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被加拿大雇主派駐國外一段固定期間的雇員
- 簽了海外定期工作合約、並打算回來的加拿大人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完整的居住聯繫測試
- 外國稅收抵免的計算方法
- 成為非居民後,為加拿大雇主遠端工作
在國外工作 2 年或 3 年:您還是加拿大稅務居民嗎?
通常還是。離開多久,本身都不會結束加拿大居民身份。CRA 看的是您在加拿大保留的聯繫,而法院一般認為,即使是「長期」的暫時離境,也不足以終止居民身份(Folio S5-F1-C1,¶1.16)。如果您離開時就預見會回來,例如有合約要在加拿大恢復工作,CRA 會更看重您保留的聯繫(¶1.17)。如果您沒有保留任何聯繫,光有回來的打算並不足夠(¶1.16)。CRA 將暫時在加拿大境外工作列為一種情形:只要您保留居住聯繫,就可能是事實居民。183 天規則在加拿大是反過來用的:訪客在加拿大一年停留 183 天或以上,就成為視同居民(第 250(1)(a) 條)。在國外待滿 183 天,本身並不會讓您成為非居民。如果您被加拿大聯邦或省政府、加拿大軍隊或規定的加拿大援助計劃派駐國外,無論保留多少聯繫,您都可能是視同居民;請見加拿大視同居民。
以下情況會讓外派變得不那麼簡單:
- 另一個國家也把您當作居民課稅,而加拿大與該國簽有稅收協定(見下方稅收協定一節);
- 您持有有收益的投資、股票獎勵,或出租的房屋;
- 您的薪水由外國雇主支付(不預扣加拿大稅),或同時由加拿大和外國雇主支付。
請準備好派駐函或合約、任何回加拿大工作的承諾、房屋的安排,以及配偶和子女將住在哪裡。完整的聯繫測試請見加拿大稅務居民身份。
離開前的哪些選擇會改變結果?
住所、家人和可以回去的工作,分量最重。CRA 認為,在加拿大的住所、配偶或同居伴侶,以及受撫養人,幾乎都是重要的聯繫(Folio 的 ¶1.11)。
| 選擇 | 對居民身份的影響 |
|---|---|
| 保留可供您使用的住所 | 一般是重要的聯繫:傾向於仍是居民 |
| 按正常條件出租給無關的租客 | 視具體情況,可能不算重要的聯繫(¶1.12) |
| 出售住所 | 這項聯繫消失 |
| 配偶和子女留在加拿大 | 通常是重要的聯繫:傾向於仍是居民 |
| 家人與您同行 | 這些聯繫消失 |
| 有可回去的工作或合約 | 使您保留的聯繫更有分量(¶1.17) |
次要的聯繫,如汽車、家具、銀行帳戶、省級醫療保險和會員資格,合起來一併計算。如果家人留下,請見您在國外工作、家人留在加拿大。
加拿大人在海外工作:要申報什麼?如何避免雙重課稅?
作為事實居民,您的課稅方式和沒離開時一樣。您每年提交一份正常的稅表,申報全球收入,繳納聯邦稅,加上您保留聯繫的那個省的稅,通常是您離開前居住的省(CRA)。如何判斷是哪個省,請見稅務上的居住省。如果您的聯繫在魁北克省,您可能還須另外提交魁北克省稅表(CRA)。
就已在國外繳過稅的薪金,外國稅收抵免可以減少聯邦和省級的稅;聯邦抵免用 T2209 表申請,省或地區抵免用 T2036 表申請(魁北克省有自己的表格)(CRA)。一般不能減少在加拿大賺取的收入所繳的稅。這項抵免有上限,所以在國外按高於加拿大的稅率繳的稅,不一定能全部收回。計算方法請見加拿大稅表上的境外收入。
如果您的加拿大雇主繼續付薪,就會繼續預扣加拿大稅,而另一個國家可能也預扣自己的稅;重疊的部分會在您的稅表上處理,或者您可以用 T1213 表請 CRA 減少加拿大的預扣。如果由外國雇主付薪,則不預扣加拿大稅。抵免之後剩下的加拿大稅,須隨稅表繳納,CRA 也可能要求您分期預繳稅;請見 CRA 的分期預繳稅提醒。
您存放外國薪水的帳戶屬於境外財產。如果您的境外財產總成本在年內任何時候超過 $100,000,您還須提交 T1135 表;請見哪些持有項目須列入 T1135 表。
如果您有資格領取加拿大兒童福利金,您在國外期間會繼續領取,條件是您和配偶或同居伴侶每年都提交稅表;非居民的配偶或同居伴侶須提交 CTB9 表(CRA)。
現在還有海外僱傭稅收抵免嗎?
