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在境外工作、而配偶或子女繼續住在加拿大的個人
- 另一方父母在海外工作期間,留在加拿大領取加拿大兒童福利金的配偶
- 工作者可能成為稅收協定國家居民的家庭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依居住聯繫測試,您究竟是不是居民
- 外國稅收抵免的詳細計算
- 另一個國家的稅務規則和稅表
配偶在加拿大、您在境外工作:為什麼您通常仍是居民?
通常是。留在加拿大的配偶或同居伴侶和受養人屬於重要的居住聯繫,為您保留供您使用的住所則是另一項(Folio S5-F1-C1,第 1.11 至 1.13 段)。CRA 把暫時在加拿大境外工作列為您可能仍是事實居民的情況之一:事實居民指住在境外、但保留了足夠聯繫而仍是加拿大居民的人(CRA)。您的聯繫是否足夠,是居民身份指南要回答的問題。
在您的家人留下的情況下,能改變結果的主要情形是:您工作所在的國家也依其本國法律將您視為居民,並且該國與加拿大之間的稅收協定把您的居民身份判定在該國。這樣一來,即使您的家人在加拿大,您也被視為加拿大的非居民(《所得稅法》第 250(5) 款)。在您的家人和住所都留在加拿大時,這種情況並不常見:大多數居民身份判定規則先看您在哪裡有永久住所,再看您的個人聯繫和經濟聯繫在哪邊更緊密,而這裡有住所和家人,通常會指向加拿大(Folio S5-F1-C1,第 1.46 至 1.50 段)。
| 您的情況 | 您的身份 | 隨之而來的結果 |
|---|---|---|
| 家人和住所在加拿大,沒有不利於加拿大的稅收協定居民身份判定結果 | 通常是事實居民 | 在居民稅表上申報全球收入;外國稅收抵免;如果配偶雙方每年都提交稅表,兒童福利金可以繼續領取 |
| 稅收協定的居民身份判定規則把您判定在另一個國家 | 自該日起被視為非居民 | 當天大部分財產被視同出售(離境稅);您的配偶須為兒童福利金申報您的收入 |
以下情況就不簡單:工作地在依居民身份對您課稅的稅收協定國家,外國對您工資的稅款比加拿大稅款低或高而使抵免無法簡單相抵,或已經有多年沒有提交稅表。請準備好您的雇傭合同、離開和探訪的日期、另一個國家的居民身份規則或證明,以及境外工資單和外國稅務評稅通知。
作為事實居民在境外工作期間,您要提交什麼?
您提交一份正常的加拿大居民稅表。CRA 表示,事實居民的收入「按您從未離開加拿大的情況課稅」:您須申報加拿大境內和境外的收入,並繳納聯邦稅,以及您保留居住聯繫的省或地區的稅款(CRA)。請使用該省的所得稅資料包;如果您的聯繫在魁北克省,您可能還須另外提交魁北克省稅表(CRA)。適用哪個省,請見稅務上的居住省份。
- 全球收入:您的外國工資、外國利息和任何加拿大收入都要列入稅表,並折算成加元。
- 外國稅收抵免:另一個國家從您的工資中徵收的稅款,可以減少您對該收入須繳的聯邦稅和省稅。聯邦抵免使用 T2209 表申請;魁北克省以外的省或地區抵免,使用 T2036 表;魁北克省居民則在魁北克省稅表上申請。抵免額一般以已繳外國稅款與加拿大對該收入所課稅款兩者中較低者為限,所以如果另一個國家對您的工資課稅很輕或不課稅,您要向加拿大補繳差額。您一般不能就在加拿大賺取的收入所繳的外國稅款申請抵免(CRA)。計算方法請見加拿大稅表上的外國收入。
- 截止日期:一般是下一年度的 4 月 30 日;如果您或您的配偶在加拿大經營過業務,則為 6 月 15 日;欠款的繳付期限仍是 4 月 30 日。
- 未預扣的稅款:外國雇主不會扣加拿大稅款,所以扣除抵免後剩下的部分就是欠稅。如果您今年和前兩年中任何一年的應繳淨稅額超過 $3,000(魁北克省為 $1,800),CRA 可能會要求您在 3 月 15 日、6 月 15 日、9 月 15 日和 12 月 15 日 分期預繳(CRA)。
定期的外派以及境外的加拿大退休金計劃(CPP)保障,請見在境外工作幾年。
您的配偶要提交什麼?加拿大兒童福利金會怎樣?
