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 · 個人

從加拿大搬到澳洲:稅收協定、RRSP 和養老金

一旦您切斷居住聯繫,或加拿大與澳洲稅收協定的居民身份判定規則(先看永久住所,再看個人和經濟聯繫更緊密的一方)把您判為澳洲居民,加拿大就不再對您的全球收入課稅。您的離境稅表要申報大部分投資的視同出售。之後,加拿大對養老金、CPP 和 OAS 最多預扣 15%,對股息預扣 15%,對非獨立交易方的利息最多預扣 10%。

Di Lu, CPA
Di Lu, CPA美國及加拿大 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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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年度 2026 · 最近更新  · 譯自英文指南

適用對象

  • 搬到澳洲工作、退休或與家人團聚的加拿大居民
  • 在澳洲、持有加拿大養老金、RRSP、RRIF 或投資的前加拿大居民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澳洲如何對您、您的 RRSP 或退休金(superannuation)課稅
  • 完整的離境稅表、T1161 表和延緩選擇
  • 離開後出租或出售加拿大的住房

搬到澳洲後,加拿大什麼時候不再向我課稅?

加拿大對您的全球收入課稅,直到您成為非居民的那天為止。對大多數人來說,這天是以下三個日期中最晚的一個:您離開的日期、您的配偶或同居伴侶和受撫養人離開的日期,以及您成為澳洲居民的日期(CRA:離開加拿大)。到那時,您必須已經切斷重要的居住聯繫:您的住房、配偶或同居伴侶,以及受撫養人(CRA 釋義 S5-F1-C1,¶1.10–1.11)。如果您在加拿大保留可供自己使用的住房,或您的配偶或受撫養人留在加拿大,那麼即使您住在澳洲,一般仍是事實上的居民。租給無關係的獨立交易租客的住房,通常不算重要聯繫(¶1.12)。

過了這一天,加拿大只對加拿大來源的收入課稅,大多透過付款方預扣:

在澳洲向您支付的加拿大收入加拿大的預扣稅
對照:沒有稅收協定時的預設稅率25%
養老金、年金和 RRIF 付款最高 15%
RRSP 一次性提款按協定的措辭,最高 15%(見下文)
OAS、CPP 和 QPP 福利15%
加拿大公司的股息15%
無關聯(獨立交易)付款方的利息一般為零
關聯(非獨立交易)付款方的利息最高 10%
加拿大房產的租金租金總額的 25%,除非您另作選擇

資料來源:協定第 10、11 和 18 條(加拿大財政部)、Service Canada 的國家表,以及 CRA IC76-12R8。

哪些情況讓搬家不再簡單:在加拿大保留住房、配偶或子女留在加拿大、您擁有加拿大公司、RRSP 或非註冊投資組合金額很大,或搬家日期橫跨一份工作或一次房產出售。每一項都會改變您的居民身份何時結束,或離境稅表必須申報的內容。

需要準備的資料:搬家日期和澳洲簽證類別、加拿大住房的安排(出售、出租還是空置)、家人住在哪裡、搬家當天各項投資的價值清單,以及您所有的加拿大養老金、RRSP、RRIF、TFSA 和銀行帳戶。

您的居民身份確切何時結束,另有專門指南:您成為加拿大非居民的日期。

加拿大與澳洲稅收協定的居民身份判定規則如何判定居民身份?

只有兩國依各自的法律都把您視為居民時,才適用居民身份判定規則。首先,協定不把只就當地來源收入課稅的國家,視為您的居民國(第 4(2) 條)。如果澳洲只對您的澳洲來源收入課稅,例如部分臨時簽證的情況,您就不能以澳洲居民的身份適用判定規則或協定稅率;這就是簽證類別重要的原因。協定接著依次問兩個問題(第 4(3) 條):

  1. 永久住所。如果只有一個國家有供您使用的永久住所,您就只是該國的居民。
  2. 更緊密的個人和經濟聯繫。如果兩國都有您的永久住所,或兩國都沒有,您就是個人和經濟聯繫更緊密的那個國家的居民。

加拿大與澳洲的協定到此為止。與許多其他協定不同,它沒有慣常居所或公民身份這一步。

如果判定規則把您判為澳洲居民,《所得稅法》第 250(5) 條視您為所得稅意義上的加拿大非居民,並適用移居者規則(CRA:離開加拿大)。CRA 要求由您證明澳洲把您視為居民課稅(釋義 S5-F1-C1,¶1.43)。在加拿大仍供您使用的住房,會在第一個測試中讓加拿大繼續保有課稅權。

想取得 CRA 的意見,請見請 CRA 判定您的居民身份。

搬到澳洲時,適用什麼離境稅?