實際上沒有。《所得稅法》第 122.3 條的海外僱傭稅收抵免,法條仍然存在,但自 2016 年起每一年的規定百分比都是 0%,所以它減少的稅額為零(第 122.3(1.02) 條)。現在,國外薪酬的稅務減免只能透過外國稅收抵免取得。
派駐國外期間還要繼續繳 CPP 嗎?
通常要,前提是您仍是加拿大居民,且由加拿大雇主支付薪水:當雇員是加拿大居民、且由雇主在加拿大的營業地點付薪時,在加拿大境外的工作也要計入 CPP(CPP 條例第 16(1)(b) 條)。承保證明書補上另一半:它證明您仍適用加拿大的規定,並可免繳駐在國的社會保障制度供款,但僅限與加拿大簽有社會保障協定的國家(CRA)。
- 誰申請:雇主,為暫時派駐國外、預期會回到加拿大原職位的雇員申請。永久調動不符合資格(CRA)。
- 多長時間:每項協定各有自己的期限。依加拿大與美國的協定,期限是 60 個月。
- 延期:請在證明書到期前申請;超過協定期限需要兩國同意。
- 工資核算:加拿大雇主繼續就派駐期間的全部薪酬扣除並匯繳 CPP。
沒有證明書,或所在國沒有協定時,您的加拿大薪酬仍須繳 CPP,駐在國也可能另行徵收供款。出發前,請向雇主詢問工資核算如何處理這次派駐。
如果另一個國家也把我當作居民呢?
稅收協定可能使您成為加拿大的視同非居民,即使只是兩年的外派也一樣。如果協定的居民身份判定規則使您只是另一國的居民,第 250(5) 條就視同您不是加拿大居民(《所得稅法》)。CRA 表示,此後您在所有方面都是非居民,離開加拿大的規則從該日起適用(Folio 的 ¶1.37–1.38)。
這意味著要繳離境稅:您被視為按公平市價出售大部分財產。加拿大的不動產、透過加拿大常設機構經營的業務的財產,以及 RRSP 和 TFSA 等註冊計劃和養老金,不在其內;您最近一次成為居民時已擁有的財產也不在其內,前提是您在加拿大居住 前 120 個月內不超過 60 個月(第 128.1(4)(b) 條)。如果您擁有的財產總價值超過 $25,000,即使沒有應繳稅款,您也須在該年度的申報到期日前提交 T1161 表;逾期提交每天罰款 $25,最低 $100,最高 $2,500(CRA);哪些財產須列入,請見財產清單表。
您可以在 遷出次年的 4 月 30 日 前,用 T1244 表選擇把這筆稅延遲到出售時才繳,不收利息;只有被延遲的聯邦稅超過 $16,500 時才須提供擔保(第 220(4.5) 條;CRA)。如果您回來時仍持有同一項財產,您可以在回來那一年的申報到期日前選擇,減少或撤銷這筆收益(第 128.1(6) 條)。兩項選擇都請見繳納離境稅後搬回加拿大。
大多數稅收協定先看您的永久住所在哪裡,再看您的個人和經濟聯繫更靠近哪裡(¶1.46–1.50)。結果取決於該協定的措辭和您的實際情況。請在加拿大財政部的清單上查看加拿大是否與該國簽有稅收協定。若派駐美國,請見在美國工作的加拿大雇員和稅收協定的居民身份判定規則。離境稅本身請見離開加拿大。
我還能使用 TFSA 和 RRSP 嗎?
可以,只要您仍是居民。居民每年都會獲得新的 TFSA 額度(年度限額為 $7,000)。不產生新額度的規則,以及供款每月按 1% 課稅的規定,只在您成為非居民之後才適用(CRA)。
RRSP 額度也繼續累積:在您是加拿大居民期間賺取的僱傭收入,無論在哪裡工作,都算賺取收入(第 146(1) 條)。另一個國家不一定承認這兩種帳戶享有稅務優惠;供款前請先查看該國的規則。
如果您改為切斷聯繫呢?
