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搬回台灣,或第一次搬到台灣的加拿大居民
- 住在台灣、從加拿大領取 CPP、OAS、RRSP、RRIF、養老金或投資收入的前加拿大居民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台灣的所得稅和台灣居民身份規則
- 離開魁北克:Revenu Québec 的辦理步驟
- 離境稅計算詳解和第 217 條稅表
加拿大與台灣的稅收協定:有嗎?它改變什麼?
有。加拿大與台灣有一項避免雙重課稅的安排,由加拿大駐台北貿易辦事處與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在加拿大簽署,加拿大財政部把它與現行有效的稅收協定一併列出。它稱為「安排」而不是「協定」,但作用與協定相同。就預扣稅而言,它對 2017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支付的款項在加拿大生效;就其他稅種而言,它對該日或之後開始的課稅年度生效(加拿大財政部通知)。
您不再是加拿大居民後,加拿大只對您的加拿大收入課稅,主要是在源頭預扣。稅收安排為這項預扣設定了上限:
| 在台灣支付給您的加拿大收入 | 加拿大的稅款 |
|---|---|
| OAS 和 CPP/QPP 養老金 | 15%(Service Canada) |
| 其他定期養老金,以及在定期限額內的 RRIF 付款(見下方 RRSP 和 RRIF 表) | 15% 與您作為居民應繳稅款兩者中較低者(第 18(2) 條) |
| CPP/QPP 死亡撫恤金 | 25% |
| 一次性提取 RRSP,或超過定期限額的 RRIF 付款 | 25%,沒有上限 |
| 加拿大公司的股息 | 15%(第 10(2) 條) |
| 加拿大仍課稅的利息(主要來自親屬或您自己的公司) | 10%(第 11(2) 條) |
出現以下情況時,個案就不再簡單:您保留加拿大住房、您的配偶留在加拿大、您持有金額很大的 RRSP 或 RRIF,或您擁有加拿大公司或出租房產。請準備好您的搬家日期、配偶和受撫養人的搬家日期、您的加拿大住房是已出售、出租還是空置、RRSP 和 RRIF 的價值、您的帳戶清單及離境當天每個帳戶的持有內容,以及您已成為台灣居民的證明(戶籍、租約或住房、您的台灣報稅記錄)。
搬回台灣後,加拿大什麼時候不再對我課稅?
您通常在切斷居住聯繫的那天成為非居民:一般是以下三個日期中最晚的一天:您離開的日子、您的配偶或同居伴侶及受撫養人離開的日子,以及您成為台灣居民的日子(Folio S5-F1-C1,第 1.22 段)。如果您來加拿大之前住在台灣,現在回去重新定居,CRA 一般從您離開的那天起視您為非居民,即使您的配偶或受撫養人為了賣房或讓孩子讀完學年而多留一小段時間(第 1.23 段)。如果他們留下而沒有結束日期,您的配偶通常仍是重要聯繫(第 1.13 段),除非下面的判定規則把您判給台灣,否則您可能仍是加拿大居民,須就台灣薪金課稅。
幾乎一定算數的聯繫是:在加拿大的住房、配偶或同居伴侶,以及受撫養人(第 1.11 段)。您的聯繫是否已切斷,見加拿大稅務居民身份。
如果兩邊都把我當作居民,加拿大與台灣稅收安排如何判定居民身份?
如果加拿大法律仍把您視為居民,台灣也這樣認為,則由稅收安排第 4(3) 條按以下順序判定:
- 您在哪裡有可供自己使用的永久住所。
- 如果兩邊都有住所,看您個人關係和經濟關係較密切的地方(重要利益中心)。
- 如果仍無法判定,或兩邊都沒有住所,看您習慣居住的地方。
- 如果您在兩邊都有或都沒有習慣居所,由兩邊的稅務機關協商決定。
這裡沒有國籍這一步。許多稅收協定在稅務機關介入之前會先看國籍;這項安排不看,所以如果您的重要利益中心無法確定,而您在兩邊都有或都沒有習慣居所,就由兩邊的稅務機關決定。
如果判定規則把您判給台灣,《所得稅法》視您不是加拿大居民(第 250(5) 款),移居者規則自該時起適用(CRA)。除非您證明自己在另一地有納稅義務,否則 CRA 可能假定您不是對方的協定居民(Folio S5-F1-C1,第 1.43 段),所以請保留您的台灣報稅記錄和戶籍資料。要請 CRA 提供意見,請見請 CRA 裁定您的居民身份。
適用什麼離境稅?台灣能對我在加拿大累積的收益課稅嗎?
