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移居英格蘭、蘇格蘭、威爾士或北愛爾蘭的加拿大居民
- 住在英國、領取加拿大養老金、RRSP、RRIF 或持有投資的前加拿大居民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英國如何對您的收入、收益或加拿大計劃課稅
- 離境稅表格和加拿大最後一年稅表的逐步說明
- 離開後出租或出售您的加拿大房子
移居英國後,加拿大何時不再對您課稅?
加拿大在您成為非居民的當天不再對您的全球收入課稅:這一天通常是您離開的日期、您的配偶和子女離開的日期,以及您成為英國居民的日期三者中最晚的一個(CRA 通函 S5-F1-C1,第 1.22 段)。如果您在來加拿大之前住在英國、現在要回去,CRA 一般從您離開加拿大的當天起視您為非居民(第 1.23 段)。之後,加拿大只對加拿大來源收入課稅,主要透過預扣。
三件事決定大多數情況:
| 您留下的是什麼 | CRA 如何處理 |
|---|---|
| 為您保留的住所 | 幾乎一定屬於重要聯繫,所以您可能仍是居民 |
| 按公平交易條件出租給陌生人的住所 | 單獨來看可能不是重要聯繫;CRA 會把它與您的其他聯繫一起衡量 |
| 配偶、同居伴侶或受撫養人留在加拿大 | 通常屬於重要聯繫 |
如果您在加拿大保留住所或家人、擁有加拿大公司、持有大額 RRSP 和投資帳戶,或從英國繼續為加拿大雇主或客戶工作,情況就不再單純。這些都會改變您在離境時或日後要繳的稅。
提交前請準備:您的搬家日期和抵達英國的日期、如果您是從國外來的,您成為加拿大居民的日期、您的房子如何處理、每項非註冊持有資產的成本和離境日價值、您的 RRSP、RRIF 和 TFSA 餘額,以及每個加拿大付款方(養老金、銀行、經紀商)的清單。
日期規則的細節,見您成為加拿大非居民的日期。
如果加拿大和英國都視我為居民怎麼辦?
由加拿大與英國稅收協定第 4(2) 條的居民身份判定規則決定;如果結果指向英國,加拿大在《所得稅法》的所有目的上都視您為非居民(通函 S5-F1-C1,第 1.37–1.38 段)。各項測試按順序進行,一旦某一項能決定就停止(加拿大與英國稅收協定):
- 您可供使用的永久住所。
- 重要利益中心:您的個人和經濟聯繫更密切的國家。
- 習慣居所:您通常居住的地方。
- 國籍。
- 兩國稅務機關協商決定。
舉證責任在您:CRA 期望您證明您在英國有納稅義務(通函 S5-F1-C1,第 1.43 段)。請保留英國居住證明和英國的報稅記錄。想先請 CRA 給出意見,見請 CRA 判定您的居民身份。
移居英國時離境稅如何運作?
離開時,加拿大視您已按公平市價出售大部分財產並立即買回,並在您的最後一年稅表上對任何收益課稅(CRA)。加拿大房地產、RRSP、RRIF、TFSA、養老金計劃以及少數其他計劃和權益不在其內。短期居住後搬回英國?如果您離開前在加拿大居住 前 120 個月內不超過 60 個月,那麼您上次成為居民時已擁有的財產,或此後繼承的財產,也不在其內:見抵達五年內離開加拿大。
T1161 表(當您離境時擁有的財產,不計現金和每件低於 $10,000 的個人使用物品,價值超過 $25,000 時須提交)、用 T1244 表延後繳稅,以及最後一年稅表,見離開加拿大(CRA)。
英國會對同一筆收益再課一次稅嗎?
2003 年議定書新增了第 13(10) 條來防止這種情況。當加拿大對您離境時的視同出售課稅,而您隨後成為英國居民時,英國對日後收益只可以課稅其中在您作為加拿大居民期間沒有累積的部分(2003 年議定書)。這項規則不涵蓋即使在您搬家之前,英國依稅收協定本來就可以課稅的財產。
英國如何在自己的稅表上適用這項規定,是英國的問題,本頁不回答。請記錄每項持有資產在離境日的價值:這是兩國的起算點。
住在英國,加拿大還會對 CPP 和 OAS 課稅嗎?
