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即將移居出境、想把投資、股票或其他資產贈與留在加拿大的家人的加拿大居民
- 把加拿大不動產或其他應稅加拿大財產贈與家人的加拿大前居民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土地轉讓稅,以及把家人加入加拿大房屋的產權
- 美國贈與稅,以及美國公民適用的 709 表
- 家庭信託權益與終身資本利得免稅額
離開加拿大前贈與資產,能避開離境稅嗎?
不能,單靠贈與無法避開。加拿大把贈與視同您按公平市價出售該資產(第 69(1)(b) 條),這與離境稅對您離開時仍持有的財產所用的價值相同(第 128.1(4)(b) 條)。對多數投資來說,收益只是提前一點出現在您的稅表上。對離境稅不涵蓋的財產(主要是加拿大不動產)來說,離開前贈與會把收益提前課稅,否則這筆收益只有在您成為非居民後出售或贈與時才會課稅。唯一的例外是:當雙方都住在加拿大時,贈與配偶或同居伴侶可按您的成本轉移(rollover),這只是把收益轉給配偶,並沒有讓它消失。
| 受贈人是誰 | 您須申報什麼 | 受贈人的成本 |
|---|---|---|
| 成年子女、父母、兄弟姐妹、朋友 | 按公平市價出售計算的收益 | 公平市價 |
| 配偶或同居伴侶,雙方都是加拿大居民 | 沒有收益,除非您選擇不適用 | 您的成本 |
| 任何人,離開前贈與加拿大不動產 | 按公平市價計算的收益,除非主要居所免稅能涵蓋(離境稅本來不會對其課稅,現在課稅) | 公平市價 |
| 任何人,在您離開加拿大之後 | 按公平市價計算的收益,加拿大只對應稅加拿大財產(例如加拿大不動產)要求申報 | 公平市價 |
| 未成年子女 | 按公平市價出售計算的收益 | 公平市價 |
例外:農場或漁業財產,或家庭農場、漁業公司的股份,可以按您的成本轉給在加拿大居住的子女(第 73 條)。
以下情況就不再簡單:資產是私人公司股份、一大筆投資組合要轉給配偶、涉及信託權益或加拿大不動產(尤其是您已住在國外之後),或者您的配偶日後也可能離開加拿大。如果您已經贈出資產卻沒有申報,也同樣不簡單。請為每項資產備齊:您的買入成本(調整後成本基礎)、贈與當天的價值、計劃的離境日期,以及每位受贈人的居民身份。
贈與成年子女或父母:為什麼按出售課稅?
除配偶外,贈與任何人都屬於按公平市價處置。第 69(1)(b) 條視同贈與人收到公平市價,第 69(1)(c) 條則讓受贈人的成本等於同一價值(第 69 條)。按一般規則,收益中應稅的部分為 50%。
結果與離境稅幾乎一樣。如果您留著這項資產,第 128.1(4)(b) 條會視同您在離開前一刻按公平市價出售。提前一個月贈與,主要只是改變日期和當天的價格。受贈人的成本是贈與當天的價值,所以他們日後出售時,只有之後的增值才課稅,但您自己的稅款並不會消失。
贈與的成本可能比離境稅更高,或來得更早。離境稅不涵蓋加拿大不動產;如果您在加拿大居住的時間為 前 120 個月內不超過 60 個月,也不涵蓋您入境時就帶來的財產(第 128.1(4)(b) 條;參見抵達加拿大五年內離開),但贈與這些財產現在就要課稅。此外,您自己保留的財產所產生的離境稅,可以選擇遞延到出售時才繳,並且只有超過某個門檻才需要提供擔保(第 220(4.5) 和 (4.51) 條;參見遞延離境稅),而贈與產生的稅款則須隨最後一年稅表一起繳納。
贈與留在加拿大的配偶:配偶轉移展期適用嗎?
適用,前提是轉移的那一刻,夫妻雙方都是加拿大居民。第 73(1) 條規定,轉給配偶或同居伴侶的資本財產,按贈與人的調整後成本基礎視同轉移,但前提是「該個人和受讓人在該時間均為加拿大居民」(第 73 條)。這個展期自動適用;您也可以在轉移當年的稅表上選擇不適用,改為申報收益。
- 關鍵是時間。 要在雙方都是居民的時候轉移:在您的離境日期之前,如果配偶先離開,則要在配偶的離境日期之前。較晚的轉移不符合居民條件,屬於按公平市價處置;您離開後,加拿大只有在該資產是應稅加拿大財產時才會對其課稅(見下文)。
- 收益只是轉移,並沒有消失。 配偶承接您的成本。配偶出售,或離開加拿大並面臨離境稅時,從您買入以來的全部收益都會被課稅。如果配偶先離開而您仍是居民,這筆離境收益會留在配偶名下,除非你們雙方另作選擇(第 74.2(3) 條)。
- 出租樓宇如果您已申請資本成本免稅額(CCA,建築物的稅務折舊),則按剩餘未折舊餘額展期,因此在配偶出售之前,折舊不會被補稅(第 73(1) 條)。
如果配偶也要離開,但日期不同,請參見配偶在不同日期離開加拿大。
我離開後,贈與配偶或子女的財產所產生的收入,還會算回我頭上嗎?