在您離開的那一天,加拿大把您的大部分財產視同按公平市價出售,收益計入您的最後一年稅表(CRA)。加拿大不動產、RRSP、RRIF、TFSA 和養老金不在此列。如果您的財產總價值超過 $25,000,要在 T1161 表上列明;如果您在 遷出次年的 4 月 30 日 前作出選擇,可以用 T1244 表延後繳稅。如果您在加拿大居住了 前 120 個月內不超過 60 個月,您上次來加拿大時已擁有的財產,或到加拿大後繼承的財產,不在此列。計算方法和表格見離開加拿大。
稅收安排第 13(6) 條防止台灣對同一筆增值再次課稅。當加拿大在您離境時對視同出售課了稅,而您隨後成為台灣居民,台灣只可以對您住在加拿大期間沒有累積的那部分收益課稅。議定書以離境當天的價值和您日後取得的價格兩者中較低者,來衡量屬於加拿大的部分。例外是台灣本來就可以課稅的財產,例如台灣的不動產。
您離開後,加拿大保留對加拿大不動產收益,以及價值有 超過 50% 來自加拿大不動產的股份或權益所產生收益的課稅權(第 13(1) 條和第 13(4) 條)。這項安排沒有規則允許加拿大對前居民的其他收益課稅;這些收益只在您居住的地方課稅(第 13(5) 條)。日後出售您在加拿大的住房,見離開加拿大後出售住房。
加拿大對我在台灣領取的 CPP、OAS、養老金、股息和利息預扣多少稅?
對台灣居民,Service Canada 列出的非居民稅率是:OAS 和 CPP/QPP 養老金 15%,CPP/QPP 死亡撫恤金 25%(Service Canada)。沒有這項安排的話,稅率會是 25%。
第 18(2) 條把加拿大對定期養老金付款的稅款上限定為兩者中較低者:付款總額的 15%,以及您作為加拿大居民就當年定期養老金應繳的稅款。與某些協定不同,這裡沒有每年的免稅額。如果居民水平的稅款低於預扣稅,第 217 條稅表可以追回差額;請見養老金和 RRSP 收入的非居民稅表。
加拿大公司付給台灣個人的股息,稅率最高為 15%,低於法定的 25%(《所得稅法》第 212 條)。稅收安排把利息的稅款上限定為 10%,但加拿大法律一般不對付給非居民的非關聯方利息課稅,除非是參與式債務的利息(第 212(1)(b) 款),所以利息上限主要對來自親屬或您自己公司的利息有意義。要享受較低稅率,您的銀行或券商需要知道您的非居民身份;請見離開後的加拿大銀行和券商帳戶。
這項安排不會阻止台灣依其本國法律對這些收入課稅。如果台灣確實課稅,第 22(2) 條規定台灣抵免加拿大的稅款,上限為台灣對該收入的稅款。台灣如何對境外收入課稅,不在本頁範圍內。
哪些 RRSP 和 RRIF 付款適用較低的養老金稅率?
只有定期養老金付款適用上限。依據《所得稅公約解釋法》第 5 條:
| 付款類型 | 是否定期養老金付款? | 加拿大的稅率 |
|---|---|---|
| RRIF 付款不超過以下兩者中較高者:最低提取額的兩倍,以及年初價值的 10% | 是 | 最高 15% |
| 超過該界線的 RRIF 付款 | 否 | 25% |
| RRSP 到期前的提取,或一次性結算 | 否 | 25% |
| 註冊養老金計劃的一次性付款 | 否 | 25% |
| 註冊養老金計劃的定期付款 | 是 | 最高 15% |
這是主要的陷阱:一次性提現 RRSP,稅收安排幫不上忙。是在離開前還是離開後提取,請見離開加拿大前或後提現 RRSP。
沒有社會保障協定,我在台灣還能領取 OAS 嗎?
