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離開加拿大、手上有未用完的學費、教育或教科書金額的人
- 有往年淨資本損失或營業損失的移居者
- 想知道未用完的 RRSP 扣除額度會怎樣的前加拿大居民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計算部分年度離境稅表上的各項抵免
- 離境後價值下跌的財產所產生的損失
- 離境後向 RRSP 或 TFSA 供款
- 各省學費結轉規則的詳細內容
離開加拿大後,未用完的學費抵免、損失和 RRSP 額度會消失嗎?
不會。成為非居民,本身並不會取消未用完的學費金額、淨資本損失、非資本損失或 RRSP 扣除額度。真正的限制在於收入:每一項餘額,只能減少加拿大在稅表上課稅的那部分收入的稅。只靠預扣稅了結的收入,例如付給非居民的加拿大股息,得不到這些餘額的任何幫助。非居民就加拿大租金提交的第 216 條稅表也一樣:不允許扣除損失,也不允許個人抵免(第 216(1) 條;請見非居民房東)。
| 餘額 | 離開後仍保留嗎? | 還能用在哪裡 |
|---|---|---|
| 未用完的學費、教育和教科書金額 | 保留(第 118.61 條) | 離境年度稅表的聯邦稅;按法條所述,也可用於日後非居民稅表的聯邦稅(CRA 期望您中間每年都提交稅表) |
| 淨資本損失 | 保留,沒有期限(CRA 第 25300 行) | 應稅資本利得,包括離境稅的收益;日後可用於不受稅收協定豁免的應稅加拿大財產的收益 |
| 非資本(營業)損失 | 保留,期限為 20 個稅務年度(第 111 條) | 離境年度稅表的應稅收入;日後可用於在加拿大賺取的應稅收入 |
| RRSP 扣除額度 | 保留(第 146 條) | 離境年度稅表;日後可用於稅表上的加拿大僱傭或營業收入 |
以下情況不算簡單:離境稅的收益很大、又有舊損失;您離境當年結束了生意;或者離境後預期仍有加拿大僱傭、營業或養老金收入。每一種選擇都會改變哪一年用掉哪一項餘額。
離境稅:離開時,加拿大視同您在當天按市價出售大部分投資,因此任何收益都要計入您最後一份居民稅表並課稅。
請準備好您最近一次的評稅通知書、最近一份 Schedule 11(學費)、過往稅表上的損失結轉記錄,以及離境視同出售所涵蓋的全部資產清單。
結轉的學費抵免可以減少離境年度稅表的稅嗎?
實務上通常可以。CRA 表示,您須在第一個有所得稅要繳的年度申請結轉,而離境稅會讓離境年度稅表增加一筆應稅資本利得,所以只要該稅表顯示有聯邦稅要繳,結轉金額就用在這一年。有一點要注意:限制部分年度抵免的第 118.91 條,只提到當年的學費抵免,沒有提到結轉金額,所以在指望它抵減一大筆離境收益之前,請先確認可以申請。
有三項限制。依第 118.61(2) 條,申請金額不能超過扣除基本個人免稅額和某些其他抵免後剩下的聯邦稅,所以最多只能把聯邦稅降到零。已結轉的金額不能再轉給父母、祖父母或配偶。各省另有學費規則,列在省級附表(S11)上,魁北克省則在自己的稅表上處理,所以省級的結果可能不同。
離境年度其餘抵免的情況(哪些抵免按天數比例計算),請見離境當年的部分年度居民稅表。
我成為非居民後,之後的年度還能使用未用完的學費抵免嗎?
可能可以,前提是您提交的加拿大稅表有稅要繳。第 118.94 條規定,在沒有加拿大居住地的年度,大部分個人抵免會被削減,除非您全部或幾乎全部的收入都在加拿大課稅。該條的清單不包括學費抵免(第 118.5 條)和學費結轉(第 118.61 條)。
有一項實務條件:CRA 表示,學費結轉期間您每年都須提交稅表;中間漏掉一年,CRA 就視為該金額不能再用。第 118.61 條本身沒有設定提交條件,所以這是 CRA 的立場,不是法條的規定。如果您以後可能想用這項抵免,請繼續每年提交。
CRA 的非居民指南與此一致:加拿大收入佔全球淨收入不到 90% 的非居民,仍可申請第 32300 行,也就是學費那一行。但該指南沒有直接談到結轉金額,所以在依賴它之前,請就您的情況確認 CRA 的立場。
實務上,只有日後的稅表顯示有加拿大稅時這項抵免才有意義,例如在加拿大履行僱傭職責所得。在養老金或 RRSP 收入的第 217 條稅表上,第 217(4) 條會停止結轉,除非您當年全部或幾乎全部的收入,都以加拿大福利或其他在加拿大課稅的收入形式報在該稅表上;CRA 的執行標準是佔全球淨收入的 90%。離境後是否須要提交稅表,請見離開後每年都要報稅嗎。
往年的資本損失可以抵銷離境稅的收益嗎?