您的配偶每年提交自己的加拿大稅表,只要您仍是居民,加拿大兒童福利金(CCB)就會繼續發放。CRA 表示,您在境外期間可以繼續領取 CCB 及相關的省或地區福利,但「您每年都必須提交稅表」,您的配偶也必須每年提交(CRA)。
- 誰領取:主要負責照顧和養育孩子的父母一方,且必須是加拿大稅務居民。CRA 通常認為與孩子同住的母親是主要負責的人(T4114;CRA)。
- 誰的收入計入:福利以調整後的家庭淨收入為基礎,即把配偶雙方的淨收入相加(CRA)。您的外國工資計入您的淨收入,因此與加拿大工資一樣,會降低家庭可領取的福利。
- 如果離開的一方就是領取人:領取人必須與孩子同住。當孩子留在另一方父母身邊時,那位父母可能需要改用 RC66 表申請,並且必須將監護權的變動通知 CRA(CRA)。
CRA 每年都需要夫妻雙方各提交一份稅表,即使其中一方收入很少;缺少一份稅表,可能使福利停發。
在境外支付到外國帳戶的工資:還要列入加拿大稅表嗎?
要。身為居民,您須申報所有來源的收入,不論在哪裡支付或存放;外國雇主、外幣和外國銀行帳戶,都不會改變這一點(CRA)。已預扣的外國稅款要通過外國稅收抵免來申請,而不是把這筆工資隱去不報。
在境外累積的資金,也可能觸發 T1135 表。存放在加拿大境外的資金屬於指定境外財產,如果這類財產在年內任何時間的成本總額超過 $100,000,居民就須提交這張表(《所得稅法》第 233.3 條)。該帳戶賺取的利息同樣是收入。
如果稅收協定使您被視為非居民:有什麼變化?
自稅收協定把您判定在另一個國家的那一天起,您在所有方面都被視為加拿大的非居民(Folio S5-F1-C1,第 1.37 至 1.38 段;第 250(5) 款)。隨之而來有三件事。
- 離境稅。當您不再是居民時,您被視為在當天按公平市價出售了大部分財產,並可能須申報資本利得。加拿大不動產、RRSP、TFSA 和養老金權利一般不在其列;如果您在上次成為居民之後,居民身份累計未超過 前 120 個月內不超過 60 個月,您當時已擁有的財產也不在其列(第 128.1(4) 款;CRA)。如果財產總值超過 $25,000,要用 T1161 表列出您的財產。您在 T1243 表上申報收益,並可在 遷出次年的 4 月 30 日 前用 T1244 表選擇延遲繳稅,直到出售時再繳;超過一定門檻時,CRA 會要求提供擔保(CRA)。請見離境稅計算舉例。
- 您的稅表。您最後一份居民稅表涵蓋截至該日的全球收入;之後,加拿大一般只對您的加拿大來源收入課稅。
- 兒童福利金。您留在加拿大的配偶仍是居民,可以繼續領取 CCB,但在您於某一年度的任何時段是非居民的每一年,都必須填寫 CTB9 表。對於那段期間,家庭淨收入包括您「來自加拿大境內和境外所有來源」的收入(T4114;CTB9 表)。
您的配偶在自己的稅表上要填寫關於您的哪些資料,請見加拿大稅表上的非居民配偶。居民身份判定規則是否指向加拿大以外,取決於稅收協定的措辭和您的事實;美國稅收協定請見雙重居民的稅收協定居民身份判定規則。如要請 CRA 對您的身份提出意見,請見請 CRA 判定您的居民身份。
把錢寄回給家人:會改變任何人的稅務嗎?
您用自己的工資寄回的錢,一般不算您配偶或子女的收入;稅務上要看的是這筆錢之後賺取的收益。如果您在加拿大居民期間,把錢贈與或借給配偶或 18 歲以下的子女,其投資收入一般仍向您課稅,而不是向他們課稅(《所得稅法》第 74.1 條)。規則和例外請見把財產轉給家人。
家人之後才來與您團聚:離境日期會怎麼變?
如果您、配偶和子女最後都住在境外,您通常在以下三個日期中最晚的一天成為非居民:您離開的日子,您的配偶和受養人離開的日子,以及您成為新國家居民的日子(CRA)。所以從您搬走到家人搬走之間的那幾個月,通常仍算居民月份,須申報全球收入。
如果您是回到以前住過的國家,日期也可能是您離開的那一天;請見您成為非居民的日期。這段空檔期間的離境稅、共同財產和福利,請見配偶在不同日期離開加拿大;CCB 何時停發,請見離開加拿大後的福利。
哪些記錄能讓夫妻兩人的稅表保持一致?