不會。對支付給英國居民的 OAS,以及 CPP 或 QPP 養老金,加拿大預扣 0%(Service Canada)。依 2003 年修訂後的稅收協定,定期養老金付款(包括社會保障付款)只由您居住的國家課稅。
CPP 和 QPP 死亡撫恤金不同:Service Canada 列明英國居民適用 25%。
住在英國一般也讓您免於每年的 OAS 收入申報:CRA 把英國列在其居民不必提交的稅收協定國家名單上(CRA T4155 指南)。如果您打算搬到不在名單上的國家,情況就不同了。
哪些 RRSP 和 RRIF 付款算定期付款?
只有符合加拿大「定期養老金付款」定義的付款,才適用稅收協定只由英國課稅的規則;其餘付款仍適用 25% 的全額非居民稅率(《所得稅公約解釋法》第 5 條)。
| 付款 | 定期付款? | 加拿大預扣 |
|---|---|---|
| 註冊養老金計劃定期支付的養老金 | 是 | 無 |
| 每年界線以內的 RRIF 付款 | 是 | 無 |
| 每年界線以上的 RRIF 付款 | 否 | 25% |
| 到期前的任何 RRSP 付款(計劃轉為 RRIF 或年金之前),包括全部或部分一次性提款 | 否 | 25% |
| 註冊養老金計劃的一次性付款 | 否 | 25% |
| 在養老金計劃、RRSP 或 RRIF 之外購買的年金 | 不屬於養老金 | 應稅部分的最高 10% |
RRIF 的每年界線,是當年最低付款額的兩倍與年初基金價值的 10% 兩者中較大者。
可以把 RRSP 轉到英國養老金嗎?不繳加拿大稅是不行的:錢必須先提出來,依這項規則,到期前的任何 RRSP 付款都是一次性付款,加拿大在提出時預扣全額 25%。應該在搬家前還是搬家後提取,見離開加拿大前或後提取 RRSP。提交第 217 條稅表可能取回部分被預扣的稅款:見養老金和 RRSP 收入的非居民稅表。想用 NR5 表在源頭降低預扣,見降低海外加拿大養老金的預扣稅。
加拿大對支付給我在英國的股息和利息預扣多少稅?
依稅收協定,加拿大對加拿大公司支付給英國居民個人的股息預扣 15%,而不是 25% 的法定稅率(2003 年議定書,第 10 條)。
| 收入 | 英國居民適用的加拿大預扣 |
|---|---|
| 加拿大公司的股息 | 15% |
| 非關聯付款方支付的利息,例如銀行存款 | 依加拿大法律通常不預扣 |
| 關聯付款方支付的利息,例如來自您自己的公司 | 依稅收協定最高 10% |
| 加拿大政府債券的利息 | 只由英國課稅 |
加拿大法律對支付給非居民的利息課稅,主要是在付款方與您並非非關聯關係,或利息取決於利潤時(《所得稅法》第 212(1)(b) 條)。稅收協定的利息上限在協定第 11 條。
您的銀行或經紀商要等您提供新地址和居住地後才適用稅收協定稅率,通常是用 NR301 表:見離開後的加拿大銀行和經紀帳戶。加拿大物業的租金有自己的規則:見非居民房東。
離開後六年內,加拿大還能對我的收益課稅嗎?
稅收協定允許,但加拿大法律只對某些財產行使這項權利。第 13(9) 條保留加拿大的課稅權,涵蓋您在離開當年或離開後六年內出售財產的收益(2003 年議定書)。加拿大法律只對非居民的應稅加拿大財產收益課稅(《所得稅法》第 2(3) 條),例如加拿大房地產和部分私人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股票只在狹窄的情況下才是應稅加拿大財產,例如您與關聯人士持有某類股份的 25% 或以上,而且其大部分價值來自加拿大房地產。離開後出售您的加拿大房子,見離開加拿大後出售房子。
加拿大與英國的社會保障規則能幫我保住 OAS 嗎?