可以。往年的淨資本損失,可以從離境年度稅表上視同出售所產生的應稅資本利得中扣除。CRA 表示應先用較早年度的損失,扣除額以當年的應稅資本利得為限。納入比率不同的年度所產生的損失,要先調整為當年的比率(第 111(1.1) 條)。
離境年度往往是用掉這些損失的最後一次好機會。離開之後,非居民的應稅資本利得只計入不受任何稅收協定豁免的應稅加拿大財產,例如加拿大不動產(第 115(1)(b) 條)。剩下的損失仍可繼續結轉,但只有這類收益能夠抵銷它。
視同出售本身產生的損失可以回溯嗎?
可以。如果價值低於成本的財產被視同出售,使離境年度的資本損失多於資本利得,結果就是該年的淨資本損失。第 111(1)(b) 條允許把它回溯到 此前 3 個稅務年度,抵銷應稅資本利得,須使用 T1A 表,並在離境年度稅表的到期日前提交(第 152(6) 條)。
加拿大不動產和某些其他財產不在視同出售範圍內(第 128.1(4)(b) 條)。第 128.1(4)(d) 條允許您選擇,在離境年度稅表所附的 T2061A 表上,把加拿大不動產或您透過加拿大常設機構經營的業務財產也視同出售,但這項選擇產生的損失,只能抵銷離境稅的收益,不能把收入壓到低於沒有離境時的水平。離境後才下跌的財產,請見離開加拿大後股票下跌。
我離開後,未用完的營業損失會怎樣?
非資本損失在產生損失的年度之後 20 個稅務年度 內仍可使用,也可回溯 3 個稅務年度。作為非居民,您只能用它抵扣在加拿大賺取的應稅收入,例如在加拿大履行僱傭職責所得,或在加拿大經營的業務(第 115(1)(d) 條)。
您在國外期間,期限仍在計算,所以來不及使用的損失會到期失效。非居民年度,或離境當年非居民部分所產生的損失,只計入加拿大的項目(第 111(9) 條)。一般的回溯和結轉步驟,請見營業損失;結束業務的做法,請見離開時結束獨資經營。
離境當年和之後,還有哪些抵免會被削減?
離境當年,大部分個人抵免按居民天數比例計算;離境後的非居民年度,大部分抵免只有在您全球淨收入至少 90% 在加拿大課稅時才適用(5013-G)。哪些抵免屬於哪一種情況,請見部分年度居民稅表。
我離開加拿大後,RRSP 額度會怎樣?
未用完的 RRSP 扣除額度會保留在您的記錄中;扣除額度會把您沒用完的額度結轉下去(第 146(1) 條)。只有額度,本身不能扣除任何東西。在離境年度稅表上,您在通常的供款期限內、且不超過額度的供款,可以減少包含離境稅收益在內的收入(第 146(5) 條)。之後,額度只能抵減日後稅表上的加拿大僱傭或營業收入。
新增的額度大多會停止,因為非居民只能從在加拿大課稅的收入賺取額度;詳情請見離開加拿大後向 RRSP 或 TFSA 供款。CRA 表示,您的額度列在最近一份評稅通知書上的 RRSP 扣除額度報表。其他國家如何對待這個計劃,請見離開加拿大後的 RRSP 和 TFSA。
離開前我應該記錄什麼?