兩份稅表和兒童福利金都依據同樣的事實,所以請為整個家庭保存同一套記錄:
| 記錄 | 為什麼重要 |
|---|---|
| 每位家庭成員居住的地方,包括地址和日期 | 顯示讓您保持居民身份的聯繫,或這些聯繫結束的日期 |
| 旅行日期和在每個國家的天數 | 支持兩個國家的居民身份立場 |
| 雇傭合同及其期限 | 顯示外派是否屬於暫時性質 |
| 外國工資單和年終工資報告 | 您稅表上的全球收入;CCB 的家庭淨收入 |
| 外國稅表和評稅通知 | 支持外國稅收抵免,以及任何以稅收協定為依據的居民身份主張 |
| 外國銀行對帳單及其最高餘額 | 利息收入和 T1135 的判斷 |
| 另一個國家簽發的居民身份證明(如有) | 任何稅收協定居民身份判定的起點 |
| 加拿大住所的房契、租約或水電費帳單 | 顯示為您保留供您使用的住所,這是一項重要聯繫 |
| CCB 通知和已提交的 CTB9 表 | 顯示福利採用了誰的收入,並讓它與兩份稅表保持一致 |
舉例
所有金額僅作說明,以加元計。
在境外工作兩年,家人在溫尼伯
他在境外的一份兩年期工作中賺取 C$140,000;他的配偶和兩個孩子留在溫尼伯的家中。他每年提交曼尼托巴省居民稅表,列入這 C$140,000,並就另一個國家預扣的稅款,使用 T2209 表和 T2036 表申請外國稅收抵免。他的配偶提交自己的稅表,CCB 按夫妻兩人合計的淨收入計算,並繼續發放。
稅收協定指向另一個國家
同一位工作者之後依另一個稅收協定國家的法律成為該國居民,並在那裡建立了永久住所,依該稅收協定的措辭和他的事實,居民身份判定規則把他判定在該國;他的家人仍留在溫尼伯時,這種情況並不常見。自該日起,他可能被視為加拿大的非居民。他價值 C$60,000、成本為 C$40,000 的非註冊投資帳戶,被視為當天出售:在他最後一份居民稅表上有 C$20,000 的資本利得。他的配偶繼續領取 CCB,並每年填寫 CTB9 表,申報他的全球收入。
家人在 8 月與她團聚
她在 3 月開始在境外工作;她的配偶和子女在學期結束後,於 8 月 1 日與她團聚。她的離境日期一般是 8 月 1 日,而不是 3 月。在那一年的稅表上,她申報截至 7 月 31 日作為居民的全球收入,包括 3 月至 7 月在境外賺取的 C$50,000,之後只申報加拿大來源的收入。8 月 1 日,她的財產同樣適用視同出售,如離境稅計算舉例所示。
您的情況不同?
- 您不確定自己的聯繫是否讓您保持居民身份:請先看加拿大稅務居民身份。
- 您的工作在也視您為居民的稅收協定國家:居民身份判定規則可能使您被視為非居民並觸發離境稅。提交前,請讓個人稅務協助檢視稅收協定下的立場。
- 另一個國家對您的工資課稅很少或不課稅:加拿大會在提交稅表時收取差額,而且沒有人預扣過。請尋求個人稅務協助來規劃繳款和分期預繳。
- 外國對您工資的稅款比加拿大的稅款高:請見加拿大稅表上的外國收入,並尋求個人稅務協助處理抵免。
- 你們其中一人在境外期間沒有提交稅表:CCB 每年都取決於兩份稅表;請尋求個人稅務協助來補報。
- 您的家人幾個月後才來與您團聚:請見配偶在不同日期離開加拿大。
- 您的外派是定期的,您希望保有 CPP 保障:請見在境外工作幾年。
- 你們全家都離開後,福利仍在發放:請見離開加拿大後的福利。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加拿大分期預繳稅的應繳稅額淨額門檻 在當年及前兩年中的任何一年 | $3,000 | CRA:個人必須繳納的分期預繳稅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分期預繳稅的應繳稅額淨額門檻(魁北克居民) 當年,以及此前兩年中的任何一年,聯邦應繳稅額淨額 | $1,800 | CRA:個人必須繳納的分期預繳稅 核對日期 |
| 個人分期預繳稅到期日 主要收入來源不是農業或漁業的個人;農民和漁民只有一個到期日,12 月 31 日 | 3 月 15 日、6 月 15 日、9 月 15 日和 12 月 15 日 | CRA:個人必須繳納的分期預繳稅 核對日期 |
| T1135 表的申報門檻 年內任何時間所有指定境外財產的成本總額(以加元計);總額超過此金額時須申報 | $100,000 | 《所得稅法》第 233.3(1) 及 (3) 條 核對日期 |
| 遷出加拿大時,對移入時已持有的財產適用的例外 適用於在最近一次成為加拿大居民時已擁有該物業的個人 | 前 120 個月內不超過 60 個月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128.1(4)(b)(iv) 條 核對日期 |
| T1161 表的財產公平市價申報門檻 離境時擁有的須申報財產的公平市場價值總額;超過此金額時須提交該表 | $25,000 | CRA:加拿大移居者的財產處置 核對日期 |
| 選擇遞延繳付離境稅的截止日 個人使用 T1244 表;第 220(4.5) 款規定的截止日期為遷出年度的稅額結清日 | 遷出次年的 4 月 30 日 | CRA:遷出居民的財產處置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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