那您就成為非居民,通常是以下三者中最晚的一天:您離開的那天、您的配偶或同居伴侶及受撫養人離開的那天,或您成為新居住國居民的那天(CRA)。您申報截至該日的全球收入,繳納離境稅,此後加拿大只對您來自加拿大的收入課稅。加拿大兒童福利金一般會停發,TFSA 可以保留,但不能再供款。
切斷聯繫是一項兩頭都有代價的選擇。請見離開加拿大,搬回來的情況請見在國外多年後回到加拿大。如果您希望在出發前聽取 CRA 的意見,請見請 CRA 裁定您的居民身份。如果您成為非居民後仍為加拿大雇主工作,請見從國外為加拿大雇主工作。
哪些記錄能支持您的立場?
請保留能顯示您的打算和您保留了什麼的文件。CRA 和另一個國家都可能要求查看。
| 記錄 | 顯示什麼 |
|---|---|
| 派駐函或定期合約 | 這次派駐是暫時的 |
| 回加拿大工作或合約的承諾 | 您預見會回來 |
| 房屋租約,或房屋仍可供您使用的證明 | 您的住所是否仍是聯繫 |
| 配偶和子女居住的地方 | 家庭聯繫是否仍在 |
| 每年在兩國各停留的天數 | 依兩國規則判斷的居民身份 |
| 外國稅表和評稅文件 | 所繳的外國稅,供填寫 T2209 表 |
| 承保證明書 | 適用哪個社會保障制度 |
舉例
所有金額以加元計,僅作說明。
派駐到有稅收協定的國家三年
一位工程師被卡爾加里的雇主派駐到一個與加拿大簽有稅收協定和社會保障協定的國家,為期三年,原職位為她保留。她單身,把公寓出租給無關的租客。另一個國家把她當作居民課稅。如果該國協定的居民身份判定規則使她成為當地居民,她就成為加拿大的視同非居民。她的非註冊投資帳戶價值 C$80,000,成本 C$60,000,那麼當年的加拿大稅表上要列出 C$20,000 的視同收益。她的公寓是加拿大不動產,她的 RRSP 和 TFSA 是註冊計劃,所以都不在視同出售範圍內。從那時起,公寓的租金屬於非居民的加拿大租金收入,有自己的預扣和申報規則;請見非居民房東。如果她回來時仍持有這個帳戶,且價值至少為 C$20,000,她可以在回來那一年的申報到期日前選擇,撤銷這筆 C$20,000 的收益。
在沒有稅收協定的國家簽兩年合約
一位護士在一個與加拿大沒有稅收協定的國家簽了兩年合約。她保留了哈利法克斯那間配有家具的公寓,供回來時住,並打算回來。她很可能仍是事實居民。
- 第 1 年:她在加拿大稅表上申報 C$100,000 的薪金,並繳納新斯科舍省的稅,再就她繳納的外國所得稅,用 T2209 表和 T2036 表申請外國稅收抵免。她也獲得當年的 TFSA 額度。
- 第 2 年:情況相同,另加根據第 1 年薪金計算的 RRSP 額度。
派駐美國辦公室 36 個月
一家加拿大雇主派一名經理到其美國辦公室工作 36 個月。雇主取得了承保證明書,所以他繼續就 C$120,000 的薪金繳納 CPP,直到年度上限,並且不用繳美國社會安全稅。他的所得稅居民身份和美國申報是另一個問題。
您的情況不同嗎?
