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持有 RRSP、居住在簽有稅收協定國家的前加拿大居民
- 已在從 RRIF 提款、想適用稅收協定定期養老金稅率的非居民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是否改為直接提取 RRSP 變現
- 某個特定國家的稅收協定稅率
- 居住在美國者的 RRIF 美國稅務
- 鎖定帳戶(LIRA、LIF)與繼承所得的 RRIF
非居民可以把 RRSP 轉為 RRIF 嗎?
可以。《所得稅法》第 146.3 條對開設 RRIF 沒有居住地條件,第 146(16) 款也允許 RRSP 把財產轉入同一年金受益人名下的 RRIF。RRSP 最遲須在持有人滿 71 歲的那一年年底到期。轉為 RRIF 後,這筆錢可繼續留在註冊計劃內;若想改為直接提取變現,請見離開加拿大前或後提取 RRSP。
加拿大對付給非居民的每筆 RRIF 款項預扣 25%,除非稅收協定降低稅率。許多稅收協定只對定期養老金付款降低稅率,而 RRIF 付款只有在當年付款總額不超過年度上限時才算定期付款。
以下情況就不單純了:
- 基金金額很大,或您打算提取超過年度上限的金額;
- 您在年中才開設 RRIF,並希望當年就開始領款;
- 您在年內搬到另一個國家,或有兩個國家都可能視您為居民;
- 您的配偶是接續年金受益人,且住在另一個國家。
請準備:RRIF 在 1 月 1 日的價值(第一年則是 RRSP 轉入的日期與金額)、您(及配偶)年初時的年齡、您居住的協定國家、上一年的 NR4 憑證,以及已簽名的 NR301 表。
部分發行機構會限制對非居民客戶提供的服務。規劃轉移前,請先向您的發行機構確認。
把 RRSP 轉為 RRIF 要繳稅嗎?
不用。從 RRSP 直接轉入 RRIF 不算收入,因為第 146(16)(c) 段規定,單純因轉移而產生的金額不計入收入。這筆錢沒有付到您手上,所以轉移本身不適用第 XIII 部分稅。CRA 要求發行機構對依規定轉移的資金不得扣稅(見 IC78-18R7)。
從 RRIF 開始付款給您時,才開始課稅。
非居民從 RRIF 提款,預扣稅是多少?
依第 212(1)(q) 段,預設稅率是每筆 RRIF 付款總額的 25%。這包括最低提取額:對非居民來說,每一筆 RRIF 付款都要預扣,並非只有超過最低額的部分。CRA 的 T4058 也把 RRIF 付款列為付款人須預扣的收入。
稅收協定可能降低稅率。依《所得稅公約解釋法》第 5 條,除非稅收協定自行定義了養老金,否則 RRIF 付款在稅收協定上視為養老金(見 IC76-12R8第 62 段)。能降到多少,取決於您所在國家的稅收協定:
| 付款類型 | 加拿大適用的稅率 |
|---|---|
| 定期養老金付款,協定國家 | 稅收協定中的養老金稅率(有些稅收協定對低於某個年度金額的養老金免稅) |
| 一次性提取,或超過定期上限的 RRIF 付款 | 25%,除非稅收協定連一次性提取也涵蓋 |
| 沒有稅收協定 | 25% |
請直接查閱稅收協定本身,了解適用稅率,可參考現行有效的稅收協定清單,或見加拿大非居民稅率。常見的移居目的地另有專門指南介紹稅收協定,例如香港、台灣、中國、英國和澳洲。舉例來說,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把定期養老金付款的稅率上限定為 15%;居住在美國的人請閱讀離開加拿大後的 RRSP 與 TFSA。
如果您不提交第 217 條稅表,依規定預扣的稅款就是這筆付款在加拿大的最終稅款。若發行機構預扣的稅款超過稅收協定允許的金額(例如沒有存檔 NR301 表),您可以在稅款匯繳當年年底後 2 年 內,用 NR7-R 表向 CRA 申請退還多扣的部分(見第 227(6) 款)。
哪些 RRIF 付款算「定期」付款?
