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因工作、家庭或退休而搬到香港的加拿大居民
- 在加拿大住了幾年後搬回香港的前香港居民
- 在加拿大和香港兩地分別居住較長時間的人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香港自己的薪俸稅,以及香港如何對加拿大收入課稅
- 中國內地、澳門和台灣,這些地方各有自己的規則
- 離境稅和最後一年稅表的逐步說明
從加拿大搬到香港(或搬回香港):加拿大稅務居民身份何時終止?
加拿大稅務居民身份通常在以下三個日期中最晚的一天終止:您離開的日子、您的配偶或受撫養人離開的日子、您成為香港居民的日子,前提是您已切斷重要居住聯繫。CRA 把三種聯繫視為重要聯繫:在加拿大的住房、配偶或同居伴侶,以及受撫養人(CRA Folio S5-F1-C1,第 1.10–1.11、1.22 段)。次要聯繫,例如加拿大的銀行帳戶、汽車或省醫療卡,則要綜合考慮。只要您還保留一項重要聯繫,無論您住在哪裡,加拿大仍可能對您的全球收入課稅。聯繫是否已切斷,見加拿大稅務居民身份;確切日期見成為加拿大非居民的日期。
從該日起,您成為移居海外者(emigrant)。您擁有的大部分財產視同按公平市價出售,離境當年的稅表要申報截至離境日的全球收入;之後,加拿大只對某些加拿大來源收入課稅。步驟見離開加拿大。
搬到香港在以下情況並不簡單:
- 您在加拿大保留住房,或您的配偶、子女留在加拿大;
- 您持有加拿大公司、出租房產,或 RRSP、RRIF 餘額很大;
- 您在兩地都住較長時間,兩地都可能主張您是居民;
- 您持有收益很大的投資,所以離境稅是一筆不小的金額;
- 您搬走後仍保留加拿大的工作、客戶或獨資經營。
請準備:您的搬家日期;按香港課稅年度計算的在港天數;您的護照和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您在兩地任何住房的租約或房契;您的加拿大住房將如何處理;離境日所有帳戶和投資的價值清單;以及您的 RRSP、RRIF 和養老金金額。
加拿大與香港有稅收協定嗎?
有。加拿大與香港簽署了全面的所得稅協定,加拿大財政部把它列入現行有效的稅收協定。在加拿大方面,協定涵蓋聯邦《所得稅法》下的稅種;在香港方面,涵蓋《稅務條例》下的稅種(協定,第 2 條)。
搬家時最重要的條款:
| 條款 | 解決的問題 |
|---|---|
| 4 | 誰是居民,以及兩地都主張您是居民時的判定規則 |
| 10、11 | 加拿大對股息和利息最多可預扣的稅款 |
| 13(6) | 讓香港以您的離境價值作為成本的選擇 |
| 17、20 | 養老金和其他收入:加拿大可依自己的法律課稅 |
| 23 | 如果您被課稅而不符合協定,可在該稅項首次通知後三年內,請求您居住地的稅務機關更正 |
中國內地適用另一份稅收協定。如果您要搬到內地,請見搬回中國。
根據協定,您什麼時候是香港居民?
根據第 4(1)(a) 條,個人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即為協定下的香港居民:通常居住在香港;在某一課稅年度內在香港停留超過 180 天;或連續兩個課稅年度內停留超過 300 天,其中一個是當年(協定)。
天數測試對經常往返的人是個陷阱。在香港停留超過 180 天的加拿大居民,可能成為協定下的香港居民,同時按加拿大法律仍是加拿大居民。這就是雙重居民,由下面的判定規則決定。
CRA 的出發點是您不是另一國的協定居民,要由您來證明(Folio S5-F1-C1,第 1.43 段)。請保存您居住地點和在各地停留天數的記錄。
如果加拿大和香港都主張您是居民,判定規則如何決定?
第 4(2) 條按順序進行下列測試,只要某一項能指向一個地方就停止:
| 步驟 | 測試 | 判定為哪裡的居民 |
|---|---|---|
| 1 | 您可使用的永久住所 | 您唯一有永久住所的地方 |
| 2 | 重要利益中心 | 如果兩地都有住所,則是您的個人關係和經濟關係較密切的地方 |
| 3 | 習慣居所 | 如果第 2 步無法判定,或您在兩地都沒有住所,則是您習慣居住的地方 |
| 4 | 居留權或公民身份 | 如果您在兩地都習慣居住,或都不習慣居住:有香港居留權的是香港居民,是加拿大國民的則是加拿大居民 |
| 5 | 相互協商 | 如果您同時擁有香港居留權和加拿大公民身份,或兩者都沒有,由兩國稅務機關協商解決 |
居留權不等於公民身份。如果您同時擁有香港居留權和加拿大公民身份,第 4 步會指向兩邊,案件就交由兩國稅務機關處理。第 1 至第 3 步優先進行,所以只有前三步都無法判定時,才會輪到第 4 步。
如果判定規則把您判為香港居民,《所得稅法》第 250(5) 款視您在該法所有方面都不是加拿大居民,離境規則自此時起適用(Folio S5-F1-C1,第 1.37–1.38 段)。您可以請 CRA 說明其看法;見請 CRA 判定您的居民身份。
適用什麼離境稅?您能為香港選擇調高成本基礎嗎?