可以,前提是您在離開前一天是加拿大公民或合法居民,並且在 18 歲之後在加拿大居住至少 20 年(Service Canada)。台灣不在 Service Canada 的社會保障協定地區名單上(Service Canada),所以在台灣的年數不能計入這 20 年規則。如果在加拿大的年數不足 20 年,您離開加拿大超過 6 個月後,OAS 可能會停發(Service Canada)。請在離開前聯絡 Service Canada,以免多領後須退還。CPP 不受 20 年規則影響。從國外申請的方法見從加拿大到國外退休。
台灣在 CRA 的稅收協定地區名單上,名單內地區居民只要仍留在名單所列地區,就不需要提交 OAS 收入申報表(T4155)。這份申報表是 OAS 回收稅對非居民生效的途徑,所以您住在台灣期間可能免於適用(Service Canada)。
搬到台灣後,我每年要在加拿大申報什麼?
在您離開的那一年,您要提交最後一年稅表,第 1 頁寫明離境日期,需要時還要附 T1161 表(CRA)。之後視您的加拿大收入而定:
| 搬家後您的加拿大收入 | 通常適用的情況 |
|---|---|
| 只有養老金、OAS、CPP、RRIF、股息或利息 | 預扣稅一般就是最終的加拿大稅款 |
| 養老金或 RRSP 收入的預扣稅高於居民水平的稅款 | 您可以選擇提交第 217 條稅表 |
| 加拿大房產的租金 | 租金須預扣稅,並可提交第 216 條稅表;請見非居民房東 |
| 出售加拿大不動產 | 申報該出售;請見離開加拿大後出售住房 |
| 在加拿大工作所得的報酬,或在加拿大經營的業務 | 非居民稅表 |
| 您在台灣繼續為加拿大雇主或加拿大客戶工作 | 請見從國外為加拿大雇主工作或搬到國外後的加拿大客戶 |
完整的測試標準見離開加拿大後每年都要報稅嗎。
舉例
所有金額僅作說明,以加元計。
一名工程師與配偶一起搬回台北
他們離開前賣掉了萬錦市的聯排別墅,所以它不在離境清單上。她在非註冊帳戶中持有 C$150,000 的 ETF,有 C$40,000 的收益;這筆收益作為視同出售,列入她加拿大的最後一年稅表。兩年後她以 C$170,000 賣出這些 ETF。根據第 13(6) 條,台灣只可以對搬家後的 C$20,000 增值課稅,前提是台灣對這筆收益課稅。加拿大不對這 C$20,000 課稅:這些 ETF 不是加拿大不動產,所以第 13(5) 條把收益留給台灣。
一名退休人士在台北領取 RRIF
他每年提取 C$24,000,即 RRIF 的最低提取額。這是定期養老金付款,所以加拿大預扣最多 15%,即 C$3,600。如果他作為加拿大居民就當年養老金應繳的稅款更低,他可以提交第 217 條稅表追回差額。如果他改為一次性提現 C$200,000 的 RRSP,那就是沒有上限的一次性付款:加拿大預扣 25%,即 C$50,000。
一名在加拿大居住 12 年的退休人士
她領取 CPP 和 OAS,並搬回台灣。沒有社會保障協定,而且在加拿大的年數不足 20 年,她離開超過六個月後,OAS 可能會停發。她的 CPP 繼續發放,預扣 15%。
您的情況不同嗎?