對 OAS 資格沒有幫助。要在加拿大境外繼續領取 OAS,您需要在加拿大居住至少 20 年(自 18 歲起算)。年數不足時,OAS 在您不再住在加拿大那個月月底後六個月停止,只有搬回加拿大才會恢復(《老年保障法》第 9 條;Service Canada)。大多數社會保障協定可以把在另一國的年數計入,但加拿大與英國的協定是只處理供款的有限協定,無法幫您符合加拿大福利的資格(Service Canada:英國)。另有一項單獨安排,讓英國居民把某些加拿大居住期間用於英國福利,這是英國的問題,本頁不回答。
舉例
所有金額僅作說明,以加元計。
一對夫婦搬到倫敦,並出租他們在渥太華的房子
他們按市場租金把房子出租給無關聯的租客,並帶著孩子搬家。這棟房子是加拿大房地產,所以離境稅不計入。出租是另一種用途變更,除非他們在該年稅表中依第 45(2) 條作出選擇,否則視為按市價出售(《所得稅法》第 45 條):見離開加拿大後出售房子。他們的經紀帳戶價值 C$250,000,其中增值 C$70,000,所以 C$70,000 的收益要列入他們最後一年的稅表,各自申報自己的份額,其中 50% 計入收入。依第 13(10) 條,英國日後只可以對他們住在加拿大期間沒有累積的增值課稅。租金是加拿大收入,依非居民房東的規則處理。
住在愛丁堡的退休人士領取 CPP、OAS 和 RRSP 一次性提款
她每月領取 C$1,000 的 CPP 加 OAS。Service Canada 不預扣任何稅,因為兩者都只由英國課稅。之後她一次從 RRSP 提取 C$50,000。這不是定期養老金付款,所以加拿大預扣 25%,即 C$12,500。每年界線以內的 RRIF 付款則是定期養老金付款,稅收協定把它留給英國課稅。這條途徑是否適合,見離開加拿大前或後提取 RRSP。
一位教師在搬家四年後出售加拿大股票
第 0 年:她離開;她持有的加拿大上市公司股票被視同出售,加拿大對截至當日的增值課稅。第 4 年:她出售這些股票。因為她離開不足六年,第 13(9) 條讓加拿大可以對收益課稅。只有股票屬於應稅加拿大財產時,加拿大法律才會課稅,而少量的上市公司股票通常不屬於。如果是持有大量加拿大房地產的私人公司股份,加拿大只會對她離開後的增值課稅,因為離境時的出售已把她的成本重設為當天的價值(《所得稅法》第 128.1(4)(c) 條)。她要在 出售後 10 天 內通知 CRA,買方會扣留部分價款,直到簽發清稅證明書為止(第 116 條),而她要提交加拿大稅表:見買方扣留了您的出售款項。
您的情況不同嗎?
- 您在加拿大保留房子、配偶或子女:您可能仍是加拿大居民,由居民身份判定規則決定。見加拿大稅務居民身份,或預約跨境稅務審查。
- 您擁有加拿大公司:您的股份要計入離境稅,支付給您在海外的股息適用非居民預扣稅,公司本身的身份也可能改變。見加拿大公司的非居民所有者,或在離開前預約跨境稅務審查。
- 您有大額 RRSP 或 RRIF 餘額:每筆付款是一次性還是定期付款,以及在離開之前還是之後,決定加拿大的稅。見離開加拿大前或後提取 RRSP,或預約跨境稅務審查來規劃。
- 您從英國繼續為加拿大雇主或客戶工作:依稅收協定第 15 條,您在英國實際從事工作所得的報酬,一般只由英國課稅,但您為加拿大雇主在加拿大工作的日子仍由加拿大課稅,所以出發前需要檢視加拿大的工資扣除和您的出行天數。請預約跨境稅務審查。
- 您需要離境表格和最後一年稅表:見離開加拿大。
- 您出租加拿大的房子:見非居民房東。
- 您可能搬回來:見在海外多年後返回加拿大。
- 您需要一般的非居民稅率:見加拿大非居民稅率。
- 多年沒有提交任何東西,或 CRA 已來信:回覆之前,請預約跨境稅務審查。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遷出加拿大時,對移入時已持有的財產適用的例外 適用於在最近一次成為加拿大居民時已擁有該物業的個人 | 前 120 個月內不超過 60 個月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128.1(4)(b)(iv) 條 核對日期 |
| 個人使用財產的價值低於此金額時,不列入 T1161 表 每件個人使用財產(如家居用品、衣物、汽車和收藏品)的公平市價低於此金額時,不計入 T1161 表 | $10,000 | CRA:加拿大移居者的財產處置 核對日期 |