只要當年付款總額不超過下列兩者中較高者,RRIF 付款就屬於定期付款:
- 當年最低提取額的兩倍,以及
- 基金年初公平市價的 10%。
這是《所得稅公約解釋法》第 5 條(c) 段對「定期養老金付款」的定義。無論稅收協定怎麼寫都適用,所以它為每個協定國家劃定了界線。
這項測試按累計金額計算。一旦當年付款超過上限,跨過上限的那一筆以及當年之後的付款都不再算定期付款,發行機構須對這些款項預扣 25%(見第 215(1) 款)。上限每年 1 月重新計算。
只提取最低提取額,一定不會超過上限。最常見的失去協定稅率的原因,是一次性大額提款。要維持在上限內:
- 向發行機構查詢今年的上限,或用 1 月 1 日的價值自行計算。
- 把定期付款訂在上限以內。
- 如果需要更多,可以等到年底、在定期付款之後再提,或等到明年 1 月。跨過上限的那一筆會整筆失去協定稅率,而不只是超出的部分。
- 年底後核對 NR4 憑證。
RRIF 的最低提取額怎麼算?
最低提取額是基金年初公平市價乘以規定的係數(見第 146.3(1) 款、IC78-18R7)。
| 年初時的年齡 | 係數 |
|---|---|
| 未滿 71 歲 | 1 ÷ (90 − 年齡) |
| 71 歲及以上 | 依《所得稅條例》第 7308 條的表格決定;係數逐年上升至 95 歲,之後維持不變 |
您可以選擇改用配偶或同居伴侶的年齡。這項選擇必須在基金第一次付款之前做出,一旦做出就不能更改,即使配偶去世也一樣。配偶較年輕,係數較小,最低提取額也就較低。
為什麼第一年的 RRIF 付款可能按全額稅率預扣?
開設 RRIF 的那一年,最低提取額為零(見第 146.3(1) 款),IC78-18R7 也說明該年任何付款都超過最低額。不過,在定期付款測試中,《所得稅公約解釋法》第 5 條把當年轉入基金的資金視為 1 月 1 日就已在基金內。「最低提取額的兩倍」這一項仍是零,所以第一年的上限是轉入金額的 10%。各發行機構的做法未必一致,所以在第一年提款之前,請先問清楚您的發行機構會怎麼處理。
在轉移後的下一個 1 月才開始領款,就沒有這個問題:那時基金已有年初價值,也有完整的最低提取額。
怎樣才能讓 RRIF 付款適用稅收協定稅率?
請把 NR301 表交給您的 RRIF 發行機構,而不是交給 CRA。這份表格聲明您居住在協定國家,有權就養老金收入適用該國的優惠稅率。沒有這份表格,發行機構會預扣 25%。
- 這份表格在您簽名當年的年底後三年到期,若您的資格有變,則會更早失效(見 NR301 說明)。
- 如果您的居住國有變,必須立即通知發行機構。
- 發行機構每年會在 NR4 憑證上申報付款和預扣的稅款。請對照協定稅率核對;若預扣過多,請按上文所述使用 NR7-R 表。
如果您所在國家的稅收協定對低於某個年度金額的養老金免稅,只有 NR301 表是不夠的:表格說明指出,您還需要獲批的 NR5 表。關於帳戶與 NR301 的更多資料,請見離開後的加拿大銀行與券商帳戶。
第 217 條稅表或 NR5 表對 RRIF 收入有幫助嗎?
全球收入較低時,可能有幫助。提交第 217 條稅表,可以在加拿大稅表上申報 RRIF 和其他養老金收入,按一般稅率繳稅,而不是按固定的預扣稅率(見 T4058)。截止日期是該年度之後的 6 月 30 日。退稅如何運作,請見養老金與 RRSP 收入的非居民稅表。
NR5 表是請 CRA 事先調低預扣稅率。獲批後涵蓋五個稅務年度,而且每一年您都必須提交第 217 條稅表(見 CRA)。詳情請見海外領取加拿大養老金的較低預扣稅。
如果我改用配偶的年齡,或配偶是接續年金受益人,會有什麼變化?