- 另一個國家把您當作居民課稅,且與加拿大簽有稅收協定:該協定的居民身份判定規則可能使您成為視同非居民,須繳離境稅;請在加拿大財政部的清單上查閱協定,並尋求個人稅務協助。
- 您持有股票獎勵或收益很大的投資:依稅收協定轉為非居民,可能觸發離境稅;請見股票期權和 RSU 的離境稅和離開加拿大時的投資帳戶,並尋求個人稅務協助。
- 您在國外期間出租加拿大的房屋:您要申報租金;把自住房改為出租,除非您另行選擇,否則視同按市價出售;雇主的外派可以延長它保持主要居所的時間。請見把自住房改為出租,並尋求個人稅務協助。
- 您的配偶或子女留在加拿大:請見您在國外工作、家人留在加拿大。
- 您的境外帳戶超過 $100,000,卻從未提交 T1135 表:請見哪些持有項目須列入 T1135 表,並尋求個人稅務協助。
- 您擁有一家加拿大公司,並打算從國外經營:公司由哪裡管理,可能影響它的居民身份;請見業主搬到國外後的公司居民身份,並尋求公司稅務協助。
- 您被派駐美國:請見在美國工作的加拿大雇員和稅收協定的居民身份判定規則,並尋求跨境稅務協助。
- 您在派駐結束後要回家:請見在國外多年後回到加拿大。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T1135 表的申報門檻 年內任何時間所有指定境外財產的成本總額(以加元計);總額超過此金額時須申報 | $100,000 | 《所得稅法》第 233.3(1) 及 (3) 條 核對日期 |
| 海外僱傭稅收抵免的指定百分比 《所得稅法》第 122.3(1.02)(b) 款:適用於 2016 年及之後的課稅年度;因此該抵免不會減少任何稅款 | 0% | 《所得稅法》第 122.3 條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與美國社會保障協定臨時派遣最長期間 第 V(2) 條:按一般派出國參保規則,採用預計派遣期間;較長期派遣須事先取得兩國共同同意 | 60 個月 | SSA:美加社會安全協定,第 V(2) 條 核對日期 |
| 遷出加拿大時,對移入時已持有的財產適用的例外 適用於在最近一次成為加拿大居民時已擁有該物業的個人 | 前 120 個月內不超過 60 個月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128.1(4)(b)(iv) 條 核對日期 |
| T1161 表的財產公平市價申報門檻 離境時擁有的須申報財產的公平市場價值總額;超過此金額時須提交該表 | $25,000 | CRA:加拿大移居海外者的財產處置 核對日期 |
| T1161 表逾期報送罰款:每日金額 表格每逾期一天計收;即使無須提交稅表也適用。最低與最高金額另行列出。 | $25 | CRA:T1161 表,離開加拿大者的財產清單(2022 年版) 核對日期 |
| T1161 表逾期報送罰款:最低金額 T1161 表逾期提交的最低罰款。 | $100 | CRA:T1161 表,離開加拿大者的財產清單(2022 年版) 核對日期 |
| T1161 表逾期報送罰款:最高金額 T1161 表逾期提交的最高罰款。 | $2,500 | CRA:T1161 表,離開加拿大者的財產清單(2022 年版) 核對日期 |
| 選擇遞延繳付離境稅的截止日 個人使用 T1244 表;第 220(4.5) 款規定的截止日期為遷出年度的稅額結清日 | 遷出次年的 4 月 30 日 | CRA:遷出居民的財產處置 核對日期 |
| 遞延繳納聯邦離境稅須提供擔保的稅額門檻 視同處置收入所涉聯邦稅款超過此金額時須提供擔保;CRA 公布的最新金額適用於 2025 年稅表 | $16,500 稅務年度 2025 | CRA:加拿大移居海外者的財產處置 核對日期 |
| TFSA 年度金額上限 符合條件的個人首次成為加拿大稅務居民的當年,可能獲得全年的存入額度 | $7,000 稅務年度 2026 | CRA:向 TFSA 存入資金前須知 核對日期 |
| 非居民向 TFSA 存入的每月稅率 非居民繳存的資金留在帳戶內的每個月均適用;符合條件的轉入金額或獲豁免的繳存除外 | 1% | CRA:非居民身份如何影響您的 TFSA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CRA:所得稅 Folio S5-F1-C1,判定個人的居民身份
- CRA:事實居民,暫時在加拿大境外
- CRA:判定您的居民身份
- 《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122.3 條(海外僱傭稅收抵免)
- 《所得稅法》第 250 條(視同居民和視同非居民)
- 《所得稅法》第 128.1 條(停止成為居民時的視同處置)
- 《所得稅法》第 220 條(離境稅的擔保)
- 《所得稅法》第 146 條(RRSP 賺取收入)
- CRA:承保證明書
- CRA:誰可以申請承保證明書
- CRA:離開加拿大(移居者)
- CRA:非居民身份如何影響您的 TFSA
- 《加拿大退休金計劃條例》(Canada Pension Plan Regulations)第 16 條(在加拿大境外的僱傭)
- CRA:財產處置(離開加拿大)
- CRA:第 40500 行,聯邦外國稅收抵免
- 加拿大財政部:生效中的稅收協定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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