請保留一份各項餘額的副本,內容以 CRA 最近一次評稅為準。離開後,從國外取得舊記錄比較慢,而日後任何加拿大稅表都需要這些數字。
- 您最近一份評稅通知書,連同 RRSP 扣除額度報表。
- 您最近一份聯邦和省級 Schedule 11,顯示未用完的學費、教育和教科書金額。
- 您的淨資本損失餘額,以及每筆損失產生的年度,通常載於最近一份評稅通知書或重新評估通知書。
- 您按年度分列的非資本損失,以便知道每筆何時到期。
- 視同出售的每項財產的成本和離境日價值。
- 證明您離境日期的文件,離境日期決定離境年度如何劃分。
舉例
以下舉例僅作說明,金額以加元計。
有未用完學費的前學生
一位畢業生 8 月前往首爾,帶著 C$18,000 未用完的學費金額。她的離境年度稅表,申報了到 8 月為止的僱傭收入,以及一個交易所買賣基金帳戶視同出售所產生的 C$12,000 應稅資本利得。依 CRA 的第一年規則,結轉的學費會減少她該稅表上的聯邦稅,包括視同收益的稅,直到聯邦稅降到零或金額用完為止。剩餘的金額仍保留在她的記錄中。
有舊資本損失的投資者
一位投資者有往年居民年度留下的 C$20,000 淨資本損失,全部來自納入比率與離境年度相同的年度。離境時,其股票視同出售產生 C$25,000 應稅資本利得。他按最早的損失優先,扣除全部 C$20,000,因此離境年度稅表上還剩 C$5,000 應稅收益。這兩個數字都是稅表上所列的收益或損失的應稅部分,而不是價格的全部變動。
有營業損失的自由工作者
- 第 1 年:一位自由工作者結束了她的生意,產生 C$15,000 非資本損失,並在 12 月離開加拿大。
- 第 2 年:作為非居民,她回到加拿大做了為期三個月的工作,在此完成的工作賺了 C$30,000。沒有稅收協定豁免這筆報酬,所以在加拿大課稅。她提交非居民稅表,並用 C$15,000 的損失抵扣。
- 第 3 年:她沒有任何在加拿大課稅的收入,也沒有提交稅表。她的損失已用完,也沒有學費可結轉,因此不提交並不會損失什麼。
您的情況不同嗎?
- 離境稅收益很大,又有舊的資本損失或營業損失:申報的先後順序和第 128.1(4)(d) 條的選擇,都會改變結果;請尋求個人稅務協助。
- 您的投資在離開後下跌:請見離開加拿大後股票下跌。
- 您將領取加拿大養老金或 RRSP 付款:請見第 217 條稅表,並在選擇前尋求個人稅務協助。
- 您有營業損失,離開後預期還有加拿大的工作:損失在到期前由哪一年吸收,是一項規劃決定;請尋求個人稅務協助。結束業務本身,請見結束獨資經營。
- 您打算在日後的非居民稅表上申請結轉的學費:CRA 的指南沒有明確說明;請尋求個人稅務協助。
- 您離開後停止提交稅表,仍有學費可結轉:CRA 視漏報的一年為中斷;餘額能否恢復,需要逐年檢視稅表;請尋求個人稅務協助。
- 您是以國際學生身份來加拿大:請見離開加拿大的國際學生。
- 您多年前離開,一直沒提交稅表:請見非居民稅表與補報。
- 離境年度稅表上的抵免:請見部分年度居民稅表。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非資本虧損向後結轉期間 《所得稅法》第 111(1)(a) 段 | 20 個稅務年度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111 條 核對日期 |
| 非居民要申請全部聯邦不可退還抵免,須有多大比例的全球淨收入在加拿大課稅 全年為非居民,且不依第 217 條作選擇;低於此比例時,只可申請第 30800、31000、31200、31217、31600、31900、32300、34900 和 34990 行。這是 CRA 對第 118.94 條「全部或幾乎全部」的行政解讀 | 90% 稅務年度 2025 | CRA:5013-G 指南,聯邦不可退還稅務抵免 核對日期 |
| 淨資本損失的回溯期間 淨資本損失可用來抵減這些年度的應稅資本利得(用 T1A 表申請),也可無限期向後結轉 | 此前 3 個稅務年度 | CRA:資本損失 核對日期 |
| 非資本虧損回溯期間 《所得稅法》第 111(1)(a) 段 | 3 個稅務年度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111 條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118.61 條(未用完的學費、教科書和教育抵免)
- 《所得稅法》第 118.91 條(部分年度居民)
- 《所得稅法》第 118.94 條(非居民應繳稅款)
- 《所得稅法》第 115 條(在加拿大賺取的應稅收入)
- 《所得稅法》第 111 條(可扣除的損失)
- 《所得稅法》第 216 條(非居民租金稅表)
- 《所得稅法》第 217 條(非居民養老金和福利的選擇)
- 《所得稅法》第 128.1 條(居住地變更)
- 《所得稅法》第 146 條(RRSP 賺取收入和扣除額度)
- CRA:轉移和結轉學費、教育及教科書金額
- CRA:第 25300 行,往年的淨資本損失
- CRA:離開加拿大(移居者)
- CRA:移居者和新移民的聯邦不可退還稅務抵免
- CRA:5013-G 指南,聯邦不可退還稅務抵免
- 《所得稅法》第 152 條(損失回溯申請的期限)
- CRA:T2061A 表,移居者就視同處置作出申報的選擇
- CRA:T1A 表,損失回溯申請
- CRA:未用完的 RRSP、PRPP 或 SPP 供款該怎麼辦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英文原文更新記錄
- : 首次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