改用較年輕配偶的年齡,會降低最低提取額,也就降低定期上限中「最低提取額的兩倍」那一項。大約 70 歲之前,10%那一項本來就比較大,所以定期付款額度不變。從 71 歲起,「最低提取額的兩倍」通常是較大的一項,所以配偶越年輕,您每年可按協定稅率提取的額度就越小。請在第一次付款前決定,因為這項選擇無法撤銷。
如果您去世後,配偶成為接續年金受益人,付給居住在加拿大境外配偶的 RRIF 款項同樣適用第 XIII 部分稅,稅率依配偶本人所在協定國家而定。配偶須向發行機構提交新的 NR301 表。存活配偶或其他繼承人須做什麼,請見以非居民身份繼承加拿大遺產。
舉例
以下金額以加元計,僅作說明。「協定稅率」指讀者所適用稅收協定中的定期養老金稅率。
65 歲,1 月 1 日基金價值 C$300,000
- 最低提取額:C$300,000 × 1 ÷ (90 − 65) = C$12,000。
- 最低提取額的兩倍:C$24,000。年初價值的 10%:C$30,000。
- 定期付款上限:取較高者,即 C$30,000。
當年付款在 C$30,000 以內,適用協定稅率。若 12 月再多提 C$10,000,總額達 C$40,000,這一筆就要按完整的第 XIII 部分稅率預扣。
C$200,000 的 RRSP 在 6 月轉換,60 歲(12 月滿 61 歲)
- 第 1 年:最低提取額為零,所以最低提取額的兩倍也是零。轉入的 C$200,000 視為 1 月 1 日就已持有,所以定期付款上限是 10%,即 C$20,000。若該年要提款,請先向發行機構確認它會怎麼預扣。
- 第 2 年:假設第 1 年沒有提款,基金在 1 月 1 日價值 C$203,000,持有人在當天為 61 歲。最低提取額:C$203,000 ÷ 29 = C$7,000。兩倍是 C$14,000;10% 是 C$20,300。付款在 C$20,300 以內,適用協定稅率。
退休後住在境外,RRIF 收入很少
一位退休人士每年從 RRIF 提取 C$20,000,在任何國家的其他收入都很少。預扣稅是對每筆付款按固定比例扣除。每年提交第 217 條稅表,或取得 NR5 表批准,加拿大稅款可能低於已預扣的金額。
您的情況不同嗎?
- 考慮改為直接提取。請見離開加拿大前或後提取 RRSP。
- 您住在美國。美國稅收協定與 RRIF 的美國稅務,請見離開加拿大後的 RRSP 與 TFSA。
- 資金被鎖定。請見離開加拿大後解鎖 LIRA。
- 您在年內搬到另一個國家、兩個國家都視您為居民,或配偶住在另一個國家。協定稅率和 NR301 表取決於居住身份,而配偶年齡的選擇無法撤銷。請在第一次付款前預約通話。
- 大額提款、第一年付款,或 NR4 憑證顯示按全額稅率預扣。超過定期上限而依規定預扣的稅款,除非按時提交第 217 條稅表,否則就是最終稅款;超過協定稅率而預扣的稅款,可能可以在 2 年 內用 NR7-R 表申請退還。經過審查才能判斷適用哪一種。預約通話。
- 您的新居住國也對 RRIF 課稅。該國是否抵免加拿大的預扣稅,取決於其本國規定和稅收協定。請預約通話,協調兩國的稅表。
- 一般性的海外退休問題。請見從加拿大退休到海外。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加拿大非居民一般適用的預扣稅率 加拿大國內法對特定加拿大來源給付規定的稅率;稅收協定可降低稅率 | 25% | CRA:非居民與所得稅 核對日期 |
| RRIF 年度付款可占年初價值的比例;在此範圍內仍屬定期養老金給付 Income Tax Conventions Interpretation Act s. 5,定期養老金給付的定義,para. (c):年度界線為 RRIF 最低金額的兩倍,與基金年初公平市價的這一比例,兩者取較高者 | 10% | Justice Laws:《所得稅公約解釋法》第 5 條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對定期退休金支付規定的來源國徵稅最高額 第 XVIII(2)(a) 條:支付給另一國居民實益擁有人、符合條件的定期退休金金額,按支付總額的這一比例計算 | 15% | 加拿大財政部:加美稅收協定第 XVIII(2)(a) 條 核對日期 |
| 第 XIII 部分多扣稅款的退稅申請期限 在向 CRA 繳稅的曆年之後提出書面申請;使用 NR7-R 表 | 2 年 | 《所得稅法》第 227(6) 款 核對日期 |
| 稅務年度後第 217 條選擇的提交日期 稅表必須在曆年結束後六個月內提交 | 6 月 30 日 | 《所得稅法》第 217(2) 款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146.3 條(RRIF)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146 條(RRSP 到期與轉移)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212 條(第 XIII 部分稅)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227 條(退還多繳的第 XIII 部分稅)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215 條(預扣義務)
- Justice Laws:《所得稅條例》第 7308 條(RRIF 係數)
- Justice Laws:《所得稅公約解釋法》第 5 條
- CRA:IC78-18R7 註冊退休收入基金
- CRA:IC76-12R8 與加拿大簽有稅收協定的國家適用的第 XIII 部分稅稅率
- CRA:T4058 非居民與所得稅
- CRA:NR301 表
- CRA:NR301 表(附說明的 PDF)
- CRA:NR5 表五年期行政政策
- 加拿大財政部:現行有效的稅收協定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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