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 即将移居国外、想把投资、股票或其他资产赠与留在加拿大的家人的加拿大居民
- 把加拿大房地产或其他应税加拿大财产赠与家人的加拿大前居民
本文不涵盖的内容
- 土地转让税,以及把家人加入加拿大房产的产权
- 美国赠与税和美国公民的 709 表
- 家族信托权益和终身资本收益免税额
离开加拿大前赠与资产,能避开离境税吗?
单靠赠与,不能。加拿大把赠与视同您按公平市价出售该资产(第 69(1)(b) 段),这与离境税对离境时仍持有的财产所用的价值相同(第 128.1(4)(b) 段)。对大多数投资来说,收益只是提前一点出现在您的税表上。对离境税不征的财产(主要是加拿大房地产),离境前赠与会把收益提前:否则要等到您成为非居民后出售或赠与时才征税。唯一的例外是在您和配偶或同居伴侣都居住在加拿大期间赠与配偶:可以按您的成本转移,这只是把收益转给配偶,并没有消除收益。
| 受赠人 | 您需要申报的内容 | 受赠人的成本基础 |
|---|---|---|
| 成年子女、父母、兄弟姐妹、朋友 | 按公平市价视同出售产生的收益 | 公平市价 |
| 配偶或同居伴侣,双方都是加拿大居民 | 没有收益,除非您选择不适用转移 | 您的成本 |
| 任何人,离境前赠与加拿大房地产 | 按公平市价计算的收益,除非主要住宅免税额涵盖(离境税本来不会对其征税) | 公平市价 |
| 任何人,您离开加拿大之后 | 按公平市价计算的收益,仅对加拿大房地产等应税加拿大财产在加拿大申报 | 公平市价 |
| 未成年子女 | 按公平市价视同出售产生的收益 | 公平市价 |
例外:农场或渔业财产,或家族农场、渔业公司的股份,可以按您的成本转给加拿大居民子女(第 73 条)。
下列情况就不再简单:资产是私人公司股份、向配偶转移大额投资组合、持有信托权益或加拿大房地产(尤其是您已住在国外时),或者配偶以后也可能离开加拿大。如果您已经赠与过东西却没有申报,情况也不再简单。请为每项资产准备:购入成本(调整成本基础)、赠与日的价值、计划离境日期,以及每位受赠人的居民身份。
赠与成年子女或父母:为什么按出售征税?
除配偶外,赠与任何人都属于按公平市价处置。第 69(1)(b) 段视同赠与人收到公平市价,第 69(1)(c) 段让受赠人的成本等于同一价值(第 69 条)。按一般规则,收益的应税部分为 50%。
结果与离境税几乎一样。如果您一直持有该资产,第 128.1(4)(b) 段会视同您在离境前一刻按公平市价出售。提前一个月赠与,主要只是改变了日期和当天的价格。受赠人的成本是赠与日的价值,所以他们日后出售时只对之后的增值征税,但您的税款并不会消失。
赠与可能比离境税花得更多,或缴得更早。离境税不征加拿大房地产;如果您在加拿大居住的时间此前 120 个月内不超过 60 个月,也不征您带入加拿大的财产(第 128.1(4)(b) 段;参见抵达五年内离开加拿大),赠与这些财产则现在就要征税。另外,对您继续持有的财产,离境税可以选择递延到出售时,只有超过一定门槛才需要提供担保(第 220(4.5) 和 (4.51) 款;参见递延离境税),而赠与的税款要随最终税表一起缴纳。
赠与留在加拿大的配偶:配偶转移适用吗?
适用,前提是转让当时夫妻双方都是加拿大居民。第 73(1) 款规定,转让给配偶或同居伴侣的资本财产按赠与人的调整成本基础视同转让,但只限“转让当时赠与人和受让人都是加拿大居民”的情形(第 73 条)。转移自动适用;您可以在转让当年的税表上选择不适用,改为申报收益。
- 关键是时间。请在双方都是居民时转让:在您的离境日之前,如果配偶先离开,则在配偶的离境日之前。较晚的转让不符合居民条件,属于按公平市价处置;只有该资产是应税加拿大财产时,加拿大才会在您离开后对其征税(见下文)。
- 收益只是转移,并没有消失。配偶承接您的成本。配偶出售,或离开加拿大并面临离境税时,从您购入以来的全部收益都要征税。如果配偶先离开而您仍是居民,该离境收益留在配偶名下,除非你们双方另行选择(第 74.2(3) 款)。
- 出租楼宇若您已申报资本成本折旧扣除(CCA,即税务折旧),则按剩余未折旧余额转移,所以在配偶出售之前,不会追回折旧(第 73(1) 款)。
如果配偶也在另一个日期离开,请参见配偶在不同日期离开加拿大。
我离开后,赠与配偶或子女的财产所产生的收入,还会算到我头上吗?