| T1161 表的財產公平市價申報門檻 離境時擁有的須申報財產的公平市場價值總額;超過此金額時須提交該表 | $25,000 | CRA:加拿大移居者的財產處置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對支付給英國居民的 OAS 及 CPP/QPP 養老金所徵的非居民稅 Service Canada 國家表,英國一行:OAS 福利 0%,CPP 或 QPP 養老金 0%;CPP 或 QPP 死亡撫恤金 25% | 0% | Service Canada:在海外領取的加拿大養老金之稅務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非居民一般適用的預扣稅率 加拿大國內法對特定加拿大來源給付規定的稅率;稅收協定可降低稅率 | 25% | CRA:非居民與所得稅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與英國稅收協定中,來源國對年金所徵稅款的上限 公約第 17(2) 條,經 2003 年議定書保留:來源國可對年金中應稅部分課稅的上限;年金不包括養老金、RRSP 和 RRIF 付款 | 10%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英國稅收協定,截至 1985 年的整合版 核對日期 |
| RRIF 年度付款可占年初價值的比例;在此範圍內仍屬定期養老金給付 Income Tax Conventions Interpretation Act s. 5,定期養老金給付的定義,para. (c):年度界線為 RRIF 最低金額的兩倍,與基金年初公平市價的這一比例,兩者取較高者 | 10% | 司法部法律:《所得稅公約解釋法》(Income Tax Conventions Interpretation Act)第 5 條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與英國稅收協定中,對支付給英國居民個人的股息的預扣稅上限 2003 年議定書取代的第 10(2) 條,第 IV 條:適用於控制至少 10% 投票權的公司以外的所有情況的稅率 | 15%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英國議定書,2003 年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與英國稅收協定中,利息的預扣稅上限 公約第 11(2) 條:收款人是實益擁有人時,來源國可對利息總額課稅的上限;第 11(3)–(4) 條的豁免適用;按《所得稅法》第 212(1)(b) 條,非關聯方之間的利息本來就不須預扣加拿大稅 | 10%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英國稅收協定,截至 1985 年的整合版 核對日期 |
| 一類上市股份或基金單位的持股比例,達到此水平即可能成為應稅加拿大財產 上市股份或互惠基金單位,只有在之前 60 個月內任何時候,某一類別的此比例或以上由您(連同非公平交易關係的人士)持有,且其價值超過一半來自加拿大不動產及相關財產時,才屬應稅加拿大財產 | 25% | CRA:T4058,非居民與所得稅 核對日期 |
| 資本利得計入應稅收入的一般比例 《所得稅法》第 38(a) 條的一般規則;有例外 | 50%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38 條 核對日期 |
| 非居民出售應稅加拿大財產後,通知 CRA 的期限 《所得稅法》第 116(3) 款:最遲在處置後 10 天內通知部長,除非出售前已發出第 116(1) 款的通知 | 出售後 10 天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116 條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英國稅收協定,截至 1985 年的整合版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英國議定書,2003 年
- CRA:所得稅通函 S5-F1-C1,判定個人的居民身份
- CRA:離開加拿大(移居者)
- CRA:加拿大移居者的財產處置
- Service Canada:在海外領取的加拿大養老金之稅務
- Service Canada:社會保障協定
- Service Canada:加拿大與英國社會保障協定
- CRA:T4155 指南,非居民老年保障金(OAS)收入申報
- 司法部法律:《老年保障法》(Old Age Security Act)第 9 條
- 司法部法律:《所得稅公約解釋法》(Income Tax Conventions Interpretation Act)第 5 條
- 司法部法律:《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212 條
- 司法部法律:《所得稅法》第 2 條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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