離開時,加拿大把您的大部分財產視同按公平市價出售,加拿大不動產以及 RRSP、RRIF 和 TFSA 等註冊計劃除外,您要在離境當年的稅表中申報收益(CRA)。表格、例外情形和延期繳稅見離開加拿大,計算範例見離境稅範例。
協定第 13(6) 條為香港方面增加了一項選擇。如果加拿大因您離境時的視同出售而對您課稅,而您成為香港居民,您可以選擇在香港被視為在抵達前一刻賣出再買回該財產。視同價格為離境價值與您日後出售時選擇作為加拿大視同出售所得款項的金額兩者中較低者。這項選擇不適用於香港本來就可以對其收益課稅的財產,也不適用於位於第三地的不動產(協定)。
這項選擇值多少,取決於香港如何對出售課稅,不在本頁討論範圍內。
加拿大對付給您在香港的股息、利息、養老金、CPP 和 OAS 預扣多少稅?
您成為非居民後,加拿大對付給您的大部分加拿大收入在源頭預扣稅款。國內法稅率是 25%(《所得稅法》第 212 條);協定降低了股息和部分利息的稅率。
| 付給香港居民的加拿大收入 | 加拿大最多預扣 | 規則 |
|---|---|---|
| 加拿大公司的股息 | 15% | 協定第 10(2)(b) 條 |
| 非關聯方付款人支付的利息(大部分銀行存款),與付款人利潤掛鉤的利息除外 | 不預扣稅 | 《所得稅法》第 212(1)(b) 款;協定第 11(3)(e) 條 |
| 關聯方付款人支付的利息,例如您自己的公司 | 10% | 協定第 11(2) 條 |
| CPP 或 QPP 養老金和 OAS | 25% | Service Canada |
| 雇主養老金、RRSP 和 RRIF 付款、一次性提取款項 | 25% | 協定第 17 條和第 20(2) 條把這些交由加拿大法律處理 |
您的銀行或券商要等您提交 NR301 表後,才會適用協定稅率;見離開後的加拿大銀行和券商帳戶。加拿大出租房產的租金另有規則:見非居民房東。
為什麼加拿大養老金、RRSP 和 RRIF 付款仍按加拿大全額稅率預扣?
協定沒有為加拿大養老金設定上限。第 17 條規定,因過去僱傭而產生於一方的養老金(包括一次性提取款項),可由該方依其本國法律課稅。第 20(2) 條規定,其他加拿大來源收入也可由加拿大依加拿大法律課稅(協定)。所以加拿大的國內法稅率維持不變,Service Canada 的稅率表顯示,對於未列入較低稅率的國家,CPP、QPP 和 OAS 按 25% 預扣;香港不在名單內(Service Canada)。
部分養老金和 RRSP 收入可以透過第 217 條稅表適用較低的稅額;見養老金和 RRSP 收入的非居民稅表。在離開前還是離開後提現 RRSP,見離開加拿大前或後提現 RRSP。
住在香港還能領取 OAS 嗎?
可以,前提是您在 18 歲之後在加拿大居住至少 20 年,並且在離境前一天是加拿大公民或合法居民(Service Canada)。不足 20 年的,在離境當月之後您離開加拿大滿六個月時,OAS 停發,待您回加拿大居住後恢復(《老年保障法》第 9 條)。CPP 退休金只要至少有一次有效供款,就可以在境外領取。
加拿大與香港之間沒有社會保障協定,所以您在香港的年數不能計入那 20 年(Service Canada)。保證收入補助(Guaranteed Income Supplement)在您出境六個月後停發。
OAS 回收稅也可能適用。如果加拿大對養老金課的非居民稅是 25% 或以上(香港就是這樣),您每年須在 4 月 30 日前提交 OAS 收入申報表;香港不在 CRA 列出的免申報居民所在地名單上(CRA:OAS 收入申報表)。如果 CRA 沒有收到,OAS 付款從 7 月起停發(Service Canada)。回收從全球淨收入超過 $95,323 的部分開始,稅率為 15%。
以後搬回加拿大會怎樣?
