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位於加拿大以外、派雇員到美國工地安裝、試運轉或提供保固服務的公司
- 將人員轉入美國子公司工資核算的外國公司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派人員到美國工地的加拿大雇主
- 詳細公司稅表編製、設備利潤來源判定或銷售稅
- 移民、出口管制及海關
外國雇員只到美國工作幾週,也須繳美國稅嗎?
在美國工作的工資,一般從首個工作日起便須課稅,即使只是短期到訪。商務旅客寬免須符合下列全部條件,包括薪酬不超過 $3,000;稅收協定及其他法定豁免則另行適用。社會安全稅及醫療保險稅一般也分別適用,母公司的安裝工作亦可能產生美國營業稅務義務(IRS Publication 519)。
B-1 商務訪客簽證本身不豁免在美國工作的工資;仍須依下列稅務例外判斷(IRS 外國雇主規則)。
一般薪金按美國及境外工作天數分配。判斷豁免資格時,須另外計算停留天數。
| 派遣情況 | 工程師的聯邦所得稅 | 社會安全稅及醫療保險稅 | 誰負責預扣及申報 | 工程師的稅表 | 外國公司的美國稅務 |
|---|---|---|---|---|---|
| 幾週 | 在美國工作的工資只有符合下列全部商務旅客條件,或適用稅收協定或其他法定豁免,才可免稅 | 美國社會安全稅及醫療保險稅一般適用,除非協定或其他例外涵蓋該工作 | 雇主處理美國工資核算;依稅收協定免稅的薪酬以 1042-S 表申報 | 美國非居民工程師通常提交 1040-NR 表;若無其他美國活動,商務旅客例外可能免除申報義務 | 審閱外國母公司在美國的安裝業務 |
| 未超過稅收協定停留上限 | 美國工資豁免還須符合稅收協定的雇主及薪酬負擔測試 | 美國所得稅豁免不免除社會安全稅及醫療保險稅 | 雇主停止美國預扣前,須審閱 8233 表 | 美國非居民工程師即使工資依稅收協定免稅,一般仍須提交 1040-NR 表 | 外國公司須另行套用美國常設機構測試 |
| 較長停留或多次保固出差 | 在美國工作的工資須課稅,除非仍適用豁免;稅務居民身份可能改變 | 美國社會安全稅及醫療保險稅一般適用 | 雇主預扣並申報美國稅款 | 工程師的美國稅務居民身份決定提交哪種稅表 | 外國公司須追蹤整個美國工程,包括回訪 |
| 美國子公司成為雇主 | 在美國工作的工資一般須課稅;不符合外國雇主豁免 | 美國社會安全稅及醫療保險稅一般適用;須審閱適用的承保協定 | 美國子公司出具 W-2 表 | 工程師是美國非居民時提交 1040-NR 表;之後可能須按居民申報 | 僅轉換工資支付安排,不能決定外國母公司的美國稅務立場 |
90 天商務旅客例外適用於工程師嗎?
美國非居民須同時符合 3 個條件:稅務年度內在美國停留不超過 90 天、薪酬不超過 $3,000,以及雇主為未從事美國營業活動的合資格外國雇主。薪酬超過上限,不論停留多久都不符合資格(第 861(a)(3) 條)。
超過上限時,全部美國服務薪酬都屬美國來源收入。有憑證的公務差旅報銷不計入薪酬;超額報銷則計入(Publication 519)。
美國商務旅客例外的雇主測試,只忽略該到訪個人本人的服務。其他人員的服務,以及該稅務年度內的任何其他美國營業活動,仍須計入。因此,為母公司執行安裝工作的人員團隊,一般不符合條件(26 CFR 1.864-2(b)(2)(ii))。
持 F、J、M 或 Q 身份的合資格美國非居民訪客,可另行排除外國雇主支付的工資(Publication 519)。
哪些稅收協定豁免短期赴美工作的工資?