只在您是加拿大居民的期間內算回。贈與或借給配偶的財產所產生的收入,在該年度「該個人整段時間都是加拿大居民」的部分,仍向贈與人課稅(第 74.1(1) 條)。配偶從該財產取得的資本利得,也按同樣原則歸屬回您名下(第 74.2(1) 條)。您成為非居民之後,這些收入和收益就屬於配偶本人。如果財產是私人公司股份,配偶收到的股息仍可能按最高稅率,適用分割收入稅(第 120.4 條),取決於該業務以及配偶在其中的角色。
| 受贈人 | 算回您名下的內容 | 持續到何時 |
|---|---|---|
| 配偶或同居伴侶 | 該財產的收入和資本利得 | 在您是加拿大居民且仍是配偶期間 |
| 未滿 18 歲:您的子女或孫子女(非獨立交易關係),或您的侄女、侄子 | 只有收入,不含資本利得 | 在您是居民期間,到子女年滿 18 歲前一年為止 |
| 成年子女或父母 | 這些條文下沒有任何內容算回 | 不適用 |
有兩點要提醒。第一,一般反避稅規則允許 CRA 否認某項交易帶來的稅務利益,只要該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取得該利益,並且濫用了稅法(第 245 條);離境前向配偶轉移是否適用,取決於具體事實。第二,如果您日後回到加拿大,歸屬規則可能重新適用。家人留在加拿大是否影響您自己的居民身份,請參見家人留在加拿大而您在國外工作。
加拿大有贈與稅嗎?受贈人所在國會對這筆贈與課稅嗎?
加拿大沒有單獨的贈與稅。贈與的稅款是贈與人就視同收益繳納的所得稅,而 CRA 把「大部分贈與和遺產」列為受贈人無須申報為收入的款項(CRA)。住在其他國家的受贈人,可能要面對該國自己的贈與規則。美國公民向家人贈與前,請先閱讀向海外家人贈送金錢或股份。
我已成為非居民後再贈與:加拿大還會對什麼課稅?
您離開後,只有當資產是應稅加拿大財產(主要是加拿大不動產)時,加拿大才會對您的贈與課稅;已經被離境稅涵蓋的投資,贈與時不會在加拿大再次課稅(T4058)。加拿大境內的不動產不在離境稅範圍之內(CRA),所以您離開後它仍在加拿大的稅網之內。依第 69 條,贈與屬於按公平市價處置,因此第 116 條的程序與出售時一樣適用。
- 對土地和其他不可折舊財產,須在贈與後 10 天 內通知 CRA(第 116(3) 條),或在贈與前用 T2062 表申請證書。
- 繳納或擔保收益(公平市價減調整後成本基礎)的 25%,以取得合規證明。
- 提交加拿大非居民稅表,申報這筆處置(T4058)。
在證書發出之前,收到財產的家人須對其公平市價的 25% 負責(出租樓宇為 50%)(第 116(5)、(5.1) 和 (5.3) 條),但贈與沒有售價可供扣留;除非屆時已發出證書,否則須在贈與當月月底後 30 天內匯繳(第 116(5) 和 (5.3) 條)。出租樓宇沒有事後通知的途徑:必須用 T2062A 表申請證書,繳款金額由 CRA 決定,而不是按資本利得稅率計算(第 116(5.2) 條;T4058)。
不動產贈與還會涉及土地轉讓稅和產權問題;參見把房產轉給家人。非居民出售的完整程序,請參見非居民出售加拿大房產。
贈與與 T1161、T1243 表:還需要申報什麼?
您在離開前贈出的資產,會從兩份離境表格中消失,因為在離境日當天它們已不再屬於您。T1243 表申報您離開時所持財產的視同出售;T1161 表則列出您剛離開後持有的須申報財產,條件是其總價值超過 $25,000(第 128.1(9) 條;CRA)。
取而代之的是申報贈與本身:按公平市價的贈與,在您最後一年稅表上作為資本利得(Schedule 3)申報,日期在離境前。配偶展期不申報收益,但應記錄日期、結轉的成本,以及夫妻雙方當天的居民身份。如何填寫財產清單,請參見財產清單表格。
現金贈與與日後出售:家人的成本基礎怎麼算?