您再次成為加拿大居民時,大部分財產被視為在抵達當日按其價值購入(《所得稅法》第 128.1 條)。如果您回來時仍持有離境時被視同出售的財產,可以透過選擇減少或撤銷那筆離境收益;見繳過離境稅後搬回加拿大。返回本身見在國外多年後返回加拿大。
來回搬家會使居民身份的問題一次比一次複雜。請保存兩地每一年的天數和記錄。
舉例
金額以加元計,僅作說明。
一家人搬到香港並出售加拿大住房
一對夫婦帶著兩個孩子搬到香港,並在離開前出售溫哥華的住房。沒有住房、配偶或受撫養人留在加拿大,所以除非次要聯繫另有說明,他們的居民身份一般在搬家當日終止。一個 C$400,000 的券商帳戶有 C$100,000 的應計收益,被視為已出售;他們在最後一年稅表中申報這筆收益,並提交 T1161 表。如果雙方都按第 13(6) 條作出選擇,香港把這些股票視為按離境價值購入;這是否重要,取決於香港日後如何對出售課稅。之後每年 C$6,000 的加拿大股息,在券商收到他們的 NR301 表後預扣 15%,即 C$900。
在兩地都有住房的回流者
一名擁有香港居留權的加拿大公民,在列治文(Richmond)保留一套出租的公寓,在九龍還有一套空置的家庭住宅。公寓租給別人,所以可能不算她可使用的住所。如果只有九龍的住宅算,她在第 1 步就是香港居民。如果兩處都算,就看重要利益中心,再看習慣居所。如果仍然不分高下,她同時擁有香港居留權和加拿大公民身份,該測試指向兩邊,由兩國稅務機關解決。
一名退休人士在香港領取 RRIF
一名住在香港的退休人士每年從 RRIF 提取 C$30,000。協定把這筆交給加拿大法律處理,所以加拿大預扣 25%,即 C$7,500。在年底後六個月內提交第 217 條稅表,可能降低加拿大稅款;只有在他全球收入的全部或絕大部分來自加拿大時,才允許個人抵免。
您的情況不同嗎?
- 您的配偶或子女留在加拿大:您可能仍是居民。見您在海外工作而家人留在加拿大。
- 您想知道 CRA 對您身份的看法:見請 CRA 判定您的居民身份。
- 您保留一家加拿大公司:您離開後,公司的居民身份、您的報酬和股息都會改變。見離開加拿大時關閉或保留您的公司和跨境稅務協助。
- 您繼續為加拿大雇主或加拿大客戶工作:見以非居民身份提交加拿大稅表和搬到國外後的加拿大客戶。
- 您仍想向 TFSA 或 RRSP 供款,或領取加拿大兒童福利:見離開後供款 RRSP 或 TFSA和離開加拿大後的福利。
- 您出租或出售加拿大住房:見非居民房東和離開加拿大後出售您的房子。
- 您要去的是台灣:見從加拿大搬到台灣。
- 兩國都主張您是居民、您的離境收益很大,或您漏報了離境年度的申報:判定規則、離境年度稅表和第 13(6) 條選擇,全都取決於您離境那一年的記錄。見跨境稅務協助。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加拿大非居民一般適用的預扣稅率 加拿大國內法對特定加拿大來源給付規定的稅率;稅收協定可降低稅率 | 25% | CRA:非居民與所得稅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與香港協定中,股息預扣稅上限,適用於持有 10% 投票權的公司以外的所有情況 第 10(2)(b) 條:股息總額的 15%;適用於居住在另一方的個人實益擁有人 | 15%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香港所得稅協定,第 10(2) 條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與香港協定中,利息預扣稅上限 第 11(2) 條:利息總額的 10%;非關聯方之間的利息依第 11(3)(e) 條免稅 | 10%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香港所得稅協定,第 11(2) 條 核對日期 |
| 非居民養老金稅率低於此比例時,豁免提交 OAS 收入申報表 Service Canada 表示,非居民就加拿大養老金所繳稅款較低時,無需提交 OAS 收入申報表 | 25% | Service Canada:OAS 養老金回收稅 核對日期 |
| OAS 福利追回的最低收入門檻 2026 收入年度的全球淨收入;追回期間為 2027 年 7 月至 2028 年 6 月 | $95,323 稅務年度 2026 | Service Canada:OAS 養老金回收稅 核對日期 |
| 超過收入門檻部分的 OAS 福利追回比例 計入福利上限及非居民稅表調整前的起始比率 | 15% | Service Canada:OAS 養老金回收稅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香港所得稅協定
- 加拿大財政部:現行有效的稅收協定
- CRA:《所得稅通函 S5-F1-C1:判定個人的居民身份》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250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212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128.1 條
- CRA:加拿大移居海外者的財產處置
- Service Canada:在境外領取的加拿大養老金的課稅
- CRA:老年保障金收入申報表
- Service Canada:OAS 養老金回收稅
- Service Canada:您住在國外時是否有資格領取加拿大福利
- 司法部法律:《老年保障法》(Old Age Security Act)第 9 條
- Service Canada:社會保障協定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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