沒有通用的 183 天工資豁免。美國工資課稅須依工程師的稅收協定居民身份判斷,並非國籍或雇主所在國家;且須符合全部受雇條件(8233 表填表說明)。公司的保障取決於母公司的稅收協定資格;社會保障承保另行判斷。各欄不一定適用同一國家的那一列。
常設機構是稅收協定認可、可據以對公司利潤課稅的美國營業據點。「負擔薪酬」是指承擔薪酬的經濟成本(日本稅收協定說明)。派駐是社會保障協定(totalization agreement)下的臨時派遣(日本協定)。
| 國家或地區 | 受雇收入豁免 | 母公司的安裝工程門檻 | 社會保障協定 |
|---|---|---|---|
| 台灣 | 台灣與美國沒有所得稅協定;須套用商務旅客測試(IRS 稅收協定名單) | 台灣母公司沒有稅收協定的美國常設機構門檻 | 台灣未在 SSA 協定名單上與美國簽有協定 |
| 香港 | 香港與美國沒有所得稅協定;中國大陸協定不延伸適用至香港(Publication 901) | 台灣母公司沒有稅收協定的美國常設機構門檻 | 台灣未在 SSA 協定名單上與美國簽有協定 |
| 日本 | 日本稅收協定居民在該稅務年度內開始或結束的任何 12 個月 期間內,在美國停留最多 183 天;雇主須非美國雇主,薪酬亦不得由雇主的美國常設機構負擔。由美國子公司雇用,或可辨識的薪金報銷,會使雇主測試不符合條件(第 14 條;技術說明) | 日本母公司的美國工程超過 12 個月(第 5(3) 條);若超過,從工程首日起適用 | 日本合資格派駐預期不超過 5 年;轉入美國工資核算時須重新審閱(協定) |
| 韓國 | 韓國稅收協定居民在稅務年度內於美國停留少於 183 天;雇主須為合資格母國雇主,薪酬不得由美國常設機構負擔,且薪酬不超過 $3,000(第 19 條) | 韓國母公司的美國工程依第 9(2)(h) 條,超過 6 個月;其他規則仍適用 | 韓國合資格派駐最長 5 年;只有符合協定條件時,關聯企業才算同一雇主(協定) |
| 中國大陸 | 中國稅收協定居民在曆年內於美國停留最多 183 天;雇主須非美國雇主,薪酬不得由美國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負擔(第 14 條) | 中國母公司的美國安裝或相關監督工程超過 6 個月;依第 5(3) 條,為同一或相關工程提供服務,在任何 12 個月 期間內超過 6 個月 | 台灣未在 SSA 協定名單上與美國簽有協定 |
| 加拿大 | 詳見加拿大雇主派雇員赴美工作 | 詳見加拿大指南 | 詳見加拿大指南 |
台灣減免及架構,詳見外國公司進入美國市場;擬議減免並非已生效的豁免。
境外公司還是美國子公司負責預扣?
外國雇主須處理在境外支付、因美國工作而應稅的工資。子公司成為雇主時,由子公司處理工資核算(IRS)。若實際接受服務的雇主不控制工資支付,控制付款的人便是所得稅預扣方面的雇主(第 3401(d)(1) 條)。
有美國工資義務的雇主,一般須申請雇主識別號碼(EIN)、遵循適用的非居民 W-4 表程序、繳存工資稅,並最遲於 每個季度後第一個月的最後一天 提交 941 表(Publication 15)。須最遲於 2027 年 2 月 1 日 提供並提交 W-2 表;W-2 表上的社會安全號碼(SSN)不能以個人納稅人識別號碼(ITIN)替代(W-2 表填表說明)。
申請美國稅收協定寬免時,工程師每年須簽署 8233 表第 III 部分,付款方簽署第 IV 部分。第 I 部分第 2 行須填社會安全號碼(SSN)或個人納稅人識別號碼(ITIN)。不符合 SSN 資格者,以 W-7 表及證明文件申請;號碼仍待核發時,附上 SS-5 表或 W-7 表。付款方須在接受表格後 5 天 內轉交,並在妥善寄出後至少等待 10 天,才可將豁免追溯至首筆涵蓋的付款。若不能輕易確定資格,須預扣;日後產生疑問或 IRS 提出異議時,須開始或恢復預扣(填表說明)。
依稅收協定免美國稅的工資,須以 1042-S 表及年度 1042 表申報,即使未預扣所得稅亦然。兩表一般須最遲於付款年度後的 3 月 15 日 提交,週末及假日可調整。社會安全稅、醫療保險稅或州工資申報仍可能須使用 W-2 表(Publication 515;1042 表填表說明)。
雇主須承擔原應預扣的美國所得稅(第 3403 條)。故意未徵收或匯繳信託基金稅款的負責高級職員或雇員,可能依第 6672 條,以個人身份承擔未繳信託基金稅款的 100%(Publication 15)。評定期間一般為下一個 4 月 15 日 或實際較晚提交稅表日起 3 年;未提交或欺詐稅表可能使評定期間持續開放(IRS 評定規則)。
設立流程詳見建立工資核算。
非居民工程師須繳美國社會安全稅及醫療保險稅嗎?