只在您是加拿大居民的期间算。赠与或借给配偶的财产所产生的收入,对“该个人整个期间都是加拿大居民”的那部分年度,向赠与人征税(第 74.1(1) 款)。配偶在该财产上取得的资本收益,也按同样标准归属回您名下(第 74.2(1) 款)。您成为非居民后,这些收入和收益就属于配偶本人。如果财产是私人公司股份,配偶收到的股息仍可能按分拆收入税以最高税率征税(第 120.4 条),这取决于业务情况和配偶在其中的角色。
| 受赠人 | 归属回您名下的内容 | 归属期限 |
|---|---|---|
| 配偶或同居伴侣 | 该财产的收入和资本收益 | 在您是加拿大居民、且仍是配偶期间 |
| 18 岁以下:您的子女或孙子女(非独立交易关系),或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 | 仅收入,不含资本收益 | 在您是居民期间,到子女满 18 岁的前一年为止 |
| 成年子女或父母 | 这些条款下没有归属 | 不适用 |
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一般反避税规则允许 CRA 否定某项交易带来的税收利益,只要该交易的主要目的包括取得该利益并滥用了《所得税法》(第 245 条);离境前向配偶转让是否适用,取决于具体事实。第二,如果您以后回到加拿大,归属可能恢复。家人留在加拿大是否影响您自己的居民身份,参见家人留在加拿大而您在国外工作。
加拿大有赠与税吗?受赠人所在国会对赠与征税吗?
加拿大没有单独的赠与税。赠与的税款是赠与人就视同收益缴纳的所得税,CRA 也把“大多数赠与和遗产”列为受赠人无需申报为收入的款项(CRA)。住在其他国家的受赠人,可能要适用该国自己的赠与规则。向家人赠与的美国公民,请阅读向海外家人赠送资金或股票。
我已经是非居民后再赠与:加拿大还会对什么征税?
您离开后,只有当资产是应税加拿大财产(主要是加拿大房地产)时,加拿大才对您的赠与征税;已被离境税征过的投资,在您赠与时不会在加拿大再次征税(T4058)。加拿大境内的不动产不属于离境税的征税范围(CRA),所以您离开后它仍在加拿大税网之内。根据第 69 条,赠与按公平市价处置,因此第 116 条的程序与出售时一样适用。
- 对于土地和其他不可折旧财产,请在赠与后 10 天内通知 CRA(第 116(3) 款),或在赠与前用 T2062 表申请证明。
- 要取得合规证明,需缴纳或担保收益(公平市价减去调整成本基础)的 25%。
- 提交加拿大非居民税表,申报该项处置(T4058)。
在证明签发前,收到财产的家人要对该财产公平市价的 25% 负责;出租楼宇则为 50%(第 116(5)、(5.1) 和 (5.3) 款),而赠与没有可以扣留的售价。除非届时证明已签发,否则必须在赠与当月月底后 30 天内汇缴(第 116(5) 和 (5.3) 款)。出租楼宇没有事后通知这条路:必须用 T2062A 表申请证明,并缴纳 CRA 核定的款项,而不是按资本收益率计算(第 116(5.2) 款;T4058)。
赠与房地产还会涉及土地转让税和产权问题;参见向家人转让房产。非居民出售的完整流程,参见非居民出售加拿大财产。
赠与与 T1161 表、T1243 表:还需要申报什么?
您离境前已赠出的资产不会出现在两张离境表格上,因为离境日它们已不属于您。T1243 表申报您离境时所拥有财产的视同出售;T1161 表列出您离境后立即拥有、总价值超过 $25,000 的应申报财产(第 128.1(9) 款;CRA)。
赠与本身要另行申报:按公平市价的赠与,在您最终年度的税表上作为资本收益申报(Schedule 3),日期在离境之前。配偶转移不申报收益,但应记录日期、结转的成本,以及当天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填写清单的方法,参见离开加拿大时的财产清单表。
现金赠与和日后出售:家人用什么成本基础?