在您成為非居民的那天,加拿大視您為按公平市價出售了大部分財產,並按同一價值重新買回(CRA:財產處置)。累積的收益要填入您最後一份加拿大稅表。

視同出售不包括加拿大不動產、您透過加拿大常設機構繼續經營的業務的財產、RRSP、RRIF、TFSA、養老金計劃和部分其他註冊計劃。您最後一次成為加拿大居民時已擁有的財產,或之後繼承的財產,如果您離境時已在加拿大居住 前 120 個月內不超過 60 個月,也不包括在內。如果您的財產總價值超過 $25,000,還須提交 T1161 表(CRA:離開加拿大)。

最後一份稅表、T1161 表,以及用 T1244 表延後繳稅,請見離開加拿大。

協定選擇如何讓我在澳洲取得新的成本基礎?

協定第 13(6) 條允許您選擇,在澳洲視同您在成為澳洲居民前一刻,按公平市價出售並重新取得該財產。這只適用於您離開加拿大後立即成為澳洲居民的情況,而且只適用於加拿大因視同出售而課過稅的財產;加拿大房地產和 RRSP 不在其內。這項選擇之所以存在,是因為加拿大已在離境時對這筆收益課稅。沒有這項選擇的話,同一筆收益在您日後出售時可能再被課稅一次。

這項選擇在澳洲依澳洲規則作出,所以協定文本沒有說明如何作出或何時作出。請保留您在 T1161 表和離境稅表上使用的價值;這些是您所選價值的證據。

在澳洲領取的養老金、RRIF 付款、CPP 和 OAS,加拿大預扣多少稅?

加拿大可以對在澳洲支付給您的養老金或年金課稅,但協定把稅款上限定為以下兩者中較低的:付款的 15%,或您作為加拿大居民就此繳的稅款(第 18(2) 條)。Service Canada 列明,付給澳洲居民的 OAS、CPP 和 QPP 養老金,以及 CPP 和 QPP 死亡撫恤金,稅率為 15%(Service Canada)。如果您的收入較高,部分 OAS 可能透過 OAS 追回稅被收回;Service Canada 表示,住在協定國可能使您免除這項稅款。

付款方一旦知道您住在澳洲,就按上限稅率預扣。「取較低者」的測試,只有在您的加拿大收入很少時,才能把稅款進一步降低。要追回超過您應繳的預扣稅款,有兩條途徑:一是第 217 條稅表,把養老金視同您是居民來課稅,請見養老金和 RRSP 收入的非居民稅表;二是 NR7-R 表,退還超過協定稅率預扣的第 XIII 部分稅,須在繳稅那年結束後 2 年 內提交(《所得稅法》第 227(6) 條)。事先用 NR5 表申請較低稅率,請見降低境外加拿大養老金的預扣稅。

搬到澳洲後,RRSP 一次性提款會怎樣?

加拿大與澳洲的協定說的是「養老金」,不是「定期養老金付款」,而且沒有給養老金下定義。依《所得稅公約解釋法》第 5 條,這類協定中的「養老金」是指根據 RRSP、RRIF、註冊養老金計劃或類似計劃支付的任何款項。照這樣理解,付給澳洲居民的 RRSP 一次性提款或大額 RRIF 付款,也適用 15% 的上限。

只對定期養老金付款設上限的協定,會讓一次性付款仍按完整的 25% 稅率預扣;加拿大與澳洲的協定措辭不同。預扣多少由計劃發行機構決定,所以提款前請與發行機構確認稅率,並提供您住在澳洲的證明。如果它預扣的超過協定允許的數額,多出的部分可以用 NR7-R 表申請退還。

要在搬家前還是搬家後提現,以及澳洲如何對提款課稅,是另外的問題:請見離開加拿大前或後提現 RRSP。離開後繼續持有或增加 RRSP 或 TFSA,請見離開加拿大後向 RRSP 或 TFSA 供款。

在澳洲領取的股息和利息,加拿大預扣多少稅?

支付給澳洲個人的加拿大股息,按 15% 課稅,而不是 25%(第 10(2) 條)。

大多數利息不需要協定:無關聯的付款方付給非居民的利息,加拿大不預扣稅,除非是參與式債務利息(《所得稅法》第 212(1)(b) 條;IC76-12R8,¶32)。關聯付款方的利息,例如您自己的加拿大公司或家庭成員支付的利息,上限為 10%(第 11(2) 條)。

要享受協定稅率,請告知銀行或券商您已搬家,並提供 NR301 表:請見離開後的加拿大銀行和券商帳戶。

加拿大與澳洲的社會保障協定,能幫我保住 OAS 嗎?