一般須繳,即使所得稅獲豁免。社會保障協定(totalization agreement)可讓合資格人員繼續參加母國制度;母國承保證明書用於證明此項豁免,須留存於工資記錄。沒有協定時,母國供款不會免除美國社會安全稅或醫療保險稅。某些 F、J、M 及 Q 身份情況另有例外(Publication 519;SSA 協定名單)。
雇主及雇員各按 6.2% 繳社會安全稅,工資上限為 $184,500;各按 1.45% 繳醫療保險稅,不設工資上限。雇員還可能須額外預扣醫療保險稅。聯邦及州失業稅須另行審閱(Publication 15)。
依稅收協定免稅的工資,工地所在州仍可課稅嗎?
可以。美國加州一般將依聯邦稅收協定免稅的收入加回,除非州稅另有特定豁免(Schedule CA 填表說明)。維吉尼亞州要求有預扣責任的雇主登記並提交稅表(維吉尼亞州稅務局)。
美國德州沒有個人所得稅(憲法),但有失業稅義務的雇主須在 10 天 內登記(德州勞動力委員會)。俄亥俄州市級預扣寬免,一般適用於雇員在曆年內工作不超過 20 天 的情況,但有例外。其中一項例外是臨時工地:若雇主合理預期在該曆年提供實際服務超過 20 天,便不適用寬免;輪調工程師不會重新計算雇主層面的天數(第 718.011 條)。
多個工地的情況,詳見在另一州工作的雇員。
每位工程師都須提交 1040-NR 表嗎?
從事美國營業活動的非居民工程師,一般須申報,即使工資依稅收協定免稅。若符合全部商務旅客條件,且沒有其他申報觸發條件,可能無須申報(26 CFR 1.864-2)。這與已取消的「工資低於個人免稅額即可免申報」例外不同(Publication 519)。
採曆年制、工資須預扣美國所得稅的雇員,一般須最遲於年結後的 4 月 15 日 申報;其他情況則為 6 月 15 日,週末及假日可調整(1040-NR 表填表說明)。受雇收入的稅收協定申請,一般無須提交 8833 表。不符合社會安全號碼(SSN)資格者,以 W-7 表申請個人納稅人識別號碼(ITIN)用於稅表;W-2 表的身份識別要求須另行處理。
多次赴美可能符合實質居住測試:當年 31 天,加上按 3 年加權計算達 183 天。若當年少於 183 天、全年稅務住所均在境外,且與境外有更緊密聯繫,在 1040-NR 表申報期限內提交 8840 表,可能保留非居民身份;申請永久居民身份可能使此例外不適用。雙重居民可將 8833 表附於 1040-NR 表,申請稅收協定的居民身份判定規則(Publication 519)。詳見成為美國稅務居民的首年。
安裝或試運轉會使母公司須繳美國稅嗎?