贈與加元現金沒有收益可課稅,因為現金不是會增值的資產。受贈人用這筆現金賺取的收入屬於他們自己,但在您仍是居民期間,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的收入除外(見上文歸屬規則)。對於贈與的資產,受贈人的成本是贈與當天的公平市價;如果是通過配偶展期取得,則是您自己的成本(第 69(1)(c) 和 73(1)(b) 條)。請給受贈人一份書面記錄,寫明日期、價值以及價值如何確定。如需把自己的錢轉到國外,請參見把資金匯出加拿大。
警示信號:實際上是貸款,或仍受您控制的贈與
稅務看的是實際發生了什麼,所以只是名義上的贈與可能不被認可。
- 您仍保有利益。 如果您仍決定帳戶如何運作、收取其收入,或可以把資產收回,CRA 可能認為該財產在離境時仍屬於您;結果取決於事實和文件。
- 把名字加到帳戶上。 讓子女或配偶成為共同擁有人,可能是贈與帳戶的一部分,但如果您繼續出資並管理,您也可能仍是真正的擁有人;結果取決於事實,並決定這個帳戶是否要列入您的離境表格。
- 實際上是貸款。 歸屬規則涵蓋「轉讓或借給」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的財產(第 74.1 條),所以在您仍是居民期間,把貸款說成贈與,或反過來,都不會改變結果。
- 象徵性價格的出售。 以低於公平市價把財產賣給家人,您仍被視同收到全額公平市價,但買方的成本仍是實際支付的低價,因為第 69(1)(c) 條的公平市價成本只適用於贈與(第 69(1)(b) 和 (c) 條),所以同一筆收益可能被課兩次稅。
- 註冊計劃。 RRSP、TFSA 和養老金本來就不在離境稅範圍內(CRA);從 RRSP 或養老金提取出來贈與的錢,按提款課稅。
舉例
以下情境僅作說明,以加元計。
把投資組合贈與成年女兒
離開前一個月,一位家長把一份成本 C$80,000、價值 C$200,000 的 ETF 投資組合贈與留在加拿大的成年女兒。這位家長在最後一年稅表上申報 C$120,000 的資本利得,與離境稅會申報的收益相同。女兒的成本是 C$200,000,這份投資組合不會列入家長的 T1243 或 T1161 表。
同一投資組合轉給配偶
第 1 年:轉移當天夫妻雙方都是居民,投資組合按 C$80,000 展期,不申報收益。轉移後到離境日之前的股息,向贈與人課稅。第 2 年:贈與人已是非居民,配偶的股息屬於配偶自己。第 3 年:配偶以 C$230,000 出售,申報全部 C$150,000 的收益。
移居國外後贈與的公寓
離開加拿大兩年後,一位家長把一套成本 C$300,000、價值 C$500,000 的加拿大出租公寓贈與兒子。這項贈與屬於按 C$500,000 處置。家長就土地申請第 116 條證書(T2062 表),就建築物申請證書(T2062A 表),並就 C$200,000 的收益和建築物已申請的折舊,繳納或擔保 CRA 要求的金額,同時提交非居民稅表。在證書發出之前,兒子須對土地價值的四分之一和建築物價值的一半負責,應在贈與當月月底後 30 天內繳納;C$500,000 也是他的成本基礎。
您的情況不同嗎?
- 配偶也要離開,但日期不同: 請參見配偶在不同日期離開加拿大。
- 您想先用資本利得免稅額處理私人公司股份: 請參見離開加拿大前使用資本利得免稅額。
- 資產放在家庭信託中: 請參見移居國外的家庭信託受益人。
- 您要贈與房屋,或把家人加到產權上: 請參見把房產轉給家人。
- 一大筆投資組合、私人公司股份或信託在您離開前要轉給配偶: 展期、歸屬和反避稅問題需要專業判斷;請尋求個人稅務協助。
- 您已贈與卻沒有申報,或您離開後贈與加拿大不動產: 逾期或非居民稅表、第 116 條證書以及您申報的價值,三者必須一致;請尋求個人稅務協助。
- 您是美國公民,向家人贈與: 請參見向海外家人贈送金錢或股份。
- 您需要完整的離境全貌: 請先看離開加拿大和離開加拿大稅務清單。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資本利得計入應稅收入的一般比例 《所得稅法》第 38(a) 條的一般規則;有例外 | 50%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38 條 核對日期 |
| 遷出加拿大時,對移入時已持有的財產適用的例外 適用於在最近一次成為加拿大居民時已擁有該物業的個人 | 前 120 個月內不超過 60 個月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128.1(4)(b)(iv) 條 核對日期 |
| 處置後的第 116 條通知 處置第 116(3) 款所涵蓋的加拿大應稅財產後起算;已作有效事先告知的除外 | 10 天 | 《所得稅法》:第 116(3) 款 核對日期 |
| 就資本性財產出售收益申請聯邦稅務證明書時的繳納比例 按出售收入減去調整後成本基礎計算,尚未扣除出售費用;也可以提供可接受的擔保 | 25% | 《所得稅法》第 116(2) 及 116(4) 款 核對日期 |
| 購買資本性財產且未取得稅務證明書時,買方按聯邦規定須扣留的比例 第 116(5) 款涵蓋的財產,按購買價超過稅務證明額度的部分計算 | 25% | 《所得稅法》第 116(5) 款 核對日期 |
| 購買折舊財產且未取得稅務證明書時,買方按聯邦規定須扣留的比例 第 116(5.3) 款涵蓋的財產,按購買價超過稅務證明額度的部分計算 | 50% | CRA:第 116 條程序,第 51 段 核對日期 |
| T1161 表的財產公平市價申報門檻 離境時擁有的須申報財產的公平市場價值總額;超過此金額時須提交該表 | $25,000 | CRA:移居者的財產處置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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