赠与加元现金没有收益可征税,因为现金不是会增值的资产。受赠人用这笔现金赚到的收入归他们自己,但在您仍是居民期间,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的收入除外(见上文的归属规则)。对于赠与的资产,受赠人的成本是赠与日的公平市价;如果通过配偶转移取得,则是您自己的成本(第 69(1)(c) 段和第 73(1)(b) 段)。请给受赠人一份书面记录,写明日期、价值以及价值的确定方法。如需把您自己的资金转到国外,参见把资金转出加拿大。
危险信号:实为贷款或仍在您控制下的赠与
税务看实际发生的事,所以只在纸面上是赠与的转让可能不成立。
- 您仍享有收益。如果您仍决定账户怎么用、收取账户收入,或可以把资产收回,CRA 可能认为离境时该财产仍属于您;结果取决于具体事实和文件。
- 在账户上加名字。把子女或配偶加为联名所有人,可能等于赠与账户的一部分,但如果您继续出资并管理,您也可能仍是真正的所有人;是哪一种取决于事实,并决定该账户是否要列入离境表格。
- 实际上是贷款。归属规则涵盖“转让或借给”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第 74.1 条),所以在您是居民期间,把贷款说成赠与,或反过来,都不会改变结果。
- 象征性价格出售。以低于公平市价卖给家人,视同您收到完整的公平市价,但买方的成本仍是实际支付的低价,因为第 69(1)(c) 段的公平市价成本只适用于赠与(第 69(1)(b) 和 (c) 段),所以同一笔收益可能被征两次税。
- 注册计划。RRSP、TFSA 和养老金本来就不在离境税范围内(CRA);从 RRSP 或养老金取出款项用于赠与,按提款征税。
示例
以下情景仅为说明,金额为加元。
把投资组合赠与成年女儿
离境前一个月,一位家长把一个价值 C$200,000、成本 C$80,000 的 ETF 投资组合赠与留在加拿大的成年女儿。这位家长在最终年度税表上申报 C$120,000 的资本收益,与离境税本来要申报的收益相同。女儿的成本是 C$200,000,该投资组合不会出现在家长的 T1243 表或 T1161 表上。
同一个投资组合赠与配偶
第 1 年:转让日夫妻双方都是居民,投资组合按 C$80,000 转移,不申报收益。转让后到离境日之前的股息,向赠与人征税。第 2 年:赠与人是非居民;配偶的股息归配偶自己。第 3 年:配偶以 C$230,000 出售,申报全部 C$150,000 的收益。
移居国外后赠与公寓
离境两年后,一位家长把一套价值 C$500,000、成本 C$300,000 的加拿大出租公寓赠与儿子。该赠与按 C$500,000 处置。家长申请第 116 条证明(土地用 T2062 表,楼宇用 T2062A 表),就 C$200,000 的收益和楼宇已申报的折旧,缴纳或担保 CRA 要求的款项,并提交非居民税表。在证明签发前,儿子要对土地价值的四分之一和楼宇价值的一半负责,在赠与当月月底后 30 天内缴纳;C$500,000 也是他的成本基础。
您的情况不同?
- 配偶也在另一个日期离开:参见配偶在不同日期离开加拿大。
- 您想先对私人公司股份使用资本收益免税额:参见离开加拿大前使用资本收益免税额。
- 资产在家族信托中:参见家族信托受益人移居国外。
- 您要赠与住房或把家人加入产权:参见向家人转让房产。
- 您在离境前要把大额投资组合、私人公司股份或信托转给配偶:转移、归属和反避税问题需要专业判断;请寻求个人税务协助。
- 您已经赠与过却没有申报,或您离开后要赠与加拿大房地产:逾期税表或非居民税表、第 116 条证明,以及您申报的价值必须一致;请寻求个人税务协助。
- 您是向家人赠与的美国公民:参见向海外家人赠送资金或股票。
- 您需要完整的离境全貌:从离开加拿大和离开加拿大税务清单开始。
本文引用的数据
| 项目 | 数值 | 来源 |
|---|---|---|
| 资本收益计入应税收入的一般比例 《所得税法》第 38(a) 条的一般规则;有例外情况 | 50%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所得税法》第 38 条 核对日期 |
| 迁出加拿大时,对移入时已持有财产适用的例外 适用于在最近一次成为加拿大居民时已拥有该物业的个人 | 此前 120 个月内不超过 60 个月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所得税法》第 128.1(4)(b)(iv) 条 核对日期 |
| 处置后提交第 116 条通知的期限 处置第 116(3) 款所涵盖的加拿大应税财产后起算;已作有效事先通知的除外 | 10 天 | 《所得税法》:第 116(3) 款 核对日期 |
| 就资本性财产出售收益申请联邦税务证书时的缴款比例 按出售收入减去调整后成本基础计算,尚不扣除出售费用;也可以提供可接受的担保 | 25% | 《所得税法》第 116(2) 及 116(4) 款 核对日期 |
| 购买资本性财产且未取得税务证书时,买方按联邦规定须扣留的比例 第 116(5) 款涵盖的财产,按购价超过税务证书限额的部分计算 | 25% | 《所得税法》第 116(5) 款 核对日期 |
| 购买折旧财产且未取得税务证书时,买方按联邦规定须扣留的比例 第 116(5.3) 款涵盖的财产,按购价超过税务证书限额的部分计算 | 50% | CRA:第 116 条程序,第 51 段 核对日期 |
| T1161 表的财产公平市价申报门槛 离境时持有的须申报资产的公平市场总值;超过此金额时须提交表格 | $25,000 | CRA:加拿大移居者的财产处置 核对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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