母公司透過在美國工作的人員執行安裝合約,一般構成美國營業活動。沒有稅收協定保障時,安裝工程並無工期安全港;須從進場首日起審閱義務(第 864(b) 條)。
稅收協定按美國工程總工期計算,並非每位工程師的停留時間。其他常設機構成立條件也可能適用。從事美國營業活動的母公司,一般須提交 1120-F 表;主張稅收協定保障時,另交 8833 表。稅收協定申報、保護性申報及分公司利潤稅,詳見外國公司的美國稅表(IRS 申報規則)。
請將合併收取的設備及安裝費拆分:美國安裝收入屬美國來源;設備利潤的來源判定,詳見外國所有者何時須繳美國稅。母公司收取安裝費前,須向客戶提供已簽署、填有母公司雇主識別號碼(EIN)的 W-8ECI 表,證明收入與美國營業活動有實際關聯;否則客戶一般須預扣 30%,除非有有效的稅收協定文件。客戶須依第 1461 條承擔未預扣的稅款(W-8ECI 表填表說明;Publication 515)。公司亦可能須提交州稅表:取得維吉尼亞州來源收入的外國公司,須在該州申報(維吉尼亞州稅務局)。發票上的稅款另行處理,詳見伺服器、安裝及維護銷售稅。
安裝人員應由美國子公司雇用嗎?
美國子公司若為自身安裝合約指揮雇員並支付工資,可能使工作歸於子公司業務。僅改變付款安排,不會消除母公司的活動;誰控制雇員很重要(Publication 15)。
台灣人員原本便沒有美國稅收協定工資豁免可失去。符合稅收協定資格的人員,若改由子公司雇用,或有可辨識的薪金報銷,可能失去工資寬免(日本稅收協定說明)。母公司開立服務發票,可能仍代表母公司從事美國營業活動;IRS 申報指引未給予人員轉調自動保障。定價及 5472 表,詳見外國公司的美國子公司。
長期調派的住房及搬遷款項須課稅嗎?
現金住房及搬遷報銷一般屬美國工資。非居民的住房附加福利,按主要工作地點判定來源;搬遷款項一般按新工作地點判定,並非像薪金一樣按工作天數分配(Publication 519)。預期超過 1 年 的派遣,屬非臨時派遣;即使有費用記錄,生活津貼仍須課稅(Publication 463)。一般私營部門雇員的搬家費用排除,已永久取消(Publication 15-B)。
私人返鄉探親機票一般計入美國薪酬,除非適用排除規定(Publication 525);雇主代付的雇員所得稅,亦屬額外收入(26 CFR 1.61-14)。
工程師離開稅務住所,即通常工作地區,執行合理預期且實際不超過 1 年 的派遣時,住宿及餐費可不計入美國工資。若延長工期使派遣成為非臨時派遣,生活費報銷從變更日起計入工資(Publication 463)。報銷計劃(accountable plan)亦要求有營業目的、按時提供費用記錄,以及退還超額款項(Publication 15)。
應保留哪些天數及薪酬記錄?
請分別追蹤實際停留、工作地點及工程工期。抵達、離境及非工作日可能計入天數;須依稅收協定的計日規則處理(Publication 519)。
美國就業稅記錄至少保留 四年(Publication 15)。請整理出入境日期、先前行程、每日工地記錄、派遣函、合約、工程開始及驗收日期、保固回訪、薪酬分配、津貼、收據、薪金轉收費用、承保證明書,以及 8233 表、W-2 表及 1042-S 表。
本頁不涵蓋簽證及工作許可,包括 H-1B 付款、移民、出口管制及視同出口,以及海關;我們不提供這些領域的建議。
舉例
以下金額僅作說明,以美元計;假設適用一般工資規則。
在勞登郡工作 6 週
3 位台灣現場服務工程師,為冷卻液分配單元(CDU)及 AI 伺服器機櫃進行試運轉。每人的美國工作薪酬為 $9,000,合計 $27,000。薪酬超過 $3,000,因此全部工資須課稅。
美國子公司簽訂安裝合約、雇用人員,並出具含維吉尼亞州預扣稅的 W-2 表。假設工資低於社會安全稅上限,整個團隊的社會安全稅及醫療保險稅,每方合計約 $2,070。假設工程師的通常工作地區仍在境外,依報銷計劃(accountable plan)報銷的住宿及餐費,不計入工資。每位非居民工程師若未延期,須最遲於 2027 年 4 月 15 日提交 1040-NR 表,並以非居民州稅表結算維吉尼亞州預扣稅,申請退還溢繳稅款(維吉尼亞州申報規則)。