能,但幫的是領取資格,不是金額。老年保障金(OAS)在加拿大境外支付,通常需要在加拿大居住 20 年(Service Canada)。如果單靠加拿大的年數您不符合資格,協定允許加拿大把您 18 歲後在澳洲居住的年數,計為在加拿大居住。如果單靠您的 CPP 供款不夠,這些澳洲年數也會計入 CPP 資格(加拿大與澳洲協定)。

每個國家仍只按您在其本國計劃下的期間支付。更多的澳洲年數可以讓您在境外領取 OAS;但不會提高 OAS 的金額。

加拿大與澳洲之間的贍養費支付,由誰課稅?

依協定第 18(3) 條,在一國產生、支付給另一國居民的贍養費或其他撫養費,只在其產生的國家課稅。協定沒有說明款項在哪裡產生;一般解讀為付款人所在國,但文本並沒有明確規定。

如果款項產生在付款人所在國:

誰付款協定結果(第 18(3) 條)
加拿大的付款人,付給您在澳洲協定把課稅權留給加拿大,而加拿大不課稅:對付給非居民的撫養費的預扣已被廢除(《所得稅法》第 212(1)(f) 條)
您在澳洲,付給住在加拿大的前配偶加拿大不能對收款人課稅;澳洲如何處理,是澳洲的問題

由於協定沒有明確來源地,在您依賴某項扣除或免稅之前,請先查證。

範例

所有金額以加元計,僅供說明。

一位護士搬到墨爾本

一位護士賣掉了她在哈利法克斯的公寓,運走了物品,並在 3 月搬到墨爾本,在加拿大沒有留下住房或家人。她持有 $120,000 的共同基金,買入價是 $90,000。加拿大視這些基金在她離境當天以 $120,000 出售,所以她的最後一份稅表要申報 $30,000 的資本利得。她的財產價值超過門檻,所以要提交 T1161 表。第 13(6) 條允許她按澳洲規則作出選擇,在澳洲視同她在成為當地居民前一刻,按當時的價值買入這些基金。

一位住在布里斯班的退休人士,從 RRIF 和 RRSP 提款

一位住在布里斯班的退休人士,每年從 RRIF 提取 $20,000。加拿大預扣 15%,即 $3,000。後來有一年,她還從 RRSP 一次性提取了 $80,000。由於協定沒有給養老金下定義,《所得稅公約解釋法》把 RRSP 提款視為養老金,因此適用 15% 的上限($12,000),而不是 25%($20,000)。預扣多少由計劃發行機構決定,所以她在提款前先書面確認了稅率。

一位有 14 年加拿大年數和 10 年澳洲年數的退休人士

一位男士在 18 歲後在加拿大居住了 14 年,然後在澳洲居住了 10 年。單靠加拿大的年數,他達不到在加拿大境外領取 OAS 所需的 20 年。依社會保障協定,他的澳洲年數可以計入這 20 年,所以只要符合其他條件,他就可能有資格在澳洲領取 OAS。金額仍按他的 14 個加拿大年數計算,加拿大從每筆付款中預扣 15%。

您的情況不同嗎?

本文引用的數字

項目數值來源
加拿大與澳洲稅收協定中,來源國對養老金和年金所徵稅款的上限
第 18(2) 條:養老金或年金的此比例,與來源國居民應繳的稅,兩者中較低者;Service Canada 對支付給澳洲居民的 OAS、CPP 和 QPP 列出相同稅率
15%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澳洲稅收協定,第 18(2) 條
核對日期
加拿大與澳洲稅收協定的股息預扣稅率,適用於合資格公司以外的所有情況
第 10(2)(b) 條:適用於個人;第 10(2)(a) 條的較低稅率適用於持有所需投票權的公司
15%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澳洲稅收協定,第 10(2) 條
核對日期
加拿大與澳洲稅收協定中,來源國對利息所徵稅款的上限
第 11(2) 條,按總額計算;按加拿大本國法律,加拿大對大部分非關聯方之間的利息不預扣稅
10%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澳洲稅收協定,第 11(2) 條
核對日期
加拿大非居民一般適用的預扣稅率
加拿大國內法對特定加拿大來源給付規定的稅率;稅收協定可降低稅率
25%CRA:非居民與所得稅
核對日期
遷出加拿大時,對移入時已持有的財產適用的例外
適用於在最近一次成為加拿大居民時已擁有該物業的個人
前 120 個月內不超過 60 個月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128.1(4)(b)(iv) 條
核對日期
T1161 表的財產公平市價申報門檻
離境時擁有的須申報財產的公平市場價值總額;超過此金額時須提交該表
$25,000CRA:加拿大移居海外者的財產處置
核對日期
第 XIII 部分多扣稅款的退稅申請期限
在向 CRA 繳稅的曆年之後提出書面申請;使用 NR7-R 表
2 年《所得稅法》第 227(6) 款
核對日期

主要資料來源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英文原文更新記錄

  • : 首次發布。
Di Lu, CPA
Di Lu, CPA美國及加拿大 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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