- 您保留住房,或配偶或受撫養人留在加拿大,所以您的居民身份取決於各項聯繫或判定規則:加拿大稅務居民身份、請 CRA 裁定您的居民身份,或跨境稅務審查。
- 您持有股票、加密資產或私人公司,離境當天有很大收益:離開加拿大、私人公司股份的離境稅,以及跨境稅務服務。
- 您擁有加拿大公司:離開加拿大時關閉或保留您的公司。
- 您要離開魁北克:離開魁北克。
- 您會出租自己在加拿大的住房:非居民房東。
- 您有金額很大的 RRSP,正在決定何時提取:離開加拿大前或後提現 RRSP。
- 您想繼續向 TFSA 或 RRSP 供款:離開加拿大後向 RRSP 或 TFSA 供款。
- 您領取加拿大兒童福利或其他福利:離開加拿大後的福利。
- 您的養老金或 RRSP 被預扣過多稅款:養老金和 RRSP 收入的非居民稅表。
- 您在過去某年離開,從未提交離境稅表:跨境稅務協助。
- 您日後可能回到加拿大:在國外多年後回到加拿大。
- 您要搬到其他地方:從加拿大搬到香港、搬回中國和中國對海外收入的課稅。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加拿大與台灣安排中,來源地對定期養老金給付所徵稅款的上限 第 18(2) 條:定期養老金給付總額的此稅率,與收款人作為居民應繳的稅,兩者中較低者。Service Canada 對支付給台灣居民的 OAS 及 CPP/QPP 養老金列出相同稅率。 | 15%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台灣所得稅安排,第 18(2) 條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非居民一般適用的預扣稅率 加拿大國內法對特定加拿大來源給付規定的稅率;稅收協定可降低稅率 | 25% | CRA:非居民與所得稅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與台灣安排中,個人實益擁有人的股息稅率 第 10(2)(b) 條,適用於持有付款公司至少 20% 資本的公司以外的所有情況 | 15%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台灣所得稅安排,第 10(2) 條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與台灣安排中,來源地對利息所徵稅款的上限 第 11(2) 條,利息總額的此比例 | 10%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台灣所得稅安排,第 11(2) 條 核對日期 |
| T1161 表的財產公平市價申報門檻 離境時擁有的須申報財產的公平市場價值總額;超過此金額時須提交該表 | $25,000 | CRA:加拿大移居海外者的財產處置 核對日期 |
| 選擇遞延繳付離境稅的截止日 個人使用 T1244 表;第 220(4.5) 款規定的截止日期為遷出年度的稅額結清日 | 遷出次年的 4 月 30 日 | CRA:移居者的財產處置 核對日期 |
| 遷出加拿大時,對移入時已持有的財產適用的例外 適用於在最近一次成為加拿大居民時已擁有該物業的個人 | 前 120 個月內不超過 60 個月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128.1(4)(b)(iv) 條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與台灣安排:價值來自不動產的比例達到多少,來源地即可對股份或權益的收益課稅 第 13(4) 條,及議定書第 3 項(「主要」指超過 50%) | 超過 50%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台灣所得稅安排,第 13(4) 條及議定書 核對日期 |
| 對非居民股息的法定第 XIII 部分預扣稅 尚未計入適用的稅收協定減稅;適用於加拿大居民公司支付或記入收件人名下的股息 | 25% | 《所得稅法》第 212(2) 款 核對日期 |
| RRIF 年度付款可占年初價值的比例;在此範圍內仍屬定期養老金給付 Income Tax Conventions Interpretation Act s. 5,定期養老金給付的定義,para. (c):年度界線為 RRIF 最低金額的兩倍,與基金年初公平市價的這一比例,兩者取較高者 | 10% | Justice Laws:《所得稅公約解釋法》(Income Tax Conventions Interpretation Act)第 5 條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台灣所得稅安排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台灣貿易經濟辦事處之間稅收安排的生效
- 加拿大財政部:稅收協定
- CRA:所得稅 Folio S5-F1-C1,判定個人的居民身份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250 條
- CRA:離開加拿大(移居者)
- CRA:移居者的財產處置
- Service Canada:在境外領取的加拿大養老金的課稅
- CRA:T4155 非居民老年保障金(OAS)收入申報指南
- Service Canada:居住在加拿大境外時領取福利
- Service Canada:社會保障協定
- Service Canada:領取老年保障金期間
- Justice Laws:《所得稅公約解釋法》(Income Tax Conventions Interpretation Act)第 5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212 條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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