由母公司簽訂安裝合約
同一團隊執行母公司 $3,000,000 的設備訂單,另收 $150,000 安裝費;團隊仍由台北支付工資。母公司有美國雇主義務,一般須申請雇主識別號碼(EIN)、提交 941 表及 940 表,並出具 W-2 表。安裝業務須以 1120-F 表申報;$150,000 安裝費為扣除費用前的美國來源收入。若沒有有效 W-8ECI 表或其他寬免,客戶從 $150,000 費用中預扣 $45,000,向母公司支付餘額 $105,000。設備利潤來源須另行審閱。
在沃斯堡工作 2 年
一家台灣 AI 伺服器製造商的德州子公司,雇用1 位廠長及 4 位製程工程師。每人取得每月 $3,000 住房款項(全年 $36,000),以及 $10,000 搬遷款項,均屬一般 W-2 工資。假設兩個稅務年度各支付 12 次住房款項,搬遷費僅在首年支付一次,每人首年額外工資為 $46,000,次年為 $36,000;5 人 2 年合計 $410,000。社會安全稅及醫療保險稅從首次發薪起適用。德州沒有工資所得稅。抵達日期及先前行程決定稅務居民身份。
您的情況不同?
- 加拿大雇主:詳見派雇員赴美工作。
- 工程師住在美國,但仍由外國雇主支付工資:詳見在美國為境外雇主工作。
- 德州工地:審閱母公司另有的德州特許經營稅義務。
- 較長期調派:審閱境外帳戶、配偶在境外及離開美國時的稅表。
- 涉及兩國、薪酬轉收費用,或雇主身份不明:請在進場首日前,透過跨境稅務服務規劃工資核算及每位工程師的稅表,並帶備上述記錄。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商務旅客在美國提供服務的報酬上限 在美國提供服務的報酬總額;超過上限時,全額均屬美國來源收入。符合資格且妥善記帳的商務差旅報銷不計入 | $3,000 | IRS:Publication 519,外國人的美國稅務指南 核對日期 |
| 非居民外國人依據外國雇主短期訪問薪酬例外,可在美國停留的最多天數 薪酬上限例外只適用於在稅務年度內臨時在美國停留、且累計不超過這一天數的非居民外國人 | 90 天 | IRS:Publication 519,為外國雇主提供的服務 核對日期 |
| 美國與日本稅收協定的計算期間 第 14(2)(a) 條:在該稅務年度內開始或結束的任何 12 個月期間 | 12 個月 | 美國與日本所得稅協定 核對日期 |
| 美國與日本稅收協定的受僱工作停留天數上限 在稅務年度內開始或結束的任何 12 個月期間,停留最多 183 天;雇主及薪酬負擔方測試也適用 | 183 天 | 美國與日本所得稅協定 核對日期 |
| 美國與日本安裝工程期限門檻 第 5(3) 條:安裝工程須超過 12 個月;超過時,常設機構自工程首日起成立 | 12 個月 | 美國與日本所得稅協定 核對日期 |
| 美國與日本的一般派駐期限上限 預期派駐的最長期限;須符合協定資格並取得承保證明書;特別延期須另行獲准 | 5 年 | SSA:美國與日本協定 核對日期 |
| 美國與韓國稅收協定的受僱工作停留天數上限 稅務年度內停留須嚴格少於 183 天;雇主、薪酬負擔方及報酬上限測試也適用 | 183 天 | 美國與韓國所得稅協定 核對日期 |
| 美國與韓國稅收協定的受僱收入免稅報酬上限 第 19(2)(d) 條;亦須符合稅收協定居民身份、停留少於 183 天、雇主及常設機構條件 | $3,000 | IRS:美國與韓國所得稅協定,第 9 條及第 19 條 核對日期 |
| 美國與韓國安裝工程期限門檻 第 9(2)(h) 條:安裝工程須超過 6 個月;其他常設機構規則可能更早適用 | 6 個月 | 美國與韓國所得稅協定 核對日期 |
| 美國與韓國的一般派駐期限上限 預期派駐的最長期限;須符合協定資格並取得承保證明書;特別延期須另行獲准 | 5 年 | SSA:美國與韓國協定 核對日期 |
| 美國與中國稅收協定的受僱工作停留天數上限 曆年內停留最多 183 天;雇主及薪酬負擔方測試也適用 | 183 天 | 美國與中國所得稅協定 核對日期 |
