晚的,核定时效也相应推迟起算;例外可暂停时效或取消时效限制。 | 4 月 15 日 | IRS:信托基金追回罚款核定规则 核对日期 |
| 信托基金追偿罚款的一般核定期限 按时提交的雇佣税申报表从次年 4 月 15 日起计算;较晚提交的则从实际提交日期起计算;有例外情况 | 3 年 | IRS:信托基金追偿罚款的核定期限 核对日期 |
| 员工及雇主各自承担的社会保障税率 在年度工资计税上限以内,雇主和雇员对须计税工资各按这一比例缴纳 | 6.2% 纳税年度 2026 | IRS:第 15 号出版物,雇主税务指南 核对日期 |
| 社会保障税工资基数上限 工资与自雇净收入合计须缴社会保障部分税款的最高金额 | $184,500 纳税年度 2026 | IRS:1040-ES 表格(2026 年) 核对日期 |
| 员工及雇主各自承担的 Medicare 税率 雇主和雇员对须计税工资各按这一比例缴纳;没有工资计税上限 | 1.45% 纳税年度 2026 | IRS:第 15 号出版物,雇主税务指南 核对日期 |
| 得克萨斯州失业税登记期限 成为负有缴税义务的雇主后 | 10 天 | 得克萨斯州劳动力委员会:失业税 核对日期 |
| 俄亥俄州市级税偶尔到访工作者的天数门槛 员工在日历年度内的工作天数;推定工作地点及其他例外可要求更早开始预扣税款。 | 20 天 | 《俄亥俄州修订法典》:第 718.011 条 核对日期 |
| 采用日历年且有须预扣税工资收入时,1040-NR 表的截止日 在该纳税年度的下一年,未计入适用的延期或周末、节假日顺延 | 4 月 15 日 | IRS:第 519 号出版物,报税时间与地点 核对日期 |
| 采用日历年且没有须预扣税工资收入时,1040-NR 表的截止日 在该纳税年度的下一年,未计入适用的延期或周末、节假日顺延 | 6 月 15 日 | IRS:第 519 号出版物,报税时间与地点 核对日期 |
| 实质居留测试要求当年在美国停留的天数 另须在三年内达到 183 个加权天数 | 31 天 | IRS:实质居留测试 核对日期 |
| 满足实质居留测试的三年加权在美天数 当年天数,加上上一年天数的三分之一,再加上前年天数的六分之一 | 183 天 | IRS:实质居留测试 核对日期 |
| 当年在美国停留天数低于此数时,才可主张更密切联系 另须以外国为税务所在地(tax home,即主要营业或工作地点),并与该国有更密切联系;8840 表须不迟于 1040-NR 表的截止日提交 | 183 天 | IRS:第 519 号出版物,与外国的更密切联系 核对日期 |
| 向境外人士支付美国来源 FDAP 收入的预扣税率 适用于与美国经营活动无有效关联的美国来源固定或可确定的年度或定期(FDAP)收入总额;税收协定可能降低税率。非居民独立承包人在美国提供服务所得报酬,也适用这一税率 | 30% | IRS:固定、可确定、年度或定期(FDAP)收入 核对日期 |
| 差旅扣除中,一般视为临时的预期及实际派驻时间上限 在同一地点连续进行多次短期派驻,仍可能被视为无限期 | 1 年 | IRS:第 463 号出版物,临时派驻或临时工作 核对日期 |
| 美国雇佣税记录的保存期限 最短期限,从税款到期之日或缴付之日起算,以较晚者为准 | 四年 | IRS:第 583 号出版物,创办企业与保存记录 核对日期 |
官方来源
- IRS:第 519 号出版物,外国人的美国税务指南
- IRS:第 15 号出版物,雇主税务指南
- IRS:第 515 号出版物,非居民外国人及外国实体预扣税
- IRS:第 15-B 号出版物,雇主附加福利税务指南
- IRS:第 463 号出版物,差旅、礼品及汽车费用
- IRS:第 525 号出版物,应税及免税收入
- IRS:8233 表填报说明
- IRS:1040-NR 表填报说明
- IRS:W-2 表及 W-3 表填报说明
- IRS:受雇于外国人士的人员
- IRS:美国所得税协定按字母顺序列表
- IRS:外国公司提交 1120-F 表的义务
- 《俄亥俄州修订法典》:第 718.011 条
- 弗吉尼亚州税务局:预扣税
- 得克萨斯州劳动力委员会:失业税
- 加州特许经营税局(FTB):Schedule CA(540NR)填报说明
- 美国社会保障局(SSA):社会保障协定状态
- 美国社会保障局(SSA):美日社会保障协定
- 美国社会保障局(SSA):美韩社会保障协定
- 美国财政部:美日所得税协定,第 5 条及第 14 条
- IRS:美日所得税协定技术解释
- IRS:美韩所得税协定,第 9 条及第 19 条
- IRS:中美所得税协定,第 5 条及第 14 条
- IRS:第 901 号出版物,美国税收协定
- 26 CFR 1.61-14:总收入的其他项目
- 26 U.S.C. 861:美国境内来源收入
- 26 U.S.C. 864:定义及特别规则
- 26 CFR 1.864-2:美国境内贸易或经营活动
- 《得克萨斯州宪法》:第 VIII 条,第 24-a 款
- IRS:1042 表填报说明
- IRS:W-8ECI 表填报说明
- 26 U.S.C. 3401:定义
- 26 U.S.C. 3403:税款责任
- IRS:信托基金追回罚款核定规则
- 弗吉尼亚州税务局:公司所得税
- 弗吉尼亚州税务局:报税义务人
关于本指南
译自英文指南 · 阅读英文原文
本文介绍所列纳税年度的一般规则,不构成针对您个人情况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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