| 美國與中國安裝工程期限門檻 第 5(3) 條:安裝或相關監督須超過 6 個月;服務測試合計 12 個月內同一或相關工程的活動 | 6 個月 | 美國與中國所得稅協定 核對日期 |
| 美國與中國稅收協定的計算期間 第 5(3)(c) 條:任何 12 個月期間內,同一或相關工程的服務活動合計 | 12 個月 | 美國與中國所得稅協定 核對日期 |
| 941 表的季度申報截止日 通常為 4 月 30 日、7 月 31 日、10 月 31 日及 1 月 31 日;可能適用下一個工作日順延及按時繳存稅款的延期規定 | 每個季度後第一個月的最後一天 | IRS:941 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2026 年 W-2 和 W-3 表的申報及提供截止日期 須在這個日期前向 SSA 提交 2026 年 W-2 和 W-3 表,並向雇員提供 W-2 | 2027 年 2 月 1 日 稅務年度 2026 | IRS:W-2 和 W-3 表的一般填表說明(2026 年) 核對日期 |
| 雇主將已接受的 8233 表轉交 IRS 的截止日 接受雇員的 8233 表後 5 天內,扣繳義務人須將簽署副本轉交 IRS | 5 天 | IRS:8233 表填表說明,扣繳義務人的責任 核對日期 |
| 將已接受的 8233 表寄交 IRS 後的等候期 妥善寄出 8233 表後,開始適用稅收協定預扣稅豁免前的最短等待期 | 10 天 | IRS:8233 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1042 和 1042-S 表的截止日 從支付所在日曆年結束後起算;週末和假日可能使截止日期順延 | 3 月 15 日 | IRS:1042 表填表說明,申報地點與時間 核對日期 |
| 信託基金追討罰款占未繳預扣稅款的比例 按 IRC 第 6672 條,對故意不繳稅的責任人所欠信託基金稅額計算 | 100% | IRS:第 15 號出版物,雇主稅務指南 核對日期 |
| 為計算評稅期間而視同提交年度雇傭稅稅表的日期 在下一曆年;若實際提交稅表較晚,評稅期間也較晚開始;例外規則可能暫停時效計算或取消時效限制 | 4 月 15 日 | IRS:信託基金追回罰款評定規則 核對日期 |
| 信託基金追繳罰金的一般評定期間 按時提交的雇傭稅稅表,自次年 4 月 15 日起計算;較晚提交的,自實際提交日期起計算;另有例外 | 3 年 | IRS:信託基金追繳罰金的評定期間 核對日期 |
| 雇員及雇主各自負擔的社會安全稅率 在年度工資計稅最高額以內,雇主和雇員對須計稅工資各按這個比率繳納 | 6.2% 稅務年度 2026 | IRS:第 15 號出版物,雇主稅務指南 核對日期 |
| 社會安全工資基數 工資與自僱淨收入合計須繳社會安全稅部分稅額的最高金額 | $184,500 稅務年度 2026 | IRS:1040-ES 表(2026 年) 核對日期 |
| 雇員及雇主各自承擔的 Medicare 稅率 雇主和雇員對須計稅工資各按這個比率繳納;沒有工資計稅最高額 | 1.45% 稅務年度 2026 | IRS:第 15 號出版物,雇主稅務指南 核對日期 |
| 德州失業稅登記期限 自成為須納稅的雇主起 | 10 天 | 德州勞動力委員會:失業稅 核對日期 |
| 俄亥俄州市政稅偶爾進入工作者的門檻 雇員在曆年內的工作天數;推定工作地點及其他例外可能要求更早開始預扣 | 20 天 | 《俄亥俄州修訂法典》:第 718.011 條 核對日期 |
| 採用日曆年且有須預扣稅的工資收入時,1040-NR 表的截止日期 在該稅務年度的下一年,未計入適用的延期或週末、假日順延 | 4 月 15 日 | IRS:第 519 號出版物,報稅時間與地點 核對日期 |
| 採用日曆年且沒有須預扣稅的工資收入時,1040-NR 表的截止日期 在該稅務年度的下一年,未計入適用的延期或週末、假日順延 | 6 月 15 日 | IRS:第 519 號出版物,報稅時間與地點 核對日期 |
| 實質居住測試要求當年在美國停留的天數 另須在 3 年內達到 183 個加權天數 | 31 天 | IRS:實質居住測試 核對日期 |
| 滿足實質居住測試的 3 年加權在美天數 當年天數,加上上一年天數的三分之一,再加上前年天數的六分之一 | 183 天 | IRS:實質居住測試 核對日期 |
| 當年在美國停留天數低於此數時,才可主張更緊密聯繫 另須以外國為稅務所在地(tax home,即主要營業或工作地點),並與該國有更緊密聯繫;8840 表須不遲於 1040-NR 表的截止日期提交 | 183 天 | IRS:Publication 519,與外國的更緊密聯繫 核對日期 |
| 對支付給外國人的美國來源 FDAP 收入的預扣稅率 適用於與美國經營活動無有效關聯的美國來源固定或可確定的年度或定期(FDAP)收入總額;稅收協定可能降低稅率。非居民獨立承包人在美國提供服務所得的報酬,也適用這一稅率 | 30% | IRS:固定、可確定、年度或定期(FDAP)收入 核對日期 |
| 差旅扣除中,一般視為臨時的預期及實際派駐時間上限 在同一地點連續多次短期派駐,仍可能被視為無限期 | 1 年 | IRS:Publication 463,臨時派駐或臨時工作 核對日期 |
| 美國雇傭稅記錄的保存期限 最短期限,從稅款到期之日或繳付之日起算,以較晚者為準 | 四年 | IRS:第 583 號出版物,創辦企業與保存記錄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IRS:Publication 519,外國人的美國稅務指南
- IRS:Publication 15,雇主稅務指南
- IRS:Publication 515,非居民外國人及外國實體的預扣稅
- IRS:Publication 15-B,雇主附加福利稅務指南
- IRS:Publication 463,差旅、禮品及汽車費用
- IRS:Publication 525,應稅及非應稅收入
- IRS:8233 表填表說明
- IRS:1040-NR 表填表說明
- IRS:W-2 表及 W-3 表填表說明
- IRS:受雇於外國人士的雇員
- IRS:美國所得稅協定 A 至 Z
- IRS:外國公司 1120-F 表申報義務
- 《俄亥俄州修訂法典》:第 718.011 條
- 維吉尼亞州稅務局:預扣稅
- 德州勞動力委員會:失業稅
- 加州特許經營稅局(FTB):Schedule CA(540NR)填表說明
- 美國社會安全局(SSA):社會保障協定狀態
- 美國社會安全局(SSA):美國與日本社會保障協定
- 美國社會安全局(SSA):美國與韓國社會保障協定
- 美國財政部:美國與日本所得稅協定,第 5 條及第 14 條
- IRS:美國與日本所得稅協定技術說明
- IRS:美國與韓國所得稅協定,第 9 條及第 19 條
- IRS:美國與中國所得稅協定,第 5 條及第 14 條
- IRS:Publication 901,美國稅收協定
- 26 CFR 1.61-14:總收入的其他項目
- 26 U.S.C. 861:美國來源收入
- 26 U.S.C. 864:定義及特別規則
- 26 CFR 1.864-2:美國境內的營業活動
- 《德州憲法》:第 VIII 篇第 24-a 條
- IRS:1042 表填表說明
- IRS:W-8ECI 表填表說明
- 26 U.S.C. 3401:定義
- 26 U.S.C. 3403:稅款責任
- IRS:信託基金追回罰款評定規則
- 維吉尼亞州稅務局:公司所得稅
- 維吉尼亞州稅務局:誰須